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參軍體檢標准
A. 大學生當女兵的體檢標準是什麼要體檢幾次
1、身高:158cm以上。體重:不超過標准體重的1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標准體重=(身高-110)kg。
2、視力要求:
陸勤人員:高中文化程度人員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7,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人員、在校大學生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6,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5。坦克乘員、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潛水員、空降兵、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中央警衛團條件兵、公安警衛部隊條件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北京衛戍區儀仗隊隊員:每眼裸眼視力不低於5.0。
屈光補正、準分子激光手術後半年以上,無並發症,視力達到相應標准,合格。潛水員、潛艇人員、空間兵、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準分子激光手術或其他手術治療,不合格。2016女兵參軍體檢標准要求。
3、徵兵體檢心電圖
正常心電圖和大致心電圖,合格。
4、面部、頸部文身或瘢痕直徑超過2厘米,著短裝身體其他裸露部位直徑超過3厘米,或雖經手術處理仍有明顯文身瘢痕,影響軍容的,不合格。其它部位文身或瘢痕不影響正常功能和形象的,合格。
5、肘關節過伸或肘外翻不超過15度,無功能障礙,合格。
義務兵入伍,體檢一般安排三次。
B. 大學生當兵體檢有哪些項目
要檢查的項目有
1、眼科(視力、色盲)。當兵前的體檢對於眼科的檢查是必不可少的,都會有硬性的要求,不同的兵種對於視力的要求有很大的區別。比如飛行員的要求就非常嚴厲。
2、外科(身高體重、身體四肢)。當兵體檢對於外科的檢查主要是有沒有嚴重的影響身體素質的外傷傷口,不過這一項一般體檢都是合格的,不用過於擔心。
3、內科(血壓、心跳、心臟)。內科的檢查一般是查有沒有遺傳性的心臟病和嚴重影響身體素質的內科疾病。
4、檢驗科(尿檢包括吸毒、尿常規,血檢包括血常規、肝功五項)。這四項的檢查不用太擔心,一般情況下普通人都是合格的。
5、耳喉科。耳喉科的檢查一般正常情況下都是很容易就過了的,除了一些特殊兵種的要求較為嚴厲之外,這一項的檢查都是比較合理的一個標准。
6、聽力。這一項的檢查只要是聽力正常的人都是可以輕鬆通過的,不需要很超人的聽力。現在的徵兵體檢多採用耳語的方法來進行檢查,可以通過觀察檢查者的口型來猜測,很容易的。
7、胸透。胸透主要用於檢查診斷肺部疾病、支氣管、胸壁縱膈、胸膜、肋骨和心臟的大心。
8、B超。一般的檢查合格標准為肝膽脾胰腎正常,單發肝、腎囊腫或血管瘤其直徑不超過1cm,輕度脂肪肝。
9、艾滋病檢測。這個艾滋病檢測大部分人都是沒有問題的。
10、心理測試。對於心理測試來說就比較復雜,核心集中在兩個內容和三大環節上,即智力檢測和人格檢測兩個檢測內容,計算機檢測、紙筆測試、結構式訪談檢測三大環節。放鬆一點,相信自己沒有問題的。

(2)大學生參軍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大學生入伍體檢 首先要認真學習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檢查標准和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辦法》,弄淸制定體格標準的依據,樹立正確的指導思想。
弄淸軍隊戰鬥力與本人體格索質的關系,胸懷祖國,放眼世界,為「建立一支強大的人民軍隊」做好體檢工作,並在體檢中運用唯物辯證觀點,著眼其特點,著眼其發展,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抓住重點,全面衡量,綜合判斷,避免片面性和局限性,正確執行體格標准。
C. 大學生入伍體檢有什麼要求
從你提供的情況來看,可能牙齒有點問題:三度齲齒(齲蝕已經達到牙本質深層,齲洞較深較大,接近牙髓腔,牙髓大多發生充血或變性,可引起牙髓的急慢性炎症)、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二個不在一起超過三個不合格。
D. 大學生入伍體檢要求
別想了·````
肝功正常
因為你沒有抗體
。
且表面抗原呈陽性.
