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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抓鳥獲刑10年

發布時間: 2022-04-01 03:24:52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到底怎麼回事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事件經過:

1、10隻鳥賣給三個人

2014年7月,小閆在家鄉輝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日,小閆和朋友小王發現村外樹林里有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12隻小鳥。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

後來,小閆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就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小閆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的一個小夥子。

2、再次掏鳥引來警察

7月27日,兩人又發現一個鳥窩,又掏了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到小閆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第二天兩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逮捕。去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經權威部門鑒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今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閆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小王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新鄉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小閆的家人11月30日透露,他們已替孩子請了律師,希望能啟動再審程序。

(1)大學生抓鳥獲刑10年擴展閱讀:

《刑法》第341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小閆的情節是屬於特別嚴重的。輝縣市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認為,「被告人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應予數罪並罰。」

Ⅱ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怎麼回事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專縣市高庄鄉土樓村過屬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系,說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輝縣市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小閆和小王分兩次非法獵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動物共16隻,小閆從平頂山市張某手中購買鳳頭鷹(國家二級保護動物)1隻。
來自網路~

Ⅲ 怎麼看待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刑10年半

法律規定,這個在中國就是問題,實際國外很多類似情況,當事人被判處重刑。不知法,不是免除責任的條件。

Ⅳ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半 到底冤不冤

不冤,網上最新的進展是:他們涉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理應判刑。

Ⅳ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有期徒刑冤嗎

冤個屁,明知是珍稀鳥類還捕捉販賣謀財,媒體給包裝一下,一個勁強調大學生,就掏個鳥窩,呵呵好像就在家門口掏掏鳥窩似的

Ⅵ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

冤個毛 那個所謂的大學生就是一個常年盜獵的渣渣 在網上各種炫耀捕來的獵物 獵槍都有的好



這事件明顯就是有媒體故意引導輿論

捕殺國家鳥類保護動物 說成 掏鳥窩 被判10年

那以後盜獵藏羚羊 也可以說成 順手牽羊了 被判10年 這標題看著就和火

然後捕殺野生大熊貓 也可以說成 在山裡殺了一隻野貓 就被判10年 天理何在

Ⅶ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究竟重不重

你好,法院法官都覺得不重,但是對於咱們平常人來說真的是很重了,真的是「沒文化真可怕」就因為咱們不懂啥是國家保護動物就被判刑了,其實還感覺有點倒霉了,不過也怨他貪小便宜了,不過還是覺得重。

Ⅷ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冤不冤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10年 到底冤不冤?(資料來源:新京報)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河南一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里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11月30日,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
打開跟帖,網友幾乎眾口一詞地吐槽量刑過重。那麼,這兩位年輕人到底冤不冤呢?
我國《刑法》規定,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小閆和朋友獵捕、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構成犯罪是不存在問題的。
那麼本案量刑過重了嗎?換言之,掏鳥16隻達到「情節特別嚴重」的程度了嗎?最高法在《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說得很明白,所有隼科動物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分別為6隻和10隻。如此看來,法院的量刑也沒有什麼問題。
不過,網友的吐槽卻擊中當前動物保護的「軟肋」。很多人既不認識燕隼,也不知其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更不知道「上樹掏鳥」違法的嚴重後果。其實,別說燕隼,就是獵捕蛤蟆、壁虎等常見動物,也可能構成犯罪。在保護動物上,政府部門對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不夠,民眾與法律脫節,有些人稀里糊塗就違法犯罪了。這種情況下,掏鳥16隻被判10年半被吐槽並不奇怪。
保護動物不能光靠嚴刑峻法,如何引導社會大眾「多識鳥獸草木之名」,普及保護動物的相關法律法規,才是治本之策。

Ⅸ 大學生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 揭秘燕隼有多珍貴

搜一下:大學生抓16隻鳥獲刑10年半
揭秘燕隼有多珍貴

Ⅹ 大學生偷鳥被判10年負什麼法律責任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屬於典型的法定犯。
既要負行政責任也要負刑事責任。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國家的一項寶貴自然資源,不僅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價值、社會價值以至政治價值,因此,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予以重點保護。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致使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瀕臨滅絕的危險,嚴重侵犯了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制度,應當依法予以懲處。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1988年11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1988年12月10日國務院批准並由林業部和農業部聯合發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但可以歸納為3類:獵取珍貴、瀕危的陸生野生動物,捕撈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殺害珍貴、瀕危的陸生或水生野生動物。
到於其捕殺行為是在何時、何地、用何種工具,採用何種方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實踐中具有非法獵捕和殺害兩種方式之一的,即可構成本罪,同時具備兩種方式的,也只構成一罪,不能按數罪並罰。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備「情節嚴重」作為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非法捕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為標准。只要完成獵取、捕撈、殺害行為之一的,構成既遂。是否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並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標志。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可能是為了出賣牟利、自食自用、饋贈親友或者出限取樂的目的,都可以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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