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的利他行為
⑴ 大學生如何培養利他行為
大學生學生應該多學習道德文化知識,提升自己的素質,這樣就能夠提升,並且培養出來利他行為更好地為社會做貢獻。
⑵ 如何減少在校大學生的侵犯行為,增加利他行為
摘要 你好,如何減少侵犯行為侵犯行為是指有意傷害別人且不為社會規范所許可的行為。包括的要素有要有傷害意圖、社會評價為負面的、要有傷害行動的實施以及伴有侵犯性情緒。只有這幾個要素都具備了,才能界定為侵犯行為。通常影響侵犯行為的因素有溫度、興奮轉移、侵犯性線索、去個性化行為與飲酒等。侵犯行為的發生原因通常可以從三種理論或者三個方面進行解釋。(一)生物學本能論的解釋。根據弗洛伊德的觀點,引發侵犯行為是由指向死亡的侵犯本能引起的。洛倫茲認為,引發侵犯行為是由指向自我保護的侵犯本能引起的(二)挫折-侵犯理論的解釋。該理論包含的主要觀點有侵犯的強度同挫折強度成正比;想抑制侵犯,需要提供與侵犯強度成正比的預期懲罰強度,即侵犯強度越大,越要抑制它,就需要提供越強的懲罰預期,加大懲罰力度;挫折強度一定,預期懲罰越大,侵犯的可能性越小;預期懲罰一定,挫折越大,侵犯的可能性越大。但該理論卻無法解釋遭遇挫折卻不發生侵犯的情境。(三)社會學習理論的解釋。社會學習論的解釋是侵犯行為是通過社會學習過程習得的。該理論還認為侵犯行為也可以通過學習的過程來改變或消除。
⑶ 社會心理學中「利他行為」造成的影響
「利他行為」意義上來講是一種放縱他人的表現,這樣做可以先放縱在慢慢以引導,才可以做到利他行為的方針!
⑷ 大學生父母教養方式,共情與社會利他行為的關系研究
關於共情和關心的研究有很多,大多涉及到一些親社會行為,如助人、合作、利他。但結果卻不盡如人意,就共情來說,有些研究發現其能夠提高親社會行為,而有些則發現其和親社會行為沒有關系。至於為什麼會這樣,目前研究者表示,關於共情,有諸多定義,不統一、不標准,甚至有些是錯誤的。而且,以往研究中所使用的量表效度很低,即不能有效地測量到想要測量的東西,甚至共情和關心相互摻雜。
⑸ 畢業論文:淺析大學生利己主義的表現、原因及對策探析的目的及意義
首先要明白利己主義只是一些人對於人的表現的一種劃分,而有還種表現的人,並一定意識到它,並以奉行利己主義為主。一種表現,重要在琢磨它的內在動機,而不是僅僅解決某種表現,或者帶有某種表現的人。即,首先要明白自己論文題目的局限性,片面性。
利己主義,對立面是利他主義,而利他主義的前提是自己要先有利他主義的能力,所以要先把自己利好。不然,就是給別人添麻煩,是以好心名義做壞事,動機是好的,但結果是壞的。反之,利己主義也會有以利己為目的但做了好事的情況。
如果要深入探析,一定要注意探究的尺度,不然你會發現所有的表現都有一個身不由己的原因。既然要分析利己主義,就一定不要在它的好的一面浪費篇幅,畢竟陰陽都是一體,但題目是說它的壞,就絕對不能說好的一面,哪怕它放在稍微大一點的尺度是一個根本無意義的論題。
⑹ 利他行為的影響利他行為的因素
有些心理學者認為,觀者在決定是否作出利他行為之前,會作出一系列的判斷。他必須觀察當時發生了什麼事?當事人是不是需要幫助?這種幫助是不是非常緊急的?自己是否應該伸出援手?應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藉助什麼辦法完成這一行動?因此,人們在作出助人的決定之前,有許多事需要考慮,盡管在一些非常迫切的情況下,某些人很快就作出了反應,但是,一些心理學家認為,他柄在決策之前,通常會逐個地考慮到如上幾個問題。
