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
A. 民事起訴狀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民事起訴狀: 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與張紅(女,54
原告:張紅,女,54歲,漢族,原就職хх研究所工作**服務公司,電話:********
被告:趙х,男,57歲、漢族、原就職хх研究所工作,遲滲現就職於廣東**公司,粗升電話:********
訴訟請求:
1、判決與被告離婚;
2、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詳見財產清單);
3、補償拖欠的生活費
3、案件受理費由雙方承擔。
事實和理由:
婚姻狀況
本人張紅和被告趙*於1971年XX月XX日登記結婚, XXX年XX月XX日生育女兒,取名XXX. 現已成家,工作並定居在國外。
離婚理由
本人與趙*從1971年結婚至1996止,雙方感情良好,自1996年趙某從**研究所辭職,受聘於廣東省хх市хх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後,每兩個月只回一次家,對家裡的生活雖也盡力照顧,但自1997年下半年趙某到хх市хх模具廠工作後,趙某便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我,1999年初,趙某受聘於廣東**公司工作。1999年9月,我想到國外看望女兒,多次以工作忙為由拒絕。後來在我的一再要求下,趙某才答應到北京為我辦理出國手續。2000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並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願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被我拒絕。此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便沒有回過家,也沒有給過我一分錢。
本人認為,趙某背著我,於另一異性共同生活長達5年之久,我與趙某的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現請求法院解除自己與趙某的婚姻關系。
證據:
1. 趙某趙某在хх市хх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
2. 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хх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一份;趙某與余某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一份。
此致
XX市人民碼凳脊法院
具狀人:張紅
2001年04月16日
B. 吉林遼源五旬老者被刑拘是何原因
近日,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時查處一起妨害公務案,有力地維護了公安機關正當執法權益,及時消除了不良社會影響。

案發後,遼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第一時間啟動維權預案,由分局治安隊組織精幹警力對電動三輪車司機涉嫌妨害公務一案進行全面調查並及時將其抓獲歸案。經審訊,犯罪嫌疑人趙某(男,57歲)對自己涉嫌妨害公務首岩的犯罪者握御事實供認不諱。
目前,犯罪嫌疑人趙某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C.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1答案
一、
呈請拘留報告書
×公刑字拘(2000)×號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況:李××,男,28歲,被拘留人的簡歷;2007年1月31日深夜,…………
這一部分寫清與犯罪有關的情形,從而闡明拘留的理由,屬於「在身邊或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的情形
綜上所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1條之規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請批示
承辦單位:××縣公安局刑警隊
承辦人:
2007年×月×日
二、
起訴意見書
公起字(2001)104號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漢族,出生地:××縣××鄉××村,系××中學高三學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隨在××學校讀書時就不學正道,經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學後,惡習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違法犯罪經歷:4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隨他姐姐去看電影,但他姐姐不肯帶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後,想等他姐姐走後,再到電影場。正在屋後等的時候,聽到陳××喊徐××端洗澡水,這時他靈機一動,惡性發作,動了壞腦筋,就從屋後偷偷出來,掩到徐××家大門邊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陳家端洗澡水之機,竄人其家,隱蔽在灶間內,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將水端回後沒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後就坐在堂屋靠灶間門口織毛衣。這時,朱犯見她沒有洗澡,非常掃興,同時因潛伏時間較長,肚子又痛,急於大便,無法出去,就產生行凶的惡念,於是在徐家盛糠的缸蓋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竄到徐的背後吹熄了煤油燈,對其行凶,舞刀亂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鄰居聽到呼救聲趕到門口,朱某才畏罪撥開後門閂,穿過小河上的壩頭逃跑。
從朱××交出的衣服、襪子上發現幾處點滴血跡,經技術化驗,與受害人血型及現場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跡相符。經比對,朱××指紋與現場指印亦相同。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涉嫌故意殺人罪。特將本案移送審查,依法起訴。
此致
敬禮
××人民檢察院
2007年5月7日
註:1.犯罪嫌疑人朱××現押於××縣看守所。
