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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泄密

發布時間: 2021-11-04 17:18:05

『壹』 自考本科被抓明年還能考嗎

自己看看自考辦對於被抓的制度:
第二章 違規行動的斷定與處置
第五條 考生不恪守考場紀律,不遵守考試作業人員的安排與需求,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為考試違紀:
(一)帶著規矩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許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規矩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端信號宣告前答題或許考試完畢信號宣告後持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進程中旁窺、竊竊私語、互打暗號或許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許教誨考試安排制止的范圍內,喧鬧、吸煙或許實施其他影響考場次序的行動的;
(六)未經考試作業人員同意在考試進程中私行脫離考場的; (湖南自考網收拾)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矩以外的筆或許紙答題或許在試卷規矩以外的當地書寫名字、考號或許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號信息的;
(九)其他違背考場規矩但沒有構成作弊的行動。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平準則,以不正當手法獲得或許企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果,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為考試作弊:
(一)帶著與考試內容關聯的文字資料或許存儲有與考試內容關聯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許幫忙別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許與考試內容關聯的資料的;
(三)爭奪、盜取別人試卷、答卷或許逼迫別人為自己抄襲供給方便的;
(四)在考試進程中運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別人冒名替代參加考試的;
(六)成心毀掉試卷、答卷或許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自己身份不符的名字、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許交流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動。
第七條 教誨考試安排、考試作業人員在考試進程中或許在考試完畢後發現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關聯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動:
(一)經過假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資料獲得考試資歷和考試成果的;
(二)評卷進程中被發現同一門類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場紀律紊亂、考試次序失控,呈現大面積考試作弊表象的;
(四)考試作業人員幫忙實施作弊行動,過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斷定為作弊的行動。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八條 考生及其別人員應當盲目保護考試作業場所的次序,遵守考試作業人員的辦理,不得有下列打亂考場及考試作業場所次序的 行動:
(一)成心打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作業場所次序;
(二)回絕、阻礙考試作業人員實行辦理職責;
(三)要挾、凌辱、詆毀、誣害考試作業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打亂考試辦理次序的行動。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動之一的,吊銷該門類的考試成果。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果無效;參加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一起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許推遲結業時刻一至三年的處置,停考時刻考試成果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持續參加本門類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果無效;考生及其別人員的行動違背《治安辦理處分法令》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動獲得的考試成果並由此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歷資質證書或許入學資歷的,由證書公布機關宣告證書無效,責令回收證書或許予以沒收;現已被選取或許入學的,由選取校園吊銷選取資歷或許其學籍。
第十二條 替代別人或由別人替代參加國家教誨考試,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園按有關規矩嚴肅處置,直至開除學籍;其別人員,由教誨考試安排主張其地址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誨考試安排依照作弊行動記載並向有關單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作業人員應當仔細實行作業職責,在考試辦理、安排及評卷等作業進程中,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誨考試作業,並由教誨考試安排或許主張其地址單位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逃避考試作業卻隱秘不報的;
(二)私行改變考試時刻、地址或許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私行將試題、答卷或許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許傳遞給別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峻瀆職,形成顯著的錯評、漏評或許積分差錯的;
(六)在評卷中私行更改評分細則或許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仔細實行職責,形成所擔任考場呈現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狀況的;
(九)其他違背監考、評卷等辦理規矩的行動。
第十四條 考試作業人員有下列作弊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參加國家教誨考試作業,由教誨考試安排或許其地址單位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作業崗位;情節嚴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誨考試條件的人員供給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獲得考試資歷或許考試作業人員資歷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按期參加考試的或許使考試作業遭受重大丟失的;
(三)使用監考或許從事考試作業之便,為考生作弊供給條件的;
(四)假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安排答卷、為考生供給答案的;
(六)指派、慫恿或許夥同別人作弊的;
(七)掉包、塗抹考生答卷、考試成果或許考場原始記載資料的;
(八)私行更改或許假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使用考試作業便當,索賄、納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害、沖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誨考試安排辦理紊亂、考試作業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許考場紀律紊亂,作弊表象嚴峻;或許同一考點同一時刻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相同卷的,由教誨行政部門吊銷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誨考試的資歷;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許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紊亂,作弊表象嚴峻,由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辦理安排給予該考區正告或許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置。
