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攻工受
㈠ 最反感大學生哪些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你覺得有哪些切實可行的辦法,保證社會 公
最反感大學生哪些違反公共道德的行為?你覺得有哪些切實可行的辦法,這種就是衡量一個道德的標准,因為這種也就是一個道德的區分和劃分。
㈡ 大學生應堅持怎樣的基本公共道德
不在自習室竊竊私語,打情罵俏,影響他人學習,談戀愛有很多地方比自習室好,不知道現在的大學生為什麼偏偏喜歡在自習室當著這么多人的面調情.
在食堂等公共場所應該自覺排隊,禁止插隊
上課或上自習時手機調震動,這么簡單又基本的要求不知道為什麼這么多人無視它
在校園里不要騎車橫沖直撞,雖然是自行車,發生事故有時也會很嚴重
㈢ 大學生公共服務有意義嗎
當然有意義了,我之前在學校就做過很多公共服務,個人體會是做公共服務是體驗社會的重要一方面,在這個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人和形形色色的事,而且能夠不斷鍛煉自己適應社會的能力。 著作權歸作者所有,轉載需聯系作者以獲得授權,引用需註明出處。
㈣ 大學生公共課選幾次就夠了
選夠學分就行了。
根據一些同學的提問,我歸納了一下。新生入學報到時主要要准備如下東西、要注意如下事項:
1.相關證件。包括:身份證、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戶口遷移證、黨團組織關系證明(介紹信)、一寸登記照若干張(可以多帶幾張,以備它用),等等。這些很重要,一定不要忘記。另外,把父母、爺爺奶奶即各個近親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和職務搞清楚,填下來,到學校要填各種表格,有的表格需要這些信息。
2.錢和卡。上學要交學費和住宿費(分別為每年4500-500元與1000元左右),合計要6000左右(個別專業可能要高些,如藝術類專業)。因為新生出門較少,沒有什麼旅途安全經驗,建議少帶現金(但千把塊錢還是要帶的,以備一些不時之需)。可以在家中先辦一張信用卡或儲值卡用於交學雜費等。有的學校會給你寄一張卡,讓學生把錢存在其中,你可以用這張卡,也可以不用。如果家庭條件還可以,辦一張信用卡,把它關聯到父母親的儲值卡(如工資卡),每月刷卡後直接從父母親的卡中扣款,這樣的好處是方便、安全。但如果你不想讓父母親知道你的消費情況,可以自己在老家辦一張儲值卡(讓父母親往裡沖錢),然後辦一張信用卡與之關聯。也可以到學校再辦儲值卡與信用卡,但這樣你父母親異地往你的儲值卡打錢時要付手續費。
3.一般情況下,各個學校都要配發一些學習和日常生活用品,這些東西不是無償給你的,都要你花錢購買。學校發的物品質量都很次而且貴,建議學校發的東西如果可以不要就盡量不要,能自己買的就別買學校發的,有些生活必需品則可以在離開家時先配好,免得到學校後由於人生地不熟不好買。
4.衣服被褥。你平常穿的衣服,春夏秋冬各季的,都要帶,除非學校距你家鄉很近或者父母親有機會出差來學校給你帶東西。內衣和襪子至少要兩三套,各季的外衣至少也要兩套。如果你現在生活的地方和要去上學的城市的地理氣象與生活環境是否相似,那麼准備的東西和在老家差不多;如果相差太大,就要帶些那個城市需要的衣服(例如,如果你生活在北方,但上學的城市在南方,那麼太厚的保暖內衣褲就可以不帶了)。被褥也是這樣,夏天去學校,可以帶一床薄被(如毛巾被),厚被子可以自己帶,也可以到學校後再買。席子可以到學校根據床寬購買合適的,床單和枕頭(枕套)可以自己帶也可以到學校再買。
5.洗漱生活用品。要帶牙膏牙刷、毛巾、漱口杯、香皂肥皂、洗發水、梳子、手機(看家庭條件)等,以便在途中和到校後就能使用。男生要帶剃須刀、女生要帶各種女性用品和洗面奶等。至於洗臉盆、曬衣架、拖鞋、雨傘、水瓶、指甲剪、剪刀、小刀、台燈之類的東西就不一定要帶了,有的學校會發,就算不發自己買也不貴(這些生活用品到了學校買也很方便,而且到時候和舍友一起去買還能快速縮短距離)。條件可以時,可以帶個照相機,為自己和同學照照相,也是人際交流的一種很好方式。
6.學慣用品。可以帶幾支水筆、本子、字典、詞典(英漢漢英詞典等,包括功能強大的電子詞典)、書包(背包)。如果學校沒有不允許,你家庭條件許可的話,可以帶筆記本。但最好不要帶,尤其是當你迷戀上網或者玩游戲的時候,帶筆記本會影響你的學習和生活以及和同學的正常交往。另外,還可以預備一些生活中用到的葯或創可貼之類,雖然不一定會用到它們,不過等需要的時候隨手可以找到也很方便。
7.旅行箱。如果家庭條件不是特別好得錢花不了,不需要買太貴的,畢業後可以買更好的。箱子可以大一些,能裝下自己的衣服及平常不是常用的生活用品和學慣用品即可。但不要過分大,免得不好攜帶,到學校在宿舍也不好放。一般以80公分左右長、50-60公分寬為佳。
8. 如果可以的話,帶點家鄉的特產,不是一定要去給老師,而是給舍友或班上同學吃,畢竟你有四年的時間和他們在一起,越早熟悉越好。
10.如果坐火車的話,可以憑錄取通知書(入學通知書)享受學生票優惠。
11.一點小建議:大學學習勇攀高峰,加入社團量力而行,大學社會實踐多多益善,尊敬老師有難必問,同學相處寬容大度,大學戀愛不鼓勵也不反對。
12.入學測試和體檢。有的大學在新生報到後一段時間內,要組織幾門文化課的新生入學測試,對考試成績和高考成績有較大出入者要進行重點核查。如果你考試沒有作弊,不要有任何擔心。考試范圍和難度不會超過高考,考得好壞無所謂。體檢也很容易過,除非你有不符合入學要求的重大疾病而且在高考體檢時又使了花招,一般是不要緊的。只要你高考時正常體檢、正常考試,這兩項都沒有問題,現在可以放心玩!
