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法學本科論文
❶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
在學習、工作中,大家都跟論文打過交道吧,論文對於所有教育工作者,對於人類整體認識的提高有著重要的意義。你所見過的論文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法學本科論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學本科論文 篇1
一、司法考試背景下高校法學本科教學存在的問題
(一)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之間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標。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直接決定著人才的培養方向和培養模式。關於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進行過較激烈的爭論,有的認為是通識教育,有的認為是職業教育,還有的認為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的結合。但是,我國法學教育的人才培養目標定位,集中體現在《高等教育法》和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有關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國法學教育改革研究報告》中規定,法學本科畢業生應具備下列知識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義觀念以及剛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學各學科的基本理論與基本知識;
(3)具有創新意識與創新能力;
(4)掌握法學的基本研究方法與技術;
(5)了解法學理論的前沿和發展動態;
(6)熟悉我國法律和黨的相關政策;
(7)具有運用法學理論與法律知識認識和處理問題的能力;
(8)掌握現代文獻檢索和網上獲取信息的方法。
從以上目標定位所涵蓋的知識和能力可看,中國的法學本科教育作為法學教育的基礎,屬於兼具通識教育特徵的職業教育,具體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能夠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質、強能力的法律專業人才。從形式而言,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定位是非常明確和理想的,但是,從反映和體現教育目標的法學教學內容來看,現行的法學教育目標主要是追求素質教育。具體而言,在教學內容方面,強調知識結構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培養學生具有深厚的專業理論基礎、寬廣的專業知識面和較強的理論研究能力,為學生奠定從事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的基礎。在這種法學教育中,法學教學過於理論化,教育不注重培養學生面對案例的實際操作能力,法學是僅作為一種人文知識而非一種職業的科學知識引入的,法學專業與法律職業相去甚遠。從法學教育觀念上來講,在法學教育人才的培養上,沒有把培養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實用人才作為培養的目標,而是要把學生們培養成具有進行法學研究、寫作論文、發表論文能力的法學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長於進行理論研究,提高學生的學術素養,豐富學生的法學思想,夯實學生的理論功底。這一局面對我國的法學教育來說是一件幸事,這種教學目標對提升法學教育層次具有積極的作用。但與此同時,其使學生很少能夠在學習過程中接觸到法律應用的實際運作,無法形成法律應用思維和相關應用技巧與能力。簡言之,現行目標定位之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能力培養基本脫節、教育目標定位與司法考試價值去向之間產生矛盾。
(二)我國現行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試
眾所周知,法律科學作為一門獨特的學問,具有獨特的語言、思維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識體系,法律科學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在法學教育中課堂講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從業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品德和法律職業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職業訓練基礎上。在法學教育中,理論教學對實踐具有指導意義,沒有系統的理論教學,實踐就失去了根基。但與此同時,作為一門具有極強專業色彩的職業,法律專業要求從業者應具備相應的實踐知識和技能。我國現行的法學本科課堂教學,是一種學科教學,也可稱為通識教育,多年來承繼重理論輕實務的傳統,所開設的課程偏向於法學理論,不重視法律知識的具體運用。首先,從教師在課堂上所講的內容來看,大多數教師認為在課堂上需講的是法學各學科的知識體系,法律實務問題只是個法律技能的操作問題,很容易掌握,無須在課堂上講授,基於這樣的觀念,他們在課堂上主要以解釋概念、注釋條文、闡述理論為主,教學概念化、教條化和形式化的色彩過於濃厚,學生在接觸法學教育時,往往是將法律當做一種科學知識來學習,就如同學習歷史、哲學和文學一樣,強調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識的傳授和學習方法的掌握,對司法實務知之甚少。
這種教學雖然使學生擁有比較扎實的法律知識,而且學生能夠在某個法學專題領域長篇大論,但卻使其很難運用所學專業知識來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簡單法律問題。這一情況充分,我國現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學理論知識為重,並且過於強調法律知識的傳授、法學人文修養和學術精神的培養等,而對法律知識的實際運用不太重視。這樣,法學教育局限在高等學校內部,有些學校認為法學教育純粹是自己的事,與法律職業界的聯系甚少。這種傳統的法學教學模式將課堂講授這一環節凝固化,課堂上理論教學過多,過於強調知識的灌輸和純理論的探討,討論式教學、案例式教學、啟發式教學等其他教學方法運用過少,忽視職業素養和職業能力的培養、忽視分析及處理實際法律案件和糾紛的能力的培養。相反,司法考試,從其內容看,比較注重考察考生對與司法實務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或司法解釋的理解力,從考試的方式看,則比較多地考察考生對有關法條和司法解釋條款的記憶力和實際運用能力。我國現行法學本科教學模式的這種不合理性與滯後性是導致其與司法考試脫節並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現行法學本科課程設計與司法考試科目之間存在一定差異
我國教育部確定了法學本科專業必須開設的14門法學核心課程,其包括法理學、法律史、憲法學、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學、民法學、商法學、知識產權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國際私法學以及國際經濟法學等。這些法學核心課程涵蓋了我國法律體系的主體,學生通過學習這些核心課程基本上能夠搭建完備的法律知識體系。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範圍不僅包括了這些核心課程外,還包括了與法律職業有關的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職業道德規范等。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核心課程與司法考試科目范圍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實踐中,各個學校在核心課程之外還開設了大量的選修課。這些選修課中很多不是本科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如外國刑法、比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選修課和其他課程內容重復,如開設了民法總論和物權法,再單獨開設擔保法全無必要。這樣下來,核心課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證,其課時被大量擠占。此外,給法學本科生的課程安排順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問題,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學課程的安排。從我國各高校法學本科專業的課程安排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學校將法理學課程安排在大學一年級階段,這樣,剛從高中畢業進入大學的學生,在不知法律為何物的情況下,就開始接觸法理學,在抽象的理論學習過程中就出現厭學情緒。這一情況說明,給法學本科生安排課程時應充分考慮課程的性質、難易度、學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專業課程的安排上,應將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實踐性較強,學生容易接受的課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學、法制史等理論性強、實踐性特點較小的課程安排在後。從司法考試的考查內容來看,考試的大多數內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訴法、民訴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等課程,這些課程的所佔分值比例也較大,而其它課程所佔分值較少,有的只佔一、兩分,甚至有的內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試背景下的法學本科教學改革建議
國家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影響是不可避免的,其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試對法學本科教育的導向作用主要是通過引導本科教育的課程設計、培養方法革新、影響教學內容、提高學生能力來實現。
(一)應合理確定法學本科人才的培養目標和培養模式
培養什麼類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問題。法律職業對法學教育總是發揮著決定性的影響和作用,它不僅決定了法律教育的培養目標、主要任務和發展方向,而且還必然對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養過程發揮重要的引導作用。在當今社會中,法律職業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職業,它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學術流派、價值標准和各種制度規定在內的法律知識體系。就法學學科的本質而言,它是一門實踐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因此,法學本科教育不僅是以知識的獲取為目標,而主要是以獲得法律職業專業能力為目標。
從這點看,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屬於種職業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該以培養具備扎實的理論基礎、較高的心理素質和較強的適應能力的應用型法律人才為培養目標。同樣,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向法學教育轉達這樣的信息,即法學本科教育是應用教育,其不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專門的、相對抽象的知識體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備特定的法律職業思維、技能,必須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基於這點,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的職能應該是使學生獲得更多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使其具備能夠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和素質。法學本科教育的這種職能與司法考試制度的設計目標是一致的。
(二)優化課程設置,建構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的法律知識體系
國家司法考試的內容主要涉及理論法學和應用法學、現行法律法規、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等方面,考試科目都是以14法學本科專業的14門核心課程為主體的,並且與本科教育的重點相一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法學本科教育應該將其側重點放在以上核心課程的教學上,尤其是其教學內容必須包含現行法律法規和法律事務的講授,教師在上課時,有針對性、有重點地對司法考試內容涉及的核心內容進行講授。這不僅不違反法學教育的學科屬性,反而為更高層次人才的培養打下堅實的基礎。為此,在法學本科課程的具體安排應適當與國家司法考試相適應。例如,先安排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等應用課程,而理論法學安排在應用法學之後。因為這三門課程中,民法、刑法決定了公、私法兩種不同的法律思維模式,訴訟法奠定了程序正義的理念,這些部門法的理論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礎理論,很多概念、術語、原則等在其他法律中還會反復出現,學生在有了較為具體的認識之後再學法理學等理論法學,更易於理解,知識才能一步升華和貫通。
