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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本科学历

发布时间: 2022-06-13 15:28:23

① 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有人研究吗

当然有了~

2006-10-9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问题的调研 [转]

[内容摘要] 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他们是否会又犯罪,再次危害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是以人为本精神的体现,更是创造和谐社会的要求

[关键词] 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又犯罪

据司法部最新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约为8%,居世界中等水平。其中,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到70%。①在我们协力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些数字不仅让人震惊,而且更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中,因社会不信任、亲友不理解、就业受限制、家庭破碎等原因而“破罐子破摔”、从小犯变成大犯的,占了很大比例。这一现象说明,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问题,关系到他们是否会又犯罪,再次危害社会,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带者这一问题,笔者对华中地区某监狱的部分服刑人员和部分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调查,以了解这部分人的就业心理和就业状况,进而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 、狱内服刑人员的就业困惑 不久前,笔者对华中地区某监狱42名在押犯通过交谈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了解到,一部分人对刑满释放后能否找到工作表示担忧,约占被调查人数的68%。在这部分人中又有近70%的人担心自己的知识技能和思想观念落伍会影响就业,有65%的人担心由于被人歧视而影响就业(这两部分人有部分重合,也有只受到其中一种原因的影响)。在调查中,还发现有一些服刑人员甚至带有一种又犯罪的倾向, 一名因犯盗窃罪而被判刑的服刑人员私下对笔者谈了自己的内心想法,他说:“我家里条件本来就很差,如果我出去之后,没有单位接纳我,自己又没本钱做生意,我有可能只有再去偷(窃)抢(劫或夺),继续犯罪,像我这样的犯罪是有一些的……”在该犯谈及此话时,旁边另外两名服刑人员马上表现出赞同。服刑人员的这种心态不禁令人震惊。当笔者试图去对他们进行说服,以打消其这种念头时,他们只是笑笑而已,意思是道理他们都懂,只是没得办法。更令人吃惊的是,有一些服刑人员向我们表示:“虽然谁都希望获得自由,不愿意在监狱里服刑,但是如果在外面找不到事还不如就呆在监狱里,这里有吃有住,而且条件在逐渐改善。” 值得欣慰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员都如此消极悲观,有一部分监狱服刑人员表现得就和上述不一样。服刑人员陈某说:“目前社会上还有种偏见,以为我们服刑人员尽是些不学无术之人,找工作困难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实不是这样的!在监狱里面,还真是有一些能人,有的还是万金难求的人才!” 服刑人员袁某激动地说:“我们这里有的笔杆子不错,很会写东西,有的吹拉弹唱、琴棋书画很在行,还有的是精通医术,有的在管理方面都有一套……”。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部分服刑人员对自己刑满之后的出路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和迷茫,但并不是一律都表现为消极悲观,也有一部分人能够调整好心态,对未来充满一定的信心。因此,对那些持消极悲观心态的服刑人员,并不是无法可施,关键在于对他们如何进行引导,提供各种有效的帮助,最终让他们像陈某和袁某所说的那样有信心、有能力回归社会。
二 、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无助 狱内服刑人员对就业问题表现出来的态度,主要是一种对未来生活所持的心态,是处于内心之中、还未进入就业实质阶段的态度;而那些已经刑满释放的人员,他们已处于就业的现实之中,他们的就业现实更能说明问题,也更能对正在狱内服刑的人员产生重要的影响。因为刑释人员的就业情况似乎就是在押服刑人员将来就业的写照,前者的情况好坏直接冲击着后者的就业心态。那么,服刑人员出狱后就业的真实情况又如何呢?对此,笔者也对几名不久后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有关就业方面的调查。 张某,家在农村,父亲去世,母亲年岁已高,张某曾由于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2004年底刑满释放。由于只有小学文化程度,无一技之长, 又由于长时间在监狱里服刑,与社会长期脱节, 张某虽然一直在外寻工,但至今仍没找到工作。在与笔者的交谈中,张某对就业表现出十分迷茫、压抑的神情。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徒刑的朱某,2005年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其原女友在其入狱期间远嫁他人,朱某因此情绪十分低落,对生活一度失去信心。由于朱某以前做过厨师,在当地干部及亲友的劝说开导下,他筹积了路费到南方寻工。通过一番努力,朱某好不容易被东莞一家酒店聘用,没想到半个月后,朱某被解聘了。原来,酒店老板知道了朱某的过去,将他解聘了。 “想起我儿子就伤心!”刑满释放人员刘某的母亲说。刘某于上世纪80年代因参与盗窃被判了死缓,今年经保外就医回到了原户籍所在地。由于肝脏有病,刘某不能干重活,只是找了个看厂门的工作,每月350元薪水。刘某的母亲说,刘某回来后,治病已花去数千元,现在只是个临时工,随时可能被辞退,日子没一点保障。 通过以上调查,笔者发现:许多服刑人员出狱后,在就业甚至生存方面,确实存在诸多的困难和障碍。
