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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民族大学本科毕业论文模板

发布时间: 2023-02-24 02:58:16

A. 求一篇汉语言文学本科毕业论文,函授学员用的。

1 操纵未来的100个专业(36) 汉语言文学 李欢成 考试(高考族) 2009/01
2 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探讨 黄怡 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 2009/03
3 汉语言文学对湘西民族文学的渗透和影响——以苗族诗人田名瑜为中心 张利玲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4 民族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学科建设的思考 杨荣 中国成人教育 2009/04
5 中级导游《汉语言文学知识》试题分析 袁丽 山西旅游 2006/06
6 汉语言文学专业函授本科生毕业论文编排格式 西江教育论丛 2008/01
7 独立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初探——以厦门大学嘉庚学院中文系为例 郑育琛 民办高等教育研究 2008/02
8 高师“汉语言文学”专业主干课程体系重建——兼谈中小学语文教师专业化培养 杜扬 当代教育科学 2009/03
9 高师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学生顶岗教育实习的调查与思考 李保革 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9/03
10 关于汉语言文学师范生的思考 夏红星 语文教学与研究 2009/08
11 后现代教学观照下的汉语言文学教学 潘家明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
12 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刍议 余艳 硅谷 2009/04
13 思想的碰撞 智慧的融汇——全国民族院校和民族地区高校汉语言文学学科建设研讨会召开 钟克勋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9/01
14 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教改思路——以邵阳学院中文系为例 龙钢华 邵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S1
15 谈高校汉语言文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 仇玉文 成才之路 2008/36
16 地方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面临的问题与现代化建设的途径 刘月新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8/S2
17 地方高等师范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改革的思考 涂昊 中国成人教育 2008/23
18 高职高专院校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实践教学的几点思考 曹国辉 鸡西大学学报 2008/06
19 应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挑战——泛论高师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及教学的改革 汪聚应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08/06
20 网络环境下高师汉语言文学“双主式”教学模式的实践探索 张海波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08/09
21 泰山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学情调查的统计分析 毕建模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08/04
22 全纳教育对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启示 刘欣 泰安教育学院学报岱宗学刊 2008/04
23 关于大众化教育背景下地方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建设的现状分析——基于浙江万里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才社会适应性调研 郑健儿 牡丹江大学学报 2008/12
24 汉语言文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思路 伍建华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08/11
25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英语渗透 赵佃强 临沂师范学院学报 2008/05
26 强化高师汉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实践教学刍议 刘之杰 中国成人教育 2008/19
27 西华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古代文学教学改革问卷调查报告 潘殊闲 高等教育研究(成都) 2008/03
28 汉语言文学专业人文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初探 陈吉猛 中国电力教育 2008/18
29 《汉语言文学专业课程实践性教学的研究》课题研究报告 高岭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02
30 地方院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古代文学教学改革刍议 潘殊闲 攀枝花学院学报 2008/04

B. 谁能提供西南民族大学的毕业证明书,样式

1,只有西南民族大学的章。(学院章已经封存无法律效力,不能使用,下同)
2,校长章也是现任校长。
3,不能补毕业证书,更不存在用以前的章。
4,毕业证遗失,只能回原学校办理《毕业证明书》,和《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如果还不放心,可以找到毕业证,编号,找电线杆办理。但是不建议,因为《毕业证明书》=《毕业证书》