2.附本案預審卷宗xx頁。
3.作案工具詳見物品清單。
作業2答案
一、
×××市人民檢察
起訴書
檢刑訴[2007]第××號
被告人:孫××,男,28歲,1979年2月25日出生於××省××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市××工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市××路××號,孫××小學逃學被學校除名。此後終日在社會上游盪。1995年3月,因盜竊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經親戚介紹到××廠做工,但經常不上班。2007年9月13日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經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號,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託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於2007年9月20日以第20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3卷10冊,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於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辯證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於2007年9月4日下午6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和其他小孩玩,頓起邪念。當章××在電影院沙堆玩時,以糖為誘餌,將章××引向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後抱起來到菜市場東頭一個食品門市場,買了一個燒餅給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時左右,孫××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用雙手將章××掐死然後把章××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孫××到其母親的住處取來一把菜刀,還找了一塊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鍾當同住樓上的母親、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學去之後,孫××將屍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體,當夜,孫××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屍體拋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孫××買了細鹽,把從屍體上剝離的肌肉腌了起來。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孫××先後幾次燒煮腌過的人肉吃,後因人肉臭了,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將其包起來掛在牆上。在殺人分屍之前,孫××曾向好友李××誘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鮮,多活二十年,五六歲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幾個小糖就來了」,「一掐就死」等等。孫還不止一次地對著行人指指點點說:「這人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孫××是在上述罪惡思想驅使下,對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實的論據如下:1、從河中打撈被害人章××屍體上,取毛發肌肉作血型檢驗,為「AB」型,孫××的血型為「O」型,孫××的妹妹血型為「A」型。2、孫××供認後,偵查人員對肢解屍體用的搪瓷盆,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進行檢查,血跡亦為「AB」型。3、從河中打撈裝屍體、軀乾的藤條提包以及包口的帶子。經孫××母親、姐姐、妹妹辨認,肯定是他們家的,放在孫××住處。4、據孫××供認,在孫××住處搜查時提取的小刀為肢體屍體的凶器,是從其母親那裡拿來,拿來後還磨過。孫××的妹妹、弟弟證明是實。5、孫××供認,9月6日買細鹽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時,查獲細鹽三兩左右,經提取浸泡人肉的「福爾馬林」水裡沉澱物,用光譜儀鑒定結果證明人肉確用鹽腌過,用量最少四兩,與孫××供認相符。6、孫××供認,抱走被害人時,發現章××口袋內有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經被害家屬和當天下午與章××一起玩的孩子們回憶。章××當天確帶有小刀。7、經法醫鑒定,孫××精神狀態正常,沒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為滿足自己的變態需求,故意將他人殺害,並肢解、煮食屍體,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且犯罪手段和情節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被告人孫××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應追究孫××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本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敬禮
×××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
書記員:×××
(院印)
附:1.被告人孫××現羈押於××市公安局看守所。
2.證據目錄一份
3.主要證據復印件一冊
二、
×××故意殺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中法刑字[2008]第37號
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