三 、积极探索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问题的出路从主观上看,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面对社会的迅速变化,往往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心理;有些甚至还出现严重的心理障碍。从客观上讲,长期以来,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往往遭受各种歧视和排斥。尤其是在就业方面,一些单位、个人只要得知求职者是刑满释放人员,常会以各种借口推辞、拒绝,从而使得不少已决心改过从善而且掌握一定技术本领的刑满释放人员难以正常就业。他们在谋生、就业上遇到了许多不曾设想的困难和阻力。由于长期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没有实现自我价值的平台和机会,一些刑满释放人员逐渐心生对社会的不满,甚至仇恨心理,最终“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② 因此,如果能让那些曾入歧途、但确已浪子回头的罪犯在即将出狱之前,早早获得就业的机会,不仅能直接免除其后顾之忧,恢复其对未来生活的信心;而且,也有利于减少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的几率和可能,促使他们尽快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时,还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基本权利,彰显一份浓浓的人文关怀。 可见,帮助刑释解教人员这一特殊的群体安置就业,顺利融入社会,是促使他们安居乐业、避免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和一项重要工程。那么,如何帮助服刑人员在刑满释放后能顺利找到谋生的出路,让他们获得新生、走上正道,发挥其特长和才智,为社会做出贡献?这不仅是司法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更是全社会应该思考的问题并积极参与的事情。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一是建立安置帮扶刑释人员就业工程。采取联合、联建、联动的“三联”方式,即监狱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安置帮扶工程,建立刑释人员就业“绿色通道”;与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联建,办理安置帮扶工作具体事宜;与司法部门联动,为即将新生的服刑人员提供释前法制教育,建立适应过渡带。同时,地方劳动就业市场每月向监狱提供一定数量的就业信息,与乡(镇)、街道牵头,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到监狱为即将刑释人员就当前就业形势、就业常识进行辅导,以消除他们的迷茫心理。 二是成立狱内职业技能培训中心。通过监狱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术学校的支持,监狱可以成立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为服刑人员构建一个刑释后走上社会就业谋生的平台。通过有规划、有目的地对服刑人员进行劳动技能培训,使他们在刑满释放时能掌握一至两门实用职业技能,把服刑人员改造成为具有一技之长的守法公民,从而为其刑释后能顺利就业谋生打下良好的基础。湖南省星城监狱系该省首家出监监狱,2001年该监狱挂牌成立“湖南省罪犯出监培训中心”,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出监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罪犯刑释后顺利实现再就业,几年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定期或不定期举行狱内就业招聘会。这方面可以借鉴重庆监狱的做法。重庆监狱不久前在监所内举行服刑人员就业专场招聘会,在全国尚为数不多。来自重庆市15家企业的人事主管与即将服刑期满的300多名服刑人员进行供需洽谈(企业带来了包括车工、钳工、电工、焊工、机修工、厨师等150多个工作岗位),共有70多名服刑人员与招聘企业达成出狱后的录用、试用意向性协议,招聘会取得了喜人效果。重庆监狱监狱长大声呼吁:应特别重视罪犯服刑期间的专业技能培训,并与市场需求对接起来,同时全社会都要关注服刑罪犯刑满后进入社会的继续教育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些罪犯的后顾之忧,他们才能真正融入社会,重新做人。③ 四是号召全社会增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之所以在就业方面存在诸多困难,除了他们自身原因之外(如知识技能匮乏、思想观念落伍和心理生理障碍等),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对他们缺乏认同。长期以来社会上很多人形成了这样一种观念:服过刑、坐过牢的人素质都很差。甚至认为他们“违法犯罪具有不可改变的天性”,以致很多用人单位对刑释解教人员怀有天然的抵触心理甚至蔑视和仇恨他们。因此,如果我们的社会能持一份宽容之心,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认同,给刑释解教人员一个融入社会再生的机会,给他们伸出援助之手,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让他们充满生活的勇气和信心,这将不仅仅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的一种有力帮助,更能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此,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用人单位要形成合力,通过引导、宣传和教育,让社会各界转变观念,形成全社会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共同关注和帮助。参考文献:①袁国名,《关于刑释解教人员又犯罪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②张智辉,《法律监督辨析》[j],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5期。 ③郭小青,《犯罪心理学》[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② 怎样准备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入学考试

