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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1-12-11 10:20:40

㈠ 中山大学2020年强基计划招生简章

为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根据《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等文件,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经批准,我校2020年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也称“中山大学强基计划”,以下简称强基计划),探索多维度考核评价模式,选拔一批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以“德才兼备、领袖气质、家国情怀”为成才目标的青年学生进行专门培养,为国家重大战略领域输送后备人才。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简章。

一、招生对象及报名条件
在我校安排强基计划招生的省份,符合2020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综合素质优秀或基础学科拔尖,具有强烈的专业兴趣,并有志于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科学技术工作,高考成绩优异的高中毕业生均可申请报名。
报考我校强基计划的考生不能兼报其他高校。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一)强基计划招生专业包括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生态学、汉语言文学(古文字学方向)、历史学、哲学、基础医学。招生科类和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如下:
专业名称
科类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
数学与应用数学
理工
必须选考物理
物理学
理工
必须选考物理
化学
理工
选考物理或化学其中一门
生物科学
理工
选考物理、化学或生物其中一门
生态学
理工
选考物理、化学或生物其中一门
汉语言文学 (古文字学方向)
文史
必须选考历史
历史学
文史
选考历史或地理其中一门
哲学
文史

基础医学
理工
化学和生物均须选考
注: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公布为准。
(二)招生计划为150名。招生省份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我校强基计划报名系统公布为准。
三、报名方式与选拔程序
(一)报名时间和办法
5月9日至31日考生可登录中山大学强基计划报名平台(https://bm.chsi.com.cn/jcxkzs/sch/10558),按要求准确、完整地完成网上报名。根据各省专业计划安排,考生可填1-3个专业志愿,并填报是否服从调剂。
(二)考生参加统一高考
(三)入围考核办法
7月26日前,我校依据考生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按分省招生计划数的4倍确定各省入围考核考生名单(同分考生按排位比较)并公示入围标准。考生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须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一批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四)学校考核
时间:7月31日-8月1日
考核方式:面试和体质测试。面试采取专家、考生“双随机”抽签的方式,测试全程录音录像。
1. 我校组织专家分组面试,主要对考生的理想信念、家国情怀、学科兴趣、培养潜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结合考生综合素质档案,确定面试考核评分。
2. 考生需参加由我校组织的体育科目测试,测试科目为50米跑。体质测试不受理缓考、补考申请。
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50米项目的考生须在考核前3个工作日提出更换测试项目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测试以下项目:男生:引体向上;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
体质测试及格标准如下:
项目
及格标准
男生50米跑
<9.2s
女生50米跑
<10.4s
男生引体向上
>9次
女生一分钟仰卧起坐
>25次

测试结果不计入学校考核成绩总分,若考生体质测试不及格,我校不予录取。
体质测试原则上不受理免考申请。若考生确因生理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测试的,须在考核前3个工作日提出免考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三甲医院证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发送邮件至[email protected],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免考。
学校考核工作方案可能将视本地疫情防控情况作出相应调整,届时将另行通知。
(五)录取办法
1.综合成绩折算办法
综合成绩=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折算成百分制)×85%+我校考核成绩(百分制)×15%
2.确定录取名单
我校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和在相关省份强基计划的招生专业和名额,按照“分数优先(综合成绩),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强基计划预录取名单。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我校考核成绩、高考成绩(不含任何政策加分)、高考成绩排位排序。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不予录取。
3.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招生计划审定强基计划预录取名单,并报各省级招办审核,办理录取手续。
4.我校于8月5日前公布录取名单并公示录取标准。被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后续高考志愿录取;未被录取的考生可正常参加生源所在省(区、市)后续各批次高考志愿录取。
四、培养方案
(一)本硕博有效衔接培养方案
我校针对强基计划学生采用专属人才培养模式。专门制定单独的本科、硕士、博士有效衔接的培养方案,配备资深导师团队,创造一流学术氛围,设计“科学性、完备性、竞争性”的课程体系,开设面向学科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的前沿课程和具有高阶性、创新性和挑战度的专业课程。以科学问题为导向,强化科研和实践创新能力,跟随导师组定期解读国家战略需求、研读重大科研专项指南、参加学术会议,了解国际学术前沿动态,了解国家战略需求,了解关键技术难题,将个人发展与国家需求紧密结合。
(二)阶段性考核和分流办法
强基计划实行年度考核及动态进出机制。每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绩点、科研训练表现等方面综合考核进行动态管理,本科阶段分流与考核淘汰的学生转入普通本科生培养。有志向、有兴趣、有天赋且学业成绩优秀的普通录取本科生可选拔补入强基计划。
(三)其他激励机制
强基计划学生具有专属发展通道。单独编班、单独设计培养方案。课程上建设强基专属模块、科研上设立强基专属课题、保障上设立强基专属经费。奖学金评审、免试推荐研究生、直博、公派留学等方面,按教育部指导意见给予政策倾斜。学校各类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以及其他科研实验条件向强基计划学生开放。依托粤港澳大湾区,集结全球优质资源,深化与世界顶尖大学和科学中心的战略合作,提升强基计划学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
具体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五、其他说明
(一)关于学生综合素质档案。对于已建立省级统一信息平台的省份,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上传至强基计划报名系统。对于尚未建立省级统一信息平台的省份,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本地各中学报考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后,统一上传至强基计划报名系统。
(二)对于综合素质档案造假或在高校考核中舞弊的考生,将取消强基计划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取消学籍,毕业后发现的取消毕业证、学位证。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三)强基计划录取考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专业。
(四)选拔测试期间,考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入围高校考核的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向我校提出申请,我校可酌情提供保障性路费和住宿补贴。
(五)我校未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强基计划等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培训活动。
六、监督保障机制
(一)我校成立强基计划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强基计划的有关考试招生和培养工作。在中山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负责强基计划考试招生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我校在实施本简章的过程中做到招生方案公开、选拔方法公平、录取标准公示。
(二)我校将对录取的学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具备入学资格的学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三)中山大学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招生工作接受中山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七、咨询方式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
邮编:510275
招生咨询电话:020-84036491
传真:020-84111598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中山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admission.sysu.e.cn
中山大学监察处检举控告:020-84115582, [email protected]
阳光高考信息平台:gaokao.chsi.com.cn
八、本简章由中山大学教务部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获得中山大学学士学位的办法》是什么求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本科毕业,成绩达到下述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2:按现行的绩点制,其专业课和公共必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须达到2.0及以上。

