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科升本科论证报告
㈠ 是所有的专科都能升本科吗
不是所有专科学校都能升本科,需满足一定标准要求,才可申请升为本科院校。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
设置标准编辑
(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 000人以上。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 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人员比例一般应达到50%以上,其中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20%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一般应不低于400人,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一般应不低于100人。(四)教学与科研水平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力量和较高的教学水平,在教育部组织的教学水平评估中,评估结论应达到“良好”以上(对申办学院的学校是指高职高专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对学院更名为大学的学校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称为大学的学校应在近两届教学成果评选中至少有2个以上项目获得过国家级一、二等奖或省级一等奖。2.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水平。称为大学的学校还应达到以下标准:(1)近5年年均科研经费,以人文、社会学科为主的学校至少应达到500万元,其他类高校至少应达到3 000万元;(2)近5年来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奖励20项,其中至少应有2个国家级奖励;(3)至少设有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2个和重点学科2个;(4)一般至少应具有10个硕士点,并且有5届以上硕士毕业生。(五)基础设施1.土地。普通本科学校生均占地面积应达到60平方米以上。学院建校初期的校园占地面积应达到500亩以上。2.建筑面积。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应达到30平方米以上。称为学院的学校,建校初期其总建筑面积应不低于15万平方米;普通本科学校的生均教学科研行政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20平方米,人文、社科、管理类应不低于15平方米,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30平方米。3.仪器设备。普通本科学校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理、工、农、医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5 000 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院校应不低于3 000元,体育、艺术类院校应不低于4 000元。4.图书。普通本科学校生均适用图书,理、工、农、医类应不低于80册,人文、社会科学类和师范院校应不低于100册,体育、艺术类应不低于80册。各校都应建有现代电子图书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5.实习、实训场所。普通本科学校必须拥有相应的教学实践、实习基地。以理学、工学、农林等科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必需的教学实习工厂和农(林)场和固定的生产实习基地;以师范类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应当有附属的实验学校或固定的实习学校;以医学专业教育为主的学校至少应当有一所直属附属医院和适用需要的教学医院。(六)办学经费普通本科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事业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七)领导班子必须具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任职条件要求,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领导班子。位于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普通本科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和有关条件在要求上可以适当放宽。设置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应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学校名称1.本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2.设置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类型、学科门类、教学和科研水平、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3.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4.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 设置申请1.教育部每年第4季度办理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手续。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提出申请,逾期则延至下次审批时间办理。2.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审批,一般分为审批筹建和审批正式建校招生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校招生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请建校招生。3.设置普通本科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委托其教育行政部门邀请规划、人才、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考察、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类型、办学定位、学科和专业设置、规模、领导体制、办学特色、服务面向;(2)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本地区高等教育的布局结构;(3)拟建学校的发展规划,特别是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基本建设规划;(4)拟建学校的经费来源和财政保障。4.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并附交论证报告及拟设学校的章程。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设立普通本科学校的,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5.普通本科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批准之日起,应当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5年。拟要求“去筹”、正式设立的普通本科学校,须在其正式批准的筹建期满后,由其主管部门向教育部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6.凡提出设置普通本科学校的申请,在经由教育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教育部委托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进行考察、评议;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由教育部正式批准设立。未通过教育部形式审查或未通过全国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考察、评议的学校,若仍需设置,需在下次由学校主管部门重新向教育部提出申请。凡未通过考察、评议的学校,教育部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其主管部门。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教育部发布的有关普通本科学校设置问题的文件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㈡ 专科升本科怎么升
专升本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亦称统招专升本),考试对象仅限于各省、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统招入学)的专科应届毕业生。个别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别,如河北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接本,广东省称为普通高校专插本,江苏省称为普通高校专转本,其余省份皆称为普通高校专升本。
