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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本科學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3-07-05 01:51:54

① 中國人民大學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證書屬於人大的畢業證么

屬於中國人民大學畢業證

1998年,中國人民大學創辦了我國第一所完全採用互聯網教學的網上大學——網上人大。網上人大主要面向在職人員,基於互聯網,實行業余、分散式學習。

畢業生頒發中國人民大學網路教育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國家承認學歷,教育部統一電子注冊。

在讀學生6萬餘人,累計注冊學生20萬餘人,累計14萬餘人從網上人大畢業,其中有近1萬8千多人獲得了中國人民大學的學士學位。

(1)中國人民大學本科學生課程考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網上人大共開設了涵蓋4個層次的17個本、專科專業/方向,累計開發網路課程300餘門,在全國100餘個城市設立了教學服務中心。

學習期限:2.5至5年。

完全學分制:設定每門課程學分數,獲得滿足畢業需要的總學分數即可畢業。專科、專升本和本科二學歷80學分(法學跨專業100學分)。學生依據教學計劃要求和自身情況自主選學課程。

學習模式:主要教學活動通過網路交互進行,學生學習採取分散業余學習方式,學院提供線上教學支持服務,學生主要通過在線方式辦理學務事務,本地教學服務中心提供線下教學支持服務。

學院課程考核:採取在本地教學服務中心集中閉卷或開卷考試方式,每年安排三次考試,學生根據自身情況預約參加,每門課程最多可預約參加三次考試。

本科層次國家統考:本科學生須通過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科目為「大學英語」和「計算機應用基礎」。

②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你知道哪些相關信息?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教育方針,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提高教育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行學分制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章 入學、報到與注冊

第二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報到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事先向學校請假,請假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未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前或入學未滿三個月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向學校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並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

第四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學校報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五條 入學後三個月內發現患有疾病的學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學校學習的或因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必須離校治療。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應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診斷證明,在下一學年新生報到前,按規定時間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未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初,學生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到所在學院報到,並按規定繳納學費後辦理注冊手續。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其它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繳費的學生,可以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視情況辦理申請貸款、緩交或減免學費手續後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報到,必須事先向所在學院請假。請假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學院報學校教務處備案。學生返校後,出具相關證明,方可辦理報到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外,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被批准,兩周內未報到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兩周及以上未報到者按退學處理。

第八條 不按規定辦理注冊手續者,取消選課資格。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給予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與學習年限

第九條 本科標准學制建築學、城鄉規劃專業為五年,其他專業為四年。學校實行彈性學習年限,學生在校的最短學習年限不得少於標准學制減一年,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保留學籍等)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學習年限自入學之日算起。

第十條 本科生在校學習的年限一般為該專業標准學制對應的年限。學生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必須向學校提交申請,學校批准後可以縮短或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延期畢業按本規定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辦理。

第十一條 新生入學後編入相應的年級和班級。為了更好地選課和學習,按正常進度學習的學生,所屬年級在校期間不予調整;學習跟不上正常進度、休學或保留學籍期滿復學的學生,視學業進度編入相應的年級,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延期畢業的學生,編入相應的畢業年級。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努力學習的義務,按時參加學校安排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缺課。

第十四條 上課、實驗、實習、軍訓、社會調查以及學校組織的其他教育教學活動都要進行考勤,考勤由任課教師或活動組織者負責。

第十五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無故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期限在一周內由各學院主管教學的副院長和主管學生工作的副書記共同審批,一周以上報教務處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辦理續假手續。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退學處理。

學生一學期請假累計不得超過8周;超過8周的,應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恪守學術道德,遵從學術規范,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禁止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禁止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禁止剽竊他人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內容的,應當標明出處;直接或間接參閱書面材料的,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有抄襲作業、論文、報告等行為或偽造實驗數據、違反學術規范等行為的,一經查實,相應課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並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 學生應遵守課程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北京交通大學考試管理規定》和《北京交通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定》的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二十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學習和考核。學生所選課程和考核成績一律記入成績單。有關選課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選課管理辦法》,有關課程考核和成績記載的規定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課程考核與成績管理辦法》。