理論上有病變的可能~
E. 徵兵體檢最新標准。
國防部徵兵辦公室對體檢標准進行了調整,主要有四個方面:
1.身高標準的調整,男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62厘米以上,調整為160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60厘米以上,調整為158厘米以上,還規定了不同兵種新兵的身高限度。
2.體重標準的調整,對體格條件較為優秀的應征青年,體重可放寬至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
3.視力標準的調整,除特殊要求的條件兵外,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學生報名應征的,右眼裸眼視力從4.8放寬到4.6,左眼裸眼視力從4.6放寬至4.5。
4.血常規、尿檢等一些輔助性檢查項目,重新明確了標准限度和把關原則。
徵兵體檢共有外科、內科、耳鼻咽喉科、眼科、口腔科、婦科(女性)及輔助檢查。
一、外科(身高、體重標准)
二、內科(血壓標准、高血壓病、器質性心臟病、血管疾病)
1、血壓標准:收縮壓:≥90mmHg;<140mmHg;舒張壓:≥60mmHg;<90mmHg。
2、高血壓病,器質性心臟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三、耳鼻咽喉科
1、嗅覺喪失,不合格。
2、聽力測定,雙側耳語均低於5m,不合格。
3、鼻畸形,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重度鼻粘膜糜爛,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樣變及其他影響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4、Ⅱ度以上腫大的慢性扁桃體炎,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嚴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不合格。
四、眼科
1、視力標准:右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9,左眼裸眼視力不低於4.8。
2、色覺異常,不合格。
3、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不合格。
4、角膜、鞏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合格。
5、晶狀體、玻璃體、視網膜、脈絡膜、視神經疾病及青光眼,不合格。
五、口腔科
1、Ⅲ度齲齒、缺齒並列在一起的2個以上、不在一起的3個以上,重度牙周炎,顳頜關節疾病,唇、齶裂及其術後瘢痕,影響咀嚼及發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義齒及復雜的可摘局部義齒,不合格。
2、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腫,口腔腫瘤,不合格。
六、婦科
1、內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妊娠,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盆腔腫物,不合格。
七、輔助檢查
1、血常規檢查
正常標准:血紅蛋白男性120~180g/L(12~18g/dl)女性110~150g/L(11~15g/dl)。
紅細胞數男性:4.0~5.5×10/L(400~550萬/mm³)。
女性3.5~5.0×10/L(350~500萬/mm³)。
白細胞總數:4.0~10.0×10/L(4000~10000/mm³)白細胞分類中性粒細胞50%~70%淋巴細胞20%~40%血小板計數100~300×10/L(10~30萬/mm³)。
2、尿液檢查
3、糞常規檢查(地方性寄生蟲病和血吸蟲病流行地區為常規檢查項目,其他地區根據需要進行檢查)
正常標准:外觀:黃軟鏡檢:紅、白細胞0~2/高倍鏡無鉤蟲、鞭蟲、絛蟲、血吸蟲、肝吸蟲、薑片蟲卵及腸道原蟲
3、酶法檢測丙氨酸氨基轉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標法檢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丙氨酸氨基轉移酶40單位以上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陽性,不合格。

(5)大學生參軍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徵兵條件
帶戶口本身份證畢業證及其復印件1寸照片3張去武裝部現場報名,證件不合格現場駁回。
徵集的青年為初中,高中(含職業高中、中專、技校) 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企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職工、企事 業單位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非學歷教育民辦大學的在校生、高等院校接受的無學籍學生及 在各類高考補習班學習的青年也應當徵集。
徵集的年齡, 男青年為年滿18至20歲;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業單位職工,21歲的也可徵集,根據本人自願 ,大專以上文化程度的最高可放寬到23歲。女青年為年滿17至19歲。大專為23歲,本科為24歲。
直接成為士官的條件: 招收士官的對象,必須是經過中(高)等職業技術學校(院)培訓合格且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中)級 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具有相應專業的男性公民。其基本條件是:
1.政治審查、身體檢查符合應征公民服現役的政治和身體條件;
2.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初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且從事本專業工作滿一年以上;大專以上學歷的,必須獲得國家統一頒發的中級以上職業資格證書,可以招應屆畢業生,也可以招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