此外,針對司法考試科目范圍,應增加《法律職業概論》和《法律職業道德》等課程。這些課程的安排有助於學生對自己將來從事的職業有清楚的認識,進行職業規劃,激發學習興趣。不過,針對我國目前師資結構單一,教師缺乏實踐經驗的問題,上這些課程時,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安排司法機關的資深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等到課堂來給學生進行專題講座。此外,學生到大學四年級時,針對學生的考試需要,還可以給學生安排有關司法考試的專題講座,就司法考試的內容體系,考生所具備的能力和學習方法等,給學生進行介紹,讓學生正確、詳細地認識司法考試。
(三)改進課堂教學方法,使其適應司法考試目的
法律科學的本質決定了課堂教學必須與活生生的司法實踐緊密相連。在當今中國,法治建設迅猛發展,國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進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數量也日益增多,因經濟和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涌現出的法律問題也日益增多。這一情況說明,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學習階段需要學習的法學知識也不斷增多,有時候,學生有時候還沒有學完一部法律的相關知識就出現這部法律被廢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況。對於即將成為法律人的人來說,要想在競爭越來越激烈、法律事務紛繁復雜的社會環境中占據一席之地的前提不僅是要具備較高的法學理論素養,而且還要熟悉和系統地掌握相關法律知識和法律事務。傳統法學本科教育的最大缺點之一就是過於重視法學理論的培養,教師給學生提供的信息也僅限於抽象的理論和概念。這就導致法學教育的知識面過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適應社會對法學教育的要求。
國家設立司法考試制度就是為社會挑選出足以為這個社會「定爭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選拔什麼「哲學大師」、「思想家」等純碎的理論工作者,這說明司法考試的內容以現行法律法規為綱,考察重點為法學基礎知識和處理實踐問題的能力,考察范圍也比較廣泛和細致。針對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高校法學院系必須充分認識司法考試的性質和目的,不斷地改革其課堂教學工作中的不足,使課堂教學的方法和內容與司法考試的目的適當相符合。就法學專業教師而言,衡量其課堂教學水平高低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重視採用最新版的教科書,而且還要看其能否將國家頒布的新法律法規的內容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以及法學理論發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課堂來。具體而言,法學專業教師在備課時,必須了解與司法考試相關的信息,並在上課時,可以通過課堂討論,案例教學等方法,將相關信息傳達給學生。其中,案例教學有益於學生法律思維的培養,因此在基礎理論課程之後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討論課應當涵蓋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領域,具體做法上,教師首先應給學生提供案例讓其課後研讀,然後在課堂上討論分析。通過課堂上教師與學生的雙向討論可以激發學生的思考,增強由事實推論法律的能力。
(四)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使其與司法考試適當相適應
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進行改革的重點就是使其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要求與目標相符合,實現法學本科專業考試與國家司法考試的合理對接。當前,我國司法考試的低通過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學本科畢業生對司法考試試題的不適應,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學校對學生訓練程度的不夠,考試難度也較低,學生容易過關。從當前我國各高校法學院系的情況來看,大多數學校並未實行嚴格的教考分開制度,一般情況下,到期末時,任課教師自己出題,自己評卷。在有的學校,學生的考試通過率作為教師教學效果的重要標准來看待,因此,有的任課老師為了考慮到自己的教學效果達標,其試題難度一般不大,學生只須在臨考前背筆記就能夠通過考試,甚至平時聽課不認真的學生也能通過考前突擊背筆記順利過關,這樣,幾年下來,學生只要通過學校要求的所有課程考試,就可以順利拿到畢業證書。
而國家統一司法考試作為我國目前難度較高的職業考試,其要求考生對法學各科基本知識的掌握要廣博,為此,考生必須根據指定的大綱、教材和參考書,全面而詳盡地備考,對於指定大綱的任何知識點,都不能抱有絲毫僥幸心理。在此種情形下,高校法學院系如果仍然沿襲陳舊的考試模式,其不僅不利於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而且還會直接影響學生將來的司法考試成績。基於這點,筆者建議,各高校必須對現行法學本科專業考試制度進行合理改進,在適當提高考試難度的同時,應突出試卷的分析性、靈活性和應用性特點,應切實落實教考分開制度,要嚴格把握學生的及格率,從而使本科期末考試制度與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相接軌,使其成為司法考試的演練題。
(五)加強高校法學專業師資隊伍建設,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學理論,又通法律實務的教師隊伍
就高校學生而言,教師所具備的修養和素質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其所培養的學生的素質。長期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高校法學院系普遍存在著教師隊伍封閉化,很少參與司法實務,缺乏實踐經驗的情況,這一情況不僅導致了法學教師的理論研究與司法實踐之間的嚴重脫節,而且還影響了其課堂教學的效果,甚至還影響了學生的司法考試成績。司法考試作為一種職業考試,其不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還重點考察考生對法律的實際運用能力,司法考試的這一特點要求高校法學專業教師不僅要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而且還要具有較強的理論聯系實際、運用法學知識分析具體問題的能力。
基於這點,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擁有扎實的法學理論修養,又具備較高的法律職業基本素質和實踐經驗的法學教師隊伍,進而在教學過程中通過教師的這些特點,優化教學內容,使學生耳濡目染,提高學生運用理論知識來分析和解決法律題和積極應對司法考試的能力。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學校和各級司法機關之間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識溝通機制。比如,應支持和鼓勵法學專業教師在不影響正常教學工作的情況下在外面從事兼職律師、公司企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在司法機關擔任人民陪審員等。此外,還可以從司法機關或者律師事務所聘請優秀的法律職業人員到高校法學院系來開展授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法學本科論文 篇2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❷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是一門嚴謹的學科,各位法學本科畢業生們,大家知道怎麼書寫一份畢業論文嗎?以下是法學本科論文範文,請參考!
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1】
論文關鍵詞:違約責任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
論文摘要:違約責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項最重要的制度,而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則是該制度的核心內容。
目前,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到底是採用嚴格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無論是在法學理論界還是在司法實務界都存在比較大的爭議,文章從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研究出發,結合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進行論述。
一、違約責任及其歸責原則的概述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指當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時,應憑由何種依據來使其負責。
這種依據實際上就反映了法律的價值判斷標准。
從各國的民事立法來看,有關合同責任的歸責方面,主要採納了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確定不同的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現在:
1 歸責原則直接決定著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
採納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意味著過錯乃是構成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表明其責任的構成不以過錯為要件,違約方是否存在過錯並不影響其對違約責任的承擔。
2 歸責原則決定了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在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下,非違約方僅就違約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史務的不符合約定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而同時採納過錯推定的方式,要求違約方承擔反證自己主觀上沒有過錯的舉證責任。
而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下,則一般不要求違約方負上述之舉證責任,也即一般不考慮其違約方的主觀過錯。
3 歸責原則決定了免責事由。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責事由。
但債務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個人過錯時也可以免責。
而在嚴格責任原則的適用中。
法定的免責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歸責原則對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響。
由於過錯責任原則要以過錯為違約責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對於違約後損失的承擔上也必然要參照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大小。
而采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則一般不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因此,從以上來看,弄清楚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問題就顯得十分必要了。
二、兩大法系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的比較
1 大陸法系國家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
羅馬法是在《阿奎利亞法》的基礎上,通過後來的判例和學術解釋加以補充、詮釋和發展,形成了自己系統的成熟的以過錯為基準的民事歸責原則;這一原則又在查士丁尼《國法大全》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
隨著社會發展。
僅有過錯責任原則還不足以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因此又有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這在羅馬法當然是作為例外。
大陸法系各國,秉承羅馬法的傳統,均以過錯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法國民法典》第1147條規定:“凡債務人不能證明其不履行債務系由於有不能歸究於其本人的外來原因時,即使在其本人方面並無任何惡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債務不履行,或者遲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損害賠償。
”這個條文在規定違約責任的條件時,並未提到當事人的“過錯”。
對此,可以理解為該條文所規定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的行為”中,已當然地包含了當事人的過錯。
因為債務人盡管不能期待每一個合同都能夠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夠得到履行,但有權期待債務人將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債務人的過錯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則債務人應當對其過錯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國現代合同理論對合同責任進行了限制,即對債務人責任的追究。
