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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表见代理论文

发布时间: 2021-03-10 01:05:47

① 我要写一篇关于民法的表见代理的论文,请问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

可以在网上搜一下,一般网上都有相关的论文和资料。可以借鉴一下。
可以从表见代理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入手,结合现在生活中的表见代理的案例,分析一下。

② 求法学专业“论表见代理”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主要包括课题来源,采取的主要技术路线或方法,时间安排

别急,可以助你。

③ 请教中央财经大学 金融管理 自考本科 论文指导

你好,按照北京自考论文报考要求,凡顺利完成网上申报的考生,须自行打印“回北京市高答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审定表”或“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考核审定表”(须正反面打印1份)。申报成功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无需进行现场审核。
申报成功的考生请依照“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或“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考核申报凭单”上规定的时间到主考高校报到或参加讲座。报到时请携带准考证、“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申报凭单”或“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考核申报凭单”、“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审定表”或“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毕业考核审定表”。
具体论文指导安排可以访问学校网站继续教育学院下查看相关通知。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最好本人去参加,找人参加也是可以。

④ 论表见代理

论文摘要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一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起源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中虽有所涉及,但并不系统,也不完善,且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以《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为线索,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概念、意义,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就这一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论文、表见代理、立法

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与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表见代理制度确立的理论基础
(二)表见代理的表现类型
二、我国《合同法》涉及表见代理的立法规定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表见代理的效力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完善

⑤ 沈阳那里可以代理自考毕业论文的报名

你是考什么专业的?考东财的好像在铁西有报名的,大连海事的就没有了

⑥ 写表见代理方面的毕业论文,哪些书可以参考

框架可以拟一下,不难。

⑦ 自考的毕业论文可以找人代理申请吗

你的意思是让人家帮你答辩?如果不是的话,根本不需要找人帮你申请论文,论文的申报工作是网上进行的,你只需要申请后向自考办提交相关的证明,如果是向自考办提交材料你当然可以找同学帮你代交了。答辩的时候你如果有些课程是有证书可以免考的,比如计算机或者英语四级证书,你可以一并带去,其他成绩网上都可以查询,所以不需要什么材料。

⑧ 求四篇关于表见代理的外文文献

[1] Rosenthall Jackson. Civil Law [M].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1963.
[2〕MENDELSSOHN M,BYNOE R. Franchising[M].London:FT Law & Tax,1995.
[3〕VINCENT S,MACINTOSH T. Insuring Against Franchiser Vicarious Liability[EB/OL].(2004 - 04 - 02)[2007 -12 - 08]www.franchise.org.
[4] George Fletcher. Basic Concepts of Civil Law [M].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以上,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⑨ 请问2009年浙大法律本科自考的毕业论文课题的代码哪里可以查询到

晕,浙江教育考试网上不是有吗。
300多个....貌似有点多
http://www.zjzk.cn/servlet/zjzk.ExamPaperTheme?c_code=21005&c_name=法律毕业论文