政法有考研必读书目啊!
关键是要看曲新久、何秉松、王顺安的书——他们是法大刑法的中坚。其中特别是何秉松教授,他的那本刑法教科书在其他学校貌似很不流行,但是他是法大刑法的老教授,所以必看。。。

③ 谁能提供点论文参考资料额,关于浅析女性犯罪原因与防范措施的.!!!

一、特点
通过对以往的司法实践的总结调查,我们认为,当前女性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方面。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犯罪类型呈多元化。由于经济的发展,观念的更新,女性获得了独立平等的社会地位,有更多的机会接触社会,从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犯罪的类型也呈增多趋势。女性犯罪绝大多数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和侵财型犯罪,这两类案件几乎占全部女性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三。但拐卖妇女、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等刑事犯罪也为数不少。
犯盗窃罪的比例最高,且增长速度很快。犯故意伤害、诈骗罪的比例也较大。从案件情况看,绝大多数女性诈骗犯罪是与男性共同作案的,但也有不少是单独完成或与其他女性共同实施的。放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杀人、拐卖妇女儿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犯罪继续保持与往年相当的态势。值得注意的是,往年女性犯罪涉足很少的贪污、职务侵占、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也在抬头。
(二)恶性案件占一定比重。女性平时往往表现出温顺、宽仁,但一遇到强烈刺激的情感遭遇时却显现出歇斯底里。这类案件的女性不但文化水平较低,而且在性格上存在着情感脆弱、容易冲动、钻牛角尖等缺陷,一旦遇到侵害,不是用理智解决问题,而是一时冲动,意气用事,酿下无可挽回的苦果,最终犯下严重的罪行:
1、暴力、伤害犯罪日趋增多
女性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案件中,其均采用极端方法、为泄私愤不计后果,其犯罪行为明显受情绪左右、牵制。如现年47岁的兰溪农妇汪某几年来与邻居吴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受到吴某的辱骂,汪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伤吴某的头部、背部。
暴力女犯大多存在心理障碍,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狭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冲突时,易采取极端的方式。尤其是女性有两个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在这两个时期的女性易烦躁、易忧郁、易产生攻击性行为。
2、由于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偶有发生
在暴力家庭中,丈夫的性格问题、不良行为、陈旧观念以及女性的依赖、软弱是引发暴力和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有部分受暴女性曾经向娘家、亲朋好友、派出所、村委会或居委会等求助过,但都因受暴者和施暴者是夫妻关系,被淡化为“家务事”而一推了之,得到处理的只占极少数。长期受压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束缚,引发犯罪。
半数妇女犯罪源于家庭暴力。她们在家中几乎天天被打,有的长达十多年,甚至几十年,还有各种各样的精神虐待等。如60岁的李某和丈夫结婚40多年来,丈夫一直对其打骂,到了垂暮之年,丈夫还是为小事对其动辄打骂。有一天,丈夫喝酒后又对其打骂,李某非常气愤,心想:这辈子挨打受气受够了,干脆打死这个老头子,我也解脱了。于是,她趁丈夫熟睡之机,用镐头将其打死。
3、婚姻、感情挫折萌发杀机
与男性相比,女性情绪稳定性较差。大多数女性杀人、伤人的犯罪都缘于感情用事,动因往往具有强烈的情感因素。婚姻、感情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婚外恋的情况时,大多首先感到伤害,继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当得不到相应的回应后,性格偏激的人会将爱转化为愤怒和复仇心理。无论是合法婚姻的女方,还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遗弃时,会变得情绪偏激,丧失理智,较易采取极端的方法解决感情问题,在采取行动前完全没有考虑其行为的法律效果。
如武义籍妇女陶某某因丈夫对她渐渐冷淡,经多方了解,发现与一女子保持着关系,即寻找时机将硫酸泼洒向那女子,致其多处被烧伤。
(三)财产型犯罪比较严重。
1、小额盗窃呈多数。从司法实践看,女性犯罪往往目标不大,数额偏少,在熟悉的人当中盗窃,相对隐蔽,出于侥幸,胆大妄为,铤而走险。如兰溪籍妇女楼某某利用在夜总会当服务员的机会,趁人不注意之机,偷得同事的手机一只。又如徐某某趁邻居、同村村民外出或不注意之机,溜门入室,窃得人民币几百元及干荔枝3箱、蜜枣130斤,谷400斤等。