犯罪嫌疑人劉××,男,××省××縣人,26歲,19××年×月×日生,漢族。劉××初中畢業後務農三年,後來經人介紹於2005年4月到××市××公司當了一名勤雜工,住在該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劉××在××公司工作期間馬馬虎虎,責任心不強,自由散漫,經常違反紀律,不遵守規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經理許XX等領導的批評教育。2006年8月,劉XX因打罵一起工作的勤雜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處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職工香煙八包、襯衫一件和250元等財物,受到記過處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殺人罪對劉××執行逮捕,將其關押於××看守所。
辯護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人民檢察院以X檢訴字(2008)4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犯故意殺人罪,於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8年7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許××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劉××及其辯護人王××,證人×××,鑒定人×××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人民檢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發放2007年度獎金,劉XX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公司經理許××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08年5月10日,劉××上班後四處尋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見廚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後又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朱××在於活,就上前與他閑聊,並謊稱要修理桌椅,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後一定及時歸還,於是經劉××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並藏於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劉××混進公司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進入三層經理辦公室(333室)午休。1時30分許,劉××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經理秘書侯××正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於是劉××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迴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後,劉××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上,後竄人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後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扎刺十餘下,致使許××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劉××作案後逃離現場,先逃到××市長途汽車站,企圖乘車逃回老家,發現已有公安人員堵截,隨即轉到××火車站,企圖坐火車逃往上海、杭州等地。當日晚8時許,劉××被追捕的公安人員抓獲並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檢察指控,被告人劉××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被告人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附有證人××的證言證人及告人劉××在偵查階段的供述,法醫鑒定書等主要證據復印件及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
辯護人王××提出被告人劉××屬於激忿殺人,事出有因,希望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劉××因有偷摸行為未拿到獎金,因而對公司領導尤其是對公司經理許XX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08年5月10日,劉××上班後四處尋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廚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見廚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後又竄到公司木工房,見只有木工劉××在於活,就上前與他閑聊,並謊稱要修理桌椅,想從木工房借幾件工具,用完後一定及時歸還,於是經劉××同意,從木工房拿羊角錘一把、木工鑿一把,並藏於宿舍床下。中午12時許,劉××混進公司辦公樓一層值班室,伺機報復領導。1時許,許××進入三層經理辦公室(333室)午休。1時30分許,劉××竄到三樓輕輕推開333室房門,見許經理在辦公室套間里午睡,而經理秘書侯××正在辦公室外屋沙發上休息,於是劉XX靈機一動,輕輕地推醒侯XX,將其叫到門外,謊稱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單獨向許經理報告,請侯XX迴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後,劉××進入333辦公室,先將房門反鎖上,後竄人里間,趁許經理在床上熟睡之機,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錘、木工鑿,用羊角錘朝許經理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後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使勁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扎刺十餘下,致使許XX經理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的傷口流血不止,當即死亡。