C.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我是法学专业03界毕业的。这是我的毕业论文,你可以先看看参考参考。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
Abstract:Residential District parking garage and ownership of belonging is a distinction between all buildings in a specific system, the Property Law provides for the adop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different nature of the parking garage ownership attribution, so that we more clearly than in the past these different the nature of the solution.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law not only related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broad masses of urban residents, but also the harmony of the whole district, we should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introction of the Bill of this system, there are still some flaws bill, we need to correct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由于现行法律规范的缺失和不甚明确,导致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必将导致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是各种纷争和矛盾的核心所在。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不明,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必要的。本文试图结合我国目前的学说和借鉴国外一些理论和实践,根据小区停车位的不同形式,对其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小区停车位的所有权,从时间上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所有权为停车位的初始所有权,这类所有权为开发商所有;第二类为后继所有权,指在开发商将全部房屋出售给业主后,停车位的所有权问题。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所有权,不能相互混淆。在现实生活中,就第一类所有权并无争议,有争议的为第二类所有权的归属,所以后者是本文分析的重点。
在分析小区停车位(库)归属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引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有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有部分时,每一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其共有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参见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的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王译鉴著:《民法物一权》(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5页)。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其中虽然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中关于物业管理用房、会所、车库、绿地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规定“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除了开发商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的以外,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特别是目前争议较多的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租,出售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则归业主共有”。 《物权法》虽以做出相关规定,但是此类问题在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复杂,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归属规则在实务适用中的难点。
从我国目前的现有小区情况大体来看,其停车位的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形式:在小区内建造的专门的停车设施,其相互间由墙壁隔开,四周范围明确,具有独立的入口,己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其权属可以登记,业主只有购买或者承租该停车位后,方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其所有权归修建停车设施的开发商所有。对这类停车位,我们称其为库,开发商对这类停车位的销售,通常采用捆绑式销售或者分别销售的方式进行,即将特定车位与特定住宅单元相联系,一体出售给业主或者开发商将住宅单元和地下车位作为各自独立的买卖标的物分别销售。两种销售方式的不同在于:捆绑销售中将停车位作为特定单元的附属物进行销售,而在分别销售中则车位作为独立的标的物来出售。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这种类型的停车位,是由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小区的业主所有。
第二种形式:是在小区的空地上由小区的物业公司划出专门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开发商并不进行专门的销售,多采取分摊销售的办法。因开发商对其投入极其有限,且已将其计入公摊面积进行销售,故在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后,因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已归全体业主所有,故其土地使用权上的停车位归全体业主享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是由停车者向物业公司交纳使用费,而物业公司将该使用费作为物业管理费的一部分,为全体业主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种形式:在小区的每幢楼房下的第一层或地下一层修建的停车位。对于这种情形,开发商采取的销售方式有三种情形:分摊销售、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分摊销售是指开发商在不能对每一单元提供一个位的情况下,将车位销售给全体业主,每一业主按其住宅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分摊车位的购买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两种判断分摊的方法:一种是合同注明方法,即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小区车库属于公摊范围为分摊销售,否则为分别销售;另一种是成本计算方法,即小区车库成本计算到房屋价格中为分摊销售,只有明确表明房屋价格中不包括小区车库成本作为分别销售。在分摊销售的方式中,多以业主是否分摊了建筑的成本进行判断,如果由全体业主分摊了此项费用,则停车位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 相对而言,捆绑销售或者分别销售方式,其所有权的归属比较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我们很难查明开发商是否将建筑成本分摊销售,而且在我国现阶段小区的停车位不能满足小区所有业主需求的情况下,有些开发商将这种类型的停车位销售给业主以外的人,从而引发纠纷。现行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中对此问题有相应条款说明。文件规定双方对停车费用要事先进行约定,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便具有了决定是否购买或租用车位,并就停车位的价格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
车库、车位利益的纠纷关键是明晰车位、车库所有权问题。所有权确定了,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都随之解决。由于建国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统治期间的“伪法统”,一并废除了民国时期的“六法全书”和“民法典”,我国至今又还未颁布自己的民法典,加之中国传统社会忽视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确定和权利边界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对财产的保护和利用。目前对于住宅小区停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认识有几种通说:
(一)合同约定说
此种观点认为,对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这种观点的本质意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是以平等的身份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自行协商车库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出租或者附赠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从物权法的规定上来看,现在我们国家对于车位车库所有权的归属也是遵从于此通说来认定的。但是在当前卖方市场条件下,房地产商极有可能仗着自己的强势地位制定霸王条款,并且他们在合同中主动要求同业主进行协商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这样将对广大业主极为不利且这也不符合本观点的本意。只有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发展逐渐变为买方市场的时候,此种观点才有可能实现。
(二)成本分摊说
此种观点认为,当房地产开发商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业主购房款中,车库所有权即为业主共有,否则归开发商所有。目前房地产价格是由需求决定的,而不是由成本决定的,开发商是否将车库的建造成本分摊到住宅销售价格中去,也只有开发商清楚,业主几乎不可能去核定开发商的开发成本,也没有权力去核清开发商成本。因为成本是属于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据此来确定车库的所有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国家所有说
此种观点认为,地下车库属于地下人防工程,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推定为国家所有(参见 王利明著《论物权法中车库的归属及相关法律问题》)。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998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2条指出:“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未开发使用的不交纳物业管理费。开发使用的人防工程,由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使用人须承担产权人应交的物业管理费,并在人防工程使用协议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注明。”随着城市商品房的发展,我国的人防工程建设发展迅速,人防工程投资建设主体已由国家作为单一投资建设主体发展成为多元的投资建设主体。这种情况下,仍然认为地下人防工事归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不妥当的,理由有三。第一,《人民防空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所有的地下人防工事都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此处只是规定了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没有界定人防工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相反,在没有界定所有权归属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者就是所有者,而不能反过来认为在没有明确规定归属的情况下就可以认为属于国家所有。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界定所有权最基本的原则仍然是投资者享有所有权。对于商品房小区的地下人防工事,国家并没有作出任何投资,因此就不存在在法律上主张所有权的基础。第三,如果地下人防工事属于国家所有,政府应当承担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是事实上,对小区地下人防工事的管理费用并非由国家承担,大量的是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而由开发商或者业主承担管理费用而不享有所有权,这也是说不通的。
(四)登记说
此种观点认为:车位(库)房的所有权证登记是谁,即归谁所有。依据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理对于已登记的车位(库)肯定归登记产权人所有。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是:没有进行房地所有权属登记或者压根就不能进行登记的车库在我国的住宅小区里比比皆是,显然以此来确定车(位)库的所有权归属也是很难办到和不现实的。
对于公共小区来说,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直接关系到业主和全体小区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各国或地区的立法中,对此问题均有所规定,我国物权法的立法应当进行吸收和借鉴。
(一)日本
在日本,区分所有建筑物附设之停车场被分成两类:一为屋外停车场,通常是在建筑物基地划出明显的界线而形成;另一为屋内停车场,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设置的停车场,一般设在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地下或一二层,但也有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对屋外停车场日本的司法实践及立法均将其视为共用部分,并可得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或区分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人设定利用权,且该专用权应予以公示。但是,对屋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并没有作十分明确的规定。日本的地方法院与最高法院特别是在对地下停车位到底是属于法定共用部分还是专有部分分歧严重。日本学界存有争议,法院判例也不大相同。日本最高法院于昭和56 年6 月18日的判决中表明支持专有部分见解的立场,从而使其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占据了绝对的主流地位。而日本学界认为,由于建筑物一层或地下部分之容积率是不记入建筑物总面积的,最高法院将地下停车位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理由是不充分的,故建议应当通过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权来进行处理。
(二)德国
德国1973 年7 月30 日修正的《住宅所有权法》第3 条第2 项规定,“以持久性界标标明范围之停车场,视为有独立性之房间。”亦即地上、地下之停车场皆可设“专有所有权”,并能够独自让与、设定负担。(参见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容》,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9页。) 因此在德国车库作为一种独立的物,其所有权可由开发商自由出售给小区内的业主,而不是作为从物,直接归全体业主所有。其优点在于保护了开发商和小区居民中不需要车库的业主的利益,其可以不用支付该车库的分摊费用。应明确的是,即使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对停车位享有专用使用权的业主也可以在小区内的业主之间自由转让其使用权。
