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本科泄密
『壹』 自考本科被抓明年还能考吗
自己看看自考办对于被抓的制度:
第二章 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安排与需求,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违纪:
(一)带着规矩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规矩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端信号宣告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信号宣告后持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许教诲考试安排制止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许实施其他影响考场次序的行动的;
(六)未经考试作业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私行脱离考场的; (湖南自考网收拾)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矩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矩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号信息的;
(九)其他违背考场规矩但没有构成作弊的行动。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平准则,以不正当手法获得或许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着与考试内容关联的文字资料或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关联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许帮忙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关联的资料的;
(三)争夺、盗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许逼迫别人为自己抄袭供给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运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替代参加考试的;
(六)成心毁掉试卷、答卷或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动。
第七条 教诲考试安排、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或许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关联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动:
(一)经过假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进程中被发现同一门类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紊乱、考试次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表象的;
(四)考试作业人员帮忙实施作弊行动,过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断定为作弊的行动。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员应当盲目保护考试作业场所的次序,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办理,不得有下列打乱考场及考试作业场所次序的 行动:
(一)成心打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作业场所次序;
(二)回绝、阻碍考试作业人员实行办理职责;
(三)要挟、凌辱、诋毁、诬害考试作业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打乱考试办理次序的行动。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之一的,吊销该门类的考试成果。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一起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推迟结业时刻一至三年的处置,停考时刻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持续参加本门类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动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动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或许入学资历的,由证书公布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回收证书或许予以没收;现已被选取或许入学的,由选取校园吊销选取资历或许其学籍。
第十二条 替代别人或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园按有关规矩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其别人员,由教诲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诲考试安排依照作弊行动记载并向有关单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实行作业职责,在考试办理、安排及评卷等作业进程中,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诲考试作业,并由教诲考试安排或许主张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逃避考试作业却隐秘不报的;
(二)私行改变考试时刻、地址或许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私行将试题、答卷或许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传递给别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峻渎职,形成显着的错评、漏评或许积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私行更改评分细则或许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仔细实行职责,形成所担任考场呈现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九)其他违背监考、评卷等办理规矩的行动。
第十四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下列作弊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国家教诲考试作业,由教诲考试安排或许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作业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诲考试条件的人员供给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历或许考试作业人员资历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按期参加考试的或许使考试作业遭受重大丢失的;
(三)使用监考或许从事考试作业之便,为考生作弊供给条件的;
(四)假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安排答卷、为考生供给答案的;
(六)指派、怂恿或许伙同别人作弊的;
(七)掉包、涂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许考场原始记载资料的;
(八)私行更改或许假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使用考试作业便当,索贿、纳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害、冲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诲考试安排办理紊乱、考试作业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许考场纪律紊乱,作弊表象严峻;或许同一考点同一时刻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相同卷的,由教诲行政部门吊销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诲考试的资历;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许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紊乱,作弊表象严峻,由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办理安排给予该考区正告或许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置。
对呈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关联职责人、担任人及所属考区的担任人,有关部门应当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六条 违背保密规矩,形成国家教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阅,下同)丢掉、泄密,或许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作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职责人和有关担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偷盗、损毁、传达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别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教诲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由有关部门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指派、怂恿、授意考试作业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次序紊乱、作弊严峻的;
(二)替代别人或许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诲考试的;
(三)参加或许安排别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使用职权,庇护、掩盖作弊行动或许钳制别人作弊的;
(五)以冲击、报复、诬害、要挟等手法侵略考试作业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作业人员受贿的;