第二类是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其拥有四种途径:包括自考专升本、成人高考专升本(分业余和函授两种学习方式)、网络教育专升本(远程教育)、开放大学(原广播电视大学)专升本。
1.统招专升本
各省份的考试形式不一,分为统考和校考两种。
统考
考试科目:考试科目分文、理科,具体为:录取类别由专科阶段所学专业决定。
艺术、体育专业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可由招生院校组织专业加试,并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完成。专业加试合格考生才能填报相应院校、专业志愿。
2.自考专升本是指专科毕业后,离开学校后或工作一段时间,参加全国统一的自学考试,每年按照所报考的学校和专业不同,每年1,4,7,10月参加考试,全部考试通过后,学位英语完成,论文达标,最后颁发的学历是自考本科学历(有学位。 自考专升本考试,由于学习形式是自学,因而考试有些难度。

(2)专科升本科论证报告扩展阅读
成教专升本与统招
1.报名对象不同。前者主要是往届生和英语3级没有达到60分的应届毕业生报名。后者只能是英语达标的应届毕业生填报。当然,如果你的英语达标,也可以参加社会类。
2.招收学校范围、比例不同。前者的招收院校往往很少,一般1-3所。所以,也就决定了不会招收太多的学生。并且,往届生和应届招收比例是7:3,而后者往往有多所学校招收,可以选择的余地更大,当然这仅允许英语达标的学生填报。
3.组织考试的形式和科目不同。前者的报名和考试地点都是你亲自到所报考的学校进行,专业课的科目和内容,也由报考的院校决定和编写。(公共课试卷采用全省跨校的)而后者的报名是在生源地也就是你的专科学校进行。考试地点和试卷都是教育厅统一安排进行。
4.中榜的发放形式不同。前者只公布在报考院校的网站上。后者会有名单统一发到学校。
5.社会专升本属于第二学历,第一学历仍是专科,而统招专升本,第一学历为本科统招专升本是通过统招考试选拔的,属于“统招生”范筹,录取概率非常小,颁发普通学位证书,与正式本科没什么区别。而“成人专升本”是通过成人高考选拔的,属于“成教生”范筹,录取概率很大,颁发成人学位证书
㈢ 山东专升本机构这么多,有没有专家把山东专升本政策给详细说说

㈣ 网络教育有全日制的吗
是有全日制的,之前教育部有过一部分高校的网络教育全日制试点,2002年、2004年,至2005年后开始取消全日制。具体教育部文件如下: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
高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高厅〔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精神,针对目前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的管理,确保现代远程教育办学质量,做好2004年网络教育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2004年有63所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以下简称试点学校,名单见附件一)可以开展网络教育招生工作,其他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2004年停止网络教育招生。
二、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学院要以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为主,从2004年7月开始不得以网络教育的名义招收各层次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三、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招生,可以委托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组织招生录取工作。经我部批准的远程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校外学习中心(点),须在试点学校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开展招生宣传工作,不允许自行发布招生广告招收学生。除试点学校和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组织网络学历教育的招生工作。
四、试点学校要健全招生制度,严格招生工作各环节的管理,做好入学资格审查,切实把好入口关,保证生源的基本质量。严格禁止未经考试直接录取高等教育学历学生;严格禁止非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不具有同等教育学历者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严格禁止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者进入专科升本科阶段的学习。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试点学校对网络教育招生计划要统一管理,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招生计划上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表格见附件二),每年8月和12月底前将实际招生情况上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表格见附件三);开设现行本科目录外的专业,需由学校提交专业论证报告,并报我部审核。
五、试点学校要严格招生宣传工作,对招生章程和宣传广告要统一管理,并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备案。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须由试点学校统一制作下发,各校外学习中心(点)不得自行制作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试点学校必须在招生简章中公布本年度可以招生的校外学习中心(点)名称;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2001〕4号)、《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高等学校学历证书规范管理的通知》(教学〔2002〕15号)等文件的规范要求,在招生简章和宣传中明确毕业证书的基本内容〔专业、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网络教育)等〕和学位证书。试点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发布模糊和虚假信息误导社会。
六、试点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中必须明确指出,本年度招收的各类本科(高起本、专升本)专业的学生入学后须参加全国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公共课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且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文凭电子注册资格。统考的具体要求按照我部下发的关于统考工作的相关文件执行。
七、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假借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的名义乱发招生广告、乱招生、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会同有关执法部门严格查处。各试点学校要在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做好网络教育招生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试点学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网络教育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的主要任务,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实现现代远程教育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进“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创建学习型社会”的进程。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远程与继续教育处,邮编:100816,联系人:刘英 范新民,电话:010-66096266,传真:010-66020758。
㈤ 沈阳农业经济委员会下发的文件内容
一个文件(重点23--27条)、一个征地补偿方案,仅供参考。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002年1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权属登记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省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一)省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驻辽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区域的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名胜风景区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区域土地权属争议并已作出处理决定的土地。
