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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本科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12-06 13:13:29

『壹』 深圳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全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新生,憑《深圳大學錄取通知書》並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必須於報到日期前向學校提交書面報告及所在街道、鄉鎮(或原單位)的證明,辦理請假手續。請假須經教務處批准,假期一般不超過兩周。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後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新生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辦理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被錄取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情節惡劣的,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入學體檢復查由深圳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組織進行。對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注冊,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在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治療,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經治療康復,可在下一學年開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按下一學年新生入學標准重新辦理入學及注冊手續。對體檢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學生必須在學校規定報到日期內到校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並到所在學院辦理注冊手續。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未經注冊的學生,學校將撤消其選課資格。
(一)學生注冊時須持本人學生證,由注冊人員在學校注冊系統中為學生注冊並在學生證上加蓋注冊專用章,作為已注冊憑證和學生證有效憑證。
(二)學生因故不能按時到校注冊,須事先請假(病假須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並說明請假時間。請假時間從規定注冊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周。因病確需續假者,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辦理續假手續。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學校將給予嚴肅處理。
(三)未辦理請假、續假手續超過兩周以上(含兩周)或請假後逾期未注冊者,視為學生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證遺失者,經學院同意後,可先注冊,補辦學生證後,緩期辦理驗證手續。
(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申請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注冊。
第五條 注冊後學生因病、事請假,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一)因病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學校醫院的病假條。
(二)因事請假,憑學生本人申請及有關部門書面證明材料。
(三)兩周以內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批准報教務處備案;兩周以上假期由學生所在學院領導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批。
(四)因事請假必須由學生本人辦理。
(五)學生請病假、事假期滿後須到教務處銷假。
第二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六條 本科各專業的標准修業年限通常為四年,城市規劃、建築學等土建類學科專業為五年。學校實行學分制,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制。我校本科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為八年,超過此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七條 因各種原因保留學籍、休學等均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八條 學生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者須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申請、繳費等手續。在規定的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仍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之學分者,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各年級各專業總學分要求按相應的培養方案執行。
第三章 主輔修、雙專業、雙學位
第十條 學校實行輔修、雙專業和雙學士學位制度。
第十一條 學生經高考錄取入學後所在專業為主修專業。在校學生如學有餘力,在修讀主修專業的同時,可根據自己的興趣和學校條件,申請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輔修專業輔修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輔修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輔修專業證明書」。「輔修專業證明書」只證明學生完成主修專業外的另一專業輔修計劃,不證明學歷。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並完成另一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該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審查合格後可獲得雙專業證明。雙專業證明體現於學生主修專業的畢業證書。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修滿主修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獲得主修專業的學士學位,並完成與主修專業不屬於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雙學士學位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修讀及獲得相應學分,可向雙學士學位專業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院、校兩級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可獲得另一專業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必修課程合格且未受過處分的在校生有資格申請輔修、雙學位、雙專業,其申請程序為:學生在第四學期末向雙方學院提出申請,申請修讀的專業所在學院根據學院情況對學生修讀資格進行審核,審核後將批準的學生名單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學院將批准修讀本學院輔修、雙學位、雙專業的學生名單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申請一個專業作為輔修專業或雙專業或雙學士學位。
第十七條 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習要求:
(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教學要求也相同時,不須再修讀該課程,所缺學分可由所修讀專業培養方案中的其他課程補足。
(二)所申請的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課程與申請者主修專業的課程名稱相同,但教學要求與內容有所不同的,可以申請免聽或免修。
(三)獲得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資格的學生,相應取得的課程學分不同時作為主修專業的學分重復計算。如果在畢業時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未達到學分要求而放棄,向教務處提交書面聲明後,其相應課程學分可作為主修專業的選修學分。
(四)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必須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完成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並取得相應學分;向修讀學院提出獲得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申請。