(三)法国
在法国,新公寓的建造者负有一项法定的义务:在建筑物基地内,按一户一空间的标准为住户设计停车场。学界及司法实践认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区域与停车区域为分别的不动产,即停车位必须另行购买;并且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居住者以外的人,亦可购买基地内之停车位。
(四)美国
美国法律对小区内车库的制度设计,遵循两个最基本的原则,一是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任何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二是不允许小区内的车库做为独立的专有专有部分进行单独买卖。
可以看出,美国法律的规则设计与德国法、法国法不同。第一,美国法明确不允许小区业主以外的人拥有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避免了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垄断小区内车库的所有权向业主收取高额垄断资金。第二,不允许小区内车库单独买卖,有效的避免了车库所有权转让到业主以外的他人手里。当然美国也有作为独立专有部分可以单独买卖或者出租、抵押的车库,但那是指在住宅小区的范围以外另外建造、开发并经营,本身就具有区分所有性质的专门车库。
(一)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
地面停车位是指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 在住宅小区地面上直接设置的停车设施, 一般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陈华彬著:《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页。)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 房屋单元办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 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同拥有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所在的地面面积包含在小区总土地使用面积之内, 因此, 该种停车位的使用权显然属于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 即业主。在这里全体业主拥有停车位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是基于以下考虑: 所有权的客体必须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 而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 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 所以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对停车位的使用性质我们可以认定为对共用部分的专有使用, 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共同约定, 由某一个或数个区分所有人对某些共用部分享有排他的、独占性使用权。(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9页)。
该种使用权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根据我国的实际, 我们认为, 应当由地面停车位的使用人向业主委员会交纳使用费或租金, 同时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因此, 无论是开发商还是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小区的地面设立停车位, 而必须在得到业主大会的许可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 对有关收益分配作出具体约定( 比如可约定租金所得用于弥补小区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后, 才能设立和运营这种地面停车位。否则, 将构成无权处分的侵权行为。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是指开发商利用地下空间而建造的停车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对土地需求的日益膨胀, 现代建筑物不得不更多地向空间发展, 包括地表上空和地下空间。正是对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 才导致了地下停车位的出现。而我国对于地下停车位的法律规定仍是空白, 要确认地下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首先要对地下停车位的权利结构有清楚的认识。传统物权理论认为只要具备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 即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地下停车场四至明确, 与其上的房间有墙壁相隔, 已成为与住房相区别的、独立的特定物, 可以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然而,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实践来看, 如果一概地赋予地下停车位以单独所有权( 即相当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亦即赋予房地产开发商对地下停车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的话, 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出现。其原因便在于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一般情况下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即该停车位并没有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根据我国“房地不分离”的原则, 没有地的存在, 怎么可能有房的存在呢?在转移登记时, 其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王利明著:《物权法论(王利明著:《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0页。)。另外, 由于该种停车位建立在全体业主所共同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 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是无法对其取得产权的。也因此, 实践当中, 开发商在售房合同中约定的“停车位的产权属于卖方”的条款应当属于无效条款。该种地下停车位的权益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 将停车位予以出租, 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 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同时, 停车位使用人必须向提供看管服务的物业公司交纳看管费用。当然, 对于将地下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计算建筑容积率的特殊情况, 我们应区别对待。这些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规划用途建造的地下停车位, 和地上建筑物一样要计入整个的建筑面积。因此, 该种停车位可拥有独立的所有权。此种地下停车位开发商有权予以出售、出租。通过买卖而拥有产权的业主虽然无须缴纳车位使用费, 但仍应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或车辆看管费。
(三)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 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制度下, 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 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 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建筑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 面积) , 也是住宅房屋单元的从物。所以关于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是一样的, 此处不再赘述。
(四)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 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虽然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在我国目前还未普及, 但随着停车位的日益紧张, 有关这种停车位的纠纷也会日益增多。对于屋顶平台的归属问题, 也是颇有争议。有人认为, 屋顶平台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也有人认为, 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 因为顶楼部分的附属物由最高一层的区分所有人所有。我们知道, 对屋顶平台的利用更多的是用它的空间, 而这个空间显然不仅仅属于顶层的区分所有人, 而应当归该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所有。所以, 在该空间上设置停车位的权利也应当属于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都无权擅自在屋顶平台设置停车位, 而应与该楼的业主进行协商并征得同意之后才可以。
对于本次物权法立法内涵的分析及一些个人建议:
我们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任务为协调利益关系,立法者总是根据利益关系的不同类型,设置相应的法律规范。民法所协调的利益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民事主体的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民事主体在本文中仅代表单个人或单个组织,并不代表国家),民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王轶著 对中国民法学学术路向的初步思考—过分侧重制度性研究的缺陷及其克服[J ] .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 。对于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在通常情况下,会采用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或混合性规范进行调整;对于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通过强行性规范去调整。
首先应明确停车位权属之争所属利益的性质,即其调整的利益为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还是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的利益。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之间利益的争议,则应该运用任意性、倡导性或混合性的规范去调整;如果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则应该运用强制性规范进行调整。不能笼统地把停车位权属之争称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或者称其为民事主体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因为停车位的情形相当复杂,如果停车位可以进行登记,则登记后的业主利益和开发商的利益都仅代表他们个人或组织,所以开发商与已购买该停车位的业主之间为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采取协商的形式解决利益冲突,即法律不采取强行法规范二者之间的关系。
但就目前我国住宅小区绝大多数情况是整个社区的业主的利益与开发商的利益而言,其是否应该属于民事主体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呢?小区所有业主的利益到底是否属于公共利益呢?什么是公共利益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就要看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是不是有多数人对该事项表示认可。如果得到多数人的认可,该事项属于“公共利益”无疑!反之,如果在某一事项所涉及的众人中,有多数人对该事项不认可,则该事项必不属于“公共利益”。说到这里,公共利益的内涵已经很清楚了。所谓“公共利益”,必须要与公共决策结合起来,大多数人认可之事就是公共利益,大多数人不认可之事就不是公共利益(参见 王昌英著 何为社会公共利益[J] 北京大学学报 2001 04)。
所以说什么是公共利益问题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由该事项所涉及的公众来决定,在立法时对哪些事项属于公共利益进行事先列举是不可能也是不实际的。由此可以得出全体小区业主的利益是经过大多数人民认可的利益(相比于单一开发商来讲)所以应该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所以应由强行法进行规范。而物权法第76 条第2 款赋予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权利,为任意性规范,因此背离了规范的性质,所以我认为是错误的。并且长期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崔建远教授也认为:《物权法》不宜规定‘约定优先’,而应另辟蹊径。”(王谨著 公共物业所有权归属的《物权法》分析)并且从国外的制度上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且法定优先,约定作为补充。所以,本人认为,如果法律强制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的共同所有可能更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利益,更加合理的解释了停车位与建筑物的归属的关系。既应用强行法进行明确规定: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开发商利用自己占着卖方市场而钻法律漏洞损害广大业主的利益。只有真正的使约定变为法定,才能维护最根本的我国广大业主的利益。
综上所述,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领域中,停车位(库)的权属问题是十分重要的,涉及到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只有规定清晰、明确的集体规则,确定停车位(库)所有权的归属,在现实中才能够保护区分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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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崔建远,小区停车位的归属论[EB/OL] .
(12)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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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充实而忙碌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大学生们毕业前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要怎么写好毕业论文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播音专业毕业论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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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播音主持面临的挑战