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土地登记,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
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具体办理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和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六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土地登记条件的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无异议的,给予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
第七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原土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转让、租赁、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之间调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权分割的;
(六)企业破产、兼并、分立的;
(七)其他需要变更土地登记内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
(二)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
(四)其他土地权利终止的。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九条 省、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各类经济开发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发区管委会、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市辖郊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小城镇建设示范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修改: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修改后,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要作出相应修改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行政区划调整的。
第十一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的,以及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不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市、县人民政府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因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出让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对本地区查处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制定耕地开垦计划,确保全省耕地总量不减少;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保证耕地开垦计划的落实。
第十五条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必须按下列规定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应当先补后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耕地补充,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并组织验收;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应当先补后占,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建设单位进行耕地补充,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能力补充耕地的单位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所补充的耕地,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后,被占用耕地的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或者受开发能力限制,新开垦的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充所占耕地数量的,由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统一组织进行易地开垦,同时相应核减该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
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不得减免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应考虑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需要。确需占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经省国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相关市人民政府组织调划,并补划基本农田,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第十八条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开发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土地10公顷以上3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一次性开发土地35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前两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书。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省规定的标准,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有条件复垦,但复垦后验收不合格的,应当按上述标准补交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的土地整理方案,应当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地区,可以按土地整理后新增耕地面积,向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留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用于本地区必需的非农业建设。
第二十一条 下列款项应当作为县以上人民政府的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垦新耕地:
(一)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耕地开垦费;
(三)土地闲置费;
(四)土地复垦费;
(五)耕地占用税中用于耕地开发部分;
(六)政府拨付的其他资金。
耕地开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预审制度。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未进行用地预审或者用地预审未通过的,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在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属于公益事业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7倍;其他项目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
(二)征用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第二十四条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等农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
(二)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或者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农村村民住宅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补偿。
