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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改革40条

发布时间: 2023-05-30 01:00:18

Ⅰ 2023年自考本科政策改革,2023年自考政策改革

如今,学历就像一种无形的通晌郑碧行货币,无论是求职还是插班考试,无论是考研还是落户学校,学历都很重要,可见学历的决定性。
今年的自考将于10月底结束。 届时,想参加自考的同学只能报考2023年的。
随着国家对成人教育的重视,教育部出台了一些教育改革文件,提到了自考以后的变化,一起看,今后的自考会怎么样? 部分区域限定报考2018年,北京市明确自考报考条件规定外地户籍限制报考,申请须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北京市居住证》。
此前,青海、江西等地已规定原则上不接受非本地户籍报考,报考须出示相关工作和学习证明。
今年4月,湖南省也发布了异地新考生限制考试文件。
想在2023年报考的异地考生,要提前了解心仪的学校是否招收异地考生,以免报时不及格。
学位证书的取得从2022年开始变得困难,很多大学开始停止授予部分专业学位证书,或者增加学位证书的授予条件。
例如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湖南师范大学通过继续教育学位组织学业水平测试纳入学位证书颁发条件。
比如复旦大学,从2022年下半年开始,毕业生申请学位需要通过学校组织毕业生学术水平测试。
广东工业大学取消工程造价、金融学专业自考学士学位,华南师范大学取消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商管理等9个专业学位,华南农业大学取消电子商务、环境生态工程等4个专业学位。
随着大学学位证书取得条件的限制,自考学位证书越来越难取得。
985大学宣布陆续停止2023年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汉大学自主考试,退出自主考试的主要大学! 其实在此之前,北京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北师大、南京大学等985所大学已经取消了承担自主考试主考大学的职务。
目前,部分报考985高校的专业也进入停考阶段。
也就是说,今后的考生可以选择的名校越来越少,名校的自考专业竞争也越来越大。
想通过自我考试提高学历的学生,必须尽快报考。
考试时间可能统一北京教育考丛渗试院的规定,北京市自考时间调整为全国统一考试周,其他考试时间未安排。
此前,不少省份自考两次以上,但近几年陆续调整为两次。
可见,随着教育政策的改变,全国各省将统一考试时间,这对于自考考生来说,意味着考取驾照的时间将会延长。
前置学历要求更为严格,此前全国大部分省份均不限制自主报考学历,但由于新冠灾祸原宴举因,部分地区对前置学历存在一定限制,报考本科需提供专业毕业证书或可通过学信网查询的在籍证书。
虽然有些地区没有在规定中明确记载,但考试时还要求提供专科学校毕业证书。
以上政策的调整变化表明,2022年以后自考将越来越规范、更加严格,有所显现,今后提升学历的难度也将越来越大。
如果你想提高学历,请抓住机会,马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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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2022年自考本改革吗(自考本科改革2023)

2022年,教育部针对成人学历发布了一系列整改措施,预计在今年将会得到落实。目前从整个自考大环境来看,自考本科政策改革主要集中在以下6个方面。已经报名的同学争取尽早考完,未报名的同学抓紧报考。01
985等名校缩减自考招生计划“名校停招”近年来在许多省市屡有发生。2022年,北京师范大学退出自考主考院校行列。2022年,浙乎伏咐江大学退出自考主考院校行列。2022年,武汉大学退出自考主考院校行列。除以上外,还有中山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等985传统名校也都退出了自考主考院校行列。2022年,预计将会有更多的985、211名校退出自考院校行列。不过赶在政策改革之前报名的话,还是会按照“新生新政策,老生老政策”的办法。所以想要通过自考拿证的同学要尽早准备了,把握现在还有的机会。02院校增加书授予条件成人学历提升中,自考是唯一有机会拿到双证的途径。主要有这些作用:①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90%以上的单位都要求应聘者具有。②考研复试如果没有可能会有一些附加条件,比如对四级成绩或本科学科成绩的要求。③求职时双证有竞争优势。④方便出国留学。美国的大学需要自厅察考生在校学习一年本科的课程,取得学士学位后再申请研究生课程。但是目前各个院校对于的发放越来越严格了。比如湖南师范大学,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还须提供湖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位组织的学业水平测试合格的成绩单。图源自湖南师范大学大学官网复旦大学从2022年下半年起毕业申请学位的自考毕业生,需要通过学校组织的毕业生学术水平测试。图源自复旦大学大学官网除以上外,华南师范大学不再授予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工商管理等9各专业学位;广东工业大学不再授予工程造价、金融学等3个专业学位;华南农业大学不再授予电子商务、环境生态工程等4个专业学位等等。照这个趋势来看,各院校对的发放将会设置越来越多的限制条件,获取将越来越难。对于全日制本科来说,毕业没有,就找工作的时候,很可能第一轮就被其他面试者pk掉,现实点说,这就是的重要性。自考固然如此!趁着现在改革还未大范围落实,抓紧报考!03部分地区限制外地户籍报考2022年,北京自考报名需具有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的《北京市居住证》。图源自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2022年,湖南省发布暂不接受非本省户籍新生报考的消息。图源自湖南教育考试院官网除以上外,青海、江西等地也原则上不接受外地户籍报考,如需报考,一般需提交相关工作和学习证明。越来越多的地区加入户籍限制的队伍,各地也更加青睐于具有稳定工作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建议大家早点报考。04考试时间可能调整为“全国统考”大部分地区自考每年举办两次。但北京和上海每次考试开设两周,广东每年考三次,江苏每年考四次。从2022年起,北京自考笔试课程考试时间安排统一调整至全国统考周,不再另安排其他时间的考试。图源自北京教育考试院官网其实在此之前,很多省份自考都不止两次。2022年,浙江自考每年四次改为两次;2022年,山东自考每年三次改为两次;2022年,四川自考每年三次改为两次;2022年,北京自考每次开考两周改为全国统考周。很有可能全国各省份都统一调整为一年两次的统考周。05前置学历要求愈发严格全国大部分省份不限学历均可报名自考本科,但也有湖北等省份例外。图源自湖北教育考试院官网湖南省报名自考本科也需要考生已经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类专科及以上学历,江西虽然没有在报考简章中明确写明报考本科时需要证,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报考本科也需要提供证。如果你所在的地区还没有进行相关方面的限制,应尽早报考。06严厉打击虚假营销2022年,国家教育部等5个部门开展了成人学历违规广告整治行动,政策表明了整治虚假营销宣传的决心,这也说明了教育部对成人学历还是岁纯非常重视的。图片源于中国教育部总的来说,国家及各地方政府对于自考的政策越来越严格,表明更重视这部分学历。剔除不规范的学历,自考的含金量会更高。同学们可以放心大胆报考。距离4月份自考仅剩70多天,各省份入口陆续开通。

