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本科类型 » 何航行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何航行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 2022-06-26 10:08:40

⑴ 重庆大学本科毕业设计开题报告查不查重

如果放进论文中,就会查重,因为是查重是全选进行的。 关于学校查重率、相似率、抄袭率: 各个学校不一样,全文重复率在30%一下(而有的学校,本科是20%)。

⑵ 重庆大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实现途径怎么写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本人将通过大量地、广泛地阅读专业期刊、杂志、相关学术著作,进行数据调查、统计等方式,在拥有大量材料的基础上去粗取精,提炼出有代表性、有借鉴意义的观点,并采用数据图表分析等方法,提出创新思路。

⑶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路毕业论文好过吗

知友,你好!
网络教育学院的毕业论文很容易过的,不论哪所大学的都好过。
网络教育平时专要及属时听课,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另外学费一定要按时交足,按学校要求把该做的事都做了,这样就一定能够顺利毕业。
祝你好运!

⑷ 重庆大学毕业论文相似度不能超过多少

学校官网应该有相关的文件吧,一般来说,宽松点的,0%,严点的在10%

⑸ 重庆大学“大学生心理调适”的论文题目

重庆大学“大学生心理调适”的论文题目大学生心理健康论文,希望能够帮到你,祝你新年快乐。

⑹ 跪求确切答案:重庆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要检查抄袭吗

要,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每届都要,但不知道你们这届是不是每个人都要检查,问问你们的导员!
刚刚我问我一个今年毕业的重大的同学(本科)他说他们每一个都要检查的!祝你好运!

⑺ 大学生职业生涯论文

浅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 要 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毕业生就业方式的转变,大学生面临严峻考验,因此,对其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显得尤为迫切。本文从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入手,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及建议以供借鉴。
关键词 大学生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问题 对策
随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毕业生就业方式的转变,大学毕业生面临着空前的就业压力。在巨大的就业压力下,除少数优秀大学生能成功就业外,大部分学生未能有充分时间规划自己的未来,毕业后无所是从,盲目就业、仓促就业的现象十分普遍;即使就业,也是不安现业、重新择业、频频跳槽;没法就业、暂时失业的大学生也比比皆是。面对这一现实,如何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显得尤为迫切。

