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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本科教学

发布时间: 2022-02-21 01:09:12

⑴ 福州大学的自考本科函授本科有区别吗

福州大学的来自考本科和函自授本科当然有区别。
函授 原意:按各专业教学计划利用寒、暑假或国定假日派教师到各地函授站组织面授和考试。 函授教育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面授为辅,也被称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可以远程教学,不受空间、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函授学习就是学校将教材发给你,你通过自己阅读、电视讲座、电脑等方式进行学习,你和老师的交流是用过通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的,作业也是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上交的。有时会有几天的面授学习和考试,通过考试就可以取得相应的证书。
自考是全日制的。
成考也是成人考试的意思吧。

⑵ 福州大学有哪些教授的课是必须要去蹭的

首推张彧老师的课,对思政知识的理解还是比较深刻的,把握到位,认真负责,上课氛围很好.老师授课的方式非常适合我们,他根据本课程知识结构的特点,重点突出,层次分明。理论和实际相结合,通过例题使知识更条理化。但授课速度有点快,来不及记录。

⑶ 福州大学如何获得学士学位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学士学位按照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第三条 我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实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校学位委员会三级管理工作程序。 授予条件第四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坚持德智体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我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曾受“记过”及以上的处分。2、在修业年限内有考试(考查)作弊行为,并经确认。3、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任一条件。第六条 出现本章第五条1款或2款的情况者,若在受处分(含出现考试作弊行为)后有突出表现,同时毕业时学习总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内,可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推荐,最后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七条 “双学科学士学位”授予的暂行规定。凡获准修习第二学士学位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第二学士学位,颁发福州大学印制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1、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的授予。2、完成第二学士学位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3、经重修(或重考)取得的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与实践环节的学分数未超过第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一。4、在修习第二学士学位课程(含实践环节)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未出现考试(考查)作弊行为。 授予程序第八条 凡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逾期申请者不予补授学士学位。第九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毕业鉴定等逐个按照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初审,然后将初审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教务处)复审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对审批通过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相关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 其他第十一条 我校授予独立学院、成人教育学院、自考系列及外单位等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事宜,参照本细则另行提出实施办法,并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 需依照本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以及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较大争议的事项,须由校学位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决议表决通过均需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赞成票方有效)。第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委员会。[1]

⑷ 请问:2020年福州大学本科的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发

福州大学没有在网络上公布本科的录取通知书发布的日期,需要到校咨询。

学校拥有福州旗山、怡山、铜盘和厦门集美、鼓浪屿以及泉州泉港、晋江等多个校区,总占地7000余亩,公共用房总面积142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39亿元,其中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13亿元;设有23个学院(含1个独立学院和1个中外合作办学学院)。

设89个本科专业;拥有1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培育(重点)学科、11个博士后流动站、11个一级学科博士点、3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2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教职工3209人,在校普通本一批学生24421人,各类博、硕士研究生近11279人。

办学理念:

学校以“美成在勤,同风拿云”为校训,“发展、丰富个性、培养创造型人才”为培养目标,把学校办成具有“师资队伍建设一流、教育教学设施一流、教育教学环境一流、教育教学管理一流、教育教学质量一流”的“五个一流”办学特色的学校。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福州大学

⑸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应认真阅读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并在导师指导下,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学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确定个人的学期修读计划,自主安排学习进程。一般每学期修读理论课程学分(含重修)不宜超过30学分,但也应不低于15学分。
第十三条 学生选定了所修课程并经审批同意后,一般不能随意退选。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在课程开课两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退选申请并经学院院长批准后生效。若需改选其它课程也必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内重新申请,未经批准新选课程的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1.免修: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须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等),经学院院长同意后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
2.免听: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学院院长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试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3.政治理论课、德育、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⑹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五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课程的全部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与绩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情况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面试、实际操作、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成绩应适当参考作业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考核分考试和考查。考试成绩一般要采用百分制,或者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制记分。
第十七条 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可作为评定学生奖学金、申请辅修、获得学位等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与考核成绩的计算方法如下:
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成绩绩点=课程成绩除以10减去5
(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2.考核成绩采用五级制时,成绩绩点的计算:
考核成绩: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成绩绩点: 4 3 2 1 0
3.考查成绩采用两级制的,目前暂不计算绩点。
4.凡通过重修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计为1。
5.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修读课程的考核,确因疾病(提供医院证明)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缓考申请。缓考申请必须在该课程考核前提出,经院长审批后生效。缓考课程的考核不另收费,原则上安排在同一门课程下一次考核时进行,不另行单独组织。缓考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予以登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一学期一般只能申请缓考两门课程。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所有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一律参加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及格时,可选择重修、改修其他规定的课程或放弃。重修者应缴纳重修费以补偿额外增加的教学开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好重修申请手续。
第二十条 未经办理重修申请与缴费手续或未履行选读某门课程规定程序的学生,不能进入该课程听课、考试等教学环节。
第二十一条 我校实行进入毕业实践环节资格审核制。凡在进入毕业实践(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前,累计未修读的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学分总数(含已修读但未取得学分),若超过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的1/10者,不能进入毕业实践环节。擅自进入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二十二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凭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可由学生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参加校体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动,认真参加锻炼,视情确定体育课成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修读或实习(见习)过程中,若未办理请假等有关手续而缺课的学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计划时数1/3或未完成课程规定的作业量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核资格,所修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学生考试旷考,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旷考”字样。学生考试作弊,其成绩以0分计,并在学习成绩档案中注明“作弊”字样,同时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出现以上情况的学生,一律重修相应课程,并按重修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可予以承认,取得的学分按我校的规定予以认定,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在校外考试违纪,仍按《福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程》进行处理。

⑺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课程与学分

第九条 课程分类
学校各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理论及实践环节全部课程)分为必修课、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三大类:
1.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必须修读的课程(或课程组)。一般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或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等。
2.限定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知识面,规定学生必须从若干门课(组)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组)和实践环节。一般包括:公共基础选修课、专业基础选修课、专业方向选修课等。
3.任意选修课: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为改善知识结构和提高全面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按规定自主地进行选读。任意选修课主要指跨专业、跨学科、跨学院以及学校面向各专业开设的选修课程。
第十条 应修基本学分
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应修基本学分是学生完成本科学业的基本判据。
1.应修基本学分由必修学分、限定选修学分和任意选修学分构成。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必须分别取得本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必修学分和限定选修学分,且取得的总学分数必须达到应修基本学分要求。
2.各类学制本科学生应修基本学分数:四年制本科18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230学分左右(以学校制定的专业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为准)。
第十一条 学分计算
1.一般理论教学的必修课与选修课以及单独设课的实验课,课程学分=课程总学时/18。
2.体育课、上机实习课,每30学时计为1学分。
3.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美术课、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般每周为1学分。
4.学校为鼓励学生在学期间参加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学科竞赛等,专门设置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经认定可取代选修学分和部分必修学分,具体办法见《福州大学本科生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
5.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的学分数均应为0.5的整数倍数,并按0.2舍、0.3入为0.5,0.7退为0.5、0.8进为1进行取舍。

⑻ 福州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学分制是本科教育教学运行和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个性发挥,更好地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和实现培养目标与基本要求,并为培养对象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的教学改革,逐步完善学分制,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⑼ 福州的本科大学有哪些

非常多,最好的就是福州大学,然后还有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工程学院,福建农林大学,福建医科大学,福建中医药大学等等一大堆本科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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