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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本科和專科有什麼區別

發布時間: 2021-03-07 04:29:13

❶ 高教實踐本科和正式得本科有區別嗎

高教實踐本科和正式的本科是有區別的。高教實踐本科是自考的學歷。正式的本科也就是一般普通的本科是全日制統招學歷。
概念介紹:
1.高教實踐本科是全日制教學自考本科,也叫實踐考核本科,獨立本科。學生入學分數要求較低,在大學期間參加14門左右的考試,其中有9門是國家考試,5門是學校組織的時間性課程考試(容易通過),如果好好學習的話,考試通過也不難,畢竟都是課本內容。考試通過之後發自考本科畢業證,畢業證考研,考公務員,考司法考試,出國留學等都行。

實踐本科與自考有所不同,自考是從高中起點至本科畢業,所有的二三十門課程都要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實踐本科實行的是專本套讀,專科階段的課程無須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本科階段的1/3課程也是由所在學院自主命題考試,剩下的2/3課程,大約8-9門,需要參加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考試。這樣,獲得本科學歷的難度比自考降低很多很多。學生畢業時,獲得雙學歷畢業即同時拿到國家承認學歷的專科證書和本科證書。

2.正是本科也就是國家統招高校全日制大學本科。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組成部分,一般由大學或學院開展,極少部分高等職業院校已經開展應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於理論上的通識教育,應用上的專業教育和實際技能相對較弱,學生正常畢業後一般可獲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❷ 專科和本科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應該是本來科和專科那個好.
本科(含專升自本)和專科都是大學學歷.有了它,像工程師,講師,經濟師等技術崗就向你們開放了(無文憑不行),且定時定期享受進職進級的待遇.
本科比專科高一個層次:
1
評職時本科比專科的實踐年限少2年.
2
一般只有本科以上學歷可以進升高級職稱.如:高級工程師,高級研究員,教授等.
3
本科是碩士研究生報名合格學歷.
4
老師行業本科學歷是入門最低學歷.
5
單位對本科要重視得多,且提升機會多.
上面以說明,怎麼做還得你自己確定.

❸ 專科 本科有什麼區別啊

專科和本來科區別如下

1、培養自目標的不同

專科培養具有某種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中、高級人才,培養能適應在生產、管理、服務一線和廣大農村工作的技術應用性人才其知識的講授是以「能用為度」、「實用為本」。

本科培養較扎實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高級人才。

2、知識結構的不同

專科集中於改造認識世界的范疇,是相對完整的實踐體系和相對不完整的理論體系的統一。

本科強調課程的整合、學科的完整和綜合,注重跨學科知識的遷移。

3、辦學模式的不同

專科教學質量控制體系在校內,開放辦學程度要求不高,國際化程度較低,自成體系,較為閉塞。

本科應用成果等多種形式,學術水準要求高,對外開放度較高,社會影響力強。

❹ 專科與本科有什麼區別

我國高等教育大學生教育階段分為兩種形式:大學本科(簡稱大本、本科、大學)和大學專科(簡稱大專、專科)。兩者區別主要有兩點:1、學制:大學本科4-5年,大學專科2-3年。2、學位:大學本科可申請學士學位,大學專科沒有學位。 大專包括高專和高職兩種形式。 大專教育主要有兩種實現形式:高等專科學校(簡稱高專)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高職),兩者只是側重不同,無本質差別,前者重能力(如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後者重技術(如水利職業技術學院)。高專和高職同屬大專。 大專和高職的區別 引高職全稱是高等職業教育,大專是高中起點的專科。過去的大專偏重應試,學生實踐能力不強,為了加大實踐教學力度,培養既有大學文化程度,又有高級專門技能的所謂應用型人才,就把除師范類以外的大專,都改成了高職。一些老中專經過重新改造、升格,也變成了高職。所以,高職和大專還不能完全畫等號。目前高職還屬於大專層次。高職和大專的畢業證書均屬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系列大專畢業證書,其區別就在於學習課程不同,高職教學側重於職業技術。 入學要求普遍低於同類同專業的本科學校。學制2-3年,畢業生獲專科畢業證書。繼續進入本科深造稱為「專升本」,可以通過全國成人高考中的專升本考試進入成人本科、參加普通本科學校自行組織的入學考試入讀普通本科,或者通過自學考試直接獲得自考本科文憑。專科,大專,是大學專科的簡稱,即高等專科(高專),又稱大專(大學專科),是高等教育的最低一個層次。專科教育分為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四個等級。專科和高職為同等學歷,但高於包括中專(中等專業)、職高、高中等在內的中等教育一個等級。高等教育一般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碩士研究生教育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四個層次,博士研究生比碩士研究生高一個層次,碩士研究生比本科高一個層次,本科比專科高一個層次。