(七)成心损坏考试设备的;
(八)打乱、波折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作业场所次序后果严峻的。
第三章 违规行动断定与处置程序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十八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照实记载;对考生用于作弊的资料、东西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载作为断定考生违规现实的根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许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承认。考试作业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奉告违规记载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诲考试安排发现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动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进行现实查询,搜集、保管相应的根据资料,并在查询现实和根据的基础上,对所触及考生的违规行动进行断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载,汇总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断定后,报送上级教诲考试安排根据本方法的规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园招生考试、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中,呈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的,由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应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存案;呈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的,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处置,省级教诲考试安排也能够需求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报送资料及根据,直接进行处置;呈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打乱考试次序行动的,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依照前款规矩处置,对考生及其别人员违背治安办理法令法规的行动,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置;评卷进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的,由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并告诉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参加其他国家教诲考试考生违规行动的处置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诲考试的考试安排参照前款规矩详细断定。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二十二条 教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呈现大面积作弊状况或许需要对教诲考试安排实施监督的状况下,应当直接介入查询和处置。发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子,情节严峻的,由省级教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置,并及时陈说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参加或许直接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进程中有违背本方法的行动的,考点主考、评卷点担任人应当暂停其作业,并报相应的教诲考试安排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关联的场所违背有关规矩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应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存案。在其他与考试关联的场所违背有关规矩的考试作业人员,由地址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提出的处置定见,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置的教诲考试安排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诲考试安排在对考试违规的自己或许单位做出处置决议前,应当复核违规现实和关联根据,奉告被处置人或许单位做出处置决议的理由和根据;被处置人或许单位对所断定的违规现实断定存在贰言的,应当给予其陈说和申辩的时机。被处置人遭到停考处置的,能够需求举办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应制造考试违规处置决议书,载明被处置人的名字或许单位名称、处置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处置决议的内容、救助方法以及做出处置决议的安排名称和做出处置决议的时刻。考试违规处置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置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许考试作业人员对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违规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诲考试安排提出复核请求;对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承办国家教诲考试的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不服的,也能够向省级教诲行政部门或许授权承当国家教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请求的教诲考试安排、教诲行政部门应对处置决议所断定的违规现实和适用的根据等进行检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矩作出复核决议:
(一)处置决议断定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
(二)处置决议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决议吊销或许改变:
1.违规现实断定不清、根据不足的;
2.适用根据过错的;
3.违背本方法规矩的处置程序的。做出决议的教诲考试安排对因过错的处置决议给考生形成的丢失,应当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对复核决议或许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矩,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诲考试安排应当树立考生诚信档案,记载、保留在国家教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关联信息。教诲考试安排应当承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安排供给关联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应当及时汇总本区域违背规矩的考生及考试作业人员的处置状况,并向国家教诲考试安排陈说。
『贰』 应届生考研作弊被抓后果是什么急
以作弊处理。明年能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用户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研注意事项
参加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或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并将证件置于桌面右上角,以便考务人员核查。若证件丢失,以带有本人照片的学院证明为准。未携带指定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考生只能携带考试必需的文具和指定可以携带的物品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电子设备、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考研
『叁』 河南通报专升本考试泄题事件的结果如何
河南通报专升本考试泄题事件,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表示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对所有违法违纪违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维护教育公平。
今天(26日)下午,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发布《关于河南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有关问题的调查进展》:
针对网上反映河南专升本管理学科目考试有关问题,河南联合调查组立即进行全面调查。经查,某培训机构在专升本考试封闭命题前,非法从参与命题人员赵某某处获取部分信息。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将对所有违法违纪违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坚决维护教育公平。

(3)自考本科泄密扩展阅读
前期情况
7月9日及10日凌晨,网络社交平台陆续出现下述消息:河南省2020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大量试题被辅导机构押中,并质疑此次考试存在试题泄露现象。此事引发社会关注。
7月10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当日就此事作出说明称,针对网上出现有关管理学科目考试试题泄露的信息的事件。目前,河南省招办已会同公安机关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调查结果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肆』 北京自考文凭比与其他省份有什么不同
北京的自考是全国最难的,如果觉得太难可以到河北参加自考,考完后把考籍转回来。
『伍』 档案建立步骤
公司将为每位员工建立一份内部个人档案,员工的人事档案则统一存放在辖区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管理。
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中的文件有:
