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
A. 民事起诉状写作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
原告:张红,女,54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服务公司,电话:********
被告:赵х,男,57岁、汉族、原就职хх研究所工作,迟渗现就职于广东**公司,粗升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与被告离婚;
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3、补偿拖欠的生活费
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婚姻状况
本人张红和被告赵*于1971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 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儿,取名XXX. 现已成家,工作并定居在国外。
离婚理由
本人与赵*从1971年结婚至1996止,双方感情良好,自1996年赵某从**研究所辞职,受聘于广东省хх市хх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后,每两个月只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虽也尽力照顾,但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хх市хх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我,1999年初,赵某受聘于广东**公司工作。1999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多次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后来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赵某才答应到北京为我办理出国手续。2000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被我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我一分钱。
本人认为,赵某背着我,于另一异性共同生活长达5年之久,我与赵某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解除自己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证据:
1. 赵某赵某在хх市хх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 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一份。
此致
XX市人民码凳脊法院
具状人:张红
2001年04月16日
B. 吉林辽源五旬老者被刑拘是何原因
近日,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时查处一起妨害公务案,有力地维护了公安机关正当执法权益,及时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

案发后,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第一时间启动维权预案,由分局治安队组织精干警力对电动三轮车司机涉嫌妨害公务一案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将其抓获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赵某(男,57岁)对自己涉嫌妨害公务首岩的犯罪者握御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C.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1答案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李××,男,28岁,被拘留人的简历;2007年1月31日深夜,…………
这一部分写清与犯罪有关的情形,从而阐明拘留的理由,属于“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的情形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答案
一、
×××市人民检察
起诉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3答案
一、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85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4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07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
审判员许××
审判员张××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5年5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原告孙×杰也不再给被告孙×林零花钱。原告孙×杰因病住院,被告孙×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孙×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杰退回被告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孙×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林零花钱,为被告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林于2007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义务。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属被告孙×林的错误。但念及原告孙×杰住院期间,被告孙×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杰在被告孙×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
三、原告孙×杰付给被告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
人民陪审员朱××
人民陪审员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4参考答案
一、
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于××市××区××街××号楼×单元×号。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学中文系学习,1984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1984年7月在××大学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评为讲师;因教学科研成绩突出,1993年被破格评为副教授,授予高级职称证书。请予公证。
申请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获大学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本人所获副教授高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
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该所仪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楼××栋××单元××号。2002年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号。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厂工作。
案由和诉讼请求:被告人赵犯重婚罪。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追究赵志平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
事实与理由:我与赵某于1977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2002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市××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赵某到××市××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原来,赵某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2岁,××省××县××镇×村人)。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4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2005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此时的赵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一边与合法妻子我说要的头到老,相守终身。2005年9月,我想到国外看望女儿,赵某以工作忙为由回绝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赵某免强答应到北京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将余某带在身边,我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市,并在××度假村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2006年3月,赵某向我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我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我生活费,我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寄一分钱回家。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综上所述,赵某背着妻子包养“二奶”长达5年之久,并以“夫妻”名义同居,不履行对合法妻子的义务。赵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与赵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我与赵某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证据和证据
1.赵某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房东,邻居的证词×份。
2.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份。
3.赵某与余某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份。
此致
敬礼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份;
证据材料×份。
自诉人:张红
2007年4月16日
D. 深圳缉私局局长和政委分别是哪里人,有什么功绩,履历怎么样
王志深圳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兼任缉私局局长(副厅局级)
男或槐,1962年1月出生,汉族,山东济南人,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1984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任公安部政治部警务处副处长、政治部办公室副主任、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政治部副衫哗友主任、技术情报处处长、海关总署缉私局副局长兼世界海关组织亚太地区情报联络中心主任,2011年9月任深圳海关党组成员、副关长兼任缉私局局长,二级警监。分管缉私工作芦或,联系惠州海关、惠州海关缉私分局、惠州港海关、惠州港海关缉私分局、惠东海关、惠东海关缉私分局。
E.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的领导简介
职 务: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领导简介:男,汉渗纳返族,1956年10月生,河北东光人,中共党员,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
工作经历:曾任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等职务。2000年至2003年,担任石家庄邮政高等专科学校校长。2003年至2006年9月,担任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院长。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担任河北省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厅级)2010年8月9日 国家邮政局任免通知:任命韩瑞林为市场监管司司长。2012年11月30日任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职 务: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领导简介:男,汉族,1953年7月出生,河北高阳人,茄判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毕业。
工作经历:曾任丛饥北京东区邮电局局长办公室主任、北京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市邮政监管机构筹备组副组长。

