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航行重慶大學本科畢業論文
⑴ 重慶大學本科畢業設計開題報告查不查重
如果放進論文中,就會查重,因為是查重是全選進行的。 關於學校查重率、相似率、抄襲率: 各個學校不一樣,全文重復率在30%一下(而有的學校,本科是20%)。
⑵ 重慶大學畢業論文開題報告實現途徑怎麼寫
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本人將通過大量地、廣泛地閱讀專業期刊、雜志、相關學術著作,進行數據調查、統計等方式,在擁有大量材料的基礎上去粗取精,提煉出有代表性、有借鑒意義的觀點,並採用數據圖表分析等方法,提出創新思路。
⑶ 重慶大學網路教育學院路畢業論文好過嗎
知友,你好!
網路教育學院的畢業論文很容易過的,不論哪所大學的都好過。
網路教育平時專要及屬時聽課,按時完成作業,並參加考試,另外學費一定要按時交足,按學校要求把該做的事都做了,這樣就一定能夠順利畢業。
祝你好運!
⑷ 重慶大學畢業論文相似度不能超過多少
學校官網應該有相關的文件吧,一般來說,寬松點的,0%,嚴點的在10%
⑸ 重慶大學「大學生心理調適」的論文題目
重慶大學「大學生心理調適」的論文題目大學生心理健康論文,希望能夠幫到你,祝你新年快樂。
⑹ 跪求確切答案:重慶大學本科生畢業論文要檢查抄襲嗎
要,你要做好心理准備。每屆都要,但不知道你們這屆是不是每個人都要檢查,問問你們的導員!
剛剛我問我一個今年畢業的重大的同學(本科)他說他們每一個都要檢查的!祝你好運!
⑺ 大學生職業生涯論文
淺析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摘 要 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畢業生就業方式的轉變,大學生面臨嚴峻考驗,因此,對其開展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顯得尤為迫切。本文從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存在的問題入手,並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對策及建議以供借鑒。
關鍵詞 大學生 職業生涯規劃教育 問題 對策
隨著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和畢業生就業方式的轉變,大學畢業生面臨著空前的就業壓力。在巨大的就業壓力下,除少數優秀大學生能成功就業外,大部分學生未能有充分時間規劃自己的未來,畢業後無所是從,盲目就業、倉促就業的現象十分普遍;即使就業,也是不安現業、重新擇業、頻頻跳槽;沒法就業、暫時失業的大學生也比比皆是。面對這一現實,如何開展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顯得尤為迫切。
一、 職業生涯規劃定義
職業生涯規劃,又叫職業生涯設計,起源於21世紀60、70年代的歐美發達國家,是指「個人在生涯發展歷程中,對個人各種特質,以及職業與教育環境資料進行生涯探索,掌握環境資源,以逐漸發展個人的生涯認同,並建立生涯目標;在面對各種生涯選擇時機時,針對各種生涯資料和機會進行生涯評估,以形成生涯選擇或生涯決定;進而以擇其所愛、愛其所擇的心情進行生涯選擇,承負生涯角色,以達到生涯適應和自我實現。」職業生涯規劃的目的不僅僅是幫助個人找到一份合適的工作,進而實現個人目標,更重要的是幫助個人真正了解自己,規劃未來,擬定人生發展方向,根據主客觀條件設計出合理且可行的職業生涯發展方案。
二、 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及意義
對大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是指「高等學校依據職業生涯規劃的基本理論和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基本規律,通過系統性的教育內容、多種教育方法,幫助大學生樹立職業生涯規劃意識、提高職業生涯規劃能力、為其一生的健康發展奠定基礎的教育。」
對大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具有重要意義。開展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是適應當前就業形勢﹑增強學生社會競爭能力的需要,能引導大學生正確認識自身的特性和潛在優勢,並對自己的價值進行全面合理的定位,避免在擇業過程中出現高不成低不就的現象。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也是高等教育改革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高等教育的最終的目標是成才教育,對大學生來說,適合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是決定其能否能夠成才的關鍵。對事業的持衡熱情、執著投入和高效工作是取得卓越成就的重要保證,而其背後的主觀決定因素是能力、性向以及對從事的事業的意義的認知與該事業要求的適配性。當今擇業者和從業者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知道自己適合和真正願意做什麼,而選擇了某種職業或工作;好像知道自己適合什麼或感興趣什麼,而選擇了什麼;說不上適合和感興趣做什麼,只是在機會或條件的作用下被迫「選擇」了某種職業或工作。在後兩種情況下,成才的可能性低於第一種情況。因此,對大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有利於提升高校的教育質量。
三、 當前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存在的問題
(一) 理念尚未普及
目前,雖然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的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但並未得到廣泛推廣。對浙江大學的調查結果顯示,在問及「學校是否提供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的課程或講座」時,13.68%的同學回答有,49.47%的同學回答無專門的課程但偶爾有講座,還有36.84%的同學回答什麼都沒有;在問及「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的知識主要從什麼地方獲得」時,回答主要從網路獲得的佔了51.3%,通過講座獲得職業生涯規劃方面知識的佔了34.26%,從課堂上獲得的僅為9.26%,還有15.74%的同學認為是憑自己的經驗知識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的。此外,還有調查發現,還有很多高校沒有開展給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的工作,尤其是內地的一些高等專科院校和職業技術學院,有些學校雖有接觸,但也沒有真正開展起來。這些調查結果都反映出,一部分高校對職業生涯規劃的知識和重要性沒有向大學生進行有效地普及。
(二) 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機制不健全
就目前的情況看,承擔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任務的職能部門大多是學校的就業指導中心,沒有專門的師資和專職人員,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常常被安排在與畢業生的就業指導一起進行,有的甚至還被忽略。大多數高校的就業指導除了就業指導課以外,主要的形式就是以集中突擊教育為主,召開思想動員大會、宣傳上級文件等。而現行的就業指導模式,學校只是起了一個信息平台的作用,只能視為畢業生在校期間「最後的晚餐」,無法完成對學生擇業觀、人生觀和生涯設計的成功教育。
(三) 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師資隊伍嚴重不足
