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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蔚教授

發布時間: 2021-01-29 03:50:50

Ⅰ 浙江台州出過哪些名人

浙江台州出過的名人有:道濟(濟公)、方孝儒、葉文玲、王居安、葉如棠等。

1、道濟(濟公)

原名李修緣,南宋高僧,浙江省天台縣永寧村人,後人尊稱為「活佛濟公」。他初在國清寺出家,後到杭州靈隱寺居住,隨後住凈慈寺,是一位學問淵博、行善積德的得道高僧,被列為禪宗第五十祖,楊岐派第六祖,撰有《鐫峰語錄》10卷。

Ⅱ 關於李四光的資料

李四光(1889年10月26日—1971年4月29日),字仲拱,原名李仲揆,湖北黃岡人,蒙古族,地質學家、教育家、音樂家、社會活動家。

中國地質力學的創立者、中國現代地球科學和地質工作的主要領導人和奠基人之一,新中國成立後第一批傑出的科學家和為新中國發展做出卓越貢獻的元勛,2009年當選為100位新中國成立以來感動中國人物之一。

李四光1910年7月畢業於日本大阪高等工業學校;1911年,出任湖北軍政府實業部長;1928年1月,任中央研究院地質研究所所長。



(2)大學蔚教授擴展閱讀:

主要成就

1、科研綜述

李四光的科學成就,大致可分兩個階段,1949年前由於舊中國歷史條件的限制,他側重地質基礎學科的研究;1949年後,在繼續重視基礎研究的同時,根據國家需要集中精力,積極開拓應用研究領域。

2、提出蜓科鑒定方法

1923年,李四光提出了蜓科鑒定方法,創立了十項標准,將蜓科主要特性,用若干曲線表示出來,使之既有定性概念,也有定量概念,並可以減少文字描述的繁瑣,從而提高了鑒定的標准性科學性。

3、創立地質力學

20世紀20年代中葉,有關大陸運動起源的討論正值高潮之際,李四光發表了《地球表面形象變遷之主因》一文,提出了「大陸車閥」自動控制地球自轉速度變化作用的假說。地質學中的一個新的理論體系——地質力學就從這里萌芽產生了。


Ⅲ 中國高中教育體制 

中國現代教育以20世紀初廢科舉、建新學為起點,正好大約一百年,並被1949年新中國的成立鮮明地一分為二。20世紀上半葉,現代教育制度得以建立和基本定型。20世紀下半葉,伴隨意識形態和社會政治的激烈變動,教育制度一再重建,教育政策不斷調整,提供了一個相當特殊的個案。

一、20世紀上半葉現代教育制度的建立

中國的現代教育制度是在民國期間逐漸成熟的。在新文化運動的背景下,以1922年新學制和北京大學的更新為代表,標志著近代教育的脫舊入新。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一方面實行「以黨治國」,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同時使各項事業制度化、規范化。在教育領域,通過對1922年學制的修改和調整,構建了比較完備的教育法制體系,學制和學校教育系統逐漸成熟和完善。中國的現代教育制度在30年代得以基本定型。

1、國家教育行政體制

清末教育改革的任務包括「除舊」與「布新」兩個方面。1901年8月,清政府頒布《興學詔書》,稱「興學育才,實為當務之急」,「除京師已設大學堂應切實整頓外,著各省所有書院,於省城均改設大學堂,各府廳直隸州軍設中學堂,各州縣均設小學堂,並多設蒙養學堂」。[1]全國掀起興辦新式學堂的高潮,初步建立起包括大、中、小、幼各級各類學校的現代教育體制。由於提倡和獎勵出國留學,20世紀初年出現了中國留學史上的第一次高潮。「新政」時期教育變革最重要的三件大事是頒布新學制、廢除科舉制和設立學部。

1905年12月,清政府成立學部,為中國歷史上首次出現正式的、獨立的和專門的中央教育行政機構建制。此後,清政府中央官制的全面改革順利實施。各省設提學司,各廳州縣設勸學所,各縣官立、公立、私立的各類小學堂都歸勸學所主管,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的教育行政系統。