上述事實,合議庭主持,控辯雙方當庭舉證、質證,有被告人劉××的供述,及法醫鑒定和醫生檢查結果,對劉××指紋的鑒定,還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襪子和菜刀。印證了被告人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定性准確,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的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故意殺人罪。辯護人王××提出的希望從輕處罰的意見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採納。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按到判決書的第2日起10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份。
審判長:×××審判員:×××
審判員:×××2008年7月10日
(院印)《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3答案
一、
秦×浩搶劫、強奸,魯×成、李×搶劫案
××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2007]×刑終字第××號)
原公訴機關××市××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秦×浩,男,生於1985年5月26日,漢族,出生地××省××縣,初中文化,原××市××廠工人,住××市××街×樓×號,因本案於2001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
辯護人葉××,××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魯×成,男,生於1984年7月12日,漢族,出生地××市××縣,初中文化,原××市××廠工人,住××市××街××廠宿舍樓×棟×號,因本案於2007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現羈押於××市看守所。
辯護人王××,××律師事務所律師。
××市××區人民法院審理××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秦×浩犯搶劫罪、強奸罪,原審被告人魯×成,犯搶卻罪,原審被告人李×搶劫罪一案,於2007年8月29日作出(2007)×法刑初字第87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秦×浩、原審被告人魯×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判長吳××,審判員許××、張××),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市××區人民檢察院派檢察員劉××出庭履行職務。上訴人秦××及其辯護人葉××,上訴人魯××及其辯護人王××等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被告人魯×成於2007年5月間,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幣,即勾結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謀行搶,意欲搶得假幣後進行違法交易。2007年6月10日下午2時許,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錐闖入王××家,對王妻持械威脅恫嚇,並四處翻找,未找到假幣,卻找到現金人民幣1000餘元,被告人秦×浩將錢裝入自己錢包(後與被告人魯×成、被告人李×平分)。爾後秦將王妻捆綁、堵嘴、蒙頭,指使被告人李×浩搶走日本產的照相機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強行姦汙了王妻。作案後,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約定向被告人魯報信,並將照相機交給被告人魯×成。案發後,被告人魯×成畏罪逃離所在城市。截至2007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魯×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歸案。認定的證據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錐)、搶劫所得贓物(現金人民幣1000餘元,日本產的照相機一台。)、捆綁王妻用的繩索、被害人王妻內褲上的精斑檢驗鑒定結果、被害人王妻的陳述、被告人魯×成勾結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認為,××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搶劫罪、強奸罪,被告人魯×成,犯搶卻罪,被告人李×搶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強奸罪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終身;被告人魯×成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搶劫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上訴人秦×浩、上訴人魯×成及其辯護人的上訴、辯護意見為:第一審判決,量刑過重。
××市××區人民檢察院堅持上訴人秦×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搶劫罪的指控。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一審相同。
綜上所述,檢察機關指控上訴人秦×浩犯搶劫罪、強奸罪,上訴人魯×成犯搶劫罪,被告人李×搶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上訴人魯×成、上訴人秦×浩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量刑過重,辯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吳××
審判員許××
審判員張××
2007年9月12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二、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民初字第25號
原告孫×傑,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於××省××縣系××公司退休幹部,住××公司宿舍樓×棟×單元×號。
被告孫×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於××省××縣××制葯廠工人,住××市××街×樓×號。
