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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學校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3-06 03:10:19

⑴ 在校大學生發生自身損害時什麼情況下需學校承擔責任

大學生肯定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普通侵權規定,即學校承版擔過錯責任,只有在學校有權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如疏於管理、故意傷害。此外,若是學校人員導致損害,適用用人單位的替代責任,亦即由學校擔責。

⑵ 大學生在校意外受傷,學校有責任嗎

  1. 意外傷害學校無責任。

  2. 關於意外災害的劃分如下:

第九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三)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六)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學生從事不宜未成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七)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九)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十一)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十二)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制論壇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准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委,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一條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二條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
任應當按有關法制論壇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
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章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五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並應當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有條件的,應當採取緊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⑶ 大學生的社會責任是什麼

現代大學生培養目標和當代大學生的社會責任

目前,中國教育面臨很多問題,在高校,龐大的貧困生階層已成為一個現實的問題,而且在今年作為中國現代教育的百年這樣一個特殊的關鍵點上,認識在學生的歷史責任是適當其時的。現在的大學生面臨著紛繁復雜的各種問題,如學費昂貴,就業困難等等,而近兩年出現的劉海洋、馬加爵等個案使人們意識到中國大學生心理上的問題。直到現在,專家學者也無法對這種現象作出一個令人信服的解釋。在當前高等教育大力發展的情況下,「什麼是好的校園,什麼樣的教育是好的教育?」這樣的問題層出不窮。

到底什麼者真正的教育呢?愛因斯坦曾說過:「當你把學校教給你的地切都忘記了以後那麼剩下的就是教育。」他還說過「一個人四分之三以上的知識都是在課堂外學到的。」哈佛大學的校門上刻著:「為增長智慧走進來,為服務祖國和同胞走出去。」這也許在某些方面揭示了教育的內涵。目前,中國的人文教育和科學教育分化成兩個方面,因而帶來的兩種文化的沖突也越來越激烈。人文積極分子認為科技分子是粗俗的,對人類的歷史和文化漠不關心,缺少美學常識,只關心現實的功利。而科技知識分子認為人文積極分子缺乏對同胞的熱愛和關心,他們更多關心的是與民生無關的古典知識,有一種文化的優越感,窮酸迂腐,對現實社會滿懷不滿。人文學者和科技學者站在對立的兩端,互相攻擊使整個教育造就的人才只能是專才,這對社會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

現在大學過於嚴格的分門別類,把學生限制在一個狹隘的專業里。雖然能使學生學到一定的專業知識,但同時也使學生喪失了對整個文化的把握,於是就造就了一批近乎無用的超級專家,白痴博士。我們現在的教育制度與西方相比,存在很多問題,這在很大一方面,也是由於歷史的緣故。西方的高等教育緣自古希臘的自由教育,他們的目的就是要培養「寬大的、博大的、無所不能的,立於善良的全人」,也就是培養身心盡善類的人,像歌德就是這樣一個世界性的天才,但遺憾的是在歌德經後就幾乎再也沒有出現過這樣的天才。這種教育理念在「五四」新文化運動以後也曾在中國得到過一定范圍的傳播。

當前,中國高等教育的目和就是培養「具有獨立的生產能力,具有一定的專業 技能和職業能力」的人,通俗的講,就是培養能夠養家糊口的知識分子。而我們大學生要承擔的社會責任就是社會教化和轉移社會風氣。在本質上講,專家和知識分子是不同的,能夠研製核武器的知識分子是專家,而能夠在反核宣言上簽名的專家者真正的知識分子。

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國的教育一直有著非常強烈的功利主義,即非常的重視科學技術的發展,普及的都是那些工程基礎教育。目前,中國的教育界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太注重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忽視了人文教育。,已經 給中國的教育造成了不小的麻煩。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有關教育部門已開始制定一些方案,例如在高考制度上以前是完全的文理分科,現在是小綜合,有些地方已實行大綜合,這從某個側面也反映出社會所需要的人才是通才而不是專才。

對於中國的工業化,需要的不僅僅是技術人才,更重要的是組織人才,管理人才,他們所要具備的知識不僅僅局限在技術上,而且在心理,倫理哲學、道德社會等方面也要有所研究。社會所需要者通才為大,而專家為次,沒有通才為基礎的專家不能算作真的專家。在技術上,是比較容易能夠達到某一個具體的水平的,但是社會管理者,應該怎樣管理是技術本身所不能回答的,所以,培養超越專業知識以外的知識對於我們大學生來說非常重要的。