對呈現大規模作弊狀況的考場、考點的關聯職責人、擔任人及所屬考區的擔任人,有關部門應當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六條 違背保密規矩,形成國家教誨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閱(包含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閱,下同)丟掉、泄密,或許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作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職責人和有關擔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偷盜、損毀、傳達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誨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閱、考生答卷、考試成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別人員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教誨考試安排主張其地址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許由有關部門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指派、慫恿、授意考試作業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次序紊亂、作弊嚴峻的;
(二)替代別人或許由別人替代參加國家教誨考試的;
(三)參加或許安排別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使用職權,庇護、掩蓋作弊行動或許鉗制別人作弊的;
(五)以沖擊、報復、誣害、要挾等手法侵略考試作業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作業人員受賄的;
(七)成心損壞考試設備的;
(八)打亂、波折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作業場所次序後果嚴峻的。
第三章 違規行動斷定與處置程序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十八條 考試作業人員在考試進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方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動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照實記載;對考生用於作弊的資料、東西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載作為斷定考生違規現實的根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許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承認。考試作業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奉告違規記載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誨考試安排發現本方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動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作業人員進行現實查詢,搜集、保管相應的根據資料,並在查詢現實和根據的基礎上,對所觸及考生的違規行動進行斷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載,匯總狀況經考點主考簽字斷定後,報送上級教誨考試安排根據本方法的規矩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園招生考試、高等教誨自學考試中,呈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動的,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應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存案;呈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的,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簽署定見,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處置,省級教誨考試安排也能夠需求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報送資料及根據,直接進行處置;呈現本方法第八條所列打亂考試次序行動的,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簽署定見,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依照前款規矩處置,對考生及其別人員違背治安辦理法令法規的行動,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置;評卷進程中發現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的,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並告訴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參加其他國家教誨考試考生違規行動的處置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誨考試的考試安排參照前款規矩詳細斷定。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二十二條 教誨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呈現大面積作弊狀況或許需要對教誨考試安排實施監督的狀況下,應當直接介入查詢和處置。發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子,情節嚴峻的,由省級教誨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一起處置,並及時陳說國務院教誨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誨行政部門參加或許直接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考試作業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進程中有違背本方法的行動的,考點主考、評卷點擔任人應當暫停其作業,並報相應的教誨考試安排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關聯的場所違背有關規矩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應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存案。在其他與考試關聯的場所違背有關規矩的考試作業人員,由地址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提出的處置定見,進行處置,處置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置的教誨考試安排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誨考試安排在對考試違規的自己或許單位做出處置決議前,應當復核違規現實和關聯根據,奉告被處置人或許單位做出處置決議的理由和根據;被處置人或許單位對所斷定的違規現實斷定存在貳言的,應當給予其陳說和申辯的時機。被處置人遭到停考處置的,能夠需求舉辦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應製造考試違規處置決議書,載明被處置人的名字或許單位名稱、處置現實根據和法令根據、處置決議的內容、救助方法以及做出處置決議的安排名稱和做出處置決議的時刻。考試違規處置決議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置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許考試作業人員對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違規處置決議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處置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誨考試安排提出復核請求;對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承辦國家教誨考試的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不服的,也能夠向省級教誨行政部門或許授權承當國家教誨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請求的教誨考試安排、教誨行政部門應對處置決議所斷定的違規現實和適用的根據等進行檢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矩作出復核決議:
(一)處置決議斷定現實清楚、根據確鑿,適用根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恰當的,決議保持;
(二)處置決議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決議吊銷或許改變:
1.違規現實斷定不清、根據不足的;
2.適用根據過錯的;
3.違背本方法規矩的處置程序的。做出決議的教誨考試安排對因過錯的處置決議給考生形成的丟失,應當予以彌補。
第二十九條 請求人對復核決議或許處置決議不服的,能夠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矩,請求行政復議或許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誨考試安排應當樹立考生誠信檔案,記載、保留在國家教誨考試中作弊考生的關聯信息。教誨考試安排應當承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招生安排供給關聯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應當及時匯總本區域違背規矩的考生及考試作業人員的處置狀況,並向國家教誨考試安排陳說。