(21005)法律毕业论文
001 中国司法改革问题
002 中国法治建设问题
003 法律与社会问题
004 法律职业问题
005 中国法学问题
006 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
007 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
008 革命与法律发展
009 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
010 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
011 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
012 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
013 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
014 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
015 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
016 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
017 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
018 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
019 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
020 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
021 法律的局限性研究
022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
023 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
024 法的本质问题研究
025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
026 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
027 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
028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
029 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
030 程序与宪政
031 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
032 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
033 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
034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
035 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
036 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
037 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
038 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039 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
040 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
041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
042 论社会法的精神
043 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
044 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
045 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
046 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
047 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
048 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
049 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050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
051 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
052 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
053 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
054 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
055 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
056 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
057 法系特点比较研究
058 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
059 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
060 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
061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
062 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
063 “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
064 论复仇
065 论“准五服以制罪”
066 《韩非子?忠孝》篇读后
067 “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
068 论明代吏治的得失
069 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 论“官当”
071 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
072 “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
073 宪法诉讼制度探析
074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
075 宪法解释问题研究
076 制宪权问题研究
077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078 论宪法的经济功能
079 选举制度改革探析
080 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
081 平等权问题研究
082 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
083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
084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
085 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
086 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
087 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
088 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
089 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090 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
091 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
092 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
093 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
09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095 论授权行政主体
09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097 论行政许可的性质
098 论无效行政行为
099 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
100 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
101 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
102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
103 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104 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
105 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
106 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
107 论卷宗阅览权
108 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109 论行政确认判决
110 论行政回避制度
111 论行政行为的撤销
112 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
113 论行政资讯公开
114 论行政合理性原则
115 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
116 论行政许可制度
117 论行政知情权
118 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
119 论行政听证制度
120 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
121 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 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 论行政调查程序
124 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125 论罪刑法定原则
126 论犯罪概念
127 论犯罪构成
128 论正当防卫
129 论自首
130 论危害国家安全罪
131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32 论走私罪
133 论贪污罪
134 论贿赂罪
135 论金融犯罪
136 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37 论涉税犯罪
138 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
139 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
140 论刑法中的不作为
141 论正当防卫
142 论共同犯罪
143 论危害公共安全罪
144 论绑架罪
145 论抢劫罪
146 论盗窃罪
147 论侵占罪
148 论贪污罪
149 论受贿罪
150 论挪用公款罪
151 论刑事简易程序
152 论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53 论证人出庭作证
154 论被告人的口供
155 论律师辩护
156 论附带民事诉讼
157 论立案监督
158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59 论审判公开
