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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3-07-05 01:51:54

①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属于人大的毕业证么

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毕业证

1998年,中国人民大学创办了我国第一所完全采用互联网教学的网上大学——网上人大。网上人大主要面向在职人员,基于互联网,实行业余、分散式学习。

毕业生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国家承认学历,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

在读学生6万余人,累计注册学生20万余人,累计14万余人从网上人大毕业,其中有近1万8千多人获得了中国人民大学的学士学位。

(1)中国人民大学本科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网上人大共开设了涵盖4个层次的17个本、专科专业/方向,累计开发网络课程300余门,在全国100余个城市设立了教学服务中心。

学习期限:2.5至5年。

完全学分制:设定每门课程学分数,获得满足毕业需要的总学分数即可毕业。专科、专升本和本科二学历80学分(法学跨专业100学分)。学生依据教学计划要求和自身情况自主选学课程。

学习模式:主要教学活动通过网络交互进行,学生学习采取分散业余学习方式,学院提供线上教学支持服务,学生主要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学务事务,本地教学服务中心提供线下教学支持服务。

学院课程考核:采取在本地教学服务中心集中闭卷或开卷考试方式,每年安排三次考试,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预约参加,每门课程最多可预约参加三次考试。

本科层次国家统考:本科学生须通过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科目为“大学英语”和“计算机应用基础”。

②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你知道哪些相关信息?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报到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前或入学未满三个月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向学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患有疾病的学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学校学习的或因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必须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诊断证明,在下一学年新生报到前,按规定时间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后办理注册手续。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学生,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视情况办理申请贷款、缓交或减免学费手续后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报到,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请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学院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学生返校后,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两周内未报到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理;两周及以上未报到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 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选课资格。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本科标准学制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为五年,其他专业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在校的最短学习年限不得少于标准学制减一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学习年限自入学之日算起。

第十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的年限一般为该专业标准学制对应的年限。学生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必须向学校提交申请,学校批准后可以缩短或延长学习年限。申请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按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办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编入相应的年级和班级。为了更好地选课和学习,按正常进度学习的学生,所属年级在校期间不予调整;学习跟不上正常进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复学的学生,视学业进度编入相应的年级,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延期毕业的学生,编入相应的毕业年级。

第四章 学习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努力学习的义务,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

第十四条 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期限在一周内由各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共同审批,一周以上报教务处审批。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申请病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者,应当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按退学处理。

学生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8周;超过8周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诚实守信,恪守学术道德,遵从学术规范,遵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禁止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禁止编造、篡改实验数据资料;禁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观点、研究成果或者摘录他人著作内容的,应当标明出处;直接或间接参阅书面材料的,应当标明作者、标题和页码。

第十八条 学生有抄袭作业、论文、报告等行为或伪造实验数据、违反学术规范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相应课程按“违纪”或“作弊”处理,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应遵守课程考核纪律,严禁考核违纪或者作弊。违反考核纪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据《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和《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选课并参加学习和考核。学生所选课程和考核成绩一律记入成绩单。有关选课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有关课程考核和成绩记载的规定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转专业、大类专业分流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参加全国高考报名并经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批准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按照大类招生培养的学生后续会进行专业分流。具体的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办法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和大类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因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完成学业或确有专长,转学(转出)后能更好发挥其特长的,可以提出转学(转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转出)申请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报北京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转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3.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等);

4.应予退学的;

5.应予开除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转学(转出)条件的学生,不得转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转入其他高校跨学科门类的专业。学生转学受到高考分数的限制,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不能转学。

第二十六条 外校学生转入我校的转学事项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所属高校不得低于我校学历层次,不得来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学科门类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入学当年的高考分数不得低于我校在所属省市录取的转入专业的最低分数线,且在校学习状态良好。申请转入本校的外地学生还应符合北京市户籍政策的规定。符合转入政策的学生须经过我校的考核、面试后,方可启动转学(转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因病(须提供由学校认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或某种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学习而需要中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为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而应休学的,不需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提供相关材料,教务处核实后,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次,每次休学时间为一学期或一学年。为保证学业安排,休学应从批准之日休至相应学期开学报到前一日。休学期限的计算按以下原则执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请的,当学期参与计算;第8周以后申请的,当学期不参与计算。

