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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1-12-10 19:48:33

Ⅰ 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為了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和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 學校名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二、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三、 辦學層次:本科

四、 學校代碼:13898

五、 學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院設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學院設普通本科招生辦公室(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院招生工作全程由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准

第七條 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學科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編制2020年分省分專業計劃。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有關省級招辦公布的招生計劃為准。預留計劃的使用將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根據各省生源情況,用於招生規模的適當調整。

第八條 本科學費標准: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工程、會計學、財務管理、法學專業15000元/生/年,英語和日語專業18000元/生/年,護理學和康復治療學專業200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22000元/生/年,其他理工類專業18000元/生/年;住宿費15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准詳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計劃表或學院下發的2020年新生入學須知。如對當年度學費標准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准為准。學院尚未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和減免學費工作,經濟困難考生慎重填報。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九條 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願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督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順序志願錄取省市,其院校志願錄取以志願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願報考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願報考學院的人數少於招生計劃數,才錄取第二志願報考我院的考生,以此類推。平行志願錄取執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

第十一條 專業志願錄取,如考生符合專業錄取要求,以投檔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願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願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願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後一個專業志願。在考生所報專業志願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願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 對於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原則執行。

第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單科分數較高(理科類科目依次為數學、外語、語文;文科及不分文理類科目依次為外語、數學、語文)以及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第十四條 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除日語專業外,我院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六條 根據江蘇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相關文件及學院的實際,江蘇考生進檔後的排序規則採用「先分數後等級」的錄取辦法。

第十七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根據內蒙招辦規定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對於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和海南省考生,錄取時執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和海南省2020年錄取工作方案相關規定。我院在以上六省市招生專業(類)對考試科目要求,綜合素質檔案的使用辦法以當地教育招生考試部門及我院官方網站公示為准。

第十九條 音樂表演(聲樂演唱)、音樂表演(鋼琴演奏)、作曲與作曲技術理論(計算機作曲)、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舞蹈教育六個專業參加所在省市獨立學院所在藝術類批次錄取;其它本科專業參加獨立學院批次錄取。藝術類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藝術類招生簡章》進行。

第二十條 高水平藝術團錄取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和學院有關簡章、辦法進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後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五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院依據《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籍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教學計劃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院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應征入伍新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可在入學後根據自身情況,依據《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校內轉專業管理辦法》提出轉專業申請,經學院審核批准後,可轉至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設立:

(一)學院設有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天津市人民政府獎學金:8000元/人,國家助學金及其他各類獎勵。

(二)學院設立「學院獎學金」,獎勵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優秀學生。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地的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機構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學院每年開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並按照相關規定發放國家助學金;同時,學院設有勤工助學崗。

第二十七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對符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的畢業生,授予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僅適用於2020年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經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普通本科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以前有關我院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准。

第三十一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我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願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

通信地址:天津市寶坻區京津新城珠江北環東路1號北京科技大學天津學院 招生辦公室

郵編:301830

聯系電話: 022-22410960、022-22410969

學校網址:http://tj.ustb.e.cn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Ⅱ 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中科大為什麼會敗訴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受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關於高校畢業生的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畢業生派遣主管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就業計劃簽發。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的普通高等學校暫行規定」的條款第九,畢業生應該執行相關數據報告的義務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位置,為了提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檢查和問題畢業派遣的名片。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應在田勇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履行上述職責。

(2)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為審判我們不能責備田勇的情況下,盡管其推理略有遺憾,但是結合田勇當時情況下環境,海淀區法院作為第一,勇氣和智慧水平經受住了考驗,從而促進我國教育行政訴訟理論和實踐的進一步發展,甚至在我國的行政訴訟歷史上的一個主要的離開了。

曾經有一段時間,正義的太陽不能穿透學問的殿堂。當時,雖然學校侵犯學生受教育權等問題層出不窮,導致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教育糾紛頻繁發生,但解決這些教育糾紛的機制並不健全。其中,民事糾紛的訴訟渠道相對通暢,而行政糾紛的救濟問題較多,特別是學校與學生之間因管理而產生的糾紛的救濟渠道並不通暢。

雖然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律發表在1990年代對上訴規定,沒有明確的救援設計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這使得學生很難保護自己的權利,導致真空和法治的差距。直到「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的判決,這一現實才真正改變。