第六章 轉專業、大類專業分流與轉學

第二十一條 參加全國高考報名並經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批准錄取的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按照大類招生培養的學生後續會進行專業分流。具體的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辦法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轉專業和大類專業分流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生如因某種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我校完成學業或確有專長,轉學(轉出)後能更好發揮其特長的,可以提出轉學(轉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學生的轉學(轉出)申請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報北京市教委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轉出)者由北京市教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不得轉學:

1.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2.通過定向就業、藝術類、體育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

3.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保送生等);

4.應予退學的;

5.應予開除學籍的;

6.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五條 符合轉學(轉出)條件的學生,不得轉入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轉入其他高校跨學科門類的專業。學生轉學受到高考分數的限制,高考分數低於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相應年份錄取分數的不能轉學。

第二十六條 外校學生轉入我校的轉學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申請轉入我校的學生,所屬高校不得低於我校學歷層次,不得來自同一城市(北京)的高校,不得跨學科門類轉入我校相關專業,入學當年的高考分數不得低於我校在所屬省市錄取的轉入專業的最低分數線,且在校學習狀態良好。申請轉入本校的外地學生還應符合北京市戶籍政策的規定。符合轉入政策的學生須經過我校的考核、面試後,方可啟動轉學(轉入)程序。

第七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病(須提供由學校認定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或某種特殊原因無法正常學習而需要中斷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學院同意,報教務處批准後,方可休學。

第二十八條 學校認為學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繼續學習而應休學的,不需學生本人申請,經學院提供相關材料,教務處核實後,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休學累計不得超過2次,每次休學時間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為保證學業安排,休學應從批准之日休至相應學期開學報到前一日。休學期限的計算按以下原則執行:第8周前(含第8周)申請的,當學期參與計算;第8周以後申請的,當學期不參與計算。

第三十條 批准休學的學生應在兩周內辦理手續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的待遇。

第三十一條 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而休學的學生,保留學籍至退役後兩年。

第三十二條 休學期間,因病休學的學生的醫療費用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辦理。因其他原因休學的學生,因患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學生自理。

第三十三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在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因病休學申請復學的學生須持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康復證明,並到學校指定醫院復查。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並按規定辦理復學手續,於開學後第一周進行選課。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應予退學。

1.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具體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學業警示管理辦法》;

2.休學期間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3.休學期滿,逾期兩周未辦理復學手續的;

4.已辦理兩次休學,仍不能繼續學習的;

5.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6.未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離校連續兩周及以上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育教學活動的;

7.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8.學習年限已滿,未申請延期畢業或申請未被批準的;

9.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10.本人申請退學的;

11.其他應當予以退學的。

第三十五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須由學生所在學院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退學審批表》並附相關證明材料,由所在學院簽署意見,經教務處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後報主管校長,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六條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達學生本人,同時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退學決定書無法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的,可採用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轉交送達的方式,取得回執即視為送達。因特殊情況無法通過以上幾種方式送達的,可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指在我校網站公告)送達。

第三十七條 退學的學生應當在接到學校退學決定書後兩周內辦理退學離校手續,檔案、戶口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按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學習證明。在校學習滿一學年且取得30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可依據《北京交通大學學生校內申訴管理辦法》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學位與證書

第四十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由學校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提前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申請提前畢業,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1.在計劃畢業學期的開學初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填寫《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提前畢業申請表》,並附提前畢業的學習計劃;

2.經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會同學校就業管理部門納入當年就業計劃。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標准學制年限內未能取得培養方案規定的學分,可以申請延期畢業,每次申請的延長期限為一年,到期後如需要可再申請一次。延期畢業學生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不得超過標准學制加兩年。申請延期畢業的學生按如下規定辦理:

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學生本人到所在學院教學科提交延期畢業申請,並填寫審批表,經學院審核,報教務處批准後可繼續學習。延期畢業學生與標准學制年限內學生的學籍管理辦法相同。

第四十三條 學習年限已滿,需要延期畢業的學生,未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提交延期申請或申請未被批準的,按退學處理。