一、 职业生涯规划定义
职业生涯规划,又叫职业生涯设计,起源于21世纪60、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是指“个人在生涯发展历程中,对个人各种特质,以及职业与教育环境资料进行生涯探索,掌握环境资源,以逐渐发展个人的生涯认同,并建立生涯目标;在面对各种生涯选择时机时,针对各种生涯资料和机会进行生涯评估,以形成生涯选择或生涯决定;进而以择其所爱、爱其所择的心情进行生涯选择,承负生涯角色,以达到生涯适应和自我实现。”职业生涯规划的目的不仅仅是帮助个人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进而实现个人目标,更重要的是帮助个人真正了解自己,规划未来,拟定人生发展方向,根据主客观条件设计出合理且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案。
二、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及意义
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指“高等学校依据职业生涯规划的基本理论和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基本规律,通过系统性的教育内容、多种教育方法,帮助大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提高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为其一生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的教育。”
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适应当前就业形势﹑增强学生社会竞争能力的需要,能引导大学生正确认识自身的特性和潜在优势,并对自己的价值进行全面合理的定位,避免在择业过程中出现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高等教育的最终的目标是成才教育,对大学生来说,适合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是决定其能否能够成才的关键。对事业的持衡热情、执著投入和高效工作是取得卓越成就的重要保证,而其背后的主观决定因素是能力、性向以及对从事的事业的意义的认知与该事业要求的适配性。当今择业者和从业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知道自己适合和真正愿意做什么,而选择了某种职业或工作;好像知道自己适合什么或感兴趣什么,而选择了什么;说不上适合和感兴趣做什么,只是在机会或条件的作用下被迫“选择”了某种职业或工作。在后两种情况下,成才的可能性低于第一种情况。因此,对大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有利于提升高校的教育质量。
三、 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 理念尚未普及
目前,虽然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并未得到广泛推广。对浙江大学的调查结果显示,在问及“学校是否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课程或讲座”时,13.68%的同学回答有,49.47%的同学回答无专门的课程但偶尔有讲座,还有36.84%的同学回答什么都没有;在问及“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的知识主要从什么地方获得”时,回答主要从网络获得的占了51.3%,通过讲座获得职业生涯规划方面知识的占了34.26%,从课堂上获得的仅为9.26%,还有15.74%的同学认为是凭自己的经验知识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此外,还有调查发现,还有很多高校没有开展给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工作,尤其是内地的一些高等专科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有些学校虽有接触,但也没有真正开展起来。这些调查结果都反映出,一部分高校对职业生涯规划的知识和重要性没有向大学生进行有效地普及。
(二)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制不健全
就目前的情况看,承担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任务的职能部门大多是学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没有专门的师资和专职人员,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常常被安排在与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一起进行,有的甚至还被忽略。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除了就业指导课以外,主要的形式就是以集中突击教育为主,召开思想动员大会、宣传上级文件等。而现行的就业指导模式,学校只是起了一个信息平台的作用,只能视为毕业生在校期间“最后的晚餐”,无法完成对学生择业观、人生观和生涯设计的成功教育。
(三) 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师资队伍严重不足
目前,多数高校还没有专门的职业规划师,一般是由做学生工作的老师或者思想政治辅导员来兼任,高校职业规划指导人员普遍存在数量不足、经验不够、理论不深等问题,而这些指导者往往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众所周知,我国的教育体制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弊端,例如,高考志愿的选择由家长做主,学校和专业的选择没有考虑学生自己的意愿,因此,上大学后仍有相当的大学生没有明确的发展目标。专业指导人员的缺乏对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影响较大。
(四) 时间安排不合理,缺乏系统性
据对北京几所高校的就业指导调查显示,绝大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对象集中在毕业年级,将低年级学生列为指导对象的相对较少。因为人们在认识上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只有毕业生才有必要接受就业指导,其他在校生没有必要进行这项工作。很多学生到毕业时才发现自己知识与能力的缺乏,而这些知识和能力的培养是可以在学生一入校就安排的。由于没有全面而系统的并且适用于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课程,导致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在高校没有有效进行,同时也造成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概念模糊,因而也就不懂得怎样进行职业规划。
四、 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 理念的广泛普及
学校要认识到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对大学生发展、对学校发展的重要性,并把它作为实实在在的工作来开展,而不仅是形式主义;同时,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活动;各学校间也要做好沟通和交流工作,相互借鉴,以促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二) 成立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机构与咨询机构
高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与就业指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业指导侧重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应由就业指导部门负责。而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侧重对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学生提供专业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应由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部门负责,从而实现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个性化、人本化,增强学校职业生涯规划教育的专业性。同时还应设了咨询机构,帮助学生了解自身的个性特征、职业兴趣、职业能力及职业倾向性等,以满足大学生的日益增长的职业生涯规划咨询需要。
(三) 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教师资育队伍建设
高校应进一步提高教育人员的素质,加强教育人员的专业化,对其进行系统的职业理论、职业生涯规划、职业素质测评、就业指导技巧等业务培训,强化其指导技能,积累指导经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从而使高校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队伍建设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的道路。
(四) 针对不同年级的学生实行系统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应当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过程的始终,高校应当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实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系统教育。
大一是适应期。高校应当首先抓好大一阶段的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基础教育,引导大学生适应大学生活,了解专业前景,树立职业规划意识。大二是积累期。主要任务是要引导学生完成职业生涯目标的确定,并在职业目标的指导下,自觉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大三是提升期。主要任务是培养和提高大学生的职业技能,能促进大学生进一步积累职业经验。大四是冲刺期。除部分学生目标是考研外,大多数学生直接面临着择业和就业。因此,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讲,顺利就业和成功就业是他们面临的主要矛盾。因此,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是加强择业和就业观教育,强化毕业生就业心理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 朱宁,薛艳.大学生职业生涯辅导与择业心理调适[J] .高等职业教育―天津职业大学学报,2005(12) .
[2] 隆意.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心理健康研究2005 (5) .
[3] 杨芳.当前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 .民办教育研究,2010(3) .
[4] 王征,陈国祥.职业生涯教育:高等教育中不可缺少的内容[J] . 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9) .
[5] 白强.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内容与途径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2009(3) .
[6] 赵戊辰.浅析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J] .职业时空,2010(6) .
[7] 牛瑞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存在的问题与构建[J] .理论学报,2010(10) .
[8] 林辉.高校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系统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7(8).
[9] 曾平生.对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几点思考[J] .教育与职业,2005(16).