當然還有另一種入學考試,那是為各種分班做做准備的,比如英語成績好的學生分到英語快班。
13.新生軍訓。大學新生要進行軍訓,軍訓一般只有兩個星期。按照《國防教育法》的規定,組織學生進行軍訓,這是貫徹國防教育法的具體行動,是推進素質教育、為國家和軍隊培養造就高素質國防後備力量的重大舉措。參加軍訓可以增進同學友情,應該積極參加。如果身體條件不許可,應該盡早跟輔導員或班主任講清楚,以免發生意外。
14.宿舍是在你去之前就安排好的,這個不用擔心。住宿條件有好有壞,不要太拘泥於這個,主要是要和同舍同學友好相處。不要以為住宿條件差就不能適應,人的適應性是非常強的,而且不太好的生活條件對你以後的成長和工作、生活很有好處,不管你的家庭是多麼富有!
15.專業不理想,調換專業。一般學校進校一年後都可以調換專業。調換專業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因為在原專業很難學下去,學校會幫助你換一個好學一點的專業(但一般不是很好的專業,也不是熱門專業);另一種是你想換一個你心儀的其它專業,這種時候一般都要由你要轉入的專業所在院系進行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才能轉入,有的學校還要交一筆費用。
㈤ 大學生應該如何踐行社會公共安全
首先,對社會風險指數進行評級與分類,區分預警重點。現代社會的開放性特徵決定了很多人或物都可能成為風險的受害者,這也是社會脆弱性的表現之一。特別是城市風險,作為高密集區域,單位空間聚集的要素一旦遭受風險打擊,其後果難以想像。但是,預警不可能面面俱到,有效的做法是結合風險指數進行評級與分類,對可能遭受風險打擊的對象做出重點預警。理論上,預警對應的保護性投入巨大,將社會重點單元如購物中心、機場、辦公室等都建設到足以承受炸彈和其他危險襲擊的地步,既因花費太高而無法實施,也無必要。風險管理的實踐一再證明,對於風險隱患的預警,單靠政府是不夠的,需要更多的社會結構性單元如智庫、社區等,來承擔風險化解的功能,彌補政府機制的不足。
其次,協調非對稱性關系。一方面,需要協調好公共安全與社會權利的交換關系。政府由於擁有強大的公共權力而在安全管控中顯示出超級主體的地位,為公眾個體、社會組織與財富提供安全保障,但社會需要犧牲相關權利以配合政府。比如,為了國土安全,美國政府授權有關部門監聽個人電話等信息,引發廣泛批評,並可能演變成為沖突的誘因。另一方面,需要協調好庇護關系中的權利變化問題。庇護關系體現了強者邏輯,由庇護者提供規制,其秩序建立在權力關系結構化進而合法化的基礎之上。在法制社會里,這種庇護關系往往有契約保障,但從屬關系仍然比較明確,存在不平等權利的可能,因為隨著契約履行的進一步展開,無法預測的權利關系也會隨之發生,這可能是引發沖突的潛在誘因。此外,還需協調好不同主體的責任關系,構建彼此依賴的互信關系。風險管理中的非對稱性關系越突出,誘發新風險的潛在誘因就越明顯,互信關系有助於消解這種緊張。
㈥ 大學生權利受侵該怎麼辦
請參詳:
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1號)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台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章 事故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願,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准。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並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准、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並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 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准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剋扣的經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侵佔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高等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採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專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准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於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准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位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章 受案范圍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第四章 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法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原告。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第九章 侵權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就損害賠償提出請求,應當先由行政機關解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第十章 涉外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法關於公民的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公民 (自然人)
第一節 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 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五條 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 , 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四節 人身權
第九十八條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三節 侵權的民事責任
㈦ 大學生公共管理題目
題目咩?你求題目還是要別人解答你的題目?
㈧ 作為大學生應該如何維護校園的公共秩序
第一:從自身出發,加強個人修養。
不做違背社會公德的事情,比如在公共場合注意自己的言語和行動。
第二:從外部來說,應該勇敢的指出和糾正別人違背公德的行為。
總之,遵紀守法,尊重自己,尊重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