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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 2023-03-06 17:33:59

1.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你知道哪些相關信息?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准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准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准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周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周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范,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後,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準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准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2. 華工雙學位

雙學位是教育部的,雙專業是華工自己頒發的。雙學位有兩個學位證書和畢業證書,雙專業只有一個學位證書,有兩個畢業證書。

3. 華南理工大學轉專業要考試嗎

要的。
華南理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全面調動學生的學習積極性與主動性,鼓勵學生個性發展,推進教學改革工作的深入開展,學校決定在我校本科生中實行轉專業制度。為規范管理,深入穩妥的做好轉專業有關工作,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1.轉專業是指允許部分本科生(不含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培或特殊招生的學生)在校期間有一次轉專業的機會,離開入學專業轉入另一個專業。在轉專業後,將插入新專業的學生班中一起學習,學籍管理與學生管理將轉至新專業所在學院負責,並按新專業畢業與就業。
2.轉專業的名額由轉入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而定。轉入學院在申報該專業的學生中擇優錄取。
3.前3個學期總績點排在專業年級前20%的學生,有資格申請在全校所有專業范圍內轉專業(個別專業需有特長要求)。轉入學院根據申請人前3個學期的英語(1、2、3)、高等數學(1、2)、大學物理(1、2)、高級語言程序設計、政治理論課(1、2)等5門全校統考課程的平均學分績點[注],擇優錄取,額滿為止,不再另外組織選拔考試。
4.被批准轉專業的學生,應根據轉入專業的教學計劃,補修該專業的必修課。其在原專業已修且已取得學分的課程中,與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相同或相近的課程,經學院確認,可作為轉入專業的已修課程,承認學分;已取得學分的其它課程,經學生申請,可作為輔修或雙專業課程處理。學生轉入新專業後,其學費按所轉入的專業標准收取。
5.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破格允許轉專業:(1)學生在全國或國際學科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申請轉入相應專業者;(2)學校確認,學生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6.申請和辦理轉專業的時間為入學後的第4學期初(一般為3月份)。符合轉專業條件的學生向原學院提出申請,填寫《華南理工大學轉專業申請表》。每個申請人只可報一個專業志願。原學院負責資格審查,轉入學院負責考核與選拔,確定最後轉專業學生名單,並連同申請表一起報教務處審核,由教務處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轉專業工作原則上在第4學期的第3周內完成。
7.三年級以上(含三年級)不予考慮轉專業。

4. 華南理工大學2019年本科招生簡章,招生專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相關規定和《華南理工大學章程》,結合華南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嚴格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華南理工大學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指導,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教育發展狀況、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參考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實際生源情況及各專業就業情況,確定本校當年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本科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等。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中文名稱:華南理工大學,簡稱華南理工;英文名稱:,英文縮寫為SCUT。

第五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1

第六條 學校屬性:教育部直屬、國家“985工程”、“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第七條 辦學類型:國有公辦

第八條 主管部門:教育部

第九條 辦學層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條 錄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

第十一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條 學校網址:http://www.scut.e.cn

第十三條 學校校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五山校區)

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382號(大學城校區)

第十四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華南理工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並頒發華南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南理工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五條 華南理工大學組建招生委員會,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主管校級領導擔任組長,本科教務部門、招生工作辦公室等部門負責人任組員,紀監部門工作人員作為監督員列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

第十六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監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八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華南理工大學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紀監辦公室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監督電話:020-87110195。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檔案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對不符合規定的檔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補充或退檔,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新生入學後進行體檢復查(色盲、色弱兩項以高考體檢結果為准),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或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加試要求:報考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三個專業的考生,將根據高考文化成績進行專業預錄,入校加試素描後根據素描成績進行正式專業錄取。素描成績不合格者將參照我校當年各專業錄取分數線及考生高考志願,依據高考文化成績酌情確定錄取專業。