⑻ 求论文:<<重庆市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的现状及其对策研究>>

中文摘要 3-5
英文摘要 5-6
1 绪论 10-19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0-14
1.1.1 变革中的就业环境与当代大学生就业形势分析 10-11
1.1.2 大学生的电子商务创业实践迫切需要支持和引导 11-12
1.1.3 加强创业教育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需要 12-14
1.2 国内外关于大学生创业教育研究的现状综述 14-17
1.2.1 国外的研究现状 14-15
1.2.2 国内的研究现状 15-17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17-19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17-18
1.3.2 本文的研究思路 18-19
2 重庆市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现状调查 19-25
2.1 调查概述 19
2.2 调查问卷的设计、发放和回收 19-20
2.2.1 问卷设计 19-20
2.2.2 问卷发放和回收 20
2.3 调查结果的数据统计和处理 20-23
2.3.1 数据处理方法简介 20-22
2.3.2 数据处理的结果 22-23
2.4 个案调查的过程和方法 23-25
3 调查结果分析 25-44
3.1 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的基本形势 25-26
3.2 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26-32
3.2.1 大学生创业意愿分析 26-27
3.2.2 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 27-29
3.2.3 大学生创业素质分析 29-30
3.2.4 目前大学生创业面临的主要困难 30-31
3.2.5 对创业教育与政策扶持的需求 31-32
3.3 案例分析 32-44
3.3.1 网上开店的优势 32-34
3.3.2 专业网站的选择 34-35
3.3.3 电子商务的实质是商业 35-37
3.3.4 网上数字商品交易 37-39
3.3.5 创业为大学生提供自我认识的途径 39-40
3.3.6 C2C 的安全与信用 40-41
3.3.7 第三方意见 41-42
3.3.8 互联网上的其他创业方式 42-44
4 大学生网上创业教育的对策建议 44-54
4.1 通过创业实践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44-46
4.2 营造良好的网上创业环境 46-47
4.3 因势利导激发学生的创业兴趣 47-49
4.4 构建我国大学生创业教育体系 49-51
4.5 努力培植创业教育的长效机制 51-54
5 结论 54-56
致谢 56-57
参考文献 57-6
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利用C2C电子商务进行网络创业现状
作者:李志 | 最后更新:2009-12-6

【摘要】原本面临就业难的大学生遭遇金融危机,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走上创业的道路。在金融危机背景下仍快速发展的C2C电子商务给大学生创业提供了新的途径,大学生网上开店悄然兴起。中国C2C电子商务发展面临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交易信用有待提高、国人消费习惯有待改变等问题。大学生心理素质、自身创业素质仍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中国C2C电子商务市场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及高校和大学生自身的不断努力,让大学生网络创业在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金融危机;大学生;网络创业;C2C电子商务