1、个人资料: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简历、个人近照;
2、应聘资料:如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面试评估表、考试卷、聘书、《劳动合同》以及《员工手册》等附件的签收单等;
3、工作资料:如员工岗位情况变动表、绩效考核表、工作评估表、奖励证明、处罚单等。

(5)自考本科泄密扩展阅读
档案管理具体流程: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档案提供利用。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整个档案管理系统及其子系统在运行中都形成反馈机制。
『陆』 请问自考考试作弊被抓,他们说会记录到档案里是真的么很着急,请帮忙问问有这样经历的人好么
自考考试作弊被抓,会被记录到档案里,并且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十条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关于作弊处罚的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以上内容参考中央党校——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柒』 网络上有很多卖自考湖南试题的QQ,请问有人买过吗准确吗请有相关经验的朋友告诉真实情况,非常感谢。
你觉的会是真的波 我对这行很了解的 都是骗人的 要考试前就把题目拿出来了 , 那问题就大了 严重的泄密案件 ,要自考可别寄托这个 ,不过现在自考确实也有写捷径,比如考场疏通关系 等等 ,所以要拿个自考学历还是不难的
『捌』 自考本科被抓明年还能考吗还是取消以前所有成绩
第二章 违规行动的断定与处置
第五条 考生不恪守考场纪律,不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安排与需求,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违纪:
(一)带着规矩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许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规矩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端信号宣告前答题或许考试完毕信号宣告后持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旁窥、窃窃私语、互打暗号或许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许教诲考试安排制止的范围内,喧闹、吸烟或许实施其他影响考场次序的行动的;
(六)未经考试作业人员同意在考试进程中私行脱离考场的; (湖南自考网收拾)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矩以外的笔或许纸答题或许在试卷规矩以外的当地书写名字、考号或许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号信息的;
(九)其他违背考场规矩但没有构成作弊的行动。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平准则,以不正当手法获得或许企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果,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为考试作弊:
(一)带着与考试内容关联的文字资料或许存储有与考试内容关联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许帮忙别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许与考试内容关联的资料的;
(三)争夺、盗取别人试卷、答卷或许逼迫别人为自己抄袭供给方便的;
(四)在考试进程中运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别人冒名替代参加考试的;
(六)成心毁掉试卷、答卷或许考试资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自己身份不符的名字、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许交流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动。
第七条 教诲考试安排、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或许在考试完毕后发现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断定关联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动:
(一)经过假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历和考试成果的;
(二)评卷进程中被发现同一门类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场纪律紊乱、考试次序失控,呈现大面积考试作弊表象的;
(四)考试作业人员帮忙实施作弊行动,过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断定为作弊的行动。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八条 考生及其别人员应当盲目保护考试作业场所的次序,遵守考试作业人员的办理,不得有下列打乱考场及考试作业场所次序的 行动:
(一)成心打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作业场所次序;
(二)回绝、阻碍考试作业人员实行办理职责;
(三)要挟、凌辱、诋毁、诬害考试作业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打乱考试办理次序的行动。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之一的,吊销该门类的考试成果。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参加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一起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许推迟结业时刻一至三年的处置,停考时刻考试成果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持续参加本门类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果无效;考生及其别人员的行动违背《治安办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动获得的考试成果并由此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历资质证书或许入学资历的,由证书公布机关宣告证书无效,责令回收证书或许予以没收;现已被选取或许入学的,由选取校园吊销选取资历或许其学籍。
第十二条 替代别人或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园按有关规矩严肃处置,直至开除学籍;其别人员,由教诲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诲考试安排依照作弊行动记载并向有关单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应当仔细实行作业职责,在考试办理、安排及评卷等作业进程中,有下列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诲考试作业,并由教诲考试安排或许主张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逃避考试作业却隐秘不报的;
(二)私行改变考试时刻、地址或许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私行将试题、答卷或许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许传递给别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峻渎职,形成显着的错评、漏评或许积分差错的;
(六)在评卷中私行更改评分细则或许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仔细实行职责,形成所担任考场呈现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
(九)其他违背监考、评卷等办理规矩的行动。
第十四条 考试作业人员有下列作弊行动之一的,应当中止其参加国家教诲考试作业,由教诲考试安排或许其地址单位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作业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诲考试条件的人员供给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获得考试资历或许考试作业人员资历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按期参加考试的或许使考试作业遭受重大丢失的;
(三)使用监考或许从事考试作业之便,为考生作弊供给条件的;
(四)假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安排答卷、为考生供给答案的;
(六)指派、怂恿或许伙同别人作弊的;
(七)掉包、涂抹考生答卷、考试成果或许考场原始记载资料的;
(八)私行更改或许假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使用考试作业便当,索贿、纳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害、冲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诲考试安排办理紊乱、考试作业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许考场纪律紊乱,作弊表象严峻;或许同一考点同一时刻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相同卷的,由教诲行政部门吊销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诲考试的资历;高等教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许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紊乱,作弊表象严峻,由高等教诲自学考试办理安排给予该考区正告或许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置。
