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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2-21 16:31:27

㈠ 蘭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的第三部分 休學和復學

第二十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病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正常學習或需暫停學業者,可申請休學,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休學:
(一)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超過六周者;
(二)因特殊原因需請假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應予休學;
(三)其他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二條 學生休學須向所在學院提交書面申請(因傷、病休學者須附校醫院診斷證明), 由所在學院同意後報學校審批。休學學生必須辦理休學手續離校,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二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時間以一年為單位, 學生修業和休學年限累計不能超過其具有學籍的年限即八年(應征入伍除外)。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每次休學起止日期以學校發文為准。
第二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戶口不變更。學校收回其學生證、醫療證、借書證等。在休學期間,學校不承擔醫療費用。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二十六條 休學者復學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前向所在學院提交復學申請。
(二)因傷、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出具診斷書,證明已恢復健康,可以正常學習,經學院同意學校審批,方可復學。
(三)在休學期間因觸犯法律或因患病導致體檢不合格者,不予復學,作退學處理。
(四)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復學時,需提供休學期間主要活動情況報告,並附有關證明材料。
(五)學生復學時,按照其課程修讀情況編入相應年級學習,學費按照所在年級標准繳納。休學期滿未按時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如要報考其他高校,須先到校辦理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手續,否則,不予辦理戶口關系等其它相關手續。

㈡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八章 退 學

第三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一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劃8個學分、或相連兩個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劃20學分者。
對一學期未能獲得該專業教學計劃8學分者,經過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分管教學負責人批准,可以緩期一學期合並處理。
(二)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四)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者。
(六)本人申請退學者。
因上述(一)—(五)項原因退學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報告,並附相關材料,報送教務處;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由本人填寫退學申請表、學院簽署意見,報送教務處。
第三十六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七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應出具退學決定書。
第三十八條 退學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園區學生工作站)送交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簽收,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學生本人拒絕簽收退學決定書的,由學院(研究院、教學部、園區學生工作站)負責送達的工作人員邀請二名以上的教師或學生到場作為見證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把退學決定書留置學生本人宿舍或其它經常居住地,即視為送達。
以上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在學校公告欄公布退學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經過15日,即視為送達。
退學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退學決定書應當報福建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學生的申訴按照《廈門大學學生申訴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退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辦理離校手續的,學校不予負責。

㈢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還有效嗎

肯定是有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在1983年1月20日由教育部頒發。包括入學與注冊;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升級與留、降級;轉專業與轉學;考勤與紀律等。因材施教,鼓勵先進,充分調動和發揮學生的積極性,使其在德智體諸方面生動活潑地主動地得到發展,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

㈣ 西北工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四條 學生必須參加培養方案所規定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的考核,課程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學生畢業時經院長審查簽字後,一份存入學生本人檔案,一份按小班裝訂成冊交教務處審查後,存入學校檔案館。
第十五條 實行學分制的本科生的成績記載,既記考核成績又記學分。考核成績及格者,才能取得規定的學分。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學生須參加下一學年相應課程的考試。
第十七條 考試違紀作弊或擅自缺考者,該課程總成績以零分計。記分登記時註明「作弊」、「曠考」字樣,該課程必須重修。對考試違紀作弊者,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必須重修、重考。學生如有不及格的課程,應及時申請重修、重考,無重修、重考機會的課程,畢業前可申請重考一次。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參加考核。該課程或環節必須重修:
(1)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該門課程(包括實驗、實習、畢業設計等)教學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2)有實驗的課程,沒有完成規定的實驗或缺交實驗報告三分之一者;
(3)平時作業無故缺交三分之一者;
(4)隨機抽查有三次曠課者;
(5)實踐性教學環節未通過者。
第二十條 重修一般應在下一學年內完成。考核及格者,取得學分。
所重修的課程與其他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經主管院長批准,可以部分聽課,但須完成規定的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考核。

㈤ 大學學籍管理規定中,有留級和降級兩說明,這兩中說法之間有什麼區別

1、處罰不同

留級指下學年開始必須重新學習本年度課程。

降級則是從現在開始或者下學年開始(一般學校教務處決定)降低一個年級重新學習。

2、嚴重程度不同

多數這學期科目分數不能升級則留級。

被發現以前上一年的科目分數是造假或者有買通老師修改的則降級。

降級比留級嚴重程度高。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

(5)寧夏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九條 學生留、降級前考核成績達到「及格」以上水平的課程,允許免學。學生學有餘力,經學校批准,可以學習部分後續課程。考核及格的,以後可以免修;考核不及格的,可不補考,也不計入不及格課程的門數,以後重修。

第二十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超過兩次;同一年級不能留、降級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留級

網路-降級


㈥ 廈門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三章 學制與在校年限

第八條 本科學制由國家統一規定,一般為四年,少數專業為五年。內
第九條 學生可以分容階段完成學業。學校允許學生提前一年或推後1--2年畢業,允許學生申請保留學籍1—2年從事創業等活動,但在校年限(含休學、保留入學資格和保留學籍)不得超出其學制兩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超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超出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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