第四十四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內容,參與考核後因成績不合格未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結業,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結業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可向學校申請課程重修或重做畢業設計(論文),課程考核合格或畢業設計(論文)通過,達到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換發日期填寫。

第四十六條 提前畢業、正常畢業、延期畢業、結業換畢業的學生,符合《北京交通大學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的,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批准,均可授予學士學位,由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七條 學生輔修其他專業或修讀雙學位,在完成本專業學習的同時達到輔修專業或修讀雙學位要求的,由學校頒發輔修專業證書或雙學位證書,具體規定參見《北京交通大學本科生修讀輔修專業與雙學位管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出具學習證明。

③ 中國人民大學給予13名學生退學處理,學生出現哪些情況時會被退學

《中國人民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退學處理:(一)所修課程(包括培養環節)考核不及格累計超過20學分的(已經重修並及格的課程不再計入);(二)在讀時間達到其基本學習年限,應修未修、不及格課程(包括培養環節)累計超過20學分的;(三)在其最長學習年限內未達到畢業和結業條件的;(四)通過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類型錄取的學生,連續兩個學期未能達到學校主管部門的訓練要求的(具體要求分別按照校團委和體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五)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但經審核不予復學且已經達到最長休學年限的;(六)經校醫院或校醫院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七)未經批准連續14天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或者未經批准連續離校達14天的;(八)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且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或者開學15天後仍未注冊的。

