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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政法大學王順安本科學歷

發布時間: 2022-06-13 15:28:23

① 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後有人研究嗎

當然有了~

2006-10-9關於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問題的調研 [轉]

[內容摘要] 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問題,關繫到他們是否會又犯罪,再次危害社會,進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是以人為本精神的體現,更是創造和諧社會的要求

[關鍵詞] 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又犯罪

據司法部最新統計,全國重新違法犯罪率約為8%,居世界中等水平。其中,在重大、惡性刑事案件中,刑釋解教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的佔到70%。①在我們協力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這些數字不僅讓人震驚,而且更應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在重新違法犯罪的刑釋解教人員中,因社會不信任、親友不理解、就業受限制、家庭破碎等原因而「破罐子破摔」、從小犯變成大犯的,佔了很大比例。這一現象說明,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問題,關繫到他們是否會又犯罪,再次危害社會,進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帶者這一問題,筆者對華中地區某監獄的部分服刑人員和部分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了調查,以了解這部分人的就業心理和就業狀況,進而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 、獄內服刑人員的就業困惑 不久前,筆者對華中地區某監獄42名在押犯通過交談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了解到,一部分人對刑滿釋放後能否找到工作表示擔憂,約占被調查人數的68%。在這部分人中又有近70%的人擔心自己的知識技能和思想觀念落伍會影響就業,有65%的人擔心由於被人歧視而影響就業(這兩部分人有部分重合,也有隻受到其中一種原因的影響)。在調查中,還發現有一些服刑人員甚至帶有一種又犯罪的傾向, 一名因犯盜竊罪而被判刑的服刑人員私下對筆者談了自己的內心想法,他說:「我家裡條件本來就很差,如果我出去之後,沒有單位接納我,自己又沒本錢做生意,我有可能只有再去偷(竊)搶(劫或奪),繼續犯罪,像我這樣的犯罪是有一些的……」在該犯談及此話時,旁邊另外兩名服刑人員馬上表現出贊同。服刑人員的這種心態不禁令人震驚。當筆者試圖去對他們進行說服,以打消其這種念頭時,他們只是笑笑而已,意思是道理他們都懂,只是沒得辦法。更令人吃驚的是,有一些服刑人員向我們表示:「雖然誰都希望獲得自由,不願意在監獄里服刑,但是如果在外面找不到事還不如就呆在監獄里,這里有吃有住,而且條件在逐漸改善。」 值得欣慰的是,並不是所有的服刑人員都如此消極悲觀,有一部分監獄服刑人員表現得就和上述不一樣。服刑人員陳某說:「目前社會上還有種偏見,以為我們服刑人員盡是些不學無術之人,找工作困難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實不是這樣的!在監獄裡面,還真是有一些能人,有的還是萬金難求的人才!」 服刑人員袁某激動地說:「我們這里有的筆桿子不錯,很會寫東西,有的吹拉彈唱、琴棋書畫很在行,還有的是精通醫術,有的在管理方面都有一套……」。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大部分服刑人員對自己刑滿之後的出路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和迷茫,但並不是一律都表現為消極悲觀,也有一部分人能夠調整好心態,對未來充滿一定的信心。因此,對那些持消極悲觀心態的服刑人員,並不是無法可施,關鍵在於對他們如何進行引導,提供各種有效的幫助,最終讓他們像陳某和袁某所說的那樣有信心、有能力回歸社會。
二 、刑釋解教人員的就業無助 獄內服刑人員對就業問題表現出來的態度,主要是一種對未來生活所持的心態,是處於內心之中、還未進入就業實質階段的態度;而那些已經刑滿釋放的人員,他們已處於就業的現實之中,他們的就業現實更能說明問題,也更能對正在獄內服刑的人員產生重要的影響。因為刑釋人員的就業情況似乎就是在押服刑人員將來就業的寫照,前者的情況好壞直接沖擊著後者的就業心態。那麼,服刑人員出獄後就業的真實情況又如何呢?對此,筆者也對幾名不久後刑釋解教人員進行了有關就業方面的調查。 張某,家在農村,父親去世,母親年歲已高,張某曾由於故意傷害罪被判處11年有期徒刑,2004年底刑滿釋放。由於只有小學文化程度,無一技之長, 又由於長時間在監獄里服刑,與社會長期脫節, 張某雖然一直在外尋工,但至今仍沒找到工作。在與筆者的交談中,張某對就業表現出十分迷茫、壓抑的神情。 因犯搶劫罪被判處徒刑的朱某,2005年刑滿釋放後無所事事。其原女友在其入獄期間遠嫁他人,朱某因此情緒十分低落,對生活一度失去信心。由於朱某以前做過廚師,在當地幹部及親友的勸說開導下,他籌積了路費到南方尋工。通過一番努力,朱某好不容易被東莞一家酒店聘用,沒想到半個月後,朱某被解聘了。原來,酒店老闆知道了朱某的過去,將他解聘了。 「想起我兒子就傷心!」刑滿釋放人員劉某的母親說。劉某於上世紀80年代因參與盜竊被判了死緩,今年經保外就醫回到了原戶籍所在地。由於肝臟有病,劉某不能乾重活,只是找了個看廠門的工作,每月350元薪水。劉某的母親說,劉某回來後,治病已花去數千元,現在只是個臨時工,隨時可能被辭退,日子沒一點保障。 通過以上調查,筆者發現:許多服刑人員出獄後,在就業甚至生存方面,確實存在諸多的困難和障礙。
