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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06 13:13:29

『壹』 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凭《深圳大学录取通知书》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于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提交书面报告及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教务处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后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办理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体检复查由深圳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组织进行。对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暂不注册,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下一学年新生入学标准重新办理入学及注册手续。对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内到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注册的学生,学校将撤消其选课资格。
(一)学生注册时须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校注册系统中为学生注册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和学生证有效凭证。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须事先请假(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超过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视为学生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同意后,可先注册,补办学生证后,缓期办理验证手续。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注册后学生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一)因病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学校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事请假,凭学生本人申请及有关部门书面证明材料。
(三)两周以内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假期由学生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批。
(四)因事请假必须由学生本人办理。
(五)学生请病假、事假期满后须到教务处销假。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本科各专业的标准修业年限通常为四年,城市规划、建筑学等土建类学科专业为五年。学校实行学分制,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八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条 学生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在规定的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仍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之学分者,按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年级各专业总学分要求按相应的培养方案执行。
第三章 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条 学校实行辅修、双专业和双学士学位制度。
第十一条 学生经高考录取入学后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在校学生如学有余力,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学校条件,申请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辅修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辅修专业证明书”。“辅修专业证明书”只证明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专业辅修计划,不证明学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完成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该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审查合格后可获得双专业证明。双专业证明体现于学生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满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并完成与主修专业不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及获得相应学分,可向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获得另一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必修课程合格且未受过处分的在校生有资格申请辅修、双学位、双专业,其申请程序为:学生在第四学期末向双方学院提出申请,申请修读的专业所在学院根据学院情况对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审核后将批准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学院将批准修读本学院辅修、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专业或双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 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习要求:
(一)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教学要求也相同时,不须再修读该课程,所缺学分可由所修读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其他课程补足。
(二)所申请的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课程与申请者主修专业的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要求与内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三)获得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资格的学生,相应取得的课程学分不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的学分重复计算。如果在毕业时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未达到学分要求而放弃,向教务处提交书面声明后,其相应课程学分可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学分。
(四)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完成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向修读学院提出获得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八条 已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申请毕业时,如未完成双专业、双学位的学习,但符合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要求,可改为申请辅修。
第十九条 修读辅修、双专业、双学士学位的学生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一定费用。
第四章 选课
第二十条 各专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其中必修课分为综合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选课内容。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修课程,无论何时修读,其性质均为必修。有严格规定先后关系的课程,应先选规定的先修课程。学校允许学生跨专业选课。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通过选课系统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输入每学期的选课信息。学生输入选课信息后,必须认真核对自己的选课结果并予以确定。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学生可修改自己的选课信息;超过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只能查询选课结果,不能修改选课数据。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将被视为未获得该课程的听课及考试资格,学生不得自行听课,不得自行参加该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按残疾考生录取的学生,由本人申请,所属学院及校医院、体育部和武装部提出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可免修体育课和军事训练课,但须用其他课程补足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自学方式修读课程,通过考核后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但学生选课后必须按规定办理该门课程的免听或免修手续。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相应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学生不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七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为考试。
(一)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如果采用开卷、口试等形式,须经院(部)主管领导批准。
(二)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评定包括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程教学过程中的测验、作业、读书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课堂讨论、期中考试等。期末成绩与平时成绩的百分比一般分别占60%~70%与40%~30%。
(三)学生凡因考试安排冲突、患病住院或突发意外事件不能参加考试,须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者视为缺考,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八条 任何课程,学生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成绩记载为F。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重修制度。
(一)对考核成绩为F的课程,学生如欲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均应重修。重修课程按上级批准的学分制收费办法缴纳费用。
(二)在校学习期间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每次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一条 凡已选课修读的课程,其考核成绩均记入学校学生成绩档案库。
第三十二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考核成绩采用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其中,采用提高型附加题考试的课程考核成绩采用A+、A、B、C、D、F等级记分制记载。同时,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以学生修读课程所得的学分绩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其他学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核时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其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成绩记载为F),并在其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转专业。
(一)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建议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经学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每学年各专业转出的学生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10%。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新生第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三)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四)已提出毕业申请的学生。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于每学期结束前四周内进行。办理程序为: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学院考核后,由转入学院于放假前上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下一学期开学初公布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学院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自入学起在校学习两年内转专业最多可申请一次;在校学习时间累积超过两年者原则上不受理转专业申请,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学校;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
(五)应予退学;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处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
(二)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六周(含六周);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
(四)应征入伍;
(五)出国留学;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
(七) 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原则上以一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计入休学年限。
休学期间须离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休学学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五)学生休学期间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六)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允许保留学籍一年;
(七)学生应征入伍,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批准后两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者,一周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办理其休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满,若需继续休学,必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取消其学籍,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情况,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有关本人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复学手续。
第八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所修读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类学分中,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其学分累计达20学分以上(含20学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三)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且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学生本人申请退学。
按以上规定对学生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之外,应当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诉和申辩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写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或情况说明等材料,院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将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予复学。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由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鉴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与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作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定。
第五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由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五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当年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原申请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
第五十六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而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修完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学分,但所获得的学分数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90%,可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结业证书;
(三)凡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四)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拟提前毕业者(指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凡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将被纳入当年毕业计划,届时修不满学分者,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或者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缺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按其入学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按规定办理完离校手续方能离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不补发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遗失或损毁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按有关手续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第六十五条 教务处依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实施细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