Ⅲ 北京科技大學可以轉系嗎什麼條件

看了下都是2010年的回答,
現在來個2021年的回答吧,
現在北科轉專業對外宣稱零門檻,基本要求是不掛科,轉入專業的對應學科沒有掛掉的就行。如果想轉到材料計算機之類的熱門專業,則需要筆試、面試,按成績排名。如果只是轉到一些相對冷門的專業,可能連面試都沒有就可以直接轉。
----2021年3月13日分割線---
上面的回答針對的是本科生,大一大二學年結束均可申請轉專業,大二結束再轉可能降級。
下面研究生轉專業政策。
《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手冊(2020版)》與《北京科技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2017版)》相關內容如下:
研究生入學後原則上不得跨一級學科或領域轉專業。因學科調整、研究生導師變動等原因確需轉專業者,研究生應在畢業前一年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研究生轉專業申請表》,經轉出和轉入學院(培養單位)研究生導師和主管領導同意後,送研究生院審核,報研究生院辦公會討論,討論通過後在校內網站進行不少於五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後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研究生轉專業事宜須在徵得定向單位同意後方可進行。
休學創業或退役後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予以優先考慮。
研究生轉專業後,其獎助學金評定、課程學習、論文研究等按轉入的專業要求執行。

Ⅳ 北京科技大學有沒有雙學位

北京科技大學有雙學位制度。並從2007級和2010級起分別實行相應的管理辦法。

以下是2008年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學位、第二專業或輔修專業管理辦法》
根據教育部《關於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學科專業結構調整工作的若干原則意見》(教高[2001]5號)精神,為鼓勵在校全日制本科學生進一步拓寬知識面,增強就業競爭力,結合學校工作實際,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雙學位、第二專業和輔修專業
1、學生在校學習四年,修讀與主修專業不在同一學科門類的另一專業主幹課程,並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過程為修讀雙學位。
2、學生在校學習四年,修讀與主修專業在同一學科門類、不同專業類的另一專業主幹課程,並進行畢業設計(論文)的過程為修讀第二專業。
3、學生報名修讀雙學位或第二專業未能完成其全部學業,但取得了部分規定學分(大於或等於40學分),視為輔修專業。
4、專業設置及招生計劃由教務處與相關學院共同商定。

第二條 培養計劃
5、培養計劃由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制訂,應涵蓋專業主幹課程。雙學位、第二專業培養計劃包括70學分的專業課程及30學分的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環節。
6、授課計劃分布在第三至第七共五個學期內完成。第八學期同時進行兩個專業的畢業設計(論文)並答辯,或畢業後半年內完成雙學位、第二專業的論文並答辯。

第三條 報名、審批和錄取
7、為保證雙學位、第二專業的學生質量,招生專業可根據專業的特點提出專業限制等招生條件。
8、第二學期學校公布雙學位、第二專業招生計劃,學生填寫《北京科技大學本科生修讀雙學位、第二專業申請表》,交所在學院(以下稱主修專業學院),主修專業學院簽署審核意見後報送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
9、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審核後將擬錄取名單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審批後發放《雙學位(第二專業)錄取通知書》。
10、學生接到「錄取通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繳納學費,然後到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報到。

第四條 教學管理
11、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根據學生人數靈活採取集中授課或隨班聽課的形式教學。集中授課一般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
12、相關學院要選派優秀教師承擔教學任務,認真教學、嚴格管理、嚴格考核,保證雙學位、第二專業的學生享有與本學院學生同等的教學條件(實驗室、資料室等),保證教學質量。
13、雙學位、第二專業學生,因主修專業的課程和實踐環節與雙學位、第二專業的課程發生沖突時,學生應服從主修專業的安排,其主修專業學院應向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出具書面證明。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應允許學生按照主講教師的要求完成該課程的學習並取得成績。
14、雙學位、第二專業學生必須在每學期開學後一周內到相關學院辦理報到手續,無故逾期未辦手續者,視為自動放棄。
15、雙學位、第二專業學生的學生管理工作和學籍管理工作由主修學院負責。
16、雙學位、第二專業學院負責執行相應的培養計劃、學生成績管理及畢業資格審核。

