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①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轉學、轉專業:
(一)學生確有專長,本人申請,學校考核證實,轉學、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後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校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者;
(四)學生本人申請並且符合學校轉專業條件者。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轉專業:
(一)新生入學未滿1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者;
(三)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的;
(四)藝術類、體育類轉向非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者;
(五)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者;
(六)應予退學者;
(七)其他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學、轉專業均須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手續: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專業,應當由所在院(系)推薦,擬轉入院(系)審核同意,由教務處審批。院(系)內轉專業的,由院(系)同意後,報教務處備案;
(二)學生在本省內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省教育廳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三)學生跨省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商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按照轉學條件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區公安部門;
(四)學生轉學、轉專業的手續,一般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② 鄭州大學學分績點計算
平均學分績點的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學分績點數=Hi×Wi
學期總學分績點數=∑Hi×Wi
平均學分績點=∑HiWi/∑Wi
上述公式中Hi為某門課程成績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凡完成人才培養方案規定各類別課程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每學年計算1次。

(2)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不及格課程補考或重修,所獲成績達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計;已及格課程重修,其成績按重修所獲成績記載;同一門課程重修累計不得超過3次。對通過補考、重修獲得的成績,在學習成績單上如實標注。學生評先及推薦免試研究生等成績核算只計算首次考核(含緩考)成績,不考慮補考或重修所獲成績。
第十七條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無故不參加重修考試,不予退費,再次申請須另交重修費。
第十八條學生已修課程成績平均績點在3.5及以上者,由本人提出書面免修申請,報經院(系)教學副院長(主任)審核同意後,於開課前參加同專業高年級結課考核,考試成績達到70分及以上者,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低於70分者,取消免修,成績不予記載。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計算機文化基礎免修考試達到規定分數的,可免修計算機文化基礎課程。
申請免聽課程,須其已修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3.0及以上,須報經院(系)教學副院長(主任)審核同意,並須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學生在校期間通過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TOEFL、GRE、IELTS達到學校規定分數,經任課教師同意並報院(系)備案後,可免聽大學英語。免聽學生須隨同年級同專業進行正常考試,成績按正常考試記載。
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免修或免聽。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其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學分)由所在學院根據校際間協議審核認定為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的相應課程和學分。
第十九條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凡主修專業前2學期所修課程全部合格、已學課程成績平均績點達到2.5者,可申請輔修專業學習。申請獲所在院(系)和開辦輔修專業院(系)同意並經教務處批准者,即可辦理相應手續入班學習。
第二十條在校生因聯系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的,其中英文成績單由學校或院(系)教學部門提供。離校生的成績證明由學校檔案館提供。
參考資料來源:鄭州大學教務處-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③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六章 退學
第四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1學期所修讀的必修與限選課程至補考後,不及格學分達17學分者;
(二)各學期必修與限選課程重修後,不及格學分累計達17學分者;
(三)自入學起必修與限選課程(無論重修與否)不及格學分累計達35學分以上者;
上述3項應予退學的學生可申請試讀。申請試讀按《鄭州大學普通本科學生試讀實施細則》辦理。
(四)休學期滿2周內未辦理復學手續或連續休學2年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者;
(五)未請假離校連續2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者;
(六)開學後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未注冊報到者;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麻風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者;
(八)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主管校長審核批准。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從處分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校對退學的學生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

④ 退學後的檔案在哪裡
當事人自動退學的:
1,戶口和檔案原則上,會由學校寄送回當事人的戶口原籍地人才中心託管;
2,如果原籍地人才中心沒有的,當事人可以打電話致原就讀學校的「教導員」,咨詢對方戶口和檔案是否已寄送;
3,這和當事人是否自動退學,原則上是無關的;
4,當事人的戶口可以回原籍地集體掛靠,但不改變戶口的「非農」性質。
二,檔案掛靠的好處:
其一、取消暫緩就業後,保留幹部身份,大學畢業後由學生身份轉為幹部身份;
其二、不需要辦理暫住證,並可以申請入住公租房和申購經濟適用房;
其三、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考試,可以提供身份證明;
其四、可在掛靠城市辦理各種職稱評審及考證;
其五、辦理社會養老、工傷、失業、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其六、連續計算工齡,對需要所在城市戶口的崗位將不再失去競爭機會;
其七、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
其八、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和出國護照等可即時在工作城市辦理。