第十八條 已修讀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生在主修專業申請畢業時,如未完成雙專業、雙學位的學習,但符合輔修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及學分要求,可改為申請輔修。
第十九條 修讀輔修、雙專業、雙學士學位的學生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交納一定費用。
第四章 選課
第二十條 各專業的課程包括必修課和選修課兩種。其中必修課分為綜合必修課和專業必修課。
第二十一條 學生選課,應根據所在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確定選課內容。培養方案中規定的必修課程,無論何時修讀,其性質均為必修。有嚴格規定先後關系的課程,應先選規定的先修課程。學校允許學生跨專業選課。
第二十二條 學生通過選課系統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輸入每學期的選課信息。學生輸入選課信息後,必須認真核對自己的選課結果並予以確定。在規定的選課時間內,學生可修改自己的選課信息;超過規定的選課時間,學生只能查詢選課結果,不能修改選課數據。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選課手續,將被視為未獲得該課程的聽課及考試資格,學生不得自行聽課,不得自行參加該課程考試;擅自參加考試者的成績不予承認。
第二十四條 按殘疾考生錄取的學生,由本人申請,所屬學院及校醫院、體育部和武裝部提出意見,經教務處審核報主管校長批准,可免修體育課和軍事訓練課,但須用其他課程補足學分。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自學方式修讀課程,通過考核後取得某門課程的學分,但學生選課後必須按規定辦理該門課程的免聽或免修手續。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六條 學生必須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考核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記入學生成績檔案。學生不參加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學分,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七條 課程的考核方式為考試。
(一)考試以閉卷筆試為主,如果採用開卷、口試等形式,須經院(部)主管領導批准。
(二)課程考核的總評成績評定包括期末成績和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包括課程教學過程中的測驗、作業、讀書報告、實驗報告、調查報告、課堂討論、期中考試等。期末成績與平時成績的百分比一般分別佔60%~70%與40%~30%。
(三)學生凡因考試安排沖突、患病住院或突發意外事件不能參加考試,須到教務處辦理緩考手續。緩考申請未獲批准或擅自不參加考試者視為缺考,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八條 任何課程,學生缺課時數累計超過規定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業量累計超過規定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試,成績記載為F。
第二十九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培養方案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對未經批准而缺席者,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重修制度。
(一)對考核成績為F的課程,學生如欲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均應重修。重修課程按上級批準的學分制收費辦法繳納費用。
(二)在校學習期間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每次考核成績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一條 凡已選課修讀的課程,其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生成績檔案庫。
第三十二條 學生課程學習的考核成績採用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其中,採用提高型附加題考試的課程考核成績採用A+、A、B、C、D、F等級記分制記載。同時,學校用平均學分績點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績點,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修讀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修讀的全部課程學分數的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點。即:
第三十三條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其他學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經學校審核後予以承認。
第三十四條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考核時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違反考場紀律的,其課程考核成績無效(成績記載為F),並在其成績單上註明「作弊」。學校還將視情節輕重,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允許轉專業。
(一)經學校考核認可,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
(二)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他專業學習;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建議調整學生所學專業並經學生本人同意。
第三十六條 每學年各專業轉出的學生數一般不超過該專業總人數10%。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般不予考慮轉專業:
(一)新生第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的學生;
(三)已達到退學程度的學生;
(四)已提出畢業申請的學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專業工作於每學期結束前四周內進行。辦理程序為:學生向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入學院考核後,由轉入學院於放假前上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於下一學期開學初公布同意轉專業學生名單。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在下一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到教務處辦理手續。轉入學院對轉專業學生原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專業學生須達到轉入學院相應年級專業培養方案的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生自入學起在校學習兩年內轉專業最多可申請一次;在校學習時間累積超過兩年者原則上不受理轉專業申請,被批准轉專業並已辦理手續者,不得申請轉回原專業。
第四十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者,須本人申請,本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並經主管行政部門批准,可予轉學。
第四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門。
第四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
(二)在休學、保留學籍和保留入學資格期間;
(三)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或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學校;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
(五)應予退學;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不能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休學時間一般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生休學時限的計算以教務處核定為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需停課,時間超過六周;
(二)一學期內請假累計缺課超過六周(含六周);
(三)學生懷孕、生育,暫時不適宜繼續在校學習、生活;
(四)應征入伍;
(五)出國留學;
(六)經學校批准休學創業;
(七) 其他因某種特殊原因,學生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