1912年1月1日,南京臨時政府成立後,採取緊急措施改革封建教育。1月9日,成立教育部,教育部直隸總統。教育部設總長1人,次長1人,下設三司一廳。此改革系蔡元培參照歐洲國家,本精簡原則,循民主集權制思想進行。機構極為簡單,除總長、次長為政府任命,其他工作人員概不呈請任命,均稱部員。此後,教育部組成幾經修訂。

地方教育行政的建設,主要圍繞教育機關的獨立設置及獲得較大的事權。民國初年,大多數省區在省都督府民政司下設教育科,管理全省教育事務。1912年12月,實行軍民分治後,省行政公署下設內務、實業、財政、教育四司,教育司設司長1人,由省長推薦,大總統委任。教育機關地位有所提高。1914年後,教育司被裁撤,僅在政務廳下設教育科。1917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頒發《教育廳暫行條例》,規定各省設教育廳,設廳長1人,由大總統簡任;廳下設3科,各置科長1人,省視學4-6人,科員3人。

縣級的教育行政,經歷了一番從「裁局設科」到恢復設局的周折。民國初年各縣仍保留清末的勸學所。1923年頒布《縣教育局規程》,正式實行縣教育局建制,市鄉由教育局酌劃學區,每學區設教育委員1人,受局長指揮,辦理本學區教育事務。並規定縣教育局設董事會,為教育立法機關。董事會設董事5名,除縣視學1人外,其餘依據條件選舉產生。

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之後,實行了一項重大的教育行政改革,是實行大學院和大學區制。中央撤消教育行政委員會,採用法國制度組織「中華民國大學院」。大學院為全國最高學術教育機構,下設以大學院正副院長、各國立大學校長、大學院教育行政處主任及專家學者組成的「大學委員會」,為最高評議機關。省市教育行政則實行「大學區制」。即以大學區為教育行政單元,每一學區內有一國立大學,由國立大學校長統理大學區內的教育行政和學術事宜。大學區設評議會為最高審議機關,由大中小學校長、教員、教育團體、學術界人士等組成。

這一由蔡元培發起的改革,反映其「教育獨立」的理想,旨在「以學術化代官僚化」,由學者主持學務,促進教育行政學術化和大學委員會民主化(採用合議制)。但這場改革實行一年多後即告夭折。1928年8月,蔡元培辭職,11月,大學院重新恢復為教育部。1929年6月,廢止大學區制度,恢復教育廳制度。有學者認為失敗的原因為理想過高而人謀不臧,欲使教育行政學術化,結果反使學術機構官僚化。地方反對大學區制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以大學統率中小學,忽略中小學實際需要,削減中小學教育經費,導致中小學居於附庸地位,而遭中小學教育界激烈反對。」[2]大學院制和大學區制的改革,是20年代自由主義氣氛下比較浪漫的制度變革的尾聲,此後,社會逐漸納入權威主義的規范、嚴整之中。

教育部組織、職能的充實完善,從1928年12月公布《教育部組織法》起,至1947年公布的第10次《修正教育部組織法》而基本完成。確定的機構設置為:秘書室、參事室、督學室、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國民教育司、社會教育司、邊疆教育司、國際文化教育事業處、總務司、會計處、統計處、人事處、資料研究室。

教育部制度的特色之一是設置「專門委員會」。教育部專門委員會始設於大學院時期,《教育部組織法》將其列入編制,數量呈增多趨勢,如教育研究委員會、國民體育委員會、國語推進委員會、訓育委員會、國民教育輔導委員會、醫學教育委員會、學術審議委員會等。這些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各有章程和條例,在教育部部長和次長領導下,規劃教育方案,「議復部長交議事項」。成員多為各領域知名專家,如按規定教育研究委員會有委員25人至40人,其中對教育研究有經驗之國內學者佔20人至32人,在華從事教育多年著有成績的外國學者5至8人,以助於教育決策的科學化。