(一)观念僵化突出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原来的传统媒体走向了如今的全媒体时代,全媒体时代到来也标志着媒体在我国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传统媒体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环境发生了新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以前所没有的,面对着信息发展快速、可以信息共享、信息交流的时代中,传统媒体,尤其是电视新闻是否能够保证其在时代潮流中的优势,就是需要有正确的现代思想,但是在电视新闻播音工作中,传统观念能非常的牢固,而一些较老的工作人员对于全媒体中一些工作内容较为模糊,并且在内心是非常排斥接受[1]。全媒体工作的相关内容对于一些宣传问题和工作上的创新都没有很好的解决,但是如今的社会在快速的发展,这种老旧的思想如果不改变,对于传统的新闻电视播音主持工作没有好处。而传统媒体想要在新时代中有更好的地位,在每一个方面的工作都要转变理念,不能局限于原来的传统媒体。传统的新闻播音工作就仅仅是对新闻来源获取,然后对新闻进行再次加工,之后进行播报,这样的程序已经不再适应当下的全媒体时代。全媒体时代则需要新闻播音工作具有个性化,能够满足现今大众的需求,播音主持工作不单单是一种信息的传递,更多的是一种精神时代的反映,也是一种感情的传递,所以传统的观念只是在信息上进行处理,而没有过多的考虑其他因素,这样会阻碍传统媒体的发展。