第五條 成績和證書
17、在主修專業按期正常畢業、並獲得學位的前提下,達到雙學位專業畢業資格的,發兩個專業合一的畢業證書,兩個學位證書和相應的學習成績單。
18、在主修專業按期正常畢業、並獲得學位的前提下,達到第二專業畢業資格的,發兩個專業合一的畢業證書,一個學位證書(主修專業)和相應的學習成績單。
19、符合第一條第3款的學生,視為達到輔修專業結業資格,發輔修專業結業證書和相應的學習成績單。
20、在主修專業未按期正常畢業的前提下,即使達到雙學位(第二專業)專業畢業資格,亦不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按照輔修專業結業資格辦理。
21、在主修專業按期正常畢業但未獲得學位的情況下,若達到雙學位 (第二專業)專業畢業資格,只發兩個專業合一的畢業證書,但不發學位證書。
22、在雙學位、第二專業已修並通過的課程學分不足40學分的,作為其主修專業的選修課記入本人學習成績檔案,並可沖抵主修專業規定的公共選修課學分。

第六條 學 費
23、修讀雙學位、第二專業須繳納學費。學費分三次繳納,第二學期學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後,繳納學費2500元;第四學期繳納學費2500元;第六學期繳納學費2000元。

第七條 附 則
24. 本辦法經2008年3月3日第4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從2007 級學生起執行。
25.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二○○八年三月七日

Ⅳ 請問網路教育怎麼樣他的畢業證書國家承認的嗎

自1999年以來,教育部批准67所普通高校學校和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開展現代遠程教育試點工作,允許上述68所試點高校在校內開展網路教學工作的基礎上,通過現代通信網路,開展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對達到本、專科畢業要求的學生,由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高等教育學歷證書,學歷證書電子注冊後,國家予以承認。它們是: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北京交通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北京理工大學、北京科技大學、北京郵電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北京中醫葯大學、北京師范大學、北京外國語大學、北京語言大學、中國傳媒大學、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科學技術大學、中央音樂學院、南開大學、天津大學、大連理工大學、中國醫科大學、東北大學、東北財經大學、吉林大學、東北師范大學、哈爾濱工業大學、東北農業大學、復旦大學、同濟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第二醫科大學、華東理工大學、東華大學、華東師范大學、上海外國語大學、南京大學、東南大學、江南大學、浙江大學、廈門大學、福建師范大學、山東大學、中國石油大學、鄭州大學、武漢大學、華中科技大學、中國地質大學、武漢理工大學、華中師范大學、湖南大學、中南大學、中山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師范大學、四川大學、重慶大學、西南交通大學、電子科技大學、西南科技大學、四川農業大學、西南大學、西南財經大學、西安交通大學、西北工業大學、西安電子科技大學、陝西師范大學、蘭州大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
對取得畢業證書並經國家電子注冊後的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業生,其學歷證書國家予以承認,其報考研究生時,應按國家對取得本專科畢業證書者報考研究生的有關規定執行。
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是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歷證書之一,在報考國家公務員時,其學歷待遇等同於其他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學歷教育畢業證書。報考國家公務員的其他條件規定請咨詢相關人事管理部門。
網路高等學歷教育畢(結)業證書應註明以下內容:
(一)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學習起止年月;
(二)專業、層次(博士、碩士、本科、專科或高職、第二學士學位)、畢(結)業;
(三)學習形式(網路);
(四)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並騎縫加蓋學校鋼印;
(五)學校或培養機構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名;
(六)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Ⅵ 北京科技大學網路教育學籍查詢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Ⅶ 行政違法案例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94級學生。

委託代理人:馬懷德,北京市大通??正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孫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

法定代表人:楊天鈞,校長。

委託代理人:張鋒,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委託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學校長辦公室主任。