3:经学校同意修读辅修专业学位者,在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资格的前提下,完成辅修专业学位要求的有关课程修读和通过考核,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成绩要求,可以获得学校颁发的两种学士学位的证书。未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者,不得授予辅修专业学位证书。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符合以下条件者除外。

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且毕业前仍未解除处分者,作弊行为发生后的后续学习期间,未再受到学校、院系的任何纪律或行政处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认定的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授权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项;

2:获得在国内外高校(国外大学须是国家教育部承认学历的)攻读研究生的资格。

3:在思想政治表现、学科竞赛或者课外科技文化活动某项中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仅指个人或5人以内[含5人]的团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党团组织或学术机构的表彰、奖励)。

㈢ 求中山大学校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或学生所在院(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错态度好,真诚悔改,有立功表现;
(二)在集体违纪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代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纪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
(三)其他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
(二)互相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四)故意拖欠赔款退赃;
(五)以前受过处分或有违纪行为,再次违纪;
(六)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
(七)作为集体违纪事件组织策划者;
(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九)其他应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校园秩序,维护安定团结。违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策划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带头罢课,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团,从事非法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组织开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物品价值按当时市场价计),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偷盗、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具有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行为者,虽未获得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转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抢夺、哄抢、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因打架斗殴致人伤残者,需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社会风纪,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 非婚同居发生婚外性行为,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骚扰、猥亵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观看、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聚众观看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张贴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宿舍区哄闹,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秩序,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按学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危害网络安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开DHCP(动态主机配置协议)导致其他用户不能使用IP或盗用他人IP地址等网络资源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非法进入他人计算机或信息系统,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网上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邮件炸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网络上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参照《学生宿舍上网违规处罚暂行规定》或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公民道德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学生证、公费医疗证、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扰乱课堂、饭堂、图书馆、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酗酒闹事并造成严重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犯有考试作弊、旷课等违纪行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在违纪调查中,干扰事件调查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包庇、纵容违纪人员,使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做伪证,或帮助违纪人员毁灭证据,给调查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参照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

第二十一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并做出决定,报学校备案。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查证,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复查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三)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由保卫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资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五)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校可责成该院(系)重新审议。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学生时,由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与有关院(系)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违法、违规、违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处分生效后,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
(四)处分决定视情况在全校、院(系)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的本科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受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学籍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违纪学生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和机会:

(一)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
(二)在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拟做出前,应给予学生充分的申辩机会。
(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如有意见,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行政仲裁委员会有责任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作出复查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共同负责解释

㈣ 关于中山大学新生转专业的问题

中山的学费是按照国家标注收的,不贵。可以申请贷款。学校奖学金也很丰厚。大学可以勤工俭学,所以只要努力,总是可以支撑的。加油!我也是中山大学的10年新生。
转专业有专门的规定。这是我网上看到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前言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营造利于人才成长的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更大的学习发展空间,同时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特制定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转专业的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一章 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条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可允许其转专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政治表现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纪守法,勤学敬业,富有上进心,身体健康。

(2)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达到2.0或以上。(南宫子涵注:中大平均学分绩点2.0相当于各科平均分百分制70分)

(4)从未转过专业。

第二条 受理时间:转专业的工作安排在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

第三条 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学院(系)填写教务处统一印发的“院系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表”。同时,各学院(系)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并连同计划表上报教务处。

(2)4月中旬,教务处对各学院(系)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专业的计划名额及审核程序。