对呈现大规模作弊状况的考场、考点的关联职责人、担任人及所属考区的担任人,有关部门应当别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六条 违背保密规矩,形成国家教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包含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阅,下同)丢掉、泄密,或许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作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别离给予职责人和有关担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偷盗、损毁、传达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阅、考生答卷、考试成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及其别人员有下列行动之一的,由教诲考试安排主张其地址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许由有关部门处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指派、怂恿、授意考试作业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次序紊乱、作弊严峻的;
(二)替代别人或许由别人替代参加国家教诲考试的;
(三)参加或许安排别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使用职权,庇护、掩盖作弊行动或许钳制别人作弊的;
(五)以冲击、报复、诬害、要挟等手法侵略考试作业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作业人员受贿的;
(七)成心损坏考试设备的;
(八)打乱、波折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作业场所次序后果严峻的。
第三章 违规行动断定与处置程序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十八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试进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方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动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照实记载;对考生用于作弊的资料、东西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载作为断定考生违规现实的根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许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承认。考试作业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奉告违规记载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诲考试安排发现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动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作业人员进行现实查询,搜集、保管相应的根据资料,并在查询现实和根据的基础上,对所触及考生的违规行动进行断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载,汇总状况经考点主考签字断定后,报送上级教诲考试安排根据本方法的规矩进行处置。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园招生考试、高等教诲自学考试中,呈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动的,由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应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存案;呈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的,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处置,省级教诲考试安排也能够需求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报送资料及根据,直接进行处置;呈现本方法第八条所列打乱考试次序行动的,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签署定见,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依照前款规矩处置,对考生及其别人员违背治安办理法令法规的行动,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置;评卷进程中发现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动的,由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并告诉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参加其他国家教诲考试考生违规行动的处置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诲考试的考试安排参照前款规矩详细断定。 (湖南自考网收拾)
第二十二条 教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呈现大面积作弊状况或许需要对教诲考试安排实施监督的状况下,应当直接介入查询和处置。发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子,情节严峻的,由省级教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一起处置,并及时陈说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诲行政部门参加或许直接进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考试作业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进程中有违背本方法的行动的,考点主考、评卷点担任人应当暂停其作业,并报相应的教诲考试安排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关联的场所违背有关规矩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应报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存案。在其他与考试关联的场所违背有关规矩的考试作业人员,由地址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提出的处置定见,进行处置,处置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置的教诲考试安排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诲考试安排在对考试违规的自己或许单位做出处置决议前,应当复核违规现实和关联根据,奉告被处置人或许单位做出处置决议的理由和根据;被处置人或许单位对所断定的违规现实断定存在贰言的,应当给予其陈说和申辩的时机。被处置人遭到停考处置的,能够需求举办听证。
第二十六条 教诲考试安排做出处置决议应制造考试违规处置决议书,载明被处置人的名字或许单位名称、处置现实根据和法令根据、处置决议的内容、救助方法以及做出处置决议的安排名称和做出处置决议的时刻。考试违规处置决议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置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许考试作业人员对教诲考试安排做出的违规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处置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诲考试安排提出复核请求;对省级教诲考试安排或许承办国家教诲考试的安排做出的处置决议不服的,也能够向省级教诲行政部门或许授权承当国家教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请求的教诲考试安排、教诲行政部门应对处置决议所断定的违规现实和适用的根据等进行检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依照下列规矩作出复核决议:
(一)处置决议断定现实清楚、根据确凿,适用根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的,决议保持;
(二)处置决议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决议吊销或许改变:
1.违规现实断定不清、根据不足的;
2.适用根据过错的;
3.违背本方法规矩的处置程序的。做出决议的教诲考试安排对因过错的处置决议给考生形成的丢失,应当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请求人对复核决议或许处置决议不服的,能够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矩,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诲考试安排应当树立考生诚信档案,记载、保留在国家教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关联信息。教诲考试安排应当承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安排供给关联信息。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诲考试安排应当及时汇总本区域违背规矩的考生及考试作业人员的处置状况,并向国家教诲考试安排陈说。
『玖』 在职人员考研究生被抓后果
研究生招生考试作弊 的后果,处理办法规定:
(1)考生违纪取消其该科成绩;考生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自考考生作弊视情节轻重可同时停考或延迟毕业1-3年,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2)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3)考生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详细见2015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部分摘录
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办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处理力度,将考生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具体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4种,将监考等考试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具体为分成“违纪”9种和“作弊”10种。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统一了各项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办法,成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据。
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学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