經驗表明,在旁觀者認為情況緊急的時候,他們通常會對當事人施予幫助。為了研究哪些情況會被定義為「緊急情況」,美國心理學家蘭斯·肖特蘭德(L. Shotland)和泰德·哈斯頓(T. Huston)曾作了一項調查研究,研究者事先把「事件的緊急程度」區分為五個層次:第一級是非常緊急的情況,第二級是比較緊急的情況,如此遞減,第五級被定義為最不緊急的情況。他們列舉了一系列事件(如表12-1所示),讓69名女大學生和21名男大學生對它們的緊急程度加以評價。結果發現,緊急事件有如下特點:①突然或出乎意料地發生;②當事人可能要受到傷;⑧隨著時間的延續,情況越來越嚴重和危險;④沒有其他人竒以幫助當事人;⑤旁觀者有能力給予當事人幫助。
隨後的幾項實驗紛紛證明:無論是什麼事件,如果人們將其判斷為緊急的,就有可能給予幫助,事件被認定的緊急程度如何,決定了旁觀者給予幫助的可能性大小。因此,緊急情況是利他行為喚起的決定性因.素之一。求助者的需要也是重要的因素之一,但是,助人者是否有能力提供有效的幫助,也會影響他助人與吾的決策。如果求助者的困境嚴重到沒什麼辦法能夠幫助他的話,那麼,旁觀者很可能不會提供幫助;反之,如果旁觀者感到有能力幫助求助者,就很有可能給予實際的幫助。例如,當一位心臟病人突發病症,摔倒在街上時,想要幫助他的人只需要打一個急救 電話,或者攔車送他上醫院就可以了,多數人都能做到,所以,會有很多人樂於幫助他。 當緊急情況非常明顯,而且人們也有能力提供幫助時,為什麼還有人見死不救、漠然視之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旁觀者考慮到了幫助他人的行為可能會帶來麻煩和損失。例如,當兩個人非常兇狠地動手打架時,旁觀者一般不會貿然插手干預,因為大部分人擔心受到傷害。
當一種助人行為不會威脅到旁觀者的身體安全時,仍然會有人畏懼不前。當旁觀者看到有人跌倒在馬路旁邊時,他會想到如果他去幫助此人的話,就會浪費許多的時間,假如他沒有什麼急事,或許會上前相助;反之,就會減少的可能性。其次,如果救助這位跌倒的路人需要花自己的錢,那麼代價就更大了。再者,如果需要幫助的人非常骯臟、渾身是血,那麼,與他的近距接觸有可能會帶來不愉快的體驗,這也是助人的代價之一。但是,當旁觀者考慮到幫助此人有可能會帶來獎勵時,他就很可能會提供幫助。 人們不願意幫助一個喝得醉熏熏、晃晃悠悠地走在路上的酒鬼。求助者需要幫助的程度,是決定我們是否給予幫助的重要因素。一般說,我們更容易幫助那些我們認為他們自己沒有解決問題的能力,因而必須求得幫助的人。例如,迷路的小孩比迷路的大人更容易得到別人的幫助;盡管現在世人對女人的看法有所改變,不再像從前那樣認為她們沒有能力自助,但是,人們仍然認為女人應付困難的能力比男人低,因此,我們會感到有責任去幫助一個遇到麻煩的女人。我們也比較願意幫助我們喜歡的人。另外,如果有人由於外在的、大家也認為合理的原因(比如疾病或意外事故)而陷於困難的話,他們會比那些自已造成困難的人更容易獲得幫助,也就是說,我們往往拒絕幫助那些由於自己的過錯或不適當的行為而遇到麻煩的人,例如酗酒者、粗心大意而釀成大錯的人,等等。
