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兼職勞動法
❶ 勞動法關於大學生假期兼職(急!!!!)
只要構成勞動事實,即使沒有簽訂合同,還是應該發工資的。不過如果商家不肯發還工資,最好是自己收集一下相關的證據,比如說去找商家談這個問題時,手機悄悄地開錄音。然後自己套他們的話,只要套出有勞動事實就夠了,然後去找學校,學校一般會幫你維權的。
注意,最重要的是你要有構成勞動事實的有利鐵證
❷ 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兼職的行為是否受勞動法保護

大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兼職,如果大學生利用課余兼職的時間去做事,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❸ 大學生在兼職時是勞動者嗎受勞動法保護嗎
兼職人員也屬於勞動者,受到法律保護,兼職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特別規定范圍。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准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准。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❹ 新勞動法有規定大學生畢業以後就不能在公司做兼職員工嗎
從來沒有這樣規定,不符合公平原則
❺ 國家規定的大學生打工每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
國家規定的每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每一個地區都不同。
以北京為例,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15.2元/小時提高到16.9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36.6元/小時提高到40.8元/小時。
以山東省例,月最低工資標准分為3類:1380元、1220元、108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為14.5元、12.5元、11元。
以江西省例最低工資標准:
一類區域12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2.3元/小時,二類區域115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5元/小時;三類區域10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0.7元/小時,四類區域9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8元/小時;五類區域90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9.0元/小時。

(5)大學生兼職勞動法擴展閱讀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用方法:
1、比重法 即根據城鎮居民家計調查資料,確定一定比例的最低人均收入戶為貧困戶,統計出貧困戶的人均生活費用支出水平,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2、恩格爾系數法即根據國家營養學會提供的年度標准食物譜及標准食物攝取量,結合標准食物的市場價格,計算出最低食物支出標准,除以恩格爾系數,得出最低生活費用標准,再乘以每一就業者的贍養系數,再加上一個調整數。
以上方法計算出月最低工資標准後,再考慮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社會救濟金和失業保險金標准、就業狀況、經濟發展水平等進行必要的修正。
舉例:某地區最低收入組人均每月生活費支出為210元,每一就業者贍養系數為1.87,最低食物費用為127元,恩格爾系數為0.604,平均工資為900元。
1、按比重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210×1.87+a=393+a(元)(1)
2、按恩格爾系數法計算得出該地區月最低工資標准為:
月最低工資標准=127÷0.604×1.87+a=393+a(元)(2)
公式(1)與(2)中a的調整因素主要考慮當地個人繳納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
❻ 大學生兼職保護法
胡扯呢吧?這個問題根本不值得浪費立法資源去單獨立法保護。行政規定即可解決。
❼ 大學生兼職是否遵守勞動法
大學生兼職,屬於民事勞務關系,不屬於勞動關系。所以不受勞動法調整。
❽ 大學生兼職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大學生兼職是否在勞動法保護范疇內,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勞動者,其仍屬於學校統一管理,不具有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的資格,其兼職主要是為了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一般而言是不簽訂勞動的,只簽訂實踐用工協議或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什麼的,這是屬於勞務的一種,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對此,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
勞務與勞動在形式及內容、性質上有本質的區別,且對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一,主體資格不同。勞動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即自然人,勞動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務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第二,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勞動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而且勞動雙方在簽訂後存在隸屬關系,即人身關系,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勞動力的支配權,歸掌握生產資料的用人單位行使,雙方形成管理與被管理者的隸屬關系;勞務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勞動力的支配權是由勞務提供方自行組織和指揮勞動過程,沒有隸屬關系。
第三,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第四,報酬的性質不同。因勞動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因勞務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第五,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勞務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約定上述內容。
第六,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務主要由民法、經濟法調整,即受《民法通則》和《法》等的調整,而勞動則由勞動法和勞動法規范調整。
第七,內容不同。勞務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內容更多則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范圍遠小於勞務。具體來說,勞務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第八,受國家干預程度不同。勞動的條款及內容,國家常以強制性法律規范來規定。勞務受國家干預程度低,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在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
第九,違反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勞動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勞務所產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
第十,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勞動糾紛發生後,應先到人力社保部門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在法定期間內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仲裁是勞動糾紛的前置程序,對於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但勞務糾紛出現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約定的除外),即可以直接訴訟,也可以經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
除上述一般而言外,大學生兼職還要看是否屬於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如果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要受勞動法調整的。
區別事實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情況:
第一,事實勞動關系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系;勞務關系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如果雙方不存在協商訂立契約的意思表示、沒有書面協議,也不存在口頭約定,而是根據章程的規定而產生的一種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應當認為是事實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第二,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系,是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系;勞務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系,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另一方無權作出額外要求。
第三,是以誰的名義實施工作以及由誰承擔責任。事實勞動關系是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名義進行工作,由用人單位承擔法律責任,與勞動者本人沒有關系;勞務關系是提供勞務的一方以本人的名義從事勞務活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在兩者關系的穩定性上,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關系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對象之間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結的關系。
綜上所述,大學生兼職是否在勞動法保護范疇內,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❾ 勞動法里對大學生兼職有哪些規定嗎
大學生的主要任務是學習,其本身不算是正常勞動者,其仍屬於學校統一管理,不具有出賣人力資源換取報酬的資格,其兼職主要是為了增加社會實踐經驗,一般而言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只簽訂實踐用工協議或實習協議、勤工儉學協議什麼的,這是屬於勞務合同的一種,不屬於勞動法調整的范疇。對此,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兼職屬於雙重勞動關系的一種。但是,由於兼職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屬次要勞動關系,與原勞動關系處於主次地位,因此並不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處於虛實地位的多個勞動關系。如我們常說的停薪留職,與一個單位存在名義上的勞動關系,又同時與多個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這種行為極大地混亂了我國的勞動管理秩序,因此為法律法規所禁止。如果兼職只是向對方提供勞務,而並未劃入其編制,受其管理與約束,那麼並不成立兼職的勞動關系,而只是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