(二)媒体融合带来巨大的冲击

新媒体的诞生给予了传统媒体更多的便捷性,比如一些新闻可以在智能手机以及新媒体客户端上进行播放,这样使民众可以更加便捷地了解到新闻,也能够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随时随地的享受新闻的时效性,电视新闻的播音可以形成一定的视频,在客户端上进行播放,毫无约束对新闻进行收听。尽管新媒体能够给传统的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带来很多便捷性,但是而新媒体本身对传统媒体就有很大的冲击性,可以说,新媒体的诞生使传统的电视新闻变得毫无生机。人们被吸引的仅仅只是新媒体的便捷性以及个性化,而对于电视新闻播音工作并不是非常感兴趣,尽管能够给予传统媒体更好的发展,但是新媒体本身却能阻碍着传统媒体的定向发展。在全媒体时代下,这种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电视新闻播音工作在这样的环境下,则需要更加的谨慎小心,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是在公众场合进行播音,所以对于文字的要求以及说话的语气都需要格外注意,但是新媒体的对于这些方面都显得比较随意,这大大降低了新媒体工作的便捷性,而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更加困难,但是其效果事倍功半,所以这样大的冲击,使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陷入了僵局[2]。

(三)队伍的全媒体素养与专业技能水平不足

过去传统的新闻媒体教育则是需要工作人员拥有较好的专业素养,对于语言的拿捏以及语气的运用都应有十分准确的效果。但是在全媒体时代下,整个高校对于播音主持方面的教育都显得非常的快餐式,这不单是高校方面的教育,而工作人员本身则对于工作素养的提升以及技能学习积极性不高,由于全媒体新闻的重点是能够吸引民众的眼球,而工作人员则对于这方面下足了功夫,而对于真正提升播音主持工作专业素养以及专业技能的培训很少参加,殊不知,尽管是在全媒体时代下,新闻播音主持方面的素养与专业技能都非常的重要,只有拥有良好的素质,才能够在如今快速变化的环境下,使播音主持工作能够站稳脚跟,保持着电视新闻媒体的优势[3]。而许多人才都在向新媒体靠拢,对于传统的电视新闻没有更多的积极性去研究,也没有在专业知识上良好的培训,在全媒体时代下电视新闻要想保证优势,也需要拥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这样才能在大风大浪中站稳脚跟。

二、全媒体时代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的积极对策

(一)提升创新能力

在全媒体时代下,电视新闻播音主持本身就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就应该开发创新能力,让电视播音能够在如此的环境下有更好的发展,能够转变现今的局势,突出传统媒体电视新闻的优势。在播音主持工作方面只有提升创新能力,才能够使电视新闻有更好的出路,更能够吸引现今民众的眼球,与新媒体在整个媒体中能够并肩竞争。现今的新媒体本身就有着多样化的优势,而传统的电视新闻形式较为单一,所以要进一步创新创新新闻传播方式,使电视新闻有更好的竞争力。新闻是具有时效性的,新媒体由于信息传递的便捷性,能够保证新闻的时效性,其优势较为突出,所以传统电视新闻则需要开始方面有更好的应对措施,在时效性上不能输与新媒体。而电视新闻也需要对现今的环境时时刻刻做出分析,环境变化快速就要有足够的应对措施,就要有足够快的分析能力,让电视新闻能够在这样的环境下有更好的发展。

(二)学习先进技术

以如今的形势来看,传媒体时代下互联网技术只会运用越来越多,电视新闻要想在整个媒体中有更好的地位,就要与新媒体相融合,学习更多的先进技术。与传统的电视新闻节目的播音主持方面相比,新媒体咋有更好的网络技术,对于稿件的编排、节目的录制都有很好的效果,所以电视新闻在播音主持方面也要借鉴新媒体在此方面的优势,使工作人员更好地学习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对于新闻的传播以及信息的采集都要结合互联网技术,而对于新闻的播报则应该融合现今的流行因素,保证新闻的真实性,而使整个新闻具有现代气息,能够突出稿件的特点,借鉴新媒体中的一些优势,保证电视媒体的重要地位。

(三)提升社交能力与服务意识

在如今的全媒体环境下,传统的电视新闻需要加强相关的服务,而新媒体所推出的个性化、便捷化服务非常受大众的欢迎,所以传统的电视线播音主持工作也应有更好的服务意识,有较强的个性化服务理念。由于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有了新的特点,工作量较大,想使电视新闻有更好的播放效果,播音主持工作需要较多人来共同完成,所以较好的社交能力在此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有很好的协调沟通能力,才能使稿件变得更加有特色,集思广益,使播音工作能够进一步的提高。而文章的内容要使受众眼前一亮,融入新媒体的一些特色,保留新闻本身的特性,而使传统媒体有一个全新的面貌。

(四)打造品牌优势

在全媒体时代下,信息的传播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如今在新媒体中一些信息比较泛滥,而这些信息大多是无用信息,所以大众在选取信息的过程中,会选择对自身有用或感兴趣的信息进行阅读,而大量的垃圾信息大众会选择回避甚至删除,所以在这样信息较为混乱的环境下,全媒体时代又给予了电视新闻又一个重要的优势,就是电视新闻在播放过程中大部分都是有用的信息,而播音主持工作在此方面又更有优势,可以借此机会来打造传统媒体电视新闻的品牌优势,让电视新闻把自身的权威性、专业性优势放到最大。在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中,对于一些采访专家解说的工作就与现今的新媒体中信息泛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样品牌优势能够在整个全媒体时代中站稳脚跟。

三、结束语

全媒体时代给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带来了很多挑战,而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工作人员仍保留着顽固的思想,对于先进的信息技术学习积极性不高而致使整个电视新闻播音主持工作处于滞后状态,但是全媒体时代仍可以给电视新闻的发展带来了很多机遇,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打造电视新闻的品牌优势,同样也能够使电视新闻在全媒体时代下有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蔡雯.媒介融合前景下的新闻传播变革——试论“融合新闻”及其挑战[J].国际新闻界,20xx.