④ 中國人民大學網路教育學院的常見問題

一、學歷教育問答
問:新生入學會涉及到哪些入學手續?具體日期安排如何?
答:新生入學須依次完成報名、用戶申請、參加入學測試(指須參加測試者)、領取錄取通知書、交費、注冊、選課、訂購教材等手續。入學新生各項手續的辦理和日期要求詳見主頁 - 入學導航 - 《 日程安排 》、《 報名辦法 》、《 用戶申請指南 》、《 交費指南 》、《 注冊指南 》、《 選課指南 》。
問:免試入學的標准?
答:免試入學限於報讀同等學歷層次第二專業及持本科或本科以上畢業證書報名者。
問:在校大專生是否可以報讀專升本?
答:不可以,但可以報名單科選修或專業進修非學歷教育。
問:對本科在讀學生進行本科第二學歷的學習有何特殊政策?
答: 1 、無須參加入學測試; 2 、無須參加部分公共課全國統考; 3 、可以以單科選修的方式進行本科第二學歷的課程學習,在取得第一本科畢業證書並轉為本科第二學歷後,其此前( 5 年以內)在該院所取得的課程學分予以承認。
問:大專起點的在讀研究生報名專科起點本科是否可以免試 ?
答:不可以,必須參加入學水平測試。
問:持港、澳、台和國外的大學畢業證書是否可以報專升本的學習 ?
答:目前還不可以。但可以報讀單科選修或專業進修非學歷教育。
問:哪些證書屬於國民教育系列?
答:經教育部批準的高等學校或自學考試機構頒發的能夠獲得國家電子注冊的畢業證書屬於國民教育系列證書。
問:在哪裡報名? 服務中心所在城市周邊地區的學生如何報名和學習?
答:報名地點在各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所在城市周邊地區的學生可直接到服務中心辦理報名手續,也可登錄網上人大網站主頁填寫網上報名表,並聯系就近服務中心,將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郵寄至服務中心辦理預報名手續,在參加入學測試時,一並在服務中心履行報名表簽字手續及交納報名、測試費。學生學習期間的選課、交費、教材訂購、考試預約等,均可通過網上人大網站系統平台(主頁)、銀行、郵寄等方式完成。學生除課程考試等集中教學活動必須到服務中心以外,其它學習環節均可在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來進行。
問:如果報名所需要的有關證書 / 證件丟失,如何辦理報名手續?
答:可以到原發證單位補辦有關的證書 / 證件,或由原發證單位開具證明並蓋章,然後持證書 / 證件等辦理入學手續。
問:報名時是否必須選定專業 ?
答:是。
問:能否同時報兩個專業?
答:學歷教育不可以同時報讀兩個專業,但可以同時報讀學歷教育和單科選修或專業進修非學歷教育。
問:專升本跨專業如何界定?
①關於法學專業專升本跨專業的認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各大專院校成人教育中,法學專業、經濟法專業、國際法專業、國際經濟法專業、勞動改造法專業、商法專業、刑事司法專業、法律專業、律師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參加該院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習,可視為同專業專升本。除以上所列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參加該院法學專業本科段學習,均視為跨專業專升本。
②關於人力資源管理專業專升本跨專業的認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各大專院校成人教育中,人力資源管理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參加該院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本科段學習,視為同專業專升本 ;勞動經濟專業(部分)的專科畢業生經學院教學管理部門認定後,參加 該院人力資源管理專業本科段學習, 也可視為同專業專升本。除以上情況外,凡專科畢業專業名稱與參加該院本科段學習的專業名稱不同的,原則上視為跨專業專升本。
③關於金融學專業、會計學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市場營銷專業、工商管理專業、財政學專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漢語言文學專業專升本跨專業的認定:在普通高等教育、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各大專院校成人教育中,金融學專業、會計學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市場營銷專業、工商管理專業、財政學專業、公共事業管理專業、漢語言文學專業的專科畢業生,參加該院同名專業本科段學習,視為同專業專升本。除以上情況外,凡專科畢業專業名稱與參加該院本科段學習的專業名稱不同的,原則上視為跨專業專升本。