3.年齡一般不超過25周歲,部隊特別需要並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可放寬至27周歲。比原規定縮小了年齡段,原規定是年齡一般不超過28周歲,部隊特殊專業需要或具有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年齡可放寬至30周歲。
F. 大學生當兵身體要求
1、身高、體重標准體重的計算公式為:標准體重(kg)=身長(cm)-110。男生:身高162厘米,體重50公斤以上。 女生:身高160厘米,體重45公斤以上。
2、 視力每一眼裸眼遠視力低於4.9(0.8),指揮、坦克、測繪、雷達專業學員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視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遠視力在4.9 (0.8)以上,矯正視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術專業學員合格。 紅綠色弱、色盲,不合格。
3、 有傳染性疾病,不合格。有傳染性皮膚病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有大面積或影響軍容的白癜風、瘢痕等情況不合格。
4、 血壓超出下列范圍,不合格。收縮壓: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5、 風濕病、心臟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6、 影響正常表達的口吃,不合格。
7、 聽力,每側耳語低於5米,不合格。有少量、隱蔽紋身的,符合徵兵條件的不妨礙當兵。體檢標准:身高(男性1.62米,女性1.60米)、體重(標准體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0%,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0%;女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1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視力(左眼0.6,右眼0.8,普通高中畢業生為:左眼4.6,右眼4.8以上)等項目目側,杜絕將身高、體重視力不足以及有明顯疾病的人員送來體檢。
G. 大學生入伍當兵的體檢項目具體有哪些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准
(一)身高 男性162cm上,女性160cm以上。 特勤人員:坦克乘員162-178cm,潛水員168-185cm,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軍航空兵第34師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164-172cm,中央警衛團條件兵165cm以上,特種部隊條件兵168cm以上,北京衛戌區儀仗隊隊員175cm以上。
(二)體重 男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0%,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0%。 女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1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 標准體重=(身高-110)kg。
第二條 顱腦外傷,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腦外傷後綜合征,不合格。
第三條 頸強直,明顯斜頸,Ⅲ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合格。 單純性甲狀腺腫,潛水員、潛艇人員不合格。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有頸、胸、腰椎骨折史,影響肢體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有下肢骨折史,空降兵不合格。
H. 大學生參軍體檢詳細,要求,
1、身長、體重
男生:身長165厘米,體重50公斤以上。女生:身長160厘米,體重45公斤以上。
2、視力
到基層指揮崗位工作的畢業生,還應有強健的體魄,視力應在4.6以上;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畢業生,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特別優秀的,視力標准可適當降低,視力不得低於4.3。紅綠色弱、色盲,不合格。
3、有傳染性疾病,不合格。有傳染性皮膚病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有大面積或影響軍容的白癜風、瘢痕等情況不合格。
4、血壓超出下列范圍,不合格。收縮壓: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張壓: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5、風濕病、心臟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6、影響正常表達的口吃,不合格。
7、聽力,每側耳語低於5米,不合格。(詳見附錄:中國人民解放軍院校招收學員體格檢查標准)
I. 大學生徵兵體檢和普通徵兵有區別嗎
沒有區別。
體檢標准
(一)身高
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特勤人員:坦克乘員162—,潛水員168—185cm,潛艇及水面艦艇人員162—182cm,空降兵168cm以上,空軍航空兵第34師專機服務隊女服務員165—172cm;
特種部隊條件兵(含海軍陸戰隊隊員)、駐香港澳門部隊條件兵170cm以上,北京衛戍區儀仗隊隊員180cm以上。中央警衛團、公安警衛部隊條件兵170cm以上,個別體格條件優秀的應征青年,身高可放寬到165cm。
