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聯姻法
① 求大學生結婚的憲法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章第條明確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願,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周歲,女已滿二十周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對在校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法律思考
來源:中國論文下載中心 [ 06-10-27 11:01:00 ] 作者:冀睿 編輯:studa20 摘 要: 結婚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我國現行的法律保護大學生的結婚權。然而,大學生結婚缺乏現實基礎,大學期間結婚不利於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從人的全面發展角度,應當對大學生的結婚權進行限制。
關鍵詞: 大學生,大學,結婚權
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從《婚姻法》的角度說這不是個問題,大學生能不能結婚?只能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說了算。《婚姻法》第二章第5條明確規定: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也就是說,一對男女,不論是不是大學生,只要自願,沒有《婚姻法》所載明的禁止結婚的情況,且男已滿二十二周歲,女已滿二十周歲,就可以結婚,任何第三者不得加以干涉。這個「任何第三者」甚至包括自己的父母,當然也包括大學。
那麼為什麼新《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成為問題呢?為什麼山東大學、武漢大學改變校規,同意符合條件的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成為新聞呢?主要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在校本科大學生游離於《婚姻法》之外,教育主管部門和大學絕對不允許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還由於在校本科大學生結婚的確會帶來一系列的問題。我們認為,必須在充分考慮人的全面發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充分尊重大學的辦學自主權。
一、法律允許大學生結婚
法律上,大學生享有結婚的權利,這種主體的自由意志得到了國家的承認,它具有合法性,表現為一種普遍的權利,任何對於它的侵犯都不僅僅是對主體意志的侵犯,也將受到國家強制力的回映。這一點在我國的法律中已經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注釋1)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書」,《憲法》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中第49條明確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公民的結婚權神聖而不可侵犯。從憲法的角度看,毫無疑問,大學生可以自由地按照個人意願來締結婚姻。但是,《憲法》中所確立的結婚權只是一項原則,它無法實際調整公民的婚姻關系,需要通過具體的部門法來付諸實施。《婚姻法》作為民事領域處理婚姻關系的基本法律,則對公民的結婚權作出了進一步地細化,規定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只要符合法定婚齡,沒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就確立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從立法的角度看,立法者在制定《婚姻法》時並沒有考慮對大學生結婚作出任何限制。大學生可以自由地行使自己的結婚權,這是雙方意思自治的表現,如同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一份合同,只要不違背法律,國家即予以確認,任何第三方不得干涉。德國聖哲康德就曾經把婚姻比作是男女雙方互相利用對方性器官的契約。當然,我們認為,婚姻也是男女雙方建立在兩性結合基礎上的一種非常重要的社會關系。既然如此,為什麼新《婚姻登記條例》出台後,在校大學生能否結婚會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呢?
