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㈠ 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分別是什麼
在校大學生的基本權利
1、有義務完成教學計劃內的學習作業任務,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課;
2、有義務遵守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有義務維護國家、民族及學校的尊嚴;
4、有義務維護學校的穩定、團結和利益;
5、有義務繳納規定的學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
6、有義務承擔本人經手的工作、文件簽署、財務收支及言論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
7、有義務承擔因自己的過錯、失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責任、損失;
8、有義務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安全、隱私及財產;
9、有義務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
10、有義務保守學校保密、機密及絕密的文件、圖文信息及談話內容不外傳;
11、有義務接受軍事國防教育和訓練;
12、有義務檢舉不正當的違法違紀行為;
13、有義務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教學進行年度評議;
14、有權利拒絕參與或執行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紀或不道德的行為;
15、有權利對學校教學計劃提出異議或合理化建議;
16、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17、學生有權依法結婚生育;
18、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個人財產及隱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職員工不作為的情況下,有權利向更高級領導反映情況;
20、有權利對處分處罰決定提出申辯、申訴;
21、有權利參加各項體育鍛煉、各類競賽活動;
22、男女學生的權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
23、有權利享受學校規定的醫療衛生補貼;
24、有權利分享學校、院系或班級的集體榮譽或獎勵成果;
25、有權利向學校或學工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組織;
26、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27、有權自由選擇就業工作單位;
28、有權利依法享受雙休日、節假日及寒暑假;
29、有知情權(指對涉及自己權益的文件信息、行為舉措的知情權利)。
㈡ 大學生如何正確行使和履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權利和自由都是相對的、具體的和受限制的,世界上不存在什麼絕對、抽象的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權利和自由。作為一個國家的公民,要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還要自覺履行應該承擔的義務。
(1)
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統一的原則。要明確,在我國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既然享有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義務;那種法外特權和思想行為,在我國是沒有地位的。
(2)
不容許濫用權利。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我的權利和自由的界限就是別人的權利和自由。同時,權利是不能超出社會經濟和由經濟所制約的社會文化的發展的。
(3)
要自覺履行義務。憲法第33條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由於在我國作為社會基本制度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這就確立了人民是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地位,就保證了公民權利和義務的一致和統一,從而就決定了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離。公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自覺履行義務,也就是實踐和體現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㈢ 大學生依法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和其他公民一樣,沒有特別之處,具體規定見《憲法》。
㈣ 一個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究竟的什麼
大學教育已經不是義務教育了,你自己可以去也可以不去
我國的義務教育僅指九年的義務教育,就是到初中畢業為止。
至於大學教育,是自己人生的規劃投資而已,你有權選擇是去上大學還是不上大學,而九年義務教育則不可以,你必須接受教育,這是法定的義務。
㈤ 大學生的義務和權力
1、有義務完成教學計劃內的學習作業任務,遵守作息時間,按時上下課; 2、有義務遵守各級各類法律法規和學校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 3、有義務維護國家、民族及學校的尊嚴; 4、有義務維護學校的穩定、團結和利益; 5、有義務繳納規定的學費、住宿費及其它費用; 6、有義務承擔本人經手的工作、文件簽署、財務收支及言論所帶來的責任和後果; 7、有義務承擔因自己的過錯、失誤而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責任、損失; 8、有義務尊重他人的人身自由、尊嚴、安全、隱私及財產; 9、有義務愛護學校公共財產安全; 10、有義務保守學校保密、機密及絕密的文件、圖文信息及談話內容不外傳; 11、有義務接受軍事國防教育和訓練; 12、有義務檢舉不正當的違法違紀行為; 13、有義務對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教學進行年度評議; 14、有權利拒絕參與或執行危及生命、財產安全的違法、違紀或不道德的行為; 15、有權利對學校教學計劃提出異議或合理化建議; 16、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17、學生有權依法結婚生育; 18、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基本權利、人身自由、個人財產及隱私不受他人侵犯; 19、在教職員工不作為的情況下,有權利向更高級領導反映情況; 20、有權利對處分處罰決定提出申辯、申訴; 21、有權利參加各項體育鍛煉、各類競賽活動; 22、男女學生的權利享有公平平等待遇; 23、有權利享受學校規定的醫療衛生補貼; 24、有權利分享學校、院系或班級的集體榮譽或獎勵成果; 25、有權利向學校或學工處申請成立學生社團組織; 26、有權利用課余時間進行社會實踐和勤工助學活動; 27、有權自由選擇就業工作單位; 28、有權利依法享受雙休*、節假*及寒暑假; 29、有知情權(指對涉及自己權益的文件信息、行為舉措的知情權利)。
㈥ 聯系實際談談大學生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沒有專門的大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只有滿18周歲就成為中國公民。對於公民來講,權利和義務在憲法中有專門的闡述,學習一下憲法即可。
㈦ 學生權利與義務
一、學生的主要權利
作為社會權利主體,青少年享有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
(一)受教育權(學生最基本)
學生的受教育權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學習權和公正評價權。
1.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權是指年滿6周歲的兒童應入學接受義務教育並受法律規定年限的教育,學校和教師不能隨意開除學生。
例子:年滿六周歲,家長不讓讓學、學校不接受、自己不願意去上學;
義務教育階段隨意開除學生、勸退 等都是侵犯了受教育權。
2.學習權(學生最基本權利)是指學生有權利在義務教育年限內在校學習,在教育教學過程中,教師不得以任何借口隨意侵犯或剝奪學生參加學習活動(不能讓學生上課去外面站著)。(考察較多)
例子:不讓學生參加教育活動、不讓學生考試、不讓學生使用學習實驗室 等都是侵犯教育權的。
3.公正評價權是指學生在教育教學過程中,享有教師、學校對自己的學業成績、道德品質等進行公正評價,並客觀真實地記錄在學生成績檔案中,在畢業時獲得相應的學業成績證明和畢業證書的權利。
(二)人身權 (公民最基本)
1.身心健康權。(也叫生命健康權)比如體罰,打學生,學校校舍年久失修,造成身心傷害的。保護學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內容。
2.人身自由權。學校和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對學生進行搜查,不得對學生關禁閉。
關鍵詞:搜查、關禁閉
3.人格尊嚴權。學校、教師應當尊重學生尊嚴,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不直接體罰,抄題,跑圈)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侮辱學生,起外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
關鍵詞:體罰、變相體罰
4.隱私權。學校和教師有義務保護學生私人、不願或不便讓他人干涉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信息或生活領域不被他人所知的權利(拆學生的信,未經過學生同意進行排名和公布排名。翻看學生手機)
(三)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具有物質財富內容,直接和經濟利益相聯系的民事權利。
1.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其財產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2.繼承權,是指依法享有的、能夠無償取得死亡公民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的權利。
3.受贈權,是指接受別人贈予的財物的權利。
4.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之中的財產權利。
例子:考沒收東西、不歸還,家長教師佔有學生財產,壓歲錢
二、學生的義務(三遵守一個努力)
學習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