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學者管理辦法
A. 清華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的具體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入學、注冊與學籍
第二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經我校正式錄取的本科生新生,應當持清華大學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期限來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報到者,應當事先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後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准予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入學體檢復查由清華大學醫院(以下簡稱校醫院)進行。對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學習的新生,經校醫院診斷通過治療在一年內可以達到招生體檢標准者,暫不予注冊,准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
保留入學資格者應即回家治療,在規定期限內離校,否則不再保留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者,可以在下一學年新生入學前向學校提交入學申請並附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經學校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即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學生應於春季、秋季學期開學前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到校辦理注冊手續。秋季學期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後方能注冊。因故不能按期注冊者,應辦理請假或者暫緩注冊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請假或者請假未准逾期兩周以上未注冊者,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章 學制、學習年限與學分
第七條 本科學制四年(建築學學士學位學制五年),按照學分制管理機制,實行彈性學習年限。本科生在校學習最長年限為所在專業學制加兩年,超過最長年限者不予注冊。
第八條 本科生提前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提前畢業;不能在正常學制內達到畢業要求者,可以申請延長學習年限。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長學習年限者,應在正常畢業年份的三月底前提出書面申請,由院系審查後報教務處批准。
第九條 學分累計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的課程和總學分要求是學生取得畢業資格的必要條件。四年制本科培養方案的最低總學分一般為170學分,五年制建築學專業為190學分。
第十條 列入每學期學籍審查和畢業資格審查的學分均指學生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學分(學籍審查和處理詳見本規定第八章)。
第十一條 根據校際協議跨校修讀的課程學分,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審核認定後可替代所在專業培養方案中相應課程的學分。
輔修課程學分、SRT等學分的認定,按照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學習紀律
第十二條 學生應當按時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課堂紀律,上課不遲到、不早退。
第十四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並獲得批准。未經批准而缺席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五條 學生請假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請假三日以內由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批,超過三日由主管院長(系主任)審批。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申請病假應當附校醫院證明。
學生請假期滿應當及時辦理銷假手續。請假期滿仍不能回校學習者,應當按照上述請假規定辦理續假手續,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未辦理請假手續或者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離校兩周以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六條 學生在學期間無論何種原因出境,均應如期返校並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報到,逾期者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未經批准逾期兩周以上未返校報到者,按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
第十七條 學生應當誠實守信,遵從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遵守保護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不抄襲作業(論文、報告);不編造、篡改實驗數據資料;不剽竊他人的研究成果。直接引述他人的觀點、研究成果或者摘錄他人著作,應當註明出處;直接或者間接參閱的書面材料,應當標明作者、標題和頁碼。
第十八條 學生應當遵守考核紀律,嚴禁考核違紀或者作弊。違反考核紀律或者考核作弊者,根據《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章 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九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選課並參加所選課程和實踐等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學習和考核。選課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正式辦理退課手續而不參加課程學習或者考核者,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學生所選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與否一律記入成績單。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與考查兩種。考試以百分制計分,滿60分者為及格(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另定),取得該課程學分。考查一般記「優秀」、「通過」或者「不通過」,「優秀」或「通過」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考核方式與成績評定辦法及平時與期末成績所佔比例由任課教師確定。考核方式包括:閉卷考試、開卷考試,筆試、口試等;平時成績包括:期中考試、測驗、作業、論文等的成績及出勤情況。
第二十一條 有實驗或者作業的課程,學生應當按時完成課程實驗(包括實驗報告,下同)和作業方可參加該課程考核。至考核前教師規定期限尚未完成實驗或者未交齊作業者,取消考核資格,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或者不通過。
抄襲作業視同未交作業。
第二十二條 學生考核嚴重違紀或者作弊的,該課程成績無效,在進行學分績等計算時按零分或者不通過計。
第二十三條 每門課程的考核成績在學生成績單中只記載一次。