目前,多數高校還沒有專門的職業規劃師,一般是由做學生工作的老師或者思想政治輔導員來兼任,高校職業規劃指導人員普遍存在數量不足、經驗不夠、理論不深等問題,而這些指導者往往缺乏相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眾所周知,我國的教育體制在某些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弊端,例如,高考志願的選擇由家長做主,學校和專業的選擇沒有考慮學生自己的意願,因此,上大學後仍有相當的大學生沒有明確的發展目標。專業指導人員的缺乏對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影響較大。
(四) 時間安排不合理,缺乏系統性
據對北京幾所高校的就業指導調查顯示,絕大多數高校的就業指導對象集中在畢業年級,將低年級學生列為指導對象的相對較少。因為人們在認識上存在這樣一個誤區,認為只有畢業生才有必要接受就業指導,其他在校生沒有必要進行這項工作。很多學生到畢業時才發現自己知識與能力的缺乏,而這些知識和能力的培養是可以在學生一入校就安排的。由於沒有全面而系統的並且適用於大學生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課程,導致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在高校沒有有效進行,同時也造成大學生對職業生涯規劃概念模糊,因而也就不懂得怎樣進行職業規劃。
四、 解決問題的建議
(一) 理念的廣泛普及
學校要認識到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對大學生發展、對學校發展的重要性,並把它作為實實在在的工作來開展,而不僅是形式主義;同時,相關部門要做好宣傳工作,讓學生積極主動的參與到自己的職業生涯規劃活動;各學校間也要做好溝通和交流工作,相互借鑒,以促進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二) 成立專門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機構與咨詢機構
高校職業生涯規劃教育與就業指導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業指導側重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的事務性工作,應由就業指導部門負責。而職業生涯規劃教育側重對學生進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為學生提供專業培訓、咨詢、服務等工作,應由專門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部門負責,從而實現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的個性化、人本化,增強學校職業生涯規劃教育的專業性。同時還應設了咨詢機構,幫助學生了解自身的個性特徵、職業興趣、職業能力及職業傾向性等,以滿足大學生的日益增長的職業生涯規劃咨詢需要。
(三) 加強職業生涯規劃教師資育隊伍建設
高校應進一步提高教育人員的素質,加強教育人員的專業化,對其進行系統的職業理論、職業生涯規劃、職業素質測評、就業指導技巧等業務培訓,強化其指導技能,積累指導經驗,有條件的可以實行資格認證和持證上崗制度,從而使高校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隊伍建設走上科學化、規范化的道路。
(四) 針對不同年級的學生實行系統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
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教育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應當貫穿於整個大學教育過程的始終,高校應當有計劃、有步驟、有組織地實施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系統教育。
大一是適應期。高校應當首先抓好大一階段的大學生職業生涯規劃基礎教育,引導大學生適應大學生活,了解專業前景,樹立職業規劃意識。大二是積累期。主要任務是要引導學生完成職業生涯目標的確定,並在職業目標的指導下,自覺地、有計劃、有步驟地培養和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大三是提升期。主要任務是培養和提高大學生的職業技能,能促進大學生進一步積累職業經驗。大四是沖刺期。除部分學生目標是考研外,大多數學生直接面臨著擇業和就業。因此,對於大多數學生來講,順利就業和成功就業是他們面臨的主要矛盾。因此,這一時期的主要任務是加強擇業和就業觀教育,強化畢業生就業心理素質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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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求論文:<<重慶市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的現狀及其對策研究>>
中文摘要 3-5
英文摘要 5-6
1 緒論 10-19
1.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10-14
1.1.1 變革中的就業環境與當代大學生就業形勢分析 10-11
1.1.2 大學生的電子商務創業實踐迫切需要支持和引導 11-12
1.1.3 加強創業教育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培養創新型人才的需要 12-14
1.2 國內外關於大學生創業教育研究的現狀綜述 14-17
1.2.1 國外的研究現狀 14-15
1.2.2 國內的研究現狀 15-17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思路 17-19
1.3.1 本文的研究方法 17-18
1.3.2 本文的研究思路 18-19
2 重慶市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現狀調查 19-25
2.1 調查概述 19
2.2 調查問卷的設計、發放和回收 19-20
2.2.1 問卷設計 19-20
2.2.2 問卷發放和回收 20
2.3 調查結果的數據統計和處理 20-23
2.3.1 數據處理方法簡介 20-22
2.3.2 數據處理的結果 22-23
2.4 個案調查的過程和方法 23-25
3 調查結果分析 25-44
3.1 大學生電子商務創業的基本形勢 25-26
3.2 調查問卷結果分析 26-32
3.2.1 大學生創業意願分析 26-27
3.2.2 大學生對電子商務的認知程度 27-29
3.2.3 大學生創業素質分析 29-30
3.2.4 目前大學生創業面臨的主要困難 30-31
3.2.5 對創業教育與政策扶持的需求 31-32
3.3 案例分析 32-44
3.3.1 網上開店的優勢 32-34
3.3.2 專業網站的選擇 34-35
3.3.3 電子商務的實質是商業 35-37
3.3.4 網上數字商品交易 37-39
3.3.5 創業為大學生提供自我認識的途徑 39-40
3.3.6 C2C 的安全與信用 40-41
3.3.7 第三方意見 41-42
3.3.8 互聯網上的其他創業方式 42-44
4 大學生網上創業教育的對策建議 44-54
4.1 通過創業實踐培養學生的競爭意識 44-46
4.2 營造良好的網上創業環境 46-47
4.3 因勢利導激發學生的創業興趣 47-49
4.4 構建我國大學生創業教育體系 49-51
4.5 努力培植創業教育的長效機制 51-54
5 結論 54-56
致謝 56-57
參考文獻 57-6
金融危機背景下大學生利用C2C電子商務進行網路創業現狀
作者:李志 | 最後更新:2009-12-6