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在原1994年實施的《婚姻登記條例》中,對於公民登記結婚時要求提交的文件主要包括身份證、戶口本和單位介紹信等,而在新《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後,取消了對於單位介紹信的要求。這意味著什麼?結婚提交介紹信,就是要求公民所在單位(或所在地居委會)出示公民婚姻情況的證明,身處異鄉的大學生們,他們要結婚就必須向所在學校提出申請,得到所在學校出具的未婚證明後才能登記結婚。實踐中,這就成為了大學生結婚的一個前置性程序,學校可以通過這個前置性程序來審查和控制學生的結婚權,並作為一種手段來禁止大學生結婚,這種制度設計,巧妙地將婚姻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主張兌變為毫無權力支持的程序請求,而權利的被規制實質上意味著權利的被蔑視或權利的消滅。(注釋2) 對於打算結婚的大學生們來說,這一紙未婚證明就成為一道無形的限制,難以逾越。而介紹信這一法定要件一旦被取消,學校某種程度上就喪失了對於學生結婚權的控制,只能直接面對已經發生的事實而無法挽回,這將給學校正常的管理和教學工作帶來消極、負面的影響;而更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擔憂的問題是:大學生在各方面條件還不具備的情況下,一旦結合將難以承受兩人世界所帶來的種種難題,以至於不能很好地實現求知權而耽誤學業,影響前程。因此,由於新《婚姻登記條例》的變化,學校實際上陷入了尷尬和兩難的境地。一方面,法律沒有明文禁止大學生結婚;另一方面,大學生結婚明顯不利於其自身的發展,弊大於利,也會給學校工作帶來消極影響。
大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它可以自由地治理自己的內部事務,最小程度地接受來自外界的干擾和支配(注釋3) .這種自主管理權在現行法律法規中得到了具體的體現,《教育法》第28條第一項中指出高校有權按照規章進行自主管理,在第43條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當遵守所在高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11條也規定高等院校應當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高校作為公法人,既然手中握有自主管理權這一利劍,面對大學生結婚,校方所能做的就是通過事後懲處來予以控制。原國家教委在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30條曾對此作出具體地規定,指出「在校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將作退學處理,」並在第33條強調「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應當說,行政機關把如何處置大學生結婚問題的權力授權給了各高校,在這一問題上,校方可以自主規章、自主判斷、自由裁量。對此,各高校管理層對大學生結婚的普遍心態是以限制大學生的結婚權為代價保障其教育權和求知權的實現。從我國當前的社會發展和具體國情來看,這一做法也是合情合理的,是站在學生的利益角度來考慮問題,社會和家長對此基本上持贊同和默許態度。
現在的問題在於,高校擁有了處置大學生結婚的法律權力,但是在以個人權利為原點的現代法治社會 (注釋4)(P248),這種權力同大學生享有的法定結婚權之間發生了沖突。從法律位階的角度,高校禁止在校大學本科生結婚的法律依據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而《規定》本身只是原國家教委制定的一個部門規章,它的法律效力根本不足以對抗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公民婚姻關系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且,當我們重新審視《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立法主體時,不難發現,原國家教委(教育部)作為國務院下屬的一個職能部門,在制定《規定》時根本無權對大學生能否結婚作出任何形式的限制,《規定》第30條明顯違背了法律保留原則。結婚權應屬於憲法第二章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能對這一權利進行限制的立法主體僅限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原國家教委的行為是屬於典型的越權立法,該條款應視為無效。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得出了一個邏輯上相矛盾的結論,法律上不禁止大學生結婚,而高校禁止大學生結婚雖然違反了法律,卻又合乎情理。
二、大學生不應該結婚
對於婚姻,馬克思曾經做過非常形象的比喻,他指出,一個人幹不了事,要想美好地渡過一生,就只有兩個人結合,因為半個球是無法滾動的。所以每個成年人的重要任務就是找到和自己相配的另一半。的確,婚姻是人生的重要支柱,缺少它,就不算是完美的人生。但是,學生的天職是學習。大學生處於人生的最重要階段,是成才的黃金季節,理應好好把握,在青年時期扎扎實實地打好學業的基礎,才能成就一番事業,成為一個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人。對大學生來說,奮斗才是根本;相反,婚姻愛情會沖擊學習。在人生的寶貴時期,把美好的時光浪費在花前月下,沉溺在脈脈柔情之中,不僅浪費時間,勞民傷財,造成精神上的困擾,也喪失了大學生應有的責任,勢必要影響學業。那麼,大學生應如何正確處理學業和婚姻兩者之間的關系?正確的答案只能是個人的情感應當服從於事業(學業),如果脫離了事業(學業),婚姻和愛情就會變得渺小和蒼白,失去鮮活的力量。正如培根所說,「一切真正偉大的人物,無論古人、今人,只要是其英名永銘於人類記憶中的,沒有一個是因為愛情而發狂的人,因為偉大的事業抑制了這種軟弱的感情。」 (注釋5) (P56)