當前的大學生應當觀注重大問題和社會問題,特別是自己專業外的問題,努力吸引各方面的知識,使自己盡可能成為一個通才,而不是一個專才,像近段時間發生的礦難事件屢禁不止?為什麼沒有有效的方法來維護礦工的人身安全?為什麼有那麼多的經營者不顧礦工的死活去追求所謂的經濟價值?「這咱問題都是我們大學生同學應當考慮一下的。

雖然目前中國的教育現狀非常令人不滿,教育腐敗也為神聖的教育抹上了一層煤灰,但作為接受高等教育的主體――當代大學生還是應當樹立一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世界觀。看問題要從全面的觀點出發,不要只現狀,而不看歷史和未來。學知識也同樣要這樣,不要局限於某一個專業或者某一方面,要知道,通才比專才有更大的市場,只有成為通才,才可能更好的領會專業知識。最後,希望所有的大學生都能夠朝這個方面努力,20年後改變中國教育就是你們。

⑷ 大學生責任意識指什麼

大學生是國家未來建設的生力軍,培養高素質大學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職責之一。當代大學生責任意識的培養就是一項長期而重要的基本任務。責任是我們每一個生活在一定社會關系之中的人與生俱來的,無處不在,存在於生命的每一個崗位。無論是何人,都對自身、對他人、對集體、對國家和社會負有一定的責任。思想道德修養的過程,就是人們逐漸認識自己在人生成長中的責任,形成深刻的責任意識和責任感的過程。「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鞠躬盡瘁,死而後己」等都充分體現了中國歷代仁人志士對人民、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意識和責任感。當代大學生目前盡管還未承擔某種重要職務,但是將來會在不同的崗位承擔相應的職務,承擔著對國家、對社會、對集體責任。面臨社會環境、文化環境、經濟環境的巨大變化,我們的大學生中出現了諸如作弊、自殺等行為,實質是大學生責任意識和責任感不強的根源所在。
「責任是道德建設的基本元素。官德、師德、醫德、商德、藝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都以責任為基礎,為前提。」自古以來中國傳統文化就體現了「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責任意識和歷史責任感。「精忠報國」體現南宋名將岳飛對國家的責任。「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的千古絕句,體現了范仲淹對人民的責任意識。花木蘭替父從軍體現了一位女兒對父母、對家的責任。責任有豐富的內涵,可以從不同層次、不同形式來區分,可以從不同領域、不同角度去認識。責任,指的是一個人對工作、對群體和社會應盡義務的自覺狀態。根據《漢語大詞典》,「責任」一詞有三重涵義:其一,使人擔當起某種職務和職責;其二,份內應做之事;其三,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因而應承擔的過失。究其當代大學生而言,三重責任涵義都應加強培養。
培養其未來能承擔社會某一方面、某一崗位的責任意識。盡管目前在校學生以學為主,但是我們必須以發展的觀點去認識未來大學生在國家建設中主力軍的作用。「播種一種觀念,收獲一種行為;播種一種行為,收獲一種習慣;播種一種習慣,收獲一種人生。」培養學生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社會主義建設的合格公民,培養積極的人生態度,強烈的責任意識已經成為我們教育工作者的重要任務。為此,教育工作者同樣必須具有較強的教育責任意識,培養合格人才為己任的使命。同時培養大學生的過程中,始終不渝的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理論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理念,去幫助學生建立正確的、科學的責任觀念。
培養學生堅持做好份內應做之事。在學校學生首先以學為主,只有把學業搞好,才能談得上未來對國家、對社會的責任,否則不但沒有承擔社會責任,反而成為社會的負擔。必須做到集中精力學好理論知識,並緊密地與實踐結合,不僅僅為了考試得高分,真正做到學有所成、學有所為。大連市公汽聯營公司702路422號雙層巴士司機黃志全,在行車途中突然心臟病發作,在生命的最後一分鍾里,他做了三件事:把車緩緩地停在路邊,並用生命的最後力氣拉下了手動剎車閘;把車門打開,讓乘客安全地下了車;將發動機熄火,確保了車和乘客的安全。他做完了這三件事,趴在方向盤上停止了呼吸。這只是一名平凡的司機,他在生命的最後一分鍾里所做的一切也並不驚天動地,然而許多的人卻牢牢地記住了他的名字。這就是典型的做好份內事平凡而偉大的事例。
加強學生生活自理能力意識培養,使其對自己的責任意識加強。人對自我負責,即是對自己的人生歷程負責,其基本的要求就是珍惜生命,並追求有價值的生命。當代很多學生都是獨生子女,在家裡都是受到寵愛,往往很多自己能做的事都有父母包辦,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種依賴的不良習慣,造成不但對父母沒有責任,對他自己沒有責任可言。日前,央視《新聞調查》欄目播發了「神童」魏永康獨特的成長經歷。1983年出生的魏永康兩歲就認識1000多個漢字,4歲掌握初中文化,8歲上縣屬重點中學,13歲以高分考上重點大學,17歲考上中國科學院的碩博連讀。十九歲時,因生活自理能力太差,知識結構不適應中科院的研究模式被退學。因此,生活自理能力培養和提高,使學生有較強的環境適應能力,有助於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加強學生長期堅持與家人聯系的責任意識。孟郊的一首《遊子吟》:「慈母手中線,遊子身上衣。臨行密密縫,意恐遲遲歸。誰言寸草心,報得三春暉。」充分表達了遠離家園的古代遊子對父母的感激、思念之情以及對父母孝敬的責任意識。保持長期與家的聯系,這是最平凡而又最考驗當代大學生責任意識途徑。我們經常都聽到許多家長抱怨子女與父母聯系較少,原因就是一個責任意識淡薄。
當學生做不好份內應做的事,應培養其勇於承擔責任的意識。只有那些什麼都不做的人才會不犯錯誤。只要做事,就不可避免的會犯錯誤。關鍵是要勇於承擔責任與改正錯誤。不要遇到榮譽就爭,批評就躲。
總之,人生活在客觀世界中,和客觀世界有不可割裂的聯系。人生一輩子,有父母、兄弟、姐妹、子女,有配偶、朋友、同事等等許多的社會關系,人因社會關系而來到這個世界,在社會關系中成長和生活。在這些關系中,人扮演著一定的角色,必須做一些事情,或曰承擔一定的責任。意識到這種責任,並自覺去承擔它,是思想道德修養的基本要求。