第二十四條 學生申請自修部分課程,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平均學分績不低於85分,經指導教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學生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
(二)學生選修的課程上課時間有局部沖突時,在徵得導師及任課教師同意後,可以申請免聽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時間沖突部分。
(三)凡經批准,自修某門課程或者課程一部分者均應當按時完成實驗和作業方可參加考核。考核合格者,取得該課程學分。
(四)政治理論課、體育課、實驗課、實踐類課程、軍事訓練、課程設計、綜合論文訓練不得申請自修。
第二十五條 課程考核不合格者,應當申請重新學習:
(一)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課程重新學習手續。
(二)課程重新學習成績按最新一次成績記載,並根據修讀次數在學生成績單中標注「重1」、「重2」等。
(三)同門課程的每次考核成績均計入平均學分績計算。
(四)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重新學習的次數不限。學生不得重新學習已合格的課程(清華大學英語水平I除外)。
第二十六條 學校允許學生在特殊情況下申請緩考:
(一)學生因病不能參加課程考核時,應在考前向所在院系教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緩考申請,同時提交醫院的相關證明,經批准後申請緩考方能生效。
(二)因事一般不批准緩考。
第二十七條 重新學習和緩考課程不單獨安排教學與考核,學生應當按相關規定辦理選課手續,參加以後學期該課程的學習和考核。
學生應當主動向院系教學主管部門、學校注冊中心咨詢重新學習或者緩考的有關事項,按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到注冊中心辦理重新學習或者緩考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用平均學分績作為學生課程學習的綜合評價指標。
平均學分績的計算方法: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考核成績(成績以百分制計的課程),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期所修課程的學分總和,即得出該生平均學分績。
第六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暫停學業或者不能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休學或者保留學籍停學。
第三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予以休學:
(一)經校醫院診斷,因病停課時間超過六周的。
(二)一學期請病假、事假缺課累計超過該學期上課總學時三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休學一般由本人申請,經院系同意報教務處備案,發給休學證明後方可休學。院系或者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由學生所在院系發給休學通知。
第三十二條 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期為單位。休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中辦理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學期開始兩周後休學者,該學期已繳費用不退,已考核課程成績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課程可以辦理休學退課。
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
第三十三條 休學學生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的醫療費用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准,可以保留學籍停學,停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單位。停學時間不計入在校學習年限,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停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和休學學生待遇。
停學與休學時間總計不得超過兩年。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可以保留學籍至退役後一年。
第三十五條 停學者,在停學期間可以向學校申請旁聽課程,考核成績復學時有效。
第三十六條 休學或者停學者復學,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向所在院系提交書面復學申請,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病休學申請復學時,應當附縣級以上醫院開具的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合格者,由院系批准後辦理復學手續,並報教務處備案。偽造診斷證明或者復查不合格者不得復學。
(二)因其他原因休學或者停學者,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經所在院系審核,報教務處批准,方可辦理復學手續。
(三)復學者,依其選修課程的情況編入原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轉系與轉學
第三十七條 在讀一年級或者二年級的非定向本科生可以按照學校相關規定申請轉系轉專業(以下統稱轉系)。
第三十八條 學生轉系一學年辦理一次,由學校統一組織安排在每學年春季學期進行。
第三十九條 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成績如實記載在成績單中。
第四十條 轉入院系對學生轉系前所修課程進行認定,轉系學生達到轉入專業培養方案要求方能取得畢業資格。因轉系延長在校學習年限者,應當按照延長學習年限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四十一條 系內轉專業的,由各院系辦理手續後報教務處備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可以申請轉到其他院校完成學業。受到開除學籍處分或者已辦理退學手續者不能轉學。
第四十三條 轉學手續應在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四十四條 凡申請轉學或者轉系的學生,未經批准及辦理有關手續前,應當參加原所在院系學習,否則按違反學習紀律處理。
第四十五條 轉學的有關事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辦理。
第八章 試讀、轉專科與退學
第四十六條 學生因課程學習不合格導致一學期(夏季學期及大一秋季學期除外)所取得學分低於12學分(含12學分)者,轉入試讀,暫保留學籍一年。
第四十七條 試讀期間,春秋兩個學期取得的學分總和達到30學分以上,且取得夏季學期全部學分者,可以解除試讀。
第四十八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試讀一次,試讀期為一學年。試讀期滿,未達到解除試讀學分要求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或者予以退學。
解除試讀之後或者試讀期內再次出現第四十六條情況者,轉入專科學習,或者退學。
第四十九條 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可以申請轉入專科學習。
專科畢業應取得100學分。
第五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在學期間考核不合格課程(已重新學習合格課程除外)學分累計達20學分(含20學分)的。
(二)試讀未達解除要求又不符合轉專科條件的。
(三)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在四學年內(自入學時算起,不包括休學或者停學)未能取得專科畢業資格的。
(四)無論何種原因,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六)休學或者保留學籍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七)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八)無正當事由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的。