【摘要】原本面臨就業難的大學生遭遇金融危機,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越來越多的大學生走上創業的道路。在金融危機背景下仍快速發展的C2C電子商務給大學生創業提供了新的途徑,大學生網上開店悄然興起。中國C2C電子商務發展面臨法律制度不夠完善、交易信用有待提高、國人消費習慣有待改變等問題。大學生心理素質、自身創業素質仍有待提高。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中國C2C電子商務市場的不斷發展完善以及高校和大學生自身的不斷努力,讓大學生網路創業在解決大學生就業問題中發揮積極作用。
【關鍵詞】金融危機;大學生;網路創業;C2C電子商務
一、大學生C2C電子商務模式網路創業的定義及特點
網路創業是指利用計算機網路及其他電子通訊設備,發現和捕捉新的市場機會,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務,以創造新價值的過程。網路創業區別於其他創業的3個關鍵維度特徵包括虛擬性、技術性和分布性。虛擬性:指網路創業需要藉助電子網路工具跨越時空進行。例如,網上商品陳列、網上銷售、網上咨詢、網上信息傳送等一系列遠程工作、貿易活動。技術性:指網路創業需要有較高科技含量的知識技術支持。例如,網路平台構建、網路安全、電子支付、系統集成等。分布性:網路創業需要擁有不同資源的人或企業跨越部門或組織邊界來協作進行,例如,通過第三方物流配送、委託銀行進行電子結算、第三方網路技術服務支持等[1]。
網路創業屬於電子商務的范疇,電子商務有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onsumer to consumer)三種模式。大學生的網路創業大致可以分為4種類型:一種是自己建立網站,從事某種商業活動;二是利用現有的網路平台進行創業活動,如在C2C網站上開網店、在威客網上承接有償的任務等;三是利用自己的網路創意和知識,注冊網路資源(如注冊買賣域名)、提供網路服務(如為企業或別人的網站提供宣傳推廣等)創業;四是利用自己的網路技術創業[2]。目前大學生網路創業的主要形式是加盟C2C網站開辦自己的網店。C2C(consumer to consumer)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網上電子交易市場,個人賣家通過電腦上傳產品到網上市場,買家通過電腦接入網上市場,了解產品,從而購買的網上交易市場。在這個市場里,買家和賣家都是個人而非企業,是個人與個人在進行產品、服務及信息的交換[3]。國內知名的C2C網站平台有淘寶、TOM易趣、拍拍、網路有啊等。國外的有eBay、Amazon Auction等。
二、中國C2C電子商務發展情況
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提供的《2008年中國網路購物調查研究報告》顯示,上海的網路購物滲透率(指半年內在網上買過東西的用戶數量占網民數量的比例)達45.2%。其次是北京,網路購物滲透率為38.9%。再次是廣州,為31.9%。其他城市的平均網路購物滲透率是21.6%,總體網路購物滲透率達到27.9%。而在購物網站的網路購物滲透率方面,C2C購物網站淘寶網已經達到81.5%,與位列第二三位的B2C購物網站當當網、卓越亞馬遜網差距為近65個百分點。由此看來C2C電子商務已形成較大市場規模[4]。據2008年中國互聯網調查報告的統計數據顯示,C2C模式一直是我國網上購物的主要形式,預計未來兩年我國C2C電子商務網站的總營收規模將繼續迅速增加。2008年C2C電子商務網站交易規模將達到678億元人民幣,增長率為65.2%,2009年交易規模將達到約1023億元人民幣。C2C電子商務市場仍處於發展初期,有C2C購物經歷的網民不足三成,且集中在大城市,普及率比較低,其背後隱藏著一個巨大的增量市場,有著非常大的上升空間。未來幾年,我國C2C市場的發展將由量變到質變,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政府方面鼓勵電子商務加速發展,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大力推進市場對內外開放。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內自流動和充分競爭。」
三、金融危機給C2C電子商務帶來的新機遇
當股指跌破2000點的時候,當國際油價跌破50美元/桶的時候,當房價下調最高達40%的時候,誰能抵抗住刺骨的寒風?艾瑞咨詢統計,2008年全年網路交易規模接近2700億元,超預期2000億元交易規模的30%以上,報告還指出,在未來一兩年內,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還將保持著20%左右增長速度。無疑,電子商務是這個「大蕭條時代」最大的贏家[5]。
(1)金融危機揭開電子商務的新時代。在這里引用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兼首席執行官馬雲的話「金融危機對我們來講是百年一次碰到的機遇,標志著世界將進入一個新商業文明時代,工業將進入後工業時代。後工業時代即信息化和工業化的完美結合。這次金融和經濟危機在中國意味著我們揭開了電子商務的新時代。」金融危機導致大批的中小企業倒閉,但那些敢於嘗試信息技術,敢於創新,敢於找生存渠道的企業生命力極強。信息化時代是個性化的時代,而電子商務正是個性化大發展的平台。
(2)金融危機導致消費者消費習慣的轉變。金融危機直接導致消費者收入水平降低,購買能力下降,但基本消費仍不可或缺,多數消費者盡可能的找一些更便宜的商品來替代,甚至花更多的時間去尋找性價比更高的商品,電子商務恰好為他們提供了這樣的渠道,這為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四、大學生C2C模式網路創業現狀
1.在校大學生網路創業模式初探索
大學生作為伴隨著網路大發展成長起來的一代,對於網路創業有著先天的優勢。當今社會網路迅速發展,信息渠道更加廣闊,大學生的視野也更加寬廣。就業難和金融危機的大前提下,大學生的憂患意識和自主創業意識也較以往有所增強,在校的大學生們已經未雨綢繆,拉開了校園創業的帷幕。在校期間通過家教、銷售等各種兼職、實習來增加自己工作經歷的學生大有人在,利用校內網站開始經商的大學生也日漸增多。在網路購物已經成為一種被大學生普遍接受的消費方式同時,部分有著商業頭腦的大學生已經不滿足於僅充當網路消費者,開始了網路營銷創業模式探索,在網路創業大軍里小試牛刀。高校豐富的網路資源和網路消費群體更是為大學生網路創業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網路營銷創業模式的校園雛形當屬高校論壇上的各種校園商品銷售代理、團購代理以及各種二手交易。高校BBS的二手交易板塊和校園代理板塊人氣十足,各具特色,很多高校的BBS更設置了代理專區,供校園內代理們發布商品信息,描述商品、展示圖片,賣家和買家相互交流評論。在這里,大學生們進行網路創業試水。怎樣尋找質優價廉的貨源,拿到合適的代理價,如何推介商品,吸引買家,如何與買家溝通,貨後服務如何開展…創業先行者們在實踐中積累寶貴經驗。
與在校內網站上發帖進行交易的方式相比,加盟C2C網站平台,開辦自己的網上店鋪,就成了大學生進行網路營銷創業模式的高一級的選擇。在這里,交易行為更加規范,競爭更加激烈,需要學習的東西更多。從怎樣加盟合適的C2C網站平台,進行市場需求調研,定位自己的商鋪,尋找合適的貨源,到展示宣傳自己的商品,確定合適的價位,在無數的網店中脫穎而出,爭取到買家,提高銷量,到物流配送的合作,售後服務的跟進。大學生們盡情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利用自身或周圍朋友的外形優勢,充當免費模特,利用熟練地攝像技術,多方位全面的展示商品,結合自身和周圍同學朋友對商品使用的感受,提供量身的建議,加之大多賣家本身也是買家,了解買家的心理,有利於和買家溝通交流,爭取到買家的好評,對時尚和流行的敏感有助於抓住商機,提升銷量,這些都是大學生網上經商的優勢。但大學生利用C2C電子商務進行網路創業仍有很多問題需要注意。
2.大學生利用C2C電子商務進行網路創業和一般創業形式相比較的優勢
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相比,有著特有的優勢:(1)可以實現零庫存。賣家只需展示商品信息,對商品進行描述,無需現貨,充當著買家和廠家之間的中介,按需訂貨,量出為入。(2)低成本。前期不需要很大的資金投入,只需相對少量的固定資金,一台電腦和網路條件即可。(3)低門檻。很多大型的C2C網站對入住品牌或商城的用戶不收取或收取少量的服務費。開辦一家自己的網店成為易事。(4)易上手。對於熟悉網路的大學生來說,網路操作程序不是難事。對於缺少資金和經驗的大學生來說,網路創業是實現創業夢想的優選途徑。
