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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業大學博士後工作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2-23 11:13:05

『壹』 北京工業大學博士後有住房公積金嗎

1、目前復同一省內的公積金制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積金貸款目前全國只有四個城市支持,分別是武漢,南昌,合肥,長沙。 具體可以電話咨詢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
2、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一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
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
4、繳納公積金的員工可以憑借購房合同原件,契稅完稅證明,不動產銷售統一發票和身份證等資料去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余額的。

『貳』 有了解北京工業大學的師資博後的嗎

是的,北京工業大學一般只招北京市內的學生,每年只有很少外地生源進入北京工業大學。北京工業大學收跨專業考研的學生,但你成績非常優秀,名額較少。

『叄』 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管理體系

各設站單位應建立在站博士後人員的考核指標體系,以及博士後人員進站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制度。制定對博士後人員目標管理、績效評價、獎勵懲處等具體管理辦法,對博士後人員進行定期考核。對研究成果突出、表現優秀的博士後人員,應當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對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後人員予以勸退和解約。
各設站單位應將博士後人員納入本單位人事管理范圍,其人事、組織關系、福利待遇等比照本單位同等人員對待,或按協議執行。博士後人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博士後人員應與設站單位職工享受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設站單位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博士後人員進站報到後,可在設站單位所在地落常住戶口,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其流動,按有關規定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暫住手續。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可以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在其子女暫住戶口所在地辦理入幼兒園、上小學和初中,報考(轉入)高中以及報考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等事宜,享受當地常住戶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後人員在站工作時間為兩年,一般不超過三年。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等國家基金資助項目或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項目的博士後人員,如需延長在站時間,經設站單位批准後,可根據項目和課題研究的需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後應按時出站,確有需要可轉到另一個流動站或工作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博士後人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最長不超過六年。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根據研究項目需要,經設站單位批准,可以到國外開展合作研究、參加國際學術會議或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經設站單位批准,可根據項目情況適當延長。
博士後人員的研究成果歸屬,依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辦理。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前,設站單位可以根據其在站期間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工作成果,對其提出專業技術職稱評定意見或建議。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須向設站單位提交博士後研究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和博士後工作總結等書面材料,報告要嚴格按照格式編寫。設站單位應將報告報送國家圖書館。博士後人員出站時,設站單位要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對其科研工作、個人表現等進行評定,形成書面材料歸入其個人檔案。
對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後人員,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頒發博士後證書。
博士後人員期滿出站,到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出站手續。憑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和其它有效證明材料,到當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
博士後人員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各級政府人事部門和設站單位要為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合理使用創造條件,做好出站博士後人員的就業引薦等服務工作。
博士後人員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無故曠工連續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以上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後人員,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後人員規定的相關政策,其戶口遷落和有關人事關系手續由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辦理。
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以做好博士後管理工作。