第三十条 批准休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而休学的学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期间,因病休学的学生的医疗费用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因患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在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持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于开学后第一周进行选课。

第八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具体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

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3.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的;

4.已办理两次休学,仍不能继续学习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及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学习年限已满,未申请延期毕业或申请未被批准的;

9.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11.其他应当予以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退学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的,可采用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转交送达的方式,取得回执即视为送达。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以上几种方式送达的,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指在我校网站公告)送达。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后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学习证明。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且取得30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依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学位与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1.在计划毕业学期的开学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提前毕业申请表》,并附提前毕业的学习计划;

2.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会同学校就业管理部门纳入当年就业计划。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未能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以申请延期毕业,每次申请的延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如需要可再申请一次。延期毕业学生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加两年。申请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学生本人到所在学院教学科提交延期毕业申请,并填写审批表,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延期毕业学生与标准学制年限内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相同。

第四十三条 学习年限已满,需要延期毕业的学生,未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延期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内容,参与考核后因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课程重修或重做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合格或毕业设计(论文)通过,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的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提前毕业、正常毕业、延期毕业、结业换毕业的学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或修读双学位,在完成本专业学习的同时达到辅修专业或修读双学位要求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具体规定参见《北京交通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出具学习证明。

③ 中国人民大学给予13名学生退学处理,学生出现哪些情况时会被退学

《中国人民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一)所修课程(包括培养环节)考核不及格累计超过20学分的(已经重修并及格的课程不再计入);(二)在读时间达到其基本学习年限,应修未修、不及格课程(包括培养环节)累计超过20学分的;(三)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和结业条件的;(四)通过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类型录取的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未能达到学校主管部门的训练要求的(具体要求分别按照校团委和体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经审核不予复学且已经达到最长休学年限的;(六)经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七)未经批准连续14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14天的;(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开学15天后仍未注册的。