(三)征用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及未利用地,按照邻近一般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四)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补偿。
征用林地、草地、苇塘、养殖水面、农田水利用地以及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征用未计征农业税的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打谷场等土地,不给予安置补助。
第二十五条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附着物按其价值和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按一茬作物的产值计算。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村民委员会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同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除了实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可以采取其他安置办法。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的土地的补偿费用,比照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办法和标准办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建设使用的除基本农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者以联营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占地0.5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占地0.5公顷以上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占地1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的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严格执行村庄和集镇规划,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需要使用本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宅基地的用地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均耕地1300平方米以上的村,每户不准超过40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30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66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村,每户不准超过200平方米。
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具体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农村村民户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以及三代以上同堂并且已有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回乡落户的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以及港、澳、台同胞,需要建住宅而无宅基地的;
(四)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被收回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划拨方式批准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必须严格土地审批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实行协议出让土地最低限价制度。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合理地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并向社会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出让土地。
第三十五条 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并公开进行。
第三十六条 留给地方的70%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收缴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等级、土地收益和土地市场交易价格,评定城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以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交易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交易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经批准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后,方可抵押。抵押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过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在以土地使用权拍卖或者转让所得的价款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款额后,方可依法受偿。
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实行租赁。实行租赁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租赁合同,逐年收取土地租金。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不得实行租赁。
第四十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应当经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四十一条 对旧城区内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或者市容要求的国有企业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转让收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用于异地再建。属于特殊行业的国有企业,还可以用于安置企业职工以及偿还企业债务。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关单位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一)临时用地1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临时用地1公顷以上3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临时用地3公顷以上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而使用土地或调整使用土地的,以及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修改或撤销。
第四十六条 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不给予处罚或者处罚不当的,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处罚或者直接作出处罚,并可直接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未依法履行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50%以下。
第四十八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付土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住宅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建住宅的,由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
第五十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理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01日
2008年02月20日
