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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律本科論文範文

發布時間: 2024-05-20 00:43:32

1. 跪求法律自考本科的畢業論文。

1、 摘要的寫法
論文摘要是全文的精華,是對一項科學研究工作或技術實踐的總結,對研究目的、方法和研究結果的概括。
摘要置於主體部分之前,目的是讓讀者首先了解一下論文的內容,以便決定是否閱讀全文。一般來說,這種摘要在全文完成之後寫。字數限制在200~350字之間。內容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結果和主要結論。也就是說,摘要必須回答「研究什麼」、「怎麼研究」、「得到了什麼結果」、「結果說明了什麼」等問題。
簡短精煉是學術期刊論文摘要的主要特點。只需簡明扼要地將研究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分別用1~2句話加以概括即可。
論文摘要又稱文摘,是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提供文獻內容梗概為日的,不加評論和補充解釋,簡明、確切地記述文獻重要內容的短文。摘要應具有獨立性和自明性,並擁有與文獻同等量的主要信息,即不需閱讀全文,就可獲得重要的信息。摘要通常置於文題之後,文章之首。在論文發表後,論文摘要常被文獻檢索系統所收集。
摘要由目的、方法、結果和結論四部分組成。目的部分應簡要說明研究的目的,說明提出問題的緣由,表明研究的范圍及重要性;方法部分應說明研究課題的基本設計,使用了什麼材料和方法,如何分組對照,研究范圍以及精確程度,數據是如何取得的以及經過何種統計學方法處理;結果部分要列出研究的主要結果和數據,有什麼新發現,說明其價值及局限,敘述要具體、准確,並需給出結果的可信值和統計學顯著性檢驗的確切值;結論部分應簡要說明、論證取得的正確觀點極其理論價值或應用價值,是否值得推薦或推廣等。
說白了,摘要就是你文章的骨架。

告訴你一個懶人的辦法:第一句寫目的,也就是你這篇文章要解決的問題和提出這個問題的原因,然後是「本文通過……的方法,闡述了……,論證了……,得出了……。」記得摘要最好400字左右為宜,不宜過長。

2、引言的寫法
引言也叫緒言、緒論。引言的主要任務是向讀者勾勒出全文的基本內容和輪廓。它可以包括以下五項內容中的全部或其中幾項:
1)介紹某研究領域的背景、意義、發展狀況、目前的水平等;
2)對相關領域的文獻進行回顧和綜述,包括前人的研究成果,已經解決的問題,並適當加以評價或比較;
3)指出前人尚未解決的問題,留下的技術空白,也可以提出新問題、解決這些新問題的新方法、新思路,從而引出自己研究課題的動機與意義;
4)說明自己研究課題的目的;
5)概括論文的主要內容,或勾勒其大體輪廓。
比較簡短的論文,引言也可以相對比較簡短。為了縮短篇幅,可以用一兩句話簡單介紹一下某研究領域的重要性、意義或需要解決的問題等,接著對文獻進行回顧,然後介紹自己的研究動機、目的和主要內容。至於研究方法、研究結果及論文的組成部分則可以完全省略。
(1)如何寫引言的開頭
引言開頭(即第一層)最主要目的是告訴讀者論文所涉及的研究領域及其意義是什麼,研究要解決什麼問題,目前狀況或水平如何。
(2)如何寫文獻綜述
文獻綜述是學術論文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作者對他人在某研究領域所做的工作和研究成果的總結與評述,包括他人有代表性的觀點或理論、發明發現、解決問題的方法等。在援引他人的研究成果時,必須標注出處,即這一研究成果由何人在何時何地公開發表。
(3)如何寫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介紹了他人在某領域的工作和成果之後,下一步便介紹作者自己的研究動機、目的與內容。介紹研究動機可以從兩個角度人手,一是指出前人尚未解決的問題或知識的空白,二是說明解決這一問題,或填補知識空白的重要意義。
指出或暗示了知識領域里的空白,或提出了問題或假設之後,下一步理所當然應該告訴讀者本研究的目的和內容,要解決哪些問題,以填補上述空白,或者證明所提出的假設。
(4)如何寫引言的結尾
研究目的完全可以作為引言的結尾。也可以簡單介紹一下文章的結構及每一部分的主要內容,從而起到畫龍點睛的作用,使讀者了解文章的輪廓和脈絡。
至於研究結果,在引言中完全可以不寫。研究結果是結論部分最主要的組成部分