人是唯一有理性的存在,但是理性並非人的一切,人類的情感、意志、慾望乃至群體的無意識等諸多非理性因素每時每刻都在驅動著人們的行為,導向得當,控制有方,它就會和人們的理性相輔相成,成為推動社會發展的強大力量。反之,它將如脫韁之馬,決堤之河,造成意想不到的災禍。(注釋6) (P3)婚姻作為人類情慾的體現,其本身的理性與否深刻地影響著作為歷史主體的人的發展和活動,關繫到人們是否可以能動地認識和改造自然、社會與自身,實現人的本質力量和全面發展。
人類社會前進的最終目的就是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馬克思曾指出:「任何人的職責、使命和任務就是全面發展自己的一切能力。」 (注釋7) (P66)在當代中國,面對社會的深刻變革,如何實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最重要、最急需、最緊迫的就是通過提高人的素質來實現這一目標,進一步推動社會經濟和文化的前進。大學生作為社會發展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他們的成才與否、是否具備較高的素質是決定整個民族生死攸關的大事。大學生應通過不懈的努力,利用大學創造的育人和成材環境,為個人充分、自由、全面地發展創造條件。結婚作為一項復雜的社會活動,將從各個方面影響大學生的成材,不符合中國的國情。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也不利於國家和民族的發展。那麼,在當前提倡人的全面發展的社會歷史背景下,面對學生權利和高校管理中因限制結婚而引發的沖突,我們應當如何應對?
② 國家何時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
國家並沒有頒布允許大學生在校結婚法律條文,但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取消了原規定第三十條中「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條文。
《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以上、女20周歲以上可自願結婚。原《高校學生管理規定》中的條文與婚姻法不一致,取消這一禁令是尊重法律的體現。達到合法年齡的公民都能夠選擇結婚,這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應該得到保障。
教育部不禁止在校學生結婚,但並不提倡。學生必須要達到《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所規定的年齡和條件。新規定沒有涉及結婚的問題,是因為結婚是《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規定的成年人的一種權利和自由。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2)大學生聯姻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規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③ 在校大學生只要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就可以結婚
是的,沒有錯,大學生只要符合規定就可以結婚,事實上現實中也有很多大學生在學校讀大學的時候領證結婚了的
④ 大學生怎樣正確婚姻觀
1:謹慎對待結婚
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即是古訓,也是現實生活需要的反映。但是,即便大學生具備了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並且雙方都有結婚成家的強烈願望,也要對結婚成家持謹慎理性的態度。大學生的根本任務是完成學業,不斷提升和完善自我,在尚未走向社會時草率地結婚成家,會對學業和生活產生許多負面影響,增加許多煩惱。
2:擔當責任和履行義務
婚姻不僅代表兩情相悅,更代表責任和義務。大學生一旦結婚成家,就要即時調整和轉換角色,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和義務。這不僅是婚姻家庭道德規范的要求,也是婚姻法的規定。不能只是把婚姻簡單理解為浪漫的求婚儀式和豪華的婚慶典禮,要深刻認識婚姻家庭的責任和義務,共同創造美滿的婚姻家庭。
3:正確處理家庭關系
大學生一旦結婚,就擁有了自己的小家庭。除了要處理好小家庭的關系外,更要處理好與原來大家庭的關系。由於大學生在校生活期間基本上還是一個純粹的消費者,大量的家庭開支難免要從大家庭獲得,所以要合理籌劃,量力而行,勤儉節約,盡量不要給自己的父母增加過多的負擔。
人的一生太短了,能相遇相識相知相愛相守很不容易,既然自己選擇了就要做一個有擔當的人,小編覺得,最好是不要輕易的選擇也不要輕易的放棄,這樣的婚姻觀是不是會讓婚姻更長久更美滿呢?