原告田永認為自己符合大學畢業生的法定條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給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是違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訴稱: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參加學習和學校組織的一切活動,完成了學校制定的教學計劃,並且學習成績和畢業論文已經達到高等學校畢業生水平。然而在臨近畢業時,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備學籍為由,拒絕給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辦理畢業派遣手續。被告的這種作法違背了法律規定。請求判令被告:一、為我頒發畢業證、學位證;二、及時有效地為我辦理畢業派遣手續;三、賠償我經濟損失3000元;四、在校報上公開向我賠禮道歉,為我恢復名譽;五、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辯稱:原告田永違反本校《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068號通知)中的規定,在補考過程中夾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被監考教師發現,本校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通知校內有關部門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給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經通過校內信箱送達到田永所在的學院。至此,田永的學籍已被取消。由於田永不配合辦理有關手續,校內的一些部門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職工不了解情況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學後仍能繼續留在學校學習的事實。但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默許田永繼續留在校內學習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證明田永的學籍已經恢復。沒有學籍就不具備高等院校大學生的畢業條件,本校不給田永頒發畢業證、學位證和不辦理畢業派遣手續,是正確的。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下屬的應用科學學院物理化學系,取得本科生學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參加電磁學課程補考過程中,隨身攜帶寫有電磁學公式的紙條,中途去廁所時,紙條掉出,被監考教師發現。監考教師雖未發現田永有偷看紙條的行為,但還是按照考場紀律,當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試。北京科技大學於同年3月5日按照「068號通知」第三條第五項關於「夾帶者,包括寫在手上等作弊行為者」的規定,認定田永的行為是考試作弊,根據第一條「凡考試作弊者,一律按退學處理」的規定,決定對田永按退學處理,4月10日填發了學籍變動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直接向田永宣布處分決定和送達變更學籍通知,也未給田永辦理退學手續。田永繼續在該校以在校大學生的身份參加正常學習及學校組織的活動。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學生證丟失,未進行1995至1996學年第二學期的注冊。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其後,北京科技大學每學年均收取田永交納的教育費,並為田永進行注冊、發放大學生補助津貼,還安排田永參加了大學生畢業實習設計,並由論文指導教師領取了學校發放的畢業設計結業費。田永還以該校大學生的名義參加考試,先後取得了大學英語四級、計算機應用水平測試BASIC語言成績合格證書。田永在該校學習的4年中,成績全部合格,通過了畢業實習、設計及論文答辯,獲得優秀畢業論文及畢業總成績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學對以上事實沒有爭議。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部分教師曾經為原告田永的學籍一事向原國家教委申訴,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於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該校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一事處理過重,建議復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學復查後,仍然堅持原處理結論。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的有關部門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學籍為由,拒絕為其頒發畢業證,進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門呈報畢業派遣資格表。田永所在的應用學院及物理化學系認為,田永符合大學畢業和授予學士學位的條件,由於學院正在與學校交涉田永的學籍問題,故在向學校報送田永所在班級的授予學士學位表時,暫時未給田永簽字,准備等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再簽,學校也因此沒有將田永列入授予學士學位資格名單內交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

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證據有:1、原告田永於1996年2月29日寫下的書面檢查和兩位監考教師的書面證言,這些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考試中隨身攜帶了寫有與考試科目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沒有發現其偷看的事實;2、原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校發(94)第068號《關於嚴格考試管理的緊急通知》、原國家教委有關領導的講話,這三份材料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參照的規章范疇;3、北京科技大學教務處關於田永等三人考試過程中作弊按退學處理的請示、期末考試工作簡報、學生學籍變動通知單,以上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於1996年4月10日作出過對田永按退學處理的決定,但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直接送達給田永,也不能證明該決定已經實際執行;4、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考試作弊一事復查結果的報告,這些書證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部分教師、原國家教委高校學生司對田永被處分一事的意見,以及北京科技大學在得知這兩方面意見後的態度;5、北京科技大學的《關於給予北京科技大學學生王斌勒令退學處分的決定》一份、《期末考試工作簡報》7份,以上書證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不能成為本案的證據。此外,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期間,未經法院同意自行調取了唐有蘭等教師的證言、考試成績單、1998屆學生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審批表、學生登記卡、學生檔案登記單、學校保衛處戶口辦公室書證、學籍變動通知單第四聯和第五聯、無機94班人數統計單等書證交給法院,這些證明由於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原告田永提交的證據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為田永補辦的學生證(學號為9411026),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不僅從1996年9月為田永補辦了學生證,並且還逐學期為田永進行了學籍注冊,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的事實;2、獻血證、重修證、准考證、收據及收費票據、英語四級證書、計算機BASIC語言證書、田永同班同學的兩份證言、實習單位書證、結業費發放書證,以上證據能夠證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學的管理下,以該校大學生的資格學習、考試和生活的相關事實;3、學生成績單,能夠證明田永在該校四年的學習成績;4、加蓋北京科技大學主管部門印章的北京地區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推薦表,能夠證明北京科技大學已經承認田永具備應屆畢業生的資格;5、北京科技大學應用科學學院的證明,證實田永已經通過了全部考試及論文答辯,其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已具備了畢業生的資格,待田永的學籍問題解決後就為其在授予學位表上簽字的事實。

