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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抓鳥判刑

發布時間: 2021-12-11 15:27:03

① 掏鳥窩被判刑的那個大學生是抓的什麼鳥

鷹隼

② 大學生「抓16隻鳥被判10年半」量刑重不重

重了,不過那個學生也確實是個鳥販子

③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④ 大學生掏鳥窩抓16隻鳥並出售,被判10年半重不重

並不重。那個人捕捉的是燕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1隻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掏了16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年半算輕的,估計是考慮他初犯、在校學生等因素

⑤ 大學生偷鳥被判10年負什麼法律責任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屬於典型的法定犯。
既要負行政責任也要負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並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准。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志。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⑥ 大學生掏鳥判十年3000字議論文

大學生抓鳥被判刑了,這事件本不應該出現,畢竟大學生有文化,對於保護鳥類應該知道,他本不應該做出傷害鳥兒事件來,可是他卻做出來了,結果還被判刑了,真正是時代的悲哀。
說大學生抓鳥被判刑是不是全是他自己的責任呢?這話難說,雖說他是大學生,但百姓也需要有一個普通的常識,他是上的職業學院,職業學院一般情況下是不入流的大學,既然是這樣,學院管理畢竟不是很嚴格,那裡的學生能夠學到多少真正的知識呢?再者就是百姓也只知道,很多在那樣學校學習的學生都貪玩,在學校管理還不嚴格的情況下,很多都是混日子,他們能有多少學問一般人很容易掂量出來。並且這樣的學校對於學生的思想教育肯定存在著忽視,這樣的學校出來的學生思想素質有多高,百姓還真不敢恭維。
再者就是,地方保護珍惜鳥類,政府工作做得又如何呢?是不是真正搞過什麼宣傳呢?在這項工作中,地方政府或者是執法部門在保護鳥類活動中,是不是向當地百姓做過什麼以案說法的活動呢?外界百姓不了解,一般情況下,地方政府是很難做到這一點的。還有不得不說的是,雖說事件中的新聞人物是大學生,年齡也是成年人了,可是對於他們的心態來講,他們很多還在承受父母的溺愛,在很多情況下玩性很重,如果他們成家立業了,會搬著梯子去掏鳥窩嗎?因此他們做這事有多方因素存在。
大學生抓鳥被判刑了,法院執法很嚴格,這事值得百姓點贊,關鍵在刑期上讓百姓有一些詫異了,判刑十年,並且還罰了款,這事件鬧得真重,掏幾只鳥執法部門就如此上綱上線,這能夠體現出執法者治病救人的責任嗎?十年,對於一個大學生來講不但失去了學習的機會,更要命的是,他的青春都將在監獄里度過了,這十年判得感覺比攔路搶劫和強奸等刑事犯罪還重,這怎麼不會讓普通百姓吃驚,這執法部門如此判決,這不是害了這兩個年輕人一生嗎?
大學生抓鳥本不應該,可是他們這樣做並非沒有原因,還有更多的是玩性不改,為什麼在這一事件中當地執法部門會做出這樣嚴判呢?想一想國家法律面對死刑犯還一個勁地強調治病救人呢?對兩個年輕人掏鳥的事件,執法部門即使是有法可依可應該體現出治病救人的責任來。希望此事件出現後,當地執法部門的執法者,多多考慮一下,能否在體現法的原則下,對兩個年輕人在量刑上適當體現出更多的人文關懷呢?
【專家點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認為,這起事件之所以引起輿論的關注,與事件本身的特殊性有關。他表示,這種犯罪因為它不像殺人、放火、盜竊那樣,在傳統意義上招人恨,這種獵捕珍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它沒有具體的被害人。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不會找他算賬。從道德上來講,動物畢竟是動物,因而也不會有個人的情感因素,具有強烈的(公眾)譴責性。
阮齊林表示,也正是因為這一特殊性,所以,社會公眾才更應當確信,司法機關的判決,是嚴格依法裁判的。具體到這個案件,如果沒有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法官也只能在10年到15年之間判刑期。他表示,從法院適用法律來說,應該說是嚴格照章辦事。第一,法律規定了有這么三檔(量刑):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獵捕、非法買賣瀕危野生動物,達到一定數量,就該適用哪一檔判,這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如果有人覺得過重的話,這跟法官沒有關系,那隻能說立法,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過於嚴厲了。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認為,從嚴格遵守法律條文角度講,法院的判決固然無可挑剔,但他更擔心的是,類似判決能否取得相應的社會效果。他表示,我們國家對於自由裁量權的標准,實際上更多的是罪刑法定。但是也應該考慮社會影響、社會效果,以及整個刑法對社會的促進和警示作用。對於這種初犯,而且社會危害性顯著比較輕微的,更應當突出刑法的教育功能,一方面,對這個大學生進行教育,另一方面,對這個案件向社會進行宣揚,而不是忽視刑法的教育功能,只突出、僵硬地適用刑法的刑罰功能。
阮齊林也坦陳,實際案件千差萬別,如果僅以結果論罪,個別情況下難免失之刻板。他表示,要考慮到案件千差萬別的情況,僅僅根據後果,也就是數量和保護的動物級別,來定罪量刑,有的時候會過於刻板。
阮齊林說,但這依然無法改變此案判決的合法性。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都是相當稀罕的,作為大學生,應該有這個覺悟,對環境保護和物種多樣性保護的意識這么差,他也應該有值得自責的地方。

⑦ 大學生掏鳥,是什麼鳥怎麼判刑那麼多

2014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貟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今年8月17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12月2日18時,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在接受法晚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序,相關申請已遞交新鄉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12月2日19時,法晚記者獲悉,河南省高院已經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

⑧ 大學生抓16隻鳥被判刑10年半,到底判得重不重

首先確定是什麼鳥,第二他知道不知道是保護物種,第三這些鳥去向。不應該故意含糊其辭說鳥,你抓16隻熊貓賣試試

⑨ 怎麼看待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10年半

法律規定,這個在中國就是問題,實際國外很多類似情況,當事人被判處重刑。不知法,不是免除責任的條件。

⑩ 大學生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量刑適當嗎

其實已經判的很輕了。他掏的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掏1隻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他掏了16隻,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據《刑法》第341條第1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0年半算輕的,估計是考慮他初犯、在校學生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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