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林某
㈠ 南大奸殺案破了,28年終得以沉冤,回憶兇手作案手法細思極恐,你怎麼看
近幾年,女大學生被害的案件很多。很多高校的學子失去了美好的未來,寶貴的生命也隨之逝去。
所以,希望女學生們一定要警醒自己、不要輕易的相信身邊任何的異性,更不可盲目的以善良對待任何人。
最好的防禦方法,就是不要單獨去見異性,或者在身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杜絕與陌生男子接觸。尤其是到了晚上,盡量不要獨身一人,無論身處何處。
我們的生命是三月的天氣,可以在一小時內又狂暴又平靜。——愛默森
初春,總覺得應該發生一些美好的事情。哪怕什麼都沒有發生也好,但還是不希望生命被罪惡剝奪。

㈡ 17年前南京女大學生強奸案兇手落網,應從重宣判么
個人認為應該重判,兇手這種行為屬於殺人逃逸,本應該從重處理才對的,這是一起兇殺案!一時間,各種猜測眾說紛紜,周邊村民擔驚受怕,社會影響十分惡劣。泰州、海陵兩級公安機關迅速成立了專案組開展偵破工作。
一、案件的初期。
2003年,來自江蘇南京的女大學生張某和同學來到泰州實習。當他們去村裡賣化妝品時,從江西來到泰州的徐某正在找工作機會。徐某停止思考,用鈍器將張某打入路邊豬圈強奸。醒來後,張某反抗。徐某雙手掐脖子致對方死亡。張某的屍體後來被村民在豬圈裡發現並報警。
徐某交代,2003年,他從江西來到江蘇泰州找工作。案發當天中午,他在村裡見到了張某。他有邪念,一直跟著他。途中,他趁機用鈍器打了張某的頭。看到他昏倒後,他把他拖到路邊的豬圈裡。當徐某要強奸張某時,張某突然反抗。他措手不及,雙手掐著脖子,直到對方完全失去知覺。後來,徐某拿走了張某的財物,匆匆逃走。
㈢ 20歲女性患者,在校大學生,由山區來學校就讀.1個月前受涼後低熱,咳嗽,咳白色黏
根據你說的情況,現在低熱咳嗽,咳白粘痰,建議你用復方甘草口服液,頭孢克洛。不要吃辛辣、生冷食物。
㈣ 某大學機械專業大一學生林某和班上其他同學相處很不融洽這個大學生所面對的主要問題是什麼應該如何解決
大一了,不融洽也到沒事,調整性格
㈤ 男大學生猥褻女子當場被抓,手機偷拍女生視頻:大學生都這樣,你怎麼看
現在,還是有很多人喜歡走一些歪門邪道來非法獲利,近幾年偷拍女性的事件被不斷地報道出來,也增加了社會對這種現象的關注度。這些偷拍女性的人出發點都大同小異,要不就是滿足個人的私慾,或存在某些心理疾病;還有就是專門用通過偷拍女性的視頻發布到網上某些平台來進行非法盈利。但是,殊途同歸,都一樣是違法犯罪的行為。

筆者覺得,理由都差不多,這種不敢正常的跟女生交流卻通過某些淫穢思想來滿足自己的私慾。不得不讓人感到心理惡心,這種人不僅要做到思想上的更正,還得讓他清楚的知道這種行為帶給他的羞恥感,不然,也很難確保他一定就會就此改變。
㈥ 患者,男,21歲,大學生。就診5小時參加同學生日宴會,飽餐後不久上腹部突發疼痛,隨後很快轉移至右下
化膿性炎症, 特點:以大量中性粒細胞滲出,伴有不同程度的組織壞死和膿液形成為特徵。 膿細胞為大量變性,壞死的中性粒細胞 病理書上翻出來的, 不知道判斷的對不對
㈦ 患者,男性,22歲,大學生,以頭暈、乏力一月,發熱、鼻衄3日入院。入院診斷
親,你這個應該去病案室調病案去看吧,不同人的疾病症狀和不同醫生給的診斷有可能不同的。何況網上一問,基本上都是往嚴重了說的,何必自己嚇自己
㈧ 大學生冒充警察查車罰款,車主們為何沒能看清他的「真面目」
主要是這個大學生裝得太像了,而且一般人不敢冒充警察的。這些車主們更是想不到警察也會有假,所以才沒有看清楚假冒警察大學生的真面目。
不知道是該說張某聰明,還是說他愚蠢,雖然他每次作案都完美地騙過了車主,但最後還是因為太過頻繁的罰款行為,讓人發現不對勁被舉報,他也因此被警察抓獲。其實警察罰款也許現實生活中會有,但要是頻繁出現在一個地方,那肯定也不正常,很多車主沒有留意到這些,還是因為車主們根本不敢想像還有人冒充警察這事。再加上張某的舉止,比警察還像警察,這些車主被罰款了,當然更加不敢質疑警察,於是張某就抓住車主們這種害怕的心理,以及他那規范的流程,讓車主們想都不想,就認可了他警察的身份。於是罰款也就變得順利多了,而張某的假警察身份也就更加讓車主們深信不疑。
㈨ 遇害女大學生案進展:與兇手認識僅半年,曾多次拒絕對方追求,你怎麼看
1992年3月20日晚上10點多,當時正在南京醫學院讀書的女生林某遭遇強奸後遇害,並被兇手扔到了學校教學樓附近的窨井內。此後的30多年裡,南京警方一直在尋找兇手,卻未能破案。專案組偵查取得重大破案線索,並在當天凌晨抓獲犯罪嫌疑人麻繼鋼,一舉破獲此案。
10月14日下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稱,該案件14日上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犯罪嫌疑人麻繼鋼被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女大學生夜晚教室內自習 遭強奸後被殺害
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備受公眾關注的「原南京醫學院(現南京醫科大學)女學生被殺案」14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
案件中的部分細節也得以披露,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2年3月20日22時許,被告人麻繼鋼在南京市漢中路140號原南京醫學院校園內,發現被害人林某獨自在教室自習,遂持鐵棍將林某脅迫至該教學樓天井處強行發生性關系,期間因遭到反抗,用鐵棍多次擊打林某頭部。

同年10月14日上午,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麻繼鋼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以暴力、脅迫手段強奸婦女,其行為已觸犯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被告人麻繼鋼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朱某某(林某母親)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遇害女生林某的校友告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林某的父母在每年的3月24日都會前往發現林某屍體的窨井附近祭奠,並打電話給公安機關詢問案情進展。
「我們這些年也一直都在關注案件進展,現在終於能宣判,也是給遇害校友家人的一個交代,也讓我們更加相信正義不會缺席。」遇害女生林某的校友說。
㈩ 上海大學生投毒案,人死了,犯罪人要判什麼刑
4月19日,「警民直通車—上海」微博內容透露:今天,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內向上海市黃浦區容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復旦大學「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此案件中,如果沒有從輕減輕的法定情節,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死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