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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 2021-02-19 08:11:04

1. 南京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的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七條 對德智體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煉、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其它單項榮譽稱號。
第六十八條 獎勵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及不同類別、等級的獎學金等等。「三好學生」的事跡材料歸入檔案。
第六十九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有下列五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七十條 留校察看原則上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察看期間能認真改正錯誤和有顯著進步的可終止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應開除學籍。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將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
1、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
2、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
4、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第二次考試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它作弊行為嚴重者;
5、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篡改考試成績,情節嚴重者;
6、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者;
7、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七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七十三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七十四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七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七十六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開除學籍、退學處理或違規、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七十七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七十八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七十九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復。
第八十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八十一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八十三條 有關學生考試作弊的認可和處理,按《南京大學關於考試紀律的規定》執行。

2. 武漢大學學生戶籍管理

我是07屆武漢大學畢業的,學校開了戶口遷移證,到現在我沒去上班。我想把戶口轉回原籍,請問怎麼辦?謝謝

3. 武漢大學學籍管理辦公室在哪裡

http://202.114.74.132/ 這是武大教務部的網址
學籍管理辦公室是教務部下面的一個機構
教務部在梅園 圖書館附近 行政樓往未名湖下來的那個坡的旁邊
學籍管理辦公室 (電話: 68752645,68754572 )Email: [email protected]
查看部門職責

1、負責研究和制訂學籍管理的相關管理文件和規章制度。
2、負責全校本科生注冊、學籍和成績的管理工作。
3、負責畢業生的畢業資格審核,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的發放工作。
4、負責辦理本科生學籍異動(包括轉專業等)。
5、負責往屆生(規定年限內)的成績審查,補發文憑和學位證書。
6、負責補辦畢業證明、學位證明以及在校生再讀證明。
7、負責畢業生免試攻讀碩士研究生的推薦工作。
8、負責本校本科生與國內外大學的本科生交流與交換工作。
9、負責對違反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學生的處理工作。
10、負責七校聯合辦學、校內輔修學生成績管理以及雙學位的資格審查、證書發放工作。
11、負責辦理畢業生離校手續,協助做好畢業生派遣工作。
12、負責辦理畢業證、學位證、雙學位(含七校)的電子注冊以及資料、檔案建設與管理工作。
13、教務部交辦或部內單位協辦的其它工作。

4. 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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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武大教字【2006】49號,2006年3月30日頒發)
第一條 為了規范管理學校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校普通本科畢業生的學位授予,本校舉辦的獨立學院的普通本科畢業生的學位授予工作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以下條件者,由學校授予相應學科(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的學士學位:
(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達到培養方案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語水平達到以下條件之一:
1、非外語專業學生國家大學外語四級合格證書;
2、英語專業學生通過全國英語專業八級考試,法語、德語、日語、俄語專業學生國家大學英語四級成績達到425分及以上或獲得國家大學英語四級合格證書;
第四條 (非外語專業)高考外語考試科目不是英語的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港澳台僑學生、外國留學生以及經學校認定的高水平運動員學生和藝術特長生,授予學士學位不要求國家大學外語四級成績。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政治上有公開反對憲法的言行,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的;
2、在校期間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或違反考試紀律兩次的;
3、結業離校的;
4、外語水平未達到上述要求的;
5、經學校或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查認為不能授予學士學位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討論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後可以授予學士學位:
1、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畢業時考取碩士研究生的;
2、因違反考試紀律受到記過、留校察看處分後,被評為校級三好學生,或畢業時被評為優秀畢業生的;
3、經學院(系)、學校認定在學術上取得特別突出成績的。
第七條 本校舉辦的獨立學院的普通本科畢業生申請本校學士學位除達到以上要求外,還必須參加本校組織的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
第八條 畢業或結業時未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不再補授。
第九條 學生必須在所屬高等學校參加國家外語四級或全國英語專業八級考試,否則武漢大學不授予其學士學位。
第十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1、個人申請;
2、學院(系)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逐個審核學生的課程學分、學習成績、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它實踐教學環節)、畢業鑒定等材料,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的畢業生名單;
3、教務部審核後,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對合格者授予學士學位並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2006屆畢業生開始施行,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教務部解釋,原《武漢大學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暫行頒發》廢止。