(九)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五十一條 對做退學處理的學生,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並送交本人,同時報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備案。因特殊情況無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內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10日即視為送交。
第五十二條 學生如對退學處理有異議,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訴程序參照《清華大學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學生退學後的有關事項,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須按學校規定時間辦理退學手續離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退學學生按期辦理完退學手續後學校發給退學證明,學滿一學年者,發給肄業證書。無故超過規定期限兩周不辦理手續者,由學校注銷其學籍,不再出具任何證明。
(三)秋季學期退學者,學校退還已繳的下一學期的學費及有關費用;春季學期退學者,已繳費用不退。
(四)取消學籍、已退學的學生不得復學。
第九章 畢業與學位
第五十四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完成教育計劃和培養方案規定的內容,德、智、體達到本科畢業要求者,准予畢業,發給本科畢業證書。
同時達到輔修專業要求者,另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五十五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可以申請授予學士學位:
(一)取得本科畢業資格。
(二)符合國家及學校有關學士學位授予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一)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環節,但因個別課程或者實踐環節考核不合格而未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
(二)達到所在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受到留校察看處分尚未解除的。
第五十七條 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允許學生在結業後以旁聽方式修讀不合格課程,課程修讀合格並達到畢業要求者,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因留校察看處分予以結業的學生,解除留校察看處分後准予以結業證書換發畢業證書。符合授予學士學位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十八條 本科生轉入專科學習者,在規定學習年限內達到專科培養要求者,發給專科畢業證書。
第五十九條 修讀輔修專業者,不允許因輔修專業課程未完成而延長在校學習年限,可在畢業離校後申請修完剩餘課程(在最長學習年限內),合格者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六十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追回並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規定所述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在內。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在《清華大學本科學籍管理條例》(2003年7月修訂)基礎上修訂,自2005級學生開始執行。港澳台學生、留學生的學籍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三條 學校授權教務處依據本規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要求制定具體執行辦法。美術學院參照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四條 本規定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B. 什麼是本科學歷
本科學歷是指:按照國家對大學本科教育的要求,在校生需讀完4年課程並成績專合格,拿到國家教屬育部頒發的學位證才算本科學歷。
本科即大學本科,是學歷的一種,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組成部分,一般由大學或學院開展,極少部分高等職業院校已經開展應用型本科教育。本科教育重於理論上的專業化通識教育,應用型本科側重於應用上的專業教育和實際技能教育,學生正常畢業後一般可獲本科畢業證書和學士學位證書。
根據高考要求的錄取批次的不同,本科劃分為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部分省市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合並統一錄取,不再劃分錄取批次。這些錄取批次同屬於一個層次和學歷(即本科學歷層次)。

(2)本科生學者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本科畢業後更高的學歷有:碩士研究生學歷、博士研究生學歷、博士後學歷。學歷,求學的經歷。指曾在哪些學校肄業或畢業。
在實際生活和工作中,是指他最後也是最高層次的一段學習經歷,以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實施學歷教育、有國家認可的文憑頒發權力的學校及其它教育機構所頒發的學歷證書為憑證。
學歷分為:小學、初中、中專/高中、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後。
C. 求國家 關於在校大學生 研究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學位委員會,負責領導全國學位授予工作。學位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和委員若幹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國務院任免。
第八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可以授予學位的學科名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經國務院批准公布。
第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並組織有關學科的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必須有外單位的有關專家參加,其組成人員由學位授予單位遴選決定。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由學位授予單位確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負責審查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組織答辯,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報學位評定委員會。