3.大學生利用C2C網站平台進行網路創業的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從中國C2C發展現狀來看,C2C模式雖然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是在它仍然面臨許多問題。
(1)法律制度有待完善。網上交易、電子商務都是近幾年才出現的新鮮事物,各國都在積極探討制定合適的法律來規范電子商務的行為。而目前,由於法律的不完善,參與網上交易的個人、企業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2)交易信用與風險控制。互聯網跨越了地域的局限,把全球變成一個巨大的「地攤」,而互聯網的虛擬性決定了C2C的交易風險更加難以控制。以易趣為例,根據統計,在其每二萬五千件交易中就會發生一起詐騙案件。網路詐騙在C2C方面已經到了比較嚴重的地步。需要電子交易平台提供商扮演主導地位,建立起一套合理的交易機制,一套有利於交易在線達成的機制。
(3)國人的消費習慣有待改變和培養。電子商務在中國出現畢竟只有短短數年時間,除了受過專業教育的白領、樂於嘗試新鮮事物的年輕人,很少有人願意接受在線購物的消費方式。並且,國人的計算機使用能力和水平也制約了C2C電子商務的發展。這些,需要時間來對消費者進行培訓,對市場進行培養。
二是從大學生自身來講,自身創業素質有待提高。
首先,要擺正自己的心態,做好艱苦創業的准備,隨時准備迎接失敗。創業都會有風險,網路創業相對較小,但風險依然存在,大學生校內網站經商的目的一般只是賺些錢,補貼日常生活,很少將其上升到創業的高度,運作上大多不規范,缺少一定的規劃和發展目標,往往是隨興而做,能成規模的很少,堅持下來的也不多。而實際的創業不能僅憑興趣,需要預先對市場需求和前景做出估算和調查,對未來的發展做出一定的規劃,不能僅憑三分鍾熱度,要做好長久奮斗的准備。網路創業的前期是很辛苦的鋪墊工作,也許做了很多努力,卻因各種原因,收益甚少,經營慘淡,需要創業者不斷總結經驗,調整經營策略,如果沒有持久的恆心和戰勝困難的決心很容易以失敗收場。
其次,要有承受各種壓力的心理素質。網路營銷和實體經營相比,中間環節增多,經營者面臨更大的壓力。來自貨源管理、顧客管理、競爭對手、物流管理、信息安全、虛擬溝通、信息處理等各方面的壓力讓很多剛開始涉足C2C電子商務的新手們不堪重壓。怎樣爭取到自己的顧客群並維持下去,怎樣在同類商品經營中脫穎而出,怎樣克服網路溝通中信息的多變性和不準確性,選擇什麼樣的物流配送方式,每天面對大量的咨詢和信息,該如何分配自己的時間等等,所有這些環節都考驗著網路經營者的體力、腦力和心力。初創者們需要在壓力中快速學習和成長,沒有良好的心理素質,往往會在經營之初就敗下陣來。
另外,要有自己的個性化經營。在C2C網站上茫茫如海的商鋪里,面對同一件商品,購物者有多個選擇。網路經營者如何吸引到消費者,把他們變成自己的顧客,需要個性化的經營方式,才能在如雨後春筍般不斷增加的網店中找到自己的立足之地。信息化時代是個性化服務的時代,創新是網路經營的生命力所在。
最後,誠信永遠是根本。要想在網路創業的道路上走的長遠,必須要立好誠信的根本。網路創業由於具有虛擬性,存在著很多虛假信息,網上商鋪里也有很多靠欺騙手段獲得好評度的例子,但終歸難以持久。唯有從商品性價比和服務質量上不斷提高,才能在網路創業中走的更遠。
以上幾個方面的努力仍然不夠,大學生創業者在創業之前和創業過程中都需要不斷學習。創業前期主要是理論知識的鋪墊和實踐的准備,創業過程中則是更多實戰經驗的積累。大學生具備了創業的熱情和吃苦耐勞的精神,但傳統教育下的大學生缺乏創業意識,實踐准備不足,創業能力較低。對市場需求把握不準確,對創業風險預計不足,對創業流程專業知識不夠,這些都將成為制約大學生網路創業的短板。在這一方面,需要高校和學生雙方的共同努力。
三是學校方面應該努力為學生營造適合創業的環境。
(1)加強創業教育。很多學校都開設了就業指導規劃課程,但創業類的課程很少,而且就業指導課程也多偏於理論知識,實用性不強,導致學生對這類課程興趣不高,學習效果不佳。在這方面學校要完善課程體系,開設有關創業的課程和學分,使大學生創業教育逐步規范化,並且在開設這類課程時增加一些創業模擬或實踐的部分,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
(2)聯合企業開展創業設計大賽,如北京高校的「挑戰杯」創業設計大賽。用此類的創業設計比賽,激發起大學生對創業的興趣,增加創業實踐訓練。
(3)鼓勵校內創業。大學生創業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創業者除了要有較強創新能力外,還需要具備較強的組織管理能力,寬厚的專業和非專業知識,而高校多學科的教育體系使校內創業的學生可以盡快做到課堂理論學習與創業實踐相結合。學校對校內創業活動應給予鼓勵、支持、理解,給予資金、政策上必要的支持[6]。
(4)畢業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學校可以提供一定的創業咨詢幫助,幫助創業者更好地克服創業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5)積極宣傳國家對大學生創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讓大學生創業者能充分享受政策上的優惠條件。
五、大學生利用C2C電子商務進行網路創業的未來發展展望
金融危機背景下的大學生就業創業形勢依然嚴峻,電子商務在金融危機帶來的新機遇下蓬勃發展,雖然中國C2C電子商務發展仍面臨很多問題,大學生自身創業素質仍有待提高,高校在大學生創業教育和支持力度方面有待加強,但暴露問題和分析問題是解決問題的前提,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大學生C2C網路創業模式將更加成熟,在解決大學生就業創業問題中將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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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中國地質大學(北京)人文經管學院高等教育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楊長征、李廣文
註:該文為第五屆中國青少年發展論壇(2009)應征論文,由中國青少年研究會辦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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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效力范圍,也稱刑法的適用范圍,是指刑法在什麼時間、什麼空間及對什麼人具有效力。它不僅涉及國家主權,而且涉及國際關系、民族關系以及新舊法律關系,是任何國家的刑法在具體適用前所必須解決的原則性問題。只有正確解決了刑法的效力范圍,才有可能准確、有效地適用刑法,打擊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我國刑法典第6至第12條時關於刑法效力范圍的規定。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一、刑法空間效力概述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對人的效力,它實際上要解決的是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由於刑法的空間效力涉及到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從而也就關繫到維護國家主權、協調國際關系的問題,各國刑法都十分重視空間效力的規定,並且在解決空間效力的問題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則。從各國刑法規定和理論主張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原則:(1)屬地原則,即以地域為標准,凡是在本國領域內犯罪,無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都適用本國刑法;反之,在本國領域外犯罪,都不適用本國刑法。這一原則是建立在國家主權原則的基礎上的。(2)屬人原則,即以犯罪人的國籍為標准,凡是本國人犯罪,都適用本國刑法而不論犯罪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反之,外國人犯罪,即是發生在本國領域內,亦不適用本國刑法。這一原則是建立在本國公民應保證對本國法律的忠誠和服從的基礎上的。(3)保護原則,即以保護本國利益為標准,凡侵害本國國家或國民利益的,不論犯罪人是否本國人,也不論犯罪地在本國領域內還是在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保護原則的實質是國家運用刑法手段使本國國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來侵害。(4)普遍原則,即以保護各國共同利益為標准,凡發生國際條約所規定的侵害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論犯罪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犯罪地是在本國領域內還是本國領域外,都適用本國刑法。