『贰』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对厦门大学本科生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叁』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入学
第一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应事先向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去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并发给校徽、学生证。经校医院检查,发现患有不宜继续学习的疾病者,取消入学资格;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医疗费用自行负责,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入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同意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过注册者,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注册与请假
第四条每学年分为“两长一短”三个学期。长学期一般为18或19周(含考试),安排理论课、实验课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短学期5周,安排军训、金工实习、生产实习、课程设计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可安排少学时的课程。
第五条在校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财务处规定的办法缴费,学生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所在学院教务科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每学年的第二与第三学期一并在第二学期注册,第三学期不另行注册。
第六条学生未经注册,不得参加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病假要凭医生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可)。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医院证明。请假两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导师批准,报所在学院教务科备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学生只有在准假后方可离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选课
第八条课程的分类
各专业的课程大致分为以下二类:
(1)必修课:指本专业必须修读的基本课程。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70%,
医科专业75%,
文科专业60%。
(2)选修课:属于扩大知识面的课程,由学生根据需要、兴趣和爱好选读。选修课分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占总学时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专业限定选修课20%,任意选修课10%。
医科专业限定选修课15%,任意选修课10%。
文科专业限定选修课20%,任意选修课20%。
第九条学分计算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负担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各课程的学分值约按课内外42.5学时为1学分计。按学期计算学时换算成学分的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课:课内外比例为1:1.5,课内每周1学时为1学分;
(2)实验课、体育课、美术课、设计课,课内每周1学时为0.5学分;
(3)实践性环节一般一周为1学分,分散进行的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5学分。劳动每周半天,一学期为1学分;
(4)人文、社科、经济、管理类选修课,课内每周2学时为1.5学分。
第十条选课
(1)各专业所需修满的总学分见各专业培养计划。
(2) 学生选修课程的数量和顺序以培养计划为依据。在长学期内选修的学分一般为18~20学分,但不能少于12学分,也不能超过28学分。短学期实践性教学学分一般为4~7学分。如有特殊情况,学生要求增加或减少学分,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同意,教务处选课及学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学生可自主选择上课教师、上课时间。同一课程,一学期有多位教师同时开课,也有同一课程,在不同时间开课。学生可选择自己满意的教师,满意的时间去听课。
(4)学生可自主安排学习进程,在导师的指导下允许学生在修满学分后提前毕业,也允许学生因特殊原因滞后毕业(学制为四年的本科生允许在六年内完成学业,学制为五年的本科生允许在七年内完成学业)。
(5)进入德语强化班学习的学生,其学制为五年,其选修课的规定学分按原专业年制的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课程免修
(1)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某门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已掌握,其先修课成绩均在“中”及以上成绩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如免修考试取得“中”及以上成绩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课程或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考试:
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有实验、设计的课程以及选修课。
(3)申请免修考试的时间和手续:
学生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应在每学期期末选修下学期课程前申请免修考试,由学生填写“学生免修申请单”(并提交自学笔记和作业等可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交开课学院审核(必要时可面试)认可,并缴纳考务费,方可参加由开课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者,经开课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免修。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按培养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
第十三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第十四条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但应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一般可占该课成绩的30%左右,具体由各教研室确定。
考查成绩按照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一般不采取在期末集中测验的办法来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有抄袭作业行为并屡教不改者,该课平时成绩按零分处理。
第十六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只要考试通过就能取得学分。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辅修、提前毕业、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绩点与成绩等级的关系为:
成绩成绩等级绩点
优A5
良B4
中C3
及格D2
不及格F0
平均绩点的计算:
(1)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数*绩点,
(2)平均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七条期末考试试卷,有难易程度相当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可予缓考。同一门课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最多只能缓考两门课程(病假除外)。
凡未选上某门课程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即使私自参加考试,其成绩也不予登记,并按违反校纪校规论处。
第十九条对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应予重修;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重修。
重修成绩按正常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除必须进行体育课课内教学的考试外,还必须在每学年进行《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考核,该项考核内容含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健康状况以及体育课课内教学考试成绩、课外体育锻炼等几个方面。
第二十一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可凭校医院的证明,参加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二十二条在规定的年限内,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限;对所学课程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学开支。
第二十四条如果重修课程与其它必修课程冲突,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可以不上课,不影响参加该重修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五条缓考课程的考试安排在开学后二周内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不及格”计,并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成绩表中注明“作弊”字样。一年后,如未出现再次作弊现象,该课程可允许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条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予以承认,其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不及格课程的成绩不记载。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同济大学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退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停学等)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所学专业学制两年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6)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7)自动申请退学者;
(8)在校学习期间结婚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以及因各种原因未完成学业中途离校的学生,其户口退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
(2)经诊断精神病或有应予退学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需连续病休第二年的,从第二年开始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
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公费医疗指定范围内的医疗及药品费用。
(2)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3)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困难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停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六条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一年,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一经批准须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两周之内离开学校(住院治疗者须在出院后两周之内办理)。
第三十八条学校不对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停学、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将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及有关体检材料寄校医院,经校医院审核后,发出复查通知书,按规定时间来校复查,经复查合格者由教务处通知复学。
(2)保留学籍的学生,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3)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未办理复学手续以前,不得先行上课。
(4)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入学届别的低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则转入由学校统一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5)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学校还需对其进行政审。休、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入学满半年,且不是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2)从未转过专业;
(3)修满原专业培养计划中指导性安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绩点达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的手续如下:
(1)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根据本学院的办学条件和能力,向教务处上报可能接受转入学生的名额。
(2)学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6月中旬各学院将同意转专业的名单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转送各有关学院,接受学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见,于6月下旬返回教务处。
(3)学生在本学院内转专业的,由学院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跨学院转专业的,由教务处审批。
(4)下一学年第一周内,教务处将所有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包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有关学院。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通知到有关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第四十三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四十四条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四十五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转学需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推荐,转入学校同意。经上海市教委或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毕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包括德、智、体、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同济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九条凡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需在毕业前的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凡要求延长学制的学生,应提前半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主管教学的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对延长学制的学生,在延长期内按学分收费,且学校不再负责提供住宿。
第五十条没有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且不再继续在校学习者,如已取得规定学分的90%以上(含90%),发结业证书;未取得规定学分的90%,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在校期间没有旷考或考试违纪的结业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从入学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学生六年内、五年制的学生七年内)向学校提出重修,经批准后,能取得规定的学分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换发时间填写。
第五十二条无论何种原因,遗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不予补发。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具体实施。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实行。凡其它条例同本规定有悖,以本规定为准。

