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林業大學博士開題報告
1. 北京林業大學有哪些知名的教授
北林的知名教授很多,關鍵還是看你自己的專業和方向。這里的老師大多專數都很不錯,北林是林學和風景園屬林學雙一流學科的高校,這些老師的專業技能也是過硬。我是園林學院的學生,簡單舉幾個身邊老師的例子,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張啟翔老師。園林植物界的大牛,看起來非常年輕,你根本想像不到他的真實年齡,他上課非常認真,並且樂於和學生交流,經常會讓我們提各種問題,他會很耐心地給我們解答。

此外,賈桂霞老師,羅樂老師,趙惠恩老師都很不錯,他們的專業造詣和為人都很值得我學習。
在這樣的環境中,只恨自己沒有上心努力學習了。希望能抓住一切時間來學習各方面的知識,不辜負這美好的青春吧。我愛北林,愛這里的老師!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2. 北京林業大學 風景園林學 【博士】考試真題
你可以問問學校教務處或者去學校論壇看看~
3. 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畢業需要發幾篇文章什麼檔次的SCI嗎
現在都是要求一到兩篇!1分上就可以了
4. 在北京林業大學就讀是一種怎樣的感覺
本人目前是北京林業大學的碩士生學姐一枚,本就就讀於南方的一所財經類院校,雖然2017年才入學,但通過這兩年美好的學習生活,對北林還是有所了解噠~

5. 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生住在哪
對,男生住9號,女生住小南門一進門的那個樓
6. 誰能幫我在中國知網下載一篇2015年北京林業大學韓峰的博士論文《林下經濟發展及對
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與公民權利保障
曹文安
無罪推定是當代世界各國在刑事訴訟領域普遍採用的一項訴訟原則。根據這一原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之前,均應假定(或推定)為無罪。這一原則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在各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充分的體現。例如,對於疑罪,應按有利被告的原則處理;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反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證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原則上均能獲得保釋,在法院作出有罪判決之前的羈押均為例外。
應當說,無罪推定原則是符合刑事訴訟規律的,是世界各國在長期的刑事訴訟實踐中總結出來的成功經驗,是值得我國借鑒的。長期以來,由於受「左」傾思潮的影響,我國法學領域對無罪推定原則採取了排斥的態度,在刑事訴訟領域,偏重於懲罰犯罪,而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則有所輕忽。經過多年的撥亂反正和思想解放,法學領域對無罪推定原則漸漸接受。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批判地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例如,控訴方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等等。但是,我國法學領域對無罪推定理念的確立並不徹底,《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原則的吸收也並不充分,例如未確立反對被告人自證有罪的原則,未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權,而在刑事強制措施制度方面體現得尤為突出。由於未確立無罪推定原則,我國的強制措施制度體系實際是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當作犯罪人來對待的。例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只是一個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之前,原則上應處於被羈押狀態;又如,逮捕的首要條件是「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被逮捕的人實際上就是犯罪人。雖然事實上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決確定為有罪,但是畢竟還有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決確定為無罪。而對於這一部分被法院判決確定為無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訴機關對其採用的限制或者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就是對其人身自由權利的嚴重侵犯。作為公民,顯然沒有義務要為國家懲罰犯罪的職責付出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因此,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方面確立無罪推定原則甚為必要!