須根據其過錯的嚴重程度。
為此,過錯被分為欺詐性過錯、不可原諒的過錯、重過錯以及一般過錯。
《德國民法典》第276條規定:“(1)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債務人應對其故意或者過失負責。
在交易中未盡必要注意的,為過失行為。
(2)債務人因故意行為而應負責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國學者認為,債務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違反履行義務必須是由債務人的行為造成的。
而其行為必須具有過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國債法現代化法》對第276條未作大修訂,仍堅持過錯責任原則。
大陸法系各國,在堅持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
例如。
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能交付種類物的責任、瑕疵擔保責任、債權人受領遲延責任、遲延履行後的責任等,均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債務人不論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都應承擔違約責任。
2 英美法系國家關於過錯歸責原則的規定。
與大陸法系國家不同。
英美法系國家以嚴格責任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在英國法上,許多合同義務是嚴格的。
確定當事人是否絕對地受有拘束去做約定的事情或者他們只是受有拘束盡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當事人是否對非因自己的過錯發生的違約負責,在英國合同法上,被認為是一個合同解釋問題,即解釋當事人合同義務的范圍。
在一般意義上,此問題的答案是,合同債務是絕對的,而過錯的欠缺不成其為抗辯。
因違約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請求不考慮過錯。
一般來說,未能履行其注意義務是無關緊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盡到注意義務作為其抗辯理由。
在美國法上,強調違約損害賠償不具有懲罰性,合同法在總體的設計上是嚴格責任法,相應的救濟體系是不過問過錯的。
美國《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條規定:“如果合同的履行義務已經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構成違約。
”當然,英美法系國家在堅持嚴格責任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的例外適用。
3 兩大法系國家對過錯歸責原則不同規定的法理分析。
兩大法系國家將過錯責任原則或者嚴格責任原則作為違約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
但並不否認其他歸責原則的適用。
也就是說,在違約責任的歸責體繫上,兩大法系國家均採用了二元制的歸責體系。
這是由交易關系的多樣性、違約發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後果的復雜性所致。
一元制的歸責體系有其無法避免的缺點,即法官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難以根據具體需要而靈活運用法律來處理歸責問題,從而不利於平等地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採用:元制歸責體系,可以彌補一元制歸責體系的不足,從而實現違約責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合同法歸根到底是要規范市民的生活,作為一種國家的上層建築,固然可以通過設定不同的構成要件。
經由法上的因果關系,達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類似的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條件既為不同的法律規則、原則提供了相似的調整基礎,又為之提出了相同的調整要求,也正因為如此,才出現了眾多殊逢同歸的結局。
三、我國合同法中的歸責原則
我國違約責任到底來何種歸責原則。
學者
間存在爭論,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亦是主流觀點)主張為嚴格責任原則。
《合同法》第107條中並沒有出現“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的字樣,被認為是採取了嚴格責任原則。
第二種觀點主張為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合同法》所有規則制度和條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終地貫穿著過錯責任的原則。
因此,只能而且必須得出“我國《合同法》體系是建立在過錯責任原則的基礎上”的唯一結論。
第三種觀,最主張以嚴格責任原則為主,以過錯責任原則為輔。
這有利於促使合同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於保護受害方的合法權益,也符合國際上的一般做法。
筆者認為。
第一種觀點較為合理和可取。
1 在現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術合同法》都已經確立了無過錯責任。
前者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
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後者第17條有基本上相同的規定。
看來,將違約責任定義為無過錯責任在我國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並非新合同法的首創。
對《合同法》的制定極具價值的《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及《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均規定了嚴格責任原則,新近制定的《歐洲合同法原則》亦肯定了該原則,這“應該被認為是兩大法系的權威學者在經過充分的斟酌權衡之後所速成的共識,反映了合同法發展的共同趨勢”。
在國際商業交往規則中,大多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
2 在訴訟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證明被告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不需證明被告對於不履行有過錯,也不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錯。
這里的邏輯是有違約及有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僅以不履行為要件,被告對於不履行有無過錯與責任無關。
免責的唯一可能性在於證明存在免責事由。
不履行與免責事由屬於客觀事實,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認識判斷相對容易,而過錯屬於主觀心理狀態,其存在與否的證明和判斷相對困難。
因此。
實現嚴格責任原則可以方便裁判,有利於訴訟經濟,有利於合同的嚴肅性,有利於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和法律意識。
3 違約責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為基礎,合同是雙方自由協商簽訂的,當然完全符合雙方的意願和利益,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出於雙方約定。
不是法律強加的,此與侵權責任不同。
因此,違約責任應比侵權責任嚴格。
侵權責任發生在預先不存在密切聯系的當事人之間,權利沖突的廣泛存在使損害的發展難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損害事實之外還要有過錯要件,過錯等同於可歸責性,它使侵權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
而違約責任本質上出於當事人自己的約定,這就足夠使違約責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說服力,無須再要求使違約責任具有合理性和說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學者認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嚴格責任對債務人是不公平的。
筆者認為由於客觀原因違約,違約一方當然在主觀上並無過錯,但受害方更無過錯,況且。
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承諾的信賴,往往改變了他的處境,如果一味主張債務人無過錯而免除其違約責任,則無異於讓債權人自行承擔風險。
這顯然更不合理。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
歸責原則與歸責事由及免費事由有不同的涵義,歸責原則是貫穿於整個違約責任制度並對責任規范起著統帥作用的立法指導方針。
同一法律領域不能同時存在兩個相互矛盾的歸責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是我國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歸責原則。
盡管《合同法》的相應條款規定了過錯歸責事由和免責條款,但是這些條款只是一般原則的例外,並不能改變嚴格責任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唯一性和主導地位。
論侵權法中的可救濟性損害理論【2】
❸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
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法律的完善日益體現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2017年法律本科 畢業 論文 範文 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1
論法學 教育 的困境與改革
一、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現狀
中國法學教育源遠流長,據歷史記載,中國最早的法學教育起源於春秋。近代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始於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國有史以來的第一所法學教育專門機構——直隸法政學堂。從1952年開始“司法改革”運動,各大學原先設置的法律系撤銷或合並,這一過程被稱“院系調整”。從“院系調整”之後,“政法教育”代替了傳統意義上的法學教育,大學法學系的任務是培養從事政法理論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機構與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進入司法系統,造成了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體制化。這種體制化一方面導致了法學教育主要局限於高等院校內部法學學科體系的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職業未能走上職業化的發展軌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眾化的傾向,至今還深深影響著我國的法學教育改革和發展。
改革開放後,法學教育開始復甦,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定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極大地促進了法學教育的發展。短短的30年,法學教育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中國1977年恢復招生時,全國只有3所法學院系,100多個大學法學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學專業學生76萬人,其中碩士生8萬人,博士生1萬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學教育為主體的、成人高等法學教育和中等法律職業教育為補充的法律教育體制,建立了包括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和法律碩士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學位制度。但是,應當看到在我國法學教育繁榮發展的同時,其背後隱藏的深層次問題。
二、中國法學教育的困境
(一)從社會層面上看法學教育問題
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反映了一定歷史時期的社會情況,法律職業與法學教育分離是20世紀50年代法律革命的產物。時至今日已經成為不可動搖的體制,中國的法學教育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法學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造成了國家教育管理的混亂和教育資源的巨大浪費。
當年大量農民、工人和轉業軍人經過簡單的培訓進入司法機關,對他們的大規模在職教育催生了法學教育人才培養模式的多元化和層次化,這一法學教育體制一直延續至今。目前,我國的法學教育從教育層次上有中專、大專、本科、雙學位、研究生教育;從教育 渠道 上有正規普通高校法學教育,有法律函授、廣播電大、夜大等非正規法學教育;從法學教育的招生類別來看,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有公費生、自費生和委託培養生,法學研究生教育也分計劃內招生和計劃外招生等。這些導致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人才標准口徑不一,同時沖擊了正規法學教育,影響了教育質量。
2.盲目擴大招生規模造成教學質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學專業畢業生的就業壓力。