一、大学生C2C电子商务模式网络创业的定义及特点
网络创业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其他电子通讯设备,发现和捕捉新的市场机会,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务,以创造新价值的过程。网络创业区别于其他创业的3个关键维度特征包括虚拟性、技术性和分布性。虚拟性:指网络创业需要借助电子网络工具跨越时空进行。例如,网上商品陈列、网上销售、网上咨询、网上信息传送等一系列远程工作、贸易活动。技术性:指网络创业需要有较高科技含量的知识技术支持。例如,网络平台构建、网络安全、电子支付、系统集成等。分布性:网络创业需要拥有不同资源的人或企业跨越部门或组织边界来协作进行,例如,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委托银行进行电子结算、第三方网络技术服务支持等[1]。
网络创业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电子商务有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三种模式。大学生的网络创业大致可以分为4种类型:一种是自己建立网站,从事某种商业活动;二是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进行创业活动,如在C2C网站上开网店、在威客网上承接有偿的任务等;三是利用自己的网络创意和知识,注册网络资源(如注册买卖域名)、提供网络服务(如为企业或别人的网站提供宣传推广等)创业;四是利用自己的网络技术创业[2]。目前大学生网络创业的主要形式是加盟C2C网站开办自己的网店。C2C(consumer to consumer)就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电子交易市场,个人卖家通过电脑上传产品到网上市场,买家通过电脑接入网上市场,了解产品,从而购买的网上交易市场。在这个市场里,买家和卖家都是个人而非企业,是个人与个人在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的交换[3]。国内知名的C2C网站平台有淘宝、TOM易趣、拍拍、网络有啊等。国外的有eBay、Amazon Auction等。
二、中国C2C电子商务发展情况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提供的《2008年中国网络购物调查研究报告》显示,上海的网络购物渗透率(指半年内在网上买过东西的用户数量占网民数量的比例)达45.2%。其次是北京,网络购物渗透率为38.9%。再次是广州,为31.9%。其他城市的平均网络购物渗透率是21.6%,总体网络购物渗透率达到27.9%。而在购物网站的网络购物渗透率方面,C2C购物网站淘宝网已经达到81.5%,与位列第二三位的B2C购物网站当当网、卓越亚马逊网差距为近65个百分点。由此看来C2C电子商务已形成较大市场规模[4]。据2008年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C2C模式一直是我国网上购物的主要形式,预计未来两年我国C2C电子商务网站的总营收规模将继续迅速增加。2008年C2C电子商务网站交易规模将达到678亿元人民币,增长率为65.2%,2009年交易规模将达到约1023亿元人民币。C2C电子商务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有C2C购物经历的网民不足三成,且集中在大城市,普及率比较低,其背后隐藏着一个巨大的增量市场,有着非常大的上升空间。未来几年,我国C2C市场的发展将由量变到质变,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政府方面鼓励电子商务加速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大力推进市场对内外开放。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流动和充分竞争。”
三、金融危机给C2C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机遇
当股指跌破2000点的时候,当国际油价跌破50美元/桶的时候,当房价下调最高达40%的时候,谁能抵抗住刺骨的寒风?艾瑞咨询统计,2008年全年网络交易规模接近2700亿元,超预期2000亿元交易规模的30%以上,报告还指出,在未来一两年内,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还将保持着20%左右增长速度。无疑,电子商务是这个“大萧条时代”最大的赢家[5]。
(1)金融危机揭开电子商务的新时代。在这里引用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马云的话“金融危机对我们来讲是百年一次碰到的机遇,标志着世界将进入一个新商业文明时代,工业将进入后工业时代。后工业时代即信息化和工业化的完美结合。这次金融和经济危机在中国意味着我们揭开了电子商务的新时代。”金融危机导致大批的中小企业倒闭,但那些敢于尝试信息技术,敢于创新,敢于找生存渠道的企业生命力极强。信息化时代是个性化的时代,而电子商务正是个性化大发展的平台。
(2)金融危机导致消费者消费习惯的转变。金融危机直接导致消费者收入水平降低,购买能力下降,但基本消费仍不可或缺,多数消费者尽可能的找一些更便宜的商品来替代,甚至花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性价比更高的商品,电子商务恰好为他们提供了这样的渠道,这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四、大学生C2C模式网络创业现状