三 、積極探索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問題的出路從主觀上看,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後,面對社會的迅速變化,往往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心理;有些甚至還出現嚴重的心理障礙。從客觀上講,長期以來,一些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後,往往遭受各種歧視和排斥。尤其是在就業方面,一些單位、個人只要得知求職者是刑滿釋放人員,常會以各種借口推辭、拒絕,從而使得不少已決心改過從善而且掌握一定技術本領的刑滿釋放人員難以正常就業。他們在謀生、就業上遇到了許多不曾設想的困難和阻力。由於長期沒有穩定的生活來源、沒有實現自我價值的平台和機會,一些刑滿釋放人員逐漸心生對社會的不滿,甚至仇恨心理,最終「破罐子破摔」,再次走上違法犯罪的不歸路。② 因此,如果能讓那些曾入歧途、但確已浪子回頭的罪犯在即將出獄之前,早早獲得就業的機會,不僅能直接免除其後顧之憂,恢復其對未來生活的信心;而且,也有利於減少他們重新違法犯罪的幾率和可能,促使他們盡快成為自食其力、遵紀守法的合格公民。同時,還有利於保護罪犯的基本權利,彰顯一份濃濃的人文關懷。 可見,幫助刑釋解教人員這一特殊的群體安置就業,順利融入社會,是促使他們安居樂業、避免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一個重要環節和一項重要工程。那麼,如何幫助服刑人員在刑滿釋放後能順利找到謀生的出路,讓他們獲得新生、走上正道,發揮其特長和才智,為社會做出貢獻?這不僅是司法部門面臨的重要任務,更是全社會應該思考的問題並積極參與的事情。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索。 一是建立安置幫扶刑釋人員就業工程。採取聯合、聯建、聯動的「三聯」方式,即監獄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合,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安置幫扶工程,建立刑釋人員就業「綠色通道」;與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聯建,辦理安置幫扶工作具體事宜;與司法部門聯動,為即將新生的服刑人員提供釋前法制教育,建立適應過渡帶。同時,地方勞動就業市場每月向監獄提供一定數量的就業信息,與鄉(鎮)、街道牽頭,定期組織專業人員到監獄為即將刑釋人員就當前就業形勢、就業常識進行輔導,以消除他們的迷茫心理。 二是成立獄內職業技能培訓中心。通過監獄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職業技術學校的支持,監獄可以成立職業技能培訓中心,為服刑人員構建一個刑釋後走上社會就業謀生的平台。通過有規劃、有目的地對服刑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使他們在刑滿釋放時能掌握一至兩門實用職業技能,把服刑人員改造成為具有一技之長的守法公民,從而為其刑釋後能順利就業謀生打下良好的基礎。湖南省星城監獄系該省首家出監監獄,2001年該監獄掛牌成立「湖南省罪犯出監培訓中心」,對即將刑滿釋放的罪犯進行出監教育和職業培訓,幫助罪犯刑釋後順利實現再就業,幾年來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三是定期或不定期舉行獄內就業招聘會。這方面可以借鑒重慶監獄的做法。重慶監獄不久前在監所內舉行服刑人員就業專場招聘會,在全國尚為數不多。來自重慶市15家企業的人事主管與即將服刑期滿的300多名服刑人員進行供需洽談(企業帶來了包括車工、鉗工、電工、焊工、機修工、廚師等150多個工作崗位),共有70多名服刑人員與招聘企業達成出獄後的錄用、試用意向性協議,招聘會取得了喜人效果。重慶監獄監獄長大聲呼籲:應特別重視罪犯服刑期間的專業技能培訓,並與市場需求對接起來,同時全社會都要關注服刑罪犯刑滿後進入社會的繼續教育問題。只有解決了這些罪犯的後顧之憂,他們才能真正融入社會,重新做人。③ 四是號召全社會增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認同。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後,之所以在就業方面存在諸多困難,除了他們自身原因之外(如知識技能匱乏、思想觀念落伍和心理生理障礙等),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社會對他們缺乏認同。長期以來社會上很多人形成了這樣一種觀念:服過刑、坐過牢的人素質都很差。甚至認為他們「違法犯罪具有不可改變的天性」,以致很多用人單位對刑釋解教人員懷有天然的抵觸心理甚至蔑視和仇恨他們。因此,如果我們的社會能持一份寬容之心,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認同,給刑釋解教人員一個融入社會再生的機會,給他們伸出援助之手,讓他們感受到社會的溫暖,讓他們充滿生活的勇氣和信心,這將不僅僅是對刑釋解教人員生存的一種有力幫助,更能減少他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從而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此,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用人單位要形成合力,通過引導、宣傳和教育,讓社會各界轉變觀念,形成全社會對刑釋解教人員就業的共同關注和幫助。參考文獻:①袁國名,《關於刑釋解教人員又犯罪研究》[j],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②張智輝,《法律監督辨析》[j],載《人民檢察》2000年第5期。 ③郭小青,《犯罪心理學》[m],浙江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