1931年公布的《修正省政府組織法》,規定省政府行政組織采委員制,下設5廳,教育廳與民政廳、財政廳、建設廳、秘書廳並立,教育廳長為省政府委員。教育廳掌理的事務為:各級學校事宜,社會教育事項,教育及學術團體事項,關於圖書館、博物館、公共體育場等事項,其它有關教育行政事項。教育廳雖與民初直屬中央教育部不同,但機構較大,人員較多,職權和地位比民初有所提高。這一省區教育行政制度一直實行至1949年。

30年代縣級的教育行政,又經歷一番從「裁局設科」到恢復設局的變化。1930年公布的《縣政府組織法》,規定縣下設公安、財政、建設、教育4局;1933年後,規定縣政府「一律以設科為原則」。1939年國民政府實行新縣制時,重申改局為科,全國各縣教育局均改為教育科。縣長統掌教育大權,教育科僅為輔佐,不能單獨行文和獨立對外洽辦事務,造成教育地位明顯下降。此後,教育部及教育團體多次呈請行政院縣級教育局制;但直至1947年才恢復縣教育局。

2、基本學制和學校制度

中國的現代學制從清末新政時的「癸卯學制」起,至1922年新學製得以基本成型。與此同時,學校制度、大學制度也完成了脫舊入新的轉變。

1904年1月,清庭批准了張之洞主持制定的《奏定學堂章程》,時稱「癸卯學制」。「癸卯學制」是中國教育史上第一個正式頒布且在全國普遍實行的學制,從而結束了中國數千年來辦教育無章程、學校無體系的狀態,確立了中國現代學制的基本模式和框架。

「癸卯學制」的學校體系基本是模仿日本的。縱向分為三段七級,即初等教育段(蒙養院、初等小學堂和高等小學堂)、中等教育段(中學堂)、高等教育段(高等學堂或大學預科、分科大學、通儒院)。規定初等小學堂5年,高等小學堂5年,中學堂5年,高等學堂(大學預科)3年,大學堂3-4年;即從小學到大學畢業約需22年左右。此外,還有最高等級的通儒院,學制5年。「癸卯學制」對蒙養院的規定,是中國幼兒教育制度正式建立之始。「癸卯學制」體現了「中體西用」的方針,但在教學內容上打破了儒家經典一統天下的局面,並突破了培養官僚精英的單一目標,在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在普通學堂之外均建立了師范教育和實用教育系統。小學堂、中學堂均分官立、公立、私立三種。該學制一直延用到1911年清朝覆滅。

民國之初,1912年9月頒布了一新學制,次年又陸續頒布各種學校章程修改和補充,史稱「壬子癸丑學制」。這一學制以自由、平等、博愛等觀念取代了三綱五常的封建倫理道德,各級各類學校全部廢除了經學;取消貴族學堂;體現男女平等的思想,初等教育實行男女同校,普通中學、師范學校、實業教育可為女生獨立設校。學校系統基本延續「癸卯學制」,但各級學校的學習年限有所縮短,初小4年,高小3年,中學4年,大學預科3年,大學4年,則從初小至大學需17-18年,共縮短了3年。

在五四新文化運動的背景下,1922年的民國新學製成為現代教育生長的標志性事件。它是由民間的全國省教育聯合會組織討論和制定的,美國實用主義教育家孟祿直接參與了新學制的討論和制定。1922年9月,北京政府教育部將此草案修改後交在濟南舉行的全國教育會第八次年會討論修正。1922年11月1日,以大總統令公布《學校系統改革方案》。

1922年新學制深受杜威進步主義教育思想和美國模式的影響。中小學學制由原先的七四制(小學七年、中學四年)改為美國式「6-3-3」制(小學六年,初中、高中各三年)。這一基本學制從1922年確定之後,一直沿用至今。此外,改變了原學制中相對獨立的實業學校系統,改為實行職業教育與普通教育混合的「綜合性中學制」,即美國式的單軌制。明確中學實行學分制與選科制。高級中學分普通科和職業科。大學廢止預科,並採用選科制。1922年學制頒發後各級教育迅速發展,並造成學校教育比較自由、寬松的發展狀態。

