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本科生教学管理细则
『壹』 武汉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涵盖的主要招生类型有:
1.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的学生:含普通高考学生、保送生、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以下称为农村学生“自强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少数民族班、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
2.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含通过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入学考试录取学生、澳门保送生、香港免试生、台湾免试生、通过澳门“四校联考”成绩录取学生。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大学(国标代码10486),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299号(邮政编码:430072)。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设立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普通本科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等,并对本科招生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咨询、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招生政策和制度,监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维护招生公平公正。招生委员会要吸纳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
招生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招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中遴选招生工作人员参与学校招生宣传、录取工作以及参加部分招生形式(专业)的专业水平考核(考察)及考试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aoff.whu.e.cn)、武汉大学主页(www.whu.e.cn)、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招生宣传材料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来源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城乡、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基础学科或就业形势好但报考人数少的专业,可采取一定措施予以扶持;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可调整其招生计划,对其采取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十三条 普通高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国家专项计划、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班、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文化统考)、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还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测试或选拔。艺术类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统考,我校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认可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专业统考成绩为专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校考。
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按照当年国家及我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对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等进行遴选和考核测试,测试时间、方式、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当年招生简章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方式),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学生若服从专业调剂且没有其他受限性条件予以录取,原公布计划中未完成的计划采取征集志愿录取。根据各省平行志愿模拟投档情况,我校分省增加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原计划的5%,增量计划中因考生不服从调剂等原因造成计划无法完成时,增量计划收回。
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考生的招生计划及调档名单由学校向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行提供。
第十六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投档方式),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但提档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在该批次该类型该省尚有空额的专业。
第十七条 录取时,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除不做分省计划的特殊类型考生外,我校认可其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高考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下同)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录取;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实行同分取齐,即适当调整该省的分专业计划,将处于竞争关系的同分考生都录取到竞争专业。进一步尊重考生专业意愿,若考生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招生计划填满专业志愿(专业志愿需不相同)且志愿合理,则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否则,服从调剂的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档。
在江苏省,我校对普通高考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及以上,对获得高水平艺术团资格的考生,其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2B及以上;所有考生的必测科目等级要求均为4C1合格。分专业录取时,我校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即按照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高考总分高者优先录取;若考生高考总分也相同时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排序,相关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录取,相关科目理工类为物理,文史类为历史;考生选测科目等级也相同时以同分取齐为原则,满足处于竞争关系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类别考生的测试科目等级须不低于江苏省招办的有关规定。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实行分数优先(分数清)的录取办法。
外语语言文学类专业除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另有规定外,口语不做要求。
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马克思主义理论类专业在提前批次招生,只录取明确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考生高考成绩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线。
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一本线指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十九条 我校各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并达到相应水平。
第二十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校据此制定的《武汉大学关于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艺术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强基计划、农村学生“自强计划”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要求及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内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业的定向生只录取明确填报定向专业志愿的考生,且限招应届生,在学校投档线上生源不足时,可降低40分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但考生的高考总分须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一本线。
第二十三条 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华侨及港澳台地区考生的录取办法按联招办及学校有关招生简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等入学前须先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原户籍所在地。