160 论审判监督程序
161 论抗诉
162 论物证
163 论证据的收集与使用
164 论刑事鉴定
165 论不起诉
166 有组织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167 计算机和网络犯罪问题初探
168 城市化进程中的犯罪预防
169 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
170 试论职务犯罪的预防策略
171 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
172 关于沉默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173 试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174 我国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建构初探
17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研究
176 论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177 论刑事司法现状制度
178 论逮捕
179 论无罪推定原则
180 论举证责任制度
181 论刑事庭审方式改革
182 论一事不再理原则
183 论证明标准
184 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85 无权处分及其法律效力研究
186 物权行为研究
187 论缔约过失研究
188 违法性法律行为的效力
189 表见代理研究
190 公司法人格及否认研究
191 附条件法律行为研究
192 因人的死亡所引发的若干法律问题
193 物权行为理论的再探索
194 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重构
195 所有权与所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196 所有权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197 论我国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198 论占有
199 关于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关系的重构
200 论婚姻本质
201 论同居者的法律地位
202 论配偶身份权
203 论约定财产制的效力
204 论合立遗嘱
205 论生育权
206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207 论遗嘱的有效性
208 离婚标准研讨
209 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
210 论经济法的本质
211 论经济法的目标
212 论价格卡特尔
213 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4 论行政垄断
215 论反垄断法的价值
216 论反垄断法的除外适用
217 论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218 论限制竞争协议
219 论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
220 论股东代表诉讼
221 论股东出资瑕疵的责任
222 论股东资格的取得
223 论处罚性赔偿金的适用
224 论我国税法裁量权的合理运作
225 论产品缺陷
226 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27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228 股东出资的法律问题
2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230 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研究
231 公司犯罪问题研究
232 论股票与债券
233 企业转制的若干法律问题
234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23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问题研究
236 合伙企业的若干法律问题
237 企业收购、兼并和股权置换若干法律问题
238 企业破产法的缺陷及其完善
239 破产责任与破产犯罪研究
240 论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
241 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
242 劳动法本质论
243 劳动法基本原则研讨
244 劳动权的法律定位
245 再就业问题的法律对策
246 劳动合同制度研究
247 集体谈判机制的法律探讨
248 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49 论改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250 环境法的调整对象
251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基本法的创新
252 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
253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及其完善
254 排污权交易制度
255 绿色壁垒与我国的环境贸易中的法律对策
256 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257 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
258 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
259 入世对我国环境保护的影响及其法律对策
260 人口、环境、资源一体化法律问题研究
261 污染转嫁问题及其法律对策
262 提单物权凭证研究
263 电子提单的流转及安全性法律分析
264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探析
265 海运欺诈及防治
266 共同海损制度的存废
267 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建议
268 无单放货法律问题及对策
269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利益探析
270 国际多式联运法律问题
271 知识产权权利竞合、权利冲突研究
272 WTO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273 网络著作权问题研究
274 域名的法律保护
275 基因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76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277 原产地名称的法律保护
278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研究
279 商号法律保护研究
280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
281 商业方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82 浙江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283 新世纪中的国家主权问题
284 WTO规则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285 NGO、公司及个人的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国际法上的责任
286 世界人权宣言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287 论人权公约的实施
288 论反对恐怖主义的国际法机制
289 上海合作组织研究
290 论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
291 从国际法看“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
292 试论国家主权豁免
293 WTO框架下中国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294 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反致、识别、规避等)研究
295 国际私法各种法律适用(合同、知识产权、物权、侵权、婚姻、继承等)研究
296 国际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管辖权、司法协助、诉讼费用担保、判决域外承认执行等)研究
297 国际商事仲裁基本问题(仲裁协议、仲裁员、友好仲裁、裁决域外执行、纽约公约等)研究
298 WTO各种基本法律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反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等)研究
299 论多边投资协定(MIA)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
300 国际金融服务市场开放下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研究
301 巴赛尔体制的演变与跨国银行的监管
302 WTO体制与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研究
303 论一国四席态势下的中华自由贸易区的法律框架
304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研究
305 中国入世承诺中的选择性保障措施制度研究
306 论WTO的透明度原则
307 论DSB对WTO规则的解释
308 DBS报告的效力及其执行
309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研究
310 入世后中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
311 中国入世后产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312 WTO的新议题研究(竞争政策、劳工标准、可持续发展、消除贫困、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
313 WTO非违法之诉研究
314 反倾销法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
315 论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
316 我国海外投资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317 WTO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研究
318 产品责任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研究
319 国际反规避规则研究
320 投资自由化趋势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321 WTO的例外制度研究
322 WTO农业补贴规则及我国的对策
323 试论迁徙自由与中国出入境管理体制的改革
324 改革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之我见
325 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326 试论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7 试论走私、毒品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28 试论金融犯罪(洗钱、信用卡等犯罪)案件的侦查
329 国际移民法比较研究
330 WTO与中国公安工作改革
331 论黑社会等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防对策
332 WTO与中国劳改、劳教、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
333 论依法规范中国的“私人侦探”服务机构
334 试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防对策

