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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10 19:48:33

Ⅰ 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和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 学校名称: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二、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 办学层次:本科

四、 学校代码:13898

五、 学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普通本科招生办公室(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编制2020年分省分专业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有关省级招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预留计划的使用将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用于招生规模的适当调整。

第八条 本科学费标准: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工程、会计学、财务管理、法学专业15000元/生/年,英语和日语专业18000元/生/年,护理学和康复治疗学专业20000元/生/年,艺术类专业22000元/生/年,其他理工类专业18000元/生/年;住宿费15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20年新生入学须知。如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学院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纪检监督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顺序志愿录取省市,其院校志愿录取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学院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以此类推。平行志愿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录取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如考生符合专业录取要求,以投档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二条 对于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单科分数较高(理科类科目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文科及不分文理类科目依次为外语、数学、语文)以及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四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除日语专业外,我院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六条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及学院的实际,江苏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

第十七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根据内蒙招办规定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对于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考生,录取时执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和海南省2020年录取工作方案相关规定。我院在以上六省市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当地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院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十九条 音乐表演(声乐演唱)、音乐表演(钢琴演奏)、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计算机作曲)、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舞蹈教育六个专业参加所在省市独立学院所在艺术类批次录取;其它本科专业参加独立学院批次录取。艺术类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

第二十条 高水平艺术团录取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和学院有关简章、办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应征入伍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在入学后根据自身情况,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转至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五条 奖学金设立:

(一)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奖学金:8000元/人,国家助学金及其他各类奖励。

(二)学院设立“学院奖学金”,奖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院每年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学院设有勤工助学岗。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对符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20年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

通信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1号北京科技大学天津学院 招生办公室

邮编:301830

联系电话: 022-22410960、022-22410969

学校网址:http://tj.ustb.e.cn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Ⅱ 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科大为什么会败诉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受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关于高校毕业生的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派遣主管部门根据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就业计划签发。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暂行规定”的条款第九,毕业生应该执行相关数据报告的义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位置,为了提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检查和问题毕业派遣的名片。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应在田勇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履行上述职责。

(2)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为审判我们不能责备田勇的情况下,尽管其推理略有遗憾,但是结合田勇当时情况下环境,海淀区法院作为第一,勇气和智慧水平经受住了考验,从而促进我国教育行政诉讼理论和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甚至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历史上的一个主要的离开了。

曾经有一段时间,正义的太阳不能穿透学问的殿堂。当时,虽然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纠纷频繁发生,但解决这些教育纠纷的机制并不健全。其中,民事纠纷的诉讼渠道相对通畅,而行政纠纷的救济问题较多,特别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而产生的纠纷的救济渠道并不通畅。

虽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律发表在1990年代对上诉规定,没有明确的救援设计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使得学生很难保护自己的权利,导致真空和法治的差距。直到“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的判决,这一现实才真正改变。

Ⅲ 北京科技大学可以转系吗什么条件

看了下都是2010年的回答,
现在来个2021年的回答吧,
现在北科转专业对外宣称零门槛,基本要求是不挂科,转入专业的对应学科没有挂掉的就行。如果想转到材料计算机之类的热门专业,则需要笔试、面试,按成绩排名。如果只是转到一些相对冷门的专业,可能连面试都没有就可以直接转。
----2021年3月13日分割线---
上面的回答针对的是本科生,大一大二学年结束均可申请转专业,大二结束再转可能降级。
下面研究生转专业政策。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手册(2020版)》与《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2017版)》相关内容如下:
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学科或领域转专业。因学科调整、研究生导师变动等原因确需转专业者,研究生应在毕业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和转入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主管领导同意后,送研究生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在校内网站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转专业事宜须在征得定向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研究生转专业后,其奖助学金评定、课程学习、论文研究等按转入的专业要求执行。