各学院(系)应安排时间由负责此项工作的教师回答有关学生的咨询,并到教务处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

(3)5月上旬,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到所在学院(系)办公室领取“中山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按表格规定填写并交回所在学院(系)办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4)5月20日前,各学院(系)对所有申请转专业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批结果转送学生申请转入的专业所在学院(系)。

(5)5月底前,各学院(系)遵照公布的“转入规则”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接受学生名单与审核结果填入教务处统一印发的“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表”,报教务处。凡需要对学生进行面试的学院(系),应提前安排好面试的时间、地点。

(6)6月上旬,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资格审核、汇总后,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并向全校公布转专业学生初入选名单。

(7)学期期末考试后一周内,各学院(系)按照第一条要求对学生进行操行、学分绩点审核后,将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公布转专业学生的正式名单。各学院(系)教务员收到名单后,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准备工作。

(8)新学年第一学期第一周内,由各学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新转入学生的学籍、学生证、注册等事宜。

(9)各学院(系)的转系、转专业工作须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规定时间之外,不办理转系、转专业手续。

第二章 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转专业(包括转入转出)的学生人数应控制在:

(1)少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0%以内;

(2)大于60人的专业,控制在15%以内。

第五条 转专业学习的学生,可申请将原专业作为双专业或双学位,申请条件、时间、受理程序及学籍管理按《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无故旷考、考试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系)与有关任课教师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可作为选修课学分。

第八条 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必须按新专业的教学计划完成所有的课程和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应严格按照新专业审核。

第九条 下列情况的转专业属特例,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务〔2007〕9号文中的《中山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每年到转专业的开展时期 还会有各个专业的计划和具体安排 要转的话要多多关注了

成绩我前面已经提到 钱的话 不用额外收钱 只是你都要按新专业的学费收钱
不管这个专业的学费比你以前专业的学费贵还是便宜

此外,我个人觉得或许修双学位也是个不错的选择。不同的系有不同要求,但大方向不变。
此外,还要注意学区问题哦。中山大学有很多学区,不同学院之间有一定距离。读双学位一般要求两个专业在同一学区。要考虑清楚哦。

㈤ 中山大学的体检要求

中山大学的体检要求
第二十三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专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属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入学与注册”的有关条例执行。

㈥ 中山大学本科教务系统显示“未注册,不能查看成绩”

你新学期还没有去注册就上不了,具体方法是你赶在今天(19号)下午5点前赶快去内指定的地方注册,带上你的学容生证和校园卡,然后去那里盖一个章就可以了,然后就是注册成功,你就可以上去了,如果你是注册了后上不去,就是学校的教务系统搞错了,你看看去投诉一下哈

㈦ 上中山大学需要一本线还是二本线

截至2018年7月,广东普通本科招生已不再划分高考录取批次,所以没有一本线还是二本线的说法了,达到了中山大学的录取分数线就可以。

中山大学在各省份招生的分数线存在差异,对少数民族设定的分数线也低于汉族学生,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条件(是否少数民族)及所在省份的分数线考虑报名。

(7)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扩展阅读:

中山大学的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中山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在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档;

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调档。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档至中山大学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不退档。

第十六条 调档时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七条 专业录取原则上以考生实际高考成绩为准;实际高考成绩相同且招生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排序细则进行录取。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用分数级差录取规则,级差分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愿减去2分、第三志愿减去3分、第四志愿减去4分、第五志愿减去5分、第六志愿减去6分。

第十八条 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

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医学类只录取填报有该类志愿的考生。护理学专业以提前批或单独代码方式录取的,入校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医学类专业的范围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执行。

第十九条 未完成招生计划时,中山大学根据各省(区、市)要求进行公开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计划,调配到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第二十条 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除外语类专业、核工程与核技术(中法合作办学)专业以外,其他专业主要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二十一条 录取时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基本依据。若新生入学后体检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民族班学生的招收,从投档成绩不低于中山大学在该省(区、市)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家专项计划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综合评价录取、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侨联合招生、澳门保送生、澳门单招、澳门“四校联考”、香港单招、香港免试生、台湾保送生的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招生录取批次

参考资料来源:中山大学网站——中山大学2019年高考录取进行时

㈧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学分绩点数和平均学分绩点数,是衡量学生学习量和质的重要依据,是决定学生能否毕业,取得学士学位,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转专业的条件,也是评定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等的条件之一。

㈨ 中山大学8年制是如何实施淘汰制

中山大学临床医学八年制,学校规定有淘汰制,但是并不是按照排名来淘汰,即最后一名也完全可以不被淘汰,它是按照你的学习成绩指标来淘汰,具体的成绩达标了就不会淘汰,只能说这个淘汰制其实就是个鞭笞学生努力学习的,实际上基本不会淘汰学生,只有个别极端的学生被淘汰,只要你稍微专心学一下,成绩就能达标的!

㈩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信息

发布单位:教务部
发布时间:200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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