⑤ 山東一大學的婚姻法老師給學生愛情忠告,作為大學生該如何對待愛情
山東政法學院的劉老師在婚姻法結課的時候,也給學生一些愛情的忠告,在婚姻里要一手法律一手感情,而且兩手都要抓,並且希望認清了感情的真相之後,仍然願意選擇相信愛情,也有許多網友為劉老師的忠告點贊,這些大學生正是步入社會、接觸愛情的時刻,老師的忠告也會讓這些大學生能對愛情有一個更清醒的認知,讓大學生擁有一個正確的戀愛觀。

大學生不要把愛情想的太簡單。畢竟大學談朋友步入社會之後,能成功的幾率並不大,所以在感情中我們一定要有清醒的定位和認知,如果這段感情再也走不下去了,那麼一定要做到好聚好散,而不是一直的糾纏不清,我們應該去努力的追求屬於自己的愛情,但同時也不要陷進去而不能自拔,真誠的對待別人,去享受愛情的甜蜜。
⑥ 2015新婚姻法對大學結婚規定出台
第一,新婚姻法沒有說對大學結婚規定
第二,只要你符合法定結婚年齡就可以結婚
第三,學校沒有權力阻止大學生結婚,可以自由結婚,但不影響學業
只要你們真心相愛,又到了法定結婚年齡就去辦理結婚吧,有什麼關系呢
⑦ 新婚姻法規定滿十八歲的在校大學生結婚可以學費減半太扯了吧剛在...
這當然不可能,國家的計劃生育已經表明了提倡晚婚晚育,雖然允許到法定年齡的學生結婚,但是絕對不會提倡,至少目前不會提倡,現在出現這樣的說辭只是因為目前社會上大齡未婚的越來越多造成的,造成很多人在心裡上也有這樣的壓力。
⑧ 大學生學習家庭婚姻法的意義
婚姻家庭法,指調整婚姻家庭法關系的法律,此類法律有不同的名稱,其涵義也不盡相同。我國的婚姻家庭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婚姻家庭主體之間,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學是以婚姻家庭法律規范和婚姻家庭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基礎法學學科。本門課程介紹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產生及發展歷史、立法體例、基本原則和法律措施,研究親屬制度、結婚制度、夫妻關系制度、離婚制度、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關系制度、收養制度、監護制度、保護婚姻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救濟措施制度、涉外和涉港澳台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內容。學習婚姻家庭法,對於學生培養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和法律意識,運用婚姻家庭法律知識解決婚姻家庭領域的法律問題、維護公民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文明進步,均具有重要的意義。
新中國婚姻家庭法經由以195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初創、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末的停滯、以1980年《婚姻法》為標志的恢復和發展,至90年代逐漸形成了以《婚姻法》為主幹、以《收養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為配套、以其他部門法相關規范和各個不同效力層次的法律淵源為補充的分散化結構態勢。與此相伴隨,法學界關於修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從80年代末拉開序幕,90年代中期趨於共識,至今已提上立法工作議程,初步完成了「專家試擬稿」,並正在展開討論。參與這一跨世紀的重要立法研究活動的學者,理應感受到一種學術的沉重和歷史的責任。為此,筆者特就中國婚姻家庭法宏觀定位的五個方面提出粗略思路,以期學界同仁加以提升和深化,並納入到具體法律制度的建構之中。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⑨ 新的婚姻法已經規定,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
婚姻法沒有抄規定,在校大學生可以結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9)大學生聯姻法擴展閱讀
2005年,教育部修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撤銷了「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的規定。對於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公民,不管他們是何種身份,其結婚的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大學生結婚是會經歷各種不便之處,但相比短期的困難,尊重其正當權利,則更能體現文明。輿論不妨以平常心看待大學生結婚,不吹不黑。
家長和學校要在尊重大學生權利的前提下,進行正面而積極的引導,規避「腦子發熱型」的結婚生子,為「成熟穩健型」的婚姻祝福。
而社會層面,則需要加強婚姻責任教育,為大學生結婚做好托底工作,盡量不讓「有了權利卻亂了陣腳」的情況發生。
⑩ 在校大學生如果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以結婚
確實是的,只要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的話,在校大學生也是可以結婚的,其實他就是一樣的,因為婚姻是自由的,大學也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