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脫離養父子關系一案,本院於2007年11月×日受理後,由審判長張××和人民陪審員朱××、王××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孫×傑和被告孫×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孫×傑訴稱,原、被告系叔侄關系,2005年5月,原告孫×傑經被告孫×林的父母請求,在辦理了相關手續後,收被告孫×林為養子,養父子關系確定後,同年9月1日,原告孫×傑將被告孫×林的戶口由原籍××省××縣××鄉××村轉至××市,並為被告孫×林找了工作。日常生活中被告孫×林將全部工資交給原告孫×傑,原告孫×傑每月給被告孫×林200元零花錢,並購買衣物,關系一直很好。2005年8月,被告孫×林在其制葯廠分得一間房子後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將工資交給原告孫×傑,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在2007年3月,因被告孫×林婚姻問題發生爭吵,被告孫×林於2007年10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孫×傑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原告孫×傑買來僅兩個月價值4000元的松下彩電一台搬走,原告孫×傑發現後大為不滿,在要求被告孫×林歸還電視機未果的情況下,於2007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訴。訴請與被告孫×林脫離養父子關系,並讓被告孫×林歸還電視機。
被告孫×林辯稱,在與原告確定養父子關系後,每月將1000餘元的工資全部交給原告孫×傑,被告孫×林工作以後共向原告孫×傑交了近3萬元工資。被告孫×林在其制葯廠分得一間房子後雖然搬出了原告孫×傑家,但是在節假日還去看孫×傑,通常還買些食品。原告孫×傑也不再給被告孫×林零花錢。原告孫×傑因病住院,被告孫×林還特意請假到醫院照顧原告孫×傑,買了食品和生活用品。被告孫×林工作後,共向原告交了近3萬余元的工資,只從原告孫×傑處得到不滿1萬元的零花錢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孫×傑退回被告孫×林所交工資的剩餘部分2萬元,並資助被告孫×林部分結婚所需費用。
經審理查明,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在形成養父子關系後曾和睦相處了3年。期間,被告孫×林將工資交給原告孫×傑是盡人子之情,而原告孫×傑負責全家生活開支,還給被告孫×林零花錢,為被告孫×林購買衣物,也盡了為父之責,再斷無向被告孫×林返還所交工資之理。後因雙方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被告孫×林於2007年10月23日晚與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孫×傑出去散步的機會,將原告孫×傑買來僅兩個月價值4000元的松下彩電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訴訟,顯屬被告孫×林的錯誤。原告孫×傑住院期間,被告孫×林還請假照顧,也盡了一定義務。
本院認為:原告孫×傑和被告孫×林為養父子關系期間,因雙方在被告婚姻問題上發生分歧而出現矛盾,被告採取搬走原告電視機的行動激化了矛盾,顯屬被告孫×林的錯誤。但念及原告孫×傑住院期間,被告孫×林請假照顧,盡了一定的義務,原告孫×傑在被告孫×林結婚時給予一定的資助亦在情理之中。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孫×傑與被告孫×林解除養父子關系;
二、被告孫×林將電視機退還給原告孫×傑;
三、原告孫×傑付給被告孫×林3000元錢作為對被告孫×林結婚成家的資助。
本案案件訴訟費用600元由原告孫×傑、被告孫×林各負擔一半。
如不服從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訟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張××
人民陪審員朱××
人民陪審員王××
2007年12月3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
《法律文書》形成性考核冊作業4參考答案
一、
公證申請書
申請人:郭××,女,1962年8月2日生於××市××區××街××號樓×單元×號。
本人1980年9月考入××大學中文系學習,1984年獲得文學學士學位;1984年7月在××大學中文系任教;1989年被評為講師;因教學科研成績突出,1993年被破格評為副教授,授予高級職稱證書。請予公證。
申請人:郭××
20077年12月20日
附:本人所獲大學畢業證書及學士學位證書;本人所獲副教授高級職稱證書復印件。
二、
刑事自訴狀自訴人:張紅,女,54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在該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被告人: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原在××市××研究所工作,任該所儀器研究室副主任,住在宿舍樓××棟××單元××號。2002年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市××號。2003年下半年至今在××市××模具廠工作。
案由和訴訟請求:被告人趙犯重婚罪。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追究趙志平的刑事責任。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系。
事實與理由:我與趙某於1977年結婚,育有一女,女兒早已成家並在國外工作,居住,2002年趙某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市××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某每兩個月回一次家,對家裡的生活也盡力照顧,但是,自2003年下半年趙某到××市××後,趙某便漸漸發生了變化:近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筆錢給張紅。原來,趙某到××市××模具廠工作後,結識了在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余某(女,32歲,××省××縣××鎮×村人)。趙某貪戀這位小自己24歲的年輕麗人的姿色,以各種小恩小惠相誘,家境貧寒的余某貪圖趙某的金錢也自然抓住趙某不放,不久,二人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2005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隨著趙某前往,仍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此時的趙某周旋在我和余某二人之間,一邊與余某過著「夫妻」生活,一邊與合法妻子我說要的頭到老,相守終身。