❺ 本科和專科有什麼區別詳細一點的。

本科高校只有一個層次和等級(本科教育層次).1、2、3本高校是同一個層次和等級的「本科高校」不過「重點本科高校」與「普通123本高校」兩者也只是側重不同,無本質差別,前者注重理論研究後者注重理論實踐應用,也就是前者重研究後者重應用。
本科高考入取批次的不同,本科123本叫法稱呼的不同,本科辦學等級(部屬、省屬、市屬)的不同、本科辦學體制以及性質(公辦、民辦)的不同,由辦學體制決定的本科學費高低的不同,與本科高校的層次和學歷、文憑的高低無關,所以123本高校是具有相同本科學歷和文憑的高校,只是側重不同,重點本科高校(985、211高校)重理論研究,普通本科高校(普通123本高校)重理論應用即重點本科重研究,普通本科重應用。 大專,是大學專科的簡稱。英譯: Junior College我國高等教育大學生教育階段分為兩種形式:大學本科(簡稱大本、本科、大學)和大學專科(簡稱大專、專科)。兩者區別主要有兩點:1、學制:大學本科4-5年,大學專科2-3年。2、學位:大學本科可申請學士學位,大學專科沒有學位。大專包括高專和高職兩種形式。大專教育主要有兩種實現形式:高等專科學校(簡稱高專)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簡稱高職),兩者只是側重不同,無本質差別,前者重能力(如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後者重技術(如水利職業技術學院)。高專和高職同屬大專。大專和高職的區別引高職全稱是高等職業教育,大專是高中起點的專科。過去的大專偏重應試,學生實踐能力不強,為了加大實踐教學力度,培養既有大學文化程度,又有高級專門技能的所謂應用型人才,就把除師范類以外的大專,都改成了高職

❻ 實踐考核本科和普通本科有什麼區別嗎兩者的畢業證那個在地方上含金量更高

首先給你說明一下,實踐考核本科和普通本科的含義,實踐考核本科實際上專套本,實行的是專本套讀,專科階段的課程是普通高等專科,本科階段的課程自考課程,大約15門左右,跟自考一樣參加國家組織的統一考試。學生畢業時,能夠同時拿到國家承認學歷的普通專科證書和自考本科證書。
在國家的相關文件中規定兩種本科具有同等效力,在人員使用的待遇上要求一致,下面是中央文件全文: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1988年3月3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完善高等教育體系,根據憲法第十九

條「鼓勵自學成才」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

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

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和大學後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拔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

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

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第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以教育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為根本方向,講求

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學預測

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

第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

學校的學歷層次水平的要求應相一致。

第二章考試機構

第六條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在國家

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全國考委由國務院教育、計劃、財政、勞動人事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

民團體的負責人,以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

全國考委的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具體

政策和業務規范;

(二)指導和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的規劃,審批或委託有關省、自治區、

直轄市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審批開考專業;

(四)制定和審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

(五)根據本條例,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六)組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研究工作。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全國考

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全國考委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擬訂專業考試計劃

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組織編寫和推薦適合自學的高等教育教材,對本專業考試工

作進行業務指導和質量評估。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和全國考委指導下進行工作。省考委的組成,

參照全國考委的組成確定。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

(二)在全國考委關於開考專業的規劃和原則的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擬定開

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本地區開考專業的考試工作;

(四)負責本地區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單科合格證書和畢業證書;

(五)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六)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委託,對已經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

學質量,通過考試的方法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

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九條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所轄地區(以下簡稱「地區」)、市、

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地市考委」)在地區行

署或市(區)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組織本地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十條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

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命題和評卷,負責有

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

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由學校主管部門解決。

第三章開考專業

第十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

論證,並提出申請,報全國考委審批。

第十二條可以實行省際協作開考新專業。

第十三條開考新專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主考學校;

(三)有專業考試計劃;

(四)有保證實踐性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四條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

擇確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

可以委託省考委組織辦理,或由全國考委協調辦理。

第十六條全國考委每年一次集中進行專業審批。省考委應於每年六月底前將

申報材料報送全國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報辦理。審批結果由全國考委

於當年第三季度內下達。凡批准開考的專業均可於次年接受報考,並於首次開考前

半年向社會公布開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劃。

第四章考試辦法

第十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命題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別採取全國統一