1.在校大学生网络创业模式初探索
大学生作为伴随着网络大发展成长起来的一代,对于网络创业有着先天的优势。当今社会网络迅速发展,信息渠道更加广阔,大学生的视野也更加宽广。就业难和金融危机的大前提下,大学生的忧患意识和自主创业意识也较以往有所增强,在校的大学生们已经未雨绸缪,拉开了校园创业的帷幕。在校期间通过家教、销售等各种兼职、实习来增加自己工作经历的学生大有人在,利用校内网站开始经商的大学生也日渐增多。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一种被大学生普遍接受的消费方式同时,部分有着商业头脑的大学生已经不满足于仅充当网络消费者,开始了网络营销创业模式探索,在网络创业大军里小试牛刀。高校丰富的网络资源和网络消费群体更是为大学生网络创业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网络营销创业模式的校园雏形当属高校论坛上的各种校园商品销售代理、团购代理以及各种二手交易。高校BBS的二手交易板块和校园代理板块人气十足,各具特色,很多高校的BBS更设置了代理专区,供校园内代理们发布商品信息,描述商品、展示图片,卖家和买家相互交流评论。在这里,大学生们进行网络创业试水。怎样寻找质优价廉的货源,拿到合适的代理价,如何推介商品,吸引买家,如何与买家沟通,货后服务如何开展…创业先行者们在实践中积累宝贵经验。
与在校内网站上发帖进行交易的方式相比,加盟C2C网站平台,开办自己的网上店铺,就成了大学生进行网络营销创业模式的高一级的选择。在这里,交易行为更加规范,竞争更加激烈,需要学习的东西更多。从怎样加盟合适的C2C网站平台,进行市场需求调研,定位自己的商铺,寻找合适的货源,到展示宣传自己的商品,确定合适的价位,在无数的网店中脱颖而出,争取到买家,提高销量,到物流配送的合作,售后服务的跟进。大学生们尽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利用自身或周围朋友的外形优势,充当免费模特,利用熟练地摄像技术,多方位全面的展示商品,结合自身和周围同学朋友对商品使用的感受,提供量身的建议,加之大多卖家本身也是买家,了解买家的心理,有利于和买家沟通交流,争取到买家的好评,对时尚和流行的敏感有助于抓住商机,提升销量,这些都是大学生网上经商的优势。但大学生利用C2C电子商务进行网络创业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
2.大学生利用C2C电子商务进行网络创业和一般创业形式相比较的优势
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相比,有着特有的优势:(1)可以实现零库存。卖家只需展示商品信息,对商品进行描述,无需现货,充当着买家和厂家之间的中介,按需订货,量出为入。(2)低成本。前期不需要很大的资金投入,只需相对少量的固定资金,一台电脑和网络条件即可。(3)低门槛。很多大型的C2C网站对入住品牌或商城的用户不收取或收取少量的服务费。开办一家自己的网店成为易事。(4)易上手。对于熟悉网络的大学生来说,网络操作程序不是难事。对于缺少资金和经验的大学生来说,网络创业是实现创业梦想的优选途径。
3.大学生利用C2C网站平台进行网络创业的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从中国C2C发展现状来看,C2C模式虽然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在它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1)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网上交易、电子商务都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物,各国都在积极探讨制定合适的法律来规范电子商务的行为。而目前,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参与网上交易的个人、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2)交易信用与风险控制。互联网跨越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变成一个巨大的“地摊”,而互联网的虚拟性决定了C2C的交易风险更加难以控制。以易趣为例,根据统计,在其每二万五千件交易中就会发生一起诈骗案件。网络诈骗在C2C方面已经到了比较严重的地步。需要电子交易平台提供商扮演主导地位,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机制,一套有利于交易在线达成的机制。
(3)国人的消费习惯有待改变和培养。电子商务在中国出现毕竟只有短短数年时间,除了受过专业教育的白领、乐于尝试新鲜事物的年轻人,很少有人愿意接受在线购物的消费方式。并且,国人的计算机使用能力和水平也制约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些,需要时间来对消费者进行培训,对市场进行培养。
二是从大学生自身来讲,自身创业素质有待提高。
首先,要摆正自己的心态,做好艰苦创业的准备,随时准备迎接失败。创业都会有风险,网络创业相对较小,但风险依然存在,大学生校内网站经商的目的一般只是赚些钱,补贴日常生活,很少将其上升到创业的高度,运作上大多不规范,缺少一定的规划和发展目标,往往是随兴而做,能成规模的很少,坚持下来的也不多。而实际的创业不能仅凭兴趣,需要预先对市场需求和前景做出估算和调查,对未来的发展做出一定的规划,不能仅凭三分钟热度,要做好长久奋斗的准备。网络创业的前期是很辛苦的铺垫工作,也许做了很多努力,却因各种原因,收益甚少,经营惨淡,需要创业者不断总结经验,调整经营策略,如果没有持久的恒心和战胜困难的决心很容易以失败收场。