第四十五條 休學時間原則上以一學期為單位,學期內(期末考試前)休學,該學期計入休學年限。
休學期間須離校生活,不得自行回校上課及參加考試。
第四十六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休學學生辦理休學離校手續,學校予以保留學籍;
(二)學生因病休學期間應回家休養,養病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醫院規定執行;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戶口不遷出學校;
(四)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注冊生待遇;
(五)學生休學期間對其行為自行負責;
(六)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允許保留學籍一年;
(七)學生應征入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內。
第四十七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學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批准後兩周內學生持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休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生所在學院辦理其休學手續。
因病休學的學生,病休期滿,若需繼續休學,必須辦理續休手續,續休手續的辦理同休學手續。逾期兩周不辦理續休手續,取消其學籍,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四十八條 復學手續的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在學期開學注冊期間持休學證明和相應證明文件向所在學院提出復學申請,經學院審核,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學生在休學、保留學籍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的情況,學校將取消其復學資格。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須提交當地縣級以上醫院有關本人病癒診斷證明書,並由校醫院體檢復查合格,經學院領導審核後,報教務處批准並辦理復學手續。
第八章 退 學
第四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在所修讀的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類學分中,必修課程考核不合格(已重修合格課程除外),其學分累計達20學分以上(含20學分);
(二)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最長年限內,未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
(三)保留入學資格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
(四)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且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
(六)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
(七)學生本人申請退學。
按以上規定對學生做退學處理不是紀律處分。
凡因上述原因對學生做出退學處理,除學生本人申請退學之外,應當在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訴和申辯後,由學生所在學院寫出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或情況說明等材料,院領導簽署意見,送教務處審核, 報學校決定。
第五十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無法送達的將在校內公告,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一條 退學學生的善後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學滿一年以上但未完成培養方案規定內容而退學的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未學滿一學年退學的學生以及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發給學習證明;
(三)退學或因其他原因離校的學生,必須在退學通知送達或公告之日起兩周內辦理完退學手續離校;無故逾期不辦理手續,學校將注銷其學籍,不出具任何學歷證明。
(四)凡注銷學籍和退學的學生均不予復學。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二條 學生畢業時,由各學院要對學生進行全面考核鑒定,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學業成績等方面。思想品德考核與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為主要依據,採取學生本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形式,由學院作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定。
第五十三條 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生在校學習的年限內學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考核結果達到畢業要求,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學校批准可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第五十四條 由獲得畢業資格的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對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五條 要求畢業的學生,應提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由學院審核、匯總名單報教務處,納入當年畢業生計劃。如有變更,原申請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
第五十六條 已提出畢業申請而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類學分的學生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未修完培養方案所規定的課程學分,但所獲得的學分數不少於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總學分的90%,可發給結業證書;
(二)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畢業要求者,發給結業證書;
(三)凡畢業論文(設計)不合格者,發給結業證書;
(四)結業的學生,應在結業後一年內回校重修,經重修合格者,由學生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審批,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一年內不回校重修、重修不合格或一年內重修合格但未申請換領畢業證書的,不再換發畢業證書。
第五十七條 擬提前畢業者(指在標准修業年限內提前畢業的學生)應在擬畢業前一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院審核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凡批准提前畢業的學生將被納入當年畢業計劃,屆時修不滿學分者,須在春季學期初撤銷申請。
第五十八條 對學滿一學年以上,或者畢業時未修滿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所缺學分數不符合結業要求的,作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學生畢業時按其入學年級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畢業資格審核。本科插班生、休學生、轉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習要求按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 畢業生、結業生、肄業生,必須按規定辦理完離校手續方能離校。
第六十一條 學校不補發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學生遺失或損毀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者,經本人申請,學校可按有關手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予以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港澳台學生、外國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施行。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原相關規定廢止。
第六十五條 教務處依據本規定製訂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五年十月