3、論文應有結論。
論文的結論是最終的、總體的結論,不是正文中各章小結的簡單重復。結論應該觀點明確、嚴謹、完整、准確、精煉。文字必須簡明扼要。如果不可能導出應有的結論,也可以沒有結論而進行必要的討論。
可以在結論或討論中提出建議、研究設想、儀器設備改進意見、尚待解決的問題等。不要簡單重復、羅列實驗結果,要認真闡明本人在結業工作中創造性的成果和新見解,在本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新見解的意義。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應做出客觀的敘述。應嚴格區分自己的成果與他人(特別是導師的)科研成果的界限。

4、致 謝
在本次論文設計過程中,XXX老師對該論文從選題,構思到最後定稿的各個環節給予細心指引與教導,使我得以最終完成畢業論文設計。在學習中,老師嚴謹的治學態度、豐富淵博的知識、敏銳的學術思維、精益求精的工作態度以及侮人不倦的師者風范是我終生學習的楷模,導師們的高深精湛的造詣與嚴謹求實的治學精神,將永遠激勵著我。這X年中還得到眾多老師的關心支持和幫助。在此,謹向老師們致以衷心的感謝和崇高的敬意!
最後,我要向百忙之中抽時間對本文進行審閱,評議和參與本人論文答辯的各位老師表示感謝。

畢業論文致謝範例

非常感謝xxx老師、xxx老師在我大學的最後學習階段——畢業設計階段給自己的指導,從最初的定題,到資料收集,到寫作、修改,到論文定稿,她們給了我耐心的指導和無私的幫助。為了指導我們的畢業論文,她們放棄了自己的休息時間,她們的這種無私奉獻的敬業精神令人欽佩,在此我向她們表示我誠摯的謝意。同時,感謝所有任課老師和所有同學在這四年來給自己的指導和幫助,是他們教會了我專業知識,教會了我如何學習,教會了我如何做人。正是由於他們,我才能在各方面取得顯著的進步,在此向他們表示我由衷的謝意,並祝所有的老師培養出越來越多的優秀人才,桃李滿天下!
通過這一階段的努力,我的畢業論文《xxxxxxxxxxxxxxx》終於完成了,這意味著大學生活即將結束。在大學階段,我在學習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淺,這除了自身的努力外,與各位老師、同學和朋友的關心、支持和鼓勵是分不開的。
在本論文的寫作過程中,我的導師xxx老師傾注了大量的心血,從選題到開題報告,從寫作提綱,到一遍又一遍地指出每稿中的具體問題,嚴格把關,循循善誘,在此我表示衷心感謝。同時我還要感謝在我學習期間給我極大關心和支持的各位老師以及關心我的同學和朋友。
畢業論文暫告收尾,這也意味著我在XXX大學的四年的學習生活既將結束。回首既往,自己一生最寶貴的時光能於這樣的校園之中,能在眾多學富五車、才華橫溢的老師們的熏陶下度過,實是榮幸之極。在這四年的時間里,我在學習上和思想上都受益非淺。這除了自身努力外,與各位老師、同學和朋友的關心、支持和鼓勵是分不開的
論文的寫作是枯燥艱辛而又富有挑戰的。XXXX是理論界一直探討的熱門話題,老師的諄諄誘導、同學的出謀劃策及家長的支持鼓勵,是我堅持完成論文的動力源泉。在此,我特別要感謝我的導師xxx老師。從論文的選題、文獻的採集、框架的設計、結構的布局到最終的論文定稿,從內容到格式,從標題到標點,她都費盡心血。沒有xxx老師的辛勤栽培、孜孜教誨,就沒有我論文的順利完成。
感謝經濟XXXX系的各位同學,與他們的交流使我受益頗多。最後要感謝我的家人以及我的朋友們對我的理解、支持、鼓勵和幫助,正是因為有了他們,我所做的一切才更有意義;也正是因為有了他們,我才有了追求進步的勇氣和信心。
時間的倉促及自身專業水平的不足,整篇論文肯定存在尚未發現的缺點和錯誤。懇請閱讀此篇論文的老師、同學,多予指正,不勝感激論文寫作注意重點
一、論文的理論框架。
論文的論點在闡述的時候一定要有一個理論框架,特別是碩士以上的論文,不可以只是一、二、三、四、五這樣的羅列。
二、學會寫標題。
好的論文標題應該是要簡明扼要,並且全文標題風格一致,這也是在考驗你的概括總結能力,所以要重視。
三、要重視摘要寫作。
在看過一些學生的學術論文之後,發現很多學生不會寫摘要,也許是不重視摘要寫作所致?摘要對於論文非常重要:決定了編輯、評審人員是否會採用你的論文,讀者是否會閱讀你的論文。
四、論文要論才成文。
中學學寫議論文的時候老師一再強調要有論點、論據。而且要觀點鮮明有自己的獨到見解最好,不要老是附和別人的觀點。論文就是要表現自己的見解。
五、重視結論寫作。
學生論文中往往不太重視最後的結論寫作,大概是論文寫到最後已經沒什麼新意或不在重視想快點結束了,所以草草收場。但是寫論文結論正是訓練人的大好時機,它可以很好的體現你的概述能力和敏銳的判斷能力。 而且看的人一般很重視文章的開頭和結尾。