第二十二條 外語語種要求:我校本科外語教學中,主要採用英語教學,本科生英語水平必須達到學校的培養要求方可畢業並取得證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願時應慎重。日語專業招收語種不限。

第二十三條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國防生除外)。

第二十四條 錄取細則:

(一)投檔比例:我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平行志願省份普通類考生出檔後,服從調劑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者不退檔。

(二)加分政策的處理辦法:承認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認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檔成績(最高加分累計不超過20分),安排專業志願時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准。我校在錄取時對獲得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資格以及各類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

(三)院校志願的處理辦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願順序,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若第一志願檔案不足,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志願考生。非第一志願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原則上不低於該省已投檔的第一志願考生的平均分,其專業志願只能錄取到我校前一志願錄取後未滿額的專業。生源仍不足時,原則上與該省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將剩餘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不錄取未填報我校志願的考生。

(四)專業志願的處理辦法: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尊重考生所填的專業志願順序,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原則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准;當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優先安排獲得我校自主招生測試資格但未獲得自主招生資格的考生(請自行留意學校招辦網頁通知);其次依據理科“理科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文科“語文-文綜-文科數學-外語”的成績排序方法;當排序仍然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或者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者優先錄取。當未被錄取至填報的專業志願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按高分到低分順序,調劑到未滿額且考生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將予以退檔。

(五)學業水平考試要求:我校與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商定確認後,在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指令性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從高考文化成績不低於我校在該省(區、市)投檔分數線(我校在該省(區、市)未設置該科類招生,則以本科第一批次分數線為參考)以下80分以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預科階段培養地點為黃河科技學院(鄭州市),預科培養一年後,成績合格者轉入我校本科就讀。

第二十六條 面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錄取,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考生錄取分數不低於我校普通類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按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方式。

第二十八條 我校將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學生將取消入學資格。凡報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時以港澳生身份報考港澳台聯招考試,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第二十九條 國防生、外語類保送生、自主招生(含農村地區“築夢計劃”)、高水平藝術團、藝術專業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和港澳台學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錄取,依照我校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由我校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體辦法,詳情可在我校招生工作辦公室網站查閱。

第五章 收費標准

第三十條 學費:

(一)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5160元/生·學年(其中,國家示範性軟體學院軟體工程專業1-2年級5160元/生·學年;3-4年級16000元/生·學年);

(二)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4560元/生·學年(其中外向型人才實驗班1-2年級按物價局當年核定標准收取;3-4年級按合作高校學費標准收取);

(三)藝術類專業:10000元/生·學年。

(四)醫學類專業:5760元/生·年

第三十一條 住宿費:

(一)普通學生宿舍:500元/生·學年(含水電費);

(二)二級學生公寓:750元/生·學年(含水電費);

(三)一級學生公寓:750—1000元/生·學年(不含水電費);

(四)引資新建學生公寓:1300元/生·學年(不含水電費)、1500元/生·學年(含水電費);

(五)引資新建學生公寓(大學城校區學生公寓):1500元/生·學年(不含水電費)。

以上所列收費標准若有更改以當年廣東省物價局核定為准。

第六章 激勵與保障機制

第三十二條 華南理工大學已建立起強勁而完善的激勵機制及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保障機制:

(一)激勵機制中設有新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捐贈獎學金等;

(二)保障機制中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勤工助學、社會捐贈助學金、臨時生活困難補助等。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等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三十四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網站(http://www.scut.e.cn/admission)為學校官方招生辦公平台,我校招生的相關信息將第一時間通過此主頁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對該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疑義者應在當年內通過咨詢或者信訪提出,過期不受理。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1號樓1216室

郵政編碼:510640

招生電話:020-87110737

招生咨詢專線(6月-7月):020-22236151、22236152、22236153、22236154、22236155、22236156

傳真:020-87111502

網址:http://www.scut.e.cn/admi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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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華南理工大學2020年報考政策解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相關規定和《華南理工大學章程》,結合華南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遵循「嚴格程序、公平公正公開,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主要依據,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衡量,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三條 華南理工大學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指導,結合本校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教育發展狀況、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參考近年來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實際生源情況及各專業就業情況和統計數據分析,確定本校當年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本科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教育部和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學校將招生計劃總數的1%作為預留計劃,主要用於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等。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願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中文名稱:華南理工大學,簡稱華南理工;英文名稱: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縮寫為SCUT。