Ⅲ 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2005版)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督促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填发的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按规定足额交纳学杂费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情况不同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学校招生部门及时将取得学籍的新生名册交于有关部门。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招生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学生所在院(系)应每天将学生报到情况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备案,直至本院(系)全部学生均已报到。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后,学生须在开学两周内足额缴纳学杂费,再行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报到后直接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或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履行的义务。凡未足额缴纳学杂费、不按时报到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加该学年的教学过程和考核,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凡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办理注册者,均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暂缓注册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八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应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考核,第一次考核称之为正常考核。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小于60分为不及格。
五级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缺考、违纪、作弊、无考试资格等,按实际情况记载,考核成绩按零分计。
第十条 考核合格即取得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参加该课程修读学期的下一学期开学前的补考,补考不合格,必须重修;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或通识教育选修课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可随低年级重修或改选其它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不安排补考,必须重修。因课程设置或人才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做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一条 经补考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5+60记载;经补考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中等”和“及格”按“及格”记载,“优秀”和“良好”按“中等”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试课程成绩按(原始成绩-60)×0.2+60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考查课程,成绩按“及格”记载。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由本人申请,经院(系)核实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因病缓考必须经学校医院诊断。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补考的缓考考试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所取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如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没有参加,则必须参加补考的缓考考试,否则该门课程按缺考处理。因个人原因缓考失去的考核机会不予追补。
第十三条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取消补考资格。重修考试缺考视为放弃考试机会。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不准参加后续的正常补考和重修。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院(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考试机会。
第十五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第六、七、八学期必修和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在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可参加毕业前组织的补考。正常教学没有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前不再补作。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根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和选修课要求,在教师指导下进行下学期选课。选课结束后,如因特殊情况必须退选或改选时,须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批准后,方可退选或改选。开学后第三周确定最终选课名单。未选课而自行听课的,已学习过程无效,考核成绩不予承认;已选课而无故缺课或擅自缺考的,按第二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从第二学期开始,学业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申请免听本学期开设的部分课程,最多不可超过四门。对于选修重修课程的学生,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
申请免听的学生,须于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提出本学期课程的免听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和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任意选修课以及某些实践性环节较多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十八条 因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导致所修课程发生变动,可以补修或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安排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习成绩突出的。在校学习第一、二学期累计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正常考核综合平均成绩排序在本专业前10%以内,且无不及格课程和未受任何处分的学生,可于第三学期初申请在学校规定的同类指定专业范围内转专业。转出专业的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当申请转入专业的人数超过该专业办学条件允许接纳的容量时,学校根据学生志愿择优录取。
综合平均成绩=(考试课加权平均成绩+考查课加权平均成绩)÷2
(二)在某方面具有特长的。学生须持我校两名相关专业教授推荐意见和相关能力证明材料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所申请的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转专业学生须按转入专业交纳学杂费,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做好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及有关材料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推荐,拟转入院(系)考核,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须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还须由两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转学手续参照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一般为四年,最长(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的。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的。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由本人申请(如因病休学,须有学校指定医院休学诊断),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离校。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院(系)审核,学校批准,由学生本人或学校有关部门代为办理休学手续。
已办理完休学手续的学生必须两周内离校,不允许拖延时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学费,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必须于学期开学一周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复学申请,经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如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从学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在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的。
(三)在校学习时间达到六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在校期间自费出国留学学生的学籍问题,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系)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进行留(降)级和退学学生的清理。留(降)级学生的清理,经院(系)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退学学生的清理,经院(系)同意,连同有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核,并报校长会议。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退学门数。
第三十四条 未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可申请留(降)级,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初三周内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准予留(降)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留(降)级、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六条 留(降)级学生必须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继续学习,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已不存在,可编入相近专业。已经通过的课程可不再学习,亦可重新学习取得更好成绩。留(降)级学生应按其所在年级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三十七条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取消学籍的学生须在获得批准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达到退学条件,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离校后可向学校申请未取得学分课程的补考或补作,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哈尔滨工程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六条 我校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Ⅳ 国家开放大学退学籍多久

落实“创优提质”战略要建章立制、标准先行,要通过制度保证质量。国家开放大学教务部部长叶志宏认为:“万事开头难,我们已经迈开了第一步。只要坚持不懈,就能够建立起高质量的国开学科与专业体系。”

当前,国家开放大学“创优提质”战略正在快速向前推进。那么,国开教务部有怎样的思路、行动?又取得了哪些成绩?《在线学习》杂志就此对话国家开放大学教务部部长叶志宏。叶志宏表示:“‘创优提质’是教务部的核心工作。在管理上,我们强调放管服,增强分部的责任意识和创新意识。总体要求优化流程、落实过程、规范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学生满意度。目前,各项工作正在积极推进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创优提质”战略恰逢其时

在线学习:在实施“创优提质”战略中,教务部处于怎样的地位?您如何看待该战略?

叶志宏:在2019年全国教学工作会及校务委员会上,国家开放大学党委书记、校长荆德刚提出国开要实施学历教育“创优提质”战略。教务部是国开负责学历教育的职能部门,其职能包括学历教育招生与学习中心管理、学科专业与课程建设、教学过程管理、考试组织管理、学籍管理、学位管理等,涵盖了学历教育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

我认为,“创优提质”契合了国家对高校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这两年,相关文件密集发布。2018年,教育部出台《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新时代高教40条);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职教20条)、教育部发布《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 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网络教育18条)。这些文件的核心都是规范管理、提高质量,尤其是对网络教育的管理,可谓力度空前、重拳出击。在此大背景下,应该说国开提出“创优提质”战略恰逢其时。

在线学习:这些文件和开放教育是怎样的关系?