Ⅳ 北京科技大学有没有双学位

北京科技大学有双学位制度。并从2007级和2010级起分别实行相应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2008年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精神,为鼓励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增强就业竞争力,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双学位、第二专业和辅修专业
1、学生在校学习四年,修读与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为修读双学位。
2、学生在校学习四年,修读与主修专业在同一学科门类、不同专业类的另一专业主干课程,并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过程为修读第二专业。
3、学生报名修读双学位或第二专业未能完成其全部学业,但取得了部分规定学分(大于或等于40学分),视为辅修专业。
4、专业设置及招生计划由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共同商定。

第二条 培养计划
5、培养计划由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制订,应涵盖专业主干课程。双学位、第二专业培养计划包括70学分的专业课程及30学分的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6、授课计划分布在第三至第七共五个学期内完成。第八学期同时进行两个专业的毕业设计(论文)并答辩,或毕业后半年内完成双学位、第二专业的论文并答辩。

第三条 报名、审批和录取
7、为保证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质量,招生专业可根据专业的特点提出专业限制等招生条件。
8、第二学期学校公布双学位、第二专业招生计划,学生填写《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以下称主修专业学院),主修专业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报送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
9、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审核后将拟录取名单报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后发放《双学位(第二专业)录取通知书》。
10、学生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然后到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报到。

第四条 教学管理
11、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根据学生人数灵活采取集中授课或随班听课的形式教学。集中授课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12、相关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承担教学任务,认真教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保证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生享有与本学院学生同等的教学条件(实验室、资料室等),保证教学质量。
13、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因主修专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与双学位、第二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的安排,其主修专业学院应向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出具书面证明。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应允许学生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完成该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成绩。
14、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到相关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无故逾期未办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
15、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的学生管理工作和学籍管理工作由主修学院负责。
16、双学位、第二专业学院负责执行相应的培养计划、学生成绩管理及毕业资格审核。

第五条 成绩和证书
17、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双学位专业毕业资格的,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两个学位证书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18、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前提下,达到第二专业毕业资格的,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一个学位证书(主修专业)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19、符合第一条第3款的学生,视为达到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发辅修专业结业证书和相应的学习成绩单。
20、在主修专业未按期正常毕业的前提下,即使达到双学位(第二专业)专业毕业资格,亦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辅修专业结业资格办理。
21、在主修专业按期正常毕业但未获得学位的情况下,若达到双学位 (第二专业)专业毕业资格,只发两个专业合一的毕业证书,但不发学位证书。
22、在双学位、第二专业已修并通过的课程学分不足40学分的,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选修课记入本人学习成绩档案,并可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六条 学 费
23、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须缴纳学费。学费分三次缴纳,第二学期学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缴纳学费2500元;第四学期缴纳学费2500元;第六学期缴纳学费2000元。

第七条 附 则
24. 本办法经2008年3月3日第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7 级学生起执行。
25.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三月七日

Ⅳ 请问网络教育怎么样他的毕业证书国家承认的吗

自1999年以来,教育部批准67所普通高校学校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允许上述68所试点高校在校内开展网络教学工作的基础上,通过现代通信网络,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对达到本、专科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后,国家予以承认。它们是: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科技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中医药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语言大学、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央音乐学院、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东北农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东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江南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山东大学、中国石油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湖南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南交通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科技大学、四川农业大学、西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西安电子科技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兰州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对取得毕业证书并经国家电子注册后的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其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其报考研究生时,应按国家对取得本专科毕业证书者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的高等学历证书之一,在报考国家公务员时,其学历待遇等同于其他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报考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条件规定请咨询相关人事管理部门。
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结)业证书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二)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毕(结)业;
(三)学习形式(网络);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五)学校或培养机构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
(六)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Ⅵ 北京科技大学网络教育学籍查询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Ⅶ 行政违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