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類教育機構不顧自身的辦學條件,在師資、圖書資料等教育設施不具備的情況下盲目招生,導致法學人才培養質量難以保證,現在的法學專業畢業生普遍存在法學基礎不牢、實踐能力差、法律思維能力低等問題。這樣的畢業生無法處理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日益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能滿足時代發展的需要。
3.司法考試制度給我國法學教育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處理不好會影響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
在我國,不僅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資格之間是分離的,就是法律職業各個行業本身也是相互獨立的,我國最早有律師資格考試作為律師的准入條件。法院和檢察院從20個世紀80年代末起也開始在系統內部進行相應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檢察官資格考試。但是難度要小於律師資格考試,很大一部分轉業幹部或復轉軍人並不需要參加此類考試便可以直接當上相應級別的法官或檢察官。鑒於此,從2002年開始,國家推行統一的司法考試制度作為取得法律執業資格的條件,這就為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現行司法考試制度並不完善,其中主要體現在沒有將法學專業作為唯一的報名專業資格,這與西 方法 治發達國家的法律職業准入做法不同,與其他行業(如醫學)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國法律職業精英化、同質化面臨挑戰和不確定性。
(二)從法學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國法學教育的不足
法學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人才,涉及法學教育培養目標和如何培養兩個基本問題,即培養什麼樣的人才和培養模式。法治發達的西方國家將法學教育的培養目標定位為培養“精英型”法律人才,綜合理論素質、實際職業技能以及職業道德水平都達到了一定高度。而從我國法學教育的發展來看,原有的人才培養目標和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法治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學教育出現了許多問題。
1.教學內容上,我國的課程設置不合理。開設的課程主要是以部門法學科的劃分或國家頒布的主要法律為主,重在講授原理和條文,忽視對原理、條文背後所蘊涵的價值取向、社會觀念的講解;培養和訓練學生實際操作能力的課程很少;忽視對學生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論,輕實踐。教師在課堂上過多地講授理論知識,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教學、啟發式教育等 教學方法 運用過少。這種教學方式很難調動起學生學習積極性,不利於學生法律思維的訓練和培養。同時,很多學校的教學資源嚴重不足,沒有先進的技術設備,多媒體、模擬法庭、實習場所等硬體設施都不到位,嚴重影響教學效果。
3.師資水平上,我國的教師來源單一。大多數教師都是法學院高學歷的應屆畢業生,他們沒有任何法律職業實務 經驗 ,這樣的教師教學只能是理論的思辨,無法培養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同時,學校重科研、輕教學的情況嚴重,許多教師為了評職稱,關注學術研究,忽視教學工作,這也不利於高素質法學人才的培養。
三、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
面對如此眾多的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應該向什麼方向發展,中國需要什麼樣的法律人才,怎樣解決中國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的問題,怎樣培養出適合社會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現實問題擺在我們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確法學教育培養模式
法學教育人才培養目標必須定位在社會需求的基礎上,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當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社會全面進步、民主法治建設進入了全新的發展時期;國際經濟、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趨頻繁,各種復雜、新型的社會關系不斷出現,社會對法學人才的法律認知、法律職業的 思維方式 和處理法律事務的綜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識教育的培養模式已不適應社會對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須更新教育理念,以培養應用型、復合型的法律人才為目標。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使學生掌握深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廣泛的科學人文知識;具備嚴密的法律 邏輯思維 能力和突出的語言表達能力;同時注重對學生職業道德的教育、職業技能訓練以及創新能力的培養。
(二)規范辦學層次,優化教育結構,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1.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和非正規法學教育。
我國目前法學人才培養分為三類:專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從各國法學教育來看,法學專業的最低層次是法學本科,這是法學專業的學科性質決定的。我國法學專科教育起點過低,容易造成法學人才素質低下,因此應當取消法學專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為主的法學教育層次體系,本科階段以培養從事司法實務的實踐型人才為主,研究生階段以培養研究型人才為主。
2.規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學教育,優化法學教育結構。
應當明確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是法學學歷教育的唯一合法主體,禁止司法系統和行政系統興辦的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行政學院、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公安院校、司法學校、培訓中心以及各種廣播電視大學、夜大等各種非普通高校開辦法學學歷教育,將這些學校的法律教育定位為法律職業培訓教育或者法學繼續教育。
3.完善司法考試制度,改善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分離的狀況。
施行司法考試制度有利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建立,對我國的法學教育發展大有裨益,能夠提升法學教育的學歷層次;促使學校改進教學,提高教學質量。要真正實現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同一性必須完善司法考試制度,確定法學本科是報考司法考試的唯一準入資格。
(三)改革人才培養方式,提高法學教育的教學質量
1.完善法學教育內容,培養應用型、復合型人才。
除了法學專業的專業主幹課程和基本課程外,應該開設交叉學科,如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心理學等,開拓學生的視野;為適應中國和世界接軌的要求,應努力培養熟悉WTO規則、國際條約和其主要成員國相關法律的法學人才。我國法學教育最大的問題是與法律職業相分離,法學人才實踐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課,包括司法文書寫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寫作技巧、實用偵破技術、司法口才技能(如詢問技術、辯護的技術等)。
2.轉變教學方式,重點培養法科學生的司法實踐技能。
首先,淡化理論的講授,採用實踐性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診所法律教學法、模擬法庭教學法、法庭旁聽等,讓學生身臨其境地學習、體會法律職業者的工作,學會用法律職業者的法學思維去思考和解決問題。其次,加大對法學教育的基礎性投入,引進先進的科技設備和技術手段,充分利用多媒體技術和互聯網開展教學,實現教學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學教育實習基地,強化與法律職業團體的聯系,讓學生參與到法律實踐中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落實法學教育培養目標。
法學教師是培養法學人才的關鍵,教師的素質直接影響到法學人才的培養。現階段,我國的高校法學教師法律職業水平不高,因此,大學法學教師,特別是講授實務性非常強的課程的教師要定期參與相關法律實務部門的工作或參與辦理案件。同時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選任教師,聘請法律實際工作部門的優秀人才來校兼職客座教授,彌補高校教師實踐能力的不足。高素質師資隊伍的構建還有賴於提高教師的待遇,鼓勵教師探索教學改革和實踐,而不是僅僅將科研成果作為評價教師水平的決定性指標。
我國現代法學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從歷史進程上看,還屬於剛剛起步的探索階段,存在問題在所難免。雖然法學教育的改革千頭萬緒、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們立足國情,對未來法學教育的發展有科學的判斷和穩步推進改革的具體方案,實現法學教育現代化將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畢業論文範文篇2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摘要: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的實質是個人主義與整體主義之間的範式對話,環境法與民法二者之間在內容上存在著很大的沖突,其原因在於民法所採取的是個人主義範式理論,而環境法所採取的是整體主義範式理論,因此二者之間自然就會存在著差異性。由於當前環境問題的突出,致使法學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因此實現法學與民法學的對話尤為重要,與此同時環境法學與民法學自身的範式危機也是構成當前實現二者對話必要性的深層因素。基於此,本文首先闡述了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產生的動因,然後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進行了分析,在此基礎上研究了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再次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進行了探討,最後為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提出對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二者之路。
關鍵詞:環境法學;民法學;範式整合;個人主義範式;整體主義範式
前言:當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的互動性成為了法學研究界所關注的一大焦點,民法學關注此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綠色”民法典的呼聲日益高漲,而環境法關注這一問題的原因在於當前很多關於環境法的基本問題都與此研究相關,而關於存在爭議性強的問題通過法學的分析,也會歸結到這一互動研究上。盡管當前關於此議題的探究已經上升到理論層次,但是還是有必要對其進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層意義,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產生的動因
(一)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
當前,隨著環境問題的日益突出,相關學術界一直為探索解決途徑而努力,加上科學發展觀的提出,面對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促使跨學術研究更加的活躍。因此,基於社會這股強大的政治氛圍與理論氛圍,環境法與民法之間對話得以實現。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瀾
隨著民法典立法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界為了進一步捋清環境問題對民法學的影響,因而需要與環境法學之間建立對話,以順應對民法典立法這一項重任所帶來的挑戰。在民法的立法中,關於物權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資源方面的立法問題,關於侵權行為的相關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環境侵權救濟的問題,因此,民法必然會尋求與環境法實現對話的途徑。
(三)環境法學探索者的推波助瀾