叶志宏:“新时代高教40条”针对的是普通高校本科教育,对如何建设我们的本科专业有重要参考意义,如新工科、新文科建设。我们的专科教育目前适用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因此“职教20条”对我们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1+X”改革。“网教18条”虽然针对的是普通高校网络教育学院,但是,根据教育部1999年4号文件,教育部启动的“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和同年启动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一样,都是“巧散轿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开放教育主要以网络信息技术为支撑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从这个背景来说,“网教18条”对开放教育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上述这些文件,都是我们实施“创优提质”战略、进行教学改革的政策依据。我们要办扎根中国大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就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根据开放教育的特点进行细化,办出自己的特色,树立开放教育的标准,不断提高国开学历教育质量,擦亮国开品牌,争创世界一流开放大学。

立德树人 标准先行 提升专业品质

在线学习:为落实“创优提质”战略,教务部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叶志宏:我们的思路很明掘和确。第一,抓学科专业和课程建设,树立国开品牌。第二,抓教学过程落实。教学各个环节绝不能虚化,要把支持服务切实提供给学生。第三,严抓管理,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和考试管理。如荆书记所说,要抓“三治”,治理“三乱”,即治招、治考、治学,尤其是在招生、考试环节,要严格管理,这是我们当前的重要工作。

在线学习:教务部作出了怎样的部署,采取了哪些措施或行动?

叶志宏:落实“创优提质”要建章立制、标准先行,要通过制度来保证质量。《国家开放大学关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教学改革和提高质量的整体思路。

专业建孝肆设方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建设,2019年印发《关于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落实立德树人及相关内容的通知》,调整与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培养目标,强化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实现国家开放大学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2020年1月出台了《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与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国家开放大学专业设置委员会。该办法对专业的申报、设置专业的条件、设置专业的审核、专业招生的条件及检查、专业的停招及退出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教务部正在组织制定《国家开放大学专业标准》,首先从重点建设专业开始,以后逐步覆盖到所有专业,每个专业都要出台专业标准。我们还重点推进在校生规模较大的十个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它们决定了国开学历教育的基本质量。同时,国开还以重点建设专业为基础推出了高中起点的本科专业。2019年,国开的广告设计与制作、学前教育两个专业被评为“北京市特色专业”,我们正在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特色专业建设。

2018年开始,根据教育部精神,学校对现设的本专科专业进行梳理、调整和规范。新增12个专业及方向,关停35个专业及方向。我们要把握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沿,建设一批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方面社会急需的新型专业,满足新型产业的需要,开展行业企业合作,推进产教融合的探索。与军队的合作也在不断深化,以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

为提升专业品质,保证专业与课程质量,国开对所有非总部牵头建设专业进行检查验收,暂停了16 个专业(方向)招生。2019年组织了由分部的校领导、教务处长和总部教学及教学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涉及到的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共完成对31个分部、73个专业(方向)的实地检查验收。整个行动调动了近200人,验收工作持续一年,对部分专业限期整改,限制招生。今年又有6个总部建设专业被暂停招生。这项行动完善了监管,保证了专业的基本质量。

在学科规划方面,我们积极落实学校提出的建设世界一流开放大学的战略,提升国开办学层次与国际接轨,尝试进入硕士及博士研究生教育领域。我们梳理整合了全系统的师资力量,积极筹备申报硕士学位教育。如果申报争取成功,从专科教育到本科教育再到硕士学位教育,国开的办学层次将更加丰富。按照学校整体规划,到2035年,我们还要开展博士学位教育,建成国开完整的学位教育体系。

落实教学过程 突破制度瓶颈

在线学习:在落实教学过程方面,教务部做出了怎样的安排?

叶志宏:衡量一所学校的办学质量,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教学过程能否落实,尤其是开放教育依靠体系办学,怎样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教学目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学习过程不落实,即使有好专业、好课程,学习质量也很难得到保障。

2019年学校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网络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今年又印发了《国家开放大学网络教学团队考核方案(试行)》,核心是利用体系的师资组建基于网络的教学团队,为学生提供教学过程中的学习支持服务。针对大规模办学专业,我们采取了两级团队管理模式,一级由国开总部组织分部体系内的部分核心骨干教师,组成核心团队,职责是参与课程动态资源建设及课程设计、对各省实施教学团队进行监督;二级是由分部建设的教学实施团队,负责组织教师开展省内的教学,包括行政性考核、平时作业、答疑辅导等。对小专业采取一级团队扁平化跨区域教学。2019年,我校经济数学课程等三个教学团队被评为“北京市高水平教学团队”。

在线学习:组建两级团队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叶志宏:国开办学体系是四级管理,即总部、分部、学院(分校)、学习中心,每一级都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辅导教师。但在实际办学中,有的学习中心一个专业可能只有10个学生甚至更少,学习中心很可能因本地师资匮乏或从成本考虑不聘请辅导教师,导致这些学生完全要靠自学。组织各省的实施教学团队跨区域教学,能够支持对这些学生的基本服务,解决区域师资不平衡问题,实现资源的共享。

在线学习:这种运作方式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吗?

叶志宏:在教学团队建设中,遇到的最大难题是制度上的瓶颈。刚才我提到四级管理,四级管理的特点是教学一体,但目前四级之间的人财物独立,这就出现了问题。举例来说,分部、分校的教师参加核心团队工作,分部、分校可能认为这不是单位要求教师的本职工作,不能计算工作量,这就涉及到分配机制问题。对于核心团队,我们的办法是由总部适当奖励。同样,分部教学实施团队也遇到这样的难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关于深入推进网络教学团队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国开是一体化办学,无论是参加核心团队还是参加实施教学团队,其工作都应当纳入本人所在单位的工作量,要在奖励机制上给予考虑。该规定维护了教师的利益,激发了参与团队建设的积极性。

为解决这个问题,我曾经就广告专业在哈尔滨、沈阳、长春、大连搞过试点,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现在,有的分部比如四川分部、江苏分部已探索出可行的办法。

我们还针对小规模专业建立了扁平化团队,由国开直接组织全国教师面对学生开展支持服务。这是发挥体系优势、扶持小专业发展、对每个学生负责的重要举措,运作起来更难。

在线学习:在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上,教务部是如何做的?

