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在畢業實習就業期間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壹』 大學畢業生如何保障在就業過程中的權益
大學生權益自我保護的「五意識」
構建有效的畢業生就業權益保護體系,切實維護多方主體利益,關繫到和諧就業關系的建立,關繫到學校和社會的穩定,是當前畢業生就業市場有序建設的當務之急。
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是一個系統工程,我們在強調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營造一個良好的背景和氛圍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對於畢業生就業權益自我保護的指導和教育,這種指導和教育必須貫穿於學生的整個大學生活,必須很好地體現在學校的職業生涯規劃教育中。畢業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業權益的自我保護,必須牢固樹立以下「五種意識」。
法律意識
掌握的法律知識,以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必須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為由與單位據理力爭,最終使單位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簽訂就業協議,較好地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市場化的就業體制,要求畢業生就業依靠市場這個無形的手,來實現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畢業生就業也必須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畢業生必須了解與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制度,了解勞動用工的相關規定,並且在學習這些法律、政策、規定的過程中,逐步培養成一種用法律進行思維的意識,即法律意識,進而能在這種意識的指導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識要求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運用法律的思維來思考碰到的一些問題,大體知道法律的規定是怎樣的,了解哪些情況是違法的,哪些情況又是政策允許的。只有有了這種意識,才能認識到行為的性質以及法律後果,才有了進行自我保護的前提。
契約意識
從某種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契約經濟,市民社會就是契約社會,契約意識要求當事人尊重平等、信守契約。由於我國就業體制的特殊性,就業協議在明確單位和畢業生權利義務等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因此契約意識的作用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顯得更加突出。
契約意識在就業過程中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畢業生充分重視和深刻理解就業協議的重要性,要有通過就業協議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二是就業協議一旦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具有嚴格遵守、履行就業協議內容的意識。
因此,謹慎簽約、積極履約有利於畢業生通過協議書內容的約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協議一旦訂立,雙方都必須遵守,任何一方不得無故毀約、違約等,否則將受到經濟和法律的制裁。
維權意識
畢業生在法律意識和契約意識的指引下,認識到自己的合法就業權益受到了侵害,是積極運用法律手段或者其他方法來進行救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還是息事寧人、當作什麼事都沒發生過?
不同的處理方法就體現了維權意識的不同。具有強烈的維權意識,在碰到問題時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積極主張權利,是畢業生走出權益自我保護的實質性的一步。畢業生只有養成了積極主張權利的維權意識,不畏法、不畏仲裁訴訟,才能夠平等地與用人單位對話,據理力爭,切實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維權意識要求畢業生應當知道可以採用下列途徑維護自己的就業權利:學校出面調解,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舉報,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等。
證據意識
法律是用證據說話的,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多留一個心眼」,牢固樹立證據意識。證據意識的培養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收集證據的意識,要求畢業生在就業時要有意識地叫對方出示或者提供相關資料,來佐證一定的事實,如要求公司出示營業執照、要對方出示表明身份的證件等;二是保存證據的意識,要求畢業生注意保存現有的證據,以便將來在仲裁或訴訟時支持自己的觀點,如要注意保存單位在招聘時的海報,與單位往來的傳真、郵件等;三是運用證據的意識,畢業生要有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意識,知道什麼樣的事實需要什麼樣的證據證明,知道一定事實的舉證責任是在對方還是己方,等等。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經常會碰到單位要求交押金的情況。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押金的做法是法律明確禁止的,但是簽訂就業協議時單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認為可以參照勞動合同的做法,簽訂就業協議收取押金不合理。但是現在就業市場中,由於某些潛規則的存在,確實在很多場合存在著畢業生不交押金就無法簽訂協議、得到工作的尷尬。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畢業生確實很想去這個單位工作的話,我們認為可以先交押金,但是一定要叫單位出具表明「押金」字樣的收據並且注意保存,以便日後作為證據使用。