針對當前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決途徑成為環境法學者當前所面臨的一大挑戰,而民法中的相關內容正符合了環境法學者的需求,因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也成為了環境法學解決問題的途徑之一。環境法以解決環境問題為先導,因而突破傳統的束縛,實現跨專業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諸多部門法於一身的法學理論“儲備庫”,順利成章的成為環境法學者尋求溝通的對象。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一)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屬中國的法律系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共存於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基於中國法律體系的構成,其立法的本質屬性、目的以及意義等在大體上所呈現出的共性特徵,因此,環境法學與民法學之間是以共性為基礎的,因此,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對話,只是基於學科設置不同而進行的分領域研究。
2.二者的歷史淵源
二者的歷史淵源表現在環境問題最開始的解決途徑:在我國尚未出台環境法時,關於環境的相關法律問題都是通過民法來解決的。因此,從根本上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有著內在的關系,從某種層面上講,環境法學是民法學的繼承者與進化者。而這種關聯性就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實現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也存在著沖突,其區別與獨特屬性使其構成了不同的法律學科,這在當前的法學研究學科的劃分中也已經給予判定。因此,在環境法學與民法學探討共同理論問題時,需要給予明確的界分。
3.二者之間的沖突的實質是選擇
針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之間的沖突問題,其根源並不屬於正確與否的判定,而僅僅是在二者中的選擇問題。構建二者之間的對話的根本在於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決當前社會環境問題所帶來的困難與挑戰,從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礎上,進一步解決環境問題。因此,在解決問題時所面對的是民法與環境法,解決時所面臨的是選擇誰的問題,是到底以何種法律手段來確定解決問題方案的抉擇。
(二)環境法與民法對話的必要性
二者實現對話的必要性總體來講是為了更好的應對當前“挑戰與危機”,其挑戰是來自當前社會環境問題的嚴峻形勢,而其危機則是來自於民法學危機與環境法學危機。對於其所應對的挑戰是實現二者對話的根本動因,而關於二者所存在的危機的本質為理論研究範式危機。
1.理論範式概念
所謂的範式指的是:由從事某一特定學科研的學者們在這一領域內所達成的共識以及基本觀點,是一個學科的共同體在研究准則、概念體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約定[1]。當前,在國內學術界對於範式的應用非常廣泛,因而其內涵已經遠遠的超出最初庫恩所賦予的定義,具體來講,當前範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個學術共同體時,學者們所構建的共有知識假設、研究模式、研究方法、價值標准,還包括了人們理解世界的知識體系。
2.環境法學範式危機
理論範式概念的誕生來衡量我國法學理論學科,能夠充分的反映出當前其尚未建立屬於自身的理論研究範式,這就證明了環境法學範式危機的存在。之所以說當前中國環境法學尚未構建自身的理論研究模式,可從以下實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調整論”在環境法學界引起軒然大波,對整個中國的法學界的影響也非常大。此理論的提出就充分的證明了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形成理論範式體系。但是,並不能因為中國環境法學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論範式,就片面的認為中國的環境法學就是弱勢學科,事實上,範式危機存在於當前中國各法律學科中。 3.民法學範式危機
中國的民法是繼承於大陸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陸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個人主觀觀念為基礎建立的,在20世紀的私法公法化的呼聲中,此觀念的危機凸顯,因而,民法由此開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過程中又不斷的承受著來自各新法律部門的挑戰,進而危機四伏。中國民法在繼承大陸民法制度的同時,也相應的繼承成了大陸民法的理論體系,而這種民法法律體系的繼承,使其陷入被動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論範式來恆定我國的民法學,在當今的改革階段,顯然其所承擔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遠。但是,不能因為當前我國的民法體系的不規范,就認為其要將其作為全部任務與使命,全身心的致力於此,這並不屬於我國民法學的主要任務。因此,作為我國法律全局性的範式危機,只能說明我國的法律還過於“年輕”,只要一定的時間其必將能夠茁壯成長。
4.範式的整合
實踐作為理論存在的根本,是理論得以存在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因素。因此,不管對範式危機承認與否,都應該使理論還原於實踐,通過實踐來驗證,並通過實踐來使其“羽翼豐滿”,只有直接的應對社會真實問題的挑戰,才能促使理論體系的日趨成熟。環境問題當前就是社會中的一大問題與挑戰,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存在才成就了環境法學的誕生,而同樣是因為環境問題的日趨加劇,致使法學“綠化革命”的出現,這就充分的顯現出傳統的範式理論無法滿足當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論範式正在發展過程中。因此,構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是理論打破重重危機並構建全新範式理論的最好方式。實現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使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的觀念、立場等問題進行明確的界定,從而實現二者理論重構的目標,也就是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與重構。
三、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與功能
(一)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
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目的在於:使二者能夠明確界定自身的觀念、價值等,從而實現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各自的理論範式的整合與重構。
(二)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功能
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功能為:拓展雙方的視野、轉換雙方當前的傳統思維模式、更新雙方的方法、實現各自價值的重構。在二者對話的過程中,各自將原有秉持己見的思想意識進行轉變,從而更新自身甚是問題的立場與角度,協調二者之間的對話,進而以對話互動的形式來促進各自的發展與完善。也就是在對話中,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實現了換位思考,通過轉變自身原有思維來實現對原有未知問題的發現與解決,從而也就形成了環境問題上的理論範式重構。此外,在實現對話的過程中,能夠有效的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各自觀念、立場以及價值等的重新認識與界定,從而在協調二者之間關系的過程中,也就實現了對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
四、環境法學與民法學對話的內容與現狀
(一)環境法學――以民法力量實現對環境問題的解決
環境法的形成與發展的理論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環境法學中,其所用來解決環境問題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對環境法的重要影響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當環境法面臨著某些環境難題時,以環境法的思維方式很難尋找到解決的途徑,而轉換到民法上,很多時候會“另有一番天地”,這就是民法學對環境學的影響。這種現象產生的根源在於政府強調自身的主導作用,因此,促使環境法也具備了相應的行政法特點,因此,其在表現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規定或者強制性的規范為主,從而使自身局限於其中,因此,“行政主導與市場機制相結合”的立法模式成為當前中國乃至全世界環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聲。而其中關於引進市場機制的觀念,就是在環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將民法的思維理念引入,以藉助民法學的個人主義理論來實現環境法學理論範式的重構。
(二)民法學――環境問題給民法以及民法學理論所帶來的機遇與挑戰
環境問題給民法學所帶來的挑戰主要表現在其理論上的個人主義,而在民法典制制定過程中,“綠色民法典”的呼聲致使此挑戰也成為了民法發展的機遇。因此,當前加強二者之間的對話,能夠推進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學理論構建的進程。當前,民法學理論已經踏上了重構之路,只是尚需時間來實現深入研究與匯總。比如民法中關於物權法與合同法的理論:當前,在民法中關於物權法領域,如何實現物權法理論的生態化,成為了當前民法學者所關注的焦點。由於物權的社會化,致使將公法的支配與公法的義務融於物權概念中,從而展現了當前物權對社會群體利益的充分重視。因而,如果以此為思維意識出發點,就有學者提出了將環境保護融於物權理論中,從而構建生態物權;也有學者在研究農林牧副漁權的基礎上,提出准物權理論的構建思想。在合同法領域中,同樣存在著將合同法生態化的思想理論,即所謂的“環境合同”。
五、實現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範式整合的途徑――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在當前民法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於修正並限制“私法自治原則”。當前關於公共安全秩序原則,相關學者對其進行了 總結 ,大致分為十種,其中關於“危害國家工序的行為”的原則需要對其進行進一步的概念解釋。事實上,這一原則的實質便是個人主義理論範式接受整體主義範式觀念修正的鏈接,因此,環境法與民法的關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則中得以體現。為了更好的適應當前的發展形勢,民法學理論也自覺的承擔起社會化、生態化的重任,結合自身理論框架的實際,最大程度的來實現對社會化與生態化的理論實踐。
而當社會化與生態化在民法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必然會出現民法無法再調整現象,因此,這也是環境法學產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於以上原因,環境法等法學理論從誕生起便以社會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強調對社會的公益性。基於此,民法與此類“社會法”之間不但在理論上、還在實際規范性上存在許多必然的關聯性,而且其在調整的過程中在內容上也呈現出一定的承接關系,也正是基於這一意義,民法學者梅格庫斯提出了經濟法、勞動法與傳統的商法等是一樣的,都是“特別司法”。先忽視此種斷論的正確與否,其觀點已經表明了所謂的“社會法”―環境法,在內容的調整上與民法存在著必然的聯系與承接關系。事實上,將“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與“社會法”的內容調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將其視為當前法律體系的一種新的思路。
六、總結
綜上所述,本文基於民法學與環境法學的整合進行了研究研究探討,從而為二者之間的對話構建出一個系統的框架,並為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的範式整合在范圍上分界線的確定奠定基礎。通過對民法學與環境法學對話的產生動因、可行性與必要性、目的與功能、內容與現狀的探討,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則”為整合與重構。
參考文獻:
[1]陳新夏.康德的目的論與“人類中心主義”問題[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5(01):52-56.
[2]葉俊榮.環境問題的制度因應―環境法律與政策[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總則之現在與未來[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
❹ 法學本科論文
法學本科論文範文
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們在畢業前應該怎麼寫好一篇專業的論文呢?以下是我精心准備的法學本科論文範文,大家可以參考以下內容哦!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渠道,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❺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有哪些
法律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制規范,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實行依法治國,法律維護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下面我給大家帶來電大法學本科 畢業 論文題目有哪些,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1、試析狄驥法學理論的思想史淵源
2、社科法學還是法教義學?