新生入学后需要修改相关信息的,按武汉大学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可根据其高考成绩以及在中学阶段的表现参加武汉大学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评奖办法按照《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艺术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以及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护理学专业中通过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非外语类专业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武汉大学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按照《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我校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或相应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我校本科招生网站:aoff.whu.e.cn,咨询电话:027-68754231,[email protected],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27-68753835。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有渎职、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违反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失职渎职、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二级单位,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等处理;并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贰』 武汉大学挂科了还能不能转专业
武汉大学挂科了不能转专业。
见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内施细则
(一容)在原专业学习的必修课程不得有不及格;
(二)申请转入我院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金融工程专业和经济学基地班的学生,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数学单科总分的85%及以上,且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5;同时,申请转入数理经济与数理金融试验班、金融工程专业的学生,必须是理科高考生;
(三)申请转入我院各学科大类的学生,在原专业学习的所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PA)应不低于3.0;高考时,高考数学成绩应达到数学单科总分的80%及以上。申请转入管理科学与工程类的学生,必须同时是理科高考生。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4年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通知公告——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http://ems.whu.e.cn/tzgg/2014-01-14/19897.html
『叁』 武汉大学法学院的一、本科生培养
针对法学、社会学是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治国之学这一学科特征、紧扣21世纪教育发展的时代趋势,形成了以培养高品位、高素质、高水平的治国之才为基本目标的教育思想观点。“高品位”是指培养学生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高尚的道德情操和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和忠于法律的精神风貌。“高素质”是指知识广阔、思维敏捷、融通中西的综合实力。“高水平”是指精通法律、熟悉政策、善于思辨、勇于创新的理论修养和实践才干。根据这一教育思想观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思路:
1、更新教育理念,完善素质教育的培养模式。坚持“素质教育”、“个性化”、“多维度”、“前沿性”、“交叉性”、“学生是主体、教师是主导”等等一系列现代化教育的理念。法学教育界存在的问题是法学教育如何体现。为此,我们始终贯彻,一是“宽口径”,将法学原来的七个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二是“厚基础”,要求在文理渗透和学科交叉中,扩大学生知识面;三是因材施教,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四是全面实施“学分制”;五是在国家确定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基础上,我院另外增加两门重要课程:环境法和人权法,扩大选修课;六是突出实践环节,完善实习基地,使法学这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名符其实。
2、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着力以下素质的的全面提升:
(1)法律伦理。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至少应当包括:立法为公,执法为民的职业宗旨;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认同职业伦理,恪守职业道德的自律精神。(2)文化素质。法律人应当具有广阔的知识背景、工具性技能(如外语、计算机技能)、人际沟通能力。(3)身心素质。 健康身体和良好心理是法律人职业的必然要求。(4)法律素质。法律素质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其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核心。法律思维能力包括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法律推理的能力、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3、我们坚持以本科为本,确立教学的中心地位。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是法学院谋求发展的永恒主题,坚持以培养人为目的,教育质量至上,竭尽全力抓好教学质量,是该院生存和发展的根本。通过树立全新的质量理念和全新的办学理念,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以具有国际性和竞争力的法学教育来应对经济全球化,教育国际化和法律国际化的挑战。在我国加入WTO的背景下,逐步确立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观念、法治观念、竞争观念和效益观念,增强全体教职工的发展意识、服务意识、竞争和质量意识,提高法学教育在教育竞争中的综合实力和应变能力。
通过不断优化和反复修订,学院形成了以理论知识为基点、以全面发展为目标、以创新能力为突破口的法学专业和社会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在培养目标方面,在培养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着眼于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表达能力,使其成为能从事各种法律实务和社会学工作及相关职业的高级专门人才。在专业特色和培养要求方面,突出基本功训练和规范分析及实践能力,强调与国际接轨及国际化、全球化的优势。在课程设置方面,形成了通识课、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三大板块,特别是以十四门核心课为基干,实行了综合性与专门性、理论性与务实性、知识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课程体制,加大选修课选课比例,开设出在一般大学所不能开设的层次高、专业性强的选修课。
按照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要求构建新的人才培养模式,是新世纪高校教育的崭新课题。社会的迅速发展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对高等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我院立足实际,面向未来,广泛借鉴国内外法学院的办学经验,整合已有的学术教育资源,充分吸收各类社会资源,从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两个方面进行改革创新。力图把传统“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既严格把关系统地传授学生必要的法学知识、训练学生灵活运用法律的技能和方法,又高度重视学生崇高的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法治情操的熏陶。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强化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造就一批国家法制建设急需的厚基础、宽口径、复合型、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到2014年,我院已在创新教学理念、改革培养模式、丰富知识结构等方面形成了三大特色教育。
1、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知行合一”,服务社会。
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要使法律的价值、作用真正在现实中发挥出来,从文本走向社会,走向公民生活,就必须重视学生法律运用的素质与能力的培养。我院秉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原则,历来注重法学的实践教育。1992年5月20日,武汉大学法学院万鄂湘教授(曾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现任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发起成立了全国第一家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将其作为法学院的教育实践基地,以践行“知行合一,服务社会”的理念。
中心自创办以来,秉承“为求社会公正,以最优秀的法律专业人才为最需要法律帮助的人依法提供最佳的法律服务”的宗旨,以“匡扶正义,法治至上,心怀社会”为己任,凭借其专业、素养和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国内外获得了极高的声誉。先后被国务院、团中央、司法部和团省委授予“全国扶贫助残先进集体”、“全国首届青年志愿者杰出集体”、“全国第二届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全国青年志愿者活动示范点”等光荣称号。本校中心下设妇女权益保护部、老年人权益保护部、残疾人权益保护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劳工权益保护部、行政诉讼部等6个部门,还专门与省妇联、省总工会联合开通了女职工权益保护服务热线。