『貳』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1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對廈門大學本科生的一則規范,作為行為准則和工作準則。

『叄』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入學
第一條凡按招生規定由本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有關證件,在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報到手續。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應事先向學校教務處招生辦公室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新生報到後,應在規定時間內,去校醫院進行體格復查,復查合格的准予辦理注冊手續,並發給校徽、學生證。經校醫院檢查,發現患有不宜繼續學習的疾病者,取消入學資格;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教務處批准,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在通知之日起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醫療費用自行負責,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兩周內不辦理離校手續,則取消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一年六月底以前向所在學院書面申請入學,並附縣級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教務處同意後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申請入學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並經過注冊者,正式取得學籍。經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不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提交有關部門查究。
注冊與請假
第四條每學年分為「兩長一短」三個學期。長學期一般為18或19周(含考試),安排理論課、實驗課和分散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短學期5周,安排軍訓、金工實習、生產實習、課程設計等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環節,也可安排少學時的課程。
第五條在校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財務處規定的辦法繳費,學生憑繳費收據和學生證到所在學院教務科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的學習資格。每學年的第二與第三學期一並在第二學期注冊,第三學期不另行注冊。
第六條學生未經注冊,不得參加學校的各項教學活動。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病假要憑醫生證明並經校醫院認可)。未經請假或請假後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七條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學習者,須事先辦理請假手續。學生請假須填寫請假單,病假應附校醫院證明。請假兩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或導師批准,報所在學院教務科備案。三天以上(含三天)由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學生只有在准假後方可離校。學生未經批准擅自離校,以違反學習紀律論處。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
選課
第八條課程的分類
各專業的課程大致分為以下二類:
(1)必修課:指本專業必須修讀的基本課程。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70%,
醫科專業75%,
文科專業60%。
(2)選修課:屬於擴大知識面的課程,由學生根據需要、興趣和愛好選讀。選修課分限定選修課和任意選修課。占總學時的比例如下:
理工科專業限定選修課20%,任意選修課10%。
醫科專業限定選修課15%,任意選修課10%。
文科專業限定選修課20%,任意選修課20%。
第九條學分計算
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負擔的基本計算單位,也是學生修讀課程所需時間的反映。各課程的學分值約按課內外42.5學時為1學分計。按學期計算學時換算成學分的計算方法如下:
(1)理論課:課內外比例為1:1.5,課內每周1學時為1學分;
(2)實驗課、體育課、美術課、設計課,課內每周1學時為0.5學分;
(3)實踐性環節一般一周為1學分,分散進行的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5學分。勞動每周半天,一學期為1學分;
(4)人文、社科、經濟、管理類選修課,課內每周2學時為1.5學分。
第十條選課
(1)各專業所需修滿的總學分見各專業培養計劃。
(2) 學生選修課程的數量和順序以培養計劃為依據。在長學期內選修的學分一般為18~20學分,但不能少於12學分,也不能超過28學分。短學期實踐性教學學分一般為4~7學分。如有特殊情況,學生要求增加或減少學分,須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同意,教務處選課及學籍管理中心批准。
(3)學生可自主選擇上課教師、上課時間。同一課程,一學期有多位教師同時開課,也有同一課程,在不同時間開課。學生可選擇自己滿意的教師,滿意的時間去聽課。
(4)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在導師的指導下允許學生在修滿學分後提前畢業,也允許學生因特殊原因滯後畢業(學制為四年的本科生允許在六年內完成學業,學制為五年的本科生允許在七年內完成學業)。
(5)進入德語強化班學習的學生,其學制為五年,其選修課的規定學分按原專業年制的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課程免修
(1)學生對培養計劃規定的某門必修課,通過自學等途徑已掌握,其先修課成績均在「中」及以上成績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如免修考試取得「中」及以上成績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2)下列課程或教學環節不得申請免修考試: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踐性教學環節或有實驗、設計的課程以及選修課。
(3)申請免修考試的時間和手續:
學生某門課程要求免修,應在每學期期末選修下學期課程前申請免修考試,由學生填寫「學生免修申請單」(並提交自學筆記和作業等可證明已經自學的材料),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交開課學院審核(必要時可面試)認可,並繳納考務費,方可參加由開課學院安排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者,經開課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免修。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二條按培養計劃開設的所有課程和其他各教學環節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
第十三條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核成績一律按優、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級記分。
第十四條考試課程成績的評定,以期終考試成績為主,但應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一般可占該課成績的30%左右,具體由各教研室確定。
考查成績按照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綜合評定,一般不採取在期末集中測驗的辦法來評定。
第十五條學生有抄襲作業行為並屢教不改者,該課平時成績按零分處理。
第十六條學分是衡量學生學習量的計算單位,學生學完某一課程只要考試通過就能取得學分。平均績點是衡量學生學習質量的指標,可作為評定學生獎學金、輔修、提前畢業、獲得學位等的重要依據。績點與成績等級的關系為:
成績成績等級績點
優A5
良B4
中C3
及格D2
不及格F0
平均績點的計算:
(1)課程學分績點 = 課程學分數*績點,
(2)平均績點=所學課程學分績點之和/所學課程的學分之和。
第十七條期末考試試卷,有難易程度相當的A、B卷,其中一份封存作為備用。
第十八條學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的,應事先向任課教師提出申請緩考,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批准,可予緩考。同一門課只能申請緩考一次,一學期最多隻能緩考兩門課程(病假除外)。
凡未選上某門課程的學生,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考試,即使私自參加考試,其成績也不予登記,並按違反校紀校規論處。
第十九條對必修課、限定選修課、實踐教學環節,學生考試(考查)成績不及格,應予重修;對任意選修課,學生考查成績不及格可重修原來選修的這門課程,也可另選一門課程重修。
重修成績按正常成績記載,在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中不註明「重修」字樣。
第二十條學生在校學習期間除必須進行體育課課內教學的考試外,還必須在每學年進行《大學生體育合格標准》的考核,該項考核內容含學生身體形態、身體機能、健康狀況以及體育課課內教學考試成績、課外體育鍛煉等幾個方面。
第二十一條因身體疾病或某種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可憑校醫院的證明,參加體育部安排的保健活動,認真參加鍛煉者,可視為體育課合格。
第二十二條在規定的年限內,每門課程的重修次數不限;對所學課程的成績不滿意,也可以重修,其成績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記載。