② 怎樣准備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入學考試

政法有考研必讀書目啊!
關鍵是要看曲新久、何秉松、王順安的書——他們是法大刑法的中堅。其中特別是何秉松教授,他的那本刑法教科書在其他學校貌似很不流行,但是他是法大刑法的老教授,所以必看。。。

③ 誰能提供點論文參考資料額,關於淺析女性犯罪原因與防範措施的.!!!

一、特點
通過對以往的司法實踐的總結調查,我們認為,當前女性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有其特殊的方面。其特點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類型呈多元化。由於經濟的發展,觀念的更新,女性獲得了獨立平等的社會地位,有更多的機會接觸社會,從而增加了犯罪的可能性,犯罪的類型也呈增多趨勢。女性犯罪絕大多數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和侵財型犯罪,這兩類案件幾乎佔全部女性犯罪案件的四分之三。但拐賣婦女、容留介紹賣淫、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等刑事犯罪也為數不少。
犯盜竊罪的比例最高,且增長速度很快。犯故意傷害、詐騙罪的比例也較大。從案件情況看,絕大多數女性詐騙犯罪是與男性共同作案的,但也有不少是單獨完成或與其他女性共同實施的。放火、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殺人、拐賣婦女兒童等侵犯人身民主權利犯罪繼續保持與往年相當的態勢。值得注意的是,往年女性犯罪涉足很少的貪污、職務侵佔、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犯罪也在抬頭。
(二)惡性案件佔一定比重。女性平時往往表現出溫順、寬仁,但一遇到強烈刺激的情感遭遇時卻顯現出歇斯底里。這類案件的女性不但文化水平較低,而且在性格上存在著情感脆弱、容易沖動、鑽牛角尖等缺陷,一旦遇到侵害,不是用理智解決問題,而是一時沖動,意氣用事,釀下無可挽回的苦果,最終犯下嚴重的罪行:
1、暴力、傷害犯罪日趨增多
女性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案件中,其均採用極端方法、為泄私憤不計後果,其犯罪行為明顯受情緒左右、牽制。如現年47歲的蘭溪農婦汪某幾年來與鄰居吳某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並受到吳某的辱罵,汪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傷吳某的頭部、背部。
暴力女犯大多存在心理障礙,性格上有自私、偏激和狹隘的缺陷,因而在遇到沖突時,易採取極端的方式。尤其是女性有兩個特殊生理期,一是青春期,一是更年期。在這兩個時期的女性易煩躁、易憂郁、易產生攻擊性行為。
2、由於家庭暴力引發的犯罪偶有發生
在暴力家庭中,丈夫的性格問題、不良行為、陳舊觀念以及女性的依賴、軟弱是引發暴力和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其中有部分受暴女性曾經向娘家、親朋好友、派出所、村委會或居委會等求助過,但都因受暴者和施暴者是夫妻關系,被淡化為「家務事」而一推了之,得到處理的只佔極少數。長期受壓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會促使她們沖破道德和法律束縛,引發犯罪。
半數婦女犯罪源於家庭暴力。她們在家中幾乎天天被打,有的長達十多年,甚至幾十年,還有各種各樣的精神虐待等。如60歲的李某和丈夫結婚40多年來,丈夫一直對其打罵,到了垂暮之年,丈夫還是為小事對其動輒打罵。有一天,丈夫喝酒後又對其打罵,李某非常氣憤,心想:這輩子挨打受氣受夠了,乾脆打死這個老頭子,我也解脫了。於是,她趁丈夫熟睡之機,用鎬頭將其打死。
3、婚姻、感情挫折萌發殺機
與男性相比,女性情緒穩定性較差。大多數女性殺人、傷人的犯罪都緣於感情用事,動因往往具有強烈的情感因素。婚姻、感情危機很容易使女性鋌而走險。由於女性對感情過於看重,當遇到婚外戀的情況時,大多首先感到傷害,繼而是委曲求全地加以挽回,當得不到相應的回應後,性格偏激的人會將愛轉化為憤怒和復仇心理。無論是合法婚姻的女方,還是第三者,一旦不堪被冷落、被遺棄時,會變得情緒偏激,喪失理智,較易採取極端的方法解決感情問題,在採取行動前完全沒有考慮其行為的法律效果。
如武義籍婦女陶某某因丈夫對她漸漸冷淡,經多方了解,發現與一女子保持著關系,即尋找時機將硫酸潑灑向那女子,致其多處被燒傷。