2005年9月,我想到國外看望女兒,趙某以工作忙為由回絕了。在我的再三要求下趙某免強答應到北京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裡將余某帶在身邊,我出國後,趙某與余某在北京玩耍了半個月後乘飛機回到××市,並在××度假村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2006年3月,趙某向我提出離婚,並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我接受現實,如不願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我生活費,我當場拒絕,此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便沒有回過家,也沒有寄一分錢回家。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綜上所述,趙某背著妻子包養「二奶」長達5年之久,並以「夫妻」名義同居,不履行對合法妻子的義務。趙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我與趙某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時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解除我與趙某的婚姻關系。為此,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之規定,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證人姓名和住所,其他證據和證據
1.趙某在××市××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房東,鄰居的證詞×份。
2.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渡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份。
3.趙某與余某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等×份。
此致
敬禮
××省××市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份;
證據材料×份。
自訴人:張紅
2007年4月16日
D. 深圳緝私局局長和政委分別是哪裡人,有什麼功績,履歷怎麼樣
王志深圳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兼任緝私局局長(副廳局級)
男或槐,1962年1月出生,漢族,山東濟南人,中共黨員,大學本科畢業。1984年7月參加工作,先後任公安部政治部警務處副處長、政治部辦公室副主任、海關總署走私犯罪偵查局政治部副衫嘩友主任、技術情報處處長、海關總署緝私局副局長兼世界海關組織亞太地區情報聯絡中心主任,2011年9月任深圳海關黨組成員、副關長兼任緝私局局長,二級警監。分管緝私工作蘆或,聯系惠州海關、惠州海關緝私分局、惠州港海關、惠州港海關緝私分局、惠東海關、惠東海關緝私分局。
E.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的領導簡介
職 務:北京市郵政管理局局長、黨組書記
領導簡介:男,漢滲納返族,1956年10月生,河北東光人,中共黨員,碩士學位,高級工程師。
工作經歷:曾任石家莊郵政高等專科學校副校長等職務。2000年至2003年,擔任石家莊郵政高等專科學校校長。2003年至2006年9月,擔任石家莊郵電職業技術學院院長。2006年9月至2010年8月,擔任河北省郵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副廳級)2010年8月9日 國家郵政局任免通知:任命韓瑞林為市場監管司司長。2012年11月30日任北京市郵政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職 務: 北京市郵政管理局副局長、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領導簡介:男,漢族,1953年7月出生,河北高陽人,茄判中共黨員,大學本科畢業。
工作經歷:曾任叢飢北京東區郵電局局長辦公室主任、北京市郵政管理局辦公室副主任、主任、北京市郵政監管機構籌備組副組長。

F.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與公訴案件起訴書的異同
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與公訴案件起訴書的異同:
1、控訴人主體不同,自訴人是公民、自然人,公訴人是代表國家的檢察官;
2、公訴案件起訴書在檢察機關有規定的固定格式,自訴狀則沒有固定格式,把法律要件寫清楚即可。
3、公訴案件均由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起訴,自訴案件無這一過程,書狀中無此部分內容。
附自訴狀和起訴書各一份,可以對比看一下。
附1:
刑事自訴狀
自訴人張紅,女,54歲,漢族,大學本科畢業,××市××研究所服務公司副經理,住該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被告人趙×,男,57歲,漢族,大學本科畢業,原××市××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現受聘廣州××公司,原住研究所宿舍樓××棟××單元×號。
案由和訴訟請求
被告人趙×犯重婚罪。
請求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橘逗八條之規定追究趙×的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判定離婚。
事實與理由
我與趙×婚後感情一直很好,並生有一女。
趙×於1997年到××市××模具廠工作後,結識××市夜總會從事服務工作的小姐余×,兩人以「夫妻」的名義居住;1999年初趙×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繼續與余×以「夫妻」名義居住,同時一直欺瞞我,說要與我白頭偕老,相守終身;1999年9月我想和趙×一齊去國外看望女兒,趙×萬般推託,後在我的勸說下答應到北京協助辦理出國手續,背地將余×帶在身邊,後與余×在北京玩耍半月;回到××市後在××度假村的別墅內以「夫妻升中」名義居住。當地人都知道他有兩個「老婆」;2000年3月趙×提出離婚否則就接受一夫二妻的家庭,我當場拒絕,此後長達一年的時間沒有回家也沒給我一分錢。
上述事實,有各種書證、證人證言為證。