2、财产型犯罪占绝对比重
女性本该重情,但从女性犯罪情况来看,90%以上与钱财直接有关,钱财既是犯罪的标的物,也是诱发犯罪的催化剂。女性犯罪的目的或起因一般都与钱财有关。许多外籍女性几乎全部都是为财而犯罪,甚至为钱财可以不顾一切。
如富阳的一个年仅23岁的妙龄女郎,以保姆身份“混”进该市的一个百万富翁的家里。面对年轻的保姆,百万富翁全然丧失了警惕性。仅仅三天以后,保姆露出了“真面目”,原来她是一个抢劫团伙的“诱饵”,致使百万富翁人财两空,饮恨西去。
(四)共同犯罪案件较多。女性由于生理、心理及体力等因素所限制,为了在精神上互相依赖、帮助,减少恐惧心理,往往倾向于结伙作案、共同犯罪。而女性暴力犯罪如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的案件虽少,但女性一旦涉及,则必有男性同案犯,而且多为恶性的暴力犯罪。女性犯罪的侵害对象多是身边熟悉或服务的对象。如庄某原在某美容院打工,因与店主有些矛盾,该女便纠集一帮狐朋狗友窜至美容院抢走店主金首饰一宗、人民币几千元。而拐卖妇女、诈骗等犯罪案件,女性往往充当主角。如邓某、陈某与他人共同策划以“放飞鸽”的手段实施诈骗,先后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6000余元。
(五)农村女性占多数,文化程度偏低。
犯罪女性从身份上看以无业人员和农民为主,文化程度均较低。绝大部分属于小学文化或文盲、半文盲。因为这些女性大多没有固定工作,也没有固定收入,但是维持生活却是每天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财产性犯罪当然就成为她们维持生活最直接而且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文化程度低者的法律意识也相对淡薄,女性的虚荣心和对物质生活的追求,也使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六)高职位、高学位智能型犯罪不容忽视
随着教育水平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取得与男性同等的就业机会,有的女性被选拔任用到重要的岗位,她们本应发挥相应的作用,但少数职业女性却贪图虚荣享受,利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腐化。专家说,女性所承受的社会压力往往大于男性,对财富和成功的渴望,在心理扭曲的情况下,不注重学习法律,遇到一些特定时机就会有犯罪的可能。因而近年来女性职务型经济犯罪出现增多的趋势,在以往的判例中,贪污贿赂犯罪也不乏女性案件。
二、成因
分析导致女性犯罪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社会转型的不适应。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入社会,有机会更多地接触新的变化。但由于她们文化素质普遍不高,对新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较弱,有的还受了一些单位消极因素的影响。如前面提到的楼某某因原单位改制,被迫下岗,因无一技之长,只得找个在夜总会扫地的杂活应付糊口,在复杂的生存环境中,由于没有正确的把握自己,见钱眼开,是其走上犯罪的根本原因。
2、由于一些女性心理因素有缺陷。有些女性性格具有情感脆弱、偏执的特征,有些女性意志薄弱、不能抵抗不良诱惑,而跟随别人走上犯罪道路。如唐某,在其他三名男性同伙怂恿、利诱下,以“发财”为目的,帮助他们实施以赌博为手段的诈骗犯罪。
3、由于缺乏必要的关怀和关注。在现实情况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山区,较贫困落后的地方,女性的地位不高,依然受着传统文化中封建势力的影响。这类女性,不仅缺乏家人的关爱,也缺乏更多的社会关注。因此她们在万般无奈之下,在受丈夫(或其他亲人)多次多年虐待之后,对生活彻底失望,拿起杀人工具,指向自己的丈夫(亲人),惨剧就这样发生。
4、引发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纠纷。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员,但由于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点,极易成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对象。长期受压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会促使她们冲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缚,从而引发犯罪。这类犯罪在女性杀人犯罪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2)婚姻不幸。婚姻危机很容易使女性铤而走险。如48岁的吕某婚后一直与嗜酒的丈夫王某感情不和,面对王某欠下的大大小小的债务和临近婚嫁年龄日益沉默的儿子,吕某在绝望中丧失理智,终于在再一次与酒后的丈夫发生争执时举起了菜刀,将丈夫活活砍死。
(3)邻里不和。如兰溪农妇汪某几年来与邻居吴某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受到吴某的辱骂,汪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伤吴某的头部、背部。