④ 中国人民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的常见问题

一、学历教育问答
问:新生入学会涉及到哪些入学手续?具体日期安排如何?
答:新生入学须依次完成报名、用户申请、参加入学测试(指须参加测试者)、领取录取通知书、交费、注册、选课、订购教材等手续。入学新生各项手续的办理和日期要求详见主页 - 入学导航 - 《 日程安排 》、《 报名办法 》、《 用户申请指南 》、《 交费指南 》、《 注册指南 》、《 选课指南 》。
问:免试入学的标准?
答:免试入学限于报读同等学历层次第二专业及持本科或本科以上毕业证书报名者。
问:在校大专生是否可以报读专升本?
答:不可以,但可以报名单科选修或专业进修非学历教育。
问:对本科在读学生进行本科第二学历的学习有何特殊政策?
答: 1 、无须参加入学测试; 2 、无须参加部分公共课全国统考; 3 、可以以单科选修的方式进行本科第二学历的课程学习,在取得第一本科毕业证书并转为本科第二学历后,其此前( 5 年以内)在该院所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承认。
问:大专起点的在读研究生报名专科起点本科是否可以免试 ?
答:不可以,必须参加入学水平测试。
问:持港、澳、台和国外的大学毕业证书是否可以报专升本的学习 ?
答:目前还不可以。但可以报读单科选修或专业进修非学历教育。
问:哪些证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
答: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或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能够获得国家电子注册的毕业证书属于国民教育系列证书。
问:在哪里报名? 服务中心所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如何报名和学习?
答:报名地点在各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所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可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也可登录网上人大网站主页填写网上报名表,并联系就近服务中心,将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邮寄至服务中心办理预报名手续,在参加入学测试时,一并在服务中心履行报名表签字手续及交纳报名、测试费。学生学习期间的选课、交费、教材订购、考试预约等,均可通过网上人大网站系统平台(主页)、银行、邮寄等方式完成。学生除课程考试等集中教学活动必须到服务中心以外,其它学习环节均可在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来进行。
问:如果报名所需要的有关证书 / 证件丢失,如何办理报名手续?
答:可以到原发证单位补办有关的证书 / 证件,或由原发证单位开具证明并盖章,然后持证书 / 证件等办理入学手续。
问:报名时是否必须选定专业 ?
答:是。
问:能否同时报两个专业?
答:学历教育不可以同时报读两个专业,但可以同时报读学历教育和单科选修或专业进修非学历教育。
问:专升本跨专业如何界定?
①关于法学专业专升本跨专业的认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大专院校成人教育中,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国际经济法专业、劳动改造法专业、商法专业、刑事司法专业、法律专业、律师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参加该院法学专业本科段学习,可视为同专业专升本。除以上所列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参加该院法学专业本科段学习,均视为跨专业专升本。
②关于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专升本跨专业的认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大专院校成人教育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参加该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段学习,视为同专业专升本 ;劳动经济专业(部分)的专科毕业生经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认定后,参加 该院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本科段学习, 也可视为同专业专升本。除以上情况外,凡专科毕业专业名称与参加该院本科段学习的专业名称不同的,原则上视为跨专业专升本。
③关于金融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专升本跨专业的认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大专院校成人教育中,金融学专业、会计学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市场营销专业、工商管理专业、财政学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的专科毕业生,参加该院同名专业本科段学习,视为同专业专升本。除以上情况外,凡专科毕业专业名称与参加该院本科段学习的专业名称不同的,原则上视为跨专业专升本。
④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可报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处理。
问:入学水平测试的内容、难易程度?测试题目是哪里出的?
答:①测试采取一张综合卷形式。高中起点专、本科测试语文、计算机与网络应用基础知识;专科起点本科测试大学语文、计算机与网络应用基础知识。除计算机与网络应用基础知识外,其它科目将参照全国成人高考的相关内容进行测试。②入学水平测试按“宽进严出”的原则进行。③试题由人民大学自主命题。
问:是否有入学水平测试的测试大纲和模拟试题?
答:入学测试测试大纲和模拟试题可从网上人大网站下载。
问:是否有入学水平测试辅导?
答:可参加由各地服务中心自主组织的入学水平测试辅导,详情请向本地服务中心查询。
问:入学水平测试达到什么分数才可以被录取?
答:这需要根据招生计划、报名人数、测试成绩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问:在哪里进行入学水平测试 ? 是否可以在异地服务中心参加入学水平测试 ?
答: ①在各地服务中心进行入学水平测试。②可以在异地服务中心参加入学水平测试,但须向所属教学服务中心提出转考申请。
问:入学水平测试是否可以加分?
答:入学水平测试一律没有加分。
问:已经报名,能否改专业?
答: 新生注册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如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或因工作需要必须转专业,可向所属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问:中途是否可以转专业 ?
答:可以,需向所属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提出转专业后,经服务中心同意并报学院审批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予以承认;
原专业已选修课程,不符合所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课程及成绩不予承认,所扣除学费、教材费不予退还,已取得成绩的课程可申请办理单科成绩合格证;
办理转专业后,教学计划及学费交纳按新专业教学要求执行;
学习期限自入学时计算,不得延长;
在读期间,只允许办理转专业一次;
转专业后学生学号不变。
问:中途是否可以转服务中心?
答:可以。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服务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教学服务中心填写转站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服务中心的同意并 报学院学生 服务中心 批准,予以办理转站手续。转站后学费标准按照转入服务中心的标准计算。转站后学生学号不变。
问:学分是什么?
答:学分是学生学习时间和学习内容的计算单位。一个学分相当于 16 至 18 个学时的学习内容。一般每门课程的学分在 4 、 5 、 6 学分之间。
问:哪些课程可以办理免考?
答: 被录取学生,除全国统考科目外 , 学生可凭已修国民教育系列或自学考试相同课程合格成绩 (成绩六年内有效),在专业教学计划范围内申请应修总学分30%以内的课程免考。
问:最多可以免考多少学分,成绩如何计算?
答:申请免考的课程学分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 30% 。不管原课程学分多少,申请免考学分一律按该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计算。 免考的课程不记原考试分数,该门课程的成绩栏内记“免考”字样,课程成绩按“合格”记载。
问:如何办理免考?
答:学生申请课程免考,由本人 到服务中心 填写课程免考申请表,并提供原校的正式成绩单,或相应的合格证明。如证明是影印件,需加盖原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学生提供的成绩单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学习起止日期、考核成绩等。如学生申请免考的课程名称与成绩单记录的课程名称不符,还需提供原课程的教材目录或课程大纲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在学习期限内,都可以办理免考。具体办理时间需和服务中心联系。
问:是否有面授辅导,面授辅导是否收取费用,面授必须参加吗?
答:学院原则上不举办面授,必要时,服务中心也可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安排一定的面授辅导。这类辅导不再另外收费,但学生必须遵守服务中心的安排和管理,学生可自愿参加。
问:每年安排几次课程考试,都在什么时间?
答:学院每年安排四次考试,分别在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考试课程执行课程考试计划安排。考试具体时间以学院网上公布的通知时间为准。
问:每门课程学生有几次考试机会?