綜上所述,趙×與余×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達五年之久,其周圍的人均以為余×是趙×妻子,甚至知道他有兩個「老婆」,趙×與余×建立了事實婚姻關系,趙×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重婚罪,應當依法追究趙×刑事責任,同時解除我與趙×的婚姻關系。為此,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向你院起訴,請依法判處。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1, 趙×,張紅結婚證書一份
2, 趙×在××市××模具廠及廣東××公司與余×以「夫妻」名義居住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
3, 趙×、余×在北京及××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
4, 趙×與余×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
此致
×××人民法院
自訴人 張紅
附:本訴狀副本 1份
×××年××月××日
附2:
XX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XX檢刑訴[2010]XX號
被告人劉XX,男,19XX年X月X日生,漢族,初中文化,XX市XX公司勤雜工,XX省XX縣人,暫住XX公司宿舍平房3排13號。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經本院批准,同日由XX市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劉XX涉嫌故意殺人罪,於2005年5月20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劉XX因工作原因,對被害人許XX(XX歲,XX公司經理)懷恨在心,蓄謀報復殺人。2005年5月10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許XX持事先准備好的羊角錘、木工鑿,進入公司三層經理辦公室,趁被害人許XX在床上熟睡之機,用羊角錘朝被害人許XX的頭部猛擊二、三十下,後又對著許的面部、頸部和胸部用羊角錘敲打、木工鑿扎刺十餘下,致被害人許XX顱骨粉碎性骨折,腦組織外溢,面部、頸部和胸部受傷,當場死亡。被告人劉XX作案後逃離現場,當日晚8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羊角錘、木工鑿;
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3、證人朱XX、侯XX的證言;
4、現場勘查筆錄;
5、法醫鑒定結論。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XX故意殺人,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圓笑賣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將被告人劉XX向你院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XXX
二OO五年六月XX日
附:1.被告人劉XX現押於XX看守所;
2.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一份。
G. 西南大學博士與導師不正當關系
女博士實名舉報的內容中,詳細說明了她被導師趙某脅迫的全過程。
仔細分析,內容主要有以下幾點:
1.2020年初,導師趙某和女博士就形成了某種不正當關系。趙某威脅女博士要做他的情人,否則不能畢業。
2.這種不正當關系維持了三年。三年中,趙某長期以學術指導的名義,要求女博士隨叫隨到,與他發生關系。還要求女博士給他生孩子,如果女博士稍有不滿就會被趙某拉黑。

當然,這些都是女博士的說法,我們仍然不能信以為真。但是有一張截圖,可以證明女博士說法的真實性。
從時間軸上可以推斷,兩人6月份還談的比較好,但到了9月,關系就接近破裂。
導師趙某對女博士說:想到了一個了結他倆那場隱私的辦法,就是進行經濟補償。如果女博士願意接受,就告訴他需要多少?導師自己想辦法。
H. 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民事起訴狀: 趙某(男,57歲,大學本科畢業,漢族)與張紅(女,54歲,大學本科畢
見: 起 訴 狀
原告: 張紅,女,漢族, 54歲,住 市 研究所宿舍樓 棟 單元 號。
被告:趙某,男,漢族,57歲,住 市 研究所宿舍樓 棟 單元 號。
訴訟請求
1、依法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1971年,原告張紅與被告趙某登記結婚, 育有一女,在國外成家工作。1996年趙某辭職下海,被聘到廣東省 市 空氣凈化器公司工作。起初,趙某每兩個月回一次家,對家裡的生活也盡力照顧,但是,自1997年下半年趙某到 市 模具廠工作後,趙某一直以工作忙為由沒有回家,只是每月寄錢給原告。後原告得知趙某到模具廠工作後,結識了在 市一家夜總會從事服務工陵叢搏作的余某(女,33歲, 省 縣 鎮 村人)。不久,二人便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1999年初,趙某到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隨著趙某前往,仍以「夫妻」名義住在一起。1999年9月,原告想到國外看望女兒,希望趙某一起去,趙某以工作忙、走不開為由拒絕,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趙某勉強答應到北京為其辦理出國手續,但背地裡卻將余某帶在身邊。原告出國後,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嬉玩半個月後乘飛機回到 市,並在 度假村的別墅內以「夫妻」名義同居。當地人都知道,趙某有兩個老婆。2000年3月,被告趙某向張紅提出離婚,並稱要與余某正式結婚,還要求尺祥張紅接受現實,如不願離婚,就容忍他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則,將不再回家,也不再給原告生活費,原告當場拒絕。此後,在長達一年的時間內,趙某便沒有回過家,也沒有給過原告一分錢。原告認為被告趙某與余某在外公然以夫妻名義同居,長達5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且沒有和好可能 。因此,原鄭冊告依法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離婚,懇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01年4月16日
附:證據有:1、被告趙某在 市 模具廠及廣東另一家公司工作期間與余某以「夫妻」名義同居時的房東、鄰居的證詞;
2、被告趙某與余某在北京及 度假村玩耍期間的賓館住宿登記表的復印件;
3、被告趙某與余某乘飛機的旅客登記表的復印件等。
I. 民事起訴狀寫作
很好寫的,
法院有固定的起訴狀格式文書;
像這種類型的官司腔派只要像樓主以上寫清楚事實即可以的!
無櫻雀需浪費太多的腦筋!
證據需要把原件與復印件一起提供給法脊圓早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