5、女性犯罪还有深刻的社会根源和思想根源。
(1)“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作崇。在我国迈向小康社会的今天,男尊女卑的封建遗毒还仍然存在,农村尤甚。这种观念普遍造成女性受教育状况差,文化素质低,家庭地位低下,往往处于被侵害地位,当其出于某种原因渴望改变自身境况而又因种种限制无法改变时,就可能采取极端手段来实现。
(2)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不力,客观上导致女性违法犯罪升级。长期以来,受“清官难断家务事”观念的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对家庭矛盾的处理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庭纠纷在邻居不问、村委会不管、执法部门不理的“三不”环境中由小积大,终到爆发。
(3)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使无处宣泄的情感挫折成为引发犯罪隐患。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女性,往往被束缚在家庭的角落,情感经历的挫折和长期封闭的生活状况很容易使她们形成自闭性格,人格变得扭曲,继而产生犯罪冲动。
三、对策
女性是弱者,犯罪女性更是特殊的弱者。女性犯罪大幅度增长,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特别是各地党政、司法机关的重视和警觉。
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可采取以下对策:
1、全面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不同文化层次的人对同一社会现象作出的诠释就会不同,面对同一问题采取的解决办法就会不同。掌握知识的女性不仅能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程,而且会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2、加强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观念。可通过电台、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介向人们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让广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义,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还应注重精神扶贫,对广大女性进行自尊、自爱、自强、自立教育。要通过运用法律这武器来确保女性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别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依法惩治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人身和人格上的平等。
3、设立专门机构对女性开展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心理与法律咨询。女性犯罪对其子女的影响远大于男性犯罪,一些女犯的子女由于缺少母亲关爱,最终也走上犯罪的道路。许多女性就业受到歧视,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都是诱发女性犯罪的社会原因。许多女性在犯罪前都曾是受害者,或是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受凌辱,或是感情、生活陷入困境。她们中有的也曾向社会发出过求助,但是对于她们的呼声,很多被认为是“家务事”而被忽视了,更少有人能认真地真正地来倾听一下她们的心声或对她们进行心理或法律帮助方面的有效指导。很显然,在社会中建立专门为女性开办的职业介绍所,为女性就业提供帮助,切实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高妇女地位,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就业条件无疑是预防和减少女性犯罪的一条重要途径。
4、发挥基层妇联、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会法律援助和救济体系上的。上述组织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化解家庭矛盾、邻里纠纷,控制诱发犯罪因素,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要积极引导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导致悲剧的发生。并采取有效措施,使教育、妇联、团委等部门联合起来,加强对女性的教育和培养,帮助她们提高自身素质和竞争能力,给予她们切实的法律保护,引导她们正确认识现代的道德法制观念,培养一代真正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④ 哪个大学犯罪学好