[2]韩敏.西部高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培养模式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xx.

[3]燕丽娜.媒介融合背景下我国新闻教育面临的困境及对策[J].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论坛,20xx.

播音专业毕业论文2

一、播音主持要有自己的个性化语言

播音语言是一种面向大众化的传媒语言,它具有一定的艺术性,是一种对语言美的表达。能够满足人们多元化的兴趣从而提高播音创作的地位,更好的和大众进行沟通交流,使听众产生一种心理认同感。从听众的观点出发,站在不同的场景运用不同的语言艺术,从多个角度来展示语言的魅力。播音员所进行的播音节目越来越生动形象,接地气的口语表达更容易被人所接受。要注意这里的`口语指的并非是像我们平时说话那样一字不落的说出一句话或者是流利的将一段话进行表达,而是说要字正腔圆,注重每个字的发音和吐字清晰的表达每一个字。这是播音员在播音中必须要做到的基本功[1]。在这里所说的口语化是指运用手势富有感情抑扬顿挫的进行表达,这与只是呆板的去告知观众一段新闻所表达出的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生动形象的表达,更能够让群众产生亲切感从而贴近了群众的生活。虽然播音员和主持人都掌握着一定的播音知识。但是这两者之间是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播音员更依赖于对文本的使用,要求他们准确无误的进行播音工作。而主持人则更加重视对于节目的参与。不是很依赖文本,而是借助于播音将自己融入于节目之中。这两者之间播音员更专业一点,其他的专业都无法替代播音员。播音员将播音口语化是一种对于世俗美的诠释,和生活有着广泛的联系。享受播音逐渐成为被很多人接受的生活方式。播音语言口语化的重要基础是进行语言表达所必需的基本功。无论是对于主持人还是播音员来讲,都要遵照语言表达的基本规律,注重对口腔状态和气体运动的掌控。合理的运用内外部的发音技巧进行翻译。内部技巧包括重复语气节奏和停顿等,外部技巧则包括情感、情景再现。播音语言是一种创造性的能力,主要注重一个人对于语言情感的掌握能力,通过自身规范化具有感染力来让群众产生心理认同感。播音人员的这些技能都可以通过训练来进行实现。

二、播音语言要融合时尚元素

随着时代的进步,语言的风格出现了变化。越来越与时俱进,多元化的发展。不仅有标准化的官方腔调,还有欧美腔等等。很多主持人都把这些语言当做一种时尚应用于播音主持的工作之中。一些专家认为这样工作是不专业的,但是主持人之所以能够被大众所接受,就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是有兼容性的,可以不断的融合发展,虽然在这方面有着很多的限制,但是仍然阻碍不了向多元化、个性化的发展趋势[2]。在经济全球化、中国世界化的背景下,很多的外来语言开始进入中国。比如一些地方方言、网络语言、粤语等等。各种语言进行夹杂,主持人运用自己规范化的语言进行节目主持,但是仍偶然会对这些语言进行运用,以此来表达主持人自己鲜明的个性风格。观众认为对这些语言进行运用,可以让人耳目一新,充满新鲜感,不会让人感觉到节目是枯燥乏味的,让很多人喜欢上这个节目,记住这个主持人。

三、多元化的进行节目的配音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对于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越发的高涨。给影视业进行配音成为了一个新兴的行业。对于电视剧和动漫进行配音能够展示出一个更好的视听效果。能够让观众更加深刻的体会到电视剧和动漫所展现出的魅力。所以说,配音也是一种艺术,使语言具有可塑性。例如说《动物世界》是由赵忠祥进行解说的,时至今日仍然被很多人所喜爱。已经让人产生了深刻的印象,成为了节目的一种独特标志。配音语言分工更加的精细化。播音专业由台前转变为幕后人员来进行配音[3]。在这个背景下。大众的需求发生了一些变化,人们对于审美有了新的标准。有些节目将原本记者的发言转变成为播音员去进行配音。有的人认为这是一种新的美学风格,能够让语言进行本体的回归。而我个人认为作为纪实性的新闻而言应该让记者去配音。这样能够让事情更加的真实,表现出节目的及时性来增加节目的真情实感,增强观众的心理认同感。这是任何播音人员都无法去替代的。所以说现在的很多节目例如消息类新闻等,都开始运用记者来进行配音。对广告的配音也更加的多元化,通过广告所有的特殊性来对产品进行宣传,诱导人们花钱去购买,所以在配音中是有着不同的重点的。但是他们也是有共同点的,在总体上给人一种生动活泼、感染力十足的感觉。所以在对于广告进行的配音之中,要跟随时代的脚步,注意不同的人群有着不同的喜好。有的人喜欢比较活泼的,有人喜欢比较沉稳的,而有的人则喜欢动漫化的。在进行广告设计中要注意产品所面向的群体,有针对性的去设计。