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可報學院教學管理部門予以認定、處理。
問:入學水平測試的內容、難易程度?測試題目是哪裡出的?
答:①測試採取一張綜合卷形式。高中起點專、本科測試語文、計算機與網路應用基礎知識;專科起點本科測試大學語文、計算機與網路應用基礎知識。除計算機與網路應用基礎知識外,其它科目將參照全國成人高考的相關內容進行測試。②入學水平測試按「寬進嚴出」的原則進行。③試題由人民大學自主命題。
問:是否有入學水平測試的測試大綱和模擬試題?
答:入學測試測試大綱和模擬試題可從網上人大網站下載。
問:是否有入學水平測試輔導?
答:可參加由各地服務中心自主組織的入學水平測試輔導,詳情請向本地服務中心查詢。
問:入學水平測試達到什麼分數才可以被錄取?
答:這需要根據招生計劃、報名人數、測試成績等因素來綜合確定。
問:在哪裡進行入學水平測試 ? 是否可以在異地服務中心參加入學水平測試 ?
答: ①在各地服務中心進行入學水平測試。②可以在異地服務中心參加入學水平測試,但須向所屬教學服務中心提出轉考申請。
問:入學水平測試是否可以加分?
答:入學水平測試一律沒有加分。
問:已經報名,能否改專業?
答: 新生注冊後原則上不得轉專業。如在原專業學習確有困難或因工作需要必須轉專業,可向所屬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問:中途是否可以轉專業 ?
答:可以,需向所屬服務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學生提出轉專業後,經服務中心同意並報學院審批後,按以下規定辦理:
原專業已選修課程,符合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課程及成績予以承認;
原專業已選修課程,不符合所轉入專業教學計劃的課程及成績不予承認,所扣除學費、教材費不予退還,已取得成績的課程可申請辦理單科成績合格證;
辦理轉專業後,教學計劃及學費交納按新專業教學要求執行;
學習期限自入學時計算,不得延長;
在讀期間,只允許辦理轉專業一次;
轉專業後學生學號不變。
問:中途是否可以轉服務中心?
答:可以。學生因工作或個人原因,需要轉到其它服務中心參加學習者,可到所屬教學服務中心填寫轉站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服務中心的同意並 報學院學生 服務中心 批准,予以辦理轉站手續。轉站後學費標准按照轉入服務中心的標准計算。轉站後學生學號不變。
問:學分是什麼?
答:學分是學生學習時間和學習內容的計算單位。一個學分相當於 16 至 18 個學時的學習內容。一般每門課程的學分在 4 、 5 、 6 學分之間。
問:哪些課程可以辦理免考?
答: 被錄取學生,除全國統考科目外 , 學生可憑已修國民教育系列或自學考試相同課程合格成績 (成績六年內有效),在專業教學計劃范圍內申請應修總學分30%以內的課程免考。
問:最多可以免考多少學分,成績如何計算?
答:申請免考的課程學分不得超過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 30% 。不管原課程學分多少,申請免考學分一律按該院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計算。 免考的課程不記原考試分數,該門課程的成績欄內記「免考」字樣,課程成績按「合格」記載。
問:如何辦理免考?
答:學生申請課程免考,由本人 到服務中心 填寫課程免考申請表,並提供原校的正式成績單,或相應的合格證明。如證明是影印件,需加蓋原校印章或保存原件單位人事部門的印章。學生提供的成績單必須包括以下內容:課程名稱、學習起止日期、考核成績等。如學生申請免考的課程名稱與成績單記錄的課程名稱不符,還需提供原課程的教材目錄或課程大綱復印件,否則不予受理。
在學習期限內,都可以辦理免考。具體辦理時間需和服務中心聯系。
問:是否有面授輔導,面授輔導是否收取費用,面授必須參加嗎?
答:學院原則上不舉辦面授,必要時,服務中心也可根據學生的學習情況安排一定的面授輔導。這類輔導不再另外收費,但學生必須遵守服務中心的安排和管理,學生可自願參加。
問:每年安排幾次課程考試,都在什麼時間?
答:學院每年安排四次考試,分別在每年的一月、四月、七月和十月,考試課程執行課程考試計劃安排。考試具體時間以學院網上公布的通知時間為准。
問:每門課程學生有幾次考試機會?
答:在學習期限內,每門課程最多可以參加三次考試。考試未通過或通過但對成績不滿意者,可再次預約考試。成績以該門課程考試的最高成績計算。