誠信意識
有專家指出,目前畢業生就業市場是買方市場,一些用人單位在處於主動地位的情況下,無視求職者的利益,甚至用欺騙的手段使畢業生就業陷入困境。同時,使整個人才市場處在一種彼此不信任的非正常狀態,用人單位缺乏誠信助推大學生在求職時誠信缺失。如一些企業參加招聘會「醉翁之意不在酒」,有的是為做廣告,有的是借機招聘廉價勞動力。
畢業生誠信意識的培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畢業生自己在求職過程中必須如實向用人單位介紹自己的情況,要實事求是。如果畢業生故意隱瞞自身情況、欺騙單位,可能導致就業協議無效,並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要能夠意識到用人單位是不是誠信,比如意識到單位介紹的情況是不是真實、其招聘的真實目的是什麼,等等。
第二點對畢業生要求得更高,因為要判斷用人單位是否誠信,必然要求畢業生有比較豐富的閱歷和經驗,並通過不同的方法和途徑全面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然而一些畢業生在這方面做得還不夠,主要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使得畢業生不敢向用人單位問太多的問題、提更多的要求,許多初涉職場的畢業生認為單位說的都是對的,單位要求的就應該去做,不知不覺中自己的權益已經遭受侵犯。因此必須強化畢業生的誠信意識,特別是鍛煉其中的第二種能力,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採納為最佳答案
『貳』 實習生如何維護自己實習期間的權益
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內容包括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等事項。
廣東省已出台了《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其中明確規定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如果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具有實質勞動關系,則屬《勞動法》調整范圍。另外,實踐中如何界定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是否具有勞動關系的確是個難題,而法律也很難再詳細規定,因此,不再過分區別是否具有勞動關系,而對實習生的權益作特殊規定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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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1、實習期內工作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應約定相應的加班時間和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雖然實習期內實習生的報酬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但實習生與單位可以約定一定的報酬或者補助,並且最好是明確約定給付的時間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實習生一般是不享受工傷待遇的,所以實習生應與實習單位約定好實習期內發生傷亡的處理方法,以免事後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
『叄』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要選擇正規公司,入職沒幾天就可以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覺得沒有問題的時候再簽名。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三年、五年、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三年、五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第二,公司有健全的行政制度,各部門密切合作,職責明確,一言不發。新員工進入專業系統的教育(不收取任何費用)。第三,面試時面試官對你的態度。這樣一來,一家公司是否值得入職,一家好公司,面試官的工作素質也可能很高,他會尊重所有求職者。第四,努力做好自己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不要和別人發生糾紛。接受職場PUA的時候也要表明自己的立場,需要改善的話要改善。

善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畢業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時,畢業生應向勞動監察大隊、單位的上級部門、學校投訴,聽取意見解決。防範就業陷阱多了解國家的就業相關政策,學習法律常識,細心簽署協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遵守市長/市場規則畢業生在報名、面試、筆試中都要遵循「誠實、守信、平等」的原則,通過自己的努力參加。
『肆』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
目前,我國大學生在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的糾紛與沖突時有發生,大學生的合法權益易受侵害的問題日益突出。國內一家官方人力資源網站對大學生實習安全進行了一項專門調查,結果顯示:9成以上的實習生遭遇過權益受損,46%的學生自述實習期有上當的經歷,27%學生實習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無故辭退、被迫加班和剋扣工資,位居大學生實習中權益受損現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學生在明知權益受損情況下選擇了“忍氣吞聲”。
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損的主要表現
一,遭受實習單位的侵權。首先,實習單位拒絕簽訂實習協議,即使簽訂協議的,也存在內容不規范的問題,缺乏對實習生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實習生權益保護的說明。其次,在實習過程中,大學生的實習報酬普遍較低,而且工作時間較長,很少有加班費。有的實習單位甚至要求繳納實習費用。再有,許多實習單位不考慮實習生缺乏安全生產經驗,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產防護裝備和措施,導致實習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傷害事故時有發生。