2.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8000字範文

法律是保護我們安全的重要內容,存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帶來的關於法律8000字 畢業 論文的內容,歡迎閱讀參考!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1:《淺談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礎》
摘 要 法律信仰作為法治國家的精神基礎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意義重大,本文通過對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麼樣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闡述,闡釋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關鍵詞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國作為我國的基本治國方略已經有十二年之久,為了實現依法治國的理想圖景,我國已基本建立了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社會主義各項事業基本有法可依。雖然有法,但法律在實踐當中權大於法、人大於法、以言代法、以權廢法的現象比比皆是,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情況?歸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與一紙具文無異,就似伯爾曼所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①。”法律作為信仰的唯一對象在培養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們究竟要信仰什麼樣的法律?良法作為一種有別於惡法的良善之法應作為法律信仰的當然對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為理論基礎,通過以下邏輯來分析良法的這種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國方略的精神基礎,這種精神基礎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為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對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關鍵性作用,那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呢?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應成為法律信仰的對象②。

二、法律信仰與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詞在《辭海》中並沒有針對性的解釋,只有對信仰的解釋為:“信仰是對某種宗教,或對某種主義極度信服和尊重,並以之為行動的准則③。”謝暉教授認為“法律信仰是兩個方面的有機統一:一方面是主體以堅定的法律信念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規則作為其行為准則;另一方面是主體在嚴格的法律規則支配下的活動④。”由此,筆者認為法律信仰是指社會主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重,並將這種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狀態轉化為行為准則的過程。法律信仰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而非靜止不動的,是包括心理狀態和行為過程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法律信仰不僅存在於理論上,而且踐行於法治實踐中。

(二)良法

良法是與惡法相對應的法哲學范疇,是一個廣泛且不斷發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實質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對良法下個確切的概念不容易,可從良法的標准來探討良法的概念。李龍教授主編的《良法論》一書認為良法的基本標準是:價值合理性、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筆者認為,良法應從應然角度考慮,良法應是實質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機統一,由此,法律應當是怎樣的,而非法律實然或已然是怎樣的。價值合理性應是良法的靈魂,規范合理性、體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為了實現良法的價值合理性服務的。因此,良法應是符合自然、社會、人類發展規律的,能夠滿足主體享有最一般人權、公平正義的,並能為大多數獨立社會主體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則。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法律信仰作為信仰的一種,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則當且僅當是法律,而不能是諸如權力、教義、風俗習慣之類的對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還有其他對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養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權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內在因素⑥。此外,規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為法律信仰對象的前提條件⑦。正是因為法律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確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對象。

四、什麼樣的法律才會被信仰

依法治國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並不斷完善法律體系才能為依法治國提供法律基礎,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國的精神基礎,只有法律真正為社會主體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實現法治,但是並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會被信仰,還要看這種法律是否具有價值合理、規范合理、體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夠保障人權、救濟權利、實現利益,是否能夠體現法律的應然性(公平正義性),即法律應是良善之法,是為良法。