『貳』 應屆生考研作弊被抓後果是什麼急

以作弊處理。明年能考。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用戶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研注意事項

參加考試,必須攜帶學生證或有效身份證件進入考場,並將證件置於桌面右上角,以便考務人員核查。若證件丟失,以帶有本人照片的學院證明為准。未攜帶指定證件者不得參加考試。

考生只能攜帶考試必需的文具和指定可以攜帶的物品參加考試。嚴禁將手機、電子設備、資料、提包等物品帶至座位。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考研

『叄』 河南通報專升本考試泄題事件的結果如何

河南通報專升本考試泄題事件,河南省招生辦公室表示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對所有違法違紀違規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堅決維護教育公平

今天(26日)下午,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發布《關於河南專升本管理學科目考試有關問題的調查進展》:

針對網上反映河南專升本管理學科目考試有關問題,河南聯合調查組立即進行全面調查。經查,某培訓機構在專升本考試封閉命題前,非法從參與命題人員趙某某處獲取部分信息。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偵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了強制措施。

根據案件調查情況,將對所有違法違紀違規相關人員進行嚴肅處理,處理結果將及時向社會公布,堅決維護教育公平

(3)自考本科泄密擴展閱讀

前期情況

7月9日及10日凌晨,網路社交平台陸續出現下述消息:河南省2020年普通高校專升本考試大量試題被輔導機構押中,並質疑此次考試存在試題泄露現象。此事引發社會關注。

7月10日,河南省招生辦公室當日就此事作出說明稱,針對網上出現有關管理學科目考試試題泄露的信息的事件。目前,河南省招辦已會同公安機關成立聯合調查組展開調查,調查結果會及時向社會公布。

『肆』 北京自考文憑比與其他省份有什麼不同

北京的自考是全國最難的,如果覺得太難可以到河北參加自考,考完後把考籍轉回來。

『伍』 檔案建立步驟

公司將為每位員工建立一份內部個人檔案,員工的人事檔案則統一存放在轄區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進行管理。

存入員工個人檔案中的文件有:

1、個人資料:身份證、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專業資格證明等相關資料復印件,以及個人簡歷、個人近照;

2、應聘資料:如應聘人員信息登記表、面試評估表、考試卷、聘書、《勞動合同》以及《員工手冊》等附件的簽收單等;

3、工作資料:如員工崗位情況變動表、績效考核表、工作評估表、獎勵證明、處罰單等。

(5)自考本科泄密擴展閱讀

檔案管理具體流程:檔案收集、檔案整理、檔案價值鑒定、檔案保管、檔案編目和檔案檢索、檔案統計、檔案編輯和研究、檔案提供利用。

檔案實體管理分收集、整理、鑒定、保管、統計等工作環節;檔案信息開發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輸出兩部分,信息加工由編制目錄、編輯文獻匯編和編寫參考資料構成,信息輸出由提供閱覽、復制、咨詢、函調、外藉以及出版、展覽等多項服務活動構成。整個檔案管理系統及其子系統在運行中都形成反饋機制。



『陸』 請問自考考試作弊被抓,他們說會記錄到檔案里是真的么很著急,請幫忙問問有這樣經歷的人好么

自考考試作弊被抓,會被記錄到檔案里,並且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三十條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關於作弊處罰的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以上內容參考中央黨校——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柒』 網路上有很多賣自考湖南試題的QQ,請問有人買過嗎准確嗎請有相關經驗的朋友告訴真實情況,非常感謝。

你覺的會是真的波 我對這行很了解的 都是騙人的 要考試前就把題目拿出來了 , 那問題就大了 嚴重的泄密案件 ,要自考可別寄託這個 ,不過現在自考確實也有寫捷徑,比如考場疏通關系 等等 ,所以要拿個自考學歷還是不難的