作為學習西方政治制度的產物,民國制度的建立非常重視立法。1927年之後,國民政府構建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中華民國憲法》下有《教育法》或《教育基本法》,以及《教育部組織法》,部門法下面是各種「規程」、「條例」,以下是「規則」、「細則」、「辦法」,教育立法數量繁多。據統計,1927年至1949年的22年間,國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教育法規法令多達1200餘件;在1930年至1945年的15年中,單高等教育法規就有335項。立法比較重視穩定性和連續性,如《大學規程》自1929年頒布後一直未變,直到1974年台灣當局才進行修訂。[3]

30年代教育立法的一個背景,是對20年代「放任主義」的糾偏,整頓辦學過「濫」之弊。教育立法、整頓的方向,是向著權威主義、「整一性」、「嚴格訓練主義」,一反五四之後的自由風氣和比較靈活、開放的美國式教學,建立起中央集權的教育體制和嚴格訓練的教學模式。這些教育法規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總綱、培養目標、修業年限、課程、設置、設備管理、編制、師資、行政、經費、成績考查、入學、畢業等都作了詳盡規定,建立了全國統一的標准,並將私人辦學和華僑辦學牢牢置於政府的控制之下。1932年國民政府頒布的《中學法》、《師范學校法》、《職業教育法》和1933年頒布的《中學規程》,改變了20年代建立的美國式的「綜合中學」體制,改為歐式的單科中學制,普通中學、師范學校和職業學校單獨設立,並取消學分制和選修制,實行嚴格的畢業會考制度。1933年頒布的《中小學正式課程標准》,確定完全實行學年制,學校的科目和課程整齊劃一,毫無通融餘地,教育的鍾擺又回到了從前。這既是在一定發展階段提高教育品質,規范、統一教育的需要,也包含國民黨整肅思想、加強控制的需要。

大學制度在現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1912年,蔡元培作為民國政府的首屆教育總長親自製定《大學令》,確定了大學「以教授高深學問,養成碩學宏材應國家需要」的教育宗旨,並明確建立「教授治校」的制度。1917年,蔡元培任北京大學校長,開始大學的改革,奠定思想獨立、學術自由、兼容並蓄的價值,以及「教授治校」的制度,實行民主辦學。北京大學逐漸成為現代思想學術的重鎮,並成為新文化運動的源泉。

南京政府時期,對高等教育制度進行多次修正改變。一方面是規范和引導。1929年國民政府頒布《大學組織法》、教育部頒布《大學規程》以及《專科學校組織法》和《專科學校規程》,對高等教育系統重新加以修訂,規范大學、學院的設置,鼓勵發展理、工、農、醫等實科。從提高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計,教育部建立統一標准,統一學系名稱、統一課程,乃至成績評定,在抗戰開始後,加緊進行這一規范。如1938年公布《文理法三學院各學系課程整理辦法草案》,後制定《文理法三學院共同科目表》、《農工商學院共同必修科目表》等等。這一做法雖然有利於規范、提高高校的課程質量和教育水平,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大學的自主權,削弱了大學教育的多樣性和豐富性,而遭西南聯大等校的抵制。

為提高大學教育質量,嚴格規定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任職資格,提高教員薪水和改善工作、生活條件。1927年公布的《大學教員資格條例》規定,大學教員的月薪,教授為600-400元,副教授400-260元,講師260-160元,助教160-100元。教授最高月薪600元,與國民政府簡任部長基本持平。在30年代初,大中小學教師的模糊平均月薪分別為220元、120元、30元;而同期上海一般工人的月薪約為15元。[4]

3、多元化教育格局

在國家和政府之外,民間組織的發育、「公共領域」的擴大,從而形成所謂的「市民社會」,是傳統社會向現代轉型的基本趨勢之一。

民初以來教育制度的設計,在民意表達、民主決策方面多有新意。例如在教育部設專門委員會,省教育廳設立教育參議會或教育委員會,縣教育局設董事會,以在教育立法、評議、咨詢方面發揮作用。各級教育行政機構均設置獨立行使職權的視學,發揮其視導與監督作用。在大學設評議會、教授會,實行民主辦學。而且,十分重視體制外的民間教育組織和教育機構的培育。早在1906年,清政府即頒布《教育會章程》,規定各省和府、廳、州、縣均可設教育會,作為各級教育行政機構的襄助機關,推動教育組織的建立。民國之後,1912年,公布《教育會章程》、1944年頒布《教育會法》,建立省、市、縣、市區和鄉鎮的各級教育會,「以研究教育事業,發展地方教育,並協助政府推進教育政令為宗旨。」