(三)財產型犯罪比較嚴重。
1、小額盜竊呈多數。從司法實踐看,女性犯罪往往目標不大,數額偏少,在熟悉的人當中盜竊,相對隱蔽,出於僥幸,膽大妄為,鋌而走險。如蘭溪籍婦女樓某某利用在夜總會當服務員的機會,趁人不注意之機,偷得同事的手機一隻。又如徐某某趁鄰居、同村村民外出或不注意之機,溜門入室,竊得人民幣幾百元及干荔枝3箱、蜜棗130斤,谷400斤等。
2、財產型犯罪占絕對比重
女性本該重情,但從女性犯罪情況來看,90%以上與錢財直接有關,錢財既是犯罪的標的物,也是誘發犯罪的催化劑。女性犯罪的目的或起因一般都與錢財有關。許多外籍女性幾乎全部都是為財而犯罪,甚至為錢財可以不顧一切。
如富陽的一個年僅23歲的妙齡女郎,以保姆身份「混」進該市的一個百萬富翁的家裡。面對年輕的保姆,百萬富翁全然喪失了警惕性。僅僅三天以後,保姆露出了「真面目」,原來她是一個搶劫團伙的「誘餌」,致使百萬富翁人財兩空,飲恨西去。
(四)共同犯罪案件較多。女性由於生理、心理及體力等因素所限制,為了在精神上互相依賴、幫助,減少恐懼心理,往往傾向於結伙作案、共同犯罪。而女性暴力犯罪如搶劫、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的案件雖少,但女性一旦涉及,則必有男性同案犯,而且多為惡性的暴力犯罪。女性犯罪的侵害對象多是身邊熟悉或服務的對象。如庄某原在某美容院打工,因與店主有些矛盾,該女便糾集一幫狐朋狗友竄至美容院搶走店主金首飾一宗、人民幣幾千元。而拐賣婦女、詐騙等犯罪案件,女性往往充當主角。如鄧某、陳某與他人共同策劃以「放飛鴿」的手段實施詐騙,先後騙取他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6000餘元。
(五)農村女性佔多數,文化程度偏低。
犯罪女性從身份上看以無業人員和農民為主,文化程度均較低。絕大部分屬於小學文化或文盲、半文盲。因為這些女性大多沒有固定工作,也沒有固定收入,但是維持生活卻是每天必須面對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實施財產性犯罪當然就成為她們維持生活最直接而且最有效的手段。而且文化程度低者的法律意識也相對淡薄,女性的虛榮心和對物質生活的追求,也使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六)高職位、高學位智能型犯罪不容忽視
隨著教育水平和社會地位的提高,女性取得與男性同等的就業機會,有的女性被選拔任用到重要的崗位,她們本應發揮相應的作用,但少數職業女性卻貪圖虛榮享受,利用職權以權謀私,貪污腐化。專家說,女性所承受的社會壓力往往大於男性,對財富和成功的渴望,在心理扭曲的情況下,不注重學習法律,遇到一些特定時機就會有犯罪的可能。因而近年來女性職務型經濟犯罪出現增多的趨勢,在以往的判例中,貪污賄賂犯罪也不乏女性案件。
二、成因
分析導致女性犯罪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社會轉型的不適應。一些女性走出家庭,踏入社會,有機會更多地接觸新的變化。但由於她們文化素質普遍不高,對新文化的理解和接受能力較弱,有的還受了一些單位消極因素的影響。如前面提到的樓某某因原單位改制,被迫下崗,因無一技之長,只得找個在夜總會掃地的雜活應付糊口,在復雜的生存環境中,由於沒有正確的把握自己,見錢眼開,是其走上犯罪的根本原因。
2、由於一些女性心理因素有缺陷。有些女性性格具有情感脆弱、偏執的特徵,有些女性意志薄弱、不能抵抗不良誘惑,而跟隨別人走上犯罪道路。如唐某,在其他三名男性同夥慫恿、利誘下,以「發財」為目的,幫助他們實施以賭博為手段的詐騙犯罪。
3、由於缺乏必要的關懷和關注。在現實情況中,女性的地位有所提高,但在一些山區,較貧困落後的地方,女性的地位不高,依然受著傳統文化中封建勢力的影響。這類女性,不僅缺乏家人的關愛,也缺乏更多的社會關注。因此她們在萬般無奈之下,在受丈夫(或其他親人)多次多年虐待之後,對生活徹底失望,拿起殺人工具,指向自己的丈夫(親人),慘劇就這樣發生。
4、引發女性暴力犯罪的原因
(1)家庭糾紛。女性是家庭生活重要的一員,但由於某些女性自身的性格弱點,極易成為家庭生活中被侵害的對象。長期受壓迫的生活地位一旦到了不能忍受的地步,就會促使她們沖破道德和法律的束縛,從而引發犯罪。這類犯罪在女性殺人犯罪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
(2)婚姻不幸。婚姻危機很容易使女性鋌而走險。如48歲的呂某婚後一直與嗜酒的丈夫王某感情不和,面對王某欠下的大大小小的債務和臨近婚嫁年齡日益沉默的兒子,呂某在絕望中喪失理智,終於在再一次與酒後的丈夫發生爭執時舉起了菜刀,將丈夫活活砍死。
