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學博士後管理工作實施辦法
1. 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第七章 評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統一組織全國博士後工作評估。評估工作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
第四十四條 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評估辦法和評估指標體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人事部門按照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的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本部門博士後工作評估,並將評估情況報人事部。
第四十五條 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評估結果,劃分評估等級並予以公布。對管理工作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進行表彰;對管理不善、評估不合格、不具備設站條件的流動站和工作站視情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銷,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六條 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或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對受到警告並限期整改的設站單位在制度建設、組織機構、博士後人員在站管理等方面進行專門的指導和幫助,並在整改期滿時組織考核,將考核結果報人事部。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根據考核結果作出撤銷警告或撤銷設站資格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
撤銷的流動站和工作站三年後方可重新申請設立流動站和工作站。申報程序見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
第四十七條 對在科學技術、教育事業和經濟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博士後人員,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通過組織開展全國優秀博士後評選活動進行表彰。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應加強日常管理,做好評估和表彰工作,對優秀的流動站和工作站給予獎勵,對存在問題的設站單位及時給予指導和幫助。各設站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制度。

2. 博士後科研工作站的設立條件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相應學科的博士學位授予權,並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
2、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於國內前列,博士後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並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企業、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事業單位、省級以上高新技術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申請設立工作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或運行狀況良好;
2、具有一定規模,並具有專門的研究與開發機構;
3、擁有高水平的研究隊伍,具有創新理論和創新技術的博士後科研項目;
4、能為博士後人員提供較好的科研條件和必要的生活條件。
建有省級以上研發和技術中心,承擔國家重大項目的單位可優先設立工作站。
流動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審核匯總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審委員會評審,由人事部和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審核批准。
工作站的設立,由擬設站單位提出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委及直屬機構人事部門組織初評後報人事部。經專家評議,由人事部審核批准。

3. 一個工作了的博士還可以進博士後工作站嗎手續是什麼
可以。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人員,應當向設站單位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證明材料。委託培養、定向培養、在職工作以及具有現役軍人身份的人員申請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應當向設站單位提交其委託單位、定向培養單位、工作單位或者所在部隊同意其脫產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的證明材料。
在職人員不得兼職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設站單位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後人員,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嚴格審核,採用考核、考試、答辯等形式擇優招收。
除經人事部博士後管理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外,申請人不得進入授予其博士學位的單位同一個一級學科流動站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
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聯系合作導師、徵得同意後向各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提出申請,准備專家推薦信、博士學歷學位證書、博士期間具有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復印件以及近期的體檢合格表。
二、選定和論證入站後的研究工作方向與具體選題後,遞交入站申請材料,接受流動站專家組審核。初步審核合格者,接受流動站組織的面試。
三、面試合格並確定錄取者可填寫相關表格,按照規定辦理入站手續,包括簽訂工作協議書、提交脫產證明、轉入相關關系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