『捌』 自考本科被抓明年還能考嗎還是取消以前所有成績

第二章 違規行動的斷定與處置
第五條 考生不恪守考場紀律,不遵守考試作業人員的安排與需求,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為考試違紀:
(一)帶著規矩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許未放在指定方位的;
(二)未在規矩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端信號宣告前答題或許考試完畢信號宣告後持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進程中旁窺、竊竊私語、互打暗號或許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許教誨考試安排制止的范圍內,喧鬧、吸煙或許實施其他影響考場次序的行動的;
(六)未經考試作業人員同意在考試進程中私行脫離考場的; (湖南自考網收拾)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矩以外的筆或許紙答題或許在試卷規矩以外的當地書寫名字、考號或許以其他方法在答卷上符號信息的;
(九)其他違背考場規矩但沒有構成作弊的行動。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平準則,以不正當手法獲得或許企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果,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為考試作弊:
(一)帶著與考試內容關聯的文字資料或許存儲有與考試內容關聯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許幫忙別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許與考試內容關聯的資料的;
(三)爭奪、盜取別人試卷、答卷或許逼迫別人為自己抄襲供給方便的;
(四)在考試進程中運用通訊設備的;
(五)由別人冒名替代參加考試的;
(六)成心毀掉試卷、答卷或許考試資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自己身份不符的名字、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許交流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作弊行動。
第七條 教誨考試安排、考試作業人員在考試進程中或許在考試完畢後發現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斷定關聯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動:
(一)經過假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資料獲得考試資歷和考試成果的;
(二)評卷進程中被發現同一門類同一考場有兩份以上(含兩份)答卷答案相同的;
(三)考場紀律紊亂、考試次序失控,呈現大面積考試作弊表象的;
(四)考試作業人員幫忙實施作弊行動,過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斷定為作弊的行動。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八條 考生及其別人員應當盲目保護考試作業場所的次序,遵守考試作業人員的辦理,不得有下列打亂考場及考試作業場所次序的 行動:
(一)成心打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作業場所次序;
(二)回絕、阻礙考試作業人員實行辦理職責;
(三)要挾、凌辱、詆毀、誣害考試作業人員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打亂考試辦理次序的行動。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動之一的,吊銷該門類的考試成果。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果無效;參加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一起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許推遲結業時刻一至三年的處置,停考時刻考試成果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持續參加本門類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果無效;考生及其別人員的行動違背《治安辦理處分法令》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動獲得的考試成果並由此獲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歷資質證書或許入學資歷的,由證書公布機關宣告證書無效,責令回收證書或許予以沒收;現已被選取或許入學的,由選取校園吊銷選取資歷或許其學籍。
第十二條 替代別人或由別人替代參加國家教誨考試,是在校生的,由地址校園按有關規矩嚴肅處置,直至開除學籍;其別人員,由教誨考試安排主張其地址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誨考試安排依照作弊行動記載並向有關單位揭露其自己基本信息。
第十三條 考試作業人員應當仔細實行作業職責,在考試辦理、安排及評卷等作業進程中,有下列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誨考試作業,並由教誨考試安排或許主張其地址單位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逃避考試作業卻隱秘不報的;
(二)私行改變考試時刻、地址或許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私行將試題、答卷或許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許傳遞給別人的;
(五)在評卷、統分中嚴峻瀆職,形成顯著的錯評、漏評或許積分差錯的;
(六)在評卷中私行更改評分細則或許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七)因未仔細實行職責,形成所擔任考場呈現相同卷的;
(八)私行走漏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狀況的;
(九)其他違背監考、評卷等辦理規矩的行動。
第十四條 考試作業人員有下列作弊行動之一的,應當中止其參加國家教誨考試作業,由教誨考試安排或許其地址單位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作業崗位;情節嚴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誨考試條件的人員供給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獲得考試資歷或許考試作業人員資歷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按期參加考試的或許使考試作業遭受重大丟失的;
(三)使用監考或許從事考試作業之便,為考生作弊供給條件的;
(四)假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安排答卷、為考生供給答案的;
(六)指派、慫恿或許夥同別人作弊的;
(七)掉包、塗抹考生答卷、考試成果或許考場原始記載資料的;
(八)私行更改或許假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使用考試作業便當,索賄、納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害、沖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誨考試安排辦理紊亂、考試作業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許考場紀律紊亂,作弊表象嚴峻;或許同一考點同一時刻的考試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場存在相同卷的,由教誨行政部門吊銷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誨考試的資歷;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許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紊亂,作弊表象嚴峻,由高等教誨自學考試辦理安排給予該考區正告或許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一至三年的處置。
對呈現大規模作弊狀況的考場、考點的關聯職責人、擔任人及所屬考區的擔任人,有關部門應當別離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六條 違背保密規矩,形成國家教誨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閱(包含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閱,下同)丟掉、泄密,或許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作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別離給予職責人和有關擔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偷盜、損毀、傳達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誨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閱、考生答卷、考試成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職責;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十七條 在職人員及其別人員有下列行動之一的,由教誨考試安排主張其地址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許由有關部門處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一)指派、慫恿、授意考試作業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次序紊亂、作弊嚴峻的;
(二)替代別人或許由別人替代參加國家教誨考試的;
(三)參加或許安排別人進行考試作弊的;
(四)使用職權,庇護、掩蓋作弊行動或許鉗制別人作弊的;
(五)以沖擊、報復、誣害、要挾等手法侵略考試作業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作業人員受賄的;
(七)成心損壞考試設備的;
(八)打亂、波折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作業場所次序後果嚴峻的。