(3)鄰里不和。如蘭溪農婦汪某幾年來與鄰居吳某常因瑣事發生爭吵,並受到吳某的辱罵,汪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傷吳某的頭部、背部。
5、女性犯罪還有深刻的社會根源和思想根源。
(1)「男尊女卑」封建思想作崇。在我國邁向小康社會的今天,男尊女卑的封建遺毒還仍然存在,農村尤甚。這種觀念普遍造成女性受教育狀況差,文化素質低,家庭地位低下,往往處於被侵害地位,當其出於某種原因渴望改變自身境況而又因種種限制無法改變時,就可能採取極端手段來實現。
(2)基層組織對家庭矛盾糾紛調解不力,客觀上導致女性違法犯罪升級。長期以來,受「清官難斷家務事」觀念的影響,農村基層組織對家庭矛盾的處理不是退避三舍,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家庭糾紛在鄰居不問、村委會不管、執法部門不理的「三不」環境中由小積大,終到爆發。
(3)社會生活節奏加快,使無處宣洩的情感挫折成為引發犯罪隱患。文化水平相對較低的農村女性,往往被束縛在家庭的角落,情感經歷的挫折和長期封閉的生活狀況很容易使她們形成自閉性格,人格變得扭曲,繼而產生犯罪沖動。
三、對策
女性是弱者,犯罪女性更是特殊的弱者。女性犯罪大幅度增長,應該引起社會各界特別是各地黨政、司法機關的重視和警覺。
預防和減少女性犯罪可採取以下對策:
1、全面提高婦女的文化素質。不同文化層次的人對同一社會現象作出的詮釋就會不同,面對同一問題採取的解決辦法就會不同。掌握知識的女性不僅能把握好自己的人生航程,而且會為下一代提供良好的教育。
2、加強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法制觀念。可通過電台、報刊、電視等新聞媒介向人們廣泛宣傳《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讓廣大女性心中有法,真正懂得男女平等的意義,懂得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同時,還應注重精神扶貧,對廣大女性進行自尊、自愛、自強、自立教育。要通過運用法律這武器來確保女性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特別要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依法懲治家庭暴力,切實保護女性在家庭中的合法權益。不僅要保障婦女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上的平等,而且更重要的是在人身和人格上的平等。
3、設立專門機構對女性開展各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心理與法律咨詢。女性犯罪對其子女的影響遠大於男性犯罪,一些女犯的子女由於缺少母親關愛,最終也走上犯罪的道路。許多女性就業受到歧視,同工不同酬現象仍然存在,這些都是誘發女性犯罪的社會原因。許多女性在犯罪前都曾是受害者,或是遭受家庭暴力,或是受凌辱,或是感情、生活陷入困境。她們中有的也曾向社會發出過求助,但是對於她們的呼聲,很多被認為是「家務事」而被忽視了,更少有人能認真地真正地來傾聽一下她們的心聲或對她們進行心理或法律幫助方面的有效指導。很顯然,在社會中建立專門為女性開辦的職業介紹所,為女性就業提供幫助,切實依法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提高婦女地位,為其提供基本的生存就業條件無疑是預防和減少女性犯罪的一條重要途徑。
4、發揮基層婦聯、治保組織、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社會法律援助和救濟體繫上的。上述組織應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化解家庭矛盾、鄰里糾紛,控制誘發犯罪因素,把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要積極引導受害者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矛盾,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導致悲劇的發生。並採取有效措施,使教育、婦聯、團委等部門聯合起來,加強對女性的教育和培養,幫助她們提高自身素質和競爭能力,給予她們切實的法律保護,引導她們正確認識現代的道德法制觀念,培養一代真正自強自立的新女性。