在庭審中,法庭對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證據均進行了質證。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他們之間因管理行為而發生的爭議,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機關,但是為了維護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將其列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適用行政訴訟法來解決它們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行政爭議,有利於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經國家批准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第二十二條規定:「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是從事高等教育事業的法人,原告田永訴請其頒發畢業證、學位證,正是由於其代表國家行使對受教育者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的行政權力時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予以解決。

原告田永沒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頒發的畢業證、學位證,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學認為田永已被按退學處理,沒有了學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的權利中,第(四)項明文規定:「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由此可見學籍管理也是學校依法對受教育者實施的一項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審查田永是否具有學籍,是本案的關鍵。

原告田永經考試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學錄取後,即享有該校的學籍,取得了在該校學習的資格,同時也應當接受該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對受教育者實施管理中,雖然有相應的教育自主權,但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田永在補考時雖然攜帶寫有與考試有關內容的紙條,但是沒有證據證明其偷看過紙條,其行為尚未達到考試作弊的程度,應屬於違反考場紀律。北京科技大學可以根據本校的規定對田永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進行處理,但是這種處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於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1990年1月20日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第二十九條規定應予退學的十種情形中,沒有不遵守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應予退學的規定。北京科技大學的「068號通知」,不僅擴大了認定「考試作弊」的范圍,而且對「考試作弊」的處理方法明顯重於《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也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學條件相抵觸,應屬無效。另一方面,按退學處理,涉及到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學實際上從未給田永辦理過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特別是田永丟失學生證以後,該校又在1996年9月為其補辦了學生證並注冊,這一事實應視為該校自動撤銷了原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此後發生的田永在該校修滿四年學業,還參加了該校安排的考核、實習、畢業設計,其論文答辯也獲得通過等事實,均證明按退學處理的決定在法律上從未發生過應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北京科技大學辯稱,田永能夠繼續在校學習,是校內某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鑒於這些部門及部分教師的行為,都是北京科技大學的職務行為,北京科技大學應當對該職務行為產生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學的學籍,在田永接受正規教育、學習結束並達到一定學歷水平和要求時,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批准設立的高等學校,應當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給田永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明,以承認其具有的相當學歷。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學本科生,在其畢業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可以授予學士學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學作為國家授權的學士學位授予機構,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程序,組織有關人員對田永的畢業成績、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審核,以決定是否授予其學士學位。

關於高等院校畢業生派遣問題。《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畢業生調配的部門按照教育行政部門下達的就業計劃簽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根據《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應當履行將畢業生的有關資料上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以供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和頒發畢業派遣證。原告田永取得大學畢業資格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理應履行上述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行政賠償范圍,只包括違法行政行為對受害人人身權或者財產權造成的實際侵害。目前,國家對大學生畢業分配實行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並非學生畢業後就能找到工作,獲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證書的行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與同學同期就業的機會,並未對田永的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實際損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學未按時頒發畢業證書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為由提出的賠償經濟損失主張,不能成立。

原告田永在考試中有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據此事實對田永作出的按退學處理的決定雖然不能成立,但是並未對田永的名譽權造成損害。因此,田永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學在校報上向其賠禮道歉,為其恢復名譽,不予支持。

綜上,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2月14日判決:

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原告田永頒發大學本科畢業證書;

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召集本校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對原告田永的學士學位資格進行審核;

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履行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上報原告田永畢業派遣的有關手續的職責;