其次,要有承受各种压力的心理素质。网络营销和实体经营相比,中间环节增多,经营者面临更大的压力。来自货源管理、顾客管理、竞争对手、物流管理、信息安全、虚拟沟通、信息处理等各方面的压力让很多刚开始涉足C2C电子商务的新手们不堪重压。怎样争取到自己的顾客群并维持下去,怎样在同类商品经营中脱颖而出,怎样克服网络沟通中信息的多变性和不准确性,选择什么样的物流配送方式,每天面对大量的咨询和信息,该如何分配自己的时间等等,所有这些环节都考验着网络经营者的体力、脑力和心力。初创者们需要在压力中快速学习和成长,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往往会在经营之初就败下阵来。
另外,要有自己的个性化经营。在C2C网站上茫茫如海的商铺里,面对同一件商品,购物者有多个选择。网络经营者如何吸引到消费者,把他们变成自己的顾客,需要个性化的经营方式,才能在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增加的网店中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信息化时代是个性化服务的时代,创新是网络经营的生命力所在。
最后,诚信永远是根本。要想在网络创业的道路上走的长远,必须要立好诚信的根本。网络创业由于具有虚拟性,存在着很多虚假信息,网上商铺里也有很多靠欺骗手段获得好评度的例子,但终归难以持久。唯有从商品性价比和服务质量上不断提高,才能在网络创业中走的更远。
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仍然不够,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之前和创业过程中都需要不断学习。创业前期主要是理论知识的铺垫和实践的准备,创业过程中则是更多实战经验的积累。大学生具备了创业的热情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但传统教育下的大学生缺乏创业意识,实践准备不足,创业能力较低。对市场需求把握不准确,对创业风险预计不足,对创业流程专业知识不够,这些都将成为制约大学生网络创业的短板。在这一方面,需要高校和学生双方的共同努力。
三是学校方面应该努力为学生营造适合创业的环境。
(1)加强创业教育。很多学校都开设了就业指导规划课程,但创业类的课程很少,而且就业指导课程也多偏于理论知识,实用性不强,导致学生对这类课程兴趣不高,学习效果不佳。在这方面学校要完善课程体系,开设有关创业的课程和学分,使大学生创业教育逐步规范化,并且在开设这类课程时增加一些创业模拟或实践的部分,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
(2)联合企业开展创业设计大赛,如北京高校的“挑战杯”创业设计大赛。用此类的创业设计比赛,激发起大学生对创业的兴趣,增加创业实践训练。
(3)鼓励校内创业。大学生创业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创业者除了要有较强创新能力外,还需要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宽厚的专业和非专业知识,而高校多学科的教育体系使校内创业的学生可以尽快做到课堂理论学习与创业实践相结合。学校对校内创业活动应给予鼓励、支持、理解,给予资金、政策上必要的支持[6]。
(4)毕业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学校可以提供一定的创业咨询帮助,帮助创业者更好地克服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5)积极宣传国家对大学生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让大学生创业者能充分享受政策上的优惠条件。
五、大学生利用C2C电子商务进行网络创业的未来发展展望
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形势依然严峻,电子商务在金融危机带来的新机遇下蓬勃发展,虽然中国C2C电子商务发展仍面临很多问题,大学生自身创业素质仍有待提高,高校在大学生创业教育和支持力度方面有待加强,但暴露问题和分析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大学生C2C网络创业模式将更加成熟,在解决大学生就业创业问题中将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龚志周.网络创业特征实证研究[J].经济,2009(1).
[2]李凌己.网络创业,大学生准备好了吗[N].中国教育报,2009-8-19.
[3]舒琬岚.网络营销:大学生创业模式选择[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3).
[4]钱懿,王少华,王军.C2C电子商务作为大学生个人创业途径之一的浅析[J].商场现代化,2009(5).
[5]南方.电子商务解金融危机下就业难题[N].中国企业报,2009-3-17.
[6]俞慧雯.大学生社团市场化运作对开展创业教育的启示[J]现代商业.2009,(2).
李志: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人文经管学院高等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杨长征、李广文
注:该文为第五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2009)应征论文,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会办公室供稿。