『肆』 博士後的管理

1、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
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按照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委派適當負責人和專家,於1985年7月成立了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其職責為:根據國家科技、教育和經濟的發展狀況,制定我國博士後工作的發展方針、政策和全國博士後工作發展規劃和計劃;並對貫徹執行情況督促檢查;審議確定新增設博士後流動站單位;作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主管機構,指導基金會的各項業務工作。
2、博士後管委會學科專家組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下設若干個學科專家組(亦為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學科專家組)。每個專家組均聘請學術水平高,有名望,熟悉國內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情況的專家組成。專家組的主要任務是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對申請設站的單位和博士後科學基金資助金申請者評審。
3、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
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是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國家人事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主要負責博士後的日常事務,其主要職責任務是:
(1)在國家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領導下,擬定有關方針、政策、制度、規定;
(2)編制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和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具體組織專家對申請設站單位進行評審;
(4)指導和協調全國各設站單位的博士後工作;
(5)統一管理和使用博士後專款,編制博士後日常經費的預決算,申請經費及辦理撥款;
(6)辦理博士後研究人員進出站、落(遷)戶、工作分配等的有關手續;
(7)指導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辦公室的業務工作;
(8)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人事部門加強對本部門、本地區博士後流動站的管理協調工作,總結和交流工作經驗。
4、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
為支持博士後研究人員中有突出科研才能的年輕優秀人才順利開展科研工作,經國務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設立了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此後,一九九○年五月成立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加強對基金的管理,基金會受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領導,實行理事會領導的秘書長負責制,其主要任務是:
(1)做好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計劃管理及運籌增值工作;
(2)開拓多種渠道,採用多種形式,籌集資金,擴大基金來源;
(3)做好基金資助的評審工作,並監督檢查基金資助金的使用情況及效果;
(4)同國內外各種基金會組織進行交流和合作;
(5)開展博士後科研成果的推廣和開發,並向社會提供技術咨詢,擴大博士後科學基金的資助效果。
5、地方人事管理部門
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事廳(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是:負責調查了解檢查督促本地區各設站單位貫徹執行博士後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情況;組織交流工作經驗;牽頭協調本地區各有關部門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加強對國家投資建造的博士後公寓的管理使用工作;關心和指導本地區博士後聯誼會的工作;協調解決博士後研究人員出站後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問題等。
6、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省(市)
為充分發揮地方人事部門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設站單位和博士後研究人員服務,推動博士後事業的發展,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已批准吉林、遼寧、黑龍江、上海、廣東、湖北、江蘇、四川八省市進行博士後工作管理體制改革試點工作,試點省市統一歸口管理本省市所有博士後流動站和博士後研究人員。也就是說,全國博管辦將日常博士後管理工作下放由試點省市管理。試點省市的管理部門除擔負上述地方人事管理部門在博士後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務外,還負有以下職能:
(1)在全國博士後流動站統一部署新設博士後流動站和企業博士後科研工作站時,對本省市各申請單位向全國博管辦提出初步意見;
(2)制定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招收計劃,協調國家資助名額的使用;
(3)負責本省市博士後日常經費的撥款和管理;
(4)負責本省市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審核和出站工作分配,同時為進出站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配偶、子女辦理戶口遷移、子女入托上學等手續;
(5)根據本省市的具體情況,制定有關政策和管理細則。
7、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各設站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在博士後工作也有重要職能。主要是:根據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部門的發展規劃、計劃;協調本部門各單位的博士後工作;解決各單位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8、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部門
(1)博士後流動站設站單位(簡稱設站單位)各設站單位是博士後工作的基層管理單位,具體負責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管理事務。各設站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明確博士後工作的牽頭主管部門,並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制定本單位的博士後工作管理細則。 博士後在站的管理:博士後在一個站工作的期限一般為兩年。
(1)在企業工作的博士後如因研究項目進度等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期限,經試點企業與設站單位雙方協商同意後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一年,並須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辦公室或試點省市人事廳(局)備案。
(2)根據博士後的基本特點,各設站單位可對博士後研究人員採取簽訂協議的管理辦法,即在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時,按照國家有關博士後工作的政策、規定,與其簽訂協議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和違反協議的處理辦法,具體內容各單位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擬定。其中,對博士後在站期間獲得的科研成果(含科技成果獎、專利、著作、論文等),是由單方享有還是雙方共享,須事先達成明確的協議。
(3)要針對博士後管理工作特點並參照本單位職工的考核辦法制定對博士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期滿出站考核的標准及實施辦法。定期組織本單位各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科研工作和協議履行情況檢查和監督,同時逐步建立起合理考核和獎勵辦法。
(4)博士後在站期間應遵守設站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設站單位各級組織的領導;同時設站單位也應把博士後作為正式職工對待,不能作為學生管理,努力為博士後研究人員做好服務工作,為其科研和生活盡可能創造更好的條件。

『伍』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第七章 評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全國博士後工作評估。評估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四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按照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後工作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人事部。
第四十五條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劃分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布。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設站單位在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博士後人員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幫助,並在整改期滿時組織考核,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考核結果作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申報程序見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第四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後人員,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後評選活動進行表彰。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加強日常管理,做好評估和表彰工作,對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給予獎勵,對存在問題的設站單位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各設站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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