二,學校和政府部門消極不作為。學校消極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職責,相關政府部門對實習單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學生實習期間權利遭受侵害,同時使得大學生在遭受侵害後無法得到有效的救濟,難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學生實習權益受損的原因
一,大學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識淡薄是導致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數學生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不太了解,未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其次,多數大學生普遍缺乏維權意識,由於學生在實習過程中處於弱勢地位,在權益受損時對實習單位和學校的過錯責任難以舉證,很難有效地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二,未明確學校、實習單位及政府部門的責任。在大學生實習的過程中,學校應該承擔對大學生的教育管理義務,為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實習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並且說明實習期間事故傷害的相關規定,不能把實習生當作廉價勞動力,侵害其權益。政府部門應該承擔對接收實習生的用人單位的監管,避免實習單位侵害實習生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規范的缺失。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學生實習管理制度及保障機制,對實習生的身份性質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其權利義務也沒有作系統的闡述,法律不健全成為導致實習生權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觀原因。目前勞動法並未將實習生規定到勞動者的范圍內,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關系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范圍。
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一,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所謂“大學生實習”,就是指“在校或畢業大學生到用人單位參加社會實踐,將所學的理論知識在實際工作中加以運用和檢驗,以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增強就業能力的學習過程”。在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的身份不僅僅局限於學生,同時與實習單位具有勞動關系,實習生既要服從學校的管理又要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明確大學生實習期間的身份,才能夠有效保障實習生的合法權益。所以,實習生是否屬於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的范圍顯得尤為重要。
還有一部分人認為,雖然現行法律沒有賦予大學生實習期間勞動者資格,但其在實習過程中的勞動和一般勞動者的勞動只有形式上的區別,並無本質上的差別。首先,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勞動權,同時憲法第十九條表明勞動者有權接受教育,可見學生作為勞動者並不沖突。本文認為由於大學生實習期間處於弱勢地位,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所以其享有的勞動權應當受到勞動法的確認,並且可以將實習生作為准勞動者,對其勞動權加以特別的保護。
二,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法律關系主要涉及:學生與學校之間,學校與實習單位之間以及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其中,學生與學校之間存在教育管理關系。學生雖然在實習單位參加實習,要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但是作為在校大學生,服從學校的統一安排是毋庸置疑的。學校應承擔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指導和保護的法律義務。關於學校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應該根據是否由學校指派學生到實習單位實習來確定,如果是學校與實習單位簽訂實習協議,則二者之間構成委託關系,並且依協議對實習期間實習生的人身損害承擔責任。
對於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學界存在很多觀點:
1、附帶勞動關系說。實習單位通過實習協議接受學校的教學委託,從而獲得對學生的教育管理權利,同時學生通過向實習單位提供勞動來獲得實際經驗和實際技能,又具有一定的勞動關系。因此學生與實習單位的基礎關系應該是教育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在此基礎上附帶一定的勞動關系。
2、教育管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雙重說。對於在校大學生在正常教學之外進行實習並能夠獲得一定報酬的情形,實習生與實習單位的法律關系具有教育管理關系和事實勞動關系的雙重性。
3、教育管理關系說。學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並不是勞動關系,而是以實習合同為依託的教育管理關系。