民國時期結社組黨蔚為大觀,知識分子群體異常活躍,教育社團、教育組織更是如雨後春筍。據不完全統計,1911年至1927年,新成立的民間性質的教育社團有85個,而官方性質的教育團體僅為16個,民間教育團體的數量遠遠多於官方。教育社團創辦刊物之風盛行。據統計,在1912-1926年間,社團創刊最為活躍。由於國家分裂,中央權力衰敗,各級教育學會成為創辦教育期刊的主力,當時新創刊的101種教育刊物中,由教育社團創辦的達41種,政府機關22種,學校28種,書局等10種。教育社團的創刊力量居於政府、學校的力量之前。[5]這些民間社團對於現代教育發展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實際的推動力。從民初的教育重建到1922年新學制的制定,教育決策過程不僅是開放的,而且是主要依靠知識分子教育家集團進行的,各項議案經有關教育會議討論、修改後,交由政府頒行。這些制度較多地體現了「民治」和教育民主的理念。當然,許多地方評議會、董事會制度並未能真正實行;大學院和大學區制改革的曇花一現,則顯示民主化是一個緩慢艱難的過程。

知識分子教育家成為一個現實的現代化動力集團,成為舉辦、傳播、推進新教育的主體。民國時期教育家的「譜系」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舊學出身、有科舉功名的士人,如蔡元培、黃炎培、梁淑溟、唐文治、蔣夢麟等,其中有些人又有留學的經歷。另一類是留學生群體,民國之後,留學生群體的作用日漸彰顯。對現代教育產生重大影響的陶行知、晏陽初、陳鶴琴等,均為留美學生。

在新教育的現實發展中,形成多元化教育格局。1932年和1933年,國民政府頒布的《小學法》、《小學規程》及《小學課程標准》,小學分為市立、縣立、區立、坊立、鄉鎮立、聯立、私立等類型。種類包括修業年限為6年的完全小學、修業年限為4年的初級小學、三年制的簡易小學和一年制的短期小學。大學分為國立、省立、市立、私立四種。此外,還有規模很大的教會教育,成為新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教會教育的廣泛影響、社會對出洋留學的推崇,民國政府對教會教育的態度十分寬容。據統計,出席第一次國民黨會議的600名代表中,基督徒佔十分之一。[6]據另一個統計,20年代初,外國人辦理的學校學生數約佔全國學生總數的30%,其中初等學校為4%,中等學校為11%,高等學校達80%.[7]至1925年時,教會大學的學生人數為3500人,約占當時中國大學生總數的17%.[8]1922年後,聲勢浩大的「收回教育主權運動」和「教育獨立運動」,致使北京政府規范外國人辦學管理,以及教會教育「中國化」的變革。

4、新教育的推進

晚清在口岸城市由外國教會舉辦的女子學校,為中國近代女子教育之始。1907年頒布《女子小學堂章程》及《女子師范學堂章程》,女子教育開始取得合法地位。1919年初,教育部頒令,允許高等小學和部分中學男女同校,女性進入學校接受教育逐漸增多。1920年2月,北京大學沖破女禁,錄取9名女生入學旁聽,開創中國大學男女同校首例。同年,南京高等師范學校也在陶行知倡議下招收女生。此後,所有大學都開始招收女生。

義務教育的概念,最早見於政府法令的,是1904年《奏定學堂章程》中的《學務綱要》:「蒙養院、初等小學堂,意在使全國之民,無論貧富貴賤,皆能淑性知禮,化為善良」,「初等小學堂為養正始基,各國均任為國家之義務教育。東西各國政令,凡小兒及就學之年而不入小學者,罪其父母,名為強迫教育。蓋深知立國之本,全在於此」[9].學部成立後,1909年擬定的分年度的工作計劃,預定在宣統七年(1916年)「頒布強迫教育章程」,宣統八年(1917年)「試行強迫教育章程。行各省學司、所有廳、州、縣中、小學堂兼學官話。」[10]但兩年以後,清政府就滅亡了。