五、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據謝暉教授將法律信仰分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動兩方面來看⑧,良法對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過以下兩方面來實現:1.良法對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個有關個體主觀心理的概念,內在包涵著個體對法律的信服和尊崇,並把這種信服和尊崇內化為一種恆定的意念,而這種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實現主體的某種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濟性、自由-人權性,使其具備被信仰的價值基礎;2.良法對法律實踐的作用。法律實踐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這個法的良善性決定了法律實踐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實行是法律實踐的應有之義。法律的善惡決定了人們對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邏輯起點和價值基礎,只有善法――以人權保障為宗旨的法律,才能獲得社會主體的普遍認同並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實施才能促使人們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結語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國的當今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讓法律成為普通民眾的信仰,首先法律應是良善之法,且應有效實施,法條具文的泛濫,除了帶來種種社會成本,還會阻礙法律人職業自律,而法律人職業素質的降低,無疑會鼓勵人們在法制外另闢 渠道 ,解決糾紛維護權益,即求助於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僅在制定過程中要不斷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來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實施,這樣才能為民眾提供法律榜樣,使民眾信服法律,將法律內化為信念,從而信仰法律。

注釋:

①[美]伯爾曼.法律與宗教.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28.

②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③辭海.上海辭書出版社.1979:565.

④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龍.良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1:71-72.

⑥鍾明霞,范進學.試論法律信仰的若干問題.中國法學.1998(2).

⑦謝菲.小議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條件和經濟基礎.律師世界.2002(7).

⑧謝暉.法律信仰的理念與基礎.山東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2:《淺談 保險 法律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
摘 要 保險在我國社會中已經被越來越多的民眾所重視,在保險法律關系實踐中也出現了相當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險活動中法律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並對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存在的缺陷分析,從法律人的角度,對我國保險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 保險 道德風險 保險道德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一)保險道德風險的基本概念

道德風險是指與人的品德有關的無形因素,即是指由於個人不誠實、不正直或不軌企圖,促使風險事故的發生或擴大,以致引起社會財富損毀和人身傷亡的原因和條件。 道德風險以前主要存在於經濟領域,但是近年來隨著保險領域的不斷擴大,加之保險制度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道德風險越來越廣泛的存在於保險領域,保險道德風險成為保險業中一個特有的術語。

“保險道德風險”是指通過投保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一種精神或心理狀態,即投保人為了謀取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而投保,通過促成或製造保險事故而騙取保險金的危險。 本文認為保險道德風險的主體除了投保人外,還應該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保險道德風險同一般的風險相比,具有自身特點。一般情況下,實際危險是有形的,而保險道德風險是無形的,很難運用保險業的相關法則加以預測,因此比較難以加以識別。

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在於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但是人為的保險道德風險卻造成保險機制的非正常運轉,因此有必要從法律角度尋求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具體 措施 ,以求將其發生率盡量降到最低。

(二)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及產生原因

隨著社會的發展,保險道德風險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虛構保險標的;故意製造保險事故;故意違反告知和保證義務;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道德風險源於人的自利本性,人們在利益的驅動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為。加之保險機制的自身特點和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就導致了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信息的不對稱指在交易雙方之間或者所形成合作關系的雙方中, 一方擁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對應的經濟人之間不作對稱分布的有關某些事件的知識或概率分布。 在社會保險活動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險商品信息都來源於保險人和中介人的介紹。保險人則通過投保人和中介人來掌握保險標的信息。彼此間存在著明顯的信息不對稱。

2. 逆向選擇的存在。所謂逆向選擇(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隱藏信息的行為。保險人與投保人在保險過程中,必須要達到信息的完全對稱與知曉,才能簽訂保險條約。但在現實中,這種絕對知曉與坦白的現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絕對知道對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時,往往能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選擇性的投對自己有利的保險,而並不把這方面的所有情況讓保險公司知曉。所以,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保險公司總是處於劣勢。這樣就導致了有些投保人不願向保險人真實告之被保險人已存在的風險狀況,保險人處於被動選擇的位置為投保人的行為承擔相應風險。

3. 立法對相關利益主體規制不足。人們追求利益的慾望是無止境的,在利益的驅使下,一些人就會做出一些不法行為,表現在保險活動中,就會引發保險道德風險。要想減少甚至消滅保險道德風險,非常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對相關主體的規制。正是因為現有立法對保險道德風險的規制不足,對騙保、詐保等行為懲罰不夠,才會造成保險道德風險的廣泛存在。