問:課程考試的三次考試機會都沒有過怎麼辦?
答: 在學習期限內,如課程考試三次均未及格,須進行重修。
1 、如重修課程為教學計劃中的必修課,則必須通過重修本門課程以取得學分。
2 、如重修課程為公共選修課,則既可以重修本門課程,也可以改修其它選修課程。
3 、對於重修課程,如課程版本不變,不受四個月修課時間限制,可參加最近一次課程考試;如課程版本升級,須從升級版課程開通起滿足四個月學習時間,方可參加課程考試。
4 、重修課的教學及管理要求與正常修課相同。
5 、重修課按正常標准重新交納學費。
問:課程考試難度如何?
答:考試難度與在校生考試相當。考試內容不超出教學大綱規定的范圍,既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檢驗學生運用基本理論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問: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的題目由哪裡命題?是否考聽力?
答: 由北京市教委命題,目前不考聽力。 本考試內容共包括五部分:閱讀理解、詞語用法與語法結構、挑錯、完形填空和英漢互譯。在題型設計上,除英漢互譯部分是主觀性試題外,其餘試題均採用客觀性的多項選擇題形式。
問: 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 是在哪裡進行?是否可以在當地服務中心參加?是否可以補考?
答:按北京市的要求,由學院統一安排。報考人數達到要求的,可在當地設立考點。關於報名點和考點學院屆時將在網上公布。若一次測試未通過,在學習期限內,學生可以多次報名參加考試,不稱為「補考」。
問:畢業條件?
答:學生在學習期限內按教學計劃修滿規定學分( 2004 年 3 月 1 日後入學的高中起點本科、專科起點本科的學生,還須在學習期限內通過部分公共課全國統考),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符合畢業條件者准予畢業,頒發畢業證書。
問:有關本科層次學歷教育部分公共課全國統考?
根據教育部文件精神,國家對 2004 年 3 月 1 日後入學的普通高校網路教育本科學生,實行部分公共課全國統考,該院專科起點本科學生的統考科目為 《大學英語( B )》、《計算機應用基礎》,高中起點本科漢語言文學專業的統考科目為《大學英語( B )》、《計算機應用基礎》、《大學語文( A )》,高中起點本科法學專業的統考科目為《大學英語( B )》、《計算機應用基礎》、《大學語文( B )》,高中起點本科其它專業的統考科目除《大學英語( B )》、《計算機應用基礎》外,再任選《高等數學( B )》或《大學語文( B )》進行統考。 詳見主頁《學生手冊》關於統一考試的管理辦法。 統考每年組織兩次,學生在學習期限內可多次參加考試。
為 了更好地幫助同學們順利通過統考 ,「網上人大」 已 把統考科目納入相關專業的教學計劃,並 根據統考的考試大綱 對 課程內容進行了 調整。
問:報考高升本的學生中途是否可以申請專科畢業證書?
答: 對於高升本的學生,若在 二至 五年內已 學完 專科段教學計劃 所 規定 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並修滿規定 學分,可申請專科畢業。畢業欲繼續攻讀本科,須重新報名並參加入學測試,學費按當年標准交納。
問:具備什麼條件可以申請學位?
答: ①掌握馬列主義基本理論,具有運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分析、解決問題的初步能力。掌握本門學科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② 在學習期限內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必修課和選修課並修滿規定學分,且各門課程總平均成績在 75 分以上(含 75 分,小學分課程、大學英語、免修課程和免考課程成績除外)。
③論文成績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④在校期間,參加該院組織的 北京市成人本科學士學位英語統一考試 ,獲得合格證書。其它語種的學生目前不能申請學位。
⑤已經畢業的學生若除英語外,其它條件都符合申請學士學位的要求,允許在其畢業後兩年之內參加學院組織的北京市成人本科英語統一測試,取得合格證書後,再申請學士學位。
⑥ 若在學習期間,有嚴重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行為或由於各種原因受到學校「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或考試中有作弊行為,則不具備學士學位申請資格。