四、播音主持要给人以亲切感

在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播放时,主持人和观众之间是存在着距离的,观众主要是通过影像来观看节目。如果播音员或者是主持人,没有在节目中给人一种亲和的感觉。这个节目就无法吸引观众的注意力,不会让观众有长期观看节目的打算。所以这就要求播音员和主持人,要运用具有亲和力的语言来对观众进行吸引。让观众有观看节目的兴趣。亲和力,不仅仅在人际交往是很重要的,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也需要足够的亲和力,只有播音员和主持人有着足够的亲和力,才能拉近和观众之间的距离,从心理上喜欢节目接受节目,以此提高节目的收视率。在当前的背景中,播音主持要对大众的审美和需求进行满足。将口语化的语言运用在播音主持之中,既表达出语言的魅力,又贴近了群众的生活状态。让观众感觉到播音员、主持人和自己是平等的[4]。意识到公众人物接地气的一面,让人明白公众人物也只是一个平凡人,增加了观众对于公众人物的信任感。为播音人员和主持人向观众传递信息提供了便利,提升了对信息进行传播的效率。播音员和主持人想要进行对于亲和氛围的营造,可以将自身的情感融入语言之中,也可以运用肢体语言和诚恳真切的态度去表达。但是,对于播音人员和主持人而言,他们的亲和要能够符合语言所要求的规范准确和艺术性。播音主持进行亲和性的语言表达是为了更好的去进行消息传递。播音人员和主持人要具有亲和力,但是也不能够丢失他们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所必须符合的职业要求。运用艺术性的语言,来减少口语所造成的随意拖沓。例如,说董卿,她是一位家喻户晓老少皆知的主持人,一反传统央视主持人给人传统、严肃的印象,她以言语来打开人的心门,给人一种认同感,这是她亲和性的语言的功劳。她让观众感觉到了真情实意,受到无数观众的喜爱。再比如说,在快乐大本营中的主持人何灵,他的主持风格多变,总是很温和的对待观众,让观众感受到他对于自己的重视,不由自主的就爱上了带给人活泼快乐的快乐大本营。并且,他和其他的快乐大本营主持人相处的就和家人一样,给整个节目带来了亲和温暖的氛围,也吸引了一部分观众的喜爱,让观众观看节目感觉到放松。

五、总结

结合上文中所记载的内容来看,播音人员和主持人所具有的语言艺术特征就是将播音变得口语化,带给观众亲和力并在播音的过程中融入时尚元素,多元化的进行发展。这些就是播音人员和主持人想要更好的运用语言艺术所必须拥有的能力。同时这些特点影响了观众的喜好,但是这些的发展也是被观众的审美所影响的。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这两者之间是相互促进的关系。因为想要获得观众对于自己的喜爱,所以波音人员和主持人会努力的发展自己。而播音人员和主持人对于自己的能力进行提高,吸引了观众的关注,就能够增加收视率,将节目的质量进行提升,推动我国电影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晓兰.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研究[J].西部广播电视,20xx(15):129-130.

[2]赵佳园.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xx(01):157.

[3]孟佳玮.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分析[J].科技传播,20xx,10(09):20-21.

[4]金钲凯.试论消费文化语境视角下的广播电视播音语言主持技巧[J].新闻传播,20xx(06):34-35.

播音专业毕业论文3

1、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特征分析

1.1口语化特征

在播音主持过程中,需要利用文本内容与独特嗓音,向受众传递丰富的信息,在发音与声音方面具备较强吸引力。播音主持人在活动现场时,也需要全面把握相关流程,在观众面前客观呈现各类节目特点与形式。这要求播音主持人拥有扎实的语言功底,专业素养高,并具备较强的现场掌控能力,在遇到各种突发事件后也能妥善处理。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有着口语化特征,进行信息传递时播音主持人要合理运用语言表达方式,既要体现出较强的亲和力,也要深入观众内心,让其身心获得愉悦。播音主持人在语言表达过程中,应从实际语言环境入手,准确把握力度、语速,将自身情感融入其中,让每个观众的个性化需求都得到满足。播音主持人的专业素养和文化水平要高,具备良好的职业精神,避免出现照本宣科的情况,从活动现场实际情况出发,随机应变,以口语化的语言形式向广大受众传递信息。以《非常静距离》《鲁豫有约》《爱要大声唱出来》等节目为例,播音主持人不仅对语言进行了合理化加工,也采取“说”的形式,让活动现场氛围得到了渲染,将观众的目光都吸引到节目上。在播音主持过程中也要避免使用方言,或者是过于粗俗的语言,应该以普通话为主,注意自己的语气和语调,加强对情绪的有效控制。这样播音主持人的语言才更具感染力,才能将播音主持的语言艺术客观呈现出来,这样口语化特征才能得到真正展现。