中心采用多种形式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包括解答咨询(电话接谈、信件回复、接待来访等)、诉讼案件代理、非诉讼案件代理(包括民间调解、庭外和解、劳动仲裁案件等等)和普法宣传等。自创办以来,中心已经接待咨询3万余人次,电话咨询3万余次,回复咨询信函2万余件,还多次组织了街头义务法律宣传教育及咨询活动。中心代理诉讼的案件达到1500多起,绝大部分以胜诉结案,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广泛赞誉。著名法学家、法学院教授韩德培先生、马克昌先生以及余能斌教授和曾令良教授担任中心法律顾问,极大地提升了中心的知名度和社会公信力。中心还积极组织或参与对外交流,美、法、德、加、日、英等国的专家学者曾多次来中心开展各种形式的交流和访问活动,中心核心成员也多人次到这些国家进行访问和交流。通过交流合作,取长补短,中心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并逐渐将其知名度延展到国外。
中心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中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应,同时还为法学院广大学生构筑了一个坚实而广阔的实践平台。学院依托“中心”组织学生到落后贫困地区进行普法宣传,开展“法律扶贫”;组织学生开展法律志愿者活动,进行专题调研,撰写调查报告;先后组织近500名学生志愿者在“中心”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帮助受虐待的妇女走上自立之路,为意外致残的孩子获得宝贵的赔偿,帮助盲人找到安居之所……;这些法律实践既加深、巩固了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锻炼了他们的法律实用技能,又增强了他们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的感性认识。中心的实践教学取得了丰硕成果,法学院连续五年被学校评为暑期社会实践先进单位,共有两人被评为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近20支团队被评为省级、校级优秀实践团队,近百支小分队的实践作品获校级优秀成果奖。
2、法律诊所教育――没有标准答案的课堂。
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实践性教育,是将知识的传授、能力的培养、素质的提升融于诊所课堂之中,实现法律知识、法律理论的学习与法律实践的有机结合的法律教育模式。2000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始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我院将其作为大三学生的一门选修课推出。
法律诊所在授课形式上,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环节,是一所没有标准答案的课堂。课堂教学,包括课堂讨论、小组讨论、单独辅导等部分,采用案例分析、角色模拟、模拟法庭、录像分析和诊所游戏等方式,引导学生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思考,探求法律真谛,体悟法治精神,训练法律技术。其中,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中心,在老师的组织下,通过模拟会见、事实调查、法律研究、咨询、调解、谈判和诉讼等场景,学生切身感悟到作为法官、律师、检察官的处境,运用法律职业者的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并在演绎特定情节中获得教益和启发。指导老师的责任是评价、指导、监督学生学习法律职业的技巧和办理具体案件,在教学过程中,所有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老师的作用是尽量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答案,鼓励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开拓性,从而实现学生综合能力的全面提升。
经过一段时间的课堂教学、模拟训练后,在诊所中学习的学生还要到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接触真实的当事人,在指导教师的帮助下办理具体的案件。中心成为诊所开展实践教学的基地,学生具体参与包括回复信件、法律咨询、非诉讼代理、诉讼代理等活动。法律诊所就像医生的诊所,学生们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就像医生做手术,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既了解社会现实,又增强了社会责任感。诊所的老师大多在“中心”做法律援助多年,或是有多年律师经验,他们对学生的“临床”指导,包括接待当事人、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参与谈判、调解、分析案情、撰写法律文书、代理诉讼、出庭等。
诊所教育为法学教育开启了一扇新的窗户,打开了长久以来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活动之间的隔阂。实践证明,我院诊所教育的成效非常明显,接受诊所教育的学生不仅具有浓厚的专业素养,也同时具备了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在2001年“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法学院有一名同学获得一等奖,一名同学获得三等奖;在2003年“挑战杯”中,有一名同学获得三等奖和湖北省特等奖。在武汉大学组织的“自强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法学院有23篇作品获奖,其中一等奖3篇,二等奖8篇,三等奖12篇,并获得“自强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优胜杯。2000年,法学院蒋舸、余磊同学代表学校参加全国大专辩论赛获得冠军,参加国际大专辩论赛获得亚军,余磊同学同时获得“最佳辩手”称号。2003年,法学院辩论队先后荣获全国首届“理律杯”高等院校模拟法庭辩论赛冠军和首届“天伦律师杯”湖北省高校法学院法学辩论赛冠军。
3、中法法律双学位班——打造国际化教育平台
武汉是法资企业聚积的城市,也是法国在中国设立领事馆的城市之一。武汉大学多年来与法国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学术交流氛围。为了应对国际人才市场的挑战,积极为培养从事涉外法律事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法学院充分利用武汉地区的法语学习、实践资源以及与法国法学界的良好互动,于2002年开始与外语学院法语系携手创办了中法法律双学位班。
创办中法法律双学位班的主要目的在于,打破以往学校内部各专业学科之间的传统界线,有效整合和配置优质教育资源,充分发挥不同院系不同专业的比较优势,把学生培养成既具备法律专长,同时又熟练掌握法语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同时,以开办中法双学位班为契机,进一步发展中法两国业已存在的文化教育交流与合作关系,增进双方的彼此了解和相互信任。
双学位班的培养目标是,通过在法律和法语两个专业方向的学习,学生应当拥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技能,比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法语、英语和计算机技能,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职业竞争能力,成为学以致用的从事涉外法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更好地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学生毕业后的去向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直接进入社会寻求相关工作,比如在法资企业、法资律师事务所、涉外商务机构、政府涉外部门、国际组织就业;二是继续在国内攻读硕士和博士;三是到法国的高等院校进一步深造,或者完成DESS学习,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者完成DEA学习,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双学位班的学制为4年,学生需要学习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商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同时还必须完成基础法语、中级法语、高级法语、法语视听说、法语写作、法国文化、专业法语、法汉互译等法语专业核心课程。毕业生除完成必要学分外,还必须通过法语、法学论文答辩,并通过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才能获得双学士学位。
至今2014,我校,与拉罗尔大学开展了校际交流合作,邀请了法国方面有关专家来汉为双学位班授课,而且还选送了成绩优良的学生到该校进修。

『肆』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直接给你文件算了~~~~~~~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9号,2006年3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四条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授予学士学位不要求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违反考试纪律两次的;
3、结业离校的;
4、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3、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颁发》废止。
『伍』 武汉大学取消返校重修是什么时间
2019年5月10日
发布了武汉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本科生人才培养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的学习年限严格按照《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执行。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学制规定年限两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同时,加强对本科生学习过程管理,健全学业预警机制,完善三学期制教学安排,取消返校重修,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陆』 武汉大学转专业政策2022