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審查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負責對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報請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決議,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決定以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過半數通過。決定授予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的名單,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單位,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第十二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由原單位推薦,可以就近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查同意,通過論文答辯,達到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三條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試,直接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對於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博士學位。
第十四條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五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工作的外國學者,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學位。對於具有本條例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十六條 非學位授予單位和學術團體對於授予學位的決議和決定持有不同意見時,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或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出異議。學位授予單位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應當對提出的異議進行研究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對於已經授予的學位,如發現有舞弊作偽等嚴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情況,經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可以撤銷。
第十八條 國務院對於已經批准授予學位的單位,在確認其不能保證所授學位的學術水平時,可以停止或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
第十九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
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第一條 為多渠道促進我國高層次專門人才的成長,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做好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品行端正,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學術水平或專門技術水平已達到學位授予標準的人員(以下簡稱同等學力人員),均可按照本規定,向有關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碩士、博士學位。
第三條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有權向同等學力人員授予碩士、博士學位的單位,可以在已授予畢業研究生學位的學科、專業,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
第四條 各級學位授予的標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專業學位的辦法,參照本規定另行制訂。
碩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六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學士學位,並在獲得學士學位後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請學位的專業或相近專業做出成績。
(二)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學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已發表或出版的與申請學位專業相關的學術論文、專著或其他成果;
4.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供的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三)學位授予單位應收齊上述材料,在規定的期限內,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中請人,按本規定第七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足。
第七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1、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課程考試。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組織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碩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進行考試。考試應在學位授予單位嚴格按相同專業在校研究生的考試要求和評卷標准進行。
2、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
(1)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2)申請人應通過同等學力人員申請碩士學位學科綜合水平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單由考試部門直接提供)。
申請人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日起,必須在四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全部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且成績合格。四年內未通過課程考試和國家組織的水平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申請人應在通過全部考試後的一年內提出學位論文。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提交論文後的半年內完成。
1、論文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論文應對所研究的課題有新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管理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或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至少三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成績的專家。聘請的論文評閱人中至少有一位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學位授予單位不得聘請申請人的導師作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二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論文在送交評閱時,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碩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要求。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五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導師、一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半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審議。論文答辯應有詳細的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後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一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八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碩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博士學位的申請與授予