第五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61

第六條 學校屬性:教育部直屬、國家「雙一流」建設A類高校。

第七條 辦學類型:國有公辦

第八條 主管部門:教育部

第九條 辦學層次:本科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條 錄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第一段、本科批

第十一條 學習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條 學校網址:http://www.scut.e.cn

第十三條 學校校址: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 號(五山校區);

廣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外環東路382號(大學城校區);

廣州市番禺區興業大道東777號(廣州國際校區)。

第十四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華南理工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並頒發華南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華南理工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五條 華南理工大學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華南理工大學組建本科招生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對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策招生重大事項等相關工作提出咨詢與建議,並監督本科招生工作進行。

第十六條 招生工作辦公室作為學校的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核準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地區、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組織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區、市)相關政策要求,公開、公平地組織各特殊類型招生考試;

5.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並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6.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監辦公室的監督下進行。

第十八條 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華南理工大學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可向紀監辦公室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

監督電話:020-87110195;

來信請寄:廣州市天河區華南理工大學篤行樓中座10層1001室。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檔案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對不符合規定的檔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補充或退檔,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原則上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體檢不合格者不予錄取。新生入學後進行體檢復查(色盲、色弱等色覺評定以高考體檢結果為准),復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或按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具體如下:

(一)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風景園林、材料類全英創新班、材料類(含高分子材料與工程、材料科學與工程、功能材料)、化學類(強基計劃班)、化工與制葯類(含應用化學、化學工程與工藝、能源化學工程、制葯工程)、輕工類(含輕化工程、資源環境科學)、食品科學與工程類(含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環境科學與工程類(含環境工程、環境科學與工程)、環境工程(全英班)、環境工程(3加2中澳班)、生物技術(強基計劃班)、生物科學類(含生物工程、生物制葯、生物技術)、醫學影像學、臨床醫學、生物醫學工程、分子科學與工程。

(二)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交通運輸類(含交通運輸,交通工程)、自動化創新班、自動化類(含自動化、智能科學與技術)、工業設計、環境設計、產品設計、服裝與服飾設計、智能製造工程、機器人工程。

(三)不能准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II度兩類列出專業外,還包括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卓越班)、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3加2中澳班)、電氣類(含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能源與動力工程、核工程與核技術)、行政管理。不能准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的專業: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全英創新班、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路工程、信息安全)、軟體工程(卓越班)、軟體工程(3加2中澳班)、軟體工程。

第二十一條 加試要求:錄取至建築學、城鄉規劃、風景園林三個專業的考生,入校後需加試素描。素描成績不合格者將參照我校當年各專業在生源地錄取分數線及考生高考志願,依據高考文化成績,按照高分轉低分的原則結合招生計劃數,調入新專業。不同意學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二條 外語語種要求:我校本科外語教學中,主要採用英語教學,本科生英語水平必須達到學校的培養要求方可畢業並取得證書,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填報志願時應慎重。

第二十三條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條 錄取細則:

(一)投檔比例:考生高考投檔成績須達到該省普通類一本控制線(高考綜合改革、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本科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及以上。我校根據在生源省(區、市)的招生計劃數,結合生源分布情況,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並在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按照順序志願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按照平行志願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各省公布招生計劃數的105%以內。平行志願批次普通類考生出檔後,服從調劑且符合專業錄取要求者不退檔。平行志願批次普通類考生,未完成計劃採取徵集志願。若徵集志願後生源仍不足時,則將剩餘部分的招生計劃數調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二)加分政策的處理辦法:承認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認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檔成績,最高加分不超過20分;安排專業志願時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准。我校在錄取時對獲得各類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計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於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三)非平行志願投檔院校志願的處理辦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願順序,優先錄取第一志願考生;若第一志願檔案不足,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二志願考生,其專業志願只能錄取到我校前一志願錄取後未滿額的專業;若仍未完成計劃,原則上與該省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處理。不錄取未填報我校志願的考生。