4. 我國保險法仍不完善。我國現在的《保險法》及與其配套的法律法規還不十分健全。存在著保險利益不清晰、歸責原則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別是在約束方面,對保險欺詐的懲罰力度不夠,客觀上縱容了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因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以及逆向選擇而引發保險道德風險,主要還是由於保險法中相關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過在保險法中設立和適用相關的原則和制度來加以解決。通過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並且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來讓投保人負擔舉證責任就對解決保險活動中信息不對稱與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過加大對騙保行為的處懲罰力度來約束各個保險利益主體,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所以,歸根結底,我們要從立法角度來防範保險道德風險。

二、我國《保險法》在防範保險道德風險上的缺陷

(一)保險利益不清晰

保險利益原則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我國保險法對保險利益的法律規定卻並不清晰。特別是對保險利益應該存在於何人何時,並未作詳細的規定。

保險利益應該歸於於何人,大多數國家規定為被保險人,而我國《保險法》規定為投保人。我認為,在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具有更明確的保險利益。因為,假如被保險人與保險標間不存在保險利益,其又為合同受益人,那麼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不僅不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反而為其帶來利益。這樣以來便容易引發被保險人的道德風險。

(二) 缺少近因原則的規定

我國《保險法》只是在相關條文中體現了近因原則的精神而無明文規定。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應當及時予以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履行保險責任;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賠償或拒絕給付保險金的通知”。近因原則是確認保險人之保險責任的主要依據。正確認定近因,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有重要的意義。在《保險法》中增加關於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準的明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歸責原則不妥當

按照保險的一般規則,保險責任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考慮行為人有無過錯,或說行為人有無過錯對民事責任的構成和承擔不產生影響。 就保險領域來說,就是基於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如果發生該事故的原因屬於承保范圍內的原因,那麼保險人就必須承擔保險責任。而不必考慮該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過錯造成。

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能使因保險事故遭受的損失得到及時的賠償,有利於保護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於保險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並不能及時准確的獲得事故的有關證明和資料,這樣,對於保險人來說,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在此情況下,無過錯歸責原則的適用客觀上加重了保險人的負擔,增加了保險道德風險發生的危險。

(四) 對騙保等相關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

《保險法》中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實施了騙保等行為後,主要承擔的是違約的合同責任。“利益與風險相當”是一句古老的法諺,它指的是獲得一定的利益必須負擔相當的風險,如果利益大於風險,則必然會導致不法行為的產生。實施騙保等行為後所承擔的責任遠遠小於通過騙保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必然會引發道德風險。另外,如今保險道德風險在保險領域廣泛存在的現實說明,僅讓他們承擔違約責任是不足以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所以《保險法》有必要加大對騙保、詐保行為的懲罰力度。

三、 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的立法建議

(一) 進一步明晰保險利益

“無利益者無保險”,保險利益對保險道德風險防範的意義自不待言。保險利益具體明確,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對保險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險道德風險。

由《保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的是被保險人,而非投標人。而《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可見,《保險法》第十二條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明顯不一致。

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根據《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可見與保險合同訂立時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根據英美保險法通例,保險利益存在於何時因險種不同而不同。財產保險合同與人身保險合同分別具有補償性和給付性特點,決定著保險利益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時間限制不盡相同。其中,對財產保險合同而言,一般要求從投保時至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當始終對於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與此不同,保險利益原則適用於人身保險合同時,僅要求明確一個時間點,至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是否具有保險利益則在所不論。因此,我國《保險法》應該借鑒英美法的規定,明確保險利益產生於何時。

(二)增加近因原則的相關規定

由於我國《保險法》未明文規定近因原則。應在《保險法》中明確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標准。根據近因原則的要求,認定近因的關鍵,在於尋找致損的因果關系。

關於近因原則的適用標准,保險界普遍認可的是直接作用論,即將對於致損最直接起著決定作用的原因作為近因。如果保險事故是作為直接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如果保險事故並非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的直接原因,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 適用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基於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規定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對解決信息不對稱引起的保險合同簽訂前的逆向選擇問題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對於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保險合同訂立後的道德風險該如何解決呢?則依賴於過錯責任推定製度。