4、勞動關系說。從勞動關系的特點看,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具有勞動關系不同於民事關系的特徵,如雙方主體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隸屬性、兼具財產性和人身性等。因此,實習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關系在本質上是一種勞動關系。
構建我國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制度
一,國外實習權益保障制度的經驗。首先,法律明確規定大學生實習期間的勞動權益。西方國家在勞動立法方面大多肯定了實習大學生的勞動者資格。其次,對大學生實習的薪酬和工時給予法律保障。再次,將實習大學生納入工傷事故保險范疇。多數國家採用雇員的形式,把在校大學生涵蓋到職業傷害范圍中,法國規定,實習學生可享受大學生社會保險,保險內容涵蓋工傷事故和職業病。
二,廣東省大學生實習立法評價。首先,2010年3月1日《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成為我國第一個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對大學生實習問題加以規范、保障的專門法律制度。其次,《條例》規定了實習的規范和管理制度。最後,《條例》對實習的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主要包括學校的法律責任、實習單位的法律責任以及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但是,該條例也存在一些不足,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對實習大學生的勞動權益保障仍然不夠全面。第一,《條例》強調實習是與教學相關的活動,屬於學習的延伸,同時具有勞動性這一特點,並未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特殊勞動者的身份做出明確規定。第二,實習大學生受到權益侵害後救濟途徑不明確。
三,完善我國實習大學生權益保障的措施。第一,完善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首先,應該將符合勞動者實質的實習大學生納入勞動法保護范圍內,同時建立適用全國的統一專門的法律制度,切實維護其實習期間的權益。其次,擴大工傷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將與實習單位建立事實勞動關系的實習生納入工傷保險體系,並由實習單位為其繳納保險費用。再次,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和專門的申訴委員會等機構,對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侵害進行協調處理。最後,強制簽訂實習協議。
第二,學校應完善實習制度,加強對實習生的監管。在就業形勢日趨嚴重的現實下,實習已經成為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學校有責任規范實習制度並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保障。學校應該建立完善的實習制度,包括實習目標的制定,對學生法律意識的培訓,實習過程中學校對實習生的監管以及對相關法律責任的承擔。
第三,大學生應增強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大學生應該加強勞動方面法律知識的學習,主動要求訂立實習協議。此外還應該培養自己的維權意識,在遭遇傷害事故時運用法律武器,有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伍』 實習期間的權益如何保障
是否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是衡量大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單位把大學生是否具有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作為優先錄用的重要條件。因此,大學生為了豐富實踐經驗,努力尋求實習機會,但在此過程中,有一個問題不容忽視——
正在尋找實習崗位的大學生。CFP供圖 在嚴峻的就業形勢下,高校和用人單位都極其關注大學生的實習環節,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校也在積極拓寬大學生實習渠道,許多公司、企業等單位成為部分高校的定點實習場所和實訓基地。為了積累經驗,增加求職砝碼,提高自己的就業競爭力,不少學生自己也在主動地聯系實習單位。實習期間不成立勞動關系 不可否認,實習是一個大學生走向社會的階梯,如果實習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實踐能力,拓展就業機會,可一旦事與願違,在實習期間大學生的權益受到侵害,該如何尋求保護呢? 「大學生畢業實習的明顯特點是用人單位與實習人員之間不成立勞動關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勞動法專業博士范圍指出,「因為實習大學生與學校依然有教學關系,還處於沒有畢業的狀態,大學生的檔案等個人履歷文件也放在學校,單位根本無法與實習大學生建立勞動關系。而且這種實習本身的目的在於接觸社會,實踐自己在書本上學到的理論知識,而不是專業訓練,其根本目的在於教學。」 范圍指出,通常所說的實習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並不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實習。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總結提煉,實習基本分兩種情況。一是實習人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單位通過實踐進行一定的專業訓練,如《專利代理條例》中規定,初次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實習滿一年後,專利代理機構方可發給《專利代理人工作證》。在這種實習中,實習人員必須與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目的在於增強從事這些專業工作的熟練度,以便將來能夠較為獨立地從事這樣的職業。存在類似情況的還有律師、醫師,等等。 另外一種是實習人員出於學習需要在單位進行社會實踐的行為,如上面所說的大學生的畢業實習。實習期間不受勞動法保護 對於第二種情形的實習,法律上區別是否是實習的唯一標准就是學生的身份。范圍分析說,一般情況下在校學生在學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課余時間到單位進行實習,因在此時全日制學生還是學生身份而不受勞動法調整和保護。由於學生不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學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不能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旦學生在畢業後,繼續留在實習單位的,兩者間的關系將發生變化,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畢業之後以失業或待業人員身份到其他用人單位的,因其已具備勞動者的身份,視為就業,則產生試用期、學徒期等概念。無論是在試用期還是學徒期,學徒期和試用期都應當成為勞動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如在此期間不幸患病的,還享有法定的醫療期。