5. 南京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的休學、復學

第四十五條 學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區及有關醫院診斷,校醫院檢查證明,須停課治療、休養時間超過一學年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學期內因其它原因請假導致缺課超過上課時間三分之一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故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下列規定處理:
1、戶口不遷出學校;
2、因病休學的學生,必須回家療養。醫療費用按《南京大學學生衛生醫療規則》規定執行;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第四十八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所屬院系申請復學。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附縣以上醫院診斷書,證明其已恢復健康,並經校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2、要求復學的學生,由校、院系有關部門進行政治復查。休學期間,如有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其復學資格;
3、經學校批准復學的學生,一般應編入專業的下一年級學習。
第四十九條 允許有條件的學生停學創業,停學創業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學生停學創業,應提出申請和創業方案,經院長(系主任)審核同意,學校批准,方能予以實施。學生停學創業期間一切醫療費用、經濟糾紛、司法糾紛由學生本人負責。
第五十條 在校學生聯系和辦理自費出國就讀手續,可辦理退學或保留學籍。保留學籍期限為一年,學生在校期間只允許保留學籍一次。
第五十一條 辦理保留學籍手續的時間,只限於學期結束前兩周內進行,保留學籍期滿辦理復學時間,只限於新學期開學前兩周內進行。
第五十二條 在保留學籍期限內不得要求復學,逾期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作自動退學論處。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第五十三條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允許到教務處辦理旁聽手續,旁聽費按每學分115元計算(因學生保留學籍期限內,不向學校交納學雜費)。學生在保留學籍期滿辦理復學手續後,可憑教務處簽發的旁聽成績記入學籍檔案。學生未辦理旁聽手續而擅自聽課者,其考試成績不得記入學籍檔案。
第五十四條 學生休學、復學,應向所屬院系提出申請,所屬院系負責人簽署意見後送教務處審核批准。

6. 武漢理工大學普通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的介紹

為了抄全面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襲,保障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樹立團結嚴謹、求實創新的學風,不斷提高教育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製定本管理規定。

7. 武漢大學掛科

武漢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章 退學

第五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在校學習期間,考核不合格的課程(含缺考)學分累計達到20學分及以上的;
(二)在校學習期間,平均每學年所修課程學分未達到28學分的;
(三)畢業時不合格的課程學分達到15學分及以上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的;
(五)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未申請復學或申請復學復查不合格的;
(六)未經請假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七)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八)兩周內未辦理注冊手續且無正當理由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學生依照上述規定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第五十二條 學生退學由學生申請或所在院(系)提出意見,並附有關證明材料,經主管教學的院長(系主任)同意,教務部審核後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送交本人,同時報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學校網站上公告60天,視同送達學生本人。
第五十三條 學生退學的善後事宜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應當在接到退學決定書或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相關手續離校,檔案、戶籍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校內各種關系。

