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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1-11 11:40:14

1.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课程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重修及格后以重修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原件存校档案馆。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特点,分别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系主任审定、报开课系备案。每门课程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小时。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记分,由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60—70%)和平时测验成绩(一般占30—40%)等综合评定。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或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记分。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未达60分为不及格(F)。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教学环节,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十六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厦门大学考场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2. 大学(厦门大学)可以提前毕业吗,我要跨专业考研

恭喜你终于想通了。

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http://jwc.xmu.e.cn/jwcwj/xjgl31.htm你完全可以提前一年毕业,但是我觉得你没有那必要。
你现在完全可以利用多余的时间去准备你考研的专业,我不知道你们报双学位的时间过了没有,你完全可以去报辅修双学位专业,如果你要考金融学的研究生的话,你完全可以去选择一个金融学的双学位专业,如果没有金融学专业你可以去选择一个其他经济类的专业,这些专业都要学习考研的内容如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货币银行学等等。

你如果想提前毕业的话,你现在根本没有机会去准备你的金融学考研。
每年报考金融学的研究生很多,而且很大一部分是跨专业考试,你能进入厦门大学,你的能力绝对是有的。

不知道你挂过科没有,根据《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挂过就不能辅修双学位http://jwc.xmu.e.cn/jwcwj/xjgl28.htm,
不管怎样,你现在可以多看看金融学方面的教材了。你如果不能读双学位你也可以去跟其他班当旁听生啊。
最重要的是现在不要放弃本专业。如果你本专业没有顺利通过,你的其他的所有努力都是白费。

3.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学生违规处分办法和程序,给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 留校察看;(五) 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的申诉按照《厦门大学学生申诉办法》处理。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第四十六条 被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奖励与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4. 厦门大学转专业或者修双学位需要什么条件

一、厦门大学转专业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专业:

(一属)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的学生。例如:发表论文、著作、作品,或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或提供确凿证明证实申请者转到相应专业能进一步发挥其特长。

(二)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通过转专业能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成才,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公共基础课程(包括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外语课、计算机基础课等),以及与申请转入专业相同的课程绝大多数达到良好(70分)以上成绩的。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三年级以上者(除学校统一安排学科分流的情形之外)。

(三)各类委培、代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转专业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二、厦门大学修双学位

厦门大学双学位教育(主辅修制)试行办法,申请修读双学位(辅修本科专业)的资格:

(一)入学满一学期的在校本科生。

(二)主修专业课程无不及格者。

5.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 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内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容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1--2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保留学籍1—2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不得超出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6.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课。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和学院的规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办理选课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继续修习后续的课程。
经过院系批准,学习能力强的学生可以提前修习某些后续课程;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可以推后缓修某些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的同意,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所在学院根据校际间协议审核后予以承认,并且确定其可以替代或免修教学计划规定的相应课程和学分。
未经办理修课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正当理由可提出申请免修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但须经学院批准。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由学校指定医院出具证明,学院审批,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
学业优秀、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院批准,某些课程(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可以全部或部分免听。经过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申请免听课程考试一般与上届学生的课程考试同时进行,难度一致。免听课程的考试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全部内容,试题由任课教师拟定,系主任核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必须重修。确有不可抗力正当理由的可以向所在学院申请参加该课程下一轮的考试。
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重修课程可以与下一年级一起修读,也可以及时选读其他班级的相同课程。如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其他替代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同意、报院系备案后,可不必全程听课而参加课程考试。
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7. 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部分免听者除外);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而擅自离校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不享受贷学金。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的,按最低等级发放。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公费医疗一年。连续病休超过一年、从第二年起停止公费医疗,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公费医疗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向学校报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开学前一周填写《复学申请书》,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注册前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方准申请复学、办理注册手续。
(二)要求复学的学生,由学院、教务处进行复查。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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