⑩ 急啊!!!自考本科论文答辩,快帮帮我!

毕业后的档案问题——详细流程

一毕业就以为可以轻轻松松了,谁知道找工作的时候还会遇到这么多问题。昨天去应聘时人家问我要档案,什么档案啊,学校没给我啊,我晕了。结果当然是败阵回来了,回来搜索一下才知道原来毕业生还有这么多事情要做,真是麻烦!

转来下文给刚毕业的大学生充充电——

1、毕业生<学籍档案”与<人事档案”的区别及联系?

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是指通过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大中专院校学生的档案,它以文字资料的形式记录了高考成绩、在校学习成绩、家庭状况、在校期间表现和奖惩情况等。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学籍档案转换而来,是指毕业生毕业后,在其学籍档案中放入该毕业生的报道证,然后由学校将档案转交毕业生就业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这时的学籍档案正式成为人事档案,它是通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签订就业协议,然后履行相关毕业程序并取得报道证后,才得以实现。

2、毕业生应如何对待自己的档案?

目前,毕业生中有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对档案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有的毕业几年了,档案还在学校放着;还有的将档案放在家里,更甚者早已不知将档案丢在何处。现在,企事业单位招聘员工,国家公务员的选拔等都要审查档案,并以其记载的相关资讯作为甄选人才的重要证据,另外,如办理社会保险、职称评定、出具各种相关证明等也都需要人事档案。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毕业生毕业后暂时找不到就业单位的,其档案可免费由学校保存两年,有些同学就误以为既然学校免费保存,就无须再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了。其实,学校保存的只是你的<学籍档案”,而真正发挥作用的恰是你的人事档案,如你的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相关事宜都是由学籍档案转换成人事档案后才能进行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大中专毕业生毕业(以报道证人事部门签署日期为准)一年后,即可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批准转正定级;本科毕业生毕业工作一年(以报道日期计)、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工作满三年可申报初级职称,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办理。由此可见,学校保存的学籍档案只是<存放”,起不到任何作用。

3、哪些机构能保管人事档案?

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人事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才有资格保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人事档案,各种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独资企业都无权管理员工的人事档案,一般由委托的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毕业生也可以以个人名义委托人才交流机构托管人事关系。另外,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如省人才、市人才、各区人才等,它们的区别只是所属部门的不同,其它无任何区别。

4、哪些毕业生的档案适合到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不想回本地而想将户口落在学校所在地的毕业生,准备考研的毕业生,还无法确定能否在现单位长期干下去的毕业生,以上这些毕业生还可选择将自己的档案人事关系在人才交流机构托管。

5、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的事项。

签协议前,应对企业全面了解,包括工作环境、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强度等,同时结合自己实际情况和愿望进行综合考虑,待明确后再签就业协议。考虑周全为上策(按规定改派是有时间限制的),同时这里也提醒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工作的毕业生,除单位给你上保险外,其它情况,如不能将户口迁到本市,单纯的档案调动对你无任何意义。你可将人事档案落在某人才交流机构,然后去上述城市工作,这样可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甚至造成损失。

6、毕业生委托人才交流机构人事代理后都享有哪些服务?

(一)负责人事档案关系接受、调出相关手续;(二)办理毕业生的转正定级(三)档案工资的晋级(四)职称晋升申报(五)办理落户手续;(六)出具省份证明、落户证明、购房工龄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国政审等;(七)代收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代办医疗保险手续等。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程序的问题

1、毕业生就业程序

a、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发给各学院,由各学院将材料发给毕业生,毕业生每人一份。

b、毕业生收集需求信息,阅读《毕业生就业指导报》及相关书刊。

c、毕业生自我推荐、面试(根据需求信息向有意向的单位寄送个人推荐材料或直接参加校园招聘会和各地举办的供需见面会、网上招聘会)。

d、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院各留一份。

e、五月底开始进入毕业鉴定及派遣阶段。

①各院系组织毕业生座谈、毕业纪念活动、毕业教育动员会、学习有关文件、安排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等。
②各院系到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领取《档案袋》、《档案转寄通知单》和《毕业生登记表》。
③毕业生做毕业鉴定。
④各院上报就业建议方案
⑤按人事厅的日程安排,学生处到人事厅办理毕业生报到证。

f、6月中下旬毕业生参加学校毕业典礼,到各学院领取《报到证》。

2、定向生如何就业

定向生原则上不予推荐。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荐的,应持有本人的改派申请(详细阐明改派原因),原定向单位(地区)出具的同意调整改派的公函,研究生还须经校招生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按原国家计委、教育部的有关政策,向培养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后,方能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就业协议书》的问题

1、为什么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是学校证明毕业生具有就业资格、也是用人单位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毕业生审批手续的凭证。为维护就业市场的严肃性,避免一个毕业生同时被两个用人单位审批录用,造成用人单位进人指标浪费,同时也为了维护学校的声誉和今后毕业生的就业,每位毕业生只能有一份《就业协议书》原件。

2、如何办理《就业协议书》解约手续

由教育部学生司印制、学校发放的《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一式三份、编号固定)。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确定接收单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应认真履行协议。倘若毕业生单方面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要违约,需办理如下解约手续:

a、到原签协议单位办理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
b、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原《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的副书记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
c、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发换新的《就业协议书》
d、毕业生领取新协议后到本学院备案

3、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如何补办?

