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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1-02-19 08:11:04

1.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
第六十八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及不同类别、等级的奖学金等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归入档案。
第六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有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七十条 留校察看原则上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能认真改正错误和有显著进步的可终止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第二次考试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试成绩,情节严重者;
6、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
7、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开除学籍、退学处理或违规、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八十三条 有关学生考试作弊的认可和处理,按《南京大学关于考试纪律的规定》执行。

2. 武汉大学学生户籍管理

我是07届武汉大学毕业的,学校开了户口迁移证,到现在我没去上班。我想把户口转回原籍,请问怎么办?谢谢

3. 武汉大学学籍管理办公室在哪里

http://202.114.74.132/ 这是武大教务部的网址
学籍管理办公室是教务部下面的一个机构
教务部在梅园 图书馆附近 行政楼往未名湖下来的那个坡的旁边
学籍管理办公室 (电话: 68752645,68754572 )Email: [email protected]
查看部门职责

1、负责研究和制订学籍管理的相关管理文件和规章制度。
2、负责全校本科生注册、学籍和成绩的管理工作。
3、负责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核,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发放工作。
4、负责办理本科生学籍异动(包括转专业等)。
5、负责往届生(规定年限内)的成绩审查,补发文凭和学位证书。
6、负责补办毕业证明、学位证明以及在校生再读证明。
7、负责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工作。
8、负责本校本科生与国内外大学的本科生交流与交换工作。
9、负责对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工作。
10、负责七校联合办学、校内辅修学生成绩管理以及双学位的资格审查、证书发放工作。
11、负责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协助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12、负责办理毕业证、学位证、双学位(含七校)的电子注册以及资料、档案建设与管理工作。
13、教务部交办或部内单位协办的其它工作。

4.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直接给你文件算了~~~~~~~
武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武大教字【2006】49号,2006年3月30日颁发)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非外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外语四级合格证书;
2、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法语、德语、日语、俄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
第四条 (非外语专业)高考外语考试科目不是英语的学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外国留学生以及经学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和艺术特长生,授予学士学位不要求国家大学外语四级成绩。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公开反对宪法的言行,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或违反考试纪律两次的;
3、结业离校的;
4、外语水平未达到上述要求的;
5、经学校或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2、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毕业时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
3、经学院(系)、学校认定在学术上取得特别突出成绩的。
第七条 本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的普通本科毕业生申请本校学士学位除达到以上要求外,还必须参加本校组织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八条 毕业或结业时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不再补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在所属高等学校参加国家外语四级或全国英语专业八级考试,否则武汉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个人申请;
2、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学生的课程学分、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教学环节)、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
3、教务部审核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6届毕业生开始施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部解释,原《武汉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颁发》废止。

5.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休学、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及有关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年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因其它原因请假导致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户口不迁出学校;
2、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医疗费用按《南京大学学生卫生医疗规则》规定执行;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要求复学的学生,由校、院系有关部门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应编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允许有条件的学生停学创业,停学创业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学生停学创业,应提出申请和创业方案,经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学校批准,方能予以实施。学生停学创业期间一切医疗费用、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十条 在校学生联系和办理自费出国就读手续,可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
第五十一条 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的时间,只限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内进行,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时间,只限于新学期开学前两周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在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得要求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论处。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允许到教务处办理旁听手续,旁听费按每学分115元计算(因学生保留学籍期限内,不向学校交纳学杂费)。学生在保留学籍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后,可凭教务处签发的旁听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学生未办理旁听手续而擅自听课者,其考试成绩不得记入学籍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休学、复学,应向所属院系提出申请,所属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审核批准。

6. 武汉理工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了抄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袭,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团结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7. 武汉大学挂科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章 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含缺考)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的;
(三)毕业时不合格的课程学分达到15学分及以上的;
(四)无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部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8.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同意转入证明信》到转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入学。《同意转入证明信》由转出学校存入义务教育档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本校学区内居住或其监护人在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转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果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第十三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时,应遵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四条 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接收学生借读。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中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未办理转学手续的,按借读对待。 第十五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本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准予休学。 高中学生第三学年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令其休学。 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其他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查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高中学生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 第二十二条 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过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的相关材料副本存档。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学校可作自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自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
第五章 升级、跳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 在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在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内容。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均发给义务教育证书。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 修业期满但未达到高中毕业标准的离校学生,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的,或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需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学生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好学籍变动的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务教育学籍。解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第八章 学籍信息管理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采集学生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条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集中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字〔1992〕1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回答者:热心网友 | 回答时间:2010-7-19 10:08 |我来评论
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的学籍管理系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负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的,需报省教育厅备案。

9. 在 武汉大学 要想休学一年需要 什么手续

办理时间:来开学两周源内
承办部门: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办理程序:学生要求休学,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办理休学流程图
1.学生由于生病原因,经校医院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由学生向所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2.院(系)领导审批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
3.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对符合休学条件者,开出离校通知单
4. 学生凭离校通知单办理离校手续
5. 学生凭已全部周转完的离校通知单到院教学办领取休学证明回家休养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 见学生手册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a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b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请假而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c因某种特殊疾病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d在允许修业年限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10.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的十二、出国学习

第九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自费出国学习的在籍学生,经过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后回,可以到教务处答办理中外文成绩单等审核手续。
第九十七条 凡经学校组织选拔参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区与我校签署交流协议大学交流学习的学生,按照我校与相关大学协议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在交流学校所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交流学校所选修课程内容与我校相关专业教学计划课程内容基本一致的课程,可抵冲相关课程学分。
成绩的对应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条 凡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应按规定按时返校,凡未经学校批准延长学习时间不归者,作退学处理。对于特殊情况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经学校批准最多只能延长一年。延长期间应正常向本校缴纳学杂费,住宿费。在交流学校的学费和生活费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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