四、駁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訴訟請求。

第一審宣判後,北京科技大學提出上訴。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學籍,原判認定我校改變了對田永的處理決定,恢復了其學籍,是認定事實錯誤;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規、校紀及依據該校規、校紀對所屬學生作出處理,屬於辦學自主權范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預;3、我校向一審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提取的證據,不屬於違法取證,法院應予採信。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田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上訴人北京科技大學認為被上訴人田永已不具有該校學籍,與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學校依照國家的授權,有權制定校規、校紀,並有權對在校學生進行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但是制定的校規、校紀和據此進行的教學管理和違紀處理,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必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北京科技大學對田永按退學處理,有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是無效的。北京科技大學在訴訟中提交的從教學檔案中調取的證據,雖然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被告不得在訴訟過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的情況,但是由於無法證明這些證據是在作出按退學處理的決定時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認定。據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9年4月26日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Ⅷ 論如何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學校作為教育事業單位,不同於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那樣的執法主體,其對學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一個似乎新鮮,但又非常現實的課題。我們不妨從近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的兩起涉及高校學生管理的案件談起。 一起是1999年審結的北京科技大學一本科生田某訴其母校拒絕頒發畢業證和學位證。案件的起因是學生田某在參加一次補考時,隨身攜帶一張與考試有關的紙條,在考試中被發現,但田未參看過紙條。按照學校的規定,田某被認為是作弊,按退學處理。事後,由於學校管理的失誤,並未為其辦理退學手續,相反,田某參加了其後所有課程的學習與考試,並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其畢業論文被評為優秀論文。但是,臨近畢業分配的時候,學校發現了問題,拒絕為田某頒發畢業證及學位證。於是田某提起訴訟。此案經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行政訴訟方式審結,主要以學校處罰過重,超出許可權范圍,沒有法律依據以及程序違法,判決原告勝訴。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和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曾以案例形式加以轉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 另一起是,此後不久,北京大學博士生劉某向海淀法院提起訴訟,訴北大拒絕頒發畢業證和授予學位證。這個案件曾引起了很大的反響。該案與田某案件的訴因不同,涉及學位論文的評判和學位授予的深層問題。由於這個案件爭議性和復雜性,也由於新聞媒體進行過大量報道,這里不作詳細介紹。 我國實行成文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上的嚴格約束力,但是判例的法理意義是值得重視的。這兩個案件開了司法干預學校教育管理、給學生以司法救濟的先河,對學校的管理工作的影響十分深遠。田某和北大博士生案件的判決,盡管從司法、法理角度看,還有某些瑕疵,但它給我們提出了現實的課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現實的實際問題。法院對學生的司法救濟,不是干預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而是匡正了學校在學生管理問題上的錯誤觀念,其意義超出了一個學校、個別事件本身。它迫使我們深思,以改變傳統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 在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高校完全按照國家的計劃招生、分配,學生全部免費就學,畢業後服從國家的分配,學校注重的是完成國家的任務,對學生的管理上強調意志的統一,強調學生的服從。在學生完全免費就學的情況下,這是可以理解的,學生也往往能夠接受。近幾年,高校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學生自費就學、自主擇業,對高校傳統的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產生了嚴重的沖擊。但是,囿於傳統思維和習慣,我們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新的關系,在對學生的管理上,對法治原則與精神重視和遵從不足。因此,主觀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權利重視不夠。以從嚴管理就有助於學生成才的簡單推理,代替對規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靜思考。以為學生受教育就應該以服從為主,對某些事關學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對學生的意見聽取較少。比如,前述田某的母校在制定嚴格考試紀律的規定時,是有針對性的,其願望是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這個案件凸顯了學校在對學生管理上法治觀念的缺憾。二探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必須全面、准確分析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在田某的判例中,北京海淀區法院從為什麼以行政訴訟結案的角度,論述了學校與學生之間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屬性: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某些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些單位、團體與管理相對人之間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關系。」這一論述滿足了以行政訴訟結案的需要,但是,它不是對學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全面論述,其籠統地認定的「不存在平等的民事關系」的結論是值得商榷的。目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其一,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如海淀法院論及的,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接受國家的委託,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我國《教育法》關於高校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以及《學位管理條例》對高校授予學位的規定等,都體現了這種性質。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其二,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於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基本表現是,學生自費就學,自主擇業,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盡管由於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上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屬於私法性質,主要屬於民法的調整范疇。忽略這層關系,單純認定學生與學校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是不準確的。