中国政法大学 王牧 教授
王 牧

1941年9月出生
中国政法大学
博士生导师
学术兼职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
主持项目
《犯罪学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3万人民币。
《中日有组织犯罪研究》,中日有组织犯罪研究会合作项目,250万人民币
主要学术成果
《犯罪学论丛》(1-5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犯罪概念:法律之内与法律之外》,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职务犯罪预防的刑事政策意义》,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构建和谐社会: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历史机遇》,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
《少年司法制度是国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大战略措施》,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年第1期。
《我国预防犯罪的战略选择: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载于《少年·和谐社会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顾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2期。
《新犯罪学》,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论犯罪学的产生》,载于《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
《中国犯罪对策研究》,专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犯罪学与刑法学的科际界限》,载于《中国法学》2004年第1期。
《我国犯罪对策的战略选择》,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3期。
《论犯罪学的学科定位及属性》,载于《中国大学教学》2004年第8期。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点认识》,光明日报理论版,2004.11.10。
《应当尽快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人民法院报理论版,2003.1.6。
《根基性的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载于《中国法学》2002年第5期。
《用犯罪学理论指导刑事政策》,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1期。
《关于暴力恐怖犯罪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于《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1期。
《中国犯罪预防战略研究》,载于《检察日报》1999年11月24日理论版。
《犯罪根源是理论逻辑上的一种指向——再论犯罪根源》,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8年第3期。
《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载于《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犯罪学》,专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涉外学术交流
2005年8月7—11日,赴美国参加国际犯罪学会第十五届大会,并在开幕式上作主题发言。
2005年6月带队访问日本,参观日本普通监狱和少年观护机构。
2006年1月参加国际犯罪学会工作会议,被主席聘为特聘理事。
2007年参加并小组主持在香港召开的《中国社会犯罪、法律与司法――全球化挑战及本土回应》的国际学术研讨会。
获奖情况
2002年获美国犯罪学会国际犯罪学分会授予的“杰出学者奖”。
2006年主编的教材《新犯罪学》获司法部法学教材类三等奖。
主讲课程
犯罪学(大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
刑事政策学(博士研究生)
犯罪学基础理论(博士研究生)

⑤ 纸面服刑案65名公职人员被处理了

是的,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在王韵虹“纸面服刑”7年案件的查办中,纪检监察机关立对其专利减刑、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中有关人员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深挖彻查。截至今年8月21日,共对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医院等26个单位的65名公职人员进行了党纪政务处分

经查,王韵虹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8年6月3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后又被减为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2011年4月,王韵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准保外就医6个月。6个月期满后,由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批准,办理6次保外就医手续、1次暂予监外执行,致使其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

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调查,在王韵虹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过程中,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原副院长王全仁等人,多次违背事实,隐瞒真相,违规出具《呈请罪犯保外就医病情危重报告书》《罪犯保外就医病情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除第一次保外就医外,其余历次保外就医、暂于监外执行均不符合法定条件。

(5)中国政法大学王顺安本科学历扩展阅读

“纸面服刑”放大保外就医制度漏洞:

近日,几起“纸面服刑”案件发生后,保外就医被滥用的问题引发广泛讨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狱外医治的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王顺安教授对记者表示,世界各国的保外就医制度都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设计,我国由于法治建设相对滞后,此前过分强调人道主义关怀,导致现在暴露出诸多问题。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纸上服刑”事件的出现,首先可能是监管不严,相关部门未能尽职尽责致使发生保外就医人员逃脱刑罚的现象。“当然也不排除有人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付建对界面新闻说。

付建指出,服刑人员申请保外就医是否会被批准,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身体状况,这涉及到相关的疾病范围,以及相关病情的严重程度,当前我国各地的医疗水平参差不齐,容易导致医院在对病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客观上使病残鉴定工作难以统一,难以实现对病残鉴定的监督和制约,这也使权钱交易、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有机可乘,导致以保代放和收监难等问题。

⑥ 罪犯服刑时参加劳动改造所在的工厂的性质如何确定

工厂当然有赔偿责任,而且劳教管理委员会也有责任。

我国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规定了“监狱应该给予罪犯劳动报酬”,中国政法大学的王顺安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罪犯享受劳动报酬,不仅体现了罪犯的基本权益,更重要的是能让罪犯感觉到他的劳动也能创造价值,培养他们自食其力的意识。

《监狱法》规定,因其他行为,造成劳教人员伤害的。造成侵权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便更好的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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