『陸』 應屆畢業生實習期間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實習期是很多人剛出社會遇到的難關~~沒有之一。。。因為你不會了解那公司要你實習到底是為了你做的東西,還是為了培養你成為人才。。。但是這個難關熬一熬就能過去。。畢竟 實習過幾次就能真正了解這個行業~一旦你達到了平均水準。就能夠堅持下去。。不過實習也要簽合約。。對自己有點保障還是好些。
『柒』 大學生在兼職過程中如何保障自己權益
損問題日益嚴重,健全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規范企業市場運作規則,努力構建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保障網路體系,是當前保證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促進大學生成長成才的必由之路。
關鍵詞:大學生;實習期間;權益保障;法律體系
面對大學生就業難問題,高校和用人單位都及其關注大學生的實習環節,大學生是否具有較強的實踐操作能力成為衡量大學生綜合素養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單位把大學生是否具有豐富的實習工作經驗,作為優先錄選的重要條件。為此,各高等學校積極為大學生實習拓展渠道,許多公司、企業等單位成為部分高校的定點實習場所和實訓基地,實習活動日益彰顯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學生的實習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據高等教育的目標要求,有計劃、有組織、有目標的開展這項重要的教育教學實踐活動;另一方面,為了積累經驗,增加就業的砝碼,學生個人也在自主聯系實習單位。總之,不論是學校組織的統一實習還是學生自主實習,值得關注的是,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護問題應當受到高度重視,這關繫到大學生群體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會問題。但是,令人擔憂的是:實習時期的天之驕子卻處於管理的「真空」階段。他們一旦出現工傷、酬薪等權益方面的糾紛問題時,由於沒有統一的規定和程序,加上不簽實習權益保障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大學生實習合法權益法律保障體系尚未健全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學校、學生、實習單位都處於尷尬境遇。所以,積極探索與構建大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大學生實習現狀令人擔憂
據上海交通大學關於大學生打工狀況的調查顯示:將近40%的大學生在打工過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其自身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選擇各種途徑維權的也僅佔13.9%,而選擇忍氣吞聲者佔86.1%。由此可見,如果政府不能盡快建立健全大學生實習期間的權益保障體系,隨著就業壓力和社會競爭的不斷加劇,大學生的權益受損問題將呈現上升趨勢。其表現如下:
1、實習期變成「盤剝期」,無故辭退實習生或延長試用期現象長期存在
順利通過實習期是當前大學生首先要面對的挑戰,部分用人單位以追求企業利益最大化為目的,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實習生求職急切的心理,在試用期上做文章。以試用為由延長試用期,並在試用期內不與實習大學生簽訂相關的勞動合同,不為其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結束時以各種各樣的理由無端將實習生辭退,或者故意延長試用期,致使實習生自己辭職,然後重新招募新的實習員工,置社會的道德倫理全然不顧,把大學生的試用期當成剝削期,從中獲利,這已成為一些用人單位的慣用伎倆,這些單位,不斷地從人才市場招聘新的實習生,不斷有大學生在實習期間扮演「奴役」的角色,這些單位只用實習生,實習期結束就辭退大學生。在這種不斷的招收—辭退——再招新中實現企業人力資本投資的最小化,少數用人單位這種短視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學生的實習期成了部分用人單位榨取人力資源的無償「剝削期」。
2、實習期間尚未享有相關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問題難以解決
理所當然,大學生的勞動付出就應該得到相關的有效補償。但當前由於處於轉型時期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是很健全,作為市場主體的僱傭方,許多行為得不到規范和約束。大學生因為社會經驗少,處於相對的弱勢地位,他們的付出與回報比例懸殊,甚至有些大學生在實習期間,還要向實習單位交納一定的費用。我們承認,用人單位為大學生的成長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實踐機遇,但問題的本身與界定的尺度應該是大學生勞動投入與企業回報之間的利益大小問題。如今,部分企業管理者以金錢為導向:愛心缺失,龐大的學生群體的就業壓力使部分用人單位以提供就業機會和試用考察為由,把實習生當成廉價了勞動力,部分只是給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給,這些與市場經濟條件下部分用人單位的不正確價值取向有直接聯系。國家教育部與團中央的有關通知中,曾要求企業的實習生應該享受基本工資和工作時間的保護,但事實是,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實習生在職場目前所處的劣勢,並不享受要求享受這些基本保障的主動權。
『捌』 談談大學生就業權益如何保障
回答的有點多,請耐心看完!
