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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實習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1-20 10:41:16

大學生實習是否合法

你是讀的統招的高職高專吧,這個問題有些復雜,按道理實習是合法,但時間提前了,至於你說家裡可以自己找工作,這應該屬於自謀職業,一般還是得實習完了才行,不然學校為此不發畢業證,現在大專學校安排的工作都大不好,你自己忍忍吧,希望你能克服。

② 教育部規定大學生必須實習多長時間

一、實習與就業

有調查顯示,近70%的畢業生感覺擇業時最缺乏的是實踐經驗。為增加工作經驗,學生利用在學校的學習時間到校外打工實踐。實習勞動既產生於學生的自我尋找,也產生於學校與用人單位協議後的安排。學生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廉價甚至免費勞動力的同時,還產生了《勞動法》上難於解決的問題。

(一)實習生的身份——是學生,還是勞動者?

在畢業生看來,實習是自己職業生涯的開端;但就用人單位而言,實習只意味著企業給那些即將參加工作的學生提供一個鍛煉學習的機會,並不存在著應聘和聘用關系。用人單位在招聘會上就直接寫明招收實習生,這些實習生既可以是面臨畢業找工作的學生,同樣也可以是入學不久的低年級學生。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畢業生求職心切,以「實習」之名來廉價賺取畢業生的勞動力。由於《勞動法》保護的是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實習生只有與用人單位已經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形成實際勞動關系後,才能按照《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實習勞動中產生的爭議難以解決。

勞動法律所涉及的勞動者,是指依據勞動法律和聘用(勞動)合同規定,在用人單位從事體力或腦力勞動,並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在我國,作為勞動者首先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年齡條件,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實習生如果小於這個年齡下限,顯然不能成為勞動者。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從該條文可以看出,需要同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系才能成為受我國《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而《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聘用(勞動)合同
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聘用(勞動)合同。」可見,我國勞動法要求建立勞動關系需要雙方簽訂聘用(勞動)合同,而在校生在學習期間到用人單位進行實習,雙方通常都不可能簽訂聘用(勞動)合同。對於參加實習的大學生來說,他們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而對於用人單位實習生與單位的正式員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實習生不可能在實習單位受到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待遇,用人單位只是為大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同時也是自身考察人才的一個過程,它們往往還要向實習大學生或者實習大學生所在的學校收取一定的實習費用,這樣的情形與建立勞動關系,簽訂聘用(勞動)合同的真實意思相去甚遠。

在校實習生是否與實習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呢?
所謂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實際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但是雙方並沒有簽訂書面的聘用(勞動)合同,而這種形式的欠缺並不影響雙方勞動關系的成立。無論是以書面合同方式建立的勞動關系還是事實勞動關系,都具有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徵,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從事實際勞動,既是勞動者行使勞動權的具體表現,也是勞動者及其家人賴以生存的保障。而在校生參加實習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不是以實習勞動作為自己謀生的基本手段。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實習生與單位的正式員工有著本質的區別,實習生不可能在實習單位受到和正式員工一樣的待遇,用人單位只是為大學生提供一個參加實踐的機會,沒有為實習生付出的勞動支付勞動報酬的意思。在校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雖然得服從實習單位的實習管理,但是對實習單位並不具有依附性,反倒在身份歸屬上仍然依附於供其完成學業的學校。因此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在身份上也不能認定為勞動者。

(二)責任歸屬——是學校,還是實習單位?

任何勞動都伴隨著勞動風險。大學生在用人單位實習,實際參與勞動和工作,在這一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權益受損的情況,這些情況中最常見的是實習生在實習中身體健康受損和實習單位沒有按約定提供實習條件或待遇兩種情況。在校生在實習中權益受損時由誰負責、應當由誰負責?

第一個問題是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身體健康受損。

這一問題的關鍵困擾在於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其身份是學生,與實習單位沒有勞動關系;而另一方面,實習學生的受傷又是發生在該單位實習過程中的。如果是勞動者,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受傷後,應當進行工傷認定,醫療費用由工傷保險或者由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單位支付。由於實習是一個教學環節,而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所以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也不是一個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所以在勞動當中受到了傷害,很難按照《勞動法》或者《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工傷認定。在這一問題上,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准,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中的勞動者的工傷保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製定辦法。」這一規定對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是國務院2003年4月27日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此項規定完全刪除,而且沒有另外做出規定。

③ 請問大學畢業生實習期多長時間,有規定沒

大學畢業生實習期最長六個月,有法律規定。

實習期

實習期通常分為兩專種,一種是指在校學屬生結合自己的理論知識,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它有助於學生將來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職業;或是提前熟悉即將就職單位的基本情況,給本人和聘用單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機會。

另一種指,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但是不太熟悉或熟練,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的目的的一段時期。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④ 國家對大學實習有怎樣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實習期一說,
實習生應視為勞動法中的試用期;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關於大學生實習的工資問題,雖然是實習,時間也可能不長,但同樣受勞動法的保護,每個月應當取得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比如按規定,從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准每月不得低於580元,那麼你的實習費用應該最低不得低於580元。
另外:如果學生的工作是學校的統一安排的,那麼大學生可就上述情況向學校反映,學校有義務保證學生的勞動權利不受侵犯,落實學生在工作過程中的勞動保護條件。最後,學生也可以向有關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要求進行調查和處理。
是的,但是法律不是萬能的,你換個角度想想,你要麼加班,要麼就再也不用工作了,你連這8小時也沒有了,年輕人,不要怕吃苦,累點苦點,是好事,能多學習點東西,對將來有好處,社會是殘酷的,你以後的生活可能不是現在加班那麼簡單了,會比這辛苦很多倍。
人苦著,開心著,才是幸福的。

⑤ 關於大學生實習的法律法規

怎麼沒有規定 看勞動法和合同法 大學生實習也是屬於合同法與勞動法里的一部分 是被包含的,你要說具體規定,全都是。

⑥ 勞動法對在校生實習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6)大學生實習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2條規定: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如果不以就業為目的的勤工儉學,培訓型實習,可以不視為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調整,但是對於在校生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且在用人單位為今後在該單位就業進行考察了解的就業型實習。

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的關系受勞動法的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不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以及轉正後工資的80%。

實習生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實習就業協議或三方協議,或者雖什麼都沒簽但是接受實習單位管理領取了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具有實質勞動關系,則屬《勞動法》調整范圍。另外,實踐中如何界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確是個難題,而法律也很難再詳細規定,因此,不再過分區別是否具有勞動關系,而對實習生的權益作特殊規定很有必要。

⑦ 大學生實習規范相關法律

很遺憾的告訴你,目前還沒有關於大學生如何實習的法律規定,言外之意就是,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統一實習規定,實習也是類似於一門必修的課程,所以,學校是有權要求學生到哪個單位實習的,否則,學校可以以此為借口不予認定你的實習報告。
當然,有些比較人性化的學校是隨學生的要求安排實習,學生可以自己找實習單位,也可以由學校代為安排實習單位,這也算是特殊的國情所致吧,所以,才會出現了你所說的這種廉價勞動力的尷尬局面的出現,這還是個法律空白,完全由學校說了算,歸入學校的教學內容之列。

⑧ 國家有關應屆畢業生實習期的規定

試用期是國家規定的不得超過半年,在此期間雙方可隨時解除合同。過了試用期,簽訂正式合同,要解約就得按有關規定了。而見習期、實習期是用人單位自己規定的,合同上寫上了就得執行,沒有法律規定。

⑨ 對大學生實習有什麼規定和要求嗎

說得不夠完整,你是說用人單位嗎?每個公司規定不一樣,如果是實習,要求不會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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