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的保險理賠過程中,對保險人來說,想要證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難的。而將舉證責任的負擔通過法律規定合理分配給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應的約束,對於彌補保險人的信息滯後性,防範保險道德風險無疑有所裨益。 例如,對於常見的汽車騙保案件,由於經常存在投保人與汽修廠聯手騙保,所以更具有隱蔽性,這無疑增加了保險人對案件事實調查的難度,造成聯手騙保暢行無阻。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適用,將舉證責任轉移給投保人,給投保人增加了舉證的負擔,勢必會增加聯手騙保行為的難度,從而遏制保險道德風險的發生。

(四) 設立懲罰性的損害賠償制度

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對防範保險道德風險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通過對騙保人施加更重的經濟賠償責任來制裁他們的不法行為,更好達到懲罰的目的。同樣,通過懲罰也達到了威懾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風險再次發生。其次,這一制度具有補償功能,在補償性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保險人所遭受的損失時,懲罰性損害賠償能更好的維護保險人切身利益。再次,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可以對保險交易起到鼓勵作用。同樣,這一制度在保險領域適用能夠促進保險活動的正常進行,因為它使潛在的騙保人等認識到遵守保險合同的約定比實施騙保行為更加合算。

注釋:

程婧.保險道德風險的產生及規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頁.

尹田主編.中國保險市場的法律調控.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頁.

張新寶.侵權責任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頁.

魏建文、鄒國雄.論保險道德風險的法律防範.經濟師.2002(3).第71頁.

參考文獻:

[1]楊林.遏制保險欺詐.中國保險.2005(8).

[2]張歡.中國社會保險逆向選擇問題的理論分析與實證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黃海驥.保險信息不對稱的表現及影響.保險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險領域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的經濟分析.保險理論與實踐問題探索.西南 財經 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畢業論文篇3:《淺談法律服務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隨著我國法制化進程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建立,軍隊的法制建設引人矚目。其中,法律服務工作的蓬勃開展,直接促進了國家的政策法律在軍隊中得以更好的落實,這對貫徹中央軍委依法治軍的方針,保護國家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但是,這只是法律服務工作顯而易見的一些作用。其實,對軍隊來說,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內容,不僅有利於加強我軍的政治建設,發揮我軍的政治優勢,也在落實依法治軍方針、依法管理部隊、拓展政治工作職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領域發揮著作用,從而全面提高戰鬥力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二、法律服務工作與軍隊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

隨著依法治軍原則的提出和部隊法治建設的需要,具有軍隊特色的法律服務工作在部隊應運而生。1995年5月,《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將司法行政工作、軍隊保衛工作、軍事審判工作和軍事檢察工作作為軍隊政治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法律服務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政治工作條例》把“領導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師、公證和法律服務”作為總政治部的重要職責,把領導、負責法律服務工作作為各級政治機關的主要職責之一。這樣,在《政治工作條例》這一軍隊政治工作的權威法規中確立了法律服務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納入軍隊政治工作體系中,在實踐中有利於加強對法律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健康發展。

(二)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

《政治工作條例》明確規定了法律服務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務是“打擊軍內違法犯罪和境內外敵對勢力、敵對分子的滲透破壞活動,從政治上、組織上純潔和鞏固部隊,運用法律手段保護國家利益和軍事利益,維護軍隊和軍人的合法權益”。這一任務的確定,是由法律服務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質決定的。律師工作、公證工作和基層法律咨詢工作,從法律角度為部隊建設提供各項服務,適應部隊建設需要,促進部隊的全面建設。這些任務與政治工作中任務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軍隊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加強軍隊政治工作,實現政治工作任務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三、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機制

(一)開啟法律服務工作,加強軍隊政治建設

過去,我軍的法律服務工作是潛在的,沒有明確的組織機構和專業的法律隊伍,也沒有明確的人員職責分工。出現了法律問題,有了法律服務需求,則由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等部門辦理。這些法律問題體現在為首長和機關提供法律咨詢,為官兵涉法問題提供解答官兵,協調處理軍地糾紛,參與訴訟和調解以及法制宣傳 教育 等。依法治國和依法治軍方針的貫徹,法律已經涉及國家和軍隊生活的方方面面。單純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徑,單靠組織、幹部、宣傳、保衛等部門的工作已不能滿足部隊政治建設的需要。只有開啟法律服務工作,滿足日益增多的涉法問題解決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發揮我軍政治工作的優勢。