第二十三條重修課程應繳納重修費以補償因重修而增加的教學開支。
第二十四條如果重修課程與其它必修課程沖突,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可以不上課,不影響參加該重修課程的考試。
第二十五條緩考課程的考試安排在開學後二周內進行,具體時間、地點由任課教師確定。
第二十六條學生考試曠考,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在成績表中註明「曠考」字樣。
第二十七條學生考試作弊,其成績以「不及格」計,並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成績表中註明「作弊」字樣。一年後,如未出現再次作弊現象,該課程可允許重修一次。
第二十八條經教務處批准,學生在其他學校修讀課程所取得的學分予以承認,其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不及格課程的成績不記載。在校外考試違紀,仍按《同濟大學學生違反校紀校規處分條例》進行處理。
退學
第二十九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1)學生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停學等)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所學專業學制兩年者;
(2)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3)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4)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者;
(5)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等疾病者;
(6)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7)自動申請退學者;
(8)在校學習期間結婚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條學生退學,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
第三十一條學生退學的善後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以及因各種原因未完成學業中途離校的學生,其戶口退回到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
(2)經診斷精神病或有應予退學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對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並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准,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二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三十三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四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需連續病休第二年的,從第二年開始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
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公費醫療指定范圍內的醫療及葯品費用。
(2)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3)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三十五條學生因特殊困難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停學並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停學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自費出國留學的學生,可申請保留學籍一年,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三十七條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保留學籍、休學的學生,一經批准須立即辦理離校手續,並在兩周之內離開學校(住院治療者須在出院後兩周之內辦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不對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停學、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三十九條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一個月,將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證明及有關體檢材料寄校醫院,經校醫院審核後,發出復查通知書,按規定時間來校復查,經復查合格者由教務處通知復學。
(2)保留學籍的學生,須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批准,方可復學。
(3)休學、保留學籍的學生在未辦理復學手續以前,不得先行上課。
(4)復學的學生,原則上隨原入學屆別的低一年級學習,如該專業下一屆未招生,則轉入由學校統一安排的相近專業學習。
(5)對申請復學的學生,學校還需對其進行政審。休、停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其復學資格。
第四十條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轉專業與轉學
第四十一條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入學滿半年,且不是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學生;
(2)從未轉過專業;
(3)修滿原專業培養計劃中指導性安排規定的學分,且平均績點達到3.3及以上。
第四十二條轉專業的手續如下:
(1)各學院在每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初,根據本學院的辦學條件和能力,向教務處上報可能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
(2)學生在每年6月上旬向所在學院提出轉專業申請,6月中旬各學院將同意轉專業的名單報教務處,由教務處轉送各有關學院,接受學院提出是否接受的意見,於6月下旬返回教務處。
(3)學生在本學院內轉專業的,由學院主管教學的院長審批,報教務處備案;學生跨學院轉專業的,由教務處審批。
(4)下一學年第一周內,教務處將所有批准轉專業的學生名單(包括學院內轉專業的學生)以書面形式通知各有關學院。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通知到有關學院辦理注冊手續。
第四十三條學生轉專業後,原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培養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和教務處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作為選修課成績記載。
第四十四條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四十五條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
第四十六條學生轉學需本人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學校推薦,轉入學校同意。經上海市教委或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批准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畢業
第四十七條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包括德、智、體、美等方面。
第四十八條具有學籍的學生,學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合格並取得規定的學分,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同濟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學歷證書。
第四十九條凡要求提前畢業的學生,需在畢業前的一個學期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凡要求延長學制的學生,應提前半年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經主管教學的院長同意,報教務處審批。
對延長學制的學生,在延長期內按學分收費,且學校不再負責提供住宿。
第五十條沒有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學分,且不再繼續在校學習者,如已取得規定學分的90%以上(含90%),發結業證書;未取得規定學分的90%,發肄業證書。
第五十一條在校期間沒有曠考或考試違紀的結業生,可在規定的年限內(從入學年之日算起,四年制的學生六年內、五年制的學生七年內)向學校提出重修,經批准後,能取得規定的學分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換發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落款日期,按換發時間填寫。
第五十二條無論何種原因,遺失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不予補發。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並組織具體實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定自校長辦公會議批准之日起實行。凡其它條例同本規定有悖,以本規定為准。