⑼ 重庆大学2019年秋季建筑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结果出来了吗

毕业论文的结果应该是答辩完了就能出来的,而你九年秋季的现在,如果答辩完了,就应该出来,最多到明年年初

⑽ 200分悬赏 毕业论文 刑法的 根据我的思路应该怎么写 题目是什么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时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多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我国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国刑法典第6条第2款也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国驻外使领馆内。根据我国承认的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殊权利和待遇。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内容较为广泛,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权,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这种特权是建交国家之间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则而对等给予的。当然,如果他们当中有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我们也不能坐视不管。不过,依照刑法的规定,我们不能对他们进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去解决他们的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国召回,或者建议派遣国依法处理;对于其中罪行严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条的这个规定,既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有尊重了有关国家,有利于协调我国于他国之间的正常外交关系。(2)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在理解这一例外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诸如情节不严重的重婚、奸淫幼女、械斗、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毁坏财物等。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于适用刑法的部分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由自治区或省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三,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3)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现行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仍由必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典作修改补充。如果这些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新刑法典的规定发生法条竞合或冲突,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如根据1997年7月1日实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全国性的法律除列于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根据两个基本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者因港、澳特别行政区内发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者安全的动乱而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时,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实施。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里涉及三种情况:(1)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2)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3)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该条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按照当地法律是否认为是犯罪,也不论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国或者何国公民的利益,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谓“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种倾向性,并非绝对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犯罪,则不论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这两类人员具有代表国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负特殊的职责,其工作与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域外实施的犯罪在管辖上应从严要求。
对于我国刑法在域外的属人管辖权,刑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即使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处理。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外国的审判对我国没有约束力。但从实际合理与国际合作角度出发,为使被告人免受过重的双重处罚,该条又规定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样,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又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被告人的具体情况作了实事求是的考虑,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该条即是对我国刑法保护管辖权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以保护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国人所犯之罪必须侵犯我国国家或公民利益。(2)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则不适用)。(3)外国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对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当然,要实际行使这方面的管辖权会有困难,因为犯罪人是外国人,犯罪地点在域外,我国要行使管辖权,就需要引渡罪犯,并涉及与犯罪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存在诸多实际困难。但是,假如刑法对此不加以规定,就等于放弃自己的管辖权,那些犯罪的外国人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进行侵害。我国必须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场,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
此外,对于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侵犯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审判与处罚,同样适用刑法第10条的规定。即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是现代国际社会有效惩治与防范国际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国刑法第9条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按照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第二,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第三,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如果是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内,则应依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二不需要依据普遍管辖原则。第四,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国公民,应当依照属人原则适用我国刑法,也不需要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因为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对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辖权。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我国刑法的可能。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现行刑法的生效时间即属后者,这样做是考虑到人们对新法比较生疏;通过一段时间的宣传、学习和研究,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及司法工作人员做好实施新法的心理、组织及业务准备。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
上述诸种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适应实际的需要,为绝大多数国家刑法所采,我国刑法亦采此原则。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典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根据这一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对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规定为犯罪为由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即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的体现。
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即使按现行刑法的规定,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处刑较当时的刑法要轻,也不例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适用当时的刑法。对一种行为刑法的溯及适用,只限于未经审理或者虽经审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决的场合;已经生效的判决,不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加以改变,以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稳定性。
在贯彻从旧兼从轻原则时,还涉及如何对跨越新旧刑法的继续、连续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修订刑法典第12条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指出:对于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修订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但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修订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类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也指出:“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订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追诉,按照下列原则决定如何适用法律:1.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罪,应当适用修订刑法典一并进行追诉。2.对于开始于1997 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连续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后分别实施的同种类数罪,其中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均没有变化的,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罪名、构成要件、情节以及法定刑已经变化的,也应当适用修订刑法,一并进行追诉,但是修订刑法比原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和情节较为严格,或者法定刑较重的,在提起公诉时应当提出酌情从轻处理意见。”

刑事司法解释效力范围探究

编辑:凌月仙仙 作者:屈学武 出处: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刑事实体法意义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释所涵括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域。
众所周知,就一般意义看,司法解释确属有权解释:因为它一经最高司法机关颁布,即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从司法解释的性质及其功效看,它又并不等同于刑法规范本身。刑法的解释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对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诠释,简单说,就是对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条文字义及其内容的具体解读;二是对司法认定的特定"法律事实"(即个案)与某一具体刑法规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释(或解答、批复等);三是对整个刑法体系的价值及其刑罚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统解释。[1]
就此意义看,上述第一、二项解释主要囿于刑法规范论、范畴论的解释;第三项解释则是就刑法价值论的解释。有鉴于此,实践中,作为有权解释的刑法司法解释,大多限于针对第一、二事项的解释;而第三项解释即有关法价值论的解释主体,多为刑法理论界而非刑事实务部门。虽然司法部门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项进行解释时,也会综合刑法的价值取向来考量有关问题,但准确地说,司法解释的功效,主要还在于根据有关立法意图、立法意蕴,结合有关字义所昭示的客观涵义,来解释特定的法律条文之字义所涵盖的具体内容以及个案与确定规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见,刑法司法解释实际上并非单纯地仅仅依存于特定的、静态的刑事法律独立地存在着,就其实质意义看,应当说,它只能依存于有效刑事法律的运作而存在。换言之,没有刑法的实际操作,就没有实质意义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价值与空间。在此基础上,要理顺刑法解释的效力,特别是它与刑法溯及力的关系,看来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释论的基本问题:

一.对司法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确理解
有观点认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两大内容,而对刑法的司法解释既然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着司法解释与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间效力与时间效力。此一"效力"解读法,我们认为未免失诸重形式而轻实质。
我们知道,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对何人适用的问题。而这里的"同等"效力,显然并非相对于可予适用的地域和人员而言,而是相对其司法解释与其被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强制力而言。即这里所谓"同等"的本旨在于:指令任何受法律规范约束的人,包括适法、执法、守法人员都有义务如同适用、遵从刑事法律规范本身一样地一丝不苟地去适用、执行、遵从它,不得轻忽懈怠。就此,我们再从逆向推理即可发现,司法解释并不发生与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间效力问题。这是因为,司法解释不可能脱离法律、法外地,自动地适用于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释因而难以发挥自己独立的空间效力。换言之,司法解释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间效力,被动地适用于一定范围内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确定司法解释就其适用范围作出了(不违背刑法空间效力)的专项特别规定,例如,除有关国际犯罪外,中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对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之外实施的、并非针对中国国家或国民的危害行为一概无效。由此,司法解释便不可能独自启动并生效于此类人、此类事,等等。可见,就空间效力看,司法解释不存在独立的、法外的空间效力生存基础。