答:在学习期限内,每门课程最多可以参加三次考试。考试未通过或通过但对成绩不满意者,可再次预约考试。成绩以该门课程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问:课程考试的三次考试机会都没有过怎么办?
答: 在学习期限内,如课程考试三次均未及格,须进行重修。
1 、如重修课程为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则必须通过重修本门课程以取得学分。
2 、如重修课程为公共选修课,则既可以重修本门课程,也可以改修其它选修课程。
3 、对于重修课程,如课程版本不变,不受四个月修课时间限制,可参加最近一次课程考试;如课程版本升级,须从升级版课程开通起满足四个月学习时间,方可参加课程考试。
4 、重修课的教学及管理要求与正常修课相同。
5 、重修课按正常标准重新交纳学费。
问:课程考试难度如何?
答:考试难度与在校生考试相当。考试内容不超出教学大纲规定的范围,既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检验学生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问: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的题目由哪里命题?是否考听力?
答: 由北京市教委命题,目前不考听力。 本考试内容共包括五部分:阅读理解、词语用法与语法结构、挑错、完形填空和英汉互译。在题型设计上,除英汉互译部分是主观性试题外,其余试题均采用客观性的多项选择题形式。
问: 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是在哪里进行?是否可以在当地服务中心参加?是否可以补考?
答:按北京市的要求,由学院统一安排。报考人数达到要求的,可在当地设立考点。关于报名点和考点学院届时将在网上公布。若一次测试未通过,在学习期限内,学生可以多次报名参加考试,不称为“补考”。
问:毕业条件?
答:学生在学习期限内按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 2004 年 3 月 1 日后入学的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的学生,还须在学习期限内通过部分公共课全国统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问:有关本科层次学历教育部分公共课全国统考?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国家对 2004 年 3 月 1 日后入学的普通高校网络教育本科学生,实行部分公共课全国统考,该院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统考科目为 《大学英语( B )》、《计算机应用基础》,高中起点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的统考科目为《大学英语( B )》、《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 A )》,高中起点本科法学专业的统考科目为《大学英语( B )》、《计算机应用基础》、《大学语文( B )》,高中起点本科其它专业的统考科目除《大学英语( B )》、《计算机应用基础》外,再任选《高等数学( B )》或《大学语文( B )》进行统考。 详见主页《学生手册》关于统一考试的管理办法。 统考每年组织两次,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可多次参加考试。
为 了更好地帮助同学们顺利通过统考 ,“网上人大” 已 把统考科目纳入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 根据统考的考试大纲 对 课程内容进行了 调整。
问:报考高升本的学生中途是否可以申请专科毕业证书?
答: 对于高升本的学生,若在 二至 五年内已 学完 专科段教学计划 所 规定 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 学分,可申请专科毕业。毕业欲继续攻读本科,须重新报名并参加入学测试,学费按当年标准交纳。
问:具备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学位?
答: ①掌握马列主义基本理论,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② 在学习期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并修满规定学分,且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小学分课程、大学英语、免修课程和免考课程成绩除外)。
③论文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④在校期间,参加该院组织的 北京市成人本科学士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获得合格证书。其它语种的学生目前不能申请学位。
⑤已经毕业的学生若除英语外,其它条件都符合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允许在其毕业后两年之内参加学院组织的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语统一测试,取得合格证书后,再申请学士学位。
⑥ 若在学习期间,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或由于各种原因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或考试中有作弊行为,则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问: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什么学位?
答:符合条件的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财政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汉语言文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文学学士学位;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管理学学士学位。
问:若学习期限结束时,还没有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将颁发何种证书?
答: 颁发何种证书取决于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已取得的学分:
①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但未修满学分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的课程(指所有的课程已预约过考试,而且对于本科生已申请了毕业论文),并已取得了结业学分(距最低毕业学分 10 学分以内)。另外,对于学籍批次为 200409 批次及以后的本科层次学历教育的学生还需参加部分公共基础课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再次参加课程考试或重新做毕业论文,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
②学生在学习期限结束时,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已取得三十学分以上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二、非学历教育问答
问:新生入学会涉及到哪些入学手续?具体日期安排如何?
答:新生入学须依次完成报名、用户申请、交费、注册、选课、订购教材等手续。入学新生各项手续的办理和日期要求详见主页 - 入学导航 - 《 日程安排 》、《 报名办法 》、《 用户申请指南 》、《 交费指南 》、《 注册指南 》、《 选课指南 》。
问:港、澳、台学生是否可以报名参加学习 ?
答:报名地点在各地服务中心。港、澳、台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学习。
问:在哪里报名? 服务中心所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如何报名和学习?
答:报名地点在各地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所在城市周边地区的学生可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报名手续,也可登录网上人大网站主页填写网上报名表,并联系就近服务中心,将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邮寄至服务中心办理预报名手续,再在开学前,依服务中心的要求,一并在服务中心履行报名表签字手续及交纳报名费。学生学习期间的选课、交费、教材订购、考试预约等,均可通过网上人大网站系统平台(主页)、银行、邮寄等方式完成。学生除课程考试必须到服务中心以外,其它学习环节均可在当地通过计算机和互联网来进行。
问:报名单科选修时是否必须选定课程 ?
答:报名不需要选定课程,但在网上选课时需要选定课程。
问:报名专业进修时是否必须选定进修专业?专业进修生中途是否可以转进修专业 ?
答:报名专业进修时必须选定进修专业。中途不可以转进修专业。
问:中途是否可以转服务中心?
答:可以。学生因工作或个人原因,需要转到其它服务中心参加学习者,可到所属教学服务中心填写转站申请,经转出和转入服务中心的同意并报学院学生 服务中心 批准,予以办理转站手续。
问:单科选修或专业进修生是否可以办理课程免考?
答:不能。
问:关于成绩(学分)的转移?
答:单科选修和专业进修学生,在符合有关要求的条件下,可申请将课程成绩(学分)转入学历教育: 1 、符合学历教育报名条件,通过入学测试,被学院正式录取。 2 、学籍从取得学历教育资格时起算。 3 、取得学历教育学籍前 5 年内取得的课程成绩,在符合专业教学计划的条件下,可申请将课程成绩(学分)转入学历教育。
问:单科选修颁发何种证书?
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通过选修课程的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单科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可以登录网上人大网站查询。
问:专业进修颁发何种证书?
答: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通过进修课程的学习并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中国人民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专业进修结业证书。证书样式可以登录网上人大网站查询。