(一) 結合我國國情,借鑒國外經驗,完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
完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既要借鑒國外成熟的經驗,將世界各國符合刑事訴訟規律的,既能有效懲罰犯罪,又能兼顧人權保障的刑事強制措施制度吸收過來,為我所用;又要立足我國實際,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而不能只講借鑒,照抄照搬,脫離我國國情。
從我國的實際看,我國目前正處於經濟轉軌時期,在諸多因素的共同影響下,當前我國惡性刑事案件的發案率呈現逐年上升、居高不下的之勢,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甚至危及當政者威信和形象的犯罪也頻頻發生,懲治官員腐敗已經是十分嚴峻的政治任務。在此環境下,加強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較之迅速有效地懲治犯罪而言,難以獲得社會的普遍支持,也無法具有較為廣泛的社會基礎。另一方面,由於我國是一個人口眾多、資源有限、經濟相對落後的發展中國家,長期以來,國家對司法資源的投入嚴重不足,也對刑事訴訟中公民權利保障的加強構成了內在的限制。隨著社會轉型的加速和變革的加快,各種傳統的和新型的犯罪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而與此形成鮮明反差的是偵查資源的嚴重不足。公安、檢察機關的偵查人員由於警力嚴重不足,偵查技術、偵查裝備嚴重落後,偵查水平低下,面對嚴峻的犯罪,往往是疲於奔命,窮於應付。在此情況下,對公安、檢察機關提出過高的人權保障要求是不現實的,也是較為困難的。
面對這樣的國情,筆者以為,對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完善也不宜採取「一步到位」的做法,完全與國際接軌,而應採取循序漸進的方法,逐步完善。具體而言,當前宜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改、補充:
1、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刑事強制措施不服的申告權以及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申請權。
《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採取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不服的,有權向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第二日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向作出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在接到復核申請的第二日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為終局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進行復議、復核時,應召集案件承辦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人及其聘請的律師到場,由案件承辦人說明採取強制措施的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被採取強制措施人及其聘請的律師可以對此進行反駁。
另一方面,《刑事訴訟法》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申請權,即應明確規定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不當時,有申請變更的權利。被申請的機關應當組織聽證會,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批捕部門組織,由申請人及其聘請的律師、案件承辦人參加,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批捕部門在充分聽取申請方與案件承辦方的意見後,作出是否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的決定。
另外,對於逮捕後在羈押期限內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刑事訴訟法應當明確規定仍應報檢察院審查批准,而不應僅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2、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被超期羈押的申告權,對超期羈押行為進行治罪,以徹底杜絕超期羈押。
《刑事訴訟法》應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超期羈押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聘請的律師有權提出申告。如果羈押決定是公安機關作出的,則向人民檢察院申告;如果羈押決定是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則向人民法院申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接到申告後,經審查認為確屬超期羈押的,應即作出決定,要求原決定機關在規定時間內變更強制措施或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釋放,原決定機關逾期不執行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有權作出釋放被羈押人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還應規定執行羈押任務的看守所監督超期羈押的的職責。羈押期限屆滿前十天,看守所應當書面告知辦案單位,提醒其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延長手續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對超期羈押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將情況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告。
為了徹底杜絕超期羈押,筆者認為應當將超期羈押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因為超期羈押實際上是未經有權機關或者人員批準的羈押,其實質就是非法拘禁。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由於我國未確定無罪推定原則,也由於我國在刑事訴訟領域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輕忽,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人員,甚至社會上普遍的觀點均認為,被羈押的人是涉嫌犯罪的人或者是被指控犯罪的人,對這些人即使超期羈押也無礙大局,公安、檢察人員是因辦案而對這些人超期羈押,有時也是無奈,因而並不認為超期羈押行為構成了犯罪。這種認識顯然是錯誤的。如果這種認識邏輯能夠成立,那麼,《刑事訴訟法》就不必規定偵查羈押期限,刑訊逼供也同樣不構成犯罪。因此,將超期羈押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有利於根絕超期羈押。
3、擴大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設立取保候審脫逃罪、監視居住脫逃罪。
在《刑法》中明確規定被取保候審人、被監視居住人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脫逃的,不論其在公安、檢察機關在偵的案件中是否應負刑事責任,一律構成取保候審脫逃罪、監視居住脫逃罪。在此基礎上,由《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可以被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只有對有組織犯罪、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故意殺人犯罪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曾經有過脫逃行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不能適用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
4、放寬逮捕條件,縮短刑事拘留期限,以完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
正如前文所述,由於我國的逮捕條件過高,使得刑事拘留很難與其銜接,反過來又促使刑事拘留期限越來越長,超期羈押現象越來越嚴重。為使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更加完善,必須放寬逮捕條件,在這一點上完全可以與國際接軌,規定對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即可實施逮捕。由於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可以適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樣放寬逮捕條件後,也不會導致看守所人滿為患。逮捕條件放寬後,相應地就可以縮短刑事拘留期限,將刑事拘留期限最長限定在96小時為宜。
如能如此修改,就可以使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真正形成一個完整的刑事強制措施體系,使其有效發揮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孫謙.逮捕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李昌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59-60.