(二)體重
男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0%,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0%。
女性:不超過標准體重的1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
標准體重=(身高-110)kg

(9)大學生參軍體檢標准擴展閱讀:
體檢注意事項
1、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保持良好的睡眠,不要熬夜。
2、上站前一天晚飯應吃得清淡一些,避免大魚大肉。盡量不要吃火鍋,不能喝酒。
3、保持身體清潔。有條件者應洗澡,避免腋臭等異味出現。條件不具備者,也應清洗下身會陰、肛門部位,男青年應清洗包皮、龜 頭,避免尿檢不合格。
4、盡量不要騎自行車前往參加體檢,騎自行車往往會造成會陰部、尿道輕微挫傷、出血,造成尿檢不合格。
5、不能戴隱形眼鏡,避免取消體檢資格等麻煩。
6、衣服盡量穿戴簡單一些,女青年不能著裙裝。
7、不能戴耳環等首飾。
J. 大學生入伍體檢標准
今年的冬季徵兵工作從月1日開始。與往年不同的是,此次徵兵對應征者的身高、體重、視力及血常規等要求都作了調整,並且特別強調招收高文化素質兵員。
據介紹,今年國防部徵兵辦公室對體檢標准進行了調整,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身高標準的調整,男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60厘米以上,調整為162厘米以上;女青年的身高標准由158厘米以上,調整為160厘米以上,還規定了不同兵種新兵的身高限度。二是體重標準的調整,對體格條件較為優秀的應征青年,體重可放寬至不超過標准體重的25%,不低於標准體重的15%。三是視力標準的調整,除特殊要求的條件兵外,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和在校大學生報名應征的,右眼裸眼視力從4.8放寬到4.6,左眼裸眼視力從4.6放寬至4.5。四是血常規、尿檢等一些輔助性檢查項目,重新明確了標准限度和把關原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徵集新兵,是加強部隊建設、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的一項重要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
軍事機關應當認真做好。
第三條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徵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徵集的,
在二十二歲以前,仍可以被徵集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可以按前款規定徵集女性公民服現役。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的原則,可以徵集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滿十八歲的男女公民服現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徵。應征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勞動
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學校就學的學生,可以緩征。
應征公民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
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不徵集。
第四條 全國每年的徵兵人數、要求和時間,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規定。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徵兵命令,部署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分配徵兵任務時,應根據各地應征公民的數量,體質和群眾的生產、生活情況,
統籌兼顧,合理分配;也可實行按地區或縣輪流徵集;對災情比較嚴重的地區或縣,可酌情減少或免
除徵兵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所在軍區提出的要求,有計劃地劃分技術兵徵集區。
第七條 全國的徵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國防部組織實施。
各軍區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
省軍區(衛戍區、警區)、軍分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以下簡稱縣、市)的人民武裝部,
兼各該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徵兵期間,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兵役機關和公安、衛生
及其他有關部門成立徵兵辦公室,負責辦理本區域的徵兵工作。機關、 團體、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
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單位和本地區的徵兵工作。
第八條 徵兵期間,各單位應向廣大青年深入地進行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
育,認真做好應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他們為保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報名應征。
第二章 兵役登記