⑤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的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陕北公学,以及后来的华北联合大学和华北大学。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十一次政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议,通过了《关于成立中国人民大学的决定》。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以“人民、人本、人文”为理念,以“实事求是”为校训,以“立学为民、治学报国”为办学宗旨,以“人民满意、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以“主干的文科、精干的理工科”为学科特色,以“国民表率、社会栋梁”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人民大学(英文名称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简称RUC)。
学校法定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学校设有中关村校区、通州校区、老校区和苏州校区,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设立,是国务院确定由教育部管理,并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的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三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六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人才培养委员会,由人才培养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人才培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人才培养方面的突出问题、重大趋势,并提出决策咨询建议;
(二)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审定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设计和重要表彰、处分方案;
(三)指导招生、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建设、教学设施建设、教师教学培训和学生管理等工作;
(四)听取和审议人才培养年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阅人才培养状况基本数据,研究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养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学校董事会是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咨议机构,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筹措学校办学资金,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
第三十八条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学系、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四条学院在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以教授为主的人才培养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条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校属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五十一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五十二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开展非学历教育及培训以不影响学历教育为前提。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包括在中国人民大学(含原中国人民大学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条 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学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校友事务实行专人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七条学校标识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圆形篆书人字徽标,以“人大红”为标准色,以三个并列的篆书“人”字图形为基础,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的英文大写,下方是中国人民大学第一任校长吴玉章题写的校名。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志的圆形证章和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学校校旗分为主旗和副旗。主旗为“人大红”色长方形旗帜,副旗为白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均印有学校徽志、吴玉章题写的校名以及学校英文大写的标准组合。
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0月3日。
第七十一条学校的网址是。 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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