『肆』 西南交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

西南交大规定来,一学期源所挂学分达到25学份学校给予劝退。
2003年前学校的规定为,挂科超过10学分给予一次退学警告,累计达到3个退学警告,学校给予劝退。现在已取消此规定。
给予劝退的学生可选择到峨嵋校区读专科学位,一年后可参加专生本考试回到本校区,并可重新选择专业。这种选择需要和老师及领导通过非正常方式“沟通”。
大四最后一个学期所挂学分若大于50,将会失去补考机会,无法正常毕业,直接留级。
最后,做为过来人,谨请楼主悬崖勒马,把握大学时光的最后机会,顺利毕业,成熟起来。你的父母和你的爱人正在未来等着你负起自己的一份责任来。
游戏只是一片云烟。

『伍』 教育部关于大学生管理的有关条例

1月11日,记者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招生院校的招生行为,更好地适应艺术类招生院校的选材需要,教育部于日前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等院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对2007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的计划编制、专业考试、录取等环节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报考美术专业考生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省统考”)和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以下简称“校考”)两种形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为本地区考生单独组织美术类专业省统考。考试科目为色彩、素描和速写。考生所报考专业属省统考范围内的须参加省统考。

二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应直接使用统考成绩。生源所在地省统考涉及到的专业,所有高校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及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美术类本科专业均应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院校不再组织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可直接使用省统考成绩,也可在省统考合格考生范围内组织校考。省统考未涉及的专业,由学校组织校考。

三是编制分省招生计划。除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的本科专业外,其余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高校的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应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是参加校考发放合格证书。凡组织校考的院校负责公示考生的校考成绩,同时按不超过本校相应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的4倍发放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五是笔试科目须由2人以上独立评阅。为保证评卷工作的公正、准确,笔试科目须有2人以上独立评阅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

六是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自定分数线。为有助于艺术院校选拔和培养高水平艺术人才,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本科专业分数线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本校网站上公布。

七是高职(专科)专业文化成绩分数线比例提高。规定高职(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不低于各省划定高职(专科)专业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八是艺术类考生不得兼报普通类提前批次志愿。由于艺术类专业与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录取时间相同,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类提前录取批次院校志愿。

九是对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时间进行调整。明确规定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前进行,艺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录取安排在高职(专科)提前批次录取前进行。

十是加大对作弊考生的处理力度。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专业统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同时记入考生的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对在校考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将由省级招办根据招生院校书面报告,取消其当年艺术类专业报考资格,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陆』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同济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1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柒』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大学美育、综合交叉、实践类等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二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 已转过专业者;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 三 ) 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 五 )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 六 )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 三 ) 本人申请休学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 二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 三 )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 四 )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7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 )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 15 学分者;
( 二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 四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六 )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允许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捌』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抄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本科生的培养质量,促进本科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玖』 西安交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学硕连读”班、医学七年制学生。
第三条 教务处为本科生学籍的主管部门。

『拾』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

(2005年9月4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7月5日第二次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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