希望能幫助你,還請及時採納謝謝!
摘要:大學生就業是最近幾年的熱點問題,著力提升大學生就業率成為畢業季政府、學校的頭等大事。如何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公平和效率?本文從個人信息保護、平等就業和加強就業服務三個方面加以闡述,以起拋磚引玉之用。
關鍵詞:個人信息 平等就業權 就業服務權
中圖分類號: F2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日前,某地環衛工崗位就招聘了若干碩士研究生。我們且不論此現象是否是浪費人才,也不論現階段大學生就業的慘烈程度,就從這一個側面反映了大學畢業生已成為普通勞動者的主要來源。雖然大學生作為普通勞動者沒有必然的特殊性,也沒有必要專門立法對大學畢業生就業權的保障進行規制,但就根據現有的法律制度,對這個群體進行必要的就業權的維護和保障,在目前形勢下是極為重要和具有積極意義的。因之,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大學生就業相關權益的保障進行闡述。
一、就業中個人信息的保護
「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狀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識別的該個人的信息。【1】
目前,大學生在應聘過程中與用人單位存在信息掌握的不對稱性。用人單位利用買方市場的地位可以隨意索取大學生的個人信息。具體而言,一方面,大學畢業生個人的諸多個人信息被招聘者通過各種途徑所掌握,如家庭住址、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生活經歷、財產狀況等;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獲取這些個人信息後會處於某種利益的考量經意或不經意地將這些信息非法公開或不當處理,甚至將這些個人信息進行非法售賣。而大學畢業生社會經驗不足,個人信息極易被人利用進行非法活動。嚴峻的現狀除了大學畢業生要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意識外,亟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出台,進而有效地保護大學畢業生的個人信息。
二、平等就業權的保障
大學生平等就業權,是指在就業的地位、機會、條件及權利保護等方面,每個大學生與其他勞動者以及每個大學生之間都享有平等的權利。【2】「平等就業」實質上就是要反對求職與就業中的各種歧視行為。
當前在勞動力市場中,大學生就業的不公平現象依然嚴重,大致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身份背景歧視;二是生理歧視。身份背景歧視可以分為社會關系歧視、戶籍歧視和經驗歧視三個方面。生理歧視可以分為性別歧視、健康歧視和外表歧視等,這些都是比較好理解而且時常發生的歧視在此不多闡述,筆者只對前者著重分析和評價。
擁有良好社會關系的求職者能夠在求職中為其帶來好處,一方面能夠便宜地獲得就業信息,另一方面能夠協助推薦就業。由於就業市場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監管的缺失,導致有權有關系者利用這種「便利條件」繞過法定程序,甚至採取提前內定、漏考題等非法手段獲取就業機會。反之,沒有這種便利條件的普通學生卻有可能不能依靠自己的能力和知識獲取相應的就業機會。
戶籍歧視,是指一些大城市針對外地求職和就業人員所採取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待遇。這種戶籍限製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某種專業、學歷、學校的大學畢業生受戶籍限制比較明顯;二是外地大學生報考公務員之類的公招考試受到戶籍限制;三是大學生的工資福利待遇與戶籍密切相關,顯性方面表現為工資上,隱形方面則表現在五花八門的福利保障上。因此,沒有當地戶籍的大學畢業生很容易成為該城市的廉價勞動力,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勞動就業保障。
所謂「經驗歧視」就是要求大學畢業生要有相當的工作經驗,對於用人單位來講就是「來之能戰、戰則能勝」,這也成為許多用人單位招聘的條件。筆者並不否認有些崗位確實需要有一定工作經驗,但是很多職位對經驗的依賴並不大。對工作經驗的過分苛求並適用於所有職位,是一種嚴重的歧視。經驗歧視從一定程度上排斥了大學應屆畢業生,是就業的不公平。
以上現象損害了大學生的公平就業權。因此,國家應當保證大學生就業的公平性,用系統的法律手段來規制。首先,在《勞動法》中增加禁止就業歧視條款;其次,制定《反就業歧視法》,針對就業歧視提供完善的救濟方式;再次,強化勞動保障部門的執法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最後,要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增強他們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能力。
三、就業服務權的保障