第九條 資格審查
(一)申請人必須已獲得碩士學位,並在獲得碩士學位後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請人應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領域做出突出成績,在申請學位的學科領域獨立發表過高水平的學術論文,或出版過高水平的專著,其科研成果獲得國家級或省部級以上獎勵。
(三)具備申請博士學位基本條件的同等學力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以下材料:
1.碩士學位證書;
2.最後學歷證明;
3.准備申請博士學位的學位論文;
4.公開發表的有關學術論文,出版的專著,以及科研成果獲獎的證明材料;
5.申請人所在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介紹申請人的簡歷、思想政治表現、工作成績、科研成果、業務能力、理論基礎、專業知識和外語程度等方面情況的材料(加印密封);
6.兩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專家的推薦書(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導教師。
學位授予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專家小組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對已確定具有申請資格的申請人,按本規定第十條的要求進行同等學力水平的認定。
第十條 同等學力水平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認定申請人是否具備博士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水平。
(一)對申請人完成本職工作,在教學、科研、專門技術等方面做出成績的認定。
(二)對申請人專業理論基礎、知識結構及水平的認定。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應對已經資格審查合格的申請人,按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課程組織考試。自通過資格審查之曰起,一年內完成全部課程考試,且成績合格。未通過課程考試者,本次申請無效。
對於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的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者,經有關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直接申請參加博士論文答辯。
(三)學位論文水平的認定。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應在申請人通過全部課程考試後的一年內完成。學位授予單位應指定博士生指導教師對申請人的論文進行必要的指導。
1、論文要求及科研工作。
(1)申請人提交的博士學位論文,應是在工作實踐中由本人獨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2)申請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或發明、發現等,對其中確屬本人獨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為學位論文提出申請,並附送該項工作主持人簽署的書面意見和共同發表論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證明材料,以及合作完成的論文、著作等。
(3)論文用中文撰寫,論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4)申請人必須到學位授予單位,在該單位指定的博士生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相關的科學研究工作。申請人應在學位授予單位的相應學科專業學位授權點報告其論文工作情況並接受質疑。
2、論文評閱。
(1)論文評閱人:學位授予單位聘請不少於五名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論文評閱人,其中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至少三名。論文評閱人應是責任心強,學風正派,在相應學科領域學術造詣較深,近年來在科學研究中有突出成績的專家。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不能聘為論文評閱人。
學位論文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三個月以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送交論文評閱人。
評閱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請人,評閱意見應密封傳遞。
(2)論文評閱:論文評閱人應根據學位論文要求對論文是否達到博士學位水平進行認真、細致的評閱,提出評閱意見及對論文的修改意見。
3、論文答辯。
(1)論文答辯委員會組成: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不少於七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四人是博士生導師、二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申請人的推薦人、導師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論文答辯委員會的組成人選應先得到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認可。
學位授予單位的有關管理部門,應在論文答辯日期一個月以前,將學位論文送交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2)論文答辯: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建議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論文答辯應有詳細記錄。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
(3)論文答辯未通過,本次申請無效。論文答辯未通過,但論文答辯委員會建議修改論文再重新答辯者,可在半年後至二年內重新答辯一次;答辯仍未通過或逾期未申請者,本次申請無效。
第十一條 學位授予
申請人通過同等學力水平認定,經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同意,報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授予學位人員的姓名及其博士論文題目等應及時向社會或申請人所在單位公布,並經三個月的爭議期後頒發學位證書。
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及以上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組織和管理
第十二條 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在批准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時,應嚴格執行審批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或相應機構負責組織對申請人的資格審核、課程考試、論文評閱、論文答辯等工作。應配備專職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學位授予單位接受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所需開支的經費,由學位授予單位參照研究生有關經費標准,做出合理的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在通過資格認定後,為准備參加學位課程考試或論文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博士學位申請人的所在單位應允許申請人到學位授予單位參加為期不少於三個月的與論文有關的科學研究