美國心理學家威廉·哈沃德和威廉,克雷諾(W。Havard&W.Kurleno,1974)在一所大學的圖書館里進行了一項有關的現場實驗,說明了求助者的性別、旁觀者與求助者的交往等因素與旁觀者助人與否的關系。研究者讓一位實驗助手扮演「求助者」,「求助者」的角色是一位大學生,他與其他幾位同學(這幾位同學並不知道他們已經進入一場實驗之中)坐在圖書館的一張桌子旁邊看書。研究者再讓另一個人扮演「小偷」,「小偷」衣衫襤褸、蓬頭垢面、骯臟不堪,他走進圖書館,匆匆地看了一眼圍坐在這張桌子周圍的人之後,就遠遠地坐在另外一個地方。當「求助者」離開閱覽室之後,「小偷」揀起了一本「求助者」的書就消失了。當「求助者」返回時,因為他的書不見了,所以,他表現出非常吃驚的樣子,並請求其他人幫助尋找。不一會兒,「小偷」也回來了,但手裡沒有那本書。研究者想知道,坐在附近的那些學生會幫助「求助者」捉住這個「小偷」嗎?研究結果表明:如果「求助者」是女性,會比男性更容易得到周圍人的幫助;如果「求助者」在離開閱覽室之前和周圍的人聊過天,哪怕是問問時間,也會提高得到幫助的可能性。這說明,聊天這一短暫的交往使「求助者」與旁觀者之間產生了某種微妙的聯系,增加了旁觀者提供幫助的責任和願望。
許多事實和實驗研究還證明,外貌有吸引力或者是人品好的人更容易得到別人的幫助。相反,如果某人的外表令人討厭的話,會大大地減少人們幫助他的可能性。
求助者對自己所處的困境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也是影響他人給予幫助與否的一個重要因素。同樣是一個跌倒在路邊的行人,如果他手裡拿著一根拐杖,人們就相對願意幫助他;如果他手裡拿著一個酒瓶,就很少有什麼人願意幫助他。

⑺ 利他行為的利他行為研究的范疇
社會心理學家對利他行為的研究涵蓋了許多類型,其中最常見的是:①人們在看到陌生人陷於困境時,所表現出來的助人行為;②人們制止或干預犯罪的行為,這種行為一方面能夠幫助受害人,另一方面能使犯罪人無法得逞或遭到懲罰;③個人約束自己不做出越軌的行為,這種行為通過克己的方式取得利他的效果;④償還行為,其目的是為了回報他人的恩惠或補償自己曾經使別人蒙受的損失。
社會心理學不但研究利他行為的各種類型,還要研究下面這些問題:利他行為對於利他者和受助者有什麼樣的影響或者後果呢?為什麼現實的社會生活必須要有利他行為的存在呢?為什麼有人會見死不救呢?等等。
毫無疑問,每個人都經歷過別人需要他伸出援手的情況,在選擇了利他的行為方式之後,人們通常會產生良好的自我感覺——感到驕傲或者自豪,一般情況下,受助者會心存謝意,局外人也會對利他者給予贊揚和鼓勵。但事實上我們發現,在有些情況下,受助者並不感謝助人者,有時候反而以怨報德;利他者也懷疑自己的助人行為是否適當;局外人也沒有贊賞利他者的表示。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利他行為會產生這種消極後果呢?研究表明,在如下的兩種情況中利他行為會產生消極的後果:①當利他行為對利他者有利時,②當利他行為對受助者有傷害時。
首先,根據我們在前面所作的描述,利他行為是需要助人者付出一定代價,同時沒有希望藉此換取個人利益的行為。但是,人的動機很少如此簡單,利他者往往會期望得到獎勵或者回報。利他行為常常使利他者沾沾自喜,並能夠滿足他自我價值感的需要,使他感到自己是有能力的。利他行為也有可能是利他者對自己從前所犯錯誤的一種補償,使他由 此減少罪惡感,或恢復他原來在人們心目中的形象。不過,利他者也是以自己的動機來評價自己的行為。如果他很清楚自己動機不純,帶有個人自私的目的,那麼,在事後,他對自己的評價也不會很高。因此,一旦利他行為對利他者有好處,就會被認定為有利他者有所企圖的行為,進而帶來消極後果。
其次,有時候利他行為對受助者來說可能是得不償失的,受助者就會因此而消極地看待利他者。例如,對於某些自尊心非常強的人來說,如果貿然地提出借錢給他,以解決他日前的困難,就有可能會傷害他的自尊心。因此,利他行為、助人行為都要恰到好處才能體現出它的價值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