(4)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鄭州大學學籍管理》
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主管校長審核批准。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從處分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校對退學的學生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
⑤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並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第二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復查、注冊的,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本人申請,由學校批准,可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並應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第五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每學期考試課程的門數,由各校從嚴掌握,自行確定。第六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成績的評定,採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考試成績評分,以學期末考試成績為主,適當參考平時成績。平時成績占該課程成績的比重,由各校自行確定。
考查成績是指對學生平時聽課、完成實驗、實習、課外作業、習題課、課堂討論的情況以及平時測驗成績等的綜合評定。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考核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第七條 對學生德育的考察,主要通過鑒定,採用寫品德評語的辦法。第八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補考後仍不及格者應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難的,可限期再補考一次。
因缺課不及格的,不能補考,必須重修。第九條 經過學生自學的課程,本人申請,學校考核,學業成績確實達到「良好」以上水平的,可以免修。免修課程的考核和審定,每學期進行一次。免修考核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第十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核,必須事先向本系申請,經教務部門批准後可以緩考。緩考不及格者可補考一次。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不及格的課程,均可補考一次。補考按學校規定時間進行。記分時註明「補考」字樣。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並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准,在畢業前可給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應給以紀律處分。第十三條 學生無故缺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並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第十四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准予升級。第十五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可按照跳越年級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進行考核,主要課程成績達到「良好」以上水平、其他課程及格的,經學校批准,允許跳級。
主要課程,由各校根據本專業的性質和教學計劃的要求自行確定。第十六條 經過補考,學期或學年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
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補考後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准許於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後不及格課程或連同第二學期補考不及格的課程累計達到留、降級規定者,作留級處理。第十七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在一學年不及格課程學分總數達到學年所選學分總數的1/3者,經學校批准,可編入下一年級。凡編入下一年級的學生,已取得的有關學分仍然有效。第十八條 學生留級時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凡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應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均各按一門課程不及格計;
(3)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畢業實習不及格者,各按一門主要課程不及格對待;
(4)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⑥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休學與復學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校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一學期請假(包括病、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
第四十一條 休學學生,由本人填寫休學申請表,持有關證明(包括家長意見),經所在院(系)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學生休學通知。
第四十二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往返路費自理,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待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保留學籍至退伍後1年。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1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2年),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四十五條 因病休學的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規定的復學時間,並提前2周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的學生,需持縣以上醫院健康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並根據選修課程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⑦ 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第二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六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並歸入本人檔案。
第七條 學校實行學分制,成績記載實行學分績點制。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修的必修課、限選課和任選課都要進行考核,成績及格即獲得規定的學分。
第八條 學校依據各門課程的重要性和學習量確定其學分值,計算方法如下:
(一)一般課程:
學分值=全部課內總學時/16(醫科類除以18)
(二)集中進行的實踐性教學活動,如輪回見習、生產(畢業)實習、課程設計、畢業設計(論文)等:
學分值=實踐教學活動周數
(三)課內實驗不單獨計算學分。單獨開設的實驗課:
學分值=實驗課學時/20
(四)體育課、德育課、軍事理論課開課期間每學期1個學分,社會實踐每學年1個學分(不包括畢業生產實習的實踐活動)。
(五)公益勞動、入學教育、畢業鑒定等活動,學生必須參加,實行考勤,進行考核,不計學分,但作為審定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
(六)各專業需達到畢業的總學分數,由各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確定。
第九條 考試成績的評定,可採用百分制(60分為及格)或五級記分制(優、良、中、及格、不及格)等。
除開卷考試課程和生產實習、畢業設計(論文)等實踐環節可採用五級記分制外,其它課程一般應按百分制記錄學生的成績。
第十條 學籍成績表採用學分、考試分數、學分績點並行記錄的方法。其學分績點規定為: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級制 優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績點 4.0 3.0 2.0 1.0 0.0 計算方法為:
某門課程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學期總績點數=∑Hi·Wi(Hi為某門課程績點,Wi為某門課程學分數)
平均學分績點=(H1W1+…+HkWk)/(W1+…+Wk)=∑HiWi/∑Wi
凡指導性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和限選課的學分績點均進入學生平均學分績點計算,平均學分績點是學生學習質量的主要指標,1學年計算1次。
第十一條 課程的考試一般在期末進行,取得及格以上成績即可獲得相應學分。課程成績評定,以期末考試成績為主,平時成績為輔(約佔30%~10%),兩者具體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課教師根據課程性質確定,開課前報教務處備案,同時向學生宣布。
第十二條 「大學英語課程」一、二、三、四各學期考試未通過者必須按照學校規定參加補考或重修。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不能替代學校的大學英語課程學業成績。
第十三條 凡學生選定的課程必須按時聽講、完成作業和參加實驗、考試等各教學環節。學生上課情況由任課教師考核。一學期內無故缺課超過某門課程學時數1/3的或缺交課程作業、實驗報告超過1/3者,視為平時成績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參加該門課程的期末考試資格,令其重修。
第十四條 凡必修課和限選課考試不及格,且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上者,允許補考1次,補考及格可獲得相應課程學分(學籍表均按60分記載)。補考仍不及格和考試成績在40分以下者,可以申請重修或重考(以下統稱重修)。重修課程與其它教學環節時間沖突時,學生本人可向任課教師提出書面申請,經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主管領導批准,可部分聽課或自學,但必須完成作業和實驗方能參加重修考試。重修課程成績按實考成績記載,但在學籍表上註明「重修」字樣。
第十五條 學位課重修
補考或重修60分以上者可再次申請學位課重修。學位課重修隨同低年級同門課程進行,並隨同低年級參加同門課程期末考試(不單獨命題)。考試成績70分以上者,按實考成績記載並按初次考試對待;考試成績70分以下者,仍按學位課重修前成績記載。
第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按期參加考試,須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請(因病緩考需出示校醫院診斷證明),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批准後方可緩考。緩考可隨補考或與重修考試一起進行。緩考不及格應當重修。未經批准擅自缺考(即曠考)者以零分計,並註明「曠考」字樣。
第十七條 學生補考或重修應當履行相應手續,否則其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申請免修或免聽課程。申請免修者,應當參加該門課程開課前的免修考試,免修考試成績達到70分以上者,即獲得該課程的學分,考試成績作為該課程的成績記載。低於70分者,免修考試成績無效,不能批准其免修。申請免聽者,應當有累計3門免修課程的通過成績,免聽考試隨正在開出課的正常考試進行,免聽考試不及格應當重修。
免修和免聽,本人應當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批准,教務處備案。任選課不能免修。
體育課和含有實驗學時的課程不得免修或免聽。
第十九條 學習成績優秀的學生,由本人申請,經院(系)主管領導同意和教務處批准,可在教師指導下選修高一年級的課程。考試及格即可取得學分,並記載成績;考試不及格,不記載成績,隨本年級再修。
第二十條 學校實行主輔修制。凡學習成績優秀,在完成本專業學業的同時申請輔修者,經所在院(系)和開辦輔修課程院(系)同意,報教務處批准,辦理相應手續後可入班學習。修滿該輔修專業要求的學分者,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並附輔修專業課程成績表。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業指導性教學計劃,學校教務處限定學生每學期所修最低和最高學分值。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務處指定專人管理學生學籍,負責學籍變動和各門課程考試成績審核。學籍的任何改動必須經主管處長批准。在校或已畢業學生因聯系工作、出國等需要辦理成績證明時,必須使用教務處統一印製的鄭州大學中英文成績單,加蓋鄭州大學學籍專用章後方為有效。