3、馬克思主義法學視野下的民生法治研究
4、工程法學體系構建研究
5、「知識-法學」的基本邏輯
6、西方後現代女性主義法學性別理論評析
7、美國新現實主義法學的發展及其啟示
8、我國法學研究生 教育 芻議
9、法學本科教育中研究性學習理念及其實施
10、我國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沖突及協調
11、馬克思對德國歷史法學派的法哲學批判
12、通過羅馬法超越羅馬法
13、民國時期法學教育的歷史與 反思
14、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實現路徑研究
15、德國歷史法學派的發展及其意義
16、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觀研究
17、法學視野中的國家利益研究
18、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化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互動關系研究
19、法學教師群體之角色沖突研究
20、美國女權主義法學平等與差異觀研究
21、分析法學的日常語言分析轉向
22、1949-1957年的中國法學教育
23、晚清社會變遷中的法學翻譯及其影響
24、法學精英培養模式研究
25、中國法學教育網路資料庫建設的理論與實踐
26、略論西方馬克思主義與法學 方法 論
27、我國本科法學教育中實踐教學體系的構建與運行
28、法制現代化視野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
29、論後現代主義哲學下環境法學研究方法
30、從「案例教學法」到「法律診所教育」
31、全日製法學本科教育若干問題研究
32、農業合作社的法學定義
33、控權--行政法的內在精神與永恆主題
34、中國本科法學教育培養目標的理性思考
35、馬克思主義法學方法論及其當代價值
36、政策定向法學派淺議
37、後現代法學述評
38、現代行政法學「服務控制論」研究--行政法學理論基礎的新探索
39、反思女性主義法學
40、環境倫理學的法學批判
經典刑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題目
1、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適應原則或平等原則)
2、論犯罪概念
3、論罪與非罪的界線
4、論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
5、論犯罪構成理論
6、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
7、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
8、論行為對象
9、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0、論單位犯罪
11、論刑法中的不作為
12、論犯罪的故意
13、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14、試論犯罪目的與犯罪動機
15、論正當防衛
16、論犯罪預備
17、論犯罪未遂
18、論犯罪中止
19、論共同犯罪
20、論牽連犯的幾個問題
21、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22、論死刑
23、論罰金刑
24、論緩刑
25、論自首
26、累犯的幾個問題
27、論罪名
28、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幾個問題
29、論交通肇事罪
30、論走私罪
31、論洗錢罪
32、論有組織犯罪
33、論假冒商標犯罪
34、論重婚罪
35、論挪用公款罪
36、論破壞生產經營罪
37、論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界線
38、論__罪
39、婚內__的刑法分析
40、論誣告陷害罪
41、論偽證罪
42、論搶劫罪
43、關於詐騙罪的幾個問題
44、貪污罪的幾個問題
45、論合同詐騙罪
46、論 保險 詐騙罪
47、論受賄罪
48、論濫用職權罪
49、論玩忽職守罪
50、論侵佔罪
51、論刑法對我國多種經濟成份的保護
52、市場經濟與刑法的適用
53、論刑法在廉政建設中的作用
54、市場經濟與刑法觀念的變更
55、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
56、論刑事責任能力
57、論定罪
58、論刑事責任
59、論量刑情節
60、論"死緩"制度
法律畢業論文題目
1、傳播時代的立法泛化及其法律規制
2、美國頁岩氣能源資源產權法律原則及對中國的啟示
3、城中村村民自治建設中推進民主與法治建設
4、我國基層法治教育的時代審視和完善
5、 職場 性騷擾法律規制的困境與思考
6、論科斯法律經濟學的司法適用--從權利沖突問題角度的一個分析
7、論依憲治國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作用
8、論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關系
9、民營經濟對法治進程的作用
10、法律解釋的理性
11、初探英國法中的浮動抵押制度的范圍與困局
12、古代中國法律中關於權利的問題
13、復旦投毒案的法律思考
14、論傳統中國的守法理由
15、「三能一美」法學專業人才培養創新研究--以「第二課堂」為視角
16、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模式亟待改革的原因分析
17、中國式法律移植的反思
18、談美國對船舶實施滯留和民事處罰
19、中國政黨關系法治化的路徑選擇
20、政府購買服務的法律規制
21、假離婚的法律風險
22、提升基層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
23、略論儒家法律 文化 的傳承與再造--以「和諧觀」與「正義性」為視角
24、二十世紀末以來東西方法律與文學共舞的態勢研究
25、美國水污染源排污許可制度研究
26、俄羅斯聯邦反腐敗法制建設評析
27、淺析法律影視對美國法律文化的影響
28、數字時代美國國家版權立法新趨勢研究
29、中國法治的發展階段和模式特徵
30、 論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作用
31、新生代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教育
32、論公共信託理論與水權制度的沖突平衡--從莫諾湖案考察
33、規劃法視角下的墨西哥城市發展進程
34、試論依法治國方略的演進歷程及現實啟示
35、美國農民土地權益保護機制及評價啟示
36、論影響民族地區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
37、法學意義上的社會弱勢群體概念
38、從中國傳統厭訟觀看現代法治建設
39、法律概念的 教學方法
40、論道德與法律的沖突與融合
41、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分析--以合同與知識產權風險為視角
42、論法律的道德性
43、現代化進程中的法律發展透視
44、論法律解釋的基本要求與難題
45、論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特徵、困境及其消解
46、黔東南苗族地區習慣法與國家法的探討
47、信息自由與學術自由沖突
48、淺談依法治國戰略的實現路徑
49、日本修訂紡織品兩項法規
50、國外人才法律制度及其啟示
51、羅馬法監護監督制度的公益法理念及啟示
52、從責任規則和財產規則的角度分析 廣場舞 事件
53、基於字義的法律解釋之界限
54、和諧社會視角下的法律文化培植研究
55、融入政治領域的生態文明建設之關鍵--構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制度體系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有哪些相關 文章 :
★ 電大法學大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選題
★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 電大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 法學相關專業的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 法律本科畢業論文題目大全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範文(2)
★ 電大法學專業畢業論文參考(2)
★ 電大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 電大法學專業畢業論文參考
❻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怎麼寫
到了這個節點,想必題主已經寫好開題報告了吧
如果沒寫,想必已經找好指導老師了吧
如果連指導老師也沒找好,上個知乎總行吧
但題主竟然選擇了網路知道!!!?