第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向同等學力人員頒發學位證書和向有關單位送交學位論文,均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學位證書需單獨編號。
第十六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同等學力人員申請學位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本單位開展授予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實施細則。
質量監督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與監督體系,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工作進行自我檢查與評估。
省級學位委員會和學位授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此項工作的領導,檢查、監督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同等學力人員學位的質量。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對同等學力人員學位授予質量的檢查評估。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不能保證學位授予質量的學位授予單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作出限期改正、暫停或停止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工作的決定。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通過後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D. 如何申請君政學者
1、 以復旦大學為例,君政基金會正式「君政學者」人數15名,另增加校內「君政學者」15名(費用由教務處承擔)共計30名。
2、 原則上男女生各半。
3、 申報學生的學習成績符合優秀生標准(績點3.3以上),動手實踐能力強。有些成績中等,但實驗動手能力和操作能力特別強,有明顯創新能力的學生也可申報。
4、 申報學生應在3月30日以前向院、系教務部門提供學生本人的成績單和兩封副教授以上職稱教師的推薦信(其中一封應是願意接受「君政學者」導師的推薦信)。
5、 各院、系按接受學生6:1進行推薦。原則上各院系向教務處推薦的候選人不得多於2名。
6、 復旦大學「君政學者」將由復旦大學政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專家委員會評選會議選出。

(4)本科生學者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優秀本科生原則上根據自己的意願從教務處提供「君政學者」科研活動選題一覽表中選擇一個課題,並向該課題教師提出申請,徵得同意後,求得推薦信一份。另需導師或院系分管教學的系主任推薦信一封。請申請同學向院系分管教學的系主任處領取表格,並需附列印成績單一份。
基金的宗旨是支持上述幾所大學的二、三年級優秀本科生,使他們通過在實驗室的工作,了解並獲得基礎研究領域研究工作的訓練和經驗。
E. 蘭州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辦法的第四部分 轉 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在本校完成學業。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難無法在本校繼續學習需要轉學者,可以由本人申請,經學校批准後予以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 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署同意意見,經學生所在學院研究同意,由校主管領導審批,經同意後向轉入學校發函聯系。轉入甘肅省內其它院校者,徵得對方同意後報甘肅省教育廳審批;跨省區轉學者,由我校發函徵得擬轉入學校同意後報甘肅省教育廳審批,經同意後由甘肅省教育廳發函向擬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聯系,徵得同意後方可按規定辦理轉學手續。
(二)學生轉學的手續.一般應在擬轉入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畢業年級者;
(五)應作退學處理者;
(六)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託培養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F. 珠江學者的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設特聘教授和講座教授,按規定程序產生,聘期內享受相應的崗位津貼。
第三條珠江學者實行崗位聘任制。堅持按需設崗、公開招聘、專家評審、擇優聘任、嚴格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教育廳師資管理處負責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崗位設置
第五條 崗位設置的原則
(一)必須符合國家、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與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建設現代產業體系和創新型廣東等戰略部署相結合。
(二)必須與高等職業院校示範性或特色專業建設相結合。
(三)必須明確重點突破的研究方向、任務與目標。
第六條 崗位設置的范圍
(一)省級以上示範性專業、示範性建設專業以及教育教學實訓基地。
(二)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創新平台。
(三)我省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建設現代產業體系的緊缺專業,或者是實力比較雄厚、發展前景良好、可望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的特色專業。
第七條 申請設置珠江學者崗位的高等職業院校應具備支持設崗專業發展的良好條件。
第八條 特聘教授崗位職責
(一)講授本專業核心課程。
(二)准確把握本專業的發展方向,提出具有戰略性、前瞻性、創造性的發展構想,明確主攻任務,帶領本專業在其重點方向上達到國內外先進水平。
(三)面向國家、廣東省重大科技、產業和行業發展需求,承擔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和科技開發項目,力爭取得標志性成果。
(四)根據專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需求,帶領團隊進行新技術、新工藝自主研發,積極探索校企共建專業、研發基地、實訓基地及聯合科技攻關,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五)領導本專業人才梯隊建設,把本專業隊伍建設成為結構合理、凝聚力強、教研和科研能力突出的創新團隊。
第九條 講座教授崗位職責
(一)開設本專業前沿領域的課程或講座。
(二)對本專業的發展方向、研究重點提出重要咨詢建議,促進本專業發展,擴大在國內外的影響。
(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指導或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積極探索校企共建專業、研發基地、實訓基地,促進產學研結合和科技成果轉化。
(四)指導本專業學術梯隊建設,組建或參與組建一支具有國內先進水平的專業團隊。
第三章 聘任條件
第十條 特聘教授聘任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學風,為人正派。