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准化。

試題(包括副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准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八條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

般為四至五年。

第十九條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課程考試合

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不及格者,可參加下一次該門課程

的考試。

第二十條報考人員可在本地區的開考專業范圍內,自願選擇考試專業,但根

據專業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必要限制的專業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的在校生不得報考。

第二十一條報考人員應按本地區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單

位辦理報名手續。

第二十二條已經取得高等學校研究生、本科生或專科生學歷的人員參加高等

教育自學考試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免考部分課程。

第二十三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為單位設考場。

有條件的,地市考委經省考委批准可在縣設考場,由地市考委直接領導。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二十四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後,省考

委即應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

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六條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

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六章社會助學

第二十八條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

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

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第二十九條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

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第三十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一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獲得者,在職

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

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人事部門根

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二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

後,與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於普通高等學校同類

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准執行。

第八章考試經費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各級所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經費,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

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妥善安排,予以保證。

第三十四條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

向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提供考試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收繳的報名費,應用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

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全國考委或省考委給予獎勵:

(一)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或事跡突出的;

(二)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從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社會助學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三十七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

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

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第三十八條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和考試組織工作參與人員有下列行為

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單位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塗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的;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破壞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個人,由公安機關

或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露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國家教育委員會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和國家教育委員會的實施細則,

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81年1月1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試行辦法的

報告》和1983年5月3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部門關於成立全國高等教育自

學考試指導委員會的請示的通知》同時廢止。

但是在現實中,各地方對於自考本科的認可度比較低,很多私營企業根本就不認可!實際上實踐考核本科最後獲得的自考本科畢業證,在剛開始找工作的時候是沒什麼認可度的!

❼ 本科與專科的差別

專科教育與本科教育的區別
①培養目標的不同:
專科:培養具有某種專業知識和技能的中、高級人才;培養能適應在生產、管理、服務一線和廣大農村工作的技術應用性人才;培養掌握一定理論知識,具有某一專門技能,能從事某一種職業或某一類工作的人才,其知識的講授是以「能用為度」、「實用為本」。
本科:培養較扎實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初步能力的高級人才。要求學生具備合理的知識結構,掌握科學工作的一般方法,能正確判斷和解決實際問題,具備終生學習的能力和習慣,能適應和勝任多變的職業領域,本科教育知識的講授不僅要向學科的縱深發展,還要注意學科間的橫向關系,與此同時,本科教育注意培養學生的科學思維能力、創造能力、創新精神和創業精神。
②職能結構的不同:
專科:以教學為主要職能。
本科:以教學、科研、成果轉化與產業服務為主要職能。
③知識結構的不同:
專科:橫向的職業崗位知識模塊,強調崗位業務知識和實踐操作技能,理論以「夠用」、「實用」為度。比較側重「WHAT TO DO」和「HOW TO DO」,集中於改造認識世界的范疇,是相對完整的實踐體系和相對不完整的理論體系的統一。
本科:縱向的框架式知識體系,強調課程的整合、學科的完整和綜合,注重跨學科知識的遷移。比較側重〃WHAT〃和〃WHY〃,集中於認識世界的范疇,是相對完整的理論體系和相對不完整實踐體系的統一。
④學科專業的不同:
專科:以面向行業或本地區為主,專業覆蓋面較窄,數量較少,社會適應性有限。繼續學習的潛能較弱。
本科:以面向行業,面向大經濟區域為主,專業覆蓋面較寬,數量較多,社會綜合適應性較強。繼續學習的潛能較大。
⑤師資結構的不同:
專科:學士學位為主體,教師以教學為主要任務,對教師的評價主要依賴教學效果,〃雙師型〃教師倍受青睞,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較少。
本科:碩士、博士學位占較高比例,教師既要教學也要承擔科研任務,教學能力和科研能力是教師的評價主要依據,有影響的學科帶頭人較多。
⑥組織結構的不同:
專科:辦學規模小、層次少,直線型的統一決策管理。教研室成為教學研究的基本單位。
本科:辦學規模大、層次多,管理體系多以直線職能或扁平式體制為主,院系二級機構的權、責放大,項目組形式的團隊研究比較多見。
⑦辦學模式的不同:
專科:入口是學生,出口主要還是學生。教學質量控制體系在校內,開放辦學程度要求不高,國際化程度較低,自成體系,較為閉塞。
本科:入口有學生、科研項目,出口則有學生、理論成果、應用成果等多種形式,學術水準要求高,對外開放度較高,社會影響力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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