第三章 違規行動斷定與處置程序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十八條 考試作業人員在考試進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方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動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照實記載;對考生用於作弊的資料、東西等,應予暫扣。考生違規記載作為斷定考生違規現實的根據,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監考員或許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承認。考試作業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奉告違規記載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誨考試安排發現本方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動的,應當由兩名以上(含兩名)作業人員進行現實查詢,搜集、保管相應的根據資料,並在查詢現實和根據的基礎上,對所觸及考生的違規行動進行斷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載,匯總狀況經考點主考簽字斷定後,報送上級教誨考試安排根據本方法的規矩進行處置。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一般和成人高等校園招生考試、高等教誨自學考試中,呈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動的,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應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存案;呈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的,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簽署定見,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處置,省級教誨考試安排也能夠需求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報送資料及根據,直接進行處置;呈現本方法第八條所列打亂考試次序行動的,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簽署定見,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依照前款規矩處置,對考生及其別人員違背治安辦理法令法規的行動,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置;評卷進程中發現考生有本方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動的,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並告訴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參加其他國家教誨考試考生違規行動的處置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誨考試的考試安排參照前款規矩詳細斷定。 (湖南自考網收拾)
第二十二條 教誨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呈現大面積作弊狀況或許需要對教誨考試安排實施監督的狀況下,應當直接介入查詢和處置。發作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子,情節嚴峻的,由省級教誨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一起處置,並及時陳說國務院教誨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誨行政部門參加或許直接進行處置。
第二十三條 考試作業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進程中有違背本方法的行動的,考點主考、評卷點擔任人應當暫停其作業,並報相應的教誨考試安排處置。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關聯的場所違背有關規矩的考生,由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應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存案。在其他與考試關聯的場所違背有關規矩的考試作業人員,由地址單位根據地(市)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提出的處置定見,進行處置,處置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置的教誨考試安排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誨考試安排在對考試違規的自己或許單位做出處置決議前,應當復核違規現實和關聯根據,奉告被處置人或許單位做出處置決議的理由和根據;被處置人或許單位對所斷定的違規現實斷定存在貳言的,應當給予其陳說和申辯的時機。被處置人遭到停考處置的,能夠需求舉辦聽證。
第二十六條 教誨考試安排做出處置決議應製造考試違規處置決議書,載明被處置人的名字或許單位名稱、處置現實根據和法令根據、處置決議的內容、救助方法以及做出處置決議的安排名稱和做出處置決議的時刻。考試違規處置決議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置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許考試作業人員對教誨考試安排做出的違規處置決議不服的,能夠在收到處置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誨考試安排提出復核請求;對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或許承辦國家教誨考試的安排做出的處置決議不服的,也能夠向省級教誨行政部門或許授權承當國家教誨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請求。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請求的教誨考試安排、教誨行政部門應對處置決議所斷定的違規現實和適用的根據等進行檢查,並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依照下列規矩作出復核決議:
(一)處置決議斷定現實清楚、根據確鑿,適用根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恰當的,決議保持;
(二)處置決議有下列狀況之一的,決議吊銷或許改變:
1.違規現實斷定不清、根據不足的;
2.適用根據過錯的;
3.違背本方法規矩的處置程序的。做出決議的教誨考試安排對因過錯的處置決議給考生形成的丟失,應當予以彌補。
第二十九條 請求人對復核決議或許處置決議不服的,能夠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矩,請求行政復議或許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誨考試安排應當樹立考生誠信檔案,記載、保留在國家教誨考試中作弊考生的關聯信息。教誨考試安排應當承受社會有關方面對考生誠信檔案的查詢,並及時向招生安排供給關聯信息。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誨考試安排應當及時匯總本區域違背規矩的考生及考試作業人員的處置狀況,並向國家教誨考試安排陳說。

『玖』 在職人員考研究生被抓後果

研究生招生考試作弊 的後果,處理辦法規定:
(1)考生違紀取消其該科成績;考生作弊其當次報名參加的各科成績無效,自考考生作弊視情節輕重可同時停考或延遲畢業1-3年,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2)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3)考生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詳細見2015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部分摘錄

教育部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辦法提高了可操作性,加大了處理力度,將考生可能發生的違規行為具體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4種,將監考等考試工作人員可能發生的違規行具體為分成「違紀」9種和「作弊」10種。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統一了各項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辦法,成為新形勢下從嚴治考、依法治考的有效依據。

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於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後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後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准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學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並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並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迴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夥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塗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至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鬆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後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並如實記錄;對考生用於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並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並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並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託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並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並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並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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