問:符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什麼學位?
答:符合條件的國際經濟與貿易、金融學、財政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經濟學學士學位;法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法學學士學位;漢語言文學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文學學士學位;工商管理、市場營銷、會計學、公共事業管理專業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管理學學士學位。
問:若學習期限結束時,還沒有修完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將頒發何種證書?
答: 頒發何種證書取決於學生所修的課程和已取得的學分:
①學生在學習期限結束時,按教學計劃學完規定的課程,但未修滿學分者,由學校頒發結業證書。
學生在學習期限結束時,按教學計劃學完規定的課程(指所有的課程已預約過考試,而且對於本科生已申請了畢業論文),並已取得了結業學分(距最低畢業學分 10 學分以內)。另外,對於學籍批次為 200409 批次及以後的本科層次學歷教育的學生還需參加部分公共基礎課全國統一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院審核合格後發給結業證書。結業生可在結業後一年內再次參加課程考試或重新做畢業論文,合格後可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以換發證書時間為准。
②學生在學習期限結束時,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但已取得三十學分以上者,由學校頒發肄業證書。
二、非學歷教育問答
問:新生入學會涉及到哪些入學手續?具體日期安排如何?
答:新生入學須依次完成報名、用戶申請、交費、注冊、選課、訂購教材等手續。入學新生各項手續的辦理和日期要求詳見主頁 - 入學導航 - 《 日程安排 》、《 報名辦法 》、《 用戶申請指南 》、《 交費指南 》、《 注冊指南 》、《 選課指南 》。
問:港、澳、台學生是否可以報名參加學習 ?
答:報名地點在各地服務中心。港、澳、台學生可以報名參加學習。
問:在哪裡報名? 服務中心所在城市周邊地區的學生如何報名和學習?
答:報名地點在各地服務中心。服務中心所在城市周邊地區的學生可直接到服務中心辦理報名手續,也可登錄網上人大網站主頁填寫網上報名表,並聯系就近服務中心,將須提供的證件和材料郵寄至服務中心辦理預報名手續,再在開學前,依服務中心的要求,一並在服務中心履行報名表簽字手續及交納報名費。學生學習期間的選課、交費、教材訂購、考試預約等,均可通過網上人大網站系統平台(主頁)、銀行、郵寄等方式完成。學生除課程考試必須到服務中心以外,其它學習環節均可在當地通過計算機和互聯網來進行。
問:報名單科選修時是否必須選定課程 ?
答:報名不需要選定課程,但在網上選課時需要選定課程。
問:報名專業進修時是否必須選定進修專業?專業進修生中途是否可以轉進修專業 ?
答:報名專業進修時必須選定進修專業。中途不可以轉進修專業。
問:中途是否可以轉服務中心?
答:可以。學生因工作或個人原因,需要轉到其它服務中心參加學習者,可到所屬教學服務中心填寫轉站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服務中心的同意並報學院學生 服務中心 批准,予以辦理轉站手續。
問:單科選修或專業進修生是否可以辦理課程免考?
答:不能。
問:關於成績(學分)的轉移?
答:單科選修和專業進修學生,在符合有關要求的條件下,可申請將課程成績(學分)轉入學歷教育: 1 、符合學歷教育報名條件,通過入學測試,被學院正式錄取。 2 、學籍從取得學歷教育資格時起算。 3 、取得學歷教育學籍前 5 年內取得的課程成績,在符合專業教學計劃的條件下,可申請將課程成績(學分)轉入學歷教育。
問:單科選修頒發何種證書?
答: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通過選修課程的學習並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中國人民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單科合格證書。證書樣式可以登錄網上人大網站查詢。
問:專業進修頒發何種證書?
答:在規定的學習期限內通過進修課程的學習並考試成績合格者,頒發中國人民大學現代遠程教育專業進修結業證書。證書樣式可以登錄網上人大網站查詢。