上述各原則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現代世界各國刑法多以屬地原則為主,兼采其他原則。我國刑法也是如此。
二、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權
刑法第6條第1款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這是我國刑法關於刑法空間效力的基本原則。這里的「領域」,是指我國國境以內的全部區域,包括領陸、領水和領空。根據國際條約和慣例,以下兩部分屬於我國領土的延伸,適用我國刑法:(1)我國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我國刑法典第6條第2款也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軍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處於停泊狀態,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我國領域內,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於外國領域內或公海及公海上空。(2)我國駐外使領館內。根據我國承認的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的規定,各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而受本國的司法管轄。
所謂「法律有特別規定」,主要是指:(1)刑法第11條關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的規定。所謂外交特權和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為保證駐在本國的外交代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正常執行職務而給予的一種特殊權利和待遇。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內容較為廣泛,其中重要的一條就是「外交代表享有刑事豁免權,不受駐在國的司法管轄」。這種特權是建交國家之間按照相互尊重和相互平等的原則而對等給予的。當然,如果他們當中有人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我們也不能坐視不管。不過,依照刑法的規定,我們不能對他們進行搜查、扣押或逮捕,而只能通過外交途徑去解決他們的刑事責任問題。例如,可以要求派遣國召回,或者建議派遣國依法處理;對於其中罪行嚴重的,可以由政府宣布為不受歡迎的人,限期出境。新刑法典第11條的這個規定,既維護了我國的主權和法律的尊嚴,有尊重了有關國家,有利於協調我國於他國之間的正常外交關系。(2)刑法第90條關於「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適用本法規定的,可以由自治區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本法規定的基本原則,制定變通或者補充的規定,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的規定。在理解這一例外規定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其一,少數民族地區對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於外交特權和豁免權,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適用,而僅僅是其中的一部分,即與少數民族特殊的風俗習慣、宗教文化傳統相關的部分,諸如情節不嚴重的重婚、姦淫幼女、械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毀壞財物等。這種變通或補充規定相對於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從總體上看,刑法基本上還是適用於少數民族自治地方的。其二,免於適用刑法的部分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由自治區或省的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變通或者補充規定,並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其三,少數民族地區制定的變通或補充規定不能與刑法的基本原則相沖突。(3)現行刑法施行後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特別刑法的規定。現行刑法施行後,國家立法機關仍由必要根據實際需要制定單行刑法、附屬刑法規范,或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刑法典作修改補充。如果這些特別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規定與新刑法典的規定發生法條競合或沖突,應按「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4)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規定。由於政治歷史的原因,我國刑法的效力無法及於港澳地區,這屬於對刑法屬地管轄權的一種事實限制。如根據1997年7月1日實施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全國性的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而刑法不在附件三所列的法律中。《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不過,根據兩個基本法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者因港、澳特別行政區內發生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者安全的動亂而決定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時,中央人民政府可以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的法律在港、澳特別行政區實施。
刑法第6條第3款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該款針對隔離犯的特殊情況對屬地管轄的具體標准作了明確的規定。這里涉及三種情況:(1)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均發生在我國境內:(2)犯罪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實施,但犯罪結果發生在國外;(3)犯罪行為實施於國外,但犯罪結果發生於我國境內。對於上述三種情況,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三、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權