④ 哪個大學犯罪學好

中國政法大學 王牧 教授
王 牧

1941年9月出生
中國政法大學
博士生導師
學術兼職
中國犯罪學研究會、中國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會長
主持項目
《犯罪學基本理論問題研究》,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項目,3萬人民幣。
《中日有組織犯罪研究》,中日有組織犯罪研究會合作項目,250萬人民幣
主要學術成果
《犯罪學論叢》(1-5卷),主編,中國檢察出版社。
《犯罪概念:法律之內與法律之外》,載《法學研究》2007年第2期。
《職務犯罪預防的刑事政策意義》,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年第1期。
《構建和諧社會:中國犯罪學發展的歷史機遇》,載《中國法學》2007年第2期。
《少年司法制度是國家預防和減少犯罪的重大戰略措施》,載《青少年犯罪問題》2007年第1期。
《我國預防犯罪的戰略選擇: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載於《少年·和諧社會的希望-少年司法回顧與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刑事政策」應當是什麼?》,載於《中國刑事法雜志》2006年第2期。
《新犯罪學》,主編,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論犯罪學的產生》,載於《人民檢察》2005年第7期。
《中國犯罪對策研究》,專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犯罪學與刑法學的科際界限》,載於《中國法學》2004年第1期。
《我國犯罪對策的戰略選擇》,載於《中國刑事法雜志》2004年第3期。
《論犯罪學的學科定位及屬性》,載於《中國大學教學》2004年第8期。
《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點認識》,光明日報理論版,2004.11.10。
《應當盡快建立少年司法制度》,人民法院報理論版,2003.1.6。
《根基性的錯誤:對犯罪學理論前提的質疑》,載於《中國法學》2002年第5期。
《用犯罪學理論指導刑事政策》,載於《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1期。
《關於暴力恐怖犯罪的幾個基本問題》,載於《山東公安專科學校學報》2000年第1期。
《中國犯罪預防戰略研究》,載於《檢察日報》1999年11月24日理論版。
《犯罪根源是理論邏輯上的一種指向——再論犯罪根源》,載於《中國刑事法雜志》1998年第3期。
《學科建設與犯罪學的完善》,載於《法學研究》1998年第5期。
《犯罪學》,專著,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涉外學術交流
2005年8月7—11日,赴美國參加國際犯罪學會第十五屆大會,並在開幕式上作主題發言。
2005年6月帶隊訪問日本,參觀日本普通監獄和少年觀護機構。
2006年1月參加國際犯罪學會工作會議,被主席聘為特聘理事。
2007年參加並小組主持在香港召開的《中國社會犯罪、法律與司法――全球化挑戰及本土回應》的國際學術研討會。
獲獎情況
2002年獲美國犯罪學會國際犯罪學分會授予的「傑出學者獎」。
2006年主編的教材《新犯罪學》獲司法部法學教材類三等獎。
主講課程
犯罪學(大學本科生和碩士研究生)
刑事政策學(博士研究生)
犯罪學基礎理論(博士研究生)