1.2时尚化特征

在时代发展与变化过程中,人们无论是思想观念还是看法都有了很大改变,开始追求时尚,对广播电视节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对电视电影界来说,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播音主持在语言艺术方面也有了新的特征,如时尚化特征等[1]。节目形式不一样,将呈现出不一样的价值,这样能够满足社会大众的时尚客观需求。播音主持人只有形成属于自己的特色风格,让节目充满情趣,才能有效增强对社会大众的吸引力。为让观众的目光集中在节目中,播音主持内容应该具备较强的时效性特征,对此应该注重对新词语的应用。而时尚播音主持语言一般来源于网络,播音主持人也开始使用越来越多的流行网络用语。因为网络用语有好有坏,所以播音主持在使用时应该谨慎选择,考虑到各方面影响因素,为节目增添更多幽默感。播音主持语言应该体现出鲜明的时尚感,这样才能减少对观众、嘉宾的困扰,满足观众多元化的需求。播音主持人应从节目类型与内容出发,充分利用时尚网络用语,确保其具备多样化神韵,将自身个性、生活品味等都呈现出来,这样电视节目才能赢得人们的支持与喜爱。例如:在《金星秀》中,金星通过使用犀利、时尚的语言,让节目吸引了大批忠实粉丝,不仅进入了微博热搜,收视率也较高。在时尚化特征作用下,播音主持语言也充满了特色,让社会大众在日常生活中有了更多新元素,使其日常生活更加丰富,促使各层次群体客观需求得到满足,电视节目收视率才能提升。

1.3个性化特征

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有了新的变化,融入了很多创新元素,体现了显著的个性化特征,对当前比较受欢迎的播音主持人在个性化特征上都很明显,能够从广播电视节目特点与性质出发,合理运用语言,营造良好的节目环境氛围。这样观众能够全身心融入其中,满足多样化客观需求[2]。例如:在《中国好声音》开场时,华少会使用较快的语言语速将播音主持语言个性化特征表现出来。湖南卫视主持人何炅在颁奖晚会中会使用幽默调侃的语言,让自身主持风格更加幽默与风趣,也将播音主持语言个性化特征充分展示了出来。播音主持语言艺术的个性化特征,有利于广播电视节目收视率不断提升,播音主持需要拥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在面对各种突发事件后可以有效处理,借助多样化语言展现语言的独特魅力,为节目增添更多新的生命力。又如:在《我是歌手》总决赛直播现场中,孙楠因为特殊原因退出比赛,工作人员没有一点办法,此时主持人汪涵作出了应对,巧妙化解了尴尬。这些都体现了播音主持人的随机应变能力,需要具备较强的现场掌控能力,才能给现场观众留下深刻印象,这也充分体现了播音主持语言艺术的个性化特征。

2、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提升策略

2.1准确把握播音主持语言特色

为提高新媒体语境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播音主持人应该注重播音特色,做到语言的规范性。新媒体背景下,播音主持人的数量逐渐增加,这样会导致播音主持人的激烈竞争,如果播音主持人想要鹤立鸡群,就需要自身有过硬的专业技能,规范地用语言进行播音,还需要突出自身主持特色。需要注意的是,在突出自身特色时,不能只追求特色,还应该重视专业性,不要适得其反。

2.2增加播音语言感情色彩

在新媒体语境下要想提升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需要将自身感情色彩融入到播音语言内容中。播音主持内容也要做到专业性,这是对所有播音主持人最基础的要求,同时以专业性内容为前提,播音主持人要融入更多真实情感,这样才能在语言上体现出艺术性特征,打造的播音主持节目才更受观众喜爱。若是播音主持人在新闻讯息播报过程中,采取朗读课文的方式,就无法将新闻讯息内容的感情色彩体现出来,也不利于听众作出有效判断,这样播音主持内容的吸引力也难以实现增强[3]。因此,在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的体现,要求以基本播音专业素质为基础,将更多感情色彩融入其中。

2.3运用声音表达文化丰富内涵

在新媒体语境下,要想实现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的提升,播音主持人要利用声音充分体现播音主持内容的文化内涵,对此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播音主持人要注重对语言的正确把握,向观众传递最真实的新闻讯息内容。只有播音主持语言和观众获得新闻讯息后心理活动相同,这样才能让观众在内心产生共鸣。第二,播音主持人在播报新闻讯息的过程中,也要注重融入有丰富内涵的语言,在此环节要避免对新闻讯息作出改变,保证新闻讯息的真实性。这样才能在新媒体语境下体现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确保播音语言拥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才能实现竞争力提升,吸引更多人关注。

2.4提高播音主持人专业素养

播音主持人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媒体语境,在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上实现提升。播音主持人代表着整个节目的形象,其风格特征对播音主持节目风格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播音主持人要想实现行业竞争力的提升,不仅要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还要时刻关注自身外在形象,播音主持要在自身涵养、外在形象上均做到合格,并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4]。在新媒体语境下,要想实现播音主持人专业素养的提升,应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播音主持人在播报新闻讯息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身的仪态和着装,在形象上做到得体,仪容上保持庄重。第二,播音主持人要关注自己的内在修养,利用工作业务时间加强对知识的学习,要在新闻讯息播报过程中,将自身专业文化气息体现出来。这样才能有效增强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提升播音主持节目知名度,在新媒体语境下更好地实现播音主持语言艺术性的提升。

3结语

总之,在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应体现出艺术性特征,这关系着播音主持的竞争力。播音主持人应从信息传播出发,注重在语言表达上创新,不断转变自己的思维与工作模式,充分考虑到广大受众的实际需求,在播音主持语言上加大研究力度。只有播音主持人主动适应新媒体语境,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才能提升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这样的播音主持节目才更吸引人。

参考文献:

[1]佟鸽.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xx(11):163,165.

[2]谭曦旭.基于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分析[J].传播力研究,20xx(16):135.

[3]雷鸣,彭涵俊.新媒体语境下播音主持语言的艺术性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xx(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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