《大潘街道赵家村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农经发[2006]56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村本次征地实际情况,经两委班子研究,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切实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依法有序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维护地区的和谐稳定。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1、征用土地每亩产值按1,500元计算(前三年平均产值)。
2、土地补偿费按9倍计算为每亩13,500元(优先用于养老保障)。
3、安置补助费按16倍计算为每亩24,000元。
4、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合计为每亩37,500元。
三、基本情况:本村村域面积为5361.2亩,其中村屯面积为670.54亩,此次征地面积为4590.6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时间
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截止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6日24时止。
五、村集体提留款按土地补偿费的10%提取,另外凡是享受着本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包括只享受土地补偿费或安置补助费的人口,均按此标准提取。以后各条中不再重复提出此事。
六、补偿安置办法
1、凡是1997年1月1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册农业人口,具有二轮土地延包经营权的,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2、凡是在征地补偿安置时间前,从本村应征入伍的农业户籍的现役军人,二级士官以下者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3、凡是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前从本村农业户籍迁出的在读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包括从学校直接考读研、硕、博士的,户口在校人在校的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包括专科升本科的)
4、凡是在公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日前出生的农业户籍新生儿,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在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后履行合法手续落户后,可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5、凡是有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的在押两劳人员,均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但必须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在押单位出具证明,方可由被委托人代领此款项。
6、由是在1997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农业人口,可享受土地补偿费。
7、凡是在1997年1月1日二轮土地延包后,因各种原因由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人口、公办教师和科技人员家属83年1月1日转非的,享受土地补偿费。
8、凡是在1997年1月1日以后由本村因各种原因迁出的农业户籍人口,在迁入地没有分得土地的可享受本村土地补偿费(需有村、乡、县三级以上证明)。
9、凡是在1997年1月1日二轮土地延包后,因婚、投亲或其它原因迁入本村的农业人口,包括随迁人员可享受安置补助费。
10、暂时本村下落不明的农业人口,可享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此款暂由村委会集体保管,待查明真相后,确定是否发放。
11、离婚未分户人员,须经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件后,由本人领取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12、死亡人口的土地补偿费,合法继承人在两人以上的,如本人生前有遗嘱,须出具合法手续,否则由有继承权的家庭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书面意见方可领取。
13、凡是后迁入或迁出本村的农业人口,已经在其他地区领取过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一律不得在本村重复领取。
14、自1997年1月1日以后被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农业人口,不论其现在户口性质如何,只能享受本村的土地补偿费。
15、村民拖欠村集体债务的,经核实后,一次性由发放的补偿安置费中扣出。
16、凡是现有本村农业人口应参加养老保险的,一律按铁西区标准纳入养老保险体系,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办理,由开发区劳动保障部门操作。所有保险金额按每个人标准一次性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17、此方案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此方案由本村全体户代表公诀后即行生效。
赵家村党支部
赵家村村委会
㈥ 大专本科自学考试 招生策划方案
一年一度激烈的秋季招生竞争已经拉开序幕。生源是本校的生命线,招生是本校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着本校的生存与发展。
本校招生需要策划。所谓招生策划,是一种谋略活动,是策划者紧紧围绕招生目标,运用一系列的点子和创意进行构思、设计、谋划、导引,制定切实可行、高质高效的策划方案,供决策者选择运用的过程。目的是使被策划的本校顺利实现招生的目标。我说本校需要招生策划,一是因为当代本校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发展起来的,招生、就业两头面向市场。尤其是招生,我们没有列入国家招生计划,而是直接面向社会、面向市场、面向家庭、面向学生。
. 一、定位策划 一般说来,招生定位策划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定位生源地和招生目标群。这是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培养目标以及办学规模和方向提出的,是解决到哪里去招收以及招收什么样的学生的问题。具体说就是在地理上展开招生的区域和招收学生的目标群。是面向农村,还是面向城市;是面向应届毕业生,还是面向社会。定位生源特色和招生优势。一定要找到本校的个性特点和优势,可以面向特殊的生源群体,可以多层次分类别招生,应该善于剑走偏锋、标新立异、错位发展。
二、市场策划 一般说来,本校对招生市场具有与生俱来的重视和敏感。因为本校的生源配置主要依靠市场调节,招生必须进行市场策划。所谓招生市场策划,主要是指对招生市场进行分析和预测,从招生市场的空间中寻找到自己学校的坐标,找到招生的努力方向,为学校争取到尽量多的市场份额。 市场策划首先要进行调查分析,了解生源市场的现状、态势,分析招生的基本形势和发展趋势,掌握有关招生的基本数据,并且,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提出科学的论证报告。
例如,2004年四川参加高考的考生共有62万,国家计划招生多少,其中本科、专科(高职)计划各是多少;省外、省内计划各是多少;公办、本校计划各是多少等。根据招生计划预测一下本、专科的录取分数线、录取比例,预测一下本校的招生空间和条件。然后根据自己本校的实际情况,细分招生市场,确定本本校招生的努力方向,确定招生市场开发的策略与战术,确定投入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其次,招生市场策划必须了解人才市场的状况,了解社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各级各类人才的需求规格和标准,将直接影响着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影响着招生的数量和质量。需求就是就业,出口影响着进口,我们学校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办学机制灵活的特点,根据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确定人才培养的规格,设置专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安排课程和教材,安排招生数量和质量。倘若能够直接与用人单位签定用人合同,进行定单培养,必将会成为招生的一大亮点。还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进行开发式招生,以增强对生源的吸引力。
