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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大学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

发布时间: 2023-08-16 06:11:10

❶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2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我院2022年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创建于一九五六年,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培养理、工、文、管、法、艺等门类高层次人才的教学应用型大学,是培养民航飞行、空管、机务、机场运行等特有专业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才的民航高水平特色大学。
第三条
学院全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国标代码:10624)。
第四条
办学类型:国家部委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培养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
第六条
学院地址:校本部(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南昌路四段46号);德阳校区(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千山街三段399号)。
以下专业大一阶段在德阳校区就读,大二转回校本部就读:飞行器动力工程、飞行器制造工程、飞行器适航技术、航空航天工程、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应用气象学、大气科学、飞机机电设备维修。
第七条
联系电话:0838—5182078
第八条
邮政编码:618307
第九条
学院网址:www.cafuc.e.cn
学院官方微信公众号:icafuc
招生网址:http://zsc.cafuc.e.cn
招生微信公众号:cafuc_zsc
E-MAIL:[email protected]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原则:严格按照教育部、民航局下达的计划总数执行,逐步提高中西部地区和人口大省高考录取率,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批次人数,积极支持国家贫困地区专项计划的实施。保证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协作计划(预科转入)、南疆单列计划的完成。以上计划数均包含在学校年度本专科招生计划总数内。
第十八条
计划使用及调整:各省分专业的招生人数,以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或教育考试院公布计划数为准。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及生源质量调控。针对飞行技术专业订单式培养模式,学院有权与各省级招生部门协商增减计划,最大限度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二十条
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院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市、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在提档时,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最高不超过20分)。对享受政策性加分的考生,可按考生所在省(市、区)招办的规定进行投档。投档后,学院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退。我院不认可任何降分投档政策。对于部分实施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按相应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录取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拟录取普通类考生的专业安排,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均合格的前提下,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即从高分到低分依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逐一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同分排序细则:1、理科考生按照数学成绩和理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2、文科考生按照语文成绩和文综成绩的顺序进行排序;3、不分科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和外语三科成绩之和进行排序,当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成绩之和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依次排序。
根据教育部和民航局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2年招飞简章》,我院2022年飞行技术专业招生录取根据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投档规则:按照高考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高考总分相同按照英语单科成绩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招生计划录满为止。未完成招飞计划的省份,考生可根据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安排参加征集志愿录取。参加征集志愿的考生高考成绩须达到我校要求,同时在《中国民用航空招飞信息系统》中“有效招飞申请”招飞院校必须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在招生计划尚未完成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范围内安排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_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四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
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2022年该专业面向黑龙江省、山东省、浙江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贵州省、河北省、吉林省和四川省招生。考生需参加我校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文化及专业考试成绩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市)确定的艺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四川省考生文化成绩需达到普通本科控制分数线以上),按照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它事宜详见《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2022年艺术专业招生简章》。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时,以四川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航空服务艺术与管理专业学费11660元/年,空中乘务专业和民航空中安全保卫专业学费8000元/年,其他专业学费4440—4920元/年。
第二十六条
住宿费1200元/年。
第七章
奖贷政策
第二十七条
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学生可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办理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可重复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奖助学金制度。主要有:国家类(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社会类(民航工会奖学金、中国民航出版社奖学金、大飞机·启航奖学金等);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八章
报到注册
第二十九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按照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在报到日期前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乡镇、当地民航招飞办(飞行技术专业学生适用)证明,向我院学生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入学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复查,体检合格后方可注册学籍。不符合招生体检条件者,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凡徇私舞弊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章
停飞安置及转专业
第三十条
飞行技术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停飞,按照学院有关规定转入相应地面专业学习。
第三十一条
除飞行技术专业外其它专业学生,学院根据社会用人需求的变化,组织转专业考试,符合专业条件且考试合格的考生按学院相关规定转入其申报专业学习。
第十章
学生毕业
第三十二条
证书颁发:凡具有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取得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第十一章
招生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严格执行高校招生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切实维护学院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维护广大考生合法权益。学院从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也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凡对我院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0838-5183165。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生效。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简章等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招生处(招飞中心)负责解释。

❷ 2022年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


2022年 北京 航空航天大学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22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 工作 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 校招 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是国家公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现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校址分学院路校区和沙河校区,学院路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邮编:100191;沙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三街9号,邮编:102206。本科学制四年。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 毕业 要求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 证书 ;获得毕业证 书 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审议、决策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我校根据需要组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招生工作组负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招生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聘任。


第七条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受理关于招生工作中的具体投诉建议。学校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招生过程中涉嫌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八条我校面向全国招生,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类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 考试 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九条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领导下,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条我校按照 理尘宴皮工 类、文史类、 艺术 类分类录取,在 高考 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祥正调档比例。按照顺序 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 平行志愿 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二条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并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控制 分数线 ,符合我校调档要求的情况下,我校依据考生投档成绩、专业志愿和我校专业志愿分配政策,由高分至低分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不设专业志愿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特殊要求的,则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综合(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为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对于进档考生,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且符合录取要求,将由我校统筹安排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派差未完成且接收调剂考生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不符合录取要求,作退档处理。


关于特殊类型的录取规则,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第十三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第十四条我校在调档及确定专业时,除教育部及我校规定的部分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外,原则上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确定专业时,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五条我校在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飞行技术专业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按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参加相应的专业统考。艺术专业课成绩将采用省专业统考成绩。艺术类考生的录取原则以我校公布的艺术类招生简章为准。


第十七条我校英语专业、飞行技术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德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或德语,其他专业对外语语种均不限制。


第十八条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的高考改革方案和招生录取改革的建议要求,制定相应的录取方案。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各招生专业对应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我校在 内蒙古 自治区原则上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


第十九条我校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农村和贫困地区定向招生、 民族 专项招生、港澳台侨招生等招生计划。


第二十条我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此外,飞行技术专业按民航飞行员体检要求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保送生、 强基计划 、高校专项、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飞行技术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我校与军队联合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的招生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相关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我校招生计划、 学费 标准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我校招生专业及对应培养方向通过我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


第二十三条我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措施,保证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四条 新生 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zs.buaa.e.cn,E-mail:[email protected],咨询电话:010-83429695/010-82317695。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招生信访举报电话:010-8233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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