(二)具有博士學位,年齡在45周歲以下(特別突出或緊缺、特殊學科的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和學位要求),身體健康。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注重人才梯隊建設,善於整合與利用資源,帶領專業團隊協同攻關。
(四)勝任專業核心課程講授任務。
(五)技術創新能力強,在技術創新、科技開發方面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成就。
(六)能准確把握專業建設與教學改革方向,具有帶領本專業保持或趕超國內外先進水平的能力。
(七)聘期內在受聘學校能全職在崗工作。
第十一條 講座教授聘任條件
(一)具有高尚的學術道德、嚴謹的學風,為人正派。
(二)在教學科研(研發)第一線工作,境外應聘者一般應擔任高水平院校副(助理)教授以上職位,或擔任知名研究機構、知名企業的相應職位;國內應聘者應在國內知名高校、知名研究機構或知名企業工作,具有正高級職稱。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在本專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取得國內外同行公認的成就。
(四)身體健康,保證聘期內在受聘學校每年工作時間不少於3個月。
第四章評審及聘任程序
第十二條珠江學者崗位,由高等職業院校提出設置申請,也可通過連人帶崗形式提出,省教育廳組織專家評審產生。每個珠江學者崗位可聘任特聘教授或講座教授1名。
第十三條設置的珠江學者崗位,由設崗學校面向國內外公開招聘,確定推薦人選。
第十四條高等職業院校對推薦人選進行全面考察評議。委託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專家對推薦人選的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進行評議,提出書面評價意見,學校學術委員會對推薦人選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十五條 高等職業院校以適當的方式將推薦人選的申報材料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方可向省教育廳推薦。
第十六條 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高等職業院校推薦的珠江學者候選人進行評審,確定擬聘人選。
第十七條 省教育廳對擬聘人選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由高等職業院校與受聘珠江學者簽訂聘任合同。
第十八條 特聘教授聘期為5年,採取分段聘任的方式,首期聘期為3年,續聘期為2年。講座教授聘期不超過3個年度。
第五章待遇及支持方式
第十九條 特聘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由省教育廳發給的每年12萬元人民幣的崗位津貼,同時享受學校按國家規定提供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講座教授在聘期內享受由省教育廳發給每月1.5萬元的人民幣崗位津貼,按實際工作月數支付。
第二十條 省教育廳對受聘上崗的特聘教授按照「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支持」的原則提供項目經費資助,項目研究必須與所聘崗位的專業方向相一致,有明確的研究任務和目標。工科技術領域特聘教授資助10-50萬元,管理服務領域特聘教授資助5-20萬元,學校必須按不低於1:1的比例提供配套經費。資助項目納入學校重點項目計劃管理,嚴格執行檢查驗收制度和經費使用審批制度,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在聘期內高等職業院校要積極支持珠江學者組建專業團隊,並提供良好的工作與生活條件。
第二十二條 珠江學者在聘期內研發高新技術、轉化科技成果、發展高新技術產業所得成果,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獲得產權收益。
第二十三條 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資助項目的研究成果,應按要求進行標注。標注內容為:
中文:「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崗位計劃資助項目 (立項年度)」。
英文:「Project Supported by Guangdong Provinc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 Schools Pearl River Scholar Funded Scheme(立項年度)」;
可縮寫為「Project supported by GDHVPS(立項年度)」。
標注位置應在學術論著、鑒定證書、技術資料及其他有效證明材料的封面,或扉頁,或論文首頁等醒目處,或致謝部分。
第二十四條 省教育廳和高等職業院校支持珠江學者申請國家重大科技項目,並通過項目牽引組建創新團隊。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條 高等職業院校與珠江學者通過簽訂聘任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責、權、利關系,簽訂的聘任合同須報送省教育廳一份備案。
第二十六條高等職業院校建立珠江學者考核評價管理制度。
實施聘期工作報告制度。高等職業院校應及時了解和掌握珠江學者工作情況。珠江學者聘期每滿一年,高等職業學校應填報《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年度工作情況報告表》。
實施聘期考核評價制度。在珠江學者期中(滿)前一個月內,高等職業院校應根據聘任合同對珠江學者進行考核評價,填報《廣東省高等職業院校珠江學者期中(滿)聘期總結報告》。
第二十七條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珠江學者受聘期間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對特聘教授首期聘期考核合格的,續聘2年;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續聘。聘任期滿,聘約自動解除。對在聘期內取得重大成果的珠江學者,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省教育廳不定期了解珠江學者受聘期間的履職情況以及學校支持珠江學者工作方面的情況,並提出指導意見。
第二十九條 對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道德或者聘期內到崗工作時間不足的,省教育廳將撤銷其珠江學者稱號,停發崗位津貼。聘任學校應解除與其簽訂的聘任合同。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高等職業院校和高等專科學校,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

G. 學者和學士誰大呢這個問題
學者!
學士是大學本科畢業就能授予的
學者則是在一方面研究上有了一定成就之後才會有的尊稱
一般是專家學者連用
H. 優秀本科教育七項原則是下面哪位學者提出的
優秀本科教育七項原則是查克林和加姆森在專著《在大學本科教育中恰當運用七條教學原則》(1991 年)中提出來的。
1、良好的教學實踐能鼓勵師生多交流。 課內外師生經常交流是激發學生學習動力和積極參與學習的最重要的因素。教師的關注能幫助學生度過學習的困難期,並能鼓勵他們繼續學習。在學校里,如果學生能有幾位熟悉的教師,就能增強他們對學習的投入度,也能鼓勵他們進一步思考他們自身的價值和未來的計劃。
2、良好的教學實踐能促進同學間的相互合作。 當學習過程是齊心協力的團隊合作,而不是單打獨斗的個人比賽時,學習效果就會大大增強。
3 、良好的教學實踐能激發學生學習的主動性。 學習不是一項吸引大量觀眾的體育項目。然而,如果學生只是坐在教室里聽教師講課、記憶預先布置好的作業,然後直接說出正確答案,這樣做學生其實學不到多少東西。他們必須討論他們的學習內容,引用相關學習內容撰寫文章,經常聯系和借鑒過去的學習經驗,並及時地在他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加以運用,才能學得更好。
4 、良好的教學實踐總能得到及時的反饋。
5 、良好的課堂教學實踐非常強調完成每項任務所需的時間。 時間加精力等於學習。完成具體學習任務所需的時間是可預期的。
I. 本科第一學歷雙非985博士怎麼做學者
怎麼做學者?這個可以學我國著名的科學家一類代表著,竺可楨、李四光、錢學森等。
博士基本上不問本科出身了,要是一個博士比不上985本科,那是對國家教育部學位學銜的一種極度藐視和蔑視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