三、形象策划 形象是一所本校的门面,更是一所本校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所谓招生形象策划,其涵义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招生宣传把学校的形象展示出来,这与学校的整体形象密切相关,是建立在学校整体形象基础之上的;另一方面,是指招生过程的形象展示,包括构思设计招生过程中的一系列形象及其如何运用,如何展示。比如,广告诉求语、屏幕形象、宣传画册、招生资料、招生咨询场所人员形象等等。招生形象往往是社会、家长、学生等接触到的第一印象,是能够直接影响学生是否选择上某所本校的首要因素。 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支柱性要素主要有三个,这也是我们进行招生形象策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一是理念识别系统,指学校的价值观体系,包括办学理念、校园文化、校风校训、战略目标、宣传口号等等。二是视觉识别系统,指运用视觉设计和行为展示,将学校的理念和特征视觉化、规范化、鲜明化,形成学校在人们那里的视觉形象特征,例如学校的校徽、标示牌、校园雕塑、学校建筑布局之类,以提升学校在市场竞争中的识别度,进而实施有效的信息传播。三是行为识别系统,主要指学校的整体行为、组织行为、员工行为等,学校行为识别系统一般集中体现在学校内外举办的招生咨询活动、文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的管理行为之中。
四、公关策划 就本校而言,公共关系主要指学校与社会公众的交往、认识和了解的相互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发展过程,它主要包括学校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学校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常用的公共关系活动类型一般分为宣传型、服务型(提供免费服务)、交往型、公益型、尊重型(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维护型等若干类。 一般说来,公共关系所产生的效果是其它任何形式都不能代替的。招生需要宣传,需要公关,需要进行公共关系策划。本校必须充分发挥公共关系在招生过程中的作用,精心构思设计各种类型的公关活动,高度重视交往传扬、沟通协调,排忧解难、畅导理解,信息传播、教育引导等各种公关渠道,积极为招生工作出力献智。 招生公关策划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公共关系传播策划。传播是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之一,也是公共关系活动的主要手段,它是一个完整的信息交流过程。招生公关策划应该紧紧围绕由谁传播、传播什么、通过什么渠道、传播给谁、产生什么效果五个要素进行。二是公共关系工作程序策划。它一般由调查研究、确立目标,编制计划、设计方案,策划实施、传播沟通,评估结果、反馈调整等几个步骤组成。三是公共关系专题活动策划。例如,新闻发布会,学校成就展览会,社会赞助活动,招生咨询会,参观考察等等。
五、广告策划 现阶段,广告是学校招生的基本手段。有的学校甚至在招生广告方面不惜重金、大量投入。所以,做好招生广告策划显得十分重要。招生广告就是有计划地通过媒体向招生目标群传递有关本校、专业、招生数量、规格要求、学校优势、特色等信息,以介绍、说服、提醒为目标,起到唤起注意、引起兴趣、启发欲望、导致行动等作用。好的招生广告应该真实性强,信息量大,针对性强,符合消费心理,符合道德规范。 招生广告策划的关键在于创意。好的创意应该简捷、突出、独特、联想、凝神、形象、时尚。广告媒体的选择也很重要,主要应该考虑其经济性、针对性和适合性。常用的媒体主要有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网络、宣传品、户外广告牌、车体广告、展览会、公益性社会活动等。还要注意报刊版面的环境选择,电视广告的时间选择,频率的变化,而且,学校也可以自行设计一些恰当的活动或传播性工具来发布本校招生信息。另外,还要注意软性广告的运用,它对目标公众的渗透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六、管理策划 管理策划在.招生策划中也具有相当的地位。所谓管理,是协调集体活动以达到预定目的的实践过程。招生也是一个集体活动的过程,为了完成招生任务,实现招生目标,必须对招生活动进行计划、组织、激励、协调和控制。 招生管理策划,首先应该对招生工作的机构、人员进行策划安排,确定建立精干、高效的组织系统,选择配备热爱、熟悉招生工作的人员。其次,策划建立科学、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优化配置各种招生资源,努力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效益。要遵循管理的原则,把众多的招生人员组织在团队之中,形成群体大于个体相加的合力和团队精神。第三,制定科学高效的激励政策,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也是招生管理策划的重要内容,要充分运用环境、报酬、奖惩、精神、文化等多种要素调动招生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通过管理策划使本校的招生工作有条不紊、有序竞争、规范展开、高效进行。
七、渠道策划 招生工作有多种渠道,尤其是当代,已经进入网络时代,招生渠道正在呈立体化发展的趋势。所谓招生渠道策划,就是谋划形成属于自己本校的招生网络和多种渠道,并且,确保其畅通高效。 招生渠道在招生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渠道运用,存乎一心。一方面,招生渠道要多;另一方面,招生渠道要不断创新,要善于有所突破,善于与时俱进、善于另辟蹊径,积极探索运用新的渠道,形成自己的独特渠道,不要总是大家去挤一条路,一座桥。
目前常用的招生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学校的老生带新生,学校全体教职工充当招生人员,投亲告友,四处拉学生。二是聘请招生信息员、招生代理,往各主要生源地派驻招生机构、招生代表。三是参加各级各类招生咨询会、展览会、洽谈会进行宣传推销。四是到生源地学校开展各种联谊活动,进行公关。五是新闻宣传,树立形象。六是各种媒体广告、实物广告。七是聘请著名专家、知名教授作顾,对学校作出正面评价。八是邀请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研机构的领导专家到学校视察指导。
八、项目策划 进行招生项目策划首先应该进行项目调研,系统地搜集、分析和报告有关项目的信息,研究影响项目进展的各种环境因素。招生面对的生源是活生生的人,在项目策划中一定要十分注意学生以及家长的心理规律和情感规律,使他们作为情感体验的主体,对策划项目产生积极或消极、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另外,招生项目策划还要注意时效、创新和价值;注意项目细分、项目选择和项目定位三个环节。项目细分是项目策划的基础和前提,项目选择和项目定位是项目细分的深化和继续;没有细分的选择和定位必然是盲目的,而没有目标选择和定位,项目细分也就失去了意义。 好的项目必然会给招生带来机遇和实效,它总是人们梦寐以求的。.好项目必须依靠我们自己去思考、去寻找。
在思考寻找的过程中,可以适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与众不同.二是巧搭便车,四两拨千斤,借力发力,巧妙地借用其它行业、企业的手段和力量,为自己的招生打开局面。三是拾遗补缺,抓住了,一样可以使之有价值、高效率。四,是填补空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尽管招生的学校、专业越来越多,但还是有一部分需求暂时无法满足或者满足的代价很高。哪个学校如果能够满足这部分需求或者降低满足这部分需求的代价,则一定能够取得成功。
招生策划书文章来源于:6318招生技巧论坛
㈦ 湖北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有哪些要求
你好!如今提升学历是很多低学历者无法避免的目标,尤其是想要在职场中有较好发展的人员,可谓升职加薪进职称之必备,那么湖北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有哪些要求呢?湖北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有哪些要求?湖北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要求:报考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本科肄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报考专升本且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考生须进行在线专科学历验证。已取得专科毕业证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在报名系统“专科学历验证”模块中,输入专科毕业证书编码、毕业学校、毕业时间、毕业专业,自行进行专科学历验证,由系统反馈验证结果。报考专升本且尚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专科毕业生须进行在线专科学籍查验,预计毕业时间应在2022年3月31日之前。专科应届毕业生须在报名系统“专科学籍查验”模块中,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自行进行专科学籍查验,由系统反馈验证结果。报考专科升本科且已经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往届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同时在报名系统“专科学历验证”模块进行专科学历验证。报考专科升本科且尚未取得专科毕业证书的应届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同时在报名系统“专科学籍查验”模块进行专科学籍查验。报名系统连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认证报告查询系统”和“学籍系统”,将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考生专科毕业证信息,自动反馈验证结果。以上就是湖北成人高考报考专升本的一些要求,满足要求的小伙伴可以放心报考!