叶志宏:如上所述,我们对专业建设进行了检查验收,同时加强了对教学过程的监管,定期进行网上教学检查,并公布数据,列出排行榜。这些数据包括各分部的网络教学团队数,学生和老师的上网数、上网时长、点击率等。这些数据客观反映了教学过程是否落实,对分部教学起到了督促作用。

我们正在研制《国家开放大学教学过程管理办法》《国家开放大学实践教学环节管理办法》等文件,以规范教学过程管理、明确实践教学环节要求和标准。

管理上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对已达学籍有效期的学生进行清理退学。开放教育学籍8年有效,但1999年实施开放教育试点以来,有很多过了有效期但没有毕业的学生依然在册,且数目很大。我们把这部分学生全部移走,独立建库,以备学生查询,并在网上公示,并使其在教育部学信网上从在籍状态变更为退学。这一方面避免了法律纠纷,另一方面摸清了“家底”,更利于科学管理和数据管理。2019年统计表明,国家开放大学在校生431万人,这是一个准确的数据。为解决学位证书发放过晚问题,我们增加审核批次,为学生提供更多的服务。现在,学生毕业两三个月内,就可以拿到国开学位和毕业证书。下一步,将加强电子档案信息化服务,学生通过自助机终端就可以打印出证书。

尤其是今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根据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要求,我们以学生为中心增加了招生批次,推出了网上报名系统和新媒体宣传。为保证学生学习,运用云教室开展网上直播授课和面向社会的公开课,实现了移动学习。为保证学生按期毕业,增加了考试批次和毕业审核批次,通过网上视频召开学位审核与评定会议,最大限度维护了学生利益,保证了疫情下教学的正常开展。

以铁腕手段治理“三乱”

在线学习:国开正在治理“三乱”,教务部对此有怎样的考虑?

叶志宏: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继续教育领域确实存在招生不规范、教学过程不落实、考试违规舞弊、同校不同质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教育的质量和举办高校的声誉。教育部整顿网络教育也是在这个背景下进行的。在开放教育领域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个问题。在“治招”方面,学校印发的《关于加强招生监管、规范招生行为的通知》要求,第一,严格管理异地生,严禁异地办学。在每一季招生中,对异地生比例较高的学习中心进行抽查,户籍不在本地的需出示暂住证、就业证明。第二,严禁与中介合作招生、委托中介机构招生,建立黑名单制度。第三,规范招生宣传。2019年有三个很典型的案例,我们进行了处罚、通报,并抄送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分部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这在体系中引起很大震动。

在学习中心管理上,对现有学习中心进行了全面梳理,对连续三季不招生的学习中心全部停招、撤销。在学习中心审批上实行一定范围内的省校审批,总部备案制度,对超过一定数量或者民办的学习中心需要总部审批。新设学习中心、考点一体化审批,以防止点外设点。在招生宣传上,充分运用新媒体,推出了“我是国开人”等系列宣传片,今后要更多采用这种形式宣传国开形象。

在“治考”上,学校2019年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生考试纪律与违规处理办法(试行)》,明确了考试纪律,规范了对考生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治理替考的专项行动,对考场进行“飞巡”。今年1月,全国查出两千多名替考生。在进行处罚的同时,面向全国进行了通报。我们还建立了违规警示制度,所有替考学生一年内禁止参加考试。

对行业学院、专门学院的清理整顿专项工作已经启动。一方面修订行业学院管理办法,提高办学门槛,另一方面要求行业学院必须要有自身特色的专业,严格教学服务与管理,探索产教融合的新模式。

观念转变是重中之重

在线学习:在您看来,顺利实施“创优提质”战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

叶志宏:第一,观念问题。时代在进步,学校定位也发生了改变,整个体系教职工需要跟上新时代改革的步伐,与时俱进,这是很多问题的根源所在。第二,运行机制与制度不配套,导致在推进工作时存在着一定的障碍。第三,体系办学原有的运行机制与新要求的矛盾。在实施“创优提质”战略时,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旧体制造成了政策信息衰减和不同利益诉求导致的管理缺失。第四,改革有赖于校内各部门的协同,有赖于各部门共同形成一套良性机制来推动。单兵推进,很难达到预期目标。

在线学习:您负责教务工作多年,在您看来,什么样的教育才是好的开放教育?

叶志宏:根据社会需求,人才可分为不同层次,国家开放大学培养的是应用型人才,是整个人才金字塔的基础,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是学校的重要办学方向,这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无法填补的空白。不同类型的院校有不同的质量评价标准,开放教育是一种新型的教育形式,我们不能简单地与全日制普通高校比较,开放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作用是普通高校无法替代的。

国开是“互联网+”大学,40年来培养了大批应用型人才,很多毕业生成了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2019年,国开招生149万,截止到2019年年底,国开在校生达到431万,这体现了社会的认可和国开存在的价值,体现了国开在构建服务全民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所以,我认为,适应社会需求的教育就是好的开放教育。现在需要做的是适应新时代要求,尽快总结研制出具有国开特色的开放教育质量标准体系。

为推进“创优提质”战略,我们正在做很多开创性和规范性的工作,遇到了很多障碍和困难。万事开头难,我们已经迈开了第一步,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走下去,用我们的努力达成建设世界一流开放大学的目标。

Ⅳ 让你大学四年开挂的40条建议

强烈推荐让你大学四年开挂的40条建议!!

一、学习

1、学习是你大学里最重要的事,成绩单直接影响你的奖学金、保研、出国,也是你学习和自律能力的证明。

2、学习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探索兴趣,结交朋友,见识世界,你会体会青春和自由的美好。

3、别在宿舍学习,这是青春的黑洞。

4、图书馆期末人很多,要去就早点占座。

5、没事多考证,迷茫多读书,总不会错。尤其是四六级趁早过,大学是你英语水平的巅峰。

6、别信学历无用论。如果你本科不好,考个名校研究生是一条好出路。

7、不喜欢就尽早转专业,转不了就学好本专业,「学力」比专业更重要。

8、大学老师不会管你,4年全靠你自己。

9、学会一门乐器,对你有好处。

10、学好一项技能,它会为你的人生兜底。

二、生活

1、大学班群要置顶,重要信息都在群里发布。

2、开学先找好榜样,再去找对象。

3、你是成年人,有去夜店和酒吧的权利,但是要保护好自己,别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4、抽烟、喝酒、纹身并不酷,真正酷的是日复一日坚持做枯燥但有意义氏冲的事:读书、健身、学英语、旅行。

