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規定
『壹』 中山大學學生是按什麼規則分別分配在4個校區的
珠海校來區:是新生大一大二一自些學院的新生,如嶺南學院、人文學院、生科院、葯學院、醫學本碩博連讀的、地理學院、理工學院、物理學院、化學學院,還有四年駐在珠海的翻譯學院、旅遊學院和國際商學院。
大學城(東校區):在大學城的基本上是除了在珠海的學院外的所有學院的本科生,他們四年都是在大學城的。最近還有醫學所有專業的本科新生頭一年是在大學城的。
南校區(老校區):行政,辦公,研究生,博士都在此,部分專業的大三大四本科生也在此(即在珠海讀了兩年的本科生後兩年回到南校區)。
北校區(即中山醫科大學):所有醫學類的學生,無論本科,研究生,博士都在此校區(除了以上所說的新生外,另外葯學院大三大四也回遷北校區)。
『貳』 中山大學看中本科學歷嗎
看中。如果是求職的話,有些地方會要求你的本科學歷,要求你從比較好的學校畢業。如果你是要考研的話,一般不會看中本科學歷是什麼,只要你是正規學校畢業的就可以。
『叄』 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
發布單位:教務部
發布時間:2007-03-16

『肆』 求中山大學校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高等學校學生行為准則》、《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第三條 學生違反校規校紀,根據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等,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學生有違反校規校紀行為,但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學校或學生所在院(系)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開除學籍。
第四條 學校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能主動如實交待錯誤事實,認錯態度好,真誠悔改,有立功表現;
(二)在集體違紀事件發生後,能及時報告、交代事實真相,協助學校查清違紀事件,主動檢舉揭發其他違紀人員;
(三)其他可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的情形。
第六條 違反校規校紀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從重處分:
(一)拒不承認錯誤,態度惡劣;
(二)互相串供,隱瞞真相,誣陷他人;
(三)對有關人員打擊報復、威脅恫嚇;
(四)故意拖欠賠款退贓;
(五)以前受過處分或有違紀行為,再次違紀;
(六)賄賂違紀處理人員或以其他方式干擾違紀處理工作;
(七)作為集體違紀事件組織策劃者;
(八)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
(九)其他應從重處分的情形。
第二章 分 則
第七條 學生應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校園秩序,維護安定團結。違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組織、策劃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組織或帶頭罷課,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張貼、投遞、散發非法宣傳品,散布、傳播虛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混淆視聽,製造混亂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團,從事非法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組織開展非法宗教、迷信活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八條 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依法判處管制、拘役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公安機關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司法和公安部門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不予處罰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以各種手段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者(物品價值按當時市場價計),除追回贓款贓物或按價賠償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二)偷盜、騙取、冒領公私財物價值在1000元以上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為具有非法侵佔公私財物行為者,雖未獲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窩藏、銷毀、轉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非法佔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搶奪、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由於過失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故意損壞公私財物,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 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挑起事端,造成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策劃、慫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毆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動手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毆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持械打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勾結校外人員到校內打架斗毆、尋釁滋事者,從重處分;因打架斗毆致人傷殘者,需向受害者賠償經濟損失。
第十二條 違反社會風紀,情節嚴重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 非婚同居發生婚外性行為,造成不良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騷擾、猥褻異性,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觀看、傳播淫穢物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聚眾觀看淫穢書畫、網頁、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塗寫、張貼淫穢文字畫像,製作、復制、出售、出租或傳播淫穢書畫、錄像或其他淫穢物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參與賭博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賭博者,給予勒令退學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校關於學生宿舍管理的有關規定,擾亂宿舍管理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宿舍區哄鬧,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秩序,對他人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員或讓其進入宿舍,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違反宿舍消防、用電的有關規定,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不按學校安排的宿舍居住或擅自租房居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網路管理規定,危害網路安全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下列處分:
(一)擅自開設代理伺服器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開DHCP(動態主機配置協議)導致其他用戶不能使用IP或盜用他人IP地址等網路資源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非法進入他人計算機或信息系統,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網上故意傳播計算機病毒、使用郵件炸彈,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冒用校園網伺服器地址,蓄意攻擊或掃描伺服器以及各種網路設備,造成網路(服務)癱瘓或經濟損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六)在網路上有其他違紀行為者,參照《學生宿舍上網違規處罰暫行規定》或其他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大學生行為准則和公民道德准則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賣淫、嫖娼以及介紹或容留賣淫、嫖娼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偽造證件、證明或成績單,假冒他人簽名,盜用印章,提供虛假材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轉借學生證、公費醫療證、圖書證等有效證件,造成不良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誣陷、誹謗他人以及嚴重騷擾他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規校紀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響或損失者,除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擾亂課堂、飯堂、圖書館、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酗酒鬧事並造成嚴重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蓄意違反有關就業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剽竊他人研究成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犯有考試作弊、曠課等違紀行為者,本科生依照《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研究生依照《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在違紀調查中,干擾事件調查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包庇、縱容違紀人員,使事態擴大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做偽證,或幫助違紀人員毀滅證據,給調查造成困難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式阻止證人作證或指使他人作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視情節輕重,可參照相關條款,給予處分。
第三章 處分程序及學生權益
第二十一條 處分違紀學生的許可權、程序: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並做出決定,報學校備案。
(二)給予學生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由院(系)查證,院(系)黨政聯席會討論,提出初步處理意見,院(系)主管領導簽署意見後上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復查核實後,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三)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事件,可提請由保衛處負責調查取證,調查完畢後將有關資料送交學生所在院(系)、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
(四)對事實清楚的違紀事件,有關院(系)應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理意見。
(五)有關院(系)在處理學生違紀事件時量度不當或未按規定處理時,學校可責成該院(系)重新審議。
(六)違紀事件涉及不同院(系)的學生時,由教務處、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負責與有關院(系)協調處理。
(七)在特殊情況下,學校有權對違紀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紀處分的管理: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由學生所在單位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時解除留校察看;有顯著進步者,經本人申請,院(系)審核,學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於六個月);經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間違法、違規、違紀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學生,在處分決定做出後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
(三)處分生效後,由院(系)將處分決定送達學生本人。
(四)處分決定視情況在全校、院(系)或班級范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校決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的本科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受處分的研究生,其學位、學籍按《中山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違紀學生享有申辯、申訴的權利和機會:
(一)在違紀事件的調查過程中,要充分聽取、重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意見。
(二)在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擬做出前,應給予學生充分的申辯機會。
(三)學生對學校做出的處分決定如有意見,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學校行政仲裁委員會有責任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申訴人作出復查結論。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中寫有「以上」或「以下」情況的條款,除特殊註明外,均含本數或本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學生處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處共同負責解釋
『伍』 中山大學南方學院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學分績點數和平均學分績點數,是衡量學生學習量和質的重要依據,是決定學生能否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修讀輔修專業,雙專業,轉專業的條件,也是評定優秀學生,優秀畢業生,獎學金等的條件之一。

『陸』 上中山大學需要一本線還是二本線
截至2018年7月,廣東普通本科招生已不再劃分高考錄取批次,所以沒有一本線還是二本線的說法了,達到了中山大學的錄取分數線就可以。
中山大學在各省份招生的分數線存在差異,對少數民族設定的分數線也低於漢族學生,考生可以根據自身條件(是否少數民族)及所在省份的分數線考慮報名。

(6)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規定擴展閱讀:
中山大學的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中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調檔;
在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調檔。在平行志願批次,已投檔至中山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 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
第十七條 專業錄取原則上以考生實際高考成績為准;實際高考成績相同且招生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則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排序細則進行錄取。
對於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採用分數級差錄取規則,級差分為2分、1分、1分、1分、1分,即第二志願減去2分、第三志願減去3分、第四志願減去4分、第五志願減去5分、第六志願減去6分。
第十八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