㈧ 重庆专升本语文:应用文部分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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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用文考纲要求
山东省2023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考试发布的《大学语文(公共课)考试要求》中关于“应用写作”基本要求:
能根据提供的材料或情境,选择恰当的文种写作,主题鲜明集中,材料准确翔实,结构完整恰当,表达通顺合理。
主要文种包括公务文书中的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和事务文书中的声明、启事、证明、介绍信、求职信、演讲稿(含欢迎词、欢送词、答谢词等)、商函、计划(策划书)、总结、调查报告等。
二、应用文部分分类
1、通知
2、通报
3、通告
4、报告
5、公告
6、决定、
7、请示
8、函
9、声明
10、启事
11、求职信
12、慰问信
13、感谢信
14、演讲稿
15、计划
16、策划书
17、申请书
18、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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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山东省专升本
完全可以。你要来山东报名。
去年是在济南大学报名,一般是12月左右
㈩ 2019年广东专升本改革方案,广东专升本新政策解读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规定
为适应我省普通高等教育考试招生改革不断深化的新要求,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粤招〔2003〕36号文的精神,特制定我省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工作规定。
一、招生对象及报考条件
(一)招生对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愿为勤奋学习且具培养前途,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的体检要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报考:
1.广东省户籍且就读广东省普通高校的专科应届毕业生;
解读:3月12月下午的专业基础课包括:管理学、高等数学、大学语文、艺术概论、民法、教育理论、生态学基础、生理学。
英语专业口语、听力考试,由招生学校自行组织,考试时间由学校自行决定并通知考生。
解读:外语类、艺术类以及职教师资类的专业课考试时间和地点由招生学校规定,通常考试时间很多学校会另定,详情按招生学校的规定。
的考场信息一般在2月份会发布考场安排,比如的于2月27日发布:http://www.gzzkgk.com/news/zzbxx/2015-02-27/12827.html。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会2月下旬或者3月初发布,考生登录:http://www.ecogd.e.cn/cbsbm打印。比如的准考证打印通知3月3日发布:http://www.gzzkgk.com/news/zzbxx/2015-03-03/12840.html。
四、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省本科插班生招生专业名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要求执行,具体招生专业由各高校在《广东省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和拟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应表》中选定。
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的招生计划纳入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规模管理。招生计划、专业以及收费标准、专业课考试指定参考书,由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向社会公布。高校根据审核通过的招生计划及专业印制招生简章,按照招生简章公布录取标准进行招生录取。未经审核批准、公布的计划及专业,不得招生。
解读:各招生学校联系方式、网站入口:http://www.gzzkgk.com/news/zcbjj/2015-11-04/13749.html
五、录取
(一)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由省招生委员会根据当年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情况划定五门考试科目总分和省统考三科总分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和英语类专业划定。其中,文科类专业包括全省统考的《大学语文》、《民法》、《教育理论》、《管理学》等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理科类专业包括全省统考的《高等数学》、《生态学》等专业基础课考试科目;体育类、艺术类单独划线。英语类专业为五门考试科目总分和省统考两门科目总分单独划线。招生院校按省划定的两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按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解读:不管什么专业,按招生学校的要求,只要省统考科目中有《大学语文》(外语类除外)、《民法》、《教育理论》(体育类除外)、《管理学》的按文史类划线,省统考科目中有《高等数学》、《生态学》按理工类划线。(有时对于相同的专业,不同的学校不同的划线法。比如地理科学这个专业,有的学校要求考管理学,有的学校要求考高等数学,那么要求考管理学的按文史类划线,考高数的就按理工类划线)(又比如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工程造价考高数,工程管理考管理学。广东白云学院,工程造价考管理学,土木工程考高数。)
(二)具有普通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填报普通高等学校志愿的,将根据考生志愿及成绩情况单独划线。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具有普通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考生免试入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