5、别轻易地表露你的脆弱去博取怜悯,在别人眼里可能是矫情。

6、不要享受你买不起的东西,不要因为欲望去贷款。

7、别骗自己花钱社交,该省的钱要省下来,至少存够生活费。

8、社团、比赛参加适可而止,不要本末倒置影响学习。

9、每周给爸妈打个电话,他们每天都在变老。

10、吃好早餐,画个淡妆,你会开始自信的一天。

三、宿舍人际

1、你会派纳因为一个舍友而喜欢上图书馆。

2、舍友不一定是朋友,不要开学就完全暴露自己。4年后大家会渐行渐远,各走各路。

3、忘掉合群这回事,不要牺牲高质量的独处时间,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要想走出平庸,必先走进孤独。

4、永远别为了取悦他人而委屈自己。

5、在宿舍听歌打游戏可以,但是请戴好耳机。

6、住宿注意个人卫生,该整理的东西整理好,该洗的地方洗干净。

7、不到万不得已,别问同学借钱。

8、多跟宿管搞好关系。用电、晚归、拿外卖会方便很多。

9、永远别考验人性。贵重物品上锁,睡觉关门。

10、别把同学的客气当成理所当然,学会礼尚往来,你的人缘会越来越好。

四、恋爱

1、作为成年人,你有支配自己身体和欲望的权利。重要的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学一点必要的性知识,不然以后哭都哭不出来。

3、颜值是第一竞争力,把自己收拾干净,就已经超越大多数人。

4、有一门拿手的表演爱好,你会很快赢得异性的好感。

5、朋友圈少虐狗,秀恩爱死得快。

6、碰上喜欢的人,大胆地要联系方式去交往,错过了就是一辈子。

7、遇到渣男渣女,及时止损,你的未来还很长。

8、从来没有酒后乱性,只有蓄谋已久。

9、别因为孤独而开始一尘核没段关系,别因为不舍而纠缠一段恋情。

10、别做舔狗,舔到最后一无所有。

Ⅵ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获得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校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五十条 学生在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之内,所获学分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重修或补考一次,合格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者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长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按其实际完成的学业年限发给肄业证明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Ⅶ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为了适应中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3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9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10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16个学分,不得高于35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5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60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10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10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3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10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1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95分计算、良好按85分计算,中等按75分计算,及格按65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50%~70%,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

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10个工作日但未超过20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20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10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5月或10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Ⅷ 关于印发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的通知的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意见