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願的考生。護理學專業以提前批或單獨代碼方式錄取的,入校後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醫學類專業的范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執行。
第十九條 未完成招生計劃時,中山大學根據各省(區、市)要求進行公開徵集;徵集仍未完成的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一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後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 民族班學生的招收,從投檔成績不低於中山大學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的招生錄取,按照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專項計劃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綜合評價錄取、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港澳台僑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單招、澳門「四校聯考」、香港單招、香港免試生、台灣保送生的招生錄取按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招生錄取批次
參考資料來源:中山大學網站——中山大學2019年高考錄取進行時
『柒』 現在中山大學的本科生畢業對四級成績有要求嗎如果沒到425分,能否順利畢業,獲得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
四級怕是有吧,六級無所謂,但是保研六級是硬條件
『捌』 關於中山大學新生轉專業的問題
中山的學費是按照國家標注收的,不貴。可以申請貸款。學校獎學金也很豐厚。大學可以勤工儉學,所以只要努力,總是可以支撐的。加油!我也是中山大學的10年新生。
轉專業有專門的規定。這是我網上看到的,希望對你有幫助。
中山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前言
為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學習積極性,營造利於人才成長的學習環境,使學生有更大的學習發展空間,同時加強學校的教學管理秩序,特製定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
轉專業的工作必須本著公開、公平與公正的原則進行,有關的管理人員、教師與學生都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則與程序。
第一章 轉專業的條件和程序
第一條 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後更能發揮其專長者,可允許其轉專業。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政治表現好,思想品德操行合格,遵紀守法,勤學敬業,富有上進心,身體健康。
(2)在校期間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未受過任何處分。
(3)必修課、專業選修課的平均學分績點數達到2.0或以上。(南宮子涵註:中大平均學分績點2.0相當於各科平均分百分制70分)
(4)從未轉過專業。
第二條 受理時間:轉專業的工作安排在每學年的第二學期進行。
第三條 受理程序:
(1)4月上旬,各學院(系)填寫教務處統一印發的「院系接受轉專業學生計劃表」。同時,各學院(系)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對申請轉入學生的考核方式、程序等,並連同計劃表上報教務處。
(2)4月中旬,教務處對各學院(系)接受轉專業計劃名額進行審理匯總,報主管校長審批同意後,向全校學生公布各專業的計劃名額及審核程序。
各學院(系)應安排時間由負責此項工作的教師回答有關學生的咨詢,並到教務處領取「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
(3)5月上旬,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到所在學院(系)辦公室領取「中山大學本科生轉專業申請表」,按表格規定填寫並交回所在學院(系)辦公室,逾期不再受理。
(4)5月20日前,各學院(系)對所有申請轉專業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批結果轉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專業所在學院(系)。
(5)5月底前,各學院(系)遵照公布的「轉入規則」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全面審核,並將接受學生名單與審核結果填入教務處統一印發的「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表」,報教務處。凡需要對學生進行面試的學院(系),應提前安排好面試的時間、地點。
(6)6月上旬,教務處對轉專業學生資格審核、匯總後,報主管教學校長審批。並向全校公布轉專業學生初入選名單。
(7)學期期末考試後一周內,各學院(系)按照第一條要求對學生進行操行、學分績點審核後,將不符合轉專業要求的學生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審核後公布轉專業學生的正式名單。各學院(系)教務員收到名單後,做好學生學籍材料的轉出或接受准備工作。
(8)新學年第一學期第一周內,由各學院(系)到教務處統一辦理新轉入學生的學籍、學生證、注冊等事宜。
(9)各學院(系)的轉系、轉專業工作須按上述程序安排。在規定時間之外,不辦理轉系、轉專業手續。
第二章 轉專業的組織管理
第四條 轉專業(包括轉入轉出)的學生人數應控制在:
(1)少於60人的專業,控制在10%以內;
(2)大於60人的專業,控制在15%以內。
第五條 轉專業學習的學生,可申請將原專業作為雙專業或雙學位,申請條件、時間、受理程序及學籍管理按《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有關條例執行。
第六條 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參加原專業當學期的期末考試。無故曠考、考試不及格者按學籍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條 學生轉專業後,已獲得的學分符合轉入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要求的,經轉入學院(系)與有關任課教師確認後,予以承認;不符合要求的,可作為選修課學分。
第八條 凡轉入新專業學習的學生均必須按新專業的教學計劃完成所有的課程和規定的學分,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授予應嚴格按照新專業審核。
第九條 下列情況的轉專業屬特例,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1)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能在其他專業學習者。
(2)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上述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學院(系)提出建議,經教務處審核、主管校長批准,可安排到適合其繼續學習的專業學習。
第十條 轉專業的學生收費標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頒布之日起執行。原中大教務〔2007〕9號文中的《中山大學普通本科生轉專業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每年到轉專業的開展時期 還會有各個專業的計劃和具體安排 要轉的話要多多關注了
成績我前面已經提到 錢的話 不用額外收錢 只是你都要按新專業的學費收錢
不管這個專業的學費比你以前專業的學費貴還是便宜
此外,我個人覺得或許修雙學位也是個不錯的選擇。不同的系有不同要求,但大方向不變。
此外,還要注意學區問題哦。中山大學有很多學區,不同學院之間有一定距離。讀雙學位一般要求兩個專業在同一學區。要考慮清楚哦。
『玖』 請問中山大學本科生要修滿多少學分才能畢業 通識課和學分又是怎麼算的 在哪裡可以詳細看呢
修夠多少學分才能畢業要看你是什麼專業,不同專業培養方案不同,要求學分不一樣,專必和專選課每門課多少學分也是不同的。通識課一般為16學分,有些專業也要求20學分,通識課一般為每門2學分至4學分,也有少數體育等方面為1學分的,要求在大三結束之前修完通識課。在教務系統查詢成績處最下方可以查看需要多少學分畢業,也可以聯系院內輔導員尋求專業培養方案,培養方案里會有大學四年要開設的課程與每門課的學分等。
『拾』 關於中山大學的學籍表的問題
你好,在學籍表上填寫火車到達站,其實主要是為了填寫你的學生證信息,因為買火車票只看你的學生證,學生證上面寫的是從哪個站到哪個站,那麼訂火車票時就只有那段路程才會有打折,到其他站就不行(如果是在你寫的兩個站之間的某一站也可以)。所以學籍表上的信息最好如實填寫,因為到時候填寫學生證時就會依照你的學籍信息表。
註:火車票可以學校統一訂,也可以自己去訂,關鍵就是以你的學生證作為憑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