『肆』 西南交通大學本科生管理規定

西南交大規定來,一學期源所掛學分達到25學份學校給予勸退。
2003年前學校的規定為,掛科超過10學分給予一次退學警告,累計達到3個退學警告,學校給予勸退。現在已取消此規定。
給予勸退的學生可選擇到峨嵋校區讀專科學位,一年後可參加專生本考試回到本校區,並可重新選擇專業。這種選擇需要和老師及領導通過非正常方式「溝通」。
大四最後一個學期所掛學分若大於50,將會失去補考機會,無法正常畢業,直接留級。
最後,做為過來人,謹請樓主懸崖勒馬,把握大學時光的最後機會,順利畢業,成熟起來。你的父母和你的愛人正在未來等著你負起自己的一份責任來。
游戲只是一片雲煙。

『伍』 教育部關於大學生管理的有關條例

1月11日,記者從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獲悉,為進一步規范招生院校的招生行為,更好地適應藝術類招生院校的選材需要,教育部於日前公布了《2007年普通高等院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對2007年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的計劃編制、專業考試、錄取等環節做出了明確規定:
一是報考美術專業考生須參加省級招辦組織的統一考試。藝術類專業考試分為省級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省統考」)和招生院校組織的專業考試(以下簡稱「校考」)兩種形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應為本地區考生單獨組織美術類專業省統考。考試科目為色彩、素描和速寫。考生所報考專業屬省統考范圍內的須參加省統考。

二是民辦高校、獨立學院及高職(專科)應直接使用統考成績。生源所在地省統考涉及到的專業,所有高校的美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及民辦高校、獨立學院美術類本科專業均應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院校不再組織校考;其他本科院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可直接使用省統考成績,也可在省統考合格考生范圍內組織校考。省統考未涉及的專業,由學校組織校考。

三是編制分省招生計劃。除31所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的本科專業外,其餘高校的藝術類本科專業及所有高校的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均應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四是參加校考發放合格證書。凡組織校考的院校負責公示考生的校考成績,同時按不超過本校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劃的4倍發放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五是筆試科目須由2人以上獨立評閱。為保證評卷工作的公正、准確,筆試科目須有2人以上獨立評閱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視唱、演奏、表演等面試科目須組成不少於5人的專家小組進行測評並綜合評定最終成績。

六是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自定分數線。為有助於藝術院校選拔和培養高水平藝術人才,獨立設置的本科藝術院校可自行劃定本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分數線和文化考試錄取控制分數線,並須在本校網站上公布。

七是高職(專科)專業文化成績分數線比例提高。規定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不低於各省劃定高職(專科)專業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

八是藝術類考生不得兼報普通類提前批次志願。由於藝術類專業與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錄取時間相同,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不得兼報普通類提前錄取批次院校志願。

九是對高職(專科)專業錄取時間進行調整。明確規定藝術類本科專業錄取安排在普通類本科提前批次前進行,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安排在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錄取前進行。

十是加大對作弊考生的處理力度。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是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的組成部分,對在專業統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處理,同時記入考生的高考誠信電子檔案;對在校考中被認定為違規的考生將由省級招辦根據招生院校書面報告,取消其當年藝術類專業報考資格,並將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陸』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同濟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1是一則由相關主管部門制定並下發的一則規范,作為行為准則和工作準則。