武汉大学转专业政策2022如下: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武大本字〔2017〕50号)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八条转专业程序:
1.学院负责统一组织转专业工作,公布转专业的工作实施细则,发布转专业工作的具体通知(含接收转专业学生人数),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
2.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受理转专业申请,学生本人在本科教务系统中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在学校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学院灶毁根据学生培养目标对要求转入我院的学生素质进行综合考评。
4.凡符合申请转入条件的学生均应参加转专业面试(包括综合素质面试和心理测试)。面试工作由考核小组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转专业学生学费的收取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缴费。
第十条转入我院的学生原专业的必修课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可以隐颤备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重修;原专业所修的其他课程可视具体情况记为选修课学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柒』 关于武汉大学修双学位的问题
其实教务部网站上都有。链接http://jwb.whu.e.cn/regulation.aspx
给你复制了几个有用的文件:
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0 16:51:00 | 所属部门:学籍管理办公室
第一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二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并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辅修的专业、招收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批准后,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批;
2.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可以通过考核办法确定各专业的辅修学生名单并于开学初予以公布;
3.辅修学生应在开学前三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核算科交费,100元/学分,并将收据(一联)和选课表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上网添加学生名单;
4.辅修学生按照课表安排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 辅修学生自主设计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既可以选择随辅修的专业班级上课,也可以参加单独开设双学位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辅修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负责。
第六条 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辅修资格。
第七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放弃辅修的学生,已缴纳的选课费不退。
第八条 辅修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5学分及以上,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双学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其辅修专业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院(系)应于学生毕业离校前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填写《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发给辅修证书及授予双学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成绩单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打印、签章后,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密封后由学生送主修学院(系)归学生档案,一份送教务部。
第十三条 1-2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可于毕业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辅修条件者,补发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05年及以后学生,2005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其成绩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武汉大学关于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办法
发布时间:2005/6/23 9:44:00 | 所属部门:学籍管理办公室
为了规范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辅修证书、双学证书审批过程的管理,我校决定从2005届普通本科毕业生开始使用《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学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1.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于六月中旬前将辅修和双学位专业方案报送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
2.辅修和双学位专业学生的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普通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3.拟申请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的学生(包括毕业后拟返校补休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向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申请,由院系组织填写“审批表”(一式两份),回收后按编号顺序排放。
4.院系对学生授证基本条件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授予辅修证书和学位证书,院系及院系学位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
5.六月中旬,院系将已通过审查资格的审批表(一式两份)报送教务部,教务部将依据审批情况颁发辅修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6.未通过审查资格的审批表一份报送教务部,一份留存院系。
7.七月初学生凭所需材料(另行通知)到教务部学籍管理办公室领取辅修证书和双学位证书。
8.未通过审查资格的学生毕业后若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参照《武汉大学往届毕业生申请补授辅修证和双学位证书办法》执行。
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8号
发布时间: 2006/3/30 16:11:00 访问次数: 4665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规范管理学校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具有学籍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辅修了我校跨学科(或非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以下条件者,经学校审查通过,授予其辅修专业所属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学士学位:(一)完成了双学士学位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它实践环节,成绩合格;(二)获得了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⒈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六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3.法语、德语、日语、俄语等专业学生以及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一) 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二) 双学士学位(辅修)课程考试违反纪律的;(三)双学士学位课程学分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实践环节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四)外语水平未达到要求的;(五)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双学士学位的。
第四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双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五条 申请武汉大学双学士学位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六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双学士学位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生的课程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双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申请条件合格者授予双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废止。
所属部门: 学籍管理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