⑤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的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章程 中國人民大學前身是1937年成立的陝北公學,以及後來的華北聯合大學和華北大學。1949年12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第十一次政務會議根據中共中央政治局的建議,通過了《關於成立中國人民大學的決定》。1950年10月3日,以華北大學為基礎合並組建的中國人民大學舉行開學典禮,成為新中國創辦的第一所新型正規大學。1954年,被確定為以社會科學為主的綜合大學和首批全國重點大學;1960年,被中央確定為綜合性全國重點大學;2001年,被確定為國家「985工程」重點建設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學。
中國人民大學以「人民、人本、人文」為理念,以「實事求是」為校訓,以「立學為民、治學報國」為辦學宗旨,以「人民滿意、世界一流」大學為建設目標,以「主幹的文科、精乾的理工科」為學科特色,以「國民表率、社會棟梁」為人才培養目標。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中國人民大學(英文名稱為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簡稱RUC)。
學校法定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大街59號。學校設有中關村校區、通州校區、老校區和蘇州校區,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學校由國家設立,是國務院確定由教育部管理,並由教育部與北京市共建的為國家和社會培養人才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實施普通高等教育,適當開展繼續教育,積極拓展中外合作辦學。
第五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享有以下辦學自主權: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六條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七條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資源;
(二)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三)公平獲得在國內外學習深造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學業標准時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標准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進行陳述、申辯,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敬師長,努力學習;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愛護並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以立德樹人為根本目標,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權利保護制度,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三條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委員會和研究生會委員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五條在學校接受培訓、成人教育、在職學習等其他類型的無學籍的受教育者,其權利義務由受教育者與學校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依法另行約定。 第十六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一)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十八條學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十九條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七)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學生,愛護學生;
(二)愛崗敬業,勤奮工作;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五)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二條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學校建立各類表彰獎勵制度,對為國家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學校鼓勵和支持教職員工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二十六條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合同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地行使職權並開展工作。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加強黨員理論學習,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在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
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由黨委書記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黨委會和黨委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重大議題或幹部人事任免事項的表決採取票決制,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2/3方為通過。
第二十八條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校長在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學校總體發展規劃、整體運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實施方案;
(二)組織有關學校招生、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管理運行的各項工作,審定相關規章制度;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經費預算方案,管理學校資產,積極籌措辦學經費;
(六)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決策、協調、處理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七)其他需要由校長決定的重要事項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4/5以上方可召開,會議決議根據多數人的意見作出,校長認為多數人的意見不正確的,可以決定另行討論,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後決定,但多數人的意見應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十九條學校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等重大問題,由學校黨、政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
第三十條中國共產黨中國人民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三十一條學校設置人才培養委員會,由人才培養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
人才培養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咨詢建議;
(二)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審定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和學生管理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劃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討論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人才培養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人才培養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二條學校依法設置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主任主持開展工作並依據相關規定和章程組建、運行。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由不擔任行政職務的資深教授擔任。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對學校學術發展規劃、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建議和意見;
(二)審議科研計劃方案,審議推薦科研項目,審查評定科研成果;
(三)討論審議校內科研機構設置;
(四)制定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處理學術糾紛等事項;
(五)完成校長委託的其他學術事項;
(六)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術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任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三條學校設置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和有關規定審議學校學科、專業的設置和調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決定;
(三)負責提名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標准和辦法;
(五)作出撤銷已授學位的決定,作出撤銷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決定;
(六)其他需要學位評定委員會決策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委員會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四條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校長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領導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教職工代表大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六條學校設置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工作的咨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就學校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提出參考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學校董事會是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中國人民大學發展的各界人士自願組成的咨議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系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
第三十八條校內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依法設置工會、團委等群眾組織,各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和行政部門,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部門的職能。各部門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構建精細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一條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據法律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四十二條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四十三條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設置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學院可根據學校整體的發展目標和辦學思路,提出設立學系、系級研究機構、院屬教研室、實驗室等機構的方案,報學校審批。
第四十四條學院在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范圍內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學校本著事權相宜和權責一致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規范有序地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權力,指導和監督學院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五條學院黨委(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的建設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和學校的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其職責。
第四十六條院長是學院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受校長委託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條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一般由院長主持。
第四十八條學院設立以教授為主的人才培養委員會、學術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九條校屬研究機構是學校依據學科發展規劃或重大研究任務需要而設置的、以科學研究為主要任務的學校直屬機構。校屬研究機構的負責人按有關程序由校長任命或聘任。 第五十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完善學校教育經費投入機制,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增長;監督管理學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經費、國有資產,提高經費和資產的使用績效。
第五十一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籌集辦學資金,不斷加大辦學投入。
對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學校本著節儉高效的原則加以使用,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
第五十二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各項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學校經濟秩序;構建財務監督體系,嚴格控制和管理財務預算,防範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五十三條財政撥款、辦學收入、社會捐贈等財務信息,學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予以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五條學校通過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學校資產管理,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七條學校後勤工作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教學科研服務,為師生員工服務。 第五十八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學校內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九條學校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條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通過多種方式服務社會,推動協同創新,並積極爭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一條 學校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樣化辦學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高等學歷教育和非學歷高等教育及培訓,為社會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開展非學歷教育及培訓以不影響學歷教育為前提。
第六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所在地方、社區的溝通與合作,根據自身條件為所在地方、社區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積極開展面向老少邊窮地區的對口支援。
第六十四條學校充分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募集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加辦學資源。
第六十五條中國人民大學校友包括在中國人民大學(含原中國人民大學一分校、二分校)及前身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員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六條 中國人民大學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組織。學校建立校友工作委員會及其辦公室,對校友事務實行專人管理,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優先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務;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 第六十七條學校標識主要包括學校徽志和徽章。
學校徽志是圓形篆書人字徽標,以「人大紅」為標准色,以三個並列的篆書「人」字圖形為基礎,寓意「人民、人本、人文」;下方有「1937」字樣,代表學校建校時間;外環上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的英文大寫,下方是中國人民大學第一任校長吳玉章題寫的校名。
學校徽章為印有學校徽志的圓形證章和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六十八條學校校旗分為主旗和副旗。主旗為「人大紅」色長方形旗幟,副旗為白色長方形旗幟,中央均印有學校徽志、吳玉章題寫的校名以及學校英文大寫的標准組合。
第六十九條學校校歌是《中國人民大學之歌》。
第七十條學校校慶日為10月3日。
第七十一條學校的網址是。 第七十二條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職員工代表大會討論並徵求意見,由校長辦公會研究審議,最終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教育部核准。
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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