『柒』 北京師范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規定原文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招生辦公室請假。超過規定期限兩周(含)未報到者,除不可抗力或學校批準的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和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准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並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對患有疾病達不到學校入學體檢標準的新生,經北京師范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但經短期(一年內)治療可達到入學體檢標準的,准予保留入學資格一年。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向所在院(系)遞交申請,院(系)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在接到學生處通知後,在規定的時間(一般為兩周)內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未按期辦理離校手續並離校者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不具有學籍。欲取得學籍者應在下一學年開學前一周內,向所在院(系)遞交申請,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院(系)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保留入學資格審批表》,經院長(系主任)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審核。
經學校審查符合入學體檢標准者,報主管校長批准,經批准入學者,隨下一級新生重新辦理入學手續;不符合學校新生入學體檢標准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條 已經取得學籍的學生必須於每學期開學時,在學校規定時間持學生證到學校報到,辦理注冊手續。每學年秋季學期開學時繳納本學年應繳納的學費。不符合注冊條件或未經學校批准而不繳納學費者,不予注冊。
凡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請假,履行暫緩注冊手續,請假程序按本規定第九條辦理。逾期兩周不注冊又無正當理由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在校生注冊條件: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體檢合格 , 按時辦理各項學籍手續,按時繳納學費。
第五條 未注冊的學生不享有在校學生的待遇。
第二章 學制與在校修讀年限
第六條 本科學制四年。本科生在校修讀年限一般為四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修讀年限。
學生提前完成主修專業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可以申請提前畢業。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學制年限額度繳納全部學費。
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於第五學期末提交申請。
准予提前畢業學生的學籍列入畢業年級,屆時達不到畢業要求而無特殊原因者,按結業離校。
第三章 修課與選課
第七條 學生一般應按照所在專業教學計劃的要求修讀課程。學有潛力的學生,可以根據課程開設要求自主確定學習進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後跨年級修讀課程。
學生可根據校際間協議(含學校選派留學生)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類別、成績及學分,經院 ( 系 ) 及教務處審核後予以認定或轉換。
學生可以在修讀本專業課程的同時,根據學校輔修、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及《北京師范大學輔修、雙學士學位管理辦法》,修讀輔修專業課程或雙學士學位課程。
第八條 學生修讀課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選課手續。未辦理選課手續者不能聽課或參加考試,否則成績無效。
課程一經選定,一般不得退課。學生確有特殊原因需要退課,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退課手續。未辦理退課手續且不參加該課程學習和考核者,按曠考處理。
一學期缺課時數達三分之一(含)者,取消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無故不參加期末考試或考試不交卷者,按曠考處理,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
第九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時,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並獲得批准,否則按《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學生請假須提交書面申請,三日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周以內由院 ( 系 ) 主管領導批准;超過一周報學生處批准;超過兩周報學生處,由主管校長批准。
未報到新生請假一周以內由招生辦公室批准;超過一周報招生辦公室,由主管校長批准。
因病請假應提供校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根據請假總時長,按照上述規定辦理續假手續並附有關書面材料,否則按《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處理。
第四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條 學生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均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
考試課程的成績原則上採用平時成績與期末考試成績相結合的結構記分法。成績評定採用百分制記分辦法。成績在 60 分(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考查課程的成績可以平時成績或期末成績作為課程的最終成績,也可結合平時成績和期末成績作綜合評定。成績評定可採用五級制或兩級制記分辦法。成績在及格或合格(含)以上者方可取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十二條 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學習成績的綜合評價指標。凡考試課程成績均計學分績。
學分績 = 課程學分×考試成績
平均學分績 = ∑(課程學分×考試成績) / ∑課程學分
第十三條 必修課程不及格必須重修;選修課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選其它課程;及格課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績以實際成績記並註明「重修」字樣。
第十四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課程考試時,應在考試前向所在院 ( 系 ) 請假,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批准後生效。因病請假須提交校醫院或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證明。該課程成績暫以「緩考」記。被批准緩考的學生須重新辦理以後學期該課程的選課手續並參加期末考試。緩考成績按正常考核成績記載。畢業前未完成該門課程考試的,該課程成績改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參加考試者,按曠考處理,考試成績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
第十五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以「 0 」 分、「不及格」或「不合格」記,作弊課程成績註明「作弊」字樣;另視其違紀或作弊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免修與免聽
第十六條 自學能力較強,平時學習成績較好,或通過其它途徑學過某門課程的學生可申請免修。經考核,成績優良者可獲准免修。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成績記入成績冊。
思想政治理論、體育與健康、軍事理論、大學美育、綜合交叉、實踐類等課程以及畢業論文(設計)不能免修。
第十七條 學生因重修等原因確需修讀、但上課時間有部分沖突(一般不超過該課程總學時的二分之一)的課程,可申請免聽其中一門沖突部分的課程。申請免聽者應填寫《本科生免聽課程申請表》,經任課教師、開課院(系)、教務處同意後到教學服務中心辦理免聽手續。獲准免聽的學生必須按要求完成課程的作業及考試,方可獲得免聽課程成績。
第六章 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專業:
( 一 ) 學生入學後因患某種疾病,經校醫院或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
( 二 ) 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
第十九條 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向所在院 ( 系 ) 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所在院(系)以及接收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原則上不能申請轉專業:
( 一 ) 已轉過專業者;
( 二 )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生者;
( 三 ) 由專科(高職)升入本科者;
( 四 ) 正在休學、保留學籍者;
( 五 ) 已達到退學條件者;
( 六 ) 藝術類、體育類學生。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 為了更好地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加強因材施教,學校為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特長的學生提供一次專業二次選擇的機會。申請專業二次選擇按《北京師范大學本科生專業二次選擇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學生在轉專業前取得的課程成績全部記入成績檔案,其相應的課程類別由轉入院(系)根據專業教學計劃以及學校的相關規定進行認定或轉換。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學,按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原則上應連續完成學業。因特殊原因需要暫停學業或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申請休學。