8. 學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工作,實現學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制度化,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中小學生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普通中小學校。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適齡兒童、少年,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規定應當入學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 第四條 學籍管理實行由省教育廳宏觀管理下的分級負責制。高中學籍由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義務教育段學籍由縣(市、區)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設學籍管理人員,負責學籍管理工作,學籍管理員要定期參加相關培訓及學習。學籍管理人員要求政治素質好,熟悉學籍管理的各項工作。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的子女或被監護人屬義務教育年齡段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應依法主動與暫住地所屬學校聯系,送適齡子女或被監護人入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 義務教育段學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學區(或招生服務區,下同)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情況不能如期報到,須持有關證明及時向學校請假。 高中新生如在規定報到時間結束兩周後仍未到校辦理手續且未向學校請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任何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分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八條 嚴格控制班額。學校在接收正常入學、轉學、復學的學生後,小學每班不超過45人,初中、高中不超過50人。 第九條 學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採集學生學籍信息,並按規定時間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高中新生注冊學籍時,如發現有偽造證件等弄虛作假行為或屬違規招生的,不予注冊;高中新生超出規定注冊時限還未注冊的,不再注冊。
第三章 轉學與借讀
第十條 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住址變化、戶口遷移等因素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或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准予轉學。 轉學不得變更就讀年級。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準轉學。 高中學生在本縣(市、區)內不準轉學。義務教育段學生在本學區內不準轉學。 第十一條 高中學生在市內跨縣(市、區)轉學,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市級學籍主管部門確認、轉入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等材料,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本省內跨市轉學,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並由轉出方市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到轉入學校所在地市級學籍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 由外省(市、區)轉入我省,須經接收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原就讀學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或《成長記錄》檔案、轉出省(市、區)相應考試管理機構提供的學業水平考試(或會考)成績證明、學生已經獲得的學分清單,經我省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確認後,由市級學籍和學業水平考試管理機構及轉入學校辦理接收手續。 由我省轉出到外省(市、區),須經轉出學校同意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發展報告》等材料,經市、省學籍主管部門逐級審核確認後,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二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轉學,須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向轉出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持戶口簿或戶籍遷移證明、房產證或相關證明材料,到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轉學手續。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轉入證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同意轉入證明信》到轉出學校換取學生檔案,由轉入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安排入學。《同意轉入證明信》由轉出學校存入義務教育檔案。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對遷入本校學區內居住或其監護人在當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一年以上的轉學學生必須接收。如果接收學校確有困難,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協調安排入學。 第十三條 軍隊轉業幹部子女隨遷轉學時,應遵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門妥善安排。 第十四條 經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申請,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接收學生借讀。 城市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中途到流入地學校就學但未辦理轉學手續的,按借讀對待。 第十五條 凡要求借讀的學生,應持原就讀學校同意其借讀的證明等相關材料,經接收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後,辦理借讀手續。 第十六條 學生借讀,由原學校保留學籍,由借讀學校負責做好借讀生借讀期間的綜合素質評價(包括學科學習目標和基礎性發展目標評價及成長檔案記錄),並適時提供給學籍所在學校。
第四章 休學、復學與退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病需長期治療,可由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持縣級(含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病歷和相關醫療費用單據到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上級學籍主管部門核准後准予休學。 高中學生第三學年第二學期一般不準休學。 第十八條 學生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乙、丙類傳染病並在傳染期的,學校應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帶其到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治療期在半年以上的,應令其休學。 患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其他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第十九條 休學期限為一年。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應當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續辦休學手續。 第二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需要復學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認定治癒或者認定可以正常學習,學校審查核准,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後,方可復學。 第二十一條 高中學生休學期滿未申請復學的,學校應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學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超過應復學時間一個月以上未答復或未提出繼續休學申請的,按自動退學處理。高中學生連續休學兩年以上,仍不能復學者,應予退學。 第二十二條 高中學生擅自離校,學校應通過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並將督促學生返校的相關材料副本存檔。學生擅自離校一個月以上,學校可作自動退學處理,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除喪失學習能力者外,不準退學。擅自退學或因學校工作失誤導致學生退學,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死亡,學校應及時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注銷學籍。
第五章 升級、跳級與留級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每一學段內升級採取直升式,不允許跳級或留級。 在普通中小學隨班就讀的殘疾學生可以根據其學習能力安排在相應年級學習相應科目或其他學習內容。
第六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二十六條 凡完成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均發給義務教育證書。高中學生修業期滿,獲得畢業要求學分、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基礎素養評價合格、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合格的,准予畢業,按程序發給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義務教育證書和高中畢業證書,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加蓋鋼印,由學校發放。證書規格由省教育廳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修業期滿但未達到高中畢業標準的離校學生,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兩年內達到畢業要求的,可以換發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換發畢業證書當年學生畢業時間填寫。 第二十九條 高中學生修業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學的,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准》測試成績達不到50分者,如學生需要,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自動退學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
第七章 學生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中小學生守則、日常行為規范或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學校要與家庭、社會配合進行教育,情節較重的可給予適當處分。義務教育段學生以批評教育為主,不得勒令學生退學或開除學生學籍。高中學生可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 給予學生處分,由學校批准。給予高中學生開除學籍處分,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並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要建立處分學生的相關聽證、申訴等工作制度,處分學生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准確,處分適當。 第三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相關學校要做好學籍變動的管理工作,確保該批學生具備義務教育學籍。解除刑事處罰、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允許其及時復學,保證其接受義務教育。
第八章 學籍信息管理與規范
第三十二條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和學籍管理制度,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范》的標准,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要求採集學生相關信息,為學生建立學籍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學生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 第三十四條 新生注冊信息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等學籍信息須於新學期開學一個月內,集中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凡弄虛作假,亂開休學、轉學、畢(結)業證明,塗改學籍檔案,為學生建立雙重學籍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責任人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山東省普通中小學學籍管理條例》(魯教基字〔1992〕12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七條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和外國學生的學籍管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回答者:熱心網友 | 回答時間:2010-7-19 10:08 |我來評論
學生學籍電子檔案管理採用省教育廳監制的學籍管理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等有關標准,省教育廳負責編定主管單位代碼,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編定學校代碼。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一旦確定不得隨意更改。因行政區劃調整等原因需要增減主管單位代碼、學校代碼的,需報省教育廳備案。

9. 在 武漢大學 要想休學一年需要 什麼手續

辦理時間:來開學兩周源內
承辦部門: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辦理程序: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辦理休學流程圖
1.學生由於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向所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休學申請表
2.院(系)領導審批後,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 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 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 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院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見學生手冊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a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b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c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d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10. 南京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細則的十二、出國學習

第九十六條 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自費出國學習的在籍學生,經過辦理保留學籍手續後回,可以到教務處答辦理中外文成績單等審核手續。
第九十七條 凡經學校組織選拔參加境外、港澳台等地區與我校簽署交流協議大學交流學習的學生,按照我校與相關大學協議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交流學校所取得的學分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在交流學校所選修課程內容與我校相關專業教學計劃課程內容基本一致的課程,可抵沖相關課程學分。
成績的對應為:
A+=100,A=95,A-=90,B+=89,B=85,B-=80,
C+=79,C=75,C-=70,D+=69,D=65,D-=60,
F=不及格
第九十八條 凡參加交流學習的學生,應按規定按時返校,凡未經學校批准延長學習時間不歸者,作退學處理。對於特殊情況需延長學習年限者,經學校批准最多隻能延長一年。延長期間應正常向本校繳納學雜費,住宿費。在交流學校的學費和生活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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