⑤ 紙面服刑案65名公職人員被處理了

是的,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在王韻虹「紙面服刑」7年案件的查辦中,紀檢監察機關立對其專利減刑、保外就醫、暫予監外執行等環節中有關人員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深挖徹查。截至今年8月21日,共對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醫院等26個單位的65名公職人員進行了黨紀政務處分

經查,王韻虹因犯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12月12日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008年6月30日被減為無期徒刑,後又被減為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至2026年3月10日。

2011年4月,王韻虹因患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被批準保外就醫6個月。6個月期滿後,由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批准,辦理6次保外就醫手續、1次暫予監外執行,致使其在獄外活動長達7年。

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調查,在王韻虹辦理暫予監外執行等過程中,內蒙古監獄管理局第一醫院原副院長王全仁等人,多次違背事實,隱瞞真相,違規出具《呈請罪犯保外就醫病情危重報告書》《罪犯保外就醫病情鑒定意見書》等相關規范性文件,除第一次保外就醫外,其餘歷次保外就醫、暫於監外執行均不符合法定條件。

(5)中國政法大學王順安本科學歷擴展閱讀

「紙面服刑」放大保外就醫制度漏洞:

近日,幾起「紙面服刑」案件發生後,保外就醫被濫用的問題引發廣泛討論。在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指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經有關機關批准取保在監獄外醫治的制度。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王順安教授對記者表示,世界各國的保外就醫制度都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設計,我國由於法治建設相對滯後,此前過分強調人道主義關懷,導致現在暴露出諸多問題。

河南豫龍律師事務所付建律師認為,「紙上服刑」事件的出現,首先可能是監管不嚴,相關部門未能盡職盡責致使發生保外就醫人員逃脫刑罰的現象。「當然也不排除有人利用病殘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賄、拉關系的手段拉攏有關人員違法辦理保外就醫,以保代放。」付建對界面新聞說。

付建指出,服刑人員申請保外就醫是否會被批准,主要取決於其自身的身體狀況,這涉及到相關的疾病范圍,以及相關病情的嚴重程度,當前我國各地的醫療水平參差不齊,容易導致醫院在對病殘標準的理解和掌握上存在較大的差異,客觀上使病殘鑒定工作難以統一,難以實現對病殘鑒定的監督和制約,這也使權錢交易、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有機可乘,導致以保代放和收監難等問題。

⑥ 罪犯服刑時參加勞動改造所在的工廠的性質如何確定

工廠當然有賠償責任,而且勞教管理委員會也有責任。

我國1994年頒布的《監獄法》規定了「監獄應該給予罪犯勞動報酬」,中國政法大學的王順安教授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罪犯享受勞動報酬,不僅體現了罪犯的基本權益,更重要的是能讓罪犯感覺到他的勞動也能創造價值,培養他們自食其力的意識。

《監獄法》規定,因其他行為,造成勞教人員傷害的。造成侵權的機構、組織或者個人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以便更好的保護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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