毕业生如遗失《就业协议书》,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所)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补办。 补发的《就业协议书》上注明<根据本人声明,该生原件已遗失,此份为遗失补办件”,以示有别于正式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校规校纪处分。

三、关于就业审批的问题

1、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时需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部分地区还需报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地,毕业生可请接收单位到当地政府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是否需要审批。

2、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的依据(《报到证》直接开到接收单位的依据)

学校用以编制就业方案(开《报到证》)主要以《就业协议书》和用人单位就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为准。就业的毕业生应注意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需加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不需加盖)。

四、关于报到证的问题

1、毕业生报到证有何作用

报到证的全称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直接印刷,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单独签发。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并接转毕业生的档案、户口等。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由其它部门印制或签发的报到证无效。毕业生对报到证要妥善保管,不论什么原因,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

2、开具报到证的时间

毕业生一般在6月中下旬,确切时间以省厅通知为准。

3、何时发放报到证

报到证开回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生处领取,在毕业生办理完离校手续后,发给毕业生。

4、毕业生何时报到

报到证上的报到时间一般是从开报到证之日起顺沿一个月,但各用人单位一般会有自己的要求,因此毕业生应事先征求用人单位的意见。

5、报到证不慎丢失, 如何补办?

报到证遗失补办程序如下:
1、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所)主管就业的老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2、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出具证明。
3、毕业生到河北日报上登报声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登报声明和毕业证书原件到省厅流动调配处办理补办手续。

五、关于档案、户口的问题

1、毕业生就业后档案、户口如何转移

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按其就业的单位,发送到毕业生工作单位所归属的档案管理部门。 毕业生的户口由学校派出所按报到证上标明的就业单位迁移。

2、落户口、转档案以什么为依据

就业报到证、升学的录取通知书是毕业生档案转出的凭证。报到单位开到哪里,户口、档案就转到哪里。

3、单位没收到档案时该如何查询

单位没收到档案,请毕业生向各学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查询。

4、毕业生生源地有变动,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生源地变动,应出示父母亲单位的调动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加盖公章),及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学院审核后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六、可能出现的问题

1、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怎么办?

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接收和退回毕业生”。

当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更不要贸然返校,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有病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精神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未在学校备案的协议,可否要求换发?

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在制定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维护《全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在学校备案),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3.签了协议后,又被录取为研究生、考取公务员或自费出国留学,怎么办?

只要毕业生提供如下材料,学校不作违约处理:

(1)原签约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书面证明;
(2)研究生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或国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的复印件;
(3)本人申请报告,并附上学院意见。

毕业生将以上材料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审核同意后即可。

4.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户口和档案办理?

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的,学生联系本地人才市场或者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签订协议书领取报到证,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才能办理。已经开具报到证的,还要交回报到证。

5.学校依据就业协议已开具报到证,但学生又不去单位报到,有什么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落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不顾国家需要,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4)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5)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七、人事代理的好处:

1、 与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人事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有很多工作由代理方承担了下来,借此契机,委托代理的毕业生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工作上;

2、 人事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对被代理对象来讲,个人选择了代理项目,就意味着与代理机构建立了具有法律保证的权益;

3、 人事代理制有助于形成人才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良性用人机制;

4、 人事代理把原来的<单位人才所有”变成了<社会人才所有”,使人事管理工作向社会化方向大大迈进,同时更有利于人才个体的自主发展。它代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才管理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八、毕业生就业人事代理的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以保存人事档案关系为主的人事代理,包括档案管理、婚育管理、出具人事证明等;

2、以社会保险为主的代理,主要包括为单位和个人代办养老、失业、医疗、住房公积金等保险;

3、为毕业生办理党员转正、职称评定等手续;

4、办理出国手续;

5、毕业生可以随时流动,省内改变单位,出省就业办理调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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