第九條 縣、市兵役機關,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應組織基層單位對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負責組織本單位和本地區的適齡男性公民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依法確定應服兵役、
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員,並報縣、市兵役機關批准。經兵役登記和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
民。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市兵役機關的安排
和要求,對本單位和本地區已登記的應征公民,進行體格目測、病史調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審查,選
定政治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公民為當年徵集的對象。
第三章 體格檢查
第十二條 徵兵開始時,縣、市徵兵辦公室應根據徵兵任務,有計劃地安排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工
作。
第十三條 應征公民的體格檢查,由縣、市衛生部門統一抽調醫務人員,組成若干體檢組,設立
若干體檢站,採取定點或巡迴的辦法進行;有條件的縣、市,也可指定若干醫院負責。
第十四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應征公民按時到體檢
站進行體格檢查。送檢人數,由縣、市根據上級賦予的徵兵任務和當地應征公民的體質情況確定。
第十五條 負責體格檢查工作的醫務人員,應嚴格執行國防部頒發的《應征公民體格條件》和有
關規定,正確掌握標准,切實保證新兵的身體質量。
第十六條 對准備批准入伍的應征公民,應進行肝功能化驗(含表面抗原檢查)和體格復查。潛
艇人員的體格復查,由地區統一組織進行。水面艦艇人員、坦克乘員和空降兵的體格復查,由縣、市
組織進行。普通兵由縣、市進行抽查,抽查人數一般不少於徵兵人數的三分之一;經過抽查,發現不
合格人數比較多的,應全部進行復查。
第四章 政治審查
第十七條 應征公民的政治審查工作,由縣、市組織公安部門和基層單位進行。
第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縣、市
的安排和要求,按照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徵集兵員政治條件的規定》,對體檢合格的
應征公民認真進行政治審查,重點要弄清他們的表現並填寫《應
征公民入伍登記表》。
第十九條 縣、市對准備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應逐個進行復審,嚴格把關,切實保證新兵政
治可靠,防止把不符合政治條件的人征入部隊。
第五章 審定新兵
第二十條 縣、市在審定新兵時,應對體檢、政審合格的應征公民進行全面衡量,優先批准政治
思想好、身體好、文化程度高的服現役。
第二十一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兵役機關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
通知書》。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戶籍管理部門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並享受軍屬待遇。
第二十二條 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征公民,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含集體所有制單位)職
工的,由原單位發給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獎金及各種補貼。
第六章 交接新兵
第二十三條 交接新兵工作,可以採取由縣、市派人送兵、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或部隊派人接兵
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四條 由縣、市派人送兵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師或獨立團(武警部隊以總隊或獨立支隊,下同)為單位派出聯絡
組,負責與有關縣、市徵兵辦公室聯系,商定送兵到達地點、途中轉運和交接等有關事宜。
(二)新兵分撥應相對集中,一個縣、市徵集的新兵補充到部隊的單位,一般不超過三個師或
獨立團。
(三)縣、市應先派得力幹部,負責將新兵送到部隊的師或獨立團。送兵幹部與新兵的比例為
一比三十左右。
(四)縣、市在新兵集中後,應按照新兵的去向、人數進行編組和必要的軍事常識教育。
(五)新兵送到部隊後, 送兵幹部應向部隊介紹新兵的政治、身體、文化、特長等情況,辦
妥交接手續後及時返回。
(六)部隊 在新兵到達時,要熱情歡迎, 並妥善安排好新兵和送兵幹部的食宿。
第二十五條 由縣、市組織新兵自行到部隊報到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徵兵開始時,部隊以師或獨立團為單位派出聯絡組,負責與有關縣、市聯系,商定新兵
報到地點、聯系辦法和接收等有關事宜。
(二)縣、 市應根據新兵去向、 人數進行編組,並指定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新兵擔任班、排、
連長,負責新兵途中的管理工作。
(三)部隊應在新兵報到地點的車站、碼頭設立接待組,負責新兵接收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由部隊派人接兵的,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部隊應派思想好、政策觀念強並有一定組織能力的幹部和醫務人員,組成精乾的臨時接
兵機構,做好接兵工作。
(二)接兵幹部到達接兵地區後,應在當地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的領導下,積極協助徵兵辦公
室做好徵兵工作。
(三)各級兵役機關應主動安排好接兵人員的食宿,並向他們介紹徵兵工作情況,聽取他們的
意見,商定交接新兵等有關事宜。