[3]陳瑞華.刑事程序中的公民權利[A].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C].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257-297.
[4]陳瑞華.刑事訴訟的前沿問題[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
[5]李忠誠.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
[6]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
追問:
這個我也可以在網路上搜到的,用不了啊~~7. 2017年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生畢業生好就業嗎
我是來文學博士畢業。博士畢業一源般在一線城市就業比較難,競爭大,如中山大學,需要的往往是博士後或者海歸博士。但二線或者三線的話就會比較好就業,而且安家費還比較高。總之,博士雖比碩士多讀三年,但待遇比碩士好很多,可謂天上地下!就業一般在高校或研究。
8. 北京林業大學博士學位怎麼樣 含金量
博士了 含量已經高了。。。關鍵都在於看你怎麼運用。比如你要什麼工作去發展,
或者你要賺多少錢,都取決於變現運用!9. 北京林業大學博士研究生住宿條件怎麼樣(幾個人一個房間,有無獨立衛生間和陽台)
女生的話基本上是3-4人間,無獨立衛生間,無陽台。
男生有4人間也有6人間,都無獨立衛生間,但其實6人間的條件比4人間還要好些,比較寬敞。
總體來說林大的博士住宿條件很爛...不過也不會總在宿舍待著,博士還是比較忙的,也就回去睡個覺,別計較這些了。10. 北京林業大學園林專業的博士要考些什麼課程
林業技術專業
專業培養目標:培養掌握森林生物學基礎理論和技術,從事林木良種選育、森林營造、森林病蟲害防治與檢疫、森林經營管理及野生植物資源開發利用方面的高級技術應用性專門人才。
專業核心能力:森林資源開發和管理;林業、旅遊、園林等部門森林資源保護、森林旅遊、森林公園管理。
專業核心課程與主要實踐環節:森林植物學、植物生理學、土壤學、林木遺傳育種、氣象學、森林經營、森林病理學、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培育、森林資源保護與管理、森林資源開發與利用、畢業實習等環節,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課程和實踐環節。
可設置的專業方向:林草種植與荒漠化治理、環境綠化。
就業面向:能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森林旅遊資源開發等方向從事技術與管理工作。
園林技術專業
培養目標:本專業主要是培養能夠從事園林、觀賞植物栽培與養護、城市綠地規劃設計、園林植物品種選育、園林新技術推廣、園林現代化管理等工作,能滿足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高等技術應用型專業人才。
專業特色:通過本專業的學習,學生將掌握園林植物栽培原理、技術和方法,掌握園林規劃與設計的基本理論和技術,掌握園林建築工程設計的基本理論和技術,具有一定的繪畫技法、運用藝術原理和設計理論進行熟練設計的技術,了解我國及國際園林藝術和園林綠化理論與實踐的前沿與發展動態,熟悉我國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區及森林公園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政策和法規,掌握計算機操作與應用技術,能夠用英語閱讀本專業資料。
主要課程:植物學、植物生理學、土壤肥料學、農業氣象學、測量學、園林遺傳育種學、園林美術、園林制圖、園林規劃設計、園林樹木學、花卉栽培學、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學、園林工程、農業生態學、園林攝影技術、園林史、食用菌栽培、城市景觀設計、盆景與插花藝術、花木營銷學、果樹栽培學、草坪學、蔬菜栽培學、設施園藝、園林AutoCAD教程、園林苗圃學、專業英語、計算機應用基礎等。
就業前景:學生畢業後可在城市建設、園林等部門從事各類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及植物養護、應用等方面的工作,能勝任高新園藝技術的推廣和應用、園藝生產經營與宏觀管理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