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並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於「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於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從行政法律關系講,必須依法行政。行政法律關系帶有強制特徵,行政管理一方具有強制執行權力。這種強制往往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正因為這樣,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權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權力不能超越授權范圍,超出范圍就要承擔行為無效及必要法律責任的後果。而且,行政權力的行使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嚴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制約權力的重要手段。 從民事法律關系講,合同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對於格式性的合同關系,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制。如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義務,不得利用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的權利,當雙方對某些條款發生爭議時,應該作出不利於格式合同提供者的解釋等。三在新形勢下,如何作好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對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要求。由於學校與學生實際地位的不對等,應該主要是規范學校的行為。根據我國高校的實際狀況,應該注重以下幾個方面。 要澄清一些錯誤認識。由於種種原因,學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對法治化存有誤解。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對兩個案件的審理,叫好者有之,非難者有之。非難者除了出自激情外,很大程度上在於觀念認識的誤區。有的人將法治化與嚴格管理對立,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則,就是放鬆管理,就是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認為海淀法院對田某案件的判決,負面影響大於正面意義。這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會產生不良的社會負面影響。高校學生中現在確實存在一些不良風氣,我們應該認真分析原因,通過思想教育等多種手段加以改變。一味強調嚴格、嚴厲,是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還有的人將法治化與思想政治教育,與道德規范簡單對立,這同樣是錯誤的。盡管思想政治教育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教育,能積極地促進學生法治觀念的增強,但強化管理工作的法治化,不能代替思想政治工作的作用與意義。至於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二者作用的領域不完全相同,各自發揮作用的方式也是不同的,它們既不對立,也不能夠互相代替。 強化法治觀念,堅持法治原則。現代法治是與民主政治的發展緊密相聯的。法治可以從不同的視點分析。從治理、管理這個角度,法治既是一種指導原則、一種方法、模式,也是一種狀態。它是對權力、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也是對權力、權利的規制、約束,是對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與規范。 現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則,諸如權力法定、公開透明、法制統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制度公開不夠,有的甚至是暗箱操作,對什麼樣的情況給予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因素太重;有的學校的系(學院)沒有學校的正式授權,自己設定對學生處罰(分)權,同一學校「法制」缺乏統一;處罰(分)學生時,並未履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異議權沒有給予足夠的保障。所有這些,都說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堅持法治原則具有非常現實的意義。 嚴格、准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管理。近幾年國家關於教育管理的法律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職能必須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許可權法定的原則行事。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圍,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罰(分)學生,不管主觀願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別要防止權力的濫用與亂用。某些學校的系(學院)自己設定對學生的處罰(分),實質是超越許可權的行為。還有的個別學校設定了許多對學生罰款處罰(分),而且數額有的高達上百元。按照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學校這種做法是很值得非議的。 注重「立法」質量。在學校「立法」——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時,特別是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該進行認真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意見,某些問題可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特別是對學生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下實施,防止某些管理規定本身違反法律的問題。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了解和掌握。 處罰(分)學生,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嚴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主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嚴格的程序也是提高執法權威,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處罰(分)學生時,涉及退學、開除等事項時,建議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予學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生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罰(分)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 以平等的觀念,為學生盡可能提供良好的服務。這個平等不是僅僅從現代文明的一般規則出發提出的要求,更是前述「服務合同關系」特徵的反映。學校應該具有平等、自覺履行義務的意識,滿足學生的正當要求,不斷改進服務。那種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管理,對教學質量不夠重視、對後勤服務關注不力的現象應該得到根本改變,這不僅是履行國家交給學校的義務要求,更是履行對學生「服務合同」的需要。隨著自付學費的增加,這些問題將會越來越突出。據報道,南方某高校曾出現幾乎整個班級放棄學校安排的老師授課,轉到其它班級聽另外教師授課的情況,實際是學生「炒教師的魷魚」。這不能簡單看作一個紀律問題,而是「合同關系」內含的要求。學生提出的「自費念書,應該享有合格的服務」的觀點,值得我們深思。 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涉及方方面面,需要一個過程。隨著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不斷落實,高校作為體現現代文明的首善之區,各項管理工作一定會走上法治化的軌道,在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中,為全社會作出表率。

Ⅸ 北京科技大學好轉專業嗎容易嗎 什麼樣的專業好轉進去

你想轉基本都能轉了吧,但是好一點的專業肯定不容易進去,像材料什麼的。什麼樣的專業好進去,相對弱的專業好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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