(一)省招生委员会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录取组、秘书行政组、督察信访组。各组工作职责如下:
录取组:负责与院校之间录取工作的联络、计划审核、投档、审核录取数据、提供录取信息、掌握录取进度、提供信息服务、统计有关录取资料、提供录取决策信息、网络的安全运行、打印整理邮寄新生录取有关表格,加盖印章等工作。
秘书行政组:负责录取期间文秘宣传、新闻发布、信件收发、编印工作简报;负责录取期间的生活、工作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安排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食宿、交通、办理出入证;负责接待上级来人,安排会议等工作。
督察信访组:负责录取现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受理涉及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投诉和举报,查处违纪事件;接待考生来访和录取结果查询,处理群众来信等工作。
(二)各招生院校成立由校(院)长、纪检书记、招办主任等人员组成的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校录取工作。
录取工作采用远程网上录取模式,招生院校采取网络方式通过计算机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完成录取工作。各招生院校要建立录取工作机构,安排好录取工作场地和设备,配足工作人员,要安排专职计算机工作人员,负责网上录取操作,做好登录口令的保密工作,保证网络的安全。同时,录取期间应有专人值班,并配备传真机等通讯工具,确保信息畅通。
招生院校录取工作职责:
1.自觉遵守国家的招生政策,认真履行该校公布的招生章程。
2.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分数线情况,在该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该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
3.遵守各批次的录取时间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4.严格执行录取工作程序,根据考生成绩和所填专业志愿,确定投档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当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接受非第一志愿或征集志愿的考生。
5.对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的复议要求和录取中的特殊问题,院校招生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形成决议后迅速作出书面答复。
6.公布该校招生录取监督信访电话,认真做好考生的信访接待工作。 录取工作分6个批次进行,依次为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录取从7月1日开始,到8月25日结束。
(一)提前批
1.招收飞行员院校。录取时间:7月2日。
2.艺术本科提前批院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1日—8日。
3.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录取时间: 7月7日—8日。
4.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9日。
(二)本科一批
进入国家“211”工程的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部分院校的七年学制的专业,体育本科专业,艺术本科一批院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11日—15日。
(三)本科二批
一般本科普通院校及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高水平运动员、优秀运动员、实践生本科专业。录取时间:7月17日—22日。
(四)本科三批
普通院校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等以培养成本收费的本科院校及专业。录取时间:7月23日—31日。
(五)专科(高职)一批
所有公办本科院校的专科(高职)及省部属的普通专科(高职)院校,所有高校的艺术类、体育类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时间:8月2日—13日。
(六)专科(高职)二批
普通高校的独立学院专科(高职),部分院校中外合作办学专科(高职),民办高校的专科(高职),市属普通院校专科(高职),职业技术学院及独立设置成人高校专科(高职),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优秀运动员专科(高职)专业。录取时间:8月14日—25日。
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各层次招生均不再进行补录。
录取工作进程见附件一。 (一)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在认真审阅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基础上,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同时,努力创造条件为院校招生做好服务工作。
(二)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院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应试外语语种。
(三)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院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招生院校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完成相关环节的各项工作,凡超过时间未完成相关录取工作的院校,应主动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沟通,如果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院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院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由此造成的遗留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处理。
(五)招生院校在每一志愿或每一轮次录取结束时,必须将考生的录取专业信息上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便及时公布缺额计划征集志愿及录取工作结束后上报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如因院校未及时上载或上载信息错误造成的一切问题由招生院校负责。
(六)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对使用调整计划的管理和监督。招生院校应集体研究决定该校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计划调整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
(七)考生志愿由考生本人自行通过网络填报,是投档和录取的依据。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投档后原则上不允许院校电话征求考生志愿。
(八)凡是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得改录或换录。凡被香港单独招生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允许再参加内地院校统一录取。
(九)遗留问题和重大问题由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一)文理类院校
根据本科、专科(高职)一批、专科(高职)二批的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往年资格线情况划定各相应填报志愿资格线。
本科一批院校按招生计划的1∶1.2全省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本科二批院校先根据部属、外省省属和本省省属院校的本科计划划定省属线,然后对除济南、青岛以外的有市属本科院校的市根据市属计划划定市属统一线,济南、青岛两市的市属线单独划定(省、市分数线差原则上控制在20分之内);提前批的军事、公安院校本科面试、体检、录取执行本科军检线,本科军检线按照本科二批省属线的划定办法来确定;提前批的公安类院校专科按本科军检线线下40分以内执行;本科资格线上考生,均可填报本科三批志愿。第一志愿填报结束后,在生源范围内,以本科二批线(省属、市属、济南、青岛线)为基准实行同步平行降分,按招生计划的1:1.2第一次确定本科三批线。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将未完成招生计划或增加计划的院校分专业向社会公布缺额计划进行第一次征集,本科资格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仍然可以填报,在生源范围内,以本科二批线为基准再次实行同步平行降分,按缺额计划及生源情况第二次确定本科三批控制线。以此类推,第三次确定本科三批控制线。
成绩达到专科(高职)一批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专科(高职)一批志愿。在生源范围内,仍以本科二批线为基准实行同步平行降分,根据招生计划及生源情况确定专科(高职)一批控制线,其余与本科三批划线方法相同;专科(高职)二批资格线及控制线根据招生计划、生源情况全省统一划定。划线时,符合《山东省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投档规定》(见附件二)的考生应统盘考虑在内。
(二)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根据艺术文、艺术理的本科、专科(高职)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往年资格线情况划定相应填报志愿资格线。
艺术文、艺术理本科、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及我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浙江传媒学院(仅限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像、录音艺术4个艺术类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仅限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3个具有蒙古族特色的艺术本科专业)、浙江理工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北京印刷学院(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苏州大学(仅限艺术设计本科专业),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自行划定该校各艺术类本科专业的文化和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中,山东艺术学院和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划定的该校各本科专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全省艺术类本科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其它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及所有院校的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执行全省艺术文、艺术理本科、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三)体育类院校及专业
根据本科、专科(高职)的招生计划、生源分布及往年资格线情况划定相应填报志愿资格线。
分别按全省体育类本、专科(高职)专业招生计划1∶1.3和1∶1.5的比例划定本、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院校
对有本科招生计划的专业类别,先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测算各专业类别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然后对测算出的最高文化录取分数线和最低分数线进行适当平衡(防止各专业类别之间分数线差异过大),最终确定本科专业类别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首先根据全体考生考试成绩和各类别全部专科(高职)招生计划测算出基本文化控制分数线,然后按各专业类别招生计划1∶1.3的比例划定各专业类别的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但各专业类别分数线不应低于基本文化控制分数线。
(五)实践生招生院校
根据各类别实践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合格考生的文化成绩,按1∶1.2的比例分别划定各类别实践生的本、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六)高水平运动员招生院校
高水平运动员本、专科(高职)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均不分文理科。本科专业执行我省普通文理本科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对少数体育专项测试成绩突出、学校审查认定有培养前途的考生,可按高水平运动员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 执行。专科(高职)专业,执行我省普通专科(高职)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七)优秀运动员招生院校
优秀运动员本、专科(高职)专业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均不分文理科。本科专业执行我省普通文理本科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专科(高职)专业执行我省普通文理专科(高职)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 (一)文理类院校
1.投档比例
所有招生院校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时,按招生计划1∶1.2的比例投档(省外院校若需调整调档比例,须于7月6日前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志愿、征集志愿、调剂志愿均按1∶1的比例投档。
2. 投档原则
(1)投档顺序
所有批次均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投档,顺序依次为:一志愿、二志愿或征集志愿、调剂志愿。
(2)一志愿投档。一志愿为非并行志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分院校根据考生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对于同一志愿分数相同的考生同步进行投档。
(3)二志愿或征集志愿投档。均为并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分院校先后投档,对于同一志愿分数相同的考生随机投挡。
(4)调剂志愿投档。提前批本科采取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如果考生同时填报2类(含)以上服从调剂志愿,按照军事类、公安类、航海类、其他类先后顺序进行投档;提前批专科采取从高分到低分原则调剂。本科一批首先根据缺额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按1∶1比例确定调剂录取投档线,之后再根据考生所报调剂志愿情况进行随机投档。其他批次在批次线上根据考生所报调剂志愿情况进行随机投档。
(5)因不服从调剂或其他原因退挡造成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时,可在分数线下按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量递补。
(二)艺术类院校及专业
1.艺术类本科专业
(1)31所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和清华大学、中国传媒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华大学、北京服装学院、天津工业大学、江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及浙江传媒学院的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摄像、录音艺术,内蒙古大学的音乐表演、表演、音乐学,浙江理工大学艺术设计,北京印刷学院艺术设计,苏州大学艺术设计等艺术类本科专业,按照考生学校志愿关联专业成绩全部投档。除上述院校及专业外,其他艺术类专业均在全省艺术类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进行投档。其中,省外院校中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的关联统考成绩、进行了艺术专业校考的关联校考专业成绩按考生志愿分专业全部投档;省内院校的美术类专业关联统考专业成绩(山东师范大学的美术类专业使用校考成绩)、非美术类专业关联校考专业成绩,按文化成绩排序,分专业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
(2)调剂。使用美术类统考成绩的专业,若顺序志愿生源不足,根据缺额计划总数,按文化成绩1∶1.5的比例划定投档文化控制线。在线上生源中,根据统考美术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1∶1的比例随机投档。
2.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
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均执行全省艺术类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根据考生志愿进行投档。
(1)美术类专业及经批准进行了学校专业考试的其它艺术类专科(高职)专业,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关联投档的办法。其中,中央戏剧学院、北京电影学院分数线上全部投档,其它院校根据考生文化成绩按招生计划1∶1.5的比例向招生院校投档。
(2)未进行专业考试的非美术类专科(高职)专业,按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
(3)统考美术类专业若顺序志愿生源不足,调剂投档办法同本科。
(三)体育类院校及专业
在全省体育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和文化成绩,分别按本、专科(高职)专业招生计划1∶1.5的比例投档。若顺序志愿生源不足,按文化成绩及学校缺额数1∶1的比例随机投档。
(四)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院校
本科专业在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类别和院校志愿全部投档。在顺序志愿结束后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专业类别内依据考生服从志愿和文化成绩,按剩余计划1∶1的比例由计算机随机投档。
专科(高职)专业在专科(高职)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按考生类别和志愿全部投档,专科(高职)顺序志愿录取后未完成的招生计划,院校可申请重新征求志愿录取。
凡填报的专业类别与考生本人的实际专业类别不一致的考生志愿档案不予投档。
(五)高水平运动员与优秀运动员
1.高水平运动员。凡文化成绩达到普通文理本科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65%的合格考生档案,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考生志愿全部投档。
2.优秀运动员。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投档前在院校推荐的优秀运动员考生的文化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加分后达到普通文理本科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普通文理专科(高职)第二批最低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分别向考生推荐院校投档。该加分政策限于优秀运动员招生。 (一)自主招生录取。自主招生考生与非自主招生考生同时进行投档。对正常投档范围内的自主招生考生由招生院校决定是否录取;对符合院校自主招生录取条件而不在正常投档范围内的考生,院校应在一志愿录取结束前使用预留计划进行录取。
(二)民族预科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其分数线不得低于招生院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
(三)报考暨南大学、华侨大学的“三侨考生”,其高考总分低于所报院校投档分数线20分以内的,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予以投档;华侨大学招收的“三侨考生”预科生,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其分数线不得低于招生院校在我省所在批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下80分。
(四)招收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的本科院校,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适当降分,但其分数线不得低于招生院校在我省所在批次本科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40分。
(五)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经济学院、山东建筑大学、济南大学等院校安排的走读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情况按1∶1的比例投档和录取,但其分数线不得低于招生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
(六)济南大学招收的烹饪与营养教育专业,需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录取时,按照招生计划的1∶2的比例划定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在文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七)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所在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录取,若因线上生源不足而完不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可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八)公安院校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0年公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0〕49号)执行。
(九)军队院校和国防生录取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山东省军区政治部、山东省公安厅政治部《关于做好2010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鲁招考〔2010〕55号)执行。
(十)飞行员分别按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高等职业教育单独招生、残疾考生单独招生、艺术专长招生,分别按教育部及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一)准备工作
1.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前印发各院校招生计划。
2.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山东招考信息网公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并及时将具体的录取工作安排、通讯联络方式等信息提供给招生院校。
3.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通过山东招考信息网按工作进程公布相关招生院校征集志愿缺额计划。
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院校下发《录取指南》。
5.对省内院校进行技术培训。
(二)工作流程
1.院校登录
招生院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用户名和口令,按照《录取指南》中所要求的方法登录安全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
2.复核、调整计划
录取前我省对院校开放网络,院校可在规定时间登陆下载计划信息,并进行复核。
如需调整计划,须向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出申请,并按教育部规定程序办理。
如需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应在规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即每个志愿或征集志愿轮次录取结束的当天下午17∶00时前)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的公函以传真形式提供给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时院校还须通过院校端系统中“批件投档”功能制作批件(具体要求见《录取指南》)上传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在本批次院校录取结束前,及时予以答复。
3.下载、审阅电子档案
院校应在规定时间,按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提供的联络方法及时登陆、下载并妥善保存考生电子档案,因电子档案保管不善造成的遗留问题由院校负责。 对2007年以后毕业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向招生院校提供的电子档案中还包含综合评价信息内容(下载方式见《录取指南》)。院校应仔细审阅考生电子档案和综合评价信息内容。
4. 预录取
院校在确定预录取考生名单时,对于投档范围内的考生,要将高中毕业生的综合评价信息内容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根据考试成绩、电子档案和综合评价信息等内容进行综合考察、择优录取。
5.退档
院校审阅考生档案后,确定退档考生名单,注明退档原因并及时通过录取系统办理退档。填写的退档原因必须与实际相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录检员审核退档情况,如有疑问,将与院校沟通协调或提出复议要求,各院校应认真对待录检员提出的复议意见,并将复议结果传真给录检员。
退档完成后,招生院校须打印不予录取考生名单及原因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给录检员。
6.提交录取结果
院校预录取数与招生计划数相符并且确定录取专业后,需在规定时间通过录取系统上载数据,录检员审核通过后即可完成录取工作。
7.发放录取名单
院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打印录取名单,对民办高校录取的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后于本批次录取结束后3天之内寄给招生院校。
8.发放录取通知书
由招生院校根据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该校公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Ⅸ 怎么解决大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导语:怎么解决大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呢?一间大学的办学目的应该在于培养能为国家作出贡献的人才,而不是为了提高学校的知名度。虽然口号大了点,但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抱着这种心态去,我们的学校,我们国家的教育事业,更甚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将在我们的手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怎么解决大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1.完善我国高等教育网网络体系,增强他在世界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及高等教育的体系化和网络化:

开展中外强强合作办学,努力打造以一流大学和学科,加快国际认证和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准入,及高等教育的国际化和开放化;加强高等教育符合国际标准的法规建设和遵循国际通行的学术规范,及高等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发展职业教育和数字教育,建立终身学习观念,及高等教育的数字化和终身化。从而是我国高等教育首先从质量上达到或保持在高水平的运作平台上,以质量求的发展的机遇。

2.追求相对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高等教育的本质规定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必须坚持公平原则。

首先应完善助学保障制度,建立相对合理的奖、贷、助、减制度,尽可能保证亲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其次,建立对弱势群体的“补偿利益”制度,包括对地区弱势、经济弱势、身心弱势的群体的利益补偿,及高等教育向这些弱势群体倾斜。最后,针对不同高校的发展起点的不同所衍生的二次不公平问题,可以建立对弱势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制度,鼓励如是高等教育的机构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多渠道。

3.要保证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适应性和质量的延续性,就必须建立高等教也质量的监控机制。

具体地说,一是高等教育质量观的多样化,即学术上的质量观、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观和整体性质量关;二是树立牢固的质量意识,把质量与法制观念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依法治教,依法保质;三是建立内控质量监控机制和外控质量监控机制,即内部建立校、院、系、班四级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外部应建立政府、社会和相对独立的评价机构三方互动有互不干涉的质量监控机制。四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等教育质量监控的标准化和数字化,从而使中国的高等教育达到世界的教育标准。

4. 教育的过度发展与“知识型劳动力过剩”的互动必然造成教育资源的配置不当和投资效率低下。

为了解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方面要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培养模式另一方面加大求职辅导的力度,提高毕业生核心就业竞争力——工作能力,提高就业率、薪资、社会满意度,为宣传高校吸引生源提供第三方公正和专业性权威依据。