❼ 求一篇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5000字左右
【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❽ 法學專業本科論文題目大全
法學 畢業 論文的選題至關重要,題目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到畢業論文的質量。那關於法學的畢業論文的題目有哪些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法學論文題目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學論文題目(一)
1. 權利質權的客體范圍研究
2. 權利質權公示問題研究
3. 留置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制度比較 論留置權的取得
4. 論擔保物權競合的處理規則
5. 我國民法對佔有保護的完善
6. 佔有效力研究
灶謹7. 論房屋與土地一體處分原則
8. 論債的特徵
9. 論債的發生原因
10. 論附隨義務
隱讓基11. 論不真正義務
12. 論先合同義務
13. 論後合同義務
14. 論債的客體
15. 論單獨行為
16. 論情勢變更原則
17. 論債的適當履行原則
18. 連帶之債基本理論研究
19.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研究
法學論文題目(二)
1. 論定金合同
2. 論反擔保
3. 論債權讓與的成立條件
4. 論債權讓與的法律效力
5. 應收帳款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6. 債務承擔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7. 債權讓與中的第三人保護問題探討
8. 論債的清償
9. 論債的抵銷
10. 論我國債的提存制度之立法完善
11. 論債的免除
12. 民法中的混同問題探究
13. 對要式合同書面形式法律效力的探討
14. 論第三人利益合同
15. 非典型合同理論初探
16. 論要約(相關其他選題:論承諾、約因理論借鑒問題之思考)
17. 合同締結過程中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18. 合同條款的理論問題探究
19. 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問題研究
20. 論合同解釋的原則
法學論文題目(三)
1. 論繼續性合同滑雀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
2. 論不安抗辯權與預期違約
3. 論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與法律效果
4. 完善我國合同解除制度的思考
5. 論合同的法定解除權
6. 合同解除與合同撤銷的差別辨析
7. 論締約過失責任
8. 論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9. 違約行為的類型化研究
10. 論合同免責條款
11. 論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
12. 論強制實際履行與其他違約責任的並用和排斥
13. 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理論思考
14. 論違約損害賠償中的合理預見規則
15. 論減損規則適用中的法律問題
16. 論損益相抵規則的適用
猜你喜歡:
1. 法學畢業論文標題
2. 法學畢業論文題目大全
3. 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4. 有關法學畢業論文題目
5. 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題目
6. 法學論文參考題目
❾ 法律畢業論文範文
你的法律專業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一般畢業論文題目的選擇最好不要太泛,越具體越好,而且老師希望學生能結合自己學過的知識對問題進行分析和解決。
不知道你是否確定了選題,
確定選題了接下來你需要根據選題去查閱前輩們的相關論文,
看看人家是怎麼規劃論文整體框架的;
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動手收集資料了,
進而整理和分析資料得出自己的論文框架;
最後就是按照框架去組織論文了。
你如果需要什麼參考資料和範文我可以提供給你。
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可以直接問我,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畢業論文選題的方法:
一、盡快確定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 在畢業論文工作布置後,每個人都應遵循選題的基本原則,在
較短的時間內把選題的方向確定下來。從畢業論文題目的性質來看,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
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和實際問題;另一類是專業學科本身發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疇和基本理論問題。大學生應根據自己的志趣和愛好,盡快從上述兩大類中確定一個方向。
二、在初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選定畢業論文的具體題目在選題的方向確定以後,還要經過一定的
調查和研究,來進一步確定選題的范圍,以至最後選定具體題目。下面介紹兩種常見的選題方法。
瀏覽捕捉法 :這種方法就是通過對佔有的文獻資料快速地、大量地閱讀,在比較中來確定
論文題目地方法。瀏覽,一般是在資料佔有達到一定數量時集中一段時間進行,這樣便於對資料作
集中的比較和鑒別。瀏覽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資料的過程中,提出問題,尋找自己的研究課
題。這就需要對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閱讀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觀點的都
應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資料,有了一點看法,就到此為止,急於動筆。也不能「先入為主」,以自己頭
腦中原有的觀點或看了第一篇資料後得到的看法去決定取捨。而應冷靜地、客觀地對所有資料作
認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煙海,內容豐富的資料中吸取營養,反復思考琢磨許多時候之後,必然會有
所發現,這是搞科學研究的人時常會碰到的情形。 瀏覽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第一步,廣
泛地瀏覽資料。在瀏覽中要注意勤作筆錄,隨時記下資料的綱目,記下資料中對自己影響最深刻的
觀點、論據、論證方法等,記下腦海中涌現的點滴體會。當然,手抄筆錄並不等於有言必錄,有文必
錄,而是要做細心的選擇,有目的、有重點地摘錄,當詳則詳,當略則略,一些相同的或類似的觀點和
材料則不必重復摘錄,只需記下資料來源及頁碼就行,以避免浪費時間和精力。 第二步,是將閱讀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內容,進行分類、排列、組合,從中尋找問題、發現問題,材料可按綱目分類,如
分成: 系統介紹有關問題研究發展概況的資料; 對某一個問題研究情況的資料; 對同一問題幾種
不同觀點的資料; 對某一問題研究最新的資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將自己在研究中的體會與資
料分別加以比較,找出哪些體會在資料中沒有或部分沒有;哪些體會雖然資料已有,但自己對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體會和資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體會是在資料基礎上的深化和發揮等等。經過幾番深
思熟慮的思考過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這種想法及時捕捉住,再作進一步的思考,選題的目
標也就會漸漸明確起來。
❿ 本科法學方面畢業論文範文參考
法律是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專業的人才培養也越來越重要。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學 畢業 論文,供大家參考。
本科法學畢業論文篇一:《國內私立法律的歷史發展道路》
[摘要]近代中國私立法律 教育 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其從無到有,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
【關鍵詞】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現代化
中國傳統教育向來是官學和私學並存,及至近代中國的大學教育仍承襲了這一傳統。但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辦學校所壟斷的,後因立憲形勢緊迫才開通禁令。就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經歷了由嚴禁到准允的轉變。私立法律教育從無到有,再到大量涌現,並很快遍布全國。雖打破了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在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是對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種補充,為這一時期法律教育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毋庸諱言,由於其發展中呈現出泛濫成災的趨勢,也產生了一些消極的影響。本篇擬以辦學理念為視角,探索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並 總結 其正反兩方面的歷史 經驗 和教訓。
一、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
近代中國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隨著法律制度的變革發展起來的。寫作論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為適應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養和法制變革緊密結合起來,開始以西方資產階級法學教育的思想、 方法 來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階段,私立法律教育並未納入清廷政策的許可范圍。1904年的《學務綱要》明令規定:「私學堂禁專習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辦並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此後,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就遍布全國,並在適應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辦學理念。
第一,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時人看來,「所有議員自治職員審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養不足以趨赴事機,需才既眾,自宜廣加培成以資任使,若專恃官立學堂為途未免稍狹」,需要另闢辦學 渠道 、擴大辦學規模,進而培養大批具有法學專門知識的人才,進入立法、司法、執法和行政部門。也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學部奏議復浙江巡撫折,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同年,為進一步適應立憲形勢發展的需要,學部在改訂法政學堂章程的立學總義中.將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員,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足資應用為宗旨」,[2]改定為「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足資應用為宗旨」。[3]這一培養宗旨的調整,不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員」的局限,將招生對象擴大了,而且用「以養成專門法政學識」置換「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識」,很顯然較之前更強調法政學堂教育的應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學教育模式,與官辦法政學堂整齊戈哇一。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雖明言「參考各國學制,擬具改訂法政學堂章程三十一條」,但無論是其課程體系設置,還是其課程所反映的教學內容大多都蹈襲日本,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沒有大的改變。為整肅私立法政教育,不僅在此前頒布的《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致折》中規定,「各科課程、學生入學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學堂本科章程辦理」,而且在《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後京外新開的私立法政學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辦理。
第三,適應時勢變化的客觀需要,因時制宜調整辦學層次和規模。在《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中,為防範「趨於簡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學堂「附設別科,惟不得專設別科」。但時隔半年之久,面對當時中學畢業生人數過少,各處法政學堂的正科難以正常開辦的實際困境,為應一時之需,學部認為「自應量予變通,准其先設別科,以應急需,俟將來中學堂畢業生漸多,再將別科章程廢止,¨做了應時變通的調整。及至民國二年,「各處法政專門學校紛紛添設別科,入學新生,動輒數百。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無專門之實。」學部為遏止流弊的發生,則嚴令「不得再招考別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嚴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非屬繁盛商埠、經費充裕、辦理合法、不滋流弊者,應請貴民政長酌量情形,飭令停辦或改為法政講習所可也。」通過強化監督管理,關閉了一些條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學校。
第四,適當放寬辦學地點,使用統編的審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之始,為便於監督,參照日本的做法,將私立法政專門學堂的辦學地點限於省會。但時隔不到半年,鑒於「按照光緒三十四年憲政編查館奏定逐年籌備清單,省城及商埠地方等處各級審判廳須於第三年內一律成立。則通商口岸須用司法人材實與省城同關緊要,自應將私立法政學堂限於省會一節,酌量推廣」,規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經費充裕課程完備者,一律准於呈請設立法政學堂,以廣造就。」[7]與此同時,學部基於「各國法政之學派別不同,各有系統,必折衷於一是,始可以杜歧趨而崇政體」的判斷,擬取京師法政學堂和京師法律學堂的各科講義,「慎選妥員審定刊行,以資研究而端趨向,庶於制宜通變之中,仍寓劃一整齊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學堂的同時,設想以頒發統一教材的辦法來加以調控。
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辦學理念集中體現了社會轉型對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於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轉型社會矛盾運動中發展起來的,所以在其發展的不同時期,其辦學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著某些它自己無法徹底解決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榮就是其外在的表現。
二、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