刑法第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該條是對我國刑法屬人管轄權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我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犯我國刑法規定之罪的,不論按照當地法律是否認為是犯罪,也不論其所犯罪行侵犯的是何國或者何國公民的利益,原則上都適用我國刑法。只是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該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所謂「可以不予追究」,是表明不予追究的一種傾向性,並非絕對不追究,而是保留追究的可能性,認為必要時,也可以追究。但如果是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犯罪,則不論其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律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主要是考慮到這兩類人員具有代表國家形象的特殊身份、肩負特殊的職責,其工作與國家的利益息息相關,故對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域外實施的犯罪在管轄上應從嚴要求。
對於我國刑法在域外的屬人管轄權,刑法第10條進一步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使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國刑法處理。這表明我國法律的獨立性和國家主權的不受干預性,外國的審判對我國沒有約束力。但從實際合理與國際合作角度出發,為使被告人免受過重的雙重處罰,該條又規定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這樣,既維護了國家主權,又從人道主義出發對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作了實事求是的考慮,體現了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
四、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權
刑法第8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罰處罰的除外。」該條即是對我國刑法保護管轄權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以保護我國國家和公民的利益,但有下列限制:(1)外國人所犯之罪必須侵犯我國國家或公民利益。(2)外國人所犯之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最低刑須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對低於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則不適用)。(3)外國人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對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則不適用)。當然,要實際行使這方面的管轄權會有困難,因為犯罪人是外國人,犯罪地點在域外,我國要行使管轄權,就需要引渡罪犯,並涉及與犯罪地國家管轄權的沖突,存在諸多實際困難。但是,假如刑法對此不加以規定,就等於放棄自己的管轄權,那些犯罪的外國人就可以肆無忌憚地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進行侵害。我國必須在法律上表明自己的立場,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保護我國駐外工作人員、考察訪問人員、留學生、僑民的利益。
此外,對於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侵犯我國國家或者公民利益犯罪的審判與處罰,同樣適用刑法第10條的規定。即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中國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五、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權
普遍管轄權是現代國際社會有效懲治與防範國際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國刑法第9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該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也不論其具體侵犯的是哪一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國境內被發現,我國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如不引渡給有關國家,我國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按照我國的刑法對罪犯予以懲處。在我國刑法中,普遍管轄權有其適用范圍和條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間效力的輔助性原則。
普遍管轄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參與反國際犯罪斗爭、行使捍衛整個人類權益之職責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轄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僅限於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且在有關國際條約中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轄原則是刑法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的補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之適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換而言之,對實施了國際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或保護管轄等原則之一行使管轄,就不必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按照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我國刑法,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追訴的犯罪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國際犯罪。第二,追訴的犯罪是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之內。第三,追訴的犯罪系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外。如果是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內,則應依據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二不需要依據普遍管轄原則。第四,犯罪人必須是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國公民,應當依照屬人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也不需要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第五,對追訴的犯罪,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國領域內居住或者進入我國領域。因為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轄權。否則,就沒有行使普遍管轄權的義務,也沒有依據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我國刑法的可能。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一、刑法的生效時間