(四)專業志願的處理辦法: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尊重考生所填的專業志願順序,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原則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為准。當高考文化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區、市)排序原則排序,沒有明確排序原則的省(區、市)依據理科「理科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文科「語文-文綜-文科數學-外語」的成績排序方法,不分文理依據「數學-語文-外語」的成績排序方法;當排序仍然相同時,綜合素質評價及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優秀或者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者優先錄取。當專業計劃未滿額時,在未能滿足專業志願且服從該專業調劑的考生中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調劑到考生符合錄取要求的專業;若未能滿足專業志願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或僅剩考生不服從調劑的專業計劃),或不符合錄取要求,原則上不予錄取,另有規定者除外。

(五)學業水平考試要求、各省選考科目要求:按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執行。其中,在江蘇省普通類選測科目等級要求一個A一個B及以上;江蘇省強基計劃、高校專項「築夢計劃」選測科目等級要求兩個B及以上;江蘇省藝術專業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選測科目等級要求按江蘇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分數清」錄取方式:按分數優先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

(七)我校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按照該省份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指令性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的招收,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從高考文化成績不低於我校在該省(區、市)投檔分數線(我校在該省(區、市)未設置該科類招生,則以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參考,高考綜合改革、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為參考)以下80分以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

預科階段培養地點為華南理工大學,培養時間一年,預科培養結業後轉入本科階段就讀。

第二十六條 面向農村和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的錄取,參照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相關文件,原則上考生錄取分數不低於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考綜合改革、合並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招生考試機構確定的本科批次相應錄取控制分數線執行)。同批次內生源不足時,按教育部有關工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凡以普通類考生身份報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時以港澳台僑生身份報考港澳台僑聯招考試,否則取消錄取資格。

第二十八條 我校將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嚴格復查,對不符合招生條件和違規學生將取消入學資格;涉嫌違法犯罪的,我校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九條 強基計劃、外語類保送生、高校專項「築夢計劃」、藝術專業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專業、優秀運動員免試入學、廣東省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和港澳台僑學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錄取,依照我校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等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詳情可在我校招生工作辦公室網站查閱。

第五章 收費標准

第三十條 學費、住宿費收費標准:

(一)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學費:6850元/生·學年(其中,國家示範性軟體學院軟體工程專業1—2年級6850元/生·學年,3—4年級16000元/生·學年);

(二)文科類專業學費:6060元/生·學年;

(三)非理論類藝術專業學費:10000元/生·學年;

(四)醫學類專業學費:7660元/生·學年。

(五)住宿費:600~1500元/生·學年。

以上所列收費標准若有更改以當年廣東省發改委核定為准。

第六章 激勵與保障機制

第三十一條 華南理工大學已建立起強勁而完善的激勵機制及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完成學業的保障機制:

(一)激勵機制中設有新生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捐贈獎學金等;

(二)保障機制中設有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勤工助學、社會捐贈助學金、臨時生活困難補助等。學校資助熱線電話:020-87110693。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實施專業類招生的專業,具體培養與分流方案由我校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公布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等上級有關政策調整,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准。

第三十四條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網站(http://admission.scut.e.cn/)為學校官方招生辦公平台,我校招生的相關信息將第一時間通過此網站發布。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對該章程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疑義者應在當年內通過咨詢或者信訪提出,過期不受理。

華南理工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

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路381號華南理工大學五山校區篤行樓(2號樓)北座111室

郵政編碼:510641

招生電話:020-87110737

傳真:020-87111502

網址:http://admission.scut.e.cn/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官方微信:華南理工大學招生辦(scut_z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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