⑸ 大學生犯罪 學校的責任

學校即使宣傳法制,也不能阻擋一個人想去犯罪
所以學校沒責任

⑹ 大學生在學校無故被打,學校有責任么怎樣處理

一般來講,大學生在校打架,學校是沒有什麼責任的,因為一般大學生已屬於回完全民事行為答能力人,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學校只要盡到了日常的教育管理職責,就不會有責任的。
可以起訴打人者,要求他的父母賠償的。因為此時大學生還沒有經濟來源。
另:如果打人者是社會閑散人員,那麼學校就有責任了。可以起訴要求校方賠償相關的經濟損失。

⑺ 大學生在學校組織的活動中受傷學校應該有什麼責任

教育抄部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八條: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第九條:(四)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根據上述規定,按照《侵權責任法》要確定過錯責任,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如果學生也有一定過錯的,可減輕學校的經濟賠償,如果學生無過錯 的,學校要承擔全部醫葯費、營養費等。
同時,第十八條規定,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⑻ 大學生在上學期間出事學校有責任嗎

看看是什麼情況,如果不是由於學校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比如說是自己非綁架原因離校等,學校就沒有責任;如果是學校的管理問題,比如說是被學校的牆面磚掉下來打傷等,那學校就有責任。

⑼ 大學生在校期間發生了情緒不穩定學校有責任嗎

根據過錯程度來承後果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綜上法律條款,也就是說,十周歲內的未成年人,實行的是過錯推定責任,超過十周歲的在校學生,學校承擔一般過錯責任。 如果是老師有過錯,因為是職務行為,由學校承擔責任;
你朋友屬於未成年人,學校方並無明顯過錯,會進行一些賠償,但是主要責任在你朋友自己,不在於學校。
(9)大學生學校責任擴展閱讀: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具體如下: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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