刑法生效時間通常有兩種規定方式:一是從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後經過一段時間再施行。我國現行刑法的生效時間即屬後者,這樣做是考慮到人們對新法比較生疏;通過一段時間的宣傳、學習和研究,便於廣大人民群眾及司法工作人員做好實施新法的心理、組織及業務准備。
二、刑法的失效時間
刑法的失效時間即終止效力的時間,由國家立法機關規定。我國刑法的失效有兩種方式:一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明確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後代替了同類內容的舊法,或者由於原來特殊的立法條件已經消失,舊法自行廢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2)從新原則,即新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采,我國刑法亦采此原則。我國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對於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97年10月1日修訂刑法生效前實施的行為,應按以下情況分別進行處理:
1.當時的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現行刑法認為是犯罪的,只能適用修訂前的刑法,現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對此,不能以新刑法典規定為犯罪為由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當時的刑法認為是犯罪,但現行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只要這種行為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則應適用現行刑法,即現行刑法具有溯及力。
3.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按照現行刑法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原則上按當時的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即從舊兼從輕原則所指的從舊。但是,如果當時的刑法處刑比現行刑法要重,則適用現行刑法。此即從輕原則的體現。
4.如果根據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了生效的判決的,該判決繼續有效。即使按現行刑法的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處刑較當時的刑法要輕,也不例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適用當時的刑法。對一種行為刑法的溯及適用,只限於未經審理或者雖經審理但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場合;已經生效的判決,不應根據刑法的規定加以改變,以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嚴肅性和穩定性。
在貫徹從舊兼從輕原則時,還涉及如何對跨越新舊刑法的繼續、連續行為適用法律的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關於檢察工作中具體適用修訂刑法典第12條若干問題的通知》第3條指出:對於發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1997年10月1日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修訂刑法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但行為連續或者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的,對10月1日以後構成犯罪的行為適用修訂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跨越修訂刑法施行日期的繼續犯罪、連續犯罪以及其他同種類數罪應如何具體適用刑法問題的批復》也指出:「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或者連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的行為,以及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如果原刑法和修訂刑法都認為是犯罪並且應當追訴,按照下列原則決定如何適用法律:1.對於開始於1997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繼續犯罪,應當適用修訂刑法典一並進行追訴。2.對於開始於1997 年9月30日以前,繼續到1997年10月1日以後終了的連續犯罪,或者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的同種類數罪,其中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均沒有變化的,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並進行追訴;罪名、構成要件、情節以及法定刑已經變化的,也應當適用修訂刑法,一並進行追訴,但是修訂刑法比原刑法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為嚴格,或者法定刑較重的,在提起公訴時應當提出酌情從輕處理意見。」
刑事司法解釋效力范圍探究
編輯:凌月仙仙 作者:屈學武 出處: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日期:2005-10-18
本文所指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范圍,僅限於刑事實體法意義的刑法上的司法解釋所涵括的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域。
眾所周知,就一般意義看,司法解釋確屬有權解釋:因為它一經最高司法機關頒布,即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然而,從司法解釋的性質及其功效看,它又並不等同於刑法規範本身。刑法的解釋通常具有下述三大功能:一是對抽象的法律概念的內涵、外延的詮釋,簡單說,就是對抽象而概括的法律條文字義及其內容的具體解讀;二是對司法認定的特定"法律事實"(即個案)與某一具體刑法規范是否相符合作出的解釋(或解答、批復等);三是對整個刑法體系的價值及其刑罰目的取向所作的系統解釋。[1]