任何時代的特定社會的教育,都是這一時代和特定社會的產物。寫作畢業論文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辦學理念所體現的就是盡可能滿足和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要。可以說,它既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也是社會歷史發展的構成。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產生和發展不僅僅表現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擴展,更體現於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中。具體而言,其辦學理念的時代意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二是教育體制的完備;三是教學內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學務綱要》中,清政府出於對瀕危政治統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學習外國法律的重要意義,反對那種認為學堂沒立政法一科將啟自由民權之漸的觀點;另一方面,又「害怕學生們可能會反對它而鬧事,會蔑視皇帝的權威和不分輕重地一味堅持他們的權利」,極力詆毀人們談論民權自由,嚴令「除京師大學堂、各省城官設之高等學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實業兩途。其私設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應由學務大臣咨行各省切實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壟斷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動下,法律教育變革的風帆已經高高揚起,沒有任何勢力能阻止其前進的步伐,轉型社會的歷史推動著清政府不由自主地進行變革。1907年10月,清廷諭令在中央設資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會設咨議局,並預籌各府州縣議事會。接著,1908年7月22日頒布《咨議局章程》62條和《咨議局議員選舉章程》l15條,限令各省於一年內成立咨議局。新政的迅猛發展,要求打破官辦法律教育的專制壟斷體制,開禁民間法律教育.從而滿足社會變革對新式法律人才的廣泛需求。為此,1909年浙江巡撫增韞上奏清廷,要求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1910年,學部奏准「各省私立學堂專習法政,以廣教育而重憲政。」[11]自此,近代中國法政教育官方一統的壟斷局面徹底被打破,辦學主體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嚴禁私立學堂專習政治法律,到明令准辦並私立法政學堂的設置,這不僅在辦學主體上增加了一種新形式,帶來了辦學主體觀念的轉變,而且更重要的是辦學主體觀念一定程度的轉變也促進了教育體制的完備,法律教育的布局、層次和結構日趨復雜多樣。在私立法政學堂開禁之初,雖規定開辦地點應局限於省會,但此後不久,這一規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學堂擴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辦和私立法政學堂迅速地遍布全國。在1913年,僅江蘇一省就興辦了15所官辦、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學生數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學和法政專門學校有13所。[12]
為配合法政教育的發展,1910年,學部參考各國學制,擬定了改訂法政學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體規劃。分設正科和別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經濟三門,均四年畢業。別科不分門,三年畢業。如因學生過少,正別兩科不能同時許設的,准其先辦一科。正科學生須在中學堂得有畢業文憑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別科學生以已仕人員及舉、貢、生、監,年在二十五歲以上、品行端正,中學具有根底者,經考試錄取後始准入學。每年級學生名額,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級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辦法政教育與私立法政教育並重政策的制訂,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狹的局面,推進了法律教育的大發展。
教育體制的完備要求教學內容的相應改善,其努力方向是進一步規范專業教學的課程設置,提升辦學層次。自清束至民國,學部(教育部)都與時俱進改革原有課程,增設新課,對於法律門(科)的應設課程作了詳細規定。在1910年的《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中,其明確規定:「從前所定法政學堂章程,其應修改者,約有三端:一日課程。當訂章之際,各種新律均未頒布,故除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之外,更無本國法令可供教授。今則憲法大綱、法院編製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經先後頒行,新刑律亦不日議決,奏請欽定施行,此後法政學堂此項功課,自當以中國法律為主,此應改者一。」在其法律門課程表下又特附註:「民法、商法、訴訟等法,現暫就外國法律比較教授,俟本國法律編訂奏行後,即統照本國法律教授。」及至民國,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專門學校令》中,又首次提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的教育宗旨,規定「專門學校學生入學之資格,須在中學校畢業或經試驗有同等學力者」,將法政專門學校完全定位為高等學校層次。與此同時,在同年教育部頒布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十條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課目定為:憲法、行政法、羅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產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外國語;把法律科的選修課目定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較法制史、財政學和法理學。此時,法律教育雖仍處於模仿引進階段,但較之以前課程設計明顯趨於成熟。
三、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歷史 反思
在我國傳統法律教育向現代法律教育的轉型中,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發展歷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識的價值和特點,啟示著我們進一步認識法律教育現代化進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問題。具體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應是政治的簡單附庸,不應是服務於短期政治目標的實用工具。教育既有別於政治,寫作碩士論文又從屬於政治。可以說,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離於這個國家的社會政治制度。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發展史不僅反映了近代中國法律命運的變遷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國政治制度的演變。「新政」之初,在清廷統治者看來,「蓋科學皆有實藝,政法易涉空談,崇實戒虛,最為防患正俗要領」,因而私立法政學堂「概不準講習政治法律專科,以防空談妄論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憲政治對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開禁。很顯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國的發展,不單單是教育事業自身發展的結果,政治因素的影響也至為明顯。清政府在法律教育發展之初就已把興辦法律教育與政治穩定聯系在一起,且服從於政治發展的需要,對法律教育本身的價值和特點重視不夠,忽視了其發展的獨立性。這就導致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從一開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並一直隱藏於其肌體中起著不同程度的破壞性作用,嚴重製約了法政教育的健康發展,使得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產生的階段就是個先天不足的畸型兒。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之所以表現出貧困和幼稚,這可以說是病根之一。
第二,時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現代化變革,其形式上的模仿並不等於已認識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內涵。由於近代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並非是傳統社會的自我演進,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與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沖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從已經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觀念出發,中國傳統法文化必然對西方法文化產生某種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縛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養的只是「本領要新,思想要舊」的「新人才」。以《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折》為例,清廷學部就明言:「學術之所宗,必求與政治相應」,「蓋君主立憲政體之國,一切法制必擇其與國體相宜者然後施行,無桿格之弊,此則講求法政學者所必應共喻者也。」[15]很顯然,中國新教育的主持者並未真正領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過是為消解內憂外患的交相煎迫,運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推證,極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這就使得在磨難中產生的近代中國法律教育陷入既豐富多樣又膚淺粗糙的困境,最終難以形成一個適合中國國情的嚴密的法律教育體系。
第三,如果沒有一個清晰的價值目標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發展就會喪失意義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為適應國家由專制而走向立憲、進而創共和的形勢需要,私立法政學堂從無到有到大量涌現,很快遍布全國,出現了舉國學法政的繁榮景象。但其數量的增長和質量的提高並未同步實現。據1913年教育部經過調查後發現,數量眾多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多為迎合人們尋找新的入仕之階而設,「考其內容,大率有專門之名,而無專門之實。創辦者視為營業之市場,就學者藉作獵官之途徑,弊端百出,殊堪殷憂」,[16]一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辦學已完全背離了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程,淪為失去靈魂、見利不見人的「教育工廠」。
第四,私立法政專門學校的畸形繁榮,導致教育設置的結構性失調。私立法政專門學堂自清末設立並推廣後,進入民國即在數量上高居不下,寫作醫學有泛濫成災之勢。黃炎培在《讀中華民國最近教育統計》一文中徑言:「蓋當民國初元,國家乍脫專制而創共和,社會對於政治興味非常亢進;一時法政學校遍於全國,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獲列於政府統計,僅其一部分耳。」據其在民國二年的調查統計,在江寧、蘇州、上海、鎮江、清江等五處,即辦有13所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對此,他大聲疾呼:「諸學校之學生,與法政學校之學生較,其數乃不足十之一。」[17]這種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的發展態勢,自然阻礙了此時整個教育體系中門類的協調和均衡的發展,帶來法政人才的相對過剩。與此同時,這種畸形的比例又掩蓋了另一種不合理的現象。據(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統計,吉林、黑龍江、安徽、陝西、甘肅和察哈爾等省份,名義上雖已遵照新學制辦起了高等教育,但實際上僅僅辦了一所法政專門學校,造成地區分布上的嚴重失衡。這種教育結構發展不合理的現狀,必然會對一些地區社會文化的綜合發展產生消極的影響,長期以往,將會造成一種惡性循環,帶來長久的社會不穩定因素。超級秘書網
第五,在謀求現代化急速發展的後進國家,法律教育必須協調好發展規模與綜合國力的關系。清末民初,為滿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時因綜合國力太弱,造成師資、生源、經費、設備和校舍等配套條件都無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是,「大致以各校無基本金,僅恃學費收入,支給校用」,「教員資格不合,學生程度甚差,規則違背部章,教授毫無成績,學額任意填報,學生來去無常,教習常有缺席,實屬辦理敷衍」,[18]教育質量毫無保證。1913年,教育部雖通咨各省酌量停辦私立法政學校或改辦講習科,但並未起到明顯的抑製作用。「以一個法治健全社會的標准衡量,這種局面是極為危險的,因為法學的失誤可能導致災難性的結果」。[19]
平心而論,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對中國法律教育的現代化發展,既有適應和促進的一面,又有制約和滯後的一面。而在此雙重效應中,適應大於制約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中產生的問題,比之官辦法律教育的一統局面,總是一大進步。關於這一點,可以從近代中國新式法律教育在社會極其動盪的環境下仍有較大發展的事實中得到證明。可以說,近代中國波涌浪擊、多元並爭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國教育界的視野,促進了中國新式教育的實踐和理論的發展。近代中國私立法律教育的產生和發展昭示我們: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歷史進程。
參考文獻
[1][8][I1][15]學部奏議復浙撫奏變通部章准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敢折[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務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請設立法學學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71.
[3][4][13]學部奏改定法政學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製法政學校招考別科生令[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615.
[7]學部附奏推廣私立法政學堂片[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2輯下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83:491—492.
[9]費正清,劉廣京.劍橋中國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5:442.
[10][14]張百熙,榮慶,張之洞.學務綱要[A].舒新城.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為講習科[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員察視私立法政之結果[A].朱有璃.中國近代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C].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647.
[19]楊振山.中國法學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論壇.2000,(4)。
>>>下一頁更多精彩的「本 科法 學畢 業論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