第二十六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 一 ) 因傷病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一學期內需停學休養治療超過兩個月者;
( 二 ) 一學期請假累計超一個月者;
( 三 ) 本人申請休學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七條 學生休學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報學生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學生處發給休學證明。學生接到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休學以學期為單位,一次申請不得超過一學年,最多可申請休學兩次,累計休學時間不得超過兩年。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修讀年限,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九條 與休學學生有關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休學學生須按規定如期辦理休學手續後離校;
( 二 )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
( 三 ) 因病休學學生,休學期間醫療費用及其他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 四 ) 休學學生往返路費自理。
第三十條 休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開學第一周向所在院 ( 系 ) 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學生處復查合格後,由主管校長批准,方可復學。
( 二 ) 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並附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出具的病已痊癒可以正常學習的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學生處,經學生處審核符合入學體檢標准者,由主管校長批准。
( 三 ) 學生在休學期間,如有違法犯罪行為,依據《北京師范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執行;
( 四 ) 復學者,依其修讀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八章 留降級和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習成績較差,自第三學期起,已取得主修專業的學分數平均每學期少於 17 學分者,給予學業警告,學生可申請留降級。
學生申請留降級,應向所在院(系)遞交《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 ( 系 ) 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報教務處審核,由主管校長批准。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畢業學年不能申請留降級。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 一 ) 自第五學期起,已取得主修專業的學分數平均每學期小於 15 學分者;
( 二 )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逾期兩周(含)以上者;
( 三 ) 申請復學,經學校復查不合格者;
( 四 ) 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 五 )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連續兩周(含)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 六 ) 超過兩周未注冊且無正當事由者;
( 七 ) 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三十三條 學校對申請學生進行退學處理,由學生所在院 ( 系 ) 填寫《北京師范大學學生學籍變動申請審批表》,經院(系)主管領導提出初步意見後,報教務處和學生處審核,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將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本人,無法送達的可留置送達、郵寄送達或在校內公告。對退學學生的處理結果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北京師范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辦法》辦理。
第三十四條 與退學學生有關的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
( 一 ) 退學學生應在通知規定的時間(一般為兩周)內辦理手續並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 二 ) 對患有精神病、意外傷殘或其他嚴重疾病等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領回。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五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德、智、體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符合《北京師范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中有關規定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要求,但取得的學分數達到所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 90 %(含)以上者,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學生結業後可在兩年內以旁聽的方式繼續完成學業,達到畢業要求者,可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畢業證書中載明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符合《北京師范大學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工作細則》中的有關規定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兩年內未申請換發畢業證書的,學校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條 學滿一學年 ( 含 ) 以上,取得的學分數低於所在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數 90 %者,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跨學科門類輔修其它專業課程,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且符合主修專業畢業要求者,發給北京師范大學輔修專業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跨學科門類修讀雙學士學位課程,達到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且主修專業達到學士學位標准者,發給北京師范大學雙學士學位證書。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達到輔修、雙學士學位教學計劃要求的學生,允許在畢業離校後兩年內,以旁聽的方式繼續修讀剩餘課程,達到輔修或雙學士學位要求後,可申請補發北京師范大學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校將每年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審核、注冊。
第四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的入學者,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無法追回的宣布證書無效,並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畢業、結業、肄業和學士學位等學歷或學位證書遺失或損壞,經學生本人申請,由學校檔案館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自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如其它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以本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北京師范大學教務處和學生處負責解釋。

『捌』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抄家的教育方針,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保證本科生的培養質量,促進本科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廈門大學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玖』 西安交通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第一條 為,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本科生包括四年制、五年制、「學碩連讀」班、醫學七年制學生。
第三條 教務處為本科生學籍的主管部門。

『拾』 北京師范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制定依據

(2005年9月4日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2007年7月5日第二次修訂 )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 2005 年 3 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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