二.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
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之争,主要集中在此类司法解释是否受制于刑法的溯及力规定问题。众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项刑法规范生效以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而未决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亦即新法能否适用于旧行为的规定。能适用则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适用则无溯及力 当今世界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在其刑法总则中对刑法溯及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条第2、3款明文规定,"刑罚在行为时有变更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行为终了时有效之法律在判决前变更的,适用处刑最轻之法律"。我国《刑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对《刑法》上述规定,刑法学理界一般称其为"从旧兼从轻原则"。
综观上述各国、包括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可见,刑法的溯及力规定,一是针对法律而言;二是针对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针对刑事实体法而言。否则,它就不可能称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国内却时有刑法学者或刑事实务部门人员针对刑法的解释提出其有无溯及力问题的质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了《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条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据此,有学者认为,如此规定无异于明确规定了刑法司法解释有溯及力。主张对刑事司法解释,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对那些明显作了扩大解释的,原则上应当只对其施行后的行为有评价功能;认为若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则废止类推的成果不会得到很好巩固。[2] 有学者甚至提出,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用我国《刑法》第12条法定的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3]

三.刑法司法解释发生有无溯及力问题
我们认为,上述学者关于坚持罪刑法定、反对重刑主义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关于刑法司法解释不应有溯及力、否则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观点,实属对刑法溯及力规定或罪刑法定原则的重大误解。在此,我们不妨从法律依据、法理依据、解释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论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规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均是针对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针对法律的"解释"。刑法司法解释虽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于法律本身。这一点,也是刑法司法解释与刑法立法解释的重大区别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释时常穿插于刑法条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条至94条均属立法解释,但又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就此意义看,该类立法解释,实际上已经是刑法的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释另当别论)。刑法的司法解释则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组成部分,仅是辅助刑法得以顺利实施的、运行法规范的工具。虽然实践中,由于当前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确实存在失诸规范的情况,因而被一些学者称为亚法律或准法律。但无论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规定看,"解释"并不是"刑法"本身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刑法》第12条所谓的"本法"限指"刑法"、并不包括刑法的"解释"在内。因而以《刑法》第12条的规定来佐论刑法司法解释"应有其溯及力"规定者,确属援引依据上的失当,明确地说,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释"与"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本身看,该原则本质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适用事后法或重法。其要义在于禁止适用"事后法"与"重法",以有效贯彻罪刑法定原则。而法律的解释是法律规范得以顺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该工具质量是否合法、达标、应手的问题,并不存在事后法或重法的问题――因为它本来就不是"法"。事实上,实践中,司法机关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难问题之后,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检察院针对专门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规定司法上不得适用事后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适用事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规定来。也就是说,从刑法规定看,刑法司法解释不是《刑法》第12条的调整对象,司法解释因而不存在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当然,无可讳言,实践中,很可能发生由于新的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等刑法白地规定的最新诠释,会扩大刑事法网圈,从而可能发生将过去未达起刑点的案件纳入犯罪圈之实例。但是,这种表面上的扩大并不必然产生重法的实质意义的后果。这是因为,无论是"数额较大"还是"情节严重",都是相对于一定比例的社会危害性而言,因而币量面值的缩小或扩大并不简单地等同于货币实际价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危害性的克减或升高。
这里说子数限制不全 。。。
更多:
http://www.paper800.com/paper55/90CD5BC8/

热点内容
四川农业大学申请考核博士 发布:2025-10-20 08:58:11 浏览:981
福田雷沃重工本科生待遇怎么样 发布:2025-10-20 08:53:49 浏览:575
华为要本科生吗 发布:2025-10-20 08:25:41 浏览:550
2008年青岛本科生工资 发布:2025-10-20 08:04:24 浏览:444
东北大学艺术考研 发布:2025-10-20 07:38:35 浏览:299
我的大学生活txt 发布:2025-10-20 07:35:28 浏览:25
人民大学外语系考研 发布:2025-10-20 07:31:12 浏览:894
上海交通大学考研辅导班 发布:2025-10-20 07:24:54 浏览:420
华中农业大学细胞生物学考研群 发布:2025-10-20 07:09:36 浏览:558
南京大学2016考研线 发布:2025-10-20 06:43:12 浏览: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