(二)加強法律服務工作,落實依法治軍方針

依法治軍,就是依據法律管理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納入法制化的軌道。依法治軍是軍隊建設全局性、基礎性、長期性工作,中國特色軍事法規體系的形成,為依法治軍提供了有力支撐。依法治軍是一個系統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開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點?那就是通過法律服務工作。法律服務工作是貫徹實施軍事法律法規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軍,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隊上發揮著巨大作用。

(三)加強法律服務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具有獨立的工作對象、工作任務和業務范圍,相對於政治工作中的保衛、組織、幹部、宣傳、紀檢等工作來說具有獨特性。但是,法律服務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業務工作存在相互促進、相互制約的關系,開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務工作與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形成合力的關系。對政治工作是一個很好的充實,又促進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開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於完成政治任務。其次,法律服務工作對紀檢、組織、幹部、宣傳、 文化 工作及群眾工作等同樣具有促進作用。法律服務工作與其他各項業務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將系統論中整體大於部分之和的原理運用到政治工作中,定會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實現其任務和職能。

(四)做好法律服務工作,加強基層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軍的生命線,在我軍的建設和發展中,政治工作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層部隊的政治工作則是整個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體體現,部隊基層政治工作的好壞直接影響部隊的戰鬥力生成,對確保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基層政治工作必須做到有法可依,當前,基層政治工作主要依據《軍隊基層建沒綱要》,那麼在貫徹這一法規開展基層政治工作的過程中,法律服務工作的重要性就顯而易見,法律服務工作要做好《綱要》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基層官兵樹立《綱要》就是法規的意識,從而增強貫徹落實綱要的自覺性。因此,法律服務工作應面向基層開展工作,幫助基層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訓、依法理財、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傳、依法維權等。所以,法律服務工作在加強基層全面建設,加強基層政治工作方面起著重要作用。

四、結束語

總之,軍隊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務工作的發展,法律服務工作的開展促進了政治工作任務的完成。軍隊法律服務工作在軍隊政治工作中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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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審判監督程序存在審判監督權與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沖突、與當事人訴權的矛盾等問題。民事訴訟法對審監程序作出了修改,但仍存在不完善之處。 鑒於此,全國人大在2007年10月就民訴法的部分法條進行了修改,其中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改革尤引人注目。本次修法針對審判監督程序主要作出了五個方面的修改。一是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審理。二是申請再審案件有了三個月的審理期限。三是對申請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亦作了明確。四是申請再審期限有限放寬。五是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十三項具體事由。以上修改內容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立法過於原則、再審啟動隨意、復查效率過低等問題,申請再審案件及再審案件的審理進入規范化軌道。但是,修改後的民訴法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一、我國現有審判監督程序的弊端

(一)再審案件收案激增將沖擊再審程序固有性質

(二)再審事由的規定不盡可行

(三)對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缺失

(四)「有限再審」原則未予確立

二、建立公正、高效、權威並重的審判監督程序價值取向

審判監督程序是民事訴訟框架體系中的重要內容,對這一制度進行改革,必將引起我國民事訴訟體制的重大調整,甚至會影響到我國民事訴訟體制改革的成敗。因此,在對其進行改革前,必須進行充分論證,設想並討論每一種方案的優勢和缺點,在對我國國情通透掌握的情況下,確定一種效益最高、負面影響最小的改革方案。本文希望通過建立「再審之訴,合理限制其他審判監督權力」的審判監督程序,使我國訴訟體制能與目前社會形勢相互協調、良性循環,真正起到統一司法、發展法律、個案公正以及衡平各主體利益的作用,司法的公權力與當事人的私權利才能得到有效的監督和救濟,最終實現定紛止爭、服判息訴,構建和諧社會的終極目標。

中國刑法的進步與缺陷這個從大的范圍說的話,中國刑法正在日趨走向成熟化,法典化;我談下我對刑法中有關條款的理解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我認為在這條規定中「法定程序鑒定確定」這幾個字含義模糊,彈性較大。 即我們到底是通過什麼途徑,方法和機構來確定一個人是否是精神病人。而且由於此條規定直接影響到犯罪嫌疑人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直接挑戰法律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應當引起法律界的重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也有類似的規定: 尚未完全尚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問題又來了, 法官如何甄別嫌疑犯在犯罪時是尚未完全尚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能力? 總之,法律是講究證據的, 而判斷一個人精神病的有無或程度的輕重,在目前的技術上來講是很難做到的, 因此,中國的法律工作者應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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