1935年,經行政院批准頒行《實行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決定分三期,用十年時間實現四年制義務教育。為此,大量增設短期小學和三年制的簡易小學,學生數增長很快。1929年,全國初等教育各類學校數21.2萬所,學生數888.2萬人;到1936年,學校數增至32.0萬所,學生數則為1836.5萬人,分別遞增了50%和106%.[11]從1928年至1930年,中學數由954所增至1874所,學生數則由18.9萬人增至39.7萬人。到1936年,中學數達1956所,學生數為48.3萬人。[12]

在二三十年代特定的政治格局中,國民教育成效較著的,一是在閻錫山控制的山西(見第二章),一是在桂系軍閥控制的廣西。

20年代的山西省成為社會穩定、教育發達的「模範省」。民國之後,閻錫山執掌山西軍政大權,1917年起任山西省長。他對於發展教育的重要性有很高的認識,採取「激進主義政策」推進義務教育,使得山西教育後來居上。閻錫山在從事的村政建設,整頓鄉村秩序的過程中,將推行義務教育作為開啟民智、改良風氣的重要手段。從1918年起,山西教育便在全國居於領先地位,超過了清末教育最為發達的江蘇省。

30年代,廣西以李宗仁、白崇禧、黃旭初為代表的新桂系軍閥提出「建設廣西,復興中國」的口號,在教育家雷沛鴻的領導下,推行以救亡、救貧、救愚為旨的國民教育。從1936年起,發布《廣西各縣實施強迫教育辦法》,全省出現設校辦學高潮,取得顯著成效,取得「模範省」的美名。

但對新教育的批評一直存在,最集中的批評是指它的「城市化」和「食洋不化」。新式學校教育比舊式教育更為昂貴,增加了普及教育的困難;其帶來的利益主要體現在城市,而與中國農村社會的現實較脫離,致使城鄉之間的教育差距進一步擴大。同時,根深蒂固的舊傳統,使得學校內在的教育價值、教育精神尚未更新,成為「假教育」、「無用的教育」。陶行知明確將自己的使命歸納為「反洋化教育」、「反傳統教育」,反對以城市為中心、死讀書、讀死書、培養小姐、少爺、書獃子的教育。

5、黨化教育

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另一個教育變化,是1927年之後,國民黨實行的「黨化教育」。

1927年5月,蔣介石提出「黨化教育」的思想,提出「以黨治國」,「以黨義治國」。1927年7月,南京國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員會制定《學校實施黨化教育辦法草案》。1928年5月,決議廢止「黨化教育」,代之以「三民主義教育」。在各級學校進行三民主義教育,小學設置三民主義、黨童子軍課程,中學開設黨義、軍事訓練科目(1932年後,「黨義」改為「公民」或「公民訓練」),高等學校也將「三民主義」或「黨義」作為必修課程。

1928年,教育部公布《教科圖書審查規程》、《審查教科圖書共同標准》,規定教材內容必須「適合黨義,適合國情,適合時代性」,強調「以三民主義為教科書的中心思想」,「以管、教、養、衛的真義為教科書的一貫系統」,在三四十年代建立起嚴格的教科書審定製度。同時,在各級學校實行訓育制度,建立訓導制度。30年代初,制定《各級學校黨義教師及訓育主任工作大綱》、《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等一系列文件,規定中小學校長和訓育主任需由國民黨黨員充任。1930年國民黨中央公布的《學生團體組織原則》和《學生自治會組織大綱》,規定學生團體「以在學校以內組織為限」,「以不侵犯學校行政為限」,成立學生團體「必須呈請當地高級黨部批准」,從而將學生社團置於國民黨管轄之下。伴隨國共兩黨斗爭,在抗日戰爭時期這種反民主的控制尤為強烈。這種中國長期專制統治的遺留,成為現代教育制度發育中的負面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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