(四)新兵的集中與交接,可在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或其他交通方便的地點進行。交接手續
,應在新兵起運前一天辦理完畢。
第二十七條 辦理新兵交接手續時,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由縣、市統一編造《新兵花名冊》,一式兩份,一份交給部隊,一份由縣、市兵役機關
保存。
(二)縣、市派人送兵或部隊派人接兵的,交接雙方應按照《新兵花花名冊》當面點交清楚,
並在《新兵花名冊》上簽名蓋章。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一並交給部隊。
(三)組織新兵自行前往部隊報到的,《新兵名冊》、新兵的檔案材料和組織介紹信應密封好,
由指定的連、排長攜帶,到達報到地點後,交給部隊。部隊應按照《新兵花名冊》清點人數,並將新
兵到達時間、人數及時函告徵集地的縣、市兵役機關。
第二十八條 縣、市對集中的新兵,在起運前應進行全面觀察,發現因政治、身體情況變化不符
合新兵條件的,應及時調換,防止把不合格的新兵送到部隊。
第二十九條 新兵的被服,由軍區、省軍區(衛戊區、警備區)、軍分區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
調撥到縣、市。武警部隊的新兵被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後勤部負責制定計劃並調撥到
縣、市。縣、市負責在新兵起運前將被服發給新兵。
第七章 運輸新兵
第三十條 在徵兵開始前十五天,部隊應以軍或獨立師(武警部隊以總隊或獨立支隊)為單位,
派出聯絡組到達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定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一條 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應根據新兵的人數和乘車、船起止地點,按照運輸的
有關規定,向軍區運輸部門提出新兵運輸計劃。
第三十二條 鐵道、交通部門應根據新兵運輸計劃,及時調配車輛,保證新兵安全到達部隊。
第三十三條 縣、 市徵兵辦公室和接兵部隊, 應按照運輸計劃按時組織起運。在起運前,應對
新兵進行乘車(船)教育,防止途中發生事故。
第三十四條 駐車站、碼頭的軍事代表辦事處應主動解決新兵運輸中的問題。送兵、接兵幹部和
新兵應接受軍代表的指導。
第八章 檢疫和退兵
第三十五條 新兵到達部隊後,應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應及時隔離治療,並採取必要的
防疫措施。
第三十六條 新兵在檢疫期間,發現因身體、政治情況不符合條件、不宜在部隊服現役的,可作
退兵處理。退兵的期限,自新兵到達部隊之日起至部隊批准之日止,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的,不超過
九十天;屬於身體條件不合作的,不超過四十五天。其中患傳染病或危重病的新兵,部隊應及時給予
治療,同時通知原徵集的縣、市兵役機關,待病情穩定後作退兵處理,退回時間不受限制。退兵後不
再補換。
第三十七條 屬於身體條件不合格退兵的,須經駐軍醫院(武警部隊經總隊醫院或地、市人民醫
院)檢查證明,由師(武警總隊)以上機關批准;屬於政治條件不合格需作退兵處理的,部隊應事先
與原徵集的縣、市公安局和兵役機關聯系查實,由師(武警總隊)以上政治機關批准。
第三十八條 部隊對退回的新兵,應做好思想工作,辦妥退兵手續,派幹部送回原徵集的縣、市。
第三十九條 縣、市兵役機關對部隊按規定退回的不合格新兵應予接收,公安機關應予落戶,原
是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原單位應准予復工、復職。
第九章 經費開支
第四十條 徵兵和兵役登記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開支,列入地方預算「兵
役徵集費」科目。
第四十一條 兵役徵集費開支范圍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兵役機關和財政部門,
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二條 為武警部隊徵集的新兵所需經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總隊按照本地區規定
的徵兵經費標准統一撥給。
第四十三條 新兵被服調撥到縣、市所需的運輸費用,由軍區後勤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武警
總隊後勤部分別負責報銷。 縣、 市下發新兵被服所需的運輸費由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四十四條 徵集的新兵,實行地方送兵或自行報到的,從縣、市新兵集中點前往部隊途中所需
的車船費、伙食費、住宿費,由部隊按規定報銷;部隊派人接兵的,自部隊接收之日起,所需費用由
部隊負責。
第四十五條 送兵幹部同新兵一起中所需的旅差費和到部隊後在辦理新兵交接期間所需的住宿費,
由部隊按規定的標准報銷;送兵幹部在部隊辦理新兵交接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和返回的差旅費,由縣、
市兵役徵集費開支。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 逃避兵役登記的, 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經教
育不改,基層人民政府應依法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徵兵工作時,應嚴格執行徵兵命令,確保新兵質量。對在徵兵
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應予以表揚和獎勵;對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使徵兵工作受到嚴重
損失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懲處。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國防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