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

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

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

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Ⅷ 论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那样的执法主体,其对学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国家法律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用法治的原则,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矛盾,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一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是一个似乎新鲜,但又非常现实的课题。我们不妨从近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涉及高校学生管理的案件谈起。 一起是1999年审结的北京科技大学一本科生田某诉其母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案件的起因是学生田某在参加一次补考时,随身携带一张与考试有关的纸条,在考试中被发现,但田未参看过纸条。按照学校的规定,田某被认为是作弊,按退学处理。事后,由于学校管理的失误,并未为其办理退学手续,相反,田某参加了其后所有课程的学习与考试,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其毕业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但是,临近毕业分配的时候,学校发现了问题,拒绝为田某颁发毕业证及学位证。于是田某提起诉讼。此案经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行政诉讼方式审结,主要以学校处罚过重,超出权限范围,没有法律依据以及程序违法,判决原告胜诉。由于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 另一起是,此后不久,北京大学博士生刘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诉北大拒绝颁发毕业证和授予学位证。这个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案与田某案件的诉因不同,涉及学位论文的评判和学位授予的深层问题。由于这个案件争议性和复杂性,也由于新闻媒体进行过大量报道,这里不作详细介绍。 我国实行成文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严格约束力,但是判例的法理意义是值得重视的。这两个案件开了司法干预学校教育管理、给学生以司法救济的先河,对学校的管理工作的影响十分深远。田某和北大博士生案件的判决,尽管从司法、法理角度看,还有某些瑕疵,但它给我们提出了现实的课题: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应该依法进行。学生管理的法治化,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现实的实际问题。法院对学生的司法救济,不是干预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而是匡正了学校在学生管理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其意义超出了一个学校、个别事件本身。它迫使我们深思,以改变传统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做法。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完全按照国家的计划招生、分配,学生全部免费就学,毕业后服从国家的分配,学校注重的是完成国家的任务,对学生的管理上强调意志的统一,强调学生的服从。在学生完全免费就学的情况下,这是可以理解的,学生也往往能够接受。近几年,高校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对高校传统的管理观念、管理模式产生了严重的冲击。但是,囿于传统思维和习惯,我们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新的关系,在对学生的管理上,对法治原则与精神重视和遵从不足。因此,主观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从严管理的思想指导下,在制定或执行一些规章制度时,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对学生的权利重视不够。以从严管理就有助于学生成才的简单推理,代替对规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静思考。以为学生受教育就应该以服从为主,对某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对学生的意见听取较少。比如,前述田某的母校在制定严格考试纪律的规定时,是有针对性的,其愿望是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这个案件凸显了学校在对学生管理上法治观念的缺憾。二探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问题,必须全面、准确分析认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田某的判例中,北京海淀区法院从为什么以行政诉讼结案的角度,论述了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属性: “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这一论述满足了以行政诉讼结案的需要,但是,它不是对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全面论述,其笼统地认定的“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目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法律意义上包含着两重内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如海淀法院论及的,高校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代表国家,或者说接受国家的委托,对学生教育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我国《教育法》关于高校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以及《学位管理条例》对高校授予学位的规定等,都体现了这种性质。学校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种法律关系强调的是管理与服从,是一种纵向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学校与学生双方还形成了一种属于或具有服务合同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表现是,学生自费就学,自主择业,学校收取费用,提供服务。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忽略这层关系,单纯认定学生与学校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是不准确的。当然,在学校特殊环境下,民事关系的双方,实际地位并不对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服务合同,明显属于“格式合同”的性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学校规定的状态。 从行政法律关系讲,必须依法行政。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强制特征,行政管理一方具有强制执行权力。这种强制往往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产生很大的影响。