5.教育者方面,应加强自身的文化和道德修养,强化法律意识,起到积极表率作用。

学生方面,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崇尚科学与法律,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新时代大学生

怎么解决大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改变外部条件

xx学院是一直坚持“立足梅州, 面向基层” 的办学宗旨, 发扬艰苦奋斗的办学传统, 弘扬“勤俭诚信, 立己树人 ”的校训, 立足地方, 依托地方, 服务地方。但是基于全国发展模式——以经济发展为中心,梅州市政府同样也是重点发展经济,然而盲目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让政府忽略了高校教育对经济发展的潜在能力。本人已在梅州生活一年多,据我所了解本地市政府对高校教育的投入少之又少。我校所处的地理位置相当特殊,是客家文化之都,更是梅州市唯一的高校,只是得不到地方政府的经济的大力支持,然而,全国的重点大学所处之地都有相当多的高校,地方政府根本无法全都大力支持,这就突出了本校的优点所在。因此,本校若想在梅州立足,首先要提高本校学生对梅州的.贡献,以此来吸引梅州市政府的重视,进而提高本校的知名度,最终可以吸收更多的优质生源,为学校注入新的力量。

(二)改革内部制度

一间大学的内部制度的中心肯定是学生,所以我们学校更应该增强领导与学生、教师与学生的联系,进而完善我校教学管理制度,最终达到提高学生对学校的归属感。教学管理是按照教学的规律和特点, 对教学工作进行计划、组织、控制、监督的过程。在高校的管理中, 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是一项重要内容, 要从学校的发展规划, 专业的发展规划到组织和引导院系各专业进行专业建设, 课程建设等方面, 根据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需要, 实现最优组合, 形成科学运行机制, 发挥整体效益, 就必须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规范化的、科学的、完整的教学管理制度。

(三)加强学生的创新力

创新力是一间学校永恒的动力,更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永恒的动力。纵观我校各方面的情况,其实我校落后于国内重点大学的原因只在于创新力较弱。我校学生在省级、国家级科学创新比赛中所获得奖项的项目,对于实际的应用起不了大作用,故我校应重视学生的创新力的实践应用,让本校学生对梅州市作出贡献,引起政府重视,从而得到更多的经济来源。获奖情况、考上硕士研究生的人数,这些方面对一间学校的影响的却不少,但是起不到决定性的胜利。所以我们学校应该组织各二级学院建立专业知识实践创新队伍,培养一批创新力较强的学生队伍。

Ⅹ 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规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招生办公室请假。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学校批准的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北京师范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接到学生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欲取得学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院(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审批表》,经院长(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核。
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报主管校长批准,经批准入学者,随下一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不符合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已经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到学校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缴纳本学年应缴纳的学费。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程序按本规定第九条办理。逾期两周不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生注册条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体检合格 , 按时办理各项学籍手续,按时缴纳学费。
第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学制与在校修读年限
第六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读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学生提前完成主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学制年限额度缴纳全部学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五学期末提交申请。
准予提前毕业学生的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而无特殊原因者,按结业离校。
第三章 修课与选课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课程。学有潜力的学生,可以根据课程开设要求自主确定学习进程,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跨年级修读课程。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含学校选派留学生)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经院 ( 系 ) 及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定或转换。
学生可以在修读本专业课程的同时,根据学校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及《北京师范大学辅修、双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或双学士学位课程。
第八条 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选课手续。未办理选课手续者不能听课或参加考试,否则成绩无效。
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退课。学生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未办理退课手续且不参加该课程学习和考核者,按旷考处理。
一学期缺课时数达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无故不参加期末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学生请假须提交书面申请,三日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内由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周报学生处批准;超过两周报学生处,由主管校长批准。
未报到新生请假一周以内由招生办公室批准;超过一周报招生办公室,由主管校长批准。
因病请假应提供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根据请假总时长,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否则按《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程的成绩原则上采用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记分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办法。成绩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以平时成绩或期末成绩作为课程的最终成绩,也可结合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作综合评定。成绩评定可采用五级制或两级制记分办法。成绩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二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综合评价指标。凡考试课程成绩均计学分绩。
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平均学分绩 = ∑(课程学分×考试成绩) / ∑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 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它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成绩记并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 ( 系 ) 请假,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须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成绩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须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注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六条 自学能力较强,平时学习成绩较好,或通过其它途径学过某门课程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经考核,成绩优良者可获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成绩册。
思想政治理论、体育与健康、军事理论、大学美育、综合交叉、实践类等课程以及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因重修等原因确需修读、但上课时间有部分冲突(一般不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的课程,可申请免听其中一门冲突部分的课程。申请免听者应填写《本科生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开课院(系)、教务处同意后到教学服务中心办理免听手续。获准免听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完成课程的作业及考试,方可获得免听课程成绩。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 一 )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二 ) 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 一 ) 已转过专业者;
( 二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者;
( 三 ) 由专科(高职)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学、保留学籍者;
( 五 ) 已达到退学条件者;
( 六 ) 艺术类、体育类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因材施教,学校为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学生提供一次专业二次选择的机会。申请专业二次选择按《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专业二次选择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转专业前取得的课程成绩全部记入成绩档案,其相应的课程类别由转入院(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或转换。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 一 ) 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
( 二 ) 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
( 三 ) 本人申请休学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学生接到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与休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
( 二 )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 四 ) 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学生处复查合格后,由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
( 二 )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符合入学体检标准者,由主管校长批准。
( 三 )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 四 ) 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留降级和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习成绩较差,自第三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少于 17 学分者,给予学业警告,学生可申请留降级。
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 ( 系 ) 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由主管校长批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 一 ) 自第五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 15 学分者;
( 二 )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
( 四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五 )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六 ) 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申请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经院(系)主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可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在校内公告。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结果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四条 与退学学生有关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对患有精神病、意外伤残或其他严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德、智、体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有关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可在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载明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中的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两年内未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学分数低于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 90 %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辅修其它专业课程,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且符合主修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跨学科门类修读双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且主修专业达到学士学位标准者,发给北京师范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辅修、双学士学位教学计划要求的学生,允许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的方式继续修读剩余课程,达到辅修或双学士学位要求后,可申请补发北京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无法追回的宣布证书无效,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和学士学位等学历或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档案馆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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