就此意義看,上述第一、二項解釋主要囿於刑法規范論、范疇論的解釋;第三項解釋則是就刑法價值論的解釋。有鑒於此,實踐中,作為有權解釋的刑法司法解釋,大多限於針對第一、二事項的解釋;而第三項解釋即有關法價值論的解釋主體,多為刑法理論界而非刑事實務部門。雖然司法部門在就上述第一、二事項進行解釋時,也會綜合刑法的價值取向來考量有關問題,但准確地說,司法解釋的功效,主要還在於根據有關立法意圖、立法意蘊,結合有關字義所昭示的客觀涵義,來解釋特定的法律條文之字義所涵蓋的具體內容以及個案與確定規范的符合性。由此可見,刑法司法解釋實際上並非單純地僅僅依存於特定的、靜態的刑事法律獨立地存在著,就其實質意義看,應當說,它只能依存於有效刑事法律的運作而存在。換言之,沒有刑法的實際操作,就沒有實質意義的司法解釋的存在價值與空間。在此基礎上,要理順刑法解釋的效力,特別是它與刑法溯及力的關系,看來有必要逐一清正下述刑法解釋論的基本問題:
一.對司法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正確理解
有觀點認為,刑法的效力包括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兩大內容,而對刑法的司法解釋既然與其具有"同等效力",就意味著司法解釋與刑法具有"等值"的空間效力與時間效力。此一"效力"解讀法,我們認為未免失諸重形式而輕實質。
我們知道,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在何地域、對何人適用的問題。而這里的"同等"效力,顯然並非相對於可予適用的地域和人員而言,而是相對其司法解釋與其被解釋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拘束力、強制力而言。即這里所謂"同等"的本旨在於:指令任何受法律規范約束的人,包括適法、執法、守法人員都有義務如同適用、遵從刑事法律規範本身一樣地一絲不苟地去適用、執行、遵從它,不得輕忽懈怠。就此,我們再從逆向推理即可發現,司法解釋並不發生與其所依存的法律具有相同的空間效力問題。這是因為,司法解釋不可能脫離法律、法外地,自動地適用於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一定人、一定事,司法解釋因而難以發揮自己獨立的空間效力。換言之,司法解釋只能因循法律的空間效力,被動地適用於一定范圍內的一定人、一定事,除非某一確定司法解釋就其適用范圍作出了(不違背刑法空間效力)的專項特別規定,例如,除有關國際犯罪外,中國刑法的空間效力對於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中國領域之外實施的、並非針對中國國家或國民的危害行為一概無效。由此,司法解釋便不可能獨自啟動並生效於此類人、此類事,等等。可見,就空間效力看,司法解釋不存在獨立的、法外的空間效力生存基礎。
二.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之爭
對刑法司法解釋的時間效力之爭,主要集中在此類司法解釋是否受制於刑法的溯及力規定問題。眾所周知,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某項刑法規范生效以後,對其生效前發生的未經審判或者判而未決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亦即新法能否適用於舊行為的規定。能適用則新法有溯及力;不能適用則無溯及力 當今世界大陸法系國家,往往在其刑法總則中對刑法溯及力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例如,《德國刑法典》第2條第2、3款明文規定,"刑罰在行為時有變更的,適用行為終了時有效之法律";"行為終了時有效之法律在判決前變更的,適用處刑最輕之法律"。我國《刑法》第12條也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對《刑法》上述規定,刑法學理界一般稱其為"從舊兼從輕原則"。
綜觀上述各國、包括我國刑法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可見,刑法的溯及力規定,一是針對法律而言;二是針對刑事法律而言;三是針對刑事實體法而言。否則,它就不可能稱作"刑法的溯及力"。
然而,國內卻時有刑法學者或刑事實務部門人員針對刑法的解釋提出其有無溯及力問題的質疑。例如,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了《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其中第2條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據此,有學者認為,如此規定無異於明確規定了刑法司法解釋有溯及力。主張對刑事司法解釋,不能一律可以溯及既往,對那些明顯作了擴大解釋的,原則上應當只對其施行後的行為有評價功能;認為若法律解釋的溯及力問題得不到妥善解決,則廢止類推的成果不會得到很好鞏固。[2] 有學者甚至提出,對刑法的解釋,也應適用我國《刑法》第12條法定的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3]
三.刑法司法解釋發生有無溯及力問題
我們認為,上述學者關於堅持罪刑法定、反對重刑主義的良苦用心固然可佳,但關於刑法司法解釋不應有溯及力、否則即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觀點,實屬對刑法溯及力規定或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誤解。在此,我們不妨從法律依據、法理依據、解釋的功效等多方面述論理由如下:
首先,從法律規定上看,如上所述,各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均是針對刑事"法律"本身而言,而非針對法律的"解釋"。刑法司法解釋雖然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但其究竟不等於法律本身。這一點,也是刑法司法解釋與刑法立法解釋的重大區別之所在。刑事立法解釋時常穿插於刑法條文之中--例如,《刑法》第91條至94條均屬立法解釋,但又是刑法的組成部分。就此意義看,該類立法解釋,實際上已經是刑法的組成部分(刑法以外的刑事立法解釋另當別論)。刑法的司法解釋則不然,它不是刑法的組成部分,僅是輔助刑法得以順利實施的、運行法規范的工具。雖然實踐中,由於當前我國刑法司法解釋確實存在失諸規范的情況,因而被一些學者稱為亞法律或准法律。但無論如何,就立法法和刑法的規定看,"解釋"並不是"刑法"本身的組成部分。由此可見,《刑法》第12條所謂的"本法"限指"刑法"、並不包括刑法的"解釋"在內。因而以《刑法》第12條的規定來佐論刑法司法解釋"應有其溯及力"規定者,確屬援引依據上的失當,明確地說,就是混淆了"刑法的解釋"與"刑法"的界限。
其次,就從舊兼從輕的溯及力原則本身看,該原則本質上是刑事司法不能適用事後法或重法。其要義在於禁止適用"事後法"與"重法",以有效貫徹罪刑法定原則。而法律的解釋是法律規范得以順利施行的器具,因而它本身只存在該工具質量是否合法、達標、應手的問題,並不存在事後法或重法的問題――因為它本來就不是"法"。事實上,實踐中,司法機關大都是在遇到刑事棘手或疑難問題之後,才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檢察院針對專門問題作出司法解釋的。惟其如此,刑法才只規定司法上不得適用事後法,而不可能制定出不得適用事後司法解釋的溯及力規定來。也就是說,從刑法規定看,刑法司法解釋不是《刑法》第12條的調整對象,司法解釋因而不存在有無"溯及力"的問題。當然,無可諱言,實踐中,很可能發生由於新的司法解釋對"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等刑法白地規定的最新詮釋,會擴大刑事法網圈,從而可能發生將過去未達起刑點的案件納入犯罪圈之實例。但是,這種表面上的擴大並不必然產生重法的實質意義的後果。這是因為,無論是"數額較大"還是"情節嚴重",都是相對於一定比例的社會危害性而言,因而幣量面值的縮小或擴大並不簡單地等同於貨幣實際價值含量及其所形成的社會危害性的克減或升高。
這里說子數限制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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