正因为这样,行政管理或行政执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权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权力不能超越授权范围,超出范围就要承担行为无效及必要法律责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权力的行使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严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证权力正确行使、制约权力的重要手段。 从民事法律关系讲,合同双方必须平等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格式性的合同关系,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制。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义务,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损害对方的权利,当双方对某些条款发生争议时,应该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释等。三在新形势下,如何作好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对学校与学生双方的要求。由于学校与学生实际地位的不对等,应该主要是规范学校的行为。根据我国高校的实际状况,应该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要澄清一些错误认识。由于种种原因,学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对法治化存有误解。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对两个案件的审理,叫好者有之,非难者有之。非难者除了出自激情外,很大程度上在于观念认识的误区。有的人将法治化与严格管理对立,认为遵循所谓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认为海淀法院对田某案件的判决,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意义。这种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实际是人治思维在起作用。偏离法律轨道的严格管理,会产生不良的社会负面影响。高校学生中现在确实存在一些不良风气,我们应该认真分析原因,通过思想教育等多种手段加以改变。一味强调严格、严厉,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还有的人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教育,与道德规范简单对立,这同样是错误的。尽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教育,能积极地促进学生法治观念的增强,但强化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与意义。至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二者作用的领域不完全相同,各自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它们既不对立,也不能够互相代替。 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现代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的发展紧密相联的。法治可以从不同的视点分析。从治理、管理这个角度,法治既是一种指导原则、一种方法、模式,也是一种状态。它是对权力、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也是对权力、权利的规制、约束,是对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与规范。 现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诸如权力法定、公开透明、法制统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须遵守这些原则。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处罚(分)制度公开不够,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对什么样的情况给予何种处理,缺乏详细的规定,人为因素太重;有的学校的系(学院)没有学校的正式授权,自己设定对学生处罚(分)权,同一学校“法制”缺乏统一;处罚(分)学生时,并未履行严格的程序,对学生的异议权没有给予足够的保障。所有这些,都说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说明强化法治观念、坚持法治原则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严格、准确执行国家法律,依法管理。近几年国家关于教育管理的法律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权限法定的原则行事。法律有规定的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也应该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围,限制学生的权利,或者处罚(分)学生,不管主观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许的。特别要防止权力的滥用与乱用。某些学校的系(学院)自己设定对学生的处罚(分),实质是超越权限的行为。还有的个别学校设定了许多对学生罚款处罚(分),而且数额有的高达上百元。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学校这种做法是很值得非议的。 注重“立法”质量。在学校“立法”——制定管理规章制度时,特别是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管理制度时,应该进行认真的研究,注意听取学生的意见,某些问题可以实行类似听证的做法,使制度科学化、合理化,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执行性。特别是对学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实施,防止某些管理规定本身违反法律的问题。学校的各种规章应该公示,要使得学生了解和掌握。 处罚(分)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严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要求。严格的程序也是提高执法权威,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条件。处罚(分)学生时,涉及退学、开除等事项时,建议实行公开的咨询、答辩程序,必须给予学生异议权和异议期限,允许学生提出复议,处理这种复议的机构应与原处罚(分)决定机关保持相对独立性。 以平等的观念,为学生尽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务。这个平等不是仅仅从现代文明的一般规则出发提出的要求,更是前述“服务合同关系”特征的反映。学校应该具有平等、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满足学生的正当要求,不断改进服务。那种学生只能被动接受管理,对教学质量不够重视、对后勤服务关注不力的现象应该得到根本改变,这不仅是履行国家交给学校的义务要求,更是履行对学生“服务合同”的需要。随着自付学费的增加,这些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据报道,南方某高校曾出现几乎整个班级放弃学校安排的老师授课,转到其它班级听另外教师授课的情况,实际是学生“炒教师的鱿鱼”。这不能简单看作一个纪律问题,而是“合同关系”内含的要求。学生提出的“自费念书,应该享有合格的服务”的观点,值得我们深思。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一个过程。随着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不断落实,高校作为体现现代文明的首善之区,各项管理工作一定会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Ⅸ 北京科技大学好转专业吗容易吗 什么样的专业好转进去

你想转基本都能转了吧,但是好一点的专业肯定不容易进去,像材料什么的。什么样的专业好进去,相对弱的专业好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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