就業服務權就是大學畢業生在求職過程中,所享有的由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服務主體提供就業服務的權利。就業服務對於大學生就業來說起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政府、高校、用人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共同承擔著服務大學畢業生就業的任務,共同維護大學生的就業服務權。
我們先以美國為例介紹他們的高校就業服務工作。美國政府、高校及用人單位在大學畢業生就業過程中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其中,美國政府在就業方面發揮著宏觀調控的作用,主要是涉及就業政策的發布以及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整等方面。高校的就業服務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就業信息服務,高校會通過信息網路將收集的各種就業信息提供給學生;二是拓展實踐途徑,高校努力為學生提供單位實習和工作機會;三是服務僱主,當畢業生與僱主達成就業意向之後,僱主往往會派人來校與畢業生洽談,學校就業機構在這方面的接待服務也是經常性的、大量的;四是舉辦校園招聘活動。
從美國高校的就業服務來說呈現以下特點:首先,以學生為本位,無論是職業方向的確定還是職業能力的培養,都是以學生的自主選擇和興趣能力傾向為指引的,引導多樣化的就業價值觀並進而實現就業崗位獲取的多元化與社會化。其次,就業服務工作的全程性,從大學生剛踏入高校時起,高校就為大學生提供一系列的就業服務工作,高校將大學生就業當成了一個長期的工程進行投入且並不以學生獲得實際工作崗位為止。再次,注重就業服務的實效性,美國高校在就業服務中特別注重實習實踐的機會提供,將就業能力的培訓、就業方向的明確與就業渠道的獲得相結合,真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架起了溝通的橋梁。
參酌美國的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目前我國大學生就業服務保障存在以下問題:
首先,政府的宏觀調控亟待加強。近些年來,大學生就業難一直是個社會熱點、難點,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國家對高校專業設置的調控不到位。這表現在,不管是規模大的學校還是規模小的學校,不管是綜合類大學還是專業性大學,不管是師資財力的有無,各學校對於增加專業的追求是無止境的,而政府部門對於專業的調整往往忽視市場的供求,造成現在高校專業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現狀,而這種局面往往忽視了社會的需求度,造成了某些專業學生「畢業即失業」的局面。
其次,高校還應加強大學生就業服務工作。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對學生就業能力的培養。首先,是對大學生就業興趣的引導和就業心理的疏導,讓學生加強興趣培養和養成積極的從業觀、認真的工作觀、正確的競爭觀和必要的團隊合作精神。其次,高校應加強對大學生從業的專業能力方面的服務,這包括高校應加強對學生理論和實踐的統一,加強大學生就業信息的提供、就業資源的開拓,同時要對大學生進行必要的和有效的求職技能方面的培訓。
總之,大學生就業權的保障是個系統工程,需要政府、學校、社會和大學生個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大學生有序、公平、和諧的就業機制。
參考文獻
[1] 齊愛民.個人信息保護法研究[J].河北法學,2008,4:16-17
[2] 胡擁軍.大學生平等就業權初探[J]經濟師,2008,11:124-125
作者簡介:趙曉平(1977-)女,籍貫:河北邢台,石家莊職業技術學院機電系講師,本科,主要研究方向教學管管理、機械設計教學
論文來源:《城市建設理論研究》 2013年44期
轉載註明來源:https://m.xzbu.com/2/view-4613864.htm
『玖』 大學生如何保護個人就業權益
實習試抄用簽訂協議由於目前法律沒有規范實習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因此畢業前參加實習時一定要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書面的實習協議,自行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應在實習協議中約定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如何處理、實習報酬怎樣支付、工作時間如何確定等等。如果是已經畢業、進入單位實習,則應知曉自己在試用期間有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並且支付不低於正式工資80%的工資報酬等權利。另外,試用期的期限也應合理,避免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名長期使用廉價勞動力;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亦應受到法律約束。
『拾』 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如果權益收到侵害,應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簡述800字以上,急求!)