⑧ 退學了我的檔案該怎麼辦
當事人自動退學的:
1,戶口和檔案原則上,會由學校寄送回當事人的戶口原籍地人才中心託管;
2,如果原籍地人才中心沒有的,當事人可以打電話致原就讀學校的「教導員」,咨詢對方戶口和檔案是否已寄送;
3,這和當事人是否自動退學,原則上是無關的;
4,當事人的戶口可以回原籍地集體掛靠,但不改變戶口的「非農」性質。
二,檔案掛靠的好處:
其一、取消暫緩就業後,保留幹部身份,大學畢業後由學生身份轉為幹部身份;
其二、不需要辦理暫住證,並可以申請入住公租房和申購經濟適用房;
其三、參加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考試,可以提供身份證明;
其四、可在掛靠城市辦理各種職稱評審及考證;
其五、辦理社會養老、工傷、失業、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
其六、連續計算工齡,對需要所在城市戶口的崗位將不再失去競爭機會;
其七、辦理工作調動時需要個人檔案;
其八、身份證、港澳通行證和出國護照等可即時在工作城市辦理。

(8)鄭州大學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鄭州大學學籍管理》
本人申請退學者。
第四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主管校長審核批准。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學生本人,同時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十九條 退學的本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從處分決定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條 學校對退學的學生根據學習年限(至少學滿1年),發給肄業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