F.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与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异同
刑事自诉案件起诉状与公诉案件起诉书的异同:
1、控诉人主体不同,自诉人是公民、自然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的检察官;
2、公诉案件起诉书在检察机关有规定的固定格式,自诉状则没有固定格式,把法律要件写清楚即可。
3、公诉案件均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起诉,自诉案件无这一过程,书状中无此部分内容。
附自诉状和起诉书各一份,可以对比看一下。
附1: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张红,女,54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市××研究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该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人赵×,男,57岁,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原××市××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现受聘广州××公司,原住研究所宿舍楼××栋××单元×号。
案由和诉讼请求
被告人赵×犯重婚罪。
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橘逗八条之规定追究赵×的刑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判定离婚。
事实与理由
我与赵×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有一女。
赵×于1997年到××市××模具厂工作后,结识××市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小姐余×,两人以“夫妻”的名义居住;1999年初赵×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继续与余×以“夫妻”名义居住,同时一直欺瞒我,说要与我白头偕老,相守终身;1999年9月我想和赵×一齐去国外看望女儿,赵×万般推托,后在我的劝说下答应到北京协助办理出国手续,背地将余×带在身边,后与余×在北京玩耍半月;回到××市后在××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升中”名义居住。当地人都知道他有两个“老婆”;2000年3月赵×提出离婚否则就接受一夫二妻的家庭,我当场拒绝,此后长达一年的时间没有回家也没给我一分钱。
上述事实,有各种书证、证人证言为证。
综上所述,赵×与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达五年之久,其周围的人均以为余×是赵×妻子,甚至知道他有两个“老婆”,赵×与余×建立了事实婚姻关系,赵×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依法追究赵×刑事责任,同时解除我与赵×的婚姻关系。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你院起诉,请依法判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 赵×,张红结婚证书一份
2, 赵×在××市××模具厂及广东××公司与余×以“夫妻”名义居住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3, 赵×、余×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4, 赵×与余×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诉人 张红
附:本诉状副本 1份
×××年××月××日
附2: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2010]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杂工,XX省XX县人,暂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XX因工作原因,对被害人许XX(XX岁,XX公司经理)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5年5月10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许XX持事先准备好的羊角锤、木工凿,进入公司三层经理办公室,趁被害人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用羊角锤朝被害人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被害人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受伤,当场死亡。被告人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锤、木工凿;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证人朱XX、侯XX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法医鉴定结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圆笑卖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将被告人刘XX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刘XX现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一份。
G. 西南大学博士与导师不正当关系
女博士实名举报的内容中,详细说明了她被导师赵某胁迫的全过程。
仔细分析,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2020年初,导师赵某和女博士就形成了某种不正当关系。赵某威胁女博士要做他的情人,否则不能毕业。
2.这种不正当关系维持了三年。三年中,赵某长期以学术指导的名义,要求女博士随叫随到,与他发生关系。还要求女博士给他生孩子,如果女博士稍有不满就会被赵某拉黑。

当然,这些都是女博士的说法,我们仍然不能信以为真。但是有一张截图,可以证明女博士说法的真实性。
从时间轴上可以推断,两人6月份还谈的比较好,但到了9月,关系就接近破裂。
导师赵某对女博士说:想到了一个了结他俩那场隐私的办法,就是进行经济补偿。如果女博士愿意接受,就告诉他需要多少?导师自己想办法。
H.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 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
见: 起 诉 状
原告: 张红,女,汉族, 54岁,住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被告:赵某,男,汉族,57岁,住 市 研究所宿舍楼 栋 单元 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1971年,原告张红与被告赵某登记结婚, 育有一女,在国外成家工作。1996年赵某辞职下海,被聘到广东省 市 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赵某到 市 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钱给原告。后原告得知赵某到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 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陵丛搏作的余某(女,33岁, 省 县 镇 村人)。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1999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1999年9月,原告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拒绝,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原告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嬉玩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 市,并在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2000年3月,被告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尺祥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原告生活费,原告当场拒绝。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原告一分钱。原告认为被告赵某与余某在外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长达5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 。因此,原郑册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1年4月16日
附:证据有:1、被告赵某在 市 模具厂及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间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时的房东、邻居的证词;
2、被告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及 度假村玩耍期间的宾馆住宿登记表的复印件;
3、被告赵某与余某乘飞机的旅客登记表的复印件等。
I. 民事起诉状写作
很好写的,
法院有固定的起诉状格式文书;
像这种类型的官司腔派只要像楼主以上写清楚事实即可以的!
无樱雀需浪费太多的脑筋!
证据需要把原件与复印件一起提供给法脊圆早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