記敘文寫作方法:可分為記人、敘事、寫景、詠物等幾種。
1、記人:要表現人物的思想感情和性格,
2、敘事:要寫出事件所蘊涵的意義,這些意義可以是政治思想方面的,也可以表達某種哲理,或某種情趣,
3、寫景:要通過景物描寫表現出個人某種感情或深刻的感悟,
4、詠物:或透露出世間人生的某種樂趣,或托物言志,表現對社會上某種人某種現象的情感。
例文如下:
每年的七月是大多數高校畢業生求職的高峰期,畢業生在首次就業過程中,一定要時刻保持清醒的頭腦,了解和掌握就業方面的知識和政策,並嚴格按照程序辦事,使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輕易受到侵害。
一、實習試用簽訂協議由於目前法律沒有規范實習的大學生與用人單位間權利義務的相關規定,因此畢業前參加實習時一定要和用人單位之間簽署書面的實習協議,自行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以保障自身利益,如應在實習協議中約定工作期間發生意外如何處理。
實習報酬怎樣支付、工作時間如何確定等等。如果是已經畢業、進入單位實習,則應知曉自己在試用期間有要求用人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並且支付不低於正式工資80%的工資報酬等權利。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亦應受到法律約束。
二、求職成本合理控制列印個人簡歷、置辦正裝等必要的支出無可非議,但在面對用人單位以各種名義收取費用時,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受騙。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遇用人單位以招聘為名收取面試、筆試費用的時候,要多加思考,因為除了國家規定的可以收取費用的考試(如國家及地方公務員考試)外,用人單位無權收取所謂的考試費用。

三、入職體檢免受歧視入職之前,用人單位一般都會進行入職體檢,來確定求職者基本的身體素質是否符合要求。根據《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在實踐中,除了用工職位有明確的要求並且提前在招聘時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單位以性別為女、已經結婚、攜帶乙肝病毒、身高不足、體重超標等原因拒絕錄用求職者,如因上述原因遭拒,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締約過失責任,維護自己的權益。
四、勞動合同書面形成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最有力的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首先,應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自己簽署書面的勞動合同,約定工資報酬、崗位、期限、工時制等主要條款。
其次,要審查勞動合同中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的條款,比如說約定了戶口落下之後勞動者提前離職繳納巨額違約金等條款;最後就是避免在空白的勞動合同上簽字,否則一旦用人單位改變約定的條件並且將不利條件寫入勞動合同中以後,勞動者維權便處於不利的地位。
五、社保費用及時繳納勞動關系存在人身性和財產性的雙重屬性,正式入職用人單位後,一定要要求用人單位及時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並建立社會保險關系。對於女生而言,在《社會保險法》於2011年7月1日生效施行後,即使沒有所在城市戶口也可以交納生育險。
另一方面,即使自身沒有生育險,只要自己的配偶所在用人單位繳納了生育保險,則在政策范圍內生育子女後,女性職工也有權利要求其配偶所在用人單位按照相關規定報銷相關醫療費用。如果在首次就業的過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難,要及時咨詢有關專家、老師和家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