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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刘鑫本科

发布时间: 2021-02-16 17:11:53

A. 在中国结婚的合法年龄是

合法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B. 学校补课违法吗

不,教委规定,初三高三可以补课一个月左右

C. 河北法律学校

初中别业后一般是不能学习法律的,自学除外。

建议你努力学习,参加高考,报考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法学名校。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提供参考建议。

D. 长郡,雅礼考上的名牌大学有多少

去他们两个学校的网站和贴吧去看,那里面都有,
我之前也去找过
能去本部就不要去寄宿部
反正不管你能上雅礼还是长郡,都是很不错的

E. 中国有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罪

没谋财害命就无罪,只是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至于第三者可不可恨,我内觉得我们都没资容格去评论,毕竟,一个巴掌拍不响,既然小三可以兴风作浪,那么也是因为作浪的对象已经产生了内鬼,所以不要以为自己永远是受害者,自己永远无辜...

F. 民法有什么缺陷

民法是市民法,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是私法。

民法的本质决定了它在维护个人权利版的同时,容易权忽视社会公平,这有点类似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矛盾。

对于这一缺点,可以通过本体修改和辅助立法两种方式来弥补。即可以在民法立法时将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合,也可以通过完善其他法律部门,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来平衡权利。

西北政法大学刘鑫为您解答。

G. 侵权责任法里替代责任中举证责任的特点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H.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知名校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建校60多年来先后为全国公安政法机关培养了包括多位公安部、国家安全部部长、副部长在内的20多万各级领导、业务骨干和专门人才,被誉为“共和国警官的摇篮”。另外军队保卫系为军队培养了近6000名军队保卫干部,其中军以上领导干部30余人,将军20余人。以下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战线二级以上英雄模范及因公殉职的优秀校友(不完全统计):
一级英模
陈锐韶 原中央人民公安学院1982年县局长进修班学员、原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处长进修班学员
黄联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9届本科毕业生(2003年因积劳成疾不幸逝世,年仅35岁)
洛桑泽仁 原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65年学员(1995年在围歼持枪杀人在逃犯的战斗中光荣牺牲,年仅45岁)
郭韶翔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届专修部学员
许文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1届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课程研修班学员
任长霞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届自考公安管理专业本科毕业(2004年因公殉职,年仅40岁)
王玉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届英模班毕业(2009年积劳成疾不幸逝世,年仅48岁)
二级英模
阿登贡布 1959年学员
宋达夫 中央政法干部学校1980年18期学员(1990年因患癌症医治无效逝世)
林生 1978年学员
袁玲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8届本科毕业生
林向京 原中国人民警官大学1990届本科毕业生(2000年4月27日晚,在追捕犯罪嫌疑人时壮烈牺牲,年仅33岁)
朱晓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2届本科毕业生
孙国明 原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1993届毕业生(1995年在追捕持枪歹徒的战斗中不幸以身殉职,年仅23岁)
牟彦峰 原北京交通人民警察学校1994届毕业生(1995年在追捕持枪歹徒的战斗中不幸以身殉职,年仅23岁)
田宝权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4届本科毕业生(2002年因肝癌晚期抢救无效,不幸逝世,年仅30岁)
苏光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6届本科毕业生
史纪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0年交通管理大专班学员
革命烈士
梁永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88届本科毕业生(1990年为营救落水群众光荣牺牲,年仅23岁)
韩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5届本科毕业生(1998年在出海执行侦查任务中光荣牺牲,年仅25岁)
黄建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8届本科毕业生(2005年因救助落水群众光荣牺牲,年仅31岁)
刘鑫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2届本科毕业生(2003年在值勤过程中遭遇暴力抗法,为保护群众安全光荣牺牲,年仅24岁)

I. 皖西学院政法学院院长刘鑫的岳父是谁

皖西学院副教授:姚治中,姚黎明是他小舅子。

J. 有限的医生资源 2000多款移动医疗APP是怎样产生的

移动医疗APP之所以被市场期待,在于其能够以节约时间、快速诊断、花费少等特点来缓解医疗资源供不应求的紧张状况,让有需要的人实现快速问诊。但在其实际应用中还需要从医疗资源、APP开发商以及市场监管这三个方面来加以完善。

如果根据计世资讯行业研究部提供的最新数据,至2017年,中国移动医疗市场规模将以递增的形式达到125.3亿元。对比当前,我国已有2000多款移动医疗APP,用来提供寻医问诊、预约挂号、购买医药产品以及查询专业信息等服务。以此来看,移动医疗APP大有出现“井喷式”发展的趋势。
移动医疗APP的泛滥不仅仅是因为其携带了互联网技术节约时间、快速诊断、花费少等优点,最重要的是其可以缓解医疗资源供不应求的紧张状况,让有需要的人可以实现快速问诊。但在实际应用中还需要从医疗资源、APP开发商以及市场监管这三个方面来完善移动医疗APP的使用。
缺乏专业的医疗资源
目前,国内医疗健康类的移动医疗,主要包括面向医院医生的B2B模式和直接面向用户的B2C模式。
医疗类移动APP终端主要有四大类:疾病管理、医患沟通平台,如“好大夫在线”;在线咨询,如“春雨掌上医生”,广告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药物管理,如“丁香园”的用药助手,医生可用来查询药品说明书,查看用药指南摘要及全文,使用常用医学计算工具;通过医学文献向医生介绍新产品,如杏树林的“医学文献”。
最为核心的问题在于,不论是慢性病的管理还是为客户提供远程医疗,患者最终需要的是获得专业的医疗服务,这就意味着所有数据的最终接收端应该是医生。但我国公立医院医生尚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放,医生(特别是三甲医院的医生)很难通过这些移动医疗设备及APP为客户提供详细充足的专业建议。
纵观国内,此类APP大多数都处于用户积累的初级阶段,以现在市场上比较热的消费型医疗概念设备为例,其大多集中于某些简单数据的监测与记录上,如血压与血糖监测、女性生理周期监测以及育龄妇女与儿童的体温检测等,这实质上就是一种轻问诊,并不能从根本解决医疗需求。此前,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疾病诊断需要病史、症状、体征、辅助检查,最后进行诊断性治疗。通过互联网,医生往往只能了解到病史症状,其他的环节仍然只能到医院实现。”
因为缺少专业的医疗资源,移动医疗APP也将增大了误诊、误治和延误病情的发生率。
尽管有这样的问题出现,以上分析人士也指出,在诊疗如高血压一类慢性病方面,如果辅以数据精确度很高的可穿戴设备或家用器械,移动医疗APP还是前景可期。
开发商的“居间人”责任
使用移动医疗APP,发生医疗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一般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是很难通过APP确定网络另一头的“专家”资质和身份,如果出现了医疗或药害事故问题,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就会变得复杂得多。此外,APP上还会有植入性广告、虚假医疗或药品广告。
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刘晔律师认为,提供APP软件的互联网企业的法律定位应是居间人,由于其提供的是居间服务或者中间服务,并没有直接提供医疗服务,所以不存在与患者之间的法律问题。但互联网企业也有可能跟医生、患者形成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此时,商家相当于分担了一些医院的义务,那么互联网企业就直接跟患者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可考虑是否符合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而对于整个移动医疗APP市场,“第一是市场太乱,各家医疗机构和商业机构都在搞远程会诊,但并没有一个规范的标准。第二是法律监管空白。因此,出台有针对性的行政法规是当务之急。此外,远程医疗的数据整合、保护和利用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刘鑫说。
监管制度要跟上
当前涉及移动医疗APP监管的部门繁多,必然要明确责任。
比如,药品类移动APP一定会涉及到药品的应用,那么就会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而医疗APP又是有关于医疗卫生健康的应用程序,也会有卫监局的监督。而移动医疗APP中的广告又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对于欺诈医疗消费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又涉及到公安部门的监管。
“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可以保证职责的合理性和有序性,提高监督机制的效率,避免监督主体职责的重合与矛盾。”北京中医药大学法律系邓勇说。
对此,刘鑫则认为,主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行业标准,尤其是技术标准的确定非常重要。其次,应该尽快解决政府职能部门如何监管远程医疗服务,